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再思考_产权制度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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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权理论综述及评价

1.产权的界定

西方产权理论家对产权概念的界定是多种多样的。产权经济学家阿尔钦这样描述产权:“所谓产权,我们把它理解为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使用资源的权利。或者说人们使用资源是适当的规则。”S·佩杰威齐说:“产权是由于存在稀缺物品和其特定用途而引起的人们之间的关系”,产权规定“所有人必须遵守的与物相对立的行为准则”。在《新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产权是“政府所认可的或规定的个人与客体之间的关系”。

从以上界定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特点:

(1)产权是由物的存在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的存在是指人对财产的隶属关系,即从物的使用价值(或效用)看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等等权利。为避免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欲所产生的冲突,就要有一种行为规范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的物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社会关系,这种行为规范就是产权。

(2)一些西方产权理论家对产权的定义还与法律上所说的产权概念基本相符。认为产权是形成人们对财产的权威的制度方式,是一系列旨在保障人们对财产的排他性权威的制度规范。

(3)产权是一种权力约束,至于产权这个权力约束中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则各位产权经济学家的解释各有不同。一般认为,产权包含狭义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或支配权等。

2.产权制度及其功能

以产权为依托,由既定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结合而成的且能对产权关系实行合理有效的组合、调节和保护的制度安排,就是产权制度。

科斯在其著作《社会成本问题》中论述指出,若交易费用为零,产权的初始界定对资源配置无关,因为无论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当交易费用不为零时,只有一种产权安排引起的产值增加超过交易费用时,这种安排才能进行。这就是著名的“科斯定理”。然而,交易成本为零仅仅是理论上的假设,交易成本大于零则是现实社会的常态,因此产权制度是重要的经济变量,有效的产权制度为人们提供了实现将外部性较大程度地内在化的激励。

产权制度具有界定交易区、规范交易行为、形成稳定预期、提供激励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功能;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而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产生需要在制度上做出安排和确定产权。由此可以推知:产权制度是制度结构中的最核心、最关键的制度。宏观经济的增长和微观经济活动的高效率均既不开产权制度创新和推动。

同样,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产权制度的改革也应是其基础环节和逻辑起点,否则将会使其他各项改革摩擦加大,成本提高。回避产权制度改革的任何努力都难以实现国有商业银行向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的转变。

二、我国国有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对包括产权制度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是逐步深化的。1993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正式确立,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方向——市场金融体制也随之确定,1994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要建立“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各国有专业银行要尽快转变成国有商业银行,按现代商业银行运营机制运行。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使国有商业银行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要让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充实资本金,创造上市条件”。

目前,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只有构建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的现代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才能真正做到国有商业银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国有银行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首先要解决国有银行自身的产权问题。

在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国家是国有商业银行唯一的产权主体,国家作为抽象的、非人格化的所有者,事实上无法行使所有权,这就出现了产权主体虚置,产权关系不明确等弊端,使“内部人控制”现象突出,由此导致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目标不明确、经营效率低下、不良资产比重偏高等缺陷。还由于政府作为国家的代理人,行使国有资产的管理权,于是,在实践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将银行看作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从构筑现代商业银行所需的产权结构出发,为了实现政企分开,股份制改革是无法回避的选择。

关于国有银行的改革路径,从时下一些改革的理论讨论和运作考虑来看,改革国有独资银行为新型的国有控股的股份制银行,再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制商业银行,最终成功上市成为国际公众银行已经成为相当普遍的认识。但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必须符合中国国情,应渐进式进行,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保持国有控股水平。

三、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改革中要充分保证国有控股水平

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产权结构安排,有些学者主张向国外投资者转让股权,有些学者主张一步到位采取国有资本不占控股的改革方式。我认为,我国的经济体制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制经济在国民中占主导地位,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作为中国金融系统的重要支柱,多年来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支持经济体制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其发展也直接关系到整个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在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在过程中,从国家利益出发,在保持公有制的前提之下,要充分保证国有控股水平。

目前的实际运作也证实了这一点。在已经进行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中,无论是从发起股东的构成看,还是从引进战略投资者后的股权结构看,国有股东(中央汇金公司和财政部)占第一大股东地位,即使是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成功上市的中国建设银行,国家仍然保持了绝对控股地位,占74%以上,而海外机构和个人持股只占25.75%。

为了严格掌控外资在国有商业银行中所占比重,2003年12月,银监会发布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从资产规模、资本充足率、盈利持续性等方面明确了境外投资者的资格条件。同时经国务院批准调整了投资比例,将单家机构入股比例从15%提高到20%,所有机构入股比例从20%提高到25%。这些规定促进了吸引外资的工作,也避免了中资银行被外资所吞并的危险,使之在国有商业银行中将始终处处在小股东的地位。目前,入股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的美洲银行与苏格兰皇家银行的实际控股比例分别为9.1%和5%。

对主张一步到位采取让国有资本退出的改革方式,国际经验证明了这种做法是不明智的。如1973年法国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中,国家最多出让不超过资本总额四分之一的股权,一些外国机构投资者和国有银行成为新的股东,但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为了防止银行控制权外移,外国投资者的投标遭到了拒绝,主要出售给了资本充足的互助银行和国家控制的机构,并且在改革过程中政府部门仍然控制可较大比重的银行股份。而相反,俄罗斯和匈牙利采取将国有资产迅速私有化的方式,导致经济连年滑坡,没有带来预期的变革效果。因此,国有银行关系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其股份制改造应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过早放弃国有控股具有极大风险。

在此,应科学确定国有股份所占比重,既要保证国家的控股地位,又要有效使用国有资本,因此,国家或政府控股比率应保持在什么样的水平还需进一步测算,这里提出国有最优控股率的新概念。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股权结构的安排主要有两种选择:一是绝对控股即国有股权在全部商业银行股本中的比重超过50%;二是相对控股即国有股权在全部商业银行股本中的比重低于50%,但由于股权分散化,使国有股权在实际上保持控股地位。根据国际控股公司制度的实践,约掌握20%至30%的股份,就足以控制银行的经营活动了,而根据中国实践,国有最优控股率可保持在30%至50%之间为宜。

国有股股份保持在30%至50%之间应足以控制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这是因为我们可以利用一些金融产品的创新来达到保持国家控股权的目的。英国的黄金股(Golden shares)案例可以给我们一定的启示。英国上世纪70年代末对企业实施民营化时,为了确保国家的利益,发行由政府或财政部持有的特种优先股——黄金股,并制定了关于这种优先股权的章程。在这种制度下,即使国家把国有企业100%的股权都转卖而使国有企业变成民营企业,国家也可以通过黄金股和章程中规定的权利来行使对企业的管理控制权。金融企业遭遇特殊的危机或发生重大的变动时,国家可以行使这种优先股权以体现国家意志,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失。显然这种方式对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有着很好的启示,它提供了一个在股权相对分散的情况下,保证同有股权有效的控制银行经营活动的范例。

当然,制度安排还需要有制度环境作为支撑,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改革,如果没有良好的外部环境,仅仅依靠银行自身的努力也是不能够成功的。因此,构造商业银行市场化运行的外部环境十分重要。如:加快财政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对产权的法制保护和法治国家的建立,完善银行监管制度等,这些外部制度环境的建设无疑将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重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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