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文,发展道路论文,工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西方工会的对比
闻效仪:中国工会提出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这条道路是否意味着中国工会与西方工会有本质的不同?
陈伟光:中国工会已经有80多年的历史,它的成立、发展和壮大都离不开党的领导。新中国成立以来工会一直跟随党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是跟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而前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工会始终把党在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作为自己的中心任务,伴随着党的组织的发展而壮大,伴随着党的事业的发展而前进。中国社会历史条件的特殊性,决定了中国工会发展道路的特殊性,也决定了中国工会的特殊性。从这个角度看,中国工会与西方工会的确有着很大的区别。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国家的政权支柱是资本家阶层,工会在政治多元化的条件下缺乏执政党的领导和支持,因此,工会在为工人争取利益的时候,有时需要靠激烈对抗方式来凝聚人心。组织工人罢工成为工会和雇主斗争的最后手段,在处理与政府关系的时候也会使用罢工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而中国工会在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条件下应该选择与西方工会不同的发展道路,在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体制下,中国工会凭借与党的紧密关系,直接进入党政决策高层,不断通过和推动有利于劳动者的法律和政策出台,并通过行政执法的力量为工人主持公道。中国工会与政府应该是合作的伙伴关系,他在政府施政时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反映工人的诉求,甚至可以批评政府,而不需要采用强硬的对抗和冲突。
中西方工会存在本质区别应该是针对党与工会的关系而言的,但是在针对资本和雇主阶层而言,中西方工会本质上是相同的。工会毕竟是劳动关系的产物,是劳资两大利益主体之间博弈的产物。胡锦涛主席在“2008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国际论坛开幕式上的致辞中就指出:“各国历史文化、社会制度、发展阶段不同,各国工会发展道路也各有特色,但大家都有一个基本目标,这就是维护广大劳动者权益。各国工会发展道路的多样性和基本目标的相同性,为各国工会扩大交流、加强合作奠定了重要基础。”不论是何种社会政治制度,工会的本质都是代表和维护工人阶级利益的。这是一种普世的工会职能,是工会存在的根本原因,而这一点是中西方工会所共有的,否则就不能称之为工会。我们与西方工会不同主要是所处的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条件不同,工会发展的模式不同,选择的道路不同,与政党的关系不同,但在维护工人权益方面,本质是相同的。不仅如此,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会运动已经进行了很大的调整,工人运动的方向主要是经济利益斗争,而不与政权性质挂钩,也就是说,劳资矛盾运动只体现劳资两大阶级阵营经济利益的博弈,工人运动无意去推翻现有政权,这与当年的巴黎公社精神相比有了很大的转变。不仅如此,近几十年来,西方工会还在不断调整斗争策略和方式,减少了罢工等激烈的斗争形式,一改过去不与雇主合作的态度,通过多种途径与政府和雇主进行对话,强调工会要做负责的“社会伙伴”,重视社会参与。因此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地说西方工会是搞对抗的,我们的工会就是搞和谐的,这是不准确的说法。中国工人阶级作为国家的领导阶级,中国工会的使命和任务也是要代表和维护工人的利益。因此,中西方工会应该是相互借鉴和相互学习,而不是仅强调彼此的不同。
闻效仪:西方工会的对抗性是否意味着西方的劳动关系是对抗性的,而中国工会的非对抗性是否意味着中国的劳动关系是非对抗性的?
陈伟光:这里只讲对了一半,我认为不全面。中国的劳动关系的性质要看具体的历史时期。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基本都是国有企业,是国家政权的附属,企业与工人关系本质上是行政关系的延伸,企业并不具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人主体特征,而工人也不具有自由支配自己劳动力的权力,国家采用了统分统配的固定工管理制度,工人的福利和地位得到了国家的全面保障。因此,计划经济下的工会主要作用在于帮助国家动员工人搞好生产,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和技能比武,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同时关心职工生活和帮助职工提高素质,形成一种以生产为中心的生产、生活、教育三位一体的基本工作模式。计划经济时期的工会主要突出的是维护生产的职能,而当时的劳动关系确实是非对抗性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劳动用工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首先,企业所有制结构不再是单一的国有形式,而是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结构,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大量产生和发展;其次,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向企业放权让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国家不断退出企业的具体经营,企业成为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市场经营主体;最后,职工与企业的关系不再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依附关系,而是真正的劳动关系,企业可以自由地雇佣和解雇工人,工人也可以自由地选择企业,双方通过劳动合同来缔结劳动关系。然而,这种表面平等的劳动关系却受到严重挑战,一方面,企业方权力地不断增大,国家又要大力发展经济,地方政府更是出台许多有利于企业的政策,这些都助长了企业管理专断和跋扈,而另一方面,中国劳动力人口众多,整体上供过于求的劳动力市场形势促使“资强劳弱”不平衡局面的形成。这种局面导致了大量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事件产生,不但严重影响职工队伍稳定,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更对党的群众基础构成威胁。
所以,市场经济时期,中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劳动关系除了继续保持非对抗性本质的一面之外,也经常出现劳资对抗性的矛盾。例如吉林的通钢事件就是因为处理得不好,从原来非对抗性矛盾转为对抗性矛盾。中国还存在着许多黑砖窑、黑煤窑和血汗工厂,工人在那里没有最起码的权利,只能被赤裸裸的剥削和压迫,这种劳动关系难道还是非对抗性的吗?中国持续多年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及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爆炸式增长,都可以表现出中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在保持总体非对抗性同时,常常伴有对抗性矛盾发生。所以这个时期,中国工会的作用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突出了维权职能,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利益,这也是适应中国劳动关系新形势的职能转变。
再从西方的角度看,虽然劳动关系呈现对抗性的表象特征,其实他们是在向合作性劳动关系努力。为了减少劳资摩擦,他们使用了集体谈判的方式,通过工会、雇主以及政府的社会伙伴和社会对话机制,努力减少产业冲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许多人只是简单地以罢工次数作为劳动关系对抗性的衡量指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矛盾发展到一定的程度,而又缺乏第三种力量调处时,发生工人罢工是正常的。只不过资本主义国家政府一般不会卷入劳资纠纷的旋涡,而仅仅充当调停人,并不会去具体干预劳动关系,所以我们常常可以看到罢工现象的发生。而中国的劳动关系处在政府强势的干预之下,劳资纠纷往往通过政府强势介入加以协调,所以没有必要表现为罢工现象的发生。因此,罢工仅仅是一种表象,而劳动关系是敌对还是合作,也不一定表现为是否罢工。其实,劳动关系既有对抗性的一面也有可调解的一面,中西方的不同,仅在于西方对抗性较多,而中国则是可协调性较强,但中西方的劳动关系在本质上都是朝向非对抗性和合作性发展的。
总体利益和具体利益之间的关系
闻效仪:市场经济时期,利益团体之间冲突开始显现,而中国工会该如何平衡“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以及“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之间的关系?
陈伟光:中国工会章程的全文表达是“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而“更好的”则表示了工会应该在维护工人利益方面更有作为。当然,如今的问题在于“更好的”并不意味着不维护总体利益,中国工会必须学会平衡两者的利益。但正因为如此,许多工会干部在实践上面临着诸多困难。在处理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矛盾的时候,被夹在劳资纠纷的夹缝中左右逢源,处境艰辛,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国工会的定位虽然法律上表述清晰,但在现有体制条件下,工会干部在付诸实践时,很难具体作为。事实上,每当国企改革转制,要让职工分流安置时;每当工人要求改善待遇,增加工资福利时,工会要实现两个维护就显得力不从心。在这种原则支配下,当两者利益无法协调而发生冲突时,工会只能充当中间调停人和救火队员,不能有具体的立场和态度,而工会代表工人利益的形象往往无法显现出来。
因此,我认为能够承担起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责任的应该是党和政府,工会的主要职责就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利益。工会是工人的利益代表者,这是一个基本原则,而这个代表者被赋予的法律责任就是为工人说话办事,屁股坐在工人一边。因为你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所以维护工人权益你是责任主体,如果工会像个婆婆一样什么都想管,也就什么都管不好。所以两个维护的表述可以为“在服从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前提下,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服从全国人民总体利益是普遍性的要求,也是前提。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却是工会的独特性和特殊性的要求,应该善于在矛盾普遍性中找出其特殊性。而且,工会维护的是职工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仅仅是职工基本最低的权利要求,难道维护这么一点最基本的权利还会危及全国人民总体利益吗?这是中国工会现在应该反思的一个严肃话题。现实来看,工会不应仅停留在维护“合法权益”这个层面,而应该代表职工争取更大的公平。例如工资集体协商,就不能仅停留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上,否则,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提高企业职工工资的水平,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的举措就只是一句空话。
当然,我们绝不是要把人民总体利益与职工利益对立起来。事实上,当企业正常经营的时候是不断向社会提供税源的,这些钱用于提供公共福利,服务于公众利益,而这也显然为广大的劳动者带来了福祉。不仅如此,许多企业家善心善举,向社会弱势群体给予捐助,也可以直接帮助到工人群体。所以从这个角度看,企业的利益与职工的利益具有根本的一致性。在我国,社会各阶层,包括工人、农民、企业家都是人民群众的范畴,都应互相尊重,共同发展。因此,工会在强调为职工维权的同时,也是需要更多地提倡劳资合作。当然,这种劳资合作必须建立在一种可靠的制度基础上。企业要实现利润最大化,工人要求工资最大化,只有通过国家的法律规范,通过劳资协商,相互尊重,劳资关系才可以维持在一个相对稳定和谐的状态。毕竟,劳动关系是矛盾对立的统一体,除了对立一面外,还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关系。老板走了没工人,工人不来也没老板。这就是合作,要合作就要公平。虽然双方价值取向不同,但完全可以通过公平的合作达到利益的一致性。
闻效仪:党一直希望工会发挥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但也有一种说法:工会是手托两家,一头是党政,一头是职工,工会只能搞平衡,不能一边倒,这才是“桥梁纽带”。您如何评价新时期党与工会的关系?
陈伟光: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它把党和工人对立起来了。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我们党自成立以来,始终把工人阶级作为自己的阶级基础和依靠力量,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始终同工人阶级血肉相连、休戚与共,党与工人阶级紧密相连,没有任何力量可以分割两者。因此,作为代表工人群体的工会就需要最大程度地把工人阶级团结在党的周围,保持党与职工群众的血肉联系,扮演国家政权重要社会支柱的角色,发挥好桥梁纽带的作用。但是,如何发挥好桥梁纽带的作用是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我们现在面临的困境是工会干部不去联系群众,没有工人情怀,置职工利益于不顾,长期行政化和官僚化,从而累积和恶化了许多社会矛盾,甚至加剧了工人群体的对立情绪。尤其一些企业基层工会正在面临脱离党的领导的风险,对于国家法律和政治利益不是维护而是站在雇主方进行应对,扭曲和阻碍相关政策的执行,一旦发生大规模劳资冲突,总会使党和政府的工作陷入被动和“道义困境”。
工会面临的不是工会跟不跟党走的问题,而是工人跟不跟工会走的问题。一些工人群体性事件中,工人一次又一次地绕开工会,工会不但毫不知情,还被工人当做防范和警惕的对象,这些事实都在表明,工会正在面临信任危机,这样的工会是无法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的,也对不起党的期待,无法完成党交代的任务。因此,工会不能把自己定位为搞平衡,而必须站在工人一边,反映职工吁求,代表职工去争取合法合理利益,增强工人群体对自己的信赖和依靠。只有这样,工人才能真正跟着党走,听党的话,工会也才可能更好的引导工人群体,贯彻的党的政治方针,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使工人群体利益与人民总体利益得到更好的结合。
事实上,许多党政领导对工会的认识也是不清晰的。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的桥梁纽带,但不能仅把工会看成是党委的附属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从而使党与工会的职能不分,使工会不能充分体现群众组织的特点,使工会严重脱离群众。工会与党政部门根本的区别在于它是一个职工群众的自治组织,在政治上,服从党的领导,但在具体工作中,有自己的独立性。党对工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通过工会组织中的党员,按照党的主张意图去影响工会的会员,引导广大职工群众,而不是用行政指令的办法去规定工会的具体工作。曾经有的同志认为工会是受党的领导的,所以工会的机构、人员、经费随便可以去兼并,随便抽调工会人员,随便挪用工会经费。这些都是违反《工会法》和党的宗旨的。一些领导同志加强对工会领导的思路不对、方法不对,甚至出现违法的问题,值得我们注意。其实广州的工会工作同样也面临党工不分的问题,2009年7月,中共广州市委出台《中国广州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文件特别要求要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的领导,着重改善党对工会的领导方式,就是要确保工会能够成为真正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帮助和监督工会干部不脱离群众,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维权和维稳的关系
闻效仪:新时期以来,维稳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在造成不稳定的因素当中,劳资冲突占了相当大比重,并出现“工人维权、公安维稳”的现象。维权与维稳到底是什么关系?
陈伟光:我们过去一直把维权与维稳关系对立起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会冲突和矛盾频繁发生,为了避免出现社会动荡,政府采取了以稳定压倒一切的治理手段。一方面各级政府纷纷成立“维稳办”、“综治办”等专门机构,设立专项“维稳基金”,从组织结构和资源安排上强化政府的维稳能力;另一方面强调“领导包案”、“属地管理”,推行干部考核中的“零指标”,从激励机制上提高干部的维稳动力。然而,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原因太多,历史问题复杂,地方政府不可能都能从源头上治理,于是常常出现通过强力措施压制群众利益表达的方式来达到表面稳定的状况。具体到劳动关系方面,由于长期片面追求GDP的发展,许多地方政府对雇主放任迁就,从而发生大量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引发出许多工人上街堵路、围堵政府或者罢工游行的事情。由于地方政府怕影响社会稳定,为了尽快平息事件,贸然出动警力,动用强力措施,以达到社会稳定的表面假象。这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维稳思路,这种以压制工人合法利益表达的方式显然只能解决一时的问题,而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根本的问题在于工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却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而警力的压制只会使矛盾更加激化,把工人推向政府的对立面,造成更大的社会不稳定。
前段时间,为了保持社会稳定,一些公安部门联合多部门组织维稳演习,维稳演习所用的假设多是以“工人为了讨欠薪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演习的内容就是如何驱散和控制讨薪农民工。我强烈抨击这种做法,这还是一种狭隘的维稳,使维权与维稳对立,使工人与政府对立。工人的讨薪仅仅是为了要回自己的血汗钱,这仅仅是一种合法经济利益的诉求,没有任何的政治目的,他们上街也是为了求助政府,希望政府能够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可是,我们非但不去解决根本问题,还把这些可怜的农民工当做恐怖分子来对待,去压制他们的合法诉求,这种维稳的方式怎么可能会有社会的长治久安。事实上,我们已经有过很多教训,在许多群体性事件的解决过程中,由于贸然出动警力,反而带来更多的骚乱。其实,公安部门早就规定在处理工人群体性事件中,不宜出动警力,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
因此,我们一定不能让维稳和维权的关系对立,它们应该是一种因果关系,维权在先,维稳在后。平常不维权,劳资关系问题一大堆,积压着很多矛盾,就会威胁社会稳定,而通过表面维稳是无法带来真正的社会稳定的。2011年11月,在广东省依法化解基层矛盾现场会上,时任省委书记汪洋同志在讲话中指出:“坚持依法协商解决、依法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让基层劳动者更顺畅地反映利益诉求,让工会成为劳动者维权的有效途径,是企业基层维稳的改革方向。因此,维护社会稳定的治本之道,就是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以保障权利促进相对的利益均衡,以利益的均衡求得社会的稳定。所以,合法的维权就是维稳,维护了民众的合法权益才能实现社会的稳定。”汪洋书记的讲话为工会指明了方向,工会应当以维权促维稳,做好平时的维权工作,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通过维权行动把积累的矛盾早日化解,达到根本的长治久安。在处理工人群体性事件时,也应该本着这样的原则,工会应该积极介入劳资纠纷中,帮助和代表工人积极维权,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并迅速平息事态。不仅如此,工会也要组织工人依法理智地维权,避免过激的行为和做法。如果工会积极介入后,还依然产生了过激行为,警方依然可以采取必要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但前提是先维权。
栏目主持: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