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机动车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势在必行_汽车保险论文

推进机动车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势在必行_汽车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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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既是一个关乎保险市场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又是各保险公司经营中的一个敏感话题,同时也关系到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对于我国的车险费率市场化问题,近年来的讨论、观点、评价不绝于耳,无论是监管部门、经营主体,还是高等院校和学术团体,都在关注它的试点、市场反应及业内效果。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条件下,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势在必行。本文通过回顾30多年来车险费率的数次变化、分析费率市场化的利弊以及市场化的前提条件等,以求对费率市场化有一个更为清晰的认识,从而认清形势、创造条件,认真做好准备,努力推进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推动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改革在摸索中前行

1981年,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国内保险业务全面恢复,机动车辆保险成为恢复后的第一批险种。车险费率由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司审批后执行。其间也经历过从全国统颁条款费率到各省自己制定条款费率、再到全国统颁条款费率的变化。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之后,也一直沿用这种模式下产生的全国统颁条款。

2001年10月,中国保监会以广东省为试点拉开了车险费率市场化的序幕。在局部的试点过程中,费率市场化取得了一定的经验。2003年1月1日,由于保险市场上经营主体的增多和车险业务发展的需要,中国保监会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新的车险条款及费率管理制度。车险条款和费率由各保险公司自主开发和厘定,原统颁条款随即废止。2003年下半年开始,这种自定条款费率的弊端开始显现,各公司竞相降价,车险赔付率大幅升高,经营成本不断增加,于是,各保险公司开始了一连串的费率调整(主要是提高费率),包括2003年下半年,提高车险业务的承保条件;2004年初,取消投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10%的优惠;2004年提高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达10%左右)并上调车险费率(上调幅度20%—30%)等。

2006年,国家推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交强险的实施,对车险市场发展影响深远。与之相对应,全国范围内又进行了新一轮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这一轮的条款费率改革主要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A、B、C三款基本险条款,并厘定相应的费率,各家保险公司只能从这三款条款费率中进行选择并执行。此后三年,保险行业协会又分别对条款和费率进行了调整和限制,保监会也出台了“限折令”,规定各家保险公司的车险保单最低折扣不能低于七折,从而进一步加强了费率的统一性。[1]

2007年8月,平安产险根据其建立了多年的电话直销平台积累的直销业务,经过中国保监会批准率先推出了电话直销费率,即在现行费率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5%,费率市场化改革又向前迈进了一步。2009年12月22日,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公布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该方案作为北京市的区域性指导方案,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在京经营商业车险的保险公司自主选择使用。2010年6月,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各财险公司可使用现行的商业车险行业指导条款和费率,也可自主开发基于不同客户群体、不同销售渠道的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经保监会审批后在深圳地区使用。2011年2月,作为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的试点省市,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发布了“深圳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总的来看,一方面,深圳保险市场反映是平稳的,各公司整体推进初见成效,受到消费者普遍欢迎。但另一方面,各公司的保费呈下滑趋势,以前年度保单信息采集不完整,也使得费率折扣的执行出现偏差和错误。另外,中小规模的保险公司面临较大的挑战。

2012年3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初步明确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即逐步建立市场化导向的、符合我国保险业实际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市场化导向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强化保险公司在条款费率拟订、执行中的主体作用和责任,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在建立行业标准及加强自律规范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行业整体提高产品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和防风险能力建设,从而更好地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商业保险制度,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组织研究拟定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由各保险公司参考执行。

不难看出,一路走来的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并不顺利,几经波折,终难定位。多年来车险费率及实施细则多次变动、调整,几乎每年都有变化,也正说明了在摸索中前行的特点。但最近中国保监会下发的《通知》,又给我们提供了强烈的信号,使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思路和前景更加明确。

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条件基本成熟

从目前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市场运行情况看,逐步实行费率市场化的时机基本成熟。近十年间费率市场化经历了“放——收——放”的改革,虽然坎坎坷坷,但在探索中前行,总结了教训,积累了经验,摸索出一些办法,特别是费率浮动机制和差别费率的实行,更是为费率市场化创造了条件。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保险市场已经是一个相对完善和成熟的市场。保险市场公平竞争、有序竞争的格局初步形成。

一是保险经营主体的数量和分布较为科学和均衡,完全能够满足广大消费者选择、购买保险和享受保险服务的需要。截至2011年9月末,全国保险市场上财产险公司共有57家。为数众多的保险公司在机构设置、经营经验、业务规模、服务半径、数据积累等方面打下了较好的基础。二是社会公众和广大保险消费者逐步成熟,尽管还有一部分消费者是靠简单的价格比较来选择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但总的来说在对保险的认识、消费理念、消费行为、依法维权等方面,已经有一个社会共识。三是保险监管形成较为成熟的体系。中国保监会提出的“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有效监管”,有力地促进了监管水平和监管效果的提高。当然,监管资源相对有限、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缺乏非寿险精算和数据支持的基础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四是保险条款和费率相对成熟,经过多年的使用和调整,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对保险费率的适应性都在增强。此外,法律环境的改善、交通状况的改善、保险代理机构的治理等,也为费率市场化创造了积极条件。

三、实行车险费率市场化的作用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成为财产险市场的主要险种、消费群体最大的普及险种、社会上反响强烈的敏感险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积极发展保险业务,强化保险功能,扩大保险覆盖面,车险费率市场化是必然和唯一的选择,是保险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呼唤费率市场化、经营者需要费率市场化、消费者渴望费率市场化。我们必须充分认识费率市场化的作用,积极推进市场化改革。

其一,车险费率市场化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建设。在保险市场走向成熟的过程中,费率市场化是一个关键环节和标志。市场调节、价格调节、消费者在市场竞争中得到实惠,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商品的必经之路,机动车辆保险也不例外。尽管车险费率市场化的概念和其他商品价格市场化的概念有较大区别,但其市场化的运作和效果必然可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其二,车险费率市场化有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汽车作为耐用消费品走进千家万户只是近几年的事,汽车数量的快速增加和道路交通拥挤状况的存在,给交通管理带来很大的工作量,而机动车辆保险的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开展,对于交通管理措施的实施、交通事故的处理、保护受害人的基本权益、增强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的风险意识,无疑都起到了很大的辅助作用。费率的调整与各保险公司的服务、经营成本、偿付能力等挂钩,同交通事故责任和车辆的出险率挂钩,使得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更加贴近市场、贴近消费者。

其三,车险费率市场化有利于改变车险产品严重同质化的现象。目前执行的车险A、B、C三个条款及费率标准,是基于市场的主流产品制定的,从风险因子的设定以及产品结构、承保范围上来讲三款没有太大的差异,只是对单位、个人或者综合的投保者可能稍有区别,消费者的可选择性也不强,费率市场化可以有效改善这种现象。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示范条款来修改条款,在满足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需求的前提下,产品的功能和价格有机地结合起来,保险产品的创新和条款及价格的差异化就显现出来。

其四,车险费率市场化有利于促使保险费率水平的降低,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受益。同时,也有利于满足市场多样化的保险需求。由于缺乏历史数据、销售的中间环节过多,机动车辆保险的费率总体偏高,费率市场化将大大促进各保险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销售成本,为降低费率创造条件。

其五,车险费率市场化有利于促进保险产品技术含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保险产品的内涵是通过功能、价格、服务、技术来体现的,没有了统一价格的束缚,各经营主体之间必然会在提升保险产品内涵上下工夫,在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上下工夫,使消费者购买到适合自己消费的保险产品和既有普遍化又有差异化的服务。

当然,同任何新生事物一样,车险费率市场化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一是容易助推、助长以价格竞争为主的恶性竞争,特别是一些中小公司出于扩大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的考虑,极易忽略成本、降价销售,突破价格底线。二是费率市场化必然带来费率的整体下降,从而使得一定时期内的保费充足率、稳定率下降以及车险赔付率上升。三是费率市场化往往会使得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呈现两极分化,几家大公司的市场份额还会增加,市场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四是由于竞争加剧,代理费用和业务费用依然会上涨,销售成本上升和保费收入下降的差距会进一步加大。五是无形中增大了道德风险,费率的敏感度增加,会诱使个别代理人和投保人逆选择,如隐瞒、虚报,相关情况,骗取费率优惠等。

四、积极推进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车险费率市场化势在必行,这已经成为保险监管部门、业界、理论界的共识。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正处于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之中,不断推进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是保险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解决我国商业车险制度一些基础性问题的重要途径。当前形势下,我们既要充分认识车险费率市场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摒弃那些保守怕乱的错误认识,从市场经济和市场化对接的高度理解车险改革的迫切性,又要把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严控风险、保险创新作为基本点,积极创造条件,有效改变现状,加速搭建适合费率市场化的操作平台,坚定不移地走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之路。[2]

(一)真正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规范保险企业

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要“强化公司治理和内部风险管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近些年来保险公司坚持深化改革,逐步完善公司治理,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迈出新的步伐,让整个保险业受益匪浅。鉴于保险经营具有长期性、专业性、社会性和高负债性的特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容和要求与一般企业不同。所以,要在所有权、法人权、经营权三权分离的条件基本具备的情况下,真正使保险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调节,真正把保险企业推向市场,真正让市场来检验保险企业的生存能力、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同时,要在提高保险公司的产品定价能力和保险经营管理能力的基础上,优胜劣汰,为形成保险市场的退出机制创造条件。

(二)实行科学有效的考核指标

要将费率水平与综合成本率、偿付能力、风险管控能力挂钩,建立一个指标连动体系,企业只能在综合指标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施费率市场化。费率市场化不是费率自由化,无论监管机关还是公司本身,都要正确认识和把握费率市场化,要形成一个内外部监督检测机制,在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综合考量保险公司的经营水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把费率市场化的功能发挥到极致。

(三)实现三个差异化,不断增加保险产品的供给渠道

要在总结先期试点经验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精神指导下,努力做到有的放矢。一是通过扩大承保范围,提高产品的针对性,满足不同消费者需要,实现保险产品差异化。二是增加服务软硬件建设的投入,注重服务方式的改变和服务效果的改善,通过提供增值服务、延伸服务、相关配套服务,实现服务差异化。三是基于风险细分原则,考虑多种因素,允许有上有下,实行价格差异化。要不断增加保险产品的供应渠道,做到传统销售渠道与电销网销相结合,多渠道与少环节相结合,提高销售效率与认真履行合同要素相结合,给消费者更多选择权,满足消费者的不同需求。要通过差异化有效解决车险市场上的高费用高成本、商业贿赂等问题,实现让利客户,让利消费者。

(四)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水平和应对市场的能力

一方面,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得好,抗风险能力强,应对市场就得心应手,有助于费率市场化的推行。另一方面,实行费率市场化,要求保险公司必须下大力气抓内控制度建设,采取多种积极措施应对市场的变化,培育自身的防范风险能力。所以说,谁在这方面动手早、投入多、抓得实,谁就拥有了主动权,谁就能成为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五)进一步细分市场、细分客户

市场的变化、客户的流动、对策的调整,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公司经营的显著特征。车险费率市场化同样要建立在细分市场、细分客户的基础上。各公司要建立定期定向的分析制度,强化数据基础,通过对相似利益、职业特征、驾驶习惯、行驶区域、风险源的细分,对承保率、事故率、出险率、赔付率、成本率、案件诉讼率的分析,了解消费者动态,了解客户需求,了解产品状况,了解风险分布状况,从而研究和设计具有个性化特征的保险产品,将产品的主要优势体现在某一方面,将费率变化的着力点体现出来。同时结合对市场的研判、对经营数据的分析、对自身承受能力的分析,为费率市场化的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3]

(六)制定科学的基准费率

在费率市场化条件下,各经营主体遵循市场规律和价格规律从事保险活动。但为了保证费率体系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保险产品的严肃性和可信度,就有必要根据监管政策和以往年份的经验,按照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制定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的基础上,拟定一个全国性、可参考性和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基准费率,各经营主体在这个基准费率的指导下自主调整车险费率,既可以少走弯路、更贴近市场,又可以避免盲目杀价、防止恶性竞争。同时,还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全行业信息交换平台并与外界相关平台有效对接,实行信息资源共享,服务于费率市场化的需要。

总而言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快保险业的改革,加快机动车辆保险定价机制的改革,加速实现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是一个时代的命题,是众望所归的选择。在实施保险业“十二五”规划的进程中,在我国保险市场不断成熟发展壮大的同时,我们期待着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早日实现,期待着费率市场化条件下我国财险市场的进一步繁荣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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