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里制度:国家权力在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深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乡里论文,乡村论文,国家权力论文,民族地区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6(2015)07-0024-06 明清时期的乡里组织不是一级行政政权,而是县以下的政治、经济、社会职能不够完备的辅助性的基层行政单位。乡里制度是指中国古代县以下的各级基层行政区划制度,它集中反映了当时社会结构的一些特殊性。大量的文献资料证明,明清时期国家政权控制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最主要工具是乡里制度,征收赋税成为国家政权统治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主要体现。在一定意义上讲,国家就是通过乡里制度逐步使国家权力深入到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阡陌之间。 一、国家权力通过乡里制度深入到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 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实行的乡里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以地主、乡绅为骨干的乡村社会治理机制。因为它集行政、教化、司法、自我管理和监督等职责于一身,并拥有编排户口、宣传教化、督催赋税、摊派力役、维持治安、兼理司法等职权,所以它使明清时期的国家权力在西南民族地区一步一步地深入,并逐渐深入到乡村社会的各个角落、各个民族、各类人群。明清时期的乡里制度主要包括里甲制度和保甲制度。 (一)里甲制度 里甲制度不仅是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基层组织制度,而且也是明代中央政府推行黄册制度、粮长制度的主要基础。明代和清代前期实施里甲制度的目的就是在当时社会结构的基础上,形成人口居住、土地占有、赋役责任、自治管理等高度结合的乡村社会运行机制,实现基层社会控制的一元化格局。它对于国家权力在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深入和国家在该地区有效实施治理均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里甲制度的名称。明清时期里甲制度较为复杂,它既吸收了以往乡村社会基层组织制度建设成果,又根据当时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实际情况而创建,再加之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特点,所以里甲制度称谓不一,名目繁多。白钢先生指出:“明代的乡村行政机构,据有关方志所载,多半是乡都图、乡都里三级,也有的地方是乡保村里、乡保区图四级。”[1](P.137)明代的乡里组织层级较为复杂,有乡、里、都、图、保、村、区等名称。[2](P.39)《中国政治制度通史》(明代卷)的作者认为,明朝在城乡普遍建立基层社会组织,以加强对民户的管理,城内分坊,有坊长;近城为厢,有厢长;乡村为里,有里长。坊、厢、里之下是甲,有甲首。因此,明朝的里甲制度既指乡村的里甲组织,也包括城郭的坊甲和厢甲组织,但人们通常都把它视为乡村基层组织。里甲之上是乡。因此,明朝县以下单位应有乡—里—甲三级。但由于乡在明朝是作为地区划分而未建立政权组织,所以,县以下基层单位主要是里甲。[3](P.218)这种说法比较符合实际。 2.里甲制度的实施。朱元璋建立明朝后,试图通过推行里甲制度规范地方社会的权力结构,形成以安分守法的地主、富民为乡村社会领导层的社会秩序,并且保证国家对全国各地人口的控制,以适应征发徭役、征收赋税的需要。[3](P.218)从里甲制度在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实施的原因看,一方面是明初自耕农的大大增加及垦荒政策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地主阶级集团内部矛盾斗争的需要。但后来随着西南民族地区各地人口数量的增长和迁移率的提高,民众之间贫富分化程度的加剧,商品经济发展对乡村社会的冲击和影响等作用,乡村社会的支配权力转移到地方精英绅士、土豪等人手中。这是晚明社会变迁进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 有学者认为,明代乡里制度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明初期的里甲制,二是明中后期的保甲制。[2](P.40)这在明代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在清代雍正年间,有一个改里甲制为保甲制的过程,即使是那样,在西南民族地区,很多地方在道光年间仍然实施里甲制。据《阿坝州志》载,清朝中期今阿坝地区改土归流后,藏、羌山乡仍广置宣慰司、安抚司、长官司、巡检司、千户、百户等,依旧实行土职世袭。而汶、理、懋、茂、松等县汉族或汉羌回杂居地区,推行里甲制,10户为甲,设甲长,若干甲为里,设里长,统里为县。计汶川县2里,理番厅6里,茂州36里。[4](P.692-693)因此,笔者认为,在西南民族地区和众多少数民族中,不仅实际上存在着一种相对于中原地区不同的时间制度、而且也存在着一种有别于汉族地区或已经改土归流地区的基层政治制度和组织制度,时间跨度长达近500年。 3.里甲制度的编排方法。据《明史》载,“洪武十四年,诏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馀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日排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里编为册,册首总为一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附十甲后为畸零。僧道给度牒,有田者编册如民科,无田者亦为畸零。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册,以丁粮增减而升降之。”[5]《明会典》也有大致相同的内容:“洪武十四年,诏天下府州县编赋役黄册,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管摄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日里。凡十年一周。先后,则各以丁数多寡为次。每里编为一册,册首总为一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百一十户之外。而列于图后,名曰畸零。”[6](P.132)这就使全国各地的户口编入粮册,每年缴纳一定的赋税。于是,全国各地的里甲组织就成为大明王朝地方机构的最小细胞。 国家通过里甲制度这一套严格的规定,不仅初步建立了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秩序”,而且也使国家权力逐渐深入到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阡陌之间。在国家权力深入到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整个过程中,犹如地球上不同时差,或早或迟,或先或后而已。 (二)保甲制度 里甲制度在经过较长时间的运行之后,已越来越难以正常地发挥其职能。特别是某些地区的宗族组织取代了里甲组织的大部分功能以及地方精英渴求发挥较大社会功能的愿望越来越强之后,里甲制度似乎走到了历史的尽头。因此,雍正年间,清政府开始实施“摊丁入地”办法,使赋役合而为一,这标志着里甲制度的消亡和保甲制度的诞生。保甲制度作为一种乡村社会基层政治制度,其最本质特征是以“户”(家庭)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保甲制度是清代中央政府对乡村社会进行有效管理与控制的重要手段,是国家权力在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最深入的一种基层管理制度。 1.保甲制度的名称。清代保甲组织十分复杂,其名称多种多样。闻钧天在《中国保甲制度》一书中指出,保甲制度的名称有乡、里、区、社、城、镇、铺、厢、集、图、部、保、总、村、庄、营、圩、甲、牌、户、寨、堡、团、卡房等。[7](P.206)著者查阅西南地区大量地方志书,发现清代在县之下实施的保甲制度,一般是三级制,但各地名称各不相同,或叫乡都图,或叫乡都村,或叫乡都里;有的地方是二级制,或叫保里,或叫里甲,或叫镇保。在西南民族地区一些尚未改流的土司区,其基层组织不仅保留着原有的习惯称谓,而且职能和保甲制度相异,其基层组织仍然承担着向土司提供赋税和劳役的义务。如广西南丹土州的基层政权为哨,其三级机构为哨、团、甲。总的来看,西南民族地区的保甲制度的称谓除乡一级名称比较统一外,保一级有堡、里、都、图、厢、坊、甲、寨等称谓,甲一级则多以村名之。 2.保甲制度的编排方法。据有关史料载,雍正四年(1726年)七月,吏部遵旨议行保甲法。乾隆《大清会典则例》详细地记载了雍正四年保甲制度:“嗣后每户给印牌一张,书姓名丁数,偶有出入,必使注明,不许容留面生可疑之人。若村落畸零户不及数,即就数编立。至熟苗、熟僮已经向化,应一例编立保甲。”[8](P.408)西南民族地区保甲的编排方法比较切合实际,如鄂尔泰在一份奏疏上说:“云贵土苗杂处,户多畸零,保甲之不行多主此议。不知除生苗外,无论民彝,凡自三户起皆可编为一甲,其不及三户者令迁附近地方,毋许独住,则逐村清理,逐户稽查,责在乡保甲长。”[9](P.851-852)对保甲制度编排方法最为详细的是贵州《黎平府志》,其中记载“编保甲”[10]的记载,不仅是推行保甲制度的章程,更是相关规条及细则,它将保甲制度编排方法予以细化,便于具体操作。 3.保甲制度的推行。保甲制度在西南民族地区的推行,恰逢一个良好的契机,那就是改土归流和治理苗疆。也就是说,西南民族地区保甲制度的实施,它是伴随着改土归流和治理苗疆的实施而推行。鄂尔泰针对原有的土司区,在改土归流过程中就推行保甲制度。鄂尔泰在处置长寨苗人问题时,他的《长寨示稿》中保留了有关保甲问题的记载:“现委员遍谕苗民,各照祖宗姓氏,贯以本名,造报户口清册,编立保甲。”[11](P.701)同时,他在对西南土司用兵及进行改土归流时,推行了保甲制度。清代通过保甲制度强化了对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控制,这是国家权力在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深入的一种表征。 二、国家权力深入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特点 明清时期国家权力深入到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而是通过乡里制度这种形式逐渐深入,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职役性 无论是明代及清前期里甲组织的里长、甲首、里书、里老,还是清代的总甲、里长、保长、甲长等人,随着国家权力的逐步深入及社会控制的逐渐加强,这些乡里组织的领袖们的社会责任越来越轻,他们的职役性越来越强,后来几乎成为征收赋税和维护社会治安的工具了。也就是说,乡里制度在明代中后期以降,其职役制的性质日渐突出。明代中央政府明文规定了乡里长们职役的性质,乡里长们就只有整天奔波于各种差役之中。明代及清前期,里甲组织设有里长、甲首、里书、里老等职务。一般情况下,里长是乡里基层组织的负责人,主要负责催办钱粮、勾摄公事。里书,主要协助里长、甲首编制黄册、摊派赋役。作为明代乡村社会的基层行政组织,里甲的职责在明代政书中没有明确记载,只是在律令中作了若干规定。明代和清代前期的里甲制度是封建国家政治权力高度强化后国家政治职能和经济职能的集中体现。清代雍正年间以后实施的保甲制度,其保长、甲长、里长等人的职责与明代及清前期的里甲制度下的里长、甲首、里书、里老等相比,大同小异。清人认为,“安民莫要于弥盗,弥盗犹莫要于行保甲”[10],但其职责并非仅限于“弥盗”。从历史文献看,清代保甲的主要职能是编查户口、维持乡村社会治安,其他诸如调解户婚土田纠纷,申报命案斗殴事件,参加赈灾,宣讲“圣谕”和法令,对乡民进行教化等,也属于保甲组织的职责。清代乡村组织领袖仅作为清代统治者的工具而存在着,上下通连,应付各种差役。此时的甲长无疑为县衙的差役。又如雍正十二年(1734年),清政府设“保正,任图中一应役务”[12],这里明确规定了“保正”一职作为“役”而执行公务。清代的广西甚至出现里甲世袭化的情况。据史料载,广西养利州黄册里长“陋习相因,子承父业,世守(勿)替”[13](P.13),已经成为一种职役;太平州的禁革碑文也有“禁革世袭里长不许父殁子接……不诚实有让人户轮流”、“黄册里长,世守舞弊,该州议革”[13](P.14)的规定,足以说明里长正成为世袭化。 (二)变异性 1.乡村自治性质的变异。民国《平坝县志》记载:“中国自古以来屡有关于自治方面之表现,如周礼之比、闾、族、党、州、乡,即自治区域,汉之三老、啬夫,即自治职员,宋明以来之义仓、善堂、保甲、乡约,即自治事务。惟有自治之事实,而无自治之名义;有片断之设施而无系统之组织,有消极方面之容许,而无积极方面之推行。于是,自治事业若存若亡,沉沦晦塞,数千年生活于专制官治政治下之群众,对于此之观念影响几绝。”[14](P.1)乡约成为清代统治者统治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工具之后,彻底改变了乡村自治的性质。所谓乡约,是指明清时期乡村社会基层组织负责人,他们负责对乡里百姓施以约束和劝化,对乡里百姓的善恶进行记录。[15](P.59)这就由原来的民间性转向官方化、制度化。康熙是中国历代比较重视以“王道”治国的皇帝,他曾在“上谕十六条”中较为系统地阐明了自己的乡里教化思想。雍正至同治年间的所有皇帝都是乡约的坚定推行者。如此一来,清代的乡约因为受制于清政府,从而导致乡约的变异,乡村社会的自治性质于是发生了动摇。 2.乡里组织负责人职责的变异。明代及清前期里甲制度中的里长作为乡村社会基层组织的负责人,以催办钱粮、勾摄公事为主要职责。明代嘉靖年间,王守仁在治理桂西时,曾在田州处理里甲事宜,颁布了《分派思田土目办纳兵粮》的公文,其中要求各甲完成两项任务:一是每年按时按量“纳办官粮”;二是“出办一应供役征调等项事情”,并且“悉听知府调度约束”。可见,从官方行政角度来看,西南民族地区里甲组织作为乡村社会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为官府催征钱粮和供役征调两件事。[16](P.77)清代保甲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保长或保正,是以维护保甲之内户口稽察及治安互保等事情为主要职责。同样是乡里制度,其职责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样是保甲制度,清朝雍正、乾隆及嘉庆年间的职责与光绪年间的职责略有不同。保甲制度前期“保甲之设,所以弭盗安民”为其主要职责,清后期保甲组织或充当乡绅、地主掠夺、欺压普通村民的工具,成为维护清王朝统治的工具。 3.乡里组织领袖素质的变异。在明代西南民族地区实施里甲制度的过程中,较少有里长出现“累民”和行为不轨的记载,但在清代,“累民”现象屡见不鲜。如光绪年间贵州巡抚林肇元在《通行保甲新章》提到的总甲、里长、甲长等“酒食歇宿,恣其所为,事后团甲因之借口,科派敛钱,为累滋甚”[10],反映了清代乡里制度下担任里长、甲首、里书、里老、总甲、保长、甲长等职的人,随着其行政管理职能的变化逐渐官役化,其基本素质也逐渐发生变化。 (三)控制性 自明代在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实施里甲制度以降,国家权力对乡里制度的控制逐渐严密,乡里制度的自治程度越来越弱。明太祖朱元璋统治时期曾规定:“凡民邻里,互相知丁,互知务业,具在里甲。县州府务必周知市村,绝不许有逸夫。若或异四业而从释道者,户下除名”,“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朝出暮入,作息之道,互知焉。”[17]明朝中后期,封建统治者对乡里组织的控制日益加强。无论是保甲制度还是里甲制度,封建统治阶级实施的一个目的均在于对乡村社会老百姓进行有效控制,不管是经济的控制还是政治的控制。处于乡村社会最底层的农民一旦被编入乡里组织之后就难获自由,就如“鸟之在笼,兽之在柙”。清代中期开始在西南民族地区实施的保甲制度是一种制约乡村社会民众的枷锁,与明代相比,对乡里社会的控制较前期更加强化。 三、国家权力深入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举措 明代及清前期在西南民族地区实施的里甲制度的衰落与废弛,直接影响到清王朝封建国家政权的统治,迫使清政府改变统治方式,故有雍正初年开始的“摊丁入地”等一系列赋役制度的改革措施。摊丁入地的实行,为保甲制取代里甲制创造了最根本的条件。咸丰三年(1853年)在西南民族地区普行的团练,后来逐渐成为统治者控制乡村社会的又一种制度。团练制度虽然从社会功能上取代了保甲制度,但在社会组织形式上却依存于保甲。如果说保甲的控制权操之于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借助于保甲以牵制绅权的话,那么团练的控制权则操之于绅士手中,乡村社会的绅士们又借助于团练以制衡保甲。这样一来,绅士们由被保甲制度控制的对象,转瞬之间上升为控制乡村社会的主体。由于绅士成为团练的领袖,而通过团甲的结合,使团练与保甲互为表里,或团练即保甲。有事则团练,无事则保甲,于是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绅士们就自然成为兼摄团甲的共同首领。[18]这就是明清时期五百余年西南民族地区乡里制度的演变过程。这一过程,其实质就是国家权力逐渐全面、深入控制乡村社会的过程,对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影响是深刻的、深远的。其具体举措有三: (一)加速国家政治秩序的“一体化” 从中国历史进程看,无论是秦汉时期强调的“大一统”,还是唐宋时期强调的“大一统”,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大一统”,不过是形式上的“大一统”而已。明清中央王朝从实行土司制度到改土归流,把郡县制深入推进到西南民族地区,在原土司地区设府州县,一如内地,国家直接委派流官治理,一切由皇帝掌控。[19]国家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进程中,加速了国家政治秩序的“一体化”。 1.乡村社会制度改革。明清时期,中央政府对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制度改革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推行与内地相同或相似的乡村社会政治制度。明清中央政府对西南民族地区大量推行内地的乡里制度(如里甲、保甲、乡约、团练等制度),使该地区乡村社会组织制度得到结构性的变革。二是改变各少数民族固有制度为与内地乡村社会相应的社会制度的功能。一种方式是对西南少数民族固有的一些制度进行承认并在形式上适当改革后赋予它们新的功能,使其具备与内地乡村社会组织制度一样的功能,进而达到对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组织改革的目的。[20]如把壮族、布依族地区“溪峒”组织中的峒官,加封为知州、权州、监州、知县、知峒、同发遣、权发遣等名目不等的官号;将黔桂边境的壮族、布依族地区传统的亭木制加以改变形成军事与行政合一、政权与族权合一、土司由上而下“分土而治”的甲亭组织。另一种方式是在改土归流后采取设置小土官的制度,如云南维西地区设有土千总2人,土把总5人,土目29人。这样,国家把县以下的乡村社会治理工作交给土司或寨首、头人,并让他们受制于流官,这就形成了国家政治秩序的“一体化”。 2.乡村社会实施教化。明清中央王朝十分重视对乡村社会民众实施教化,如清代中央政府为了对包括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民众在内的全国人民进行“洗脑”,强力推行《圣谕广训》,最终达到国家政治秩序“一体化”的目标。其举措有五:一是乡约宣讲;二是乡村社会的里长、保长等宣讲;三是通过学校与科举考试贯彻《圣谕广训》,凡不能背录者不准录取;四是宗族宣传;五是勒石刻碑。翻检历史文献,我们就会清楚地看到,在明清历史中,西南民族地区确实经历了从“化外”到“化内”、从封闭到开放的转变过程;从“因俗而治”、高度自治的土司制度到推行“改土归流”政策,逐渐推进“一体化”的进程,其间政治教化功不可没。 (二)加强乡村社会治理的“网状化” 明清时期在包括西南民族地区在内的乡村社会里,明清政府充分发挥国家权力的作用,逐步建立起中国封建社会最完备、最系统的层级节制、左右关联的纵深型网状化社会控制体系——先是里甲制度,再是保甲制度,最后是团练制度,特别是国家在实施保甲制度和团练制度的过程中,牢牢地将乡村社会管理的所有权力全部收归中央政府,实现了国家权力在西南民族地区深入的目的。明清时期的这种乡里制度分为纵横两个方面:从纵的方面看,它自上而下,呈现阶梯式分布,如明代里甲制度的乡、里、甲三级,或取代保甲制度的乡、都、里(或乡、堡、村)等形式的三级,从而构成了层级递进的纵深型机构。就横的方面看,明代里甲制度设有里长、甲首、里书、粮长、乡老等;清代的保甲制度下设有保正、保长、牌头、甲长、约正、约副等。清代的保甲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层级节制、左右关联的纵深型网状化的乡村社会控制体系。统治者是把乡村社会分成若干个层次,而每一个层次都设有专人专职负责管理,从而达到统治阶级所期盼的“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管理效果。 (三)践行国家管理制度的“地方化” 从历史上看,明清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里国家制度建设最完备的时期。西南民族地区经过明清以来几百年的国家与乡村社会的互动,其乡村社会的控制体系与社会治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是国家权力和国家制度在不断地向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延伸、扩张与深入;另一方面,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地方精英、绅士阶层等则根据现实需要接受、利用与改造各种国家权力、国家制度等资源,以提高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能力与治理能力。[16](P.256-258)无论是实施军政合一或军政教合一的土司制度还是实施改土归流,无论是施行里甲制度、保甲制度还是团练制度,它们均在自上而下地推进;无论是官方基层组织还是民间基层组织,它们均在不断地接受或执行“国家”制度,因为它们只能接受或执行。当然,有的“国家”制度也是选择利用,变通执行。如清代在西南民族地区保甲制度的确立过程中,虽然乡、保、甲三级成为保甲组织的基本形式,但各地情况因地制宜,如广西南丹土州的基层政权为哨、团、甲三级;隆林仡佬族的基层组织为乡、团、牌三级。由此可见,明清以来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所实行的国家制度,有些是经过地方精英选择、改造之后的“国家”制度,其发展历程、演变及内涵与内地不完全一样,具有明显的“地方化”特点。 总之,从中央政府治理的角度看,包括里甲、保甲、乡约等在内的乡里制度,都是国家提倡、支持、认可的国家制度,是国家“授权”给地方实施的“国家”制度,这能够弥补中央官制的不足。[16](P.261)从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治理角度来看,里甲、保甲、团练、乡约等共同构成了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自治”体系。里甲、保甲、团练、乡约等乡里制度各具特点,反映了以乡村社会治理的“网状化”为方式,以国家管理制度的“地方化”手段,最终实现国家政治秩序“一体化”的目标,使国家权力通过乡里制度深入到在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地方的阡陌之间,深入到各族民众心中。 收稿日期 2015-04-10农村制度:西南少数民族农村社会国家权力的深化_改土归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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