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学习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五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里程碑论文,全会论文,四中论文,十五届论文,社会主义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对国有企业改革进行了一次战略决策,排除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许多障碍,解决了国有企业改革中许多长期解决不了的重大难题,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具有纲领性的文件。同时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在理论上和认识上又有重大突破,是党中央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大发展,是社会运动史上一个里程碑,将被载入史册。
一、国有经济的定位
四中全会决定,将国有经济布局作为一个战略问题来对待,从战略的高度来考虑国有企业的改革,这在中央决定中还是第一次。它指出国有经济要有进有退,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为此对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布局作了明确的定位,对不同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采取了不同改革政策和措施。过去对国有企业的改革虽然也作过战略性的调整,如“抓大放小”。但由于这种区别只是按大小来划分,主要以企业的规模大小为标准,这些虽然也有意义,但都具有相对性,不同的地区和不同部门都可以有不同的大小标准,在掌握上有一定的难度。如制币企业可能规模不大,但很重要,不能因小就不属于国营,有一些大的也可以不属于国营而民营。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其他行业和领域可以放开,实行民营,国家只通过宏观调控、政策法令,以及参股和控股等形式来进行干预,不再以所有者的身份进行直接控制。这种划分是以国有经济的功能和作用来定位,而不是以企业规模大小来划分。从这里可以看出,这种划分是由国家的职能延伸而来的。我们知道国家的职能是为社会服务,维护社会安定。也就是说,凡是关系到社会安全,涉及到公共利益,以及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方向的一些重要骨干企业,都应保持国有经济,这就是在整个国民经济结构中,给国有经济一个科学的定位,回答了保持国有经济为什么,要国有经济干什么,说明不是为了国有而国有,而是为了社会服务而国有,以此为标准来调整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结构,就为国有企业改革开拓了广阔的空间,一些盈利性或竞争性的企业,都可以民营化。这样就可以缩短国有经济战线,集中精力和力量作一些国家应该做的、也必须由国家做的事情,做到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保留这些行业和领域的国有经济,其经营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社会和整体国民经济发展服务,是社会所需要的,这是国有经济最根本的宗旨。如果经营得好,这些企业不发生亏损,最好能够盈利,万一发生亏损,国家可以由财政来补贴,这是一般民营企业做不到的,因而他们不愿介入,只能由国家来经营,这也从客观上表明国有经济这一定位的必然性。
至于一些盈利性的行业,国有企业从中退出来,这是从总体上来讲,但不等于国有经济一律不介入。是否介入可视国家的经济力量和经济效益而定,可量力而行。比如一些股份制企业,国家可以入股,需要时也可以控股,但这种介入,已和国有企业不同,它已不是独资企业,国家不能以所有者的身份对企业进行控制,而是以一般股东的身份,按照公司法来参与公司的治理。国有经济在为社会服务和社会安全方面可以大有作为,如环境治理、可持续发展,高新科技的发展等方面,国有经济可以大量进入,发挥主导作用。
中央这次对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完全改变了过去以数量来测定国有经济的比重,从而决定社会主义性质的看法,而是以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来决定社会主义性质。这样的国有经济布局,决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个战略性的决定,具有长远性,因为它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是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这一战略决定,就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困扰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出路问题,以中央决定的形式,在全党取得共识,这对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具有重要作用。它不仅有重大实践意义,而且还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解决了长期争论不休的国有经济的定位问题,应当说这对社会主义理论是一个重大发展。
过去我们认为,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之后,应当把生产资料收归国家所有,来建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现在看来,这一认识虽然是正确的,但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后,是否要将其他所有制逐步过渡到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制,过去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就是这样认为的,也曾采取过许多措施这样做,但实践证明是不成功的,不得不采取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而在国企改革中,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时,又逐步认识到国有经济为主体的内涵和外延需要重新界定,认识到国有经济的定位应与国家的职能相适应,其功能是实现国家的社会职能。这一定位就成为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战略调整的标准,凡是符合这一要求的要保留国有,不符合这一要求的可以退出来,大大缩小了国有经济的覆盖面,突破了国有经济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经济基础,国有经济是宏观调控的强大经济手段。应当说这是从《共产党宣言》以来,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的一个重大发展,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它将促进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为社会主义理论增加了新的内容。
二、有进有退
我们讲有进有退,其中关键问题是国有经济从哪些行业和领域中退出来。这也是大家长期讨论而没有被确定下来的问题。这次中央的《决定》,明确了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之后,认为“其他行业和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集中力量,加强重点,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在坚持国有、集体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前提下,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就是说,除了国家所控制的四个行业和领域之外,国家允许国有经济从其他行业和领域中退出来,以便缩短战线,集中力量,加强重点,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而退出来的基本上属于竞争性和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业和领域。这是否说国有经济从一些有盈利的行业中退出来,只经营一些亏损企业,这样国有经济就不会加强只能削弱。可是只有当我们明确了国有经济的功能是为社会安全和为社会服务,而不是为盈利而经营的目标之后、国有经济从竞争性和盈利性行业退出来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国家的经济来源和政府的经济基础是税收(马克思所讲的税收是政府的经济基础在这里也是适用的),而主要不是依靠经营企业来获取盈利。政府的职能为企业经营创造条件,营建一个企业经营的客观环境,吸收企业来投资,扶持其发展,而不是亲手来经营企业,应逐步形成:你投资我欢迎、你赚钱我收税、你犯法我治罪、你破产我不管、你自主经营我宏观调控这样一种格局。
所谓国有经济从盈利性行业中退出来,这是从总体上来讲,符合国有经济的定位。但实际上国有经济不可能完全从这些行业和领域中退出,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不可能一步退出。另外对这些大型企业其他所有制也无力一时进行兼并和改组,有一些还会保留。至于国有经济在盈利性行业保留多少或进入程度,可以根据国有经济的力量和经济效益而定。只要经济效益不好,可以完全退出。这种退出和介入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不能看作是绝对的,可以由国有资本经营公司来决定。
国有经济从竞争性行业退出,特别是中小企业可以完全退出,它不会影响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在中小企业改革中,有几个问题要处理好,如一卖了之,国有资产流失,私有化和靓女能否先嫁等问题。《人民日报》发表文章批评一卖了之是对的,要防止不正当的交易。但是也不等于不卖,在中小企业没有生存出路的情况下,不卖如何了之。中央对中小企业改革提出7种形式,其中除了租赁、承包两种之外,其他5种都有一个卖的问题。资产重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出售等都是卖。只有卖才能改组,才能改制,所以中小企业改革说到底是卖。但问题在于怎样卖,是按市场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竞价出售,还是在底下私自交易,送人情,不规范交易,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所谓卖不是抛包袱,而应负责处理,特别是对职工的安排,要认真对待。问题不在于卖,而是不能低价转让,也不要将其看作唯一形式。
所谓国有资产流失。在国有资产出售时确实有资产流失现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分清哪些属于国有资产流失,哪些不属于国有资产流失。按市场原则进行竞价出售的不是国有资产流失。至于在出售价低于评估价,或为了解决企业的负债和职工安置问题所给的一些优惠,不能称之谓国有资产流失。资产评估价只能作为出售的参考价,它与市场出售的差价不能作为资产流失,因为市场不将评估价作为交易价。
出卖是否私有化了。这几种出卖,除了出售给私人之外,其余都不能认为私有化。其中争议较多的可能是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应属集体所有制,而不是私有制,不能只承认官办的公有,不承认民办的公有。股份合作制除了劳动合作之外还有分红,这可能是它与合作经济的区别,但分红应看作如同银行存款得到的利息一样。没有人讲银行的存款大部分是个人的,而影响银行公有的性质。入股分红与银行存款利息也有不同之处,它不是旱涝保收,而要承担风险,红利有多有少。至于企业内部股权如何分配,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广东顺德是4∶2∶4的比例,即企业的领导者持股40%,中层领导干部持股20%,职工持股为40%。这种比例关系有利于加重企业领导者的责任心。
应将民营和私有区别开,民营是相对国营而言,私有是相对公有而言。民营中包括私有,但不都是私有,其中集体所有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及合资经营都属于民营经济,其比重会大于私有经济。国有经济从竞争领域退出来,只是将国营改为民营,而不是将公有一律改为私有。
靓女先嫁,好的企业能否先卖。经营不好的企业进行改制出售,好的企业是否也该卖。好企业也可以卖,在靓女时可以卖一个好价钱,用此钱作一些政府应该作的事业。不要等待到人老珠黄,成为一堆破钢烂铁时再卖,可能白给也没有人要了。
中型企业改革的关键是如何实现产权多元化,在产权改组中应通过股份制实现产权多元化。国家的债转股可能轮不到这种中型企业,必须自我解决,可以在两个方面进行,一是企业外部,如何将有联系的供销企业的债务转为股东,相互参股。二是企业内部,如何使企业职工入股,建立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其中尤其应注意技术和智力入股。
对中小企业的改革,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中央规定范围内进行处理。山东诸城一个汽车修配厂白白送给北京汽车制造厂,送出去后,政府不仅减少了几百万元的债,每年税收可达一百多万元,还解决了职工的就业问题,何乐而不为也。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处理。
国有经济退出这些行业和领域,决不意味着削弱国家宏观调控力。不过这时的宏观调控,除了国家少数控股公司之外,绝大部分是依靠经济手段,政策法令来进行调控,而不是以企业的所有者的身份进行调控,这样的调控,才是政府的主要经济职能。有进有退是对国民经济进行战略性的调整,使社会所有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但这种变化是市场经济的需要,是实现现代化的需要,是人们共同富裕的需要,是符合社会主义原则的。
三、从“拨改贷”到“贷改投”
党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对企业的债务处理,其中有一条,明确提出债转股。“对一部分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由于负债过重而陷入困境的重点国有企业实行债转股,解决企业负债率过高的问题。”实行债转股“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规范操作。”这一措施的实行,对一些国有企业减轻债务负担,转变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状况,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甚至会使之起死回升。
在改革初期,国务院将对企业的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简称“拨改贷”。应当说,这一改革是一个进步,是将企业无偿使用国家的财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的贷款,将供给制的办法改为信用制度的办法,是向市场经济过渡。这一改革企业要付息还贷,利用信用机制,加强企业的责任心,会减少资金的占用量,提高资金利用率,是一种用经济手段管理经济的办法。这对国家、企业、社会都是有益的,应当积极支持贯彻执行。但实践执行的结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不在于用贷款代替财政拨款,这一改革方向应肯定。但为什么会失败,其原因是在实行“拨改贷”后,其后续工作没有跟上,没有将这一信贷原则贯彻到底。这一办法的实行只是将企业与银行的关系按市场经济原则办事,但企业与国家的关系仍按计划经济体制办事,使其虎头蛇尾,不能贯彻始终,最后不得不失败。在实行“拨改贷”后,其后续工作至少有两项工作也应按市场经济原则加以解决。第一是企业的技改或基建是用银行贷款,应向银行付息,这是对的。但企业是否还向国家交利润,因为用银行贷款获得的利润与国家无关,国家不是出资者,如果国家收利润,一是国家收利润无道理,利润的来源不是国家投资,二是如果国家收利润,企业这部分资金使用代价太高,支付两笔费用:一笔是利润,一笔是利息,交易费用太贵,加重了企业的负担,成为企业负债过重的一个主要原因。第二,企业用自有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后,其形成的资产产权归谁所有,如果归国家所有,但这不是国家投资,取之无理。或者归国家所有也可以,应当在利税方面给企业一些优惠,如果像对待国家投资那样,来对待这部分资产,显然企业的利益会受到损失,使偿还贷款的企业吃亏,使这些企业还债没有积极性。由于“拨改贷”的付费重和还贷吃亏,这两个问题没有解决,形成企业负债过重,企业讲“不贷款等死,贷款找死”。最后导致“拨改贷”失败。
为了解决企业的负债过重的问题,当时理论界就提出,企业贷款应不交利润,企业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后,其资产应归企业所有。对过去形成的债务,应当将欠债改为国家投资或债权人入股,即“贷改投”,这是在企业产权还不明晰、政企还没有分开的情况下,解决企业负债过重的好办法。因为从道理上来讲,国家对待企业的贷款并没有按信贷制度办事,只是将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但仍然把它当作国家投资来对待,可是企业对银行已经是市场关系。现在把它变为“贷改投”是顺理成章的,是将国家不应当拿的而已经拿走的退给企业,这是合情合理的。自从税制改革后企业虽然只交税不交利,但过去的欠债和高额利息率,使企业不堪重负。如果早点采取这一措施,有些企业可能不像现在这样困难,付出的成本费用可能会少一些。但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任何问题的解决都有一个过程,需要人们的共识,现在总算以中央决定的形式,对此问题进行解决,应当看作是一个好兆头。不过问题的提出到解决会有一个时间差,另外在解决过程中还会出现一些问题,应如何避免企业一哄而起,都要求“贷改投”,在心理上不应形成欠银行的债没有关系,最后都会由国家来解决这样的认识。我认为应当明确,这次解决这些债务问题是一种特殊措施,下不为例,今后企业债务应与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联系起来。应鲜明提出处理债务关系是一个严肃问题,是企业信誉问题,这是维持市场秩序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应认真对待。其中关键问题是,在债转股之后,企业是否能建立起公司治理结构,改进企业的经营机制,今后不再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
四、为国家股上市打开一扇大门
关于股份公司中国家股能否上市,是学术界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大多数人认为应当上市,少数人认为不应当上市,中央也长期没有表态,但国有股长期不能上市。反对的人认为,国有股上市就是私有化,把国家所有变为私人所有,违背了社会主义原则。而赞成的人认为,国有股上市不是私有化,而是股份社会化,因为国有股不是白送给个人,而是通过市场来销售。通过销售不仅国有资产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因为一般都是溢价销售,会超过股票面额的几倍到几十倍。国家股不上市不能称为完全的股份制。国家股份一般在股份公司中占70%~80%,这么多的股票沉淀在公司里,不能起到增值的作用,就失去股份公司集资的作用,就不能实现产权多元化,就不能形成公司治理结构,它和国有企业没有多少区别,股东大会等于虚设,董事、董事长、监事、总经理都由国家委派,不能形成互相监督和制衡作用,实质上是国家独资公司。由于大量国家股的沉淀不能上市流通,市场的优化资源配置作用就受到影响,不利于资产重组和产业结构调整。大量国有股凝结在公司里,使国有资本控制社会资本的能力减弱和成本费用大大增加。现在国家用70%~80%的资本,只控制社会股资本的20%~30%。如果将国有股减少到10%,完全可以掌握一个股份公司的控股权。国家用10%的资本可以控制90%社会股资本,大大降低了交易费用。所有这些效益和道理是显而易见的。
但人们的疑虑是国有股上市是否私有化。对于股份制的性质的问题,十五大报告中已有明确定论,它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问题是股票归个人所有是否是私有化。应该明确个人所有与私人所有是有区别的,个人所有是不完全的所有权,不能对集体财产和产品进行支配。归个人所有不属于私有,社会主义下的股份个人所有与资本主义的私有不同,社会主义下的股份制是实现社会所有制的一种形式,从持股的形式来看,这种个人持股有些类似合作经济入股一样,入股分红。所不同的是不能退股,不参加劳动,资产是属于股东公有的,个人不能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支配和操作,是将经营权委托于董事会。如果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股票社会化,人人都是股票的持有者,也就实现了马克思所说的,在公有制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了个人所有制,它既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又是个人所有制,这也可能是对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一种探索和实现,也是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发展。
中央的这次决定,明确提出国家股可以有条件地上市,为股权社会化,实现“人人有其股”,打开了一扇大门,也是落实十五大提出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的一种探索,冲破了国家股不能上市的禁锢,使股份制走向规范化、社会化迈出了决定的一步。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
五、社会保障基金有了新来源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解决保障基金的来源。这次中央决定指出:“要采取多种措施,包括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开拓社会保障新的筹资渠道、充实社会保障基金。”这样就能加快建设社会保障体系,是顺利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条件,也是建立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保证。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是实现低限度社会公平的一个举措。
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一个重大区别,是企业职工在就业收入、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上有重大不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职工就业收入,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是三位一体的,只要工人成为国有企业的职工,就端上了铁饭碗,没有失业的后顾之忧,连公费医疗、退休养老,以及安葬费等都由企业来承担。老企业退休职工多,负担就重,新企业没有退休职工,负担就轻,形成苦乐不均。也就是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只要工人就业,一切费用都由企业负担,也就是都由国家包下来。虽然在一定范围内也逐步推广养老金制度,但数量有限,也很不普遍。当时多余职工也由企业养起来,不存在失业问题,因而就没有失业救济金。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人就业、福利、社会保障等国家不再包下来,而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由社会来承担。国家、企业、个人都拿出一部分钱,形成社会保障基金,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失业救济基金、公费医疗基金和养老退休金。但从目前来看,过去实行的是低工资制,工资中不包括住房、医疗、失业、退休养老金,现在让职工拿,职工一时拿不出来。如果让企业拿,企业也十分困难,因为大部分收入都交给国家,企业也无力承担,也只有国家来拿。因为过去将企业、职工属于这部分费用国家都拿走了,并没有留给企业和职工,但国家财政一时也拿不出这么多的钱来,因而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就遇到困难,不能保证支出。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学界许多人提议,国家可以将一部分国有资产划出来作为社会保障基金,以偿还过去被拿走的部分。但是这一建议长期没有被采纳,直到在这次中央全会上被接受,采取“变现部分国有资产”作为开拓社会保障基金新的筹资渠道之一。这可能是解决保障基金来源一个主要途径。只有当社会保障基金有一定的数量,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充分发挥作用,代替国家承担起有关职工的养老和救济事业,起到社会稳定的作用。这既是社会安定的需要,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又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国家应支付的费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障市场有一个好的秩序,能正常运行,也需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因为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的经济,是优胜劣汰的经济,是强者的经济,就必然有弱者和失败者,有失业者和破产者。为了维持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保持社会安定,对这些失业者、失败者、年老者社会必须有一定支出,使他们起码获得基本生活保证,就需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其成为社会的“稳定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征收个人收入所得税及遗产所得税,可以将收入中部分转移支付,成为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能适当缩小人们收入之间的差别,实现低水平的社会公平,缓解人们之间心理上的不平衡,成为调节社会矛盾的“缓冲器”。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实现低水平的社会公平是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社会主义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削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其中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达到共同富裕的手段,共同富裕是目的,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是措施。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最根本的任务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只有劳动生产率提高了才是新制度战胜旧制度的根本保证,可以使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实现共同富裕。所以社会主义可以用效率和公平来概括,即社会主义=效率+公平。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可以用效率和公平来概括,即市场经济=效率+公平。当然二者有重大的区别,但就效率和公平来讲,有相同之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市场经济是实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重要途径,社会保险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一项有力措施,因而变现国有资产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之一,是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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