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君宪到共和——论伍廷芳的政治制度思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共和论文,政治制度论文,思想论文,廷芳论文,君宪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伍廷芳(1842—1922年),是近代中国著名的外交家、法学家。本名叙,字文爵,号秩庸,祖籍广东新会,出生于新加坡,四岁随父回国。他一生活了八十岁,几乎与近代中国前八十年相始终。前四十年,大多在海外求学、任职,是获取外国律师资格的第一个中国人,是香港立法局的第一位华人议员。后四十年,在国内政坛上进行政治实践,投身洋务运动,参与清末政治改革,参加建立民国,反对复辟反对军阀,最后为捍卫民主共和制度赍志而终。
对于这样一个重要人物的思想和实践,国内学界并无系统研究。鉴于此,本文试图就其政治制度思想的形成、演变作一番考察,以求正于方家。
一、主张改革专制政体,实行君主立宪
辛亥南北议和期间,伍廷芳曾对唐绍仪谈及,自己原来主张中国应该实行君主立宪[①a]。这一思想由来已久,可追溯至其早年经历。
他少时即“慨然有澄清宇内之志,不屑为章句帖括之学。”[②a]由鄙视八股时文转而赴港学习西学,由目睹中国积弱之景状转而萌生匡世救国之心:“以为欲救国危,非赴欧美精研法学,举吾国典章制度之不适者,改弦而更张之不可。”[③a]遂以十余年薪俸积蓄,于1874年自费赴英留学,攻读通商、交涉、刑名、律例和万国公法。域外三年的学习、观察,使他对西方文明有了更深的了解。1877年1月23日,清政府第一任驻英公使郭嵩焘抵达伦敦的次日,伍廷芳就前往拜访,谈话中简截地道明了君主立宪政体与君主专制政体的迥异之处:“英国之政,君主之,实民主之。每举一事,百姓议其失,则君若臣改弦而更张。”[④a]
1882年,伍廷芳应邀入李鸿章幕府,投身洋务运动,之后逐步跻身政坛,直至1909年退居上海。宦海生涯二十余载,伍廷芳目睹朝政腐败,纲纪废弛,以致列强环伺,民族危机不断,这使他对君主专制政体的弊端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以为“有可行处,有不可行处,特视其人用之善不善耳。夫权在一人,号令严则措施自易。……一切敷布,及其改革,自无掣肘捍格之虞。……惟一遘暴君,擅行威福,视民草莽,耕凿难安,不必桀纣一流,而生民已困于水火。”通过中外历史比较,伍廷芳看到,专制政体曾经在世界各地普遍存在,但随着民智渐开,已不适应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盖自数百年,四海萧骚,咸狙伏于专制政府之下,如水益深,如火益烈,压逼太甚,炸力旋生,其势使然。以是人心之趋向,渐集民权,君权已居少数。”因此,他认为中国只有“上下一心,变法图强”,改革专制政体,才能“不战而抗行欧美”[⑤a]
基于这种思想认识,伍廷芳在晚清政治改革运动中,“屡有条陈,辄思补救”[①b],进行了一系列维新改良的实践活动,其中最集中地体现在主持修订法律,进行法制改革。
伍廷芳认为,“法无不变,制贵因时。”中国法律和西方法律差别很大,虽不能强求相同,却须因时而变。就刑法而言,中国量刑用刑重于西方。因为中西刑法“不一之故”,所以在教案等交涉事件中,造成“华民科罪,则虽重犹以为轻;洋人定案,则极轻犹以为重。”针对这种状况,有必要参酌中西刑法,改重从轻,行圣明钦恤之政。就中西通商而言,更需法律保障,故应“采各国通行之例,折中定律,勒为通商律例一书,明降谕旨,布告全国。所有交涉诉讼,彼此有犯,皆以此为准。”[②b]1902年,由于张之洞、刘坤一、袁世凯的荐举,清廷命伍廷芳和沈家本为修订法律大臣,“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③b]1903年伍廷芳开始参与修律,直至1906年退出,前后共四年。由于英、美、日、葡改订商约时曾得到允诺,中国修改法律后他们将放弃领事裁判权,因而他坚持认为,“此次修订法律原为收回治外法权起见,故齐一法制,取彼之长,补我之短,实为开办第一要义”,是“变法自强之枢纽”[④b]。他指出,“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讲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当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⑤b]基于此,伍廷芳和沈家本主持删订《大清律例》时,废除了凌迟、枭首、戳尸、缘坐和刺字等酷刑;更定刑名,将笞、杖、徙、流、死五刑,改为死刑、徒刑、流刑、拘留、罚金;改变死刑执行办法,规定只用绞刑一种;将继承、分产、婚姻、田产、钱产等属于民事的条款划出,不再科刑。此外,伍廷芳还主持制订了《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诉讼法草案》等新法。这些法律,连同他人制定的《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等,引入了西方近代法律观念、原则,改变了“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中国传统法律结构,促使“政刑分离”和司法独立,触动了君主专制制度的根基,从而推动了中国法制近代化和政治近代化的进程。
二、投身革命洪流,拥护民主共和
辛亥革命爆发后,伍廷芳于1911年11月12日联合张謇等人,致电摄政王载沣,请清帝退位,赞成共和:“大势所在,非共和无以免生灵之涂炭,保满汉之和平。国民心理既同,外人之有识者议论亦无异致,是君主立宪政体,断难相容于此后之中国。为皇上殿下计,正宜以尧舜自待,为天下得人。”[⑥b]清廷未予理睬。伍廷芳又单独上书庆亲王奕劻,一针见血地指出:“夫年来假立宪之美名,行专制之虐政,上下中外罔不周知,朝廷之大信已漓,虽复家喻户晓,其谁信之”;清室的出路只有一条,即主动放弃帝位,“与民享共和之幸福”[⑦b]。其时,满洲亲贵载涛、良弼等为保住大清王朝,重募死士,决意暗杀赞成共和的汉人,伍廷芳亦在其列。对此,伍正气凛然,斥之为“野蛮举动”,并道出其潜伏的“利害安危之机”:“汉人百倍于满,果使挺刃寻仇,互相报复,为满旗计,后患何堪设想。”[⑧b]
对内,伍廷芳首倡清帝退位。而对外,伍廷芳则积极宣传中国革命,开展对外交涉。上海光复后,成立沪军都督府。他受沪军都督、革命党人陈其美之请,出任外交总长。11月12日致电世界各国,请承认“中华共和国”,电文阐明中国民主革命的目的是建立共和政体。他宣称,“吾民之所好者,为共和政体,故其所择者,亦共和政体。”且武昌起义以来,全国十八省中已有十四省宣告脱离清政府,赞成共和,各省代表会议即将举行,准备制定宪法,建立政府,中国已出现了“新气象”。据此,伍廷芳又认为,“吾人之所以欲求列强承认吾共和国者,盖以此共和政体乃事实耳”,“满清权力已具消亡,其一线余气所发,仅如登场之傀儡而已。”[①c]上海是国际性城市,又存在两个租界,中外关系错综复杂。伍廷芳在上海光复前就照复各国领事,请各自维持租界秩序。上海光复后,他盱衡时局,一面重申租界自行维持秩序,一面下令尽力保护外侨生命财产,禁止民军任意进入租界[②c]。为防患于未然,他拟订了《中华民国对于租界应守之规则》,“维持各地租界现状,免生枝节,俟大局底定,再行设法收回。”[③c]作为一个曾长期驻节国外,颇具声望的外交家,伍廷芳的言论,对世界舆论了解中国发生的革命运动,争取各国人民的同情和支持,保证革命顺利进行,具有积极作用。1911年12月9日,作为南方光复各省临时外交代表,伍廷芳被推举为议和全权代表,与袁世凯的代表唐绍仪在上海公共租界市政厅举行南北议和。在谈判中,他竭尽心智,擘划折冲,力主建立共和政府,坚持清帝退位。“盖必如是,然后共和国体乃完全成立。否则,有类于虚君共和之嫌,故独于此始终坚持。”[④c]所有这些言行,均可视作为建立民主共和制度而奋斗的不懈努力。
伍廷芳首倡清帝退位,投身革命,在政界产生了巨大影响,“一时所谓缙绅士大夫皆惊异之”[⑤c]。皇室亲贵甚至訾其为“世受国恩,身膺重寄,乃甘心背叛朝廷。”[⑥c]那么,促成伍廷芳由君宪向共和转变的动因是什么呢?概而言之,约有三端:
首先,“补天”希望的破灭。二十世纪初的中国社会中,改良与革命两大势力相摩相荡,争持的无非是选择何种资产阶级政治制度,即君主立宪政体还是民主共和政体。换言之,改良与立宪、革命与共和是相对应的。清廷借立宪之名行专制之实的真相一旦被揭破,即使其自身丧尽天下人心,又使改良势力掀起的立宪运动无所倚持。伍廷芳出仕清廷,孜孜矻矻从事维新改良,就是试图变革专制政体。清廷的假立宪,使其最后一丝希望化成泡影,油然而生失望和无奈。这种情绪对于一个身居海外数十载、亟望祖国强盛的人来说,显得尤为强烈。所以伍廷芳奉使美国任期未满,急求瓜代,返归沪上,弃政从隐,“提倡公益,如用国货,禁纸烟,办义赈,不遗余力。”[⑦c]民国初年他在追忆中描述了自己心路演变的轨迹:“前朝供职,已历数十寒暑。季世遘乱,政纲失纽,屡有条陈,辄思补救,奈终见沮,十不一行,志敛心灰,浩然归去,不敢为利禄之恋,贻自公退食之讥也。”[⑧c]
其次,革命高潮的掀起使他看到了新时代的曙光。伍廷芳游历欧美,对中外政体深有体察,知悉“人心之趋向,渐集民权,君权已居少数”,只是以为中国民智未开,故一直主张“应该实行君主立宪,共和立宪尚未其时。”[⑨c]但辛亥革命的骤兴,使他看到共和已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并为全国舆论所公认。“不独留学生为然,即如老师宿儒,素以顽固称者,亦众口一词,问其原因,则言可以立宪,即可以共和,所差者只选举大总统耳。”因此,“为今之计,中国必须民主,由百姓公选大总统,重新缔造,我意以此说为确不可易。”[①d]
其三,摆脱了传统士大夫的“忠君爱国”观念的精神桎梏。传统士大夫由读书而出仕,浸淫于三纲五常中“君君臣臣”的伦理说教。在他们的思维定势中,“忠君爱国”是联为一体的,忠君即是爱国,爱国必须忠君。伍廷芳则不然。他接受的是西方近代教育和近代国家观念。在上庆亲王奕劻书中,他历述自己曾殚精竭虑,为朝廷屡献改革之策,怎奈大多未蒙采纳。随即指出:“夫谏不行,言不听,孟子且谓为寇仇矣。廷芳之于朝廷,仇则何敢,顾亦尝谏之言之,自觉已尽臣责矣。”并为自己脱离清廷作严正的声明:“非廷芳辜恩,实由忠言不听于前,至于今日。”[②d]他认为,清廷覆亡之因在于“不知变通”,“不知时事变迁,昧于中外情形”[③d],故“国民反正,非由其他,以清廷失纲,势难补救,割地赔款,贻累吾民,格杀勿论之谕,无异与民宣战,非民弃清室,实由清室执政之自绝其民也。”而民国乃“吾五族同胞之民国,非一人一族,可得而私有之”,故民国取代清朝,犹如一个公司的股东调换不善经营的管理者一样,更易执政者,“改良其政治”,而并非“易国”[④d]。由此可见,在伍廷芳的思想观念中,“忠君”与“爱国”并不等同。他也“忠君”,但并非“愚忠”、“死忠”。他也“爱国”,但所爱之国,并非“君”之国,而是“民”之国。这种以“国家至上”的近代爱国观念是他最终脱离清廷、拥赞共和的真正的精神动力。
三、坚持三权分立原则,力主责任内阁制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伍廷芳出任首任司法总长。他认为“共和”已经实现,今后只要“上下一心”,中国就能“渐臻盛轨”。[⑤d]故民国成立三个月后,就辞职寓居沪滨,准备颐养天年,永作共和国民[⑥d]。这一时期,他对民国的前景充满希望,并对如何治理国家提出了系统的主张,其政治制度思想亦有新的发展。
伍廷芳认为,“共和政治,由国民代表取决,肩其责任”[⑦d],实行民主共和制度的关键在于如何真正体现“主权在民”原则,如何使国民享有充分的自由权与平等权。所谓平等权,就是“从律例眼中所视全国之人,无分上下高低,尽属平等;国家法律,上下人须一律恪遵,位极长官,亦难枉法,犯者无论上下,一同治罪。”所谓自由权,就是“凡人于法律界内,不出范围,可以自由行事,无人可为拘制,如有稍涉枸制,而不依法律者,即可执拘制之人,起诉于法官,或官或民,犯者一律惩治。”[⑧d]显而易见,伍廷芳在此阐述的自由、平等权利是“殆指律例上而言”,受法律约束的。
为真正实现“主权在民”,确保民主共和制度,伍廷芳特别强调“三权分立”的政治原则,期望借助分权制衡机制杜绝专制流弊。他以为,西方文明之国,“均有三权鼎立,各不相侵,立法一也,司法二也,行法三也。”[⑨d]三权之中,伍廷芳尤以司法独立为重。因为司法不但是“全国治体命脉所寄”,“关系外交及收回治外法权”[⑩d],而且“关系商民安居与国民富强”[(11)d]。所谓司法,“非专指司法一部而言,其要素以法官讯案为归宿。”[(12)d]所谓司法独立,“盖专指审判官之独扼法权,神圣不可侵犯,其权之重,殆莫与京也。”[(13)d]伍廷芳援引西方社会的价值标准,以为“视一国之文明与否,须视其司法能独立与否,并其执法廉明与否。”[①e]具体表现为:(一)“所有大小各案,胥归地方大小审判厅及大理院,援例讯谳,不出范围之外”,不受行政干涉,即所谓“司法神圣不得或贬其权,更不准行政者越俎违章,稍作民本之侵犯”[②e];(二)审判官代表法律,行使司法审判权。为保证审判官独立判案,守法不渝,必须给予优厚的薪俸与崇高的社会地位。基于此,伍廷芳主张,“中国政治欲有所进步,须先从司法一门入手,改良审判,优给薪俸,是为第一要义。”[③e]
在自由、民主、主权在民及三权分立等西方近代政治信念和政治原则的基础上,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应该采取什么组织形式呢?
众所周知,清末革命党人在推翻清王朝的革命活动中,是以美国的民主共和模式为目标的。但在会商南京临时政府组织方案时,内部产生了分歧。据居正《辛亥札记》载,宋教仁主张法国式的责任内阁制,孙中山则坚持美国式的总统制。最后宋教仁的意见遭到拒绝,临时政府采用总统制。其实,无论责任内阁制还是总统制,均为民主共和政体,差别仅在于最高行政权力的归属不同而已。前者权归内阁,后者权属总统。选择何种制度,须视具体历史环境而言。在革命时期,权力适度集中,有利于统一筹划。而在民初政局频频变动之际,“主张责任内阁制含有限制袁世凯和旧势力的专权,保卫新建立的中华民国这两层重大的现实意义在内。”[④e]伍廷芳不是决定政体问题的核心人物,但其言论社会影响较大。在此,不妨以孙中山、宋教仁的主张为参照,加以分析。
1911年11月11日,汤寿潜、宋教仁等在上海发起组织全国会议团,通告书明确提出“美利坚合众之制度,当为吾国他日之模范”[⑤e]。伍廷芳亦列名其中,可知他当时赞成总统制。1912年4月,孙中山让位袁世凯。为防范袁独揽大权,孙提出定都南京、袁南下就职和遵守《临时约法》三条件。《临时约法》改用责任内阁制: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为国务员,“辅助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⑥e],而总统作为国家元首,不负责任。袁世凯对此极为不满,就职后不断干涉政务,制造内阁危机,破坏责任内阁制,代之以实际上的总统制。1913年10月6日当选正式大总统后,采取高压手段,取消国会,修订《临时约法》和《大总统选举法》,将总统权力无限扩大。这样,《临时约法》、国会、责任内阁制均已破坏殆尽。在政局大变动中,伍廷芳的思想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由赞成总统制转而力主责任内阁制。
1914年伍廷芳撰写了《中华民国图治刍议》一书,专章探讨“民国应用何等治法”。他首先指出“一国政体,因民而组织,非因国而组织,更非因求禄位而组织。”接着认为,从君主专制到君主立宪到民主共和,是一个政体逐级进化的过程。民主共和作为政体进化的最高阶段,三权分立,内阁柄政,总统仅等国家元首,不掌实权。由此可见,伍廷芳已倾向于采取责任内阁制。进而,伍廷芳解析了民初社会三个阶层的政治心态:位居四民之首的“士”,“恒多墨守古学之辈”,“不以民主制度为愿行”;农家工役“不闻国事,政府若何设施,非所计也”;一心以共和为依归者,主要是留心时局的“通儒”,他们“考究欧美政治,衡较得失短长”,是“智识开通”的“莫绝领袖之士”,此外还包括学生、报社编辑、商人、海外华侨、游历外洋者、与洋人交涉者。针对这一现状,伍廷芳基于民主共和的政治理念,提出了社会改良策略:“守旧之徒,万难强迫;躁进之辈,亟须调和。是中苦衷,尤关党派。”[①f]以政党政治和责任内阁制构建民国的政治体系,在这一点上,伍廷芳接近于宋教仁。但不同的是,后者旨在框范国家权力的运行体制,前者意在推进社会的稳步改良。
在伍廷芳看来,责任内阁制下的总统,作为国家元首,不掌实权。那么总统的选举程序又该怎样呢?早在辛亥革命时期,伍廷芳赞成总统制时,曾说过“中国必须民主,由百姓公选大总统”[②f],这与孙中山的主张是相同的。民初改行法国式责任内阁制后,伍廷芳则说,“如果依照法国制度,总统由参议院、众议院选举产生”[③f],就可避免大量的选举费用,并使工商各业免受影响。基于此,伍廷芳主张民国总统的选举,应当仿效法国。他说:“如果允许我进行预测的话,我会说,鉴于法、美两国的经验,年轻的中华民国极有可能采用法国选举总统的制度,或确定与之相近的制度。”[④f]总统由全民选举或议会选举,其区别在于民众参与范围的大小不同,反映了民主程度的差异。但这仅是就制度本身而言的,从更深一层意义来说,制度能否发挥功能,发挥多少功能,根本上取决于人对制度认识、遵循甚至信奉的程度。近代中国以移植西方政治制度促进其制度近代化,首先面临的就是西方先进政制能否适宜中国的问题。对此,伍廷芳关于政体和总统选举制的思考已有所触及,其意义也因之得以体现。
四、为“共和”正名,驳复辟谬论
在社会大变动时期,各种社会势力进行重新整合。如果新势力不能据有主导地位,那么旧势力一旦遇有合适时机就会复萌、反扑,试图减缓乃至阻滞社会变革。民国初年的尊孔复古思潮与复辟思潮的出现,正是革命后旧的社会势力回潮的反映。这股复辟思潮,希冀在文化上尊孔复古,在政治上复清朝之辟,复帝制之辟,[⑤f]为洪宪帝制、张勋复辟作了思想舆论的前导,对民主共和制度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对此,孙中山、黄兴等很快从革命胜利的幻想中清醒过来,奋起还击。伍廷芳也一同加入了捍卫民主共和制度的斗争。
1.为“共和”正名。
劳乃宣是复辟思潮的代表人物之一。劳氏,浙江桐乡人,曾任清政府京师大学堂总监、学部副大臣。他在辛亥革命爆发不久,即撰成《共和正解》一文,企图混淆“共和”一词的含义:“《史记·周本纪》厉王出奔于彘,太子静匿于召公之家,召公周公二相行政,号曰共和”。“其本义为君幼不能行政,公卿相与和而修政事,故曰共和乃君主政体,非民主政体也。”“今天下竟言共和矣,若依共和本议解之,则今日颁布之君主立宪政体,正与周之共和,若合符节也。”“若时人之所谓共和,乃民主也,非共和也,共和之谬解也。”[⑥f]据此可见,劳氏所谓的共和,指君主立宪政体,而非民主共和政体,其实质是反对革命,为维护和延续清朝统治张本。民国成立后,这一论调成为清朝复辟的历史文字依据。对此,伍廷芳痛加驳斥道,现在所谓“共和”,本由英文Republic译出,其音是“里北布历”,其意是“民国代表,执政行事”,亦指民主政体,只是在翻译成中文时,借用了汉语“共和”二字而已;它与中国历史典籍中记载的“共和”有本质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周时用二相执政,名号共和,其意在公卿相和而修政体,非指全国国民代表而言。今日之用共和二字,乃专指全国政体,揆之周时名号,所谓势殊时异,与今二十世纪大相悬绝。……今日称共和者,乃以别于专制及君主立宪之谓也。”[①g]
2.强调民国取代清朝并非易国,共和胜于专制。
民初,一些清朝遗老旧臣鼓噪清室复辟、“民国不如大清”、“共和不适于中国”。针对这一情况,伍廷芳指出,清廷不知及时变革专制政体,而“汉人狙伏专制之下,已历二百六十余年,帝统十传,而国政愈坏,割地赔款,几令全国人民,尽为奴隶,至荷国债之重,民力尤难转输,立宪徒托于空言,格杀则听其勿论。”[②g]待到革命风暴掀起,大势已去,民心齐归共和。因此,民国肇建是时势所趋,人心所向,是民主共和政体对君主专制政体的胜利,而并非“易国”。况且,民国建立后已日显其进步性:“英才应运而兴,共和大纲,日形进步,若以前清相比例,明眼人自能知其较胜。”[③g]
3.主张明定法律,宣传共和思想,杜绝复辟邪说。
1914年,劳乃宣又抛出《续共和正解》一文,公然向袁世凯提出还政于清室的具体方案:定宪法之名曰“中华国共和宪法”;定国名曰“中华国”,不称民国;定纪年为“中华国共和纪年”,不用民国纪年,“以共和纪年,乃周召共和旧制,今依用之,正以表君幼不能行政,公卿相与和而修政事,亦犹行古之道也”;等到共和十二年,宣统皇帝十八岁时,袁世凯十年总统任期已满,就可以还政于清室了,即所谓“依周之共和十四年,周召还政于宣王故事也。”还政后,“宣统封袁王爵,世袭罔替,以报勋劳。”[④g]劳乃宣将此文与《共和正解》合印成《正续共和解》一册,后又加入《君主民主平议》一文,分赠遗老旧臣,宣扬“民主之制万不能行于中国”[⑤g],鼓吹清室复辟。清史馆馆长赵尔巽公然声称:“我是清朝官,我编清朝史,我吃清朝饭,我做清朝事。”[⑥g]一时,复辟言论甚嚣尘上,有人甚至称民国三年(1914年)为“复辟年”[⑦g]。
对于复辟思潮的兴起,伍廷芳通过冷静观察,反复思考,认为倡议复辟之人可分两类。一类是曾在清廷供职当差的;另一类是读书人出身,守旧拘迂,自矢孤忠,且“不谙时局,独鲜开通,知有个人,而不知有国家。”[⑧g]他们“借遗逸之高名,直欲令民国人心,解体而后快,淆乱国体,危害清室,惹起外交,酿成内乱,于国于己,究属奚益也。”[⑨g]
基于这一分析,伍廷芳认为民国政府应该采取两条匡谬立正之策:其一,“似宜在立法院明定法律,申明现在中国全属民主政体,如有人谬议复辟,或立说著书,或从中煽惑,即照内乱罪,从严惩治,以杜绝此等邪说,而固国基。”[⑩g]其二,广泛宣传民主共和思想,提高国民政治文化素质。他反复强调辛亥革命是民众久处专制困境之下渴盼共和的体现,因而是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主张中央政府应该采取有力措施,“一面求治,一面以共和义理,开诚布公,教导国民,庶使国民知识程度,继长增高,一意改良,与共和美政,互相融洽,国基既固,日进无疆。尔时纵有反对之人怀贰心,自必情谊相孚,疑忌胥归消灭。”[(11)g]
伍廷芳主张从立法杜绝复辟言行,以共和义理教导国民,不失为标本兼治的合理途径。但是,正如伍廷芳所指出的,共和政体虽“最称良善”,但这一“最良善之国政,非得文明相当之人,不能任其治理。”[(12)g]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洋军阀集团既不具备民主政治素质,更不愿实行共和政治,恰恰反其道而行,破坏约法,荡除国会,加速复辟帝制的进程。这样,捍卫共和者面临的已不是如何推动历史前进的问题,而是如何阻止历史倒退的问题,并从思想领域中的批驳还击骤进至政治实践上的短兵相接。
随着时代的进步,伍廷芳从君宪主义者转变为坚定的共和主义者。他坚信民主共和制度是中国走上强盛之路的重要基础。为了捍卫这一制度,他公开反对袁世凯称帝和张勋复辟;为了捍卫这一制度,他置恫吓和威迫于不顾,断然拒绝副署解散国会令;为了捍卫这一制度,他不避暮年高龄,毅然南下护法。在此过程中,伍廷芳逐渐认清了军阀政客践踏共和的真面相,并先后脱离了北洋军阀、西南军阀,追随了“以天下为公”的真正的护法者——孙中山。这一抉择,使他的一生最终成为与时俱进的一生。
注释:
①a 观渡庐(伍廷芳)编:《南北代表会议问答速记录》,《共和关键录》第一编,著易堂书局民国元年印行。
②a ③a 伍朝枢:《哀启》,《伍秩庸博士哀思录》,民国十四年铅印本。
④a 刘锡鸿:《英轺私记》,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70页。
⑤a 伍廷芳:《论民国应用何等治法》,《中华民国图治刍议》第三章,民国三年新会伍氏铅印本。
①b 伍廷芳:《中华民国图治刍议·序》。
②b 伍廷芳:《奏清变通成法折》,《伍廷芳集》,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47—50页。
③b ⑤b 伍廷芳:《奏删除律例内重法折》,《伍廷芳集》第256—257页。
④b 伍廷芳:《奏停止刑讯清加详慎折》,《伍廷芳集》第269页。
⑥b 伍廷芳等:《忠告清监国赞成共和文》,《伍先生公牍》上卷,文海出版社印行第11页。
⑦b ⑧b 伍廷芳:《致清庆邸书》,第11—12页。
①c 伍廷芳:《致各友邦请承认中华共和国电》,《伍廷芳集》,第368页。
②c ③c 上海社科院历史研究所编:《辛亥革命在上海史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72—473,476页。
④c ⑨c 观渡庐:《南北代表会议问答速记录》。
⑤c ⑦c 伍朝枢:《哀启》。
⑥c 溥伟:《让国御前会议日记》,《辛亥革命》(八),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11页。
⑧c 伍廷芳:《中国民国图刍议·序》。
①d 观渡庐:《南北代表会议问答速记录》。
②d 伍廷芳:《致清庆邸书》。
③d ⑤d 伍廷芳:《中华民国图治刍议·序》。
④d 伍廷芳:《论前清官吏当知民国非易国》,《中华民国图治刍议》第二十六章。
⑥d 伍廷芳:《辞勋—位电》,《伍廷芳集》,第527页。
⑦d 伍廷芳:《论民国应用何等治法》。
⑧d 伍廷芳:《论平权与自由》,《中华民国图治刍议》第十七章。
⑨d ⑩d (12)d 伍廷芳:《论司法之独立》,《中华民国图治刍议》第十一章。
(11)d 伍廷芳:《论司法之关系》,《中华民国图治刍议》第十二章。
(13)d 伍廷芳:《论司法之独立》。
①e 伍廷芳:《论司法之独立》。
②e 伍廷芳:《论民国图治终睹成绩》,《中华民国图治刍议》第三十章。
③e 伍廷芳:《论司法之关系》。
④e 谢俊美:《略论宋教仁的政治制度思想》,《历史教学问题》1993年第1期。
⑤e 上海历史研究所编:《辛亥革命在上海史料选辑》第1051页。
⑥e 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近代稗海》(三),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5页。
①f 伍廷芳:《论民国应用何等治法》。
②f 观渡庐编:《南北代表会议问答速记录》。
③f ④f Wu Ting Fang:America:through the spectacles of an oriental diplomat,New York:Frederick A.Stocks Co.1914,Third Rrinting,P.27—28.
⑤f 陈旭麓:《陈旭麓学术文存》,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635页。
⑥f 劳乃宣:《共和正解》,《桐乡劳先生遗稿》卷一,文海出版社印行第141—142页。
①g 伍廷芳:《论中国改共和之原理》,《中华民国图治刍议》第二章。
②g ⑧g ⑨g ⑩g (12)g 伍廷芳:《论复辟谬说扰害共和》,《中华民国图治刍议》第二十九章。
③g 伍廷芳:《中华民国图治刍议·序》。
④g 劳乃宣:《续共和正解》,前书第150—151页。
⑤g 劳乃宣:《印行正续共和正解跋》,前书第331页。
⑥g ⑦g 溥仪:《我的前半生》,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89—90页。
(11)g 伍廷芳:《论民国图治终睹成绩》。
标签:伍廷芳论文; 袁世凯复辟帝制论文; 责任内阁制论文; 共和元年论文; 中国近代史论文; 共和时代论文; 清朝历史论文; 民主制度论文; 君主立宪制论文; 法律论文; 三权分立论文; 内阁制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