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东的实际看中国当前有组织贪污的特点、社会危害及产生原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广东论文,有组织论文,原因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有组织贪污,是贪污经济犯罪行为的一种形式,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进行的贪污犯罪行为。在中国法律中,“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文使用的“贪污”概念是中国法律概念。国际上一般使用的“贪污”概念,外延要大得多,还包括了中国法律中的贿赂、挪用、诈骗等内容。
贪污犯罪在中国各种经济犯罪活动中,一直处于比较突出的地位。中国政府对此问题是非常重视的,坚持进行严厉打击,并采取积极的预防对策。鉴于近年来有组织贪污问题上升较快,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探讨。本文主要根据作者掌握的近年来发生在广东省内的有组织贪污案例材料,随机抽样选出其中50宗个案进行剖析研究,从中对中国当前有组织贪污的特点、社会危害性及其产生的社会原因作初步的分析。目的是希望引起有关方面对此问题的重视,和作理论上的深入研究,并采取有效的打击、预防措施。
一、有组织贪污的特点
(一)近几年来有组织贪污呈增长趋势。根据资料显示,80年代以来广东全省每年查处的贪污类案件在全部违法违纪案件中基本上保持在一定的比例。而近几年查处的有组织贪污案件,作案时间则大部分是在80年代中后期以后。抽取的50宗个案中,作案时间在1988年至1992年的占了85%以上。根据贪污案件从作案至发案一般会有一段潜伏期的特点,1992年以后的这类作案行为估计不会少于前几年。从数量上看,有组织贪污案在贪污类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也大幅上升。如在广东省内属中等经济发展水平的某市,1994年监察机关查处的有组织贪污案达14宗。占贪污案总数的38%。同年,属于同类地区的某区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经济案件26宗,其中18宗是属于有组织贪污的,占总数近70%。而在1993年以前几年,该市、区查处的同类案件每年各只有几宗。虽然各地这类案件发案率不尽相同,大体上是经济起步较早、发展较快的地区发案率高一些,时间上也是一些,如某经济特区检察机关于1988年立案的有组织贪污、受贿案就占了贪污受贿案总数的40%。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发案率较低,时间上也迟一些,有的市、县每年查处的这类案件只有一、二宗。但从全省总体情况看,近几年有组织贪污的发生,明显地呈较大幅度的上升之势。
(二)有组织贪污的分布相对集中在基层单位组织。个体贪污案件在各行各业、各个层级的公职人员中都有发生。有组织贪污案件在行业分布上也具有广泛性、多元化的特点,不仅在经济领域,而且在其他领域,包括被人们称为“清水衙门”的机关单位都有此类案件的发生。如某市政协办公室主任与会计、出纳,采取收入不记帐、扩大支出等办法,在两年多时间里共同贪污公款13万多元。从发案单位的层级上看,这类案件比较集中地发生在基层的经济、行政管理单位,包括乡镇政府及基层站所、基层企业、农村管理区等。前举50宗个案中,发案单位属科级以下基层行政管理、经济管理单位的16宗占32%,属基层企业的15宗占30%,属农村管理区的13宗占26%,三项共占了总数的88%。由此可见,近年来有组织贪污绝大部分都发生在基层单位组织。
(三)有组织贪污的主体结构呈多样性。与个体贪污不同,有组织贪污是一种群体行为,分析其主体结构特征,有助于在惩处、预防工作中采取相应的对策。
①集体腐烂型。这类案件多发生在人数不多的小单位组织。特点是单位全体人员参与作案,集体商定作案、分赃办法,并订立攻守同盟,策划反调查措施。如某贸易公司下属某管理部,有主任、会计、出纳、管理员4人,在两年多时间里,采取收入不进帐或少进帐等手段, 共贪污公款50多万元;某农村管理区有6名干部,以虚报工程开支等手段, 共同贪污公款70万元。
②“金字塔型”。这类案件由“塔尖”即单位的“一把手”直接组织策划,向下或串通领导班子一帮人,或延伸到部门中层干部一批人,有的则发展到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共同贪污。如某工厂以厂长为主,与2名副厂长一起在业务往来中共同贪污公款53万多元, 导致全厂管理极为混乱,由盈利逐渐变为亏损欠债;某县汽车站,由站长直接策划,领导班子成员和一些部门负责人参与,把车队超产奖等存入“小钱柜”,由站长指定名单、数额,分至部门负责人以上的领导,4 年多时间里共同贪污私分公款120多万元; 某县一建筑公司经理公开在会议上要求下属各施工队给公司送“红包”发奖金,4年里全公司34 人共贪污私分公款44万多元。
③“蛛网状型”。这类案件一般是单靠一个部门单位的职权无法实施作案,必须与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联合起来才能完成,形成多方勾结的作案主体网络。如某镇的国土所长、建委主任、财政所长及该镇某管理区干部等人,相互勾结,在征地过程中做假、瞒报,多次共贪污公款35万多元。
④内外勾结型。这类案件的特点,是单位组织内部的案件主体与单位外部的社会人员甚至是镜外不法分子相勾结,采取欺骗手法套取侵吞公款。如某商业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3人, 与社会上某包工头勾结起来,在征购土地中以支付“介绍费”名义在地价款中加价,由包工头开具收据在该公司领取50万元由3人均分, 另用同样手法企图贪污公款178万元;某贸易公司经理、副经理等4人,与境外不法分子勾结,采用提高商品进出口单价、少出多报、制造假出口等手法,骗取巨额国家出口退税款,后转移境外,并集体潜逃国外。
(四)有组织贪污行为的特点。一是实施作案前都经过比较严密的谋划。无论是有主谋组织的,还是有共同意向、集体进行的贪污行为,贪污主体在作案前一般都经过细致的密谋策划,包括作案的具体方法、赃款的瓜分方案等,有的甚至还策划反调查办法,包括如何统一口径、订立攻守同盟,隐匿、转移或毁灭证据,笼络关系寻找靠山、保护伞,以便万一东窗事发对付调查,寻求保护。
二是作案手法五花八门,不断翻新。从50宗个案的作案手法看,有的采用收入不记帐、少进帐的办法,贪污私分经营收入、罚没收入或其他收入;有的采取虚支、扩支、假报的办法,套取公款进行贪污私分;有的在帐外帐作文章,用公款作帐外经营或假联营,或用单位资信为他人作合同担保、贷款担保,私吞其中收入款;有的私设“小钱柜”,将单位的非经营性收入纳入其中,再私分到个人手中,或领导者随意挥霍;有的巧立名目,公开以发奖金、补贴等形式集体贪污私分公款;有的采用虚假手法骗取贪污国家出口退税款,甚至银行贷款;有的搞假“回扣”、“介绍费”,在征购土地等经营中提高或降低买卖价格,贪污私分差价款;有的通过盗卖或变卖国家财产或单位固定资产进行贪污私分;有的公款私存,贪污私分利息收入,等等,作案手法花样百出。由于有组织贪污是群体行动,多种职权互相利用,与个人贪污相比,其作案手法要复杂得多,权力的使用程度要大得多,达到犯罪目的的可能性也大得多。
三是作案时间长、次数多、数额大。从发案情况看,极少是作案一、二次就收手的,一般都是连续多次作案。有的持续好几年,作案数十次。同时,贪污的数额也特别大。前举50宗个案中,贪污数额在万元以下的只有2宗;1—10万元的17宗占34%;10—50万元的15宗占30 %; 50—100万元的10宗占20%;100万元以上的6宗占12%。 其中万元以上案值的占总数的96%。可见绝大部分都属于大案、特大案件。在可能贪污作案的同等条件下,有组织贪污作案比个人贪污作案数额要大得多,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的经济损失要大得多。
二、有组织贪污的社会危害性
(一)有组织贪污的滋长会进一步加剧社会腐败问题。古今中外任何社会,贪污贿赂犯罪都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只是随着历史条件的不同而有所消长。但是,作为有组织贪污,它的产生蔓延,却是个体贪污贿赂犯罪等腐败现象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无需讳言,中国自80年代以来,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确实逐渐发展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几年有组织贪污的大幅增长,应该说是这些腐败现象的升级,是由个体贪污犯罪向群体贪污犯罪的升级。群体行为即说明有一定的社会性。群体贪污犯罪比个体贪污犯罪对社会的传染性、渗透性和影响力更大。因此,如果有组织贪污犯罪得不到有效打击,其滋长蔓延势头得不到及时遏制,势必反过来进一步加剧中国社会腐败问题的恶化。
(二)有组织贪污破坏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有组织贪污是一个单位组织中的一伙人甚或整个领导班子的经济犯罪行为,是一种集体腐化变质。而一个单位组织,特别是行政部门往往代表政府行使着某项社会管理职能,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也是代表政府从事经营管理活动。这些单位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人员群体性贪污腐化,对政府的声誉和形象影响很坏。在政治上,社会群众会由此对政府官员和其他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平产生普遍怀疑,对政府官员逐渐失去信任感。在经济上,这些政府官员和其他人员贪污挥霍的是国家、集体的财物,同时也是全社会劳动群众的劳动成果,有的甚至是直接向社会群众乱罚乱扣、乱摊派、乱收费得来的。这就直接间接地侵犯了他们的经济利益,影响了他们的生活水平,加重了他们的经济负担。这种有组织贪污行为,发展下去会被社会群众认为是政府组织普遍存在的现象,甚至误解为是一种政府行为,会严重影响他们对政府保持廉洁为民、消除腐败现象的信心,影响他们对政府的向心力,甚至会采取过激行动,带来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稳定。
(三)有组织贪污影响了经济发展,给国家和集体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发生有组织贪污的单位组织,贪污主体都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的决策者和管理人员,或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当贪污欲念充满他们头脑的时候,为了使自己的目的得逞,不仅会放松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放松对社会的行政职能管理,甚至有意破坏或搞乱正常的管理秩序,以便浑水摸鱼,从中贪污,从而导致企业管理混乱、效益低下甚至亏损欠债,以及政府管理效能低下,行业不正之风滋长,违法违纪行为萌生。另一方面,贪污主体大量侵吞公款,中饱私囊,动辄几十万上百万元,有的甚至上千万元,前举50宗个案中,单属贪污性质的总案值达9840多万元,平均案值近200万元, 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直接的巨大经济损失。同时也直接影响了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影响了政府的正常管理收益。
(四)有组织贪污毁掉了一大批干部。有组织贪污不同于个体贪污,贪污主体少则几人,多则十几人甚至几十人,一个案就可能毁掉一批干部。有组织贪污的大量发生,会毁掉一大批干部。这些人中,固然有一批人是思想素质不好,道德水平低下,私欲熏心,唯利是图者,只要有机可乘,这些人都有可能走上腐化堕落道路。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本来是素质比较好的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他们并无违法犯罪的前科,有的是看到别人以权谋私暴发致富而产生心理不平衡,进而利用职权组织、参与贪污活动;有的看着身边的同事、甚至是自己的领导都已参与贪污,他们并鼓动自己也参与其中,在法不责众侥幸心理诱惑下,便产生一种认同感,认为大家都已这样干,我干也无所谓;有的甚至是被裹胁而半被迫、半自愿地走上犯罪道路的。因此,在处理有组织贪污犯罪分子时,应在适用法律政策范围内分清罪责的轻重,区别对待,教育挽救可以挽救的人。
三、有组织贪污的社会原因
(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完善和市场管理机制的不成熟,是有组织贪污的基本社会条件。为加快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加强与国际间的经济交往与合作,中国从80年代起,在短短的十几年时间里,进行了从计划经济体制—→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改革是渐进式的,需要一个逐步完善、成熟的过程。由于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时间还不长,目前市场机制还处于雏型阶段,市场的平等竞争机制还未真正建立起来,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特别是监督机制还很不完善,存在很多漏洞,使不法分子进行有组织贪污等经济犯罪活动有可乘之机。
以政府对国有、集体企业的管理体制改革为例。一方面,政府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已经放宽,下放经营管理权,实行厂长、经理经营责任制或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自主权增大,厂长、经理对企业内的经济活动和利益分配、人事安排有直接决定权。但同时现代企业制度还未建立起来,还处在试验阶段,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办法在某些方面还在起作用,权力过分集中,“人治”的色彩仍很浓重。企业是否守法经营和经营管理得好坏,很大程度上寄于厂长、经理个人素质的高低。另一方面,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政府对企业的经济活动仍有很大的控制权、干预权,如项目审批、贷款审批、评级评奖等,而其中政府官员的个人因素又起着很大的作用。因此,在企业内部、企业与政府官员之间存在着很多权权交易、权钱交易、进行有组织贪污的机会。
(二)单位组织违反财经纪律的普遍存在和日益严重,是有组织贪污的温床。前面在分析有组织贪污的危害性时,讲到有组织贪污是个体贪污等经济犯罪行为的升级。个体贪污的大量存在,成为有组织贪污的一种外部社会环境。而普遍存在的单位组织违反国家财政经济管理法规制度的现象,则是单位组织里发生有组织贪污的内部环境。
中国政府对国家、集体单位组织的财政经济管理,历来有严格的统一法规和制度。但从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对企业的逐步放权,以及对企业上交利税方法的改革,政府主要对企业能否及时按比例上交或分成利润进行管理和监控,而对企业按比例留成的利润使用情况则放松了管理,企业内部又没有及时建立和完善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有关监管体制,致使企业和其它单位组织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现象普遍存在并日趋严重。一些单位组织为了小团体利益或个人利益,不顾国家大局,挖空心思钻法规政策空子,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擦边球”,如隐瞒、截留国家财政收入,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补贴,偷税抗税骗税,违反规定滥发奖金等现象大量存在。在单位经济帐目管理上,许多单位组织都设有两套以上的财务帐。一套是国家、集体的大帐,记录经营活动和单位正当收支情况。有的大帐之中又分真帐、假帐,假帐用以对付经济监督等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另一套或几套是单位小集体或几个领导掌握的小帐,即所谓“小钱柜”,后称“小金库”,记录单位小团体利益的收入、分配和其他支出情况。
“小金库”可以说是中国的特产,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副产品。很多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都普遍在单位财务帐之外设有小帐,这已是公开的秘密。虽然政府多次明令清理“小金库”,但收效不大。它是由“大公”(国家、集体所有)变“小公”(单位小团体所有)再变“私有”(个人所有)的桥梁。单位组织把非经营性合法收入或违反财经纪律得来的非法收入纳入“小金库”,甚至不惜采取偷龙转凤手法将公有资金转入“小金库”,进行大量私分或肆意挥霍。这种私分,有的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无论是组织实施者还是执法监督者,都难于认定是属于贪污还是违纪性质。一些人便乘机浑水摸鱼,通过“小金库”挖“大金库”,进行有组织贪污作案。实际上,发案情况表明,不少有组织贪污就是通过“小金库”进行的。
(三)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是有组织贪污的外部条件。中国政府设置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监督机构网络,近年来打击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某些方面的成效还比较显著。但是总的来说还没能遏制住其发展蔓延势头。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缺乏对权力的强有力监督。以当前企业监督情况为例:首先表现在内部监督弱化。(1)一些企业的厂长、经理集决策权、经营权、 监督权于一身,可以个人说了算。他可监督别人,别人监督不了他。如果个人素质不好,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前举50宗个案中的15个企业单位案例,全部是“一把手”直接组织、参与进行贪污作案的。这是这些企业领导人不接受监督的结果。(2)企业的监察、 审计机构只是企业的内设工作部门,负责人由厂长、经理安排任用,有的只听命于厂长、经理,监下不监上,很难发挥其对企业廉洁、效能情况的应有监督作用。(3)企业财务人员大多是厂长、经理安排的, 按领导意图办事的亲信,有的慑于厂长、经理的绝对权威,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贪污私分、挥霍浪费的行为敢怒不敢言,因而对企业的经济往来起不到监督把关作用。(4)一些企业没有向群众公开经济活动情况, 企业内一般干部职工无法了解内情,监督也无从谈起。
其次表现在外部监督乏力。(1)实行简政放权后, 一些政府主管部门放松了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以包代管”,特别是对企业领导人的廉洁情况过问不多。(2)专门监督机构对企业的监督力度有限, 腐败问题被举报反映出来后才去调查处理,对企业的廉政监督机制建设缺乏帮助督促和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经济监督部门对企业的例行审查和专项检查也易被假帐蒙蔽,很难发现背后的违法违纪行为。(3 )民主监督机关和舆论监督机构对企业内部情况缺乏了解,起不到实质性的监督作用。
权力容易异化,缺乏监督的权力容易产生腐败,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对企业单位的经济权力是这样,政府部门的管理权力和其他权力也不例外。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强化对权力的监督约束,已成为中国当前反腐败斗争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四)价值观念的扭曲和对腐败的认同心理是有组织贪污的内在因素。近几年,中国通过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社会经济,管理体制和物质文明迈向现代化的步伐加快了。但是,人的精神素质的进步和提高却跟不上改革、发展的需要。人们的传统价值观念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强烈冲击下,变得混乱、失常,一些人出现了一些畸型的价值观念。
典型表现之一:金钱崇拜价值观。市场经济是货币经济,金钱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起着工具和标尺的作用。由于引导、教育得不够甚至偏差,使一些人对它的神奇作用产生了崇拜心理,驱动他们对金钱进行盲目追求,“前途前途,有钱就图;理想理想,有利就想”。合法收入满足不了膨胀的金钱欲望,就不择手段地通过非法渠道去获取。有组织贪污,就是具有这种金钱崇拜价值观的人群中发生的较高层次的犯罪行为。
典型表现之二:特权价值观。中国人传统的权力观主要是把权力作为政治地位的代表和社会地位的象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突然发现权力在控制和管理着频繁的经济活动,在操纵着经济命运,权力可以转化为资本,为个人带来各种利益,换取大把大把的钞票。于是,权力被一些人视为特殊的商品,某些掌权者把工作权变为特权,以权谋私;某些无权者以钱买权,再用权换取更多的钱。有组织贪污就是掌权者之间、掌权者与被权掌握者之间互相利用,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共同贪污谋私的行为。
价值观念的扭曲使一些人对中国当前社会腐败问题的认识产生了偏差。他们认为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腐败问题不可避免,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已经成风,短时期内无法根本改变。你不贪他贪,不贪白不贪。作案分子对贪污腐败的认识和态度普遍都经历了从坚决反对—→麻木对待—→认可认同—→积极参与的变化过程。思想认识上的共鸣发展为行动上的统一,对腐败的认同成了有组织贪污作案者的内在心理因素。
以上是结合广东省实际对中国有组织贪污的特点、社会危害性及其产生原因的几点粗浅分析。如何采取有效的打击、预防措施?从大的方面说,要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市场管理机制。要加强单位组织的领导班子建设。要采取切实措施强化对单位组织的财经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廉政监督机制建设,加大监督力度。要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教育引导,提高人们的精神素质。要加大打击有组织贪污行为的力度,遏制其发展势头。限于篇幅,本文对此不作进一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