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政府信任关系的结构分析_社会结构论文

习惯政府信任关系的结构分析_社会结构论文

习俗型政府信任关系的结构化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习俗论文,结构化论文,关系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6)03-0072-05

在对信任关系的类型研究中,根据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的基本历史形态以及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的交往和人际历史形态,张康之教授提出了将信任区分为“习俗型信任”、“契约型信任”和“合作型信任”三种类型。[1] 运用这一解释框架去探讨政府信任关系,我们发现,对应于上述三种信任类型,也存在着三种社会治理模式下的三种政府信任关系,它们是: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下的习俗型政府信任关系、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下的契约型政府信任关系、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下的合作型政府信任关系。作为社会系统整合的重要内容,政府信任关系在发挥其功能的过程中涉及诸多的规则和资源,它既是各种规则和资源具有制度化特性的关系在时空向度的稳定化,又是这些特性历史生成的条件。不同规则和资源的横向组合、纵向聚合及现实整合,共同构成政府信任关系的功能框架,也就是它的结构性特征。而不同类型的政府信任关系因其涉及的规则和资源的不同,则会表现出不同的结构性特征。因此,从历史的时空中考察初级形态的政府信任关系,首先必须考察支配这一特殊类型政府信任关系维续的条件,对其进行结构化分析。

一、横向基质:在自然经济的基础上

学术研究中人们往往用不同的称谓来指称农业社会,① 它们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农业社会的特征,这些不同特征中共同的、最为根本的方面在于它们都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正是在这种经济基础上,作为文化现象的社会信任关系才能够得到全面的理解;也正是在这种经济基础上,与政治相关的政府信任关系才能得到准确的把握。

所谓自然经济,“是以习俗经济为主导的非市场经济,在这种经济中指令不起主要作用,主要是以习俗或惯例作为组织经济活动的方式。”[2] 这段定义中指称的“习俗经济”一词,源自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约翰·希克斯的著作《经济史理论》。在这一著作中,希克斯对非市场体制下的一种组织状况进行了描述,“在这种村庄中,人们的许多古老方式不大受外来压力的干扰。他们的经济可以运行,因每个人都在完成指定给他的任务,包括他在指定的范围内做出决定:几乎从来不必从‘中心’做出一切的决定。一旦这种系统达到了均衡的状态,它就能长期持续、无需改组——无需做出组织方面的新决定。”[3] 在此基础上,希克斯进一步认为,循着这一路线来建立非市场经济的模型,“‘习俗’经济或多或少与这一描述相符,它包括新石器时代的或中古初期村社的经济以及直到最近在世界许多地区仍残存的部落共同体的经济。这一经济的特征是,它不是由社会统治者组织的,而是建立在传统主体之上的。个人的作用是由传统规定的,而且一直如此。”[4] 也就是说,习俗首先是一种早期经济形态的特征,它与市场经济相对立,然后才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而存在,并成为社会秩序维护与整合的一种机制。

在农业社会的发展历程中,整个社会经济类型是从属于非市场经济性质的。希克斯区分了两种纯粹类型的非市场经济:习俗经济和指令经济。作为与指令经济相对应的纯粹的形式,习俗经济的存在是常态的。“专制君主未必能把各种习俗破坏殆尽,专制君主有机可乘的危急局势一旦过去,习俗便会悄然恢复。除了在危急情况下,一个纯粹的或几乎纯粹的指令经济是很难存在的。”[5] 但是,纯粹类型的存在只是理念型的、边缘性的,在现实中存在的主要是介于两种纯粹类型之间的混合类型。希克斯认为,封建制度便是一种混合类型,习俗在这种形式中居于主导的地位。“习俗经济由于含有指令的成分而多少带有等级性。它是一种早已实行农耕的经济;它有政府,政府可能是一种简单现实的政府,但可能很复杂;它有工业,至少是手工业意义上的工业。”[6] 而另一位经济学家道格拉斯·C·诺思则从经济变迁的角度进行了更具体的认定:“多少有些随意性的历史年表将1500年确定为封建主义结束的日期。在此期间,西欧从罗马帝国崩溃后的混乱状态中逐渐形成,并建立了能够带来足够的秩序与稳定的政治经济结构:具有分权式政治组织的封建结构、等级制式的财务关系和以相对自给自足为特点的庄园式的经济结构。”[7]

在分析资本主义地租起源、论及农业社会的劳动地租时,马克思曾言,在直接生产者不是所有者,而只是占有者,并且他的全部剩余劳动实际上依照法律都属于土地所有者的关系中,负有徭役义务的人或农奴是能够有财产或财富的独立发展的。“但是,很清楚,在作为这一社会生产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方式的基础的这种自然形式的不发达状态中,传统必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次,很清楚,在这里也和一贯的情形一样,社会上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并且把现状的由习惯和传统造成的各种限制,用法律固定下来。”而且,“这种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取得社会固定性和不以单纯偶然性和任意性为转移的社会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要素,这种规则和秩序,正好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因而它相对地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意性的形式。”[8]

换言之,在16世纪初期,市场经济这一伟大的社会发明还没有出现,许多我们称之为经济性质的特点,如市场、货币、银行等,只是到农业社会的晚期才真正出现。欧洲的土地、劳力、资本还不是商品,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是合而为一的。在这种经济体系中,财产权、专门化的技能在群体之间或之内进行的交换,主要的消费来源都与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亲属关系、领导权、宗教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专业化程度有限,生产为了个人使用,积累为了再分配,交换为了提高威望或彼此结盟;在小规模的农业群体中,主要的产品一般是合作群体的公共财产。文化构成的特征是“平均机械主义”,它坚信“资源的积累是为社会目的服务的。”[9] 在人类习俗经济的文化中,仪式和复杂的礼物交换通过互惠的义务具有了将地域群体和血缘群体联合起来的社会功能,以互惠交换和再分配的形式等经济形式为主导,生成的是不同于以市场交换为主导的经济形式中的习俗型信任关系。

在制度经济学的视角中,习俗经济是以自发交易和个人交易为基础的,以交易者的宗法关系为保障,这种交易是简单的、重复和地域性的。阿罗认为,作为伦理道德的习俗规范可以比正式制度诸如法律、保险之类费用更低地促进经济活动中的人们的信任的建立,降低交易成本,从而达到帕累托增进。因为,在习俗中包含了大量的有关人的交往行为“可以怎样”、“能够怎样”、“应该怎样”的信息,这些信息提高行为的可预测性。[10] 实际上,制度经济学的这些理解不过是更确切地说明了习俗型信任关系与习俗经济之间存在的关联,而在阿罗以契约思想去理解习俗的时候,却是在用现代人的眼光打量古代人而显得武断。更准确地说,信任是降低交易费用的直接机制,只是在非商品经济时代,习俗是信任产生的直接原因,或者说习俗内在地包含了信任关系的存在。

因此,当齐美尔认为,交换是“塑造人类活动的互动中最纯粹和最发达的形式”,甚至“任何互动都可以视为一种交换,而经济交换只是交换的一般形式中的一种特例”[11] 时,他是正确的:只有在货币交换规模发展,并成为行政机构倚重的统治工具时,交换才被符号化为一种特殊的实体;只有当人类交换从简单的物物交换到复杂的货币体系的历史转变过程中时,才可能对应着社会的转型。而在自然生发的或政治性的统治和服从关系中,“真正的交换只是附带进行的,或者大体上说来,并未触及整个共同体的生活,不如说只发生在不同共同体之间,绝没有支配全部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12] 套用腾尼斯的术语,从礼俗社会到法理社会的转变,而且必然地引发政府信任关系类型的转变:那便是习俗型信任关系的边缘化,而以货币经济为特征的“可计算性”,与对原本面对面的人际关系情境的超越之间的一致性日益凸显。

二、纵向表征:以依附性秩序为内容

希克斯在论述习俗经济时,做出了这样的判断:封建主义“是一支军队在演变为国民政府的过程中初步达成的成就。将军们被任命为各省总督,校尉们成为一郡之长。由于他们对原有身份的记忆犹存,所以对中央仍怀有某种忠诚之感;但中央强使他们接受其指令的权力已变得十分有限,结果中央保留的对他们的权威未必比某些习俗权力所表示的更多。……制度重又恢复到习俗;指令成分已所剩无几,倒是习俗还能在统治集团的等级制度中表现自己。”[13] 这段描述清楚地表明,习俗经济必然地导向以习俗为机制的信任关系的形成,而其中的关键就在于被希克斯称为“习俗组织”的体制因素。在组织学的分类中,以农业社会和现代工业社会的区分为依据,习俗组织实际上从属于传统组织的范畴。而这种组织的一个主要特征在于,它是多功能的混沌型组织,是经济、行政、军事一体化的。

自人类史前社会开始,氏族、部落等组织形式把人们聚集在一起,组织成员有着共同的信仰,每个人都对分享他的情感和信仰的人有着天然的亲近感。“其特征是同质的集体表征之体系:由于在该社会里几乎没有什么分殊化,相同的一套信仰于情感可适用所有的成员。此集体表征之同质性也是团结和凝聚的基础,因社会上每个分子对分享他自己情感与信仰的人都有强烈的亲近感。因为此‘社会分子’的思想与行动均如此确切地受集体生活所范定,个人几乎没有他本身的自主性——如同一无机体的分子一般,涂尔干称之为机械式的团结。”[14] 而且,“这些习俗组织本来就是相当缓慢地建立起来的,于是可以在长时期里几乎不受干扰地存在下去;有时需要的也许只是一次改组,改组后村社便可以按照一种习惯的方式维持下去。”[15]

传统的习俗组织用简单的、相对的分工为自己建立起了一些特殊的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从对原始社会组织形式中的权力本质认识出发,可以发现,传统组织一般具有这样几个方面的特征[16]:其一,往往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基础;其二,具有多功能性的特点,既是个人间互相联系的网络,又是经济运作、宗教祭祀、民俗活动的基本方式,还是一种政治制度形式;其三,传统组织的管理以传统权威为基础,家长制管理是其主要管理方式。总的说来,它靠先例、惯例等维持权威,习惯是仲裁组织成员行动的准绳,领袖靠推举或继承而拥有权威,而权威的内容根据习惯来确定。传统组织的这些特征一直贯穿于吉登斯所划分的“部落社会”和“阶级分化的社会”[17] 之中,它们长时间延续并成为横跨空间的规则化实践,在社会整合和系统整合中不断组合,使得“在人类早期生活中所获得的惯例及把握惯例的形式,不只是个人和特定客体世界之间的调节模式,也是‘外在世界’实体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它们,人类生存的安全就不可能。……但它并没有在习俗的有意义的成分中得到直接反映,习俗成分为行动者组织其行为提供帮助。‘不能诉之于言词的东西’,就是在日常实践的层次上与别人和客体之间的互动,它们塑造了可以言说的意义,也塑造了包含着实践意识中的意义的必要条件。”[18]

简而言之,传统组织实际上是农业社会的缩影式存在,在更严格的类型区别的意义上,我们不能称之为“社会”,而应该归之为腾尼斯所说的“礼俗共同体”。它立足于人类的自然意志,表现为一种亲切但狭隘的生活方式;在社会关系形成的意义上,则是韦伯所指称的“共同体化”,[19] 是建立在某种类型的情绪或感情的基础上的,也可以建立在传统的基础上;在社会秩序形成的意义上,在最初相对狭小的社会中,在民众与其看护者之间的关系的锤炼过程中,习惯和习俗扮演着基本的角色;在时空日益扩展之后,“习俗和传统在连接行动和本体范围中扮演关键的角色:它们提供组织化社会生活的媒介,把宽广范围的‘可靠的实践’插入未来之中,创造着事务的确实感,它们典型地糅合了认知和道德上的因素。世界是其本原的样子,因为它应该是那个样子。”[20] 而正是这些不能诉之于言词的习俗与个体规则化的实践的互动,共同型塑了农业社会具有依附性特征的传统社会秩序。

在原始社会传统组织——氏族、胞族、部落和酋邦中,全部公共事物和社会秩序的维持,不是靠某种强制的力量,而是主要依靠习惯和传统的力量。恩格斯曾对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美妙制度”做出描述:“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啊!没有大兵、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来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习俗就把一切都调整好了。”[21] 在此,世代传递下来的传统就是人们必须普遍遵守的法律,共有的禁忌和习俗就是所有人们不能违背的命令。“部落始终是人们的界限,无论对另一部落的人来说或者对他们自己来说,都是如此:部落、氏族及其制度,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都是自然所赋予最高权力,个人在情感、思想和行动上始终是无条件的服从的。”[22]

在人类走出了原始社会之后,社会的发展依然拥有着依附性秩序,只是与此前的依附性社会秩序相比,具有了不同的特点。原始社会的成员要依附于所属的共同体,而在此后漫长的农业社会阶段,是以政治权力为中心的秩序形态,它由以强制权力为后盾的政治和宗法伦理道德所维系,人们对支配其人身的对象的依附关系是贯串于资本主义工业社会之前的私有制社会中的一种基本的社会关系。私有制条件下的人身依附逐渐取代了共同体依附的原始社会秩序。在人身依附的关系下,作为群体等级制度的社会组织的分化,使得社会秩序处于一种潜在的不稳定状态,因此,“群体之间的统治——依附关系愈普遍,对国家的需要也就愈迫切”[23]。作为高居于群体冲突之上实体的国家,既限制各个群体的权力,做出公正性、集体性和幸运的和谐性的姿态,又鼓励各个群体对其表示忠诚。同时,国家还必须加强统治和依附的关系。

以传统社会组织和依附性生活秩序为依托,民众对于政治、行政体系的忠诚与服从,是混沌性、一体化社会秩序的一部分,是自然的,无需外力引导和推动的。但是,就已与社会分化的政治、行政体系本身而言,作为组织的国家的统治职能与管理职能处于混沌的统一状态,垂直的、单线的权力结构使权力仅仅接受来自某一特定方向的约束。特别是中后期,集权制本身作为一体性程度极高的政治制度是把权力执掌者的权益与权力的根本性质密切结合在一起的,使权力直接表现出为权力执掌者的利益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整个政治体系的权力结构与利益结构共同表现为“金字塔形”,越是走向权力结构的上层,利益要求越高。而民众对于这种权力体系的信赖仍然能够存续维持,其深层的原因则在于农业社会因历史传统绵延而生成的社会文化心理下的行为特征。

三、整合的实现:通过自发性社会行为

正如萨林斯所说,习俗不仅仅是拜物教化了的功利。[24]“它可以被视为‘文化粘合剂’的组成部分,保持着群体的整合。”[25] 在一种秩序模式以及与这种秩序模式相关的政府信任关系形成的过程中,文化精神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谓文化精神,是指价值整合的一般模式和方向,它将复杂的价值体系减少为影响价值体系各个方面的几个基本模式,并说明诸如经济、社会道德与审美价值之间的一致性。

当原始社会的成员以一个特定的、颇具特色的式样作为他们的理想,形成与其选择相一致的惯例时,整体文化模式就发展起来了,而且,这种文化结构将生活模式化:“每一种文化,或多或少有一种思想与行为的一致模式。有一些特别的,没必要为其他类型的社会分享的目的。在对这些目的的服从过程中,每一民族越来越深入地强化着它的经验,并且与这些内驱力的紧迫性相适应,行为的异质项就会采取愈来愈一致的形式。”[26] 简而言之,文化作为外显扩大化的人格,自然或必然地通过单个人的角色和身份影响着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和社会行为模式的内容与形式,进而对信任关系的诸种结构性特征起着整合性作用。

从制度历史变迁的角度,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生活方式所由以构成的,是在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个通行的制度的综合。”[27] 摒弃其将经济制度溯源于人类本能和心理的庸俗因素,在对不同社会历史时期人们的基本特征、气质合理概括的基础上,以凡勃伦为代表的旧制度经济学派,阐述了包括习惯、习俗在内的种种制度性规则,论证了由上述规则所调节着的秩序与作为某一人群所共享的符号、知识和意义所构成的观念体系影响下的个体心理气质、行为特征的同构性问题,由此,充分地阐释和说明了习俗型信任关系的规则性结构特征。

在思维特征的层面,习俗型政府信任关系内生于个体情感,是自发而自然的。原始思维是与“超自然主义的感情范畴”相联系的,现实是通过具有效力感应的信仰和不可被感官感知的行为来把握,人们以一种“原逻辑”的思维,关心个体与社会集体之间存在的互渗关联,这种思维方式不区分实在的现实和超自然力的境界,一切都处于一个统一体中。在此,感情范畴渗入到智慧的认识之中。对原始思维而言,“一切都是奇迹,或者更正确地说,一切又都不是奇迹;因而,一切都是可信的,没有什么东西是不可能或荒谬的。”而且,“思维习惯太顽固了,它已经产生了号令一切的需要。”[28] 由此,习俗型信任关系的内在性机制和外在功效得到很好的解释。

作为一个熟悉的、复杂性程度较低的社会,习俗型政府信任关系的功效可以在现象学的意义上得到更深的理解。在传统社会中,意义和秩序基本是匿名地建构起来的,假定和共同经验的每个人,共享相同的另一个自我的空洞形式,是另一个“我”。而意义和世界建构的作用没有发生分化,它把每一个人都带到一种弥散的共识之中。“在人际交往中,这种熟悉中只有一部分要说出来,其余的则被预先设定为理解的基础,道德评价从善和正确的角度确保其为自明的。”[29] 而对于“谁”在信任、“谁”被信任的问题,关于意义建构主体的问题,真诚的、熟悉的存在者本身没有追问的动机,秩序的建构过程在此之中被遮蔽而看不见,因为固有的复杂性被排除在个体的意识之外,而使熟悉的世界变得相对简单。当然,这种简单性是在相对的时空范围内得到保证的。

对于前现代生活的人类而言,用来抵御不安全感的武器是“高密度的社会交往,”这是一种“人类交往的复杂游戏。”[30] 社会成员在自己的周围环以层层相连的人际关系,进而有了家庭、同族、乡党或城镇社会。在这种社会中,使人与人凝聚起来的社会关系网络是比较固定的、相对简单的:每个人的参照系就是在其中生活的他人、他的同伴,在漫长的时间中与他共同生活,没有变化,时间之长足以让他们领会到他们之间的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尽他们的责任,他们的实际行为与可靠性都经受了考验。这种稳定性所运用的手段,就是使他者成为熟人,能够改造他者,使他具有完全固定的身份,让他在这个彼此熟悉的社会中占有一个固定位置。这是一个通过彼此之间的观察而得以持续存在的自我生长的社会。社会中的每个成员,以及所有成员,都在别人的眼皮底下生活,就总体而言,每个人的生活都是公开的,透明性是这种生活自然而然的产物。

与齐格蒙特·鲍曼的“高密度社会交往”具有异曲同工之妙的是费孝通先生在其人类社会学研究中提出的“熟人社会”的解释框架。在传统农业社会自然的、依附性的社会秩序中,形成的是分散的、相对封闭的、局部性的熟人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习俗作为一种社会关系不是个人的偶然连接,而是由社会过程决定的,涉及到一个人们互动时的行为受到的制约过程,它成为社会结构的一部分。而作为一种直接的生活制度,习俗是在人们长期的接触交往中通过模仿、选择而稳定下来的代代传承的理念,它依赖于人们的感悟,直接产生并存在于日常生活和交往中。一方面,它本身就是人们生活的常规,自然地受到人们的尊重和践行;另一方面,对于个体来说,它是从小习得的,人生来就接受其灌输、熏染和影响,到成年时,习俗已与自身的思维习惯和价值观念乃至人格素养融为一体了。即便在传统社会中人具有多种社会角色,但关于各种社会角色的规范之间是可以通约的。因为,存在着某种具有总体性的生活秩序、礼仪秩序。这种秩序的一般表达式是:个体从属于集体、私人事物从属于公共事物、低级规范从属于高级规范。

综上,从社会经济基础出发,习俗型政府信任关系根植于以习俗经济为特征的自然经济土壤之中,是习俗经济在社会政治领域的直接映射。湮没于自然经济海洋的个体,在传统组织形式的聚合中,机械地整合于依附性的社会秩序,他们在默会的、无需言表的传统文化的浸润中,自发地臣服于金字塔状的权力体系。理解习俗型政府信任关系,就需要从这些社会特征出发。

注释:

①如斯宾塞的“军事社会”、涂尔干的“机械联系社会”、滕尼斯的“礼俗社会”、梅约的“身份社会”及贝克的“宗教社会”、道格拉斯的“群体社会”、费孝通的“熟人社会”、鲍曼的“高密度交往社会”和吉登斯的“部落社会”和“阶级分化的社会”等。金耀基先生摘引了海根的定义,以传统农耕型社会称农业社会,认为工业革命以前的西欧,以及亚洲、地中海一带的社会都是属于传统性的农耕社会,其共同特征是习俗支配、层阶性、身份取向性及非生产性的。见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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