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学习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框架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指标体系论文,学习型论文,框架论文,评价论文,城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987(2013)03-0002-04
学习型城市评价,指的是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运用科学方法,对城市及其成员的学习与教育向度的发展变化,以及构成其变化的诸因素所进行的价值判断的过程。其评价的本质在于“价值判断”。其中,评价指标体系即是价值标准,这是学习型城市评价的依据和尺度。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是否科学和具有针对性,直接关系到学习型城市评价质量和成效,以及学习型城市建设发展的方向。据此,本文就学习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依据、构建原则、把握要点以及框架构成,分别作一简要的探讨。
一、学习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依据
要科学而有效地评价学习型城市,就得首先对学习型城市的内涵、基本特征、关键性要素和价值取向有个科学认识,这是科学构建其评价指标体系的理论依据和前提。
学习型城市,是学习型社会高度集约的地域类型,指的是以学习求科学发展的城市,或者说,以学习求城市及成员可持续发展的过程。具体而言,学习型城市是以城市学习者为中心,以终身教育体系和终生的服务体系为构架,以学习型组织和学习共同体为基础,以形成终生学习文化为基本特征,能保障和满足社会成员学习基本权利和终生学习需求,从而促进城市成员全面发展和社会价值得以充分实现,以及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开放、创新、富有活力的新型城市。它是城市价值形态的新发展和城市品质的新高度。
基于上述的认识,以学习求科学发展,是学习型城市的本质属性;“发展”是学习型城市的价值取向,包括个人发展、社会组织发展、城市整体发展。可见,学习型城市的价值取向,在于促进城市成员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形成学习型城市的关键性要素:学习型组织和学习共同体——学习型城市之“基石”;终身教育体系和终生学习服务体系——学习型城市之“构架”;终生学习文化——学习型城市之“灵魂”。
研究表明,学习型城市的基本特征:一是学习理念的普遍性,其是终生学习理念深入人心的城市;二是学习行为的全员性、全程性,其是学习活动成为社会时尚的城市;三是学习机会的平等性,其是能保障和满足城市所有成员的学习权利和需求的城市;四是学习和教育体系的社会性,其是终生学习服务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完善、学习活动无障碍的城市;五是创新发展的特质性,其是学习、创新、发展成功转化、城市成员社会价值充分实现的城市;六是人际环境的和谐性,其是社会和谐、凝聚度高的城市。
二、学习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1.科学性原则。“科学性”是指符合事物客观实际及其发展规律。学习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科学性,主要是指它能否准确地反映学习型城市的内涵、基本特征、价值取向以及关键性形成要素,是否符合城市学习化建设的一般规律。
2.先进性原则。学习型城市,特别是全球性、国家级学习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应强调先进性。其主要体现在:(1)反映时代要求,评价指标体系应反映时代特征对学习型城市建设的规定性,从而体现学习型城市的建设发展方向,起导向作用。(2)反映新颖性。评价指标体系要吸收国内外建设学习型城市的新理念、新经验,又符合国家对建设学习型城市的新要求。
3.特色性原则。“特色性”是指要体现事物的基本特点,学习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特色性主要是指它能否反映学习型城市的基本特征。具体来说,构建者是否把这些“特征要素”作为评价体系的“核心要素”,并以此为评价重点,从而增强学习型城市评价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现实性原则。“现实性”是指要反映客观事物的实际,学习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现实性是指应从本国本地区的实际出发,其评价指标体系能被广大学习型城市建设者和城市民众所理解和接受。据此,制定评价指标体系,既要考虑先进性,又要考虑现实性,应在两者结合点上制定出学习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
5.简明性原则。“简明性”是指要简单明确反映客观事物,学习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简明性是指其应精选指标,突出重点,简单明确,一目了然,易被广大学习型城市建设者和城市民众所掌握和操作运用。
三、学习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应注意的问题
1.避免求“全”的倾向。制定学习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当然要力求较为全面而系统地反映学习型城市形成的程度,但这种“全面”只是在“学习型城市”范畴内,不应超出该范畴扩展到整个“现代化城市”(知识化城市)范畴。现代化城市涉及广泛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的现代化内容,而学习型城市则是现代化城市的一个向度,针对的是现代化城市中的教育与学习问题,集中体现了现代化城市的学习与教育的基本特征:全民学习、终生学习,以学习求城市及其成员的可持续发展。据此,我们不能把评价现代化城市的指标体系套用在对学习型城市的评价上。这样做,既不科学,也不实事求是。即使要反映“学习”、“教育”的成效,也只能精选与学习和教育直接关联的成果指标。
2.避免泛同的倾向。评价一个国家和地区终身教育、终生学习和学习型社会的形成,当然要评价政府的保障体系和举措,包括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基地保障、队伍保障、经费保障等,然而不同的评价目的应有不同的评价重点。若以评价考核政府对学习型城市建设工作力度为目的,则评价指标体系着力点应放在政府一系列建设保障工作上;若评价衡量一个地区的学习型城市形成程度为目的,则评价指标体系着力点应放在建设学习型城市的成效上,主要看城市民众的素质提高、终生而全面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城市可持续发展。据此,两者的评价指标体系不能泛同。前者,应是“学习型城市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着眼于建设过程;后者,应是“学习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着眼于形成结果。
3.避免“一刀切”倾向。评价学习型城市建设工作,当然要有统一的指标,反映一定时期内政府和城市民众对学习型城市建设的基本要求。然而,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民族特点、文化背景不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因而学习型城市建设评价指标不能“一刀切”。量化指标要有个幅度,不仅要考虑绝对值,更应强调相对数,特别要强调自身前后的增长率。不仅如此,评价指标体系中应设置不同城市的特色类指标,并给予相应的权重,如此等等。
四、学习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框架的构成
根据上述学习型城市评价指标体构建的依据和原则,以及应注意的问题,该评价指标体系框架的构建,应以学习型城市的内涵、基本特征、价值取向以及关键性形成要素为主要构架,来建构学习型城市评价体系框架。据此,其评价指标体系的一级指标为:
——“学习型组织的创建和学习共同体的生成”,是学习型城市之“基”。
——“终身教育体系和终生学习服务体系的构筑”,是学习型城市之“构架”。
——“终生学习文化的营造”,是学习型城市之“魂”。
——“合力式机制的形成”,是学习型城市之运行机制。
——“全民终生活动的开展”,是学习型城市之基本特征。
——“城市及其成员发展度提升”,是学习型城市之成效。
根据上述的一级指标,可分别分解为二级指标。如,“终生学习文化的营造”,可分解为三个层次的二级指标:“终生学习物质文化的建造”、“终生学习制度文化的建设”、“终生学习精神文化的培育”。又如“合力式机制的形成”,可分解为“党政推动力”、“市场运作力”、“社会参与力”、“教育支撑力”、“城市民众主体力”。
根据学习型城市评价工作的需要,二级指标又可分为若干个三级指标。这样,一级、二级、三级指标就构成了学习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框架(见下表)。该评价体系,共由6个一级指标、23个二级指标、84个三级指标构成。
收稿日期:2013-03-12
标签:评价指标体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