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M-G框架:我国企业治理理论缺陷的改进_法人治理结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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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506(2002)04-0018-05

企业治理自20世纪80年代初Tricker 出版《公司治理》一书而开始作为一个研究领域进入人们的视野。此后,随着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加上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兴盛,企业治理日益受到理论界的重视。目前,我国学者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基本上限于对西方理论的推介和应用探索,没有形成适合中国企业治理实际需要的理论体系。笔者认为,我国现有的企业治理理论存在着三大缺陷,不利于指导实践,故而我们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一个P—M—G思维框架,实现了产权制度、 市场竞争与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结合。

一、我国企业治理理论的缺陷

(一)忽略了引进的西方企业治理理论的前提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因此既没有企业治理的概念,也无企业治理理论研究之必要。是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企业间日益激烈的竞争使我们意识到了企业治理和企业治理理论的迫切需要。在西方发达国家有长达几百年市场经济运行经验积累的今天,借鉴和引进西方的理论是我们实现发展和赶超的可资利用的后发优势,企业治理理论也不例外。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现今在引进西方企业治理理论的过程中,我们忽略了对西方国家也许是题中应有之义、但对我国却是至关重要的两个前提假设。

首先是“完善的市场经济”假设。这对于西方国家的企业是毫无疑义的,因为他们处于市场经济环境中,但对于我国企业则不然。市场分割、地方保护主义大行其道,竞争无序,具体表现在产品市场竞争方式单一(主要是价格战),毫无诚信可言;资本市场尔虞我诈,运作监管欠力(如基金黑幕、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股市泡沫等);职业经理人市场尚未形成。此外,与之相适应的金融政策、市场经济法规不健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能力也存在欠缺。而这一切,都是西方企业治理理论的首要前提——完善的市场经济所必须的。

其次是“现代企业制度”假设。按照我国对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解——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西方国家的企业在长期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下,无论是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还是公司制企业,都是满足上述条件的。但在我国,绝大部分企业是不符合这些标准的,即便少数符合,也并未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要求。就以产权清晰而论,我们的国有企业的产权在法律上其实是清晰的,它的所有权是属于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的,但问题的关键并不在此,权责错位、政企纠缠、管理混乱等均是由国家并非真正人格化的所有者引起的。所以,我国的企业远不能服用西方理论界针对“现代企业”而开的企业治理的药方。

而且,上述两个忽略造成了理论界概念上的混乱与误用,主要体现在:(1)不合适地使用“公司治理”概念。 作者主张在现阶段提“企业治理”更恰当,因为国外学者提出该理论是在大多数企业已经是建立在较完善的公司制之上的,而且主要是针对以外部监控模式为主导的方式而面临挑战的大公司的,而在我国研究企业治理是需要给大多数并未建立完善的公司制的企业提供理论指导的。(2)普遍地将国外的“Corporate Governance(公司治理)”误译为“公司治理结构”,缩小了Corporate Governance的本义,不利于从更广阔的视角研究我国问题[1]。 这一误解可能由于国外在完善的市场体系中为应对外部监控面临的挑战,主要着眼于内部治理结构层面上的分析,但我们却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公司治理内在含义的完整性。

(二)受模式选择观念局限,脱离了我国实际

当前,理论界对企业治理模式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存在着以英美模式和以德日模式为代表的两大阵营(也有少数学者将德日分开,或将韩国的家族治理模式纳入,形成三大典型模式)。英美模式的主要特点在于:(1 )强调市场约束的外部治理在企业治理模式选择中的主导地位,该模式认为产品市场、资本市场以及经理人市场上的竞争能够对企业的行为施加足够的压力,促使企业对资源做出有效的配置以适应市场需求;(2)该模式对一国的市场结构要求严格, 同时也因为市场能有效地治理企业,因而政府更多的只需要从制度上来规范和引导企业; (3)该模式的法人治理结构较完善,外部独立董事比重较大。德日模式的主要特点在于:(1)长期的利益合作关系占主导地位, 往往抑制企业所有权的转换,以便使企业的经营决策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2 )政府对经济结构甚至企业的经营运作干预较深,多运用特殊的产业和技术政策来影响经济结构的发展;(3)外部治理主要是企业交叉持股, 这使得外部收购难以进行;(4)与抑制所有权转换、 交叉持股和主银行制度相匹配的是内部人控制较为严重。

我国处于转轨的过程中,通过比较各国治理结构,特别是典型模式的优劣,从成熟国家的历史比较中汲取经验,本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我们的理论研究大多长期游离于上述两种模式的表面,而未能抓住其实质,故而,因为二者各有优劣而长期徘徊于二者的选择之间,导致理论条块分割,倾向于英美模式的强调外部治理安排(如产权制度、市场竞争等),倾向于德日模式的强调内部治理结构而忽视外部治理,或不能将二者有机融合。

英美模式与德日模式之所以形成两种鲜明的对比,本质原因大致有二:首先,各自对市场经济所持的观点不同。英美模式的基础是斯密的市场哲学,强调“看不见的手”,而德日模式则深受黑格尔哲学和儒家哲学的影响,强调对“看不见的手”进行一定的修正。其次,二者对政府与企业之间关系的看法不同,英美政府采取规制的态度,政企距离较远,政府主要为企业创造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和有利的政策支持,而德日政府主要采取促进的态度,政府的经济目标在经济中占中心地位,政府与企业常存在不同程度的合作[2]。

但是我国目前的现状是,我们既不具备英美完善的市场经济设施,因而缺乏选择英美模式的前提条件,同时我们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的宏观方向也注定我们必须解开政企关联的死结,让企业真正以独立经济主体的身份活动于市场之中,因而也绝不可能走上政企“长期利益合作”的回头路。所以,我国企业的治理理论研究必须走出二难选择的局限,形成兼具二者之长又有自我特色的全新模式。

(三)现有企业治理理论存在板块分割的结构性缺陷

如同前文所述,由于受模式选择的影响,笔者认为,我国现有企业治理理论主要存在三大板块。一是产权制度板块。受新制度经济学与产权经济学的影响,该板块主要强调完善的产权制度安排,如法人财产权、股权结构等,试图在财产所有权清晰的基础上以平衡企业所有权(主要指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分配来强化所有者参与企业治理的激励与动力。二是市场竞争板块。其逻辑是:通过产品市场与技术市场对企业的产品和技术做出迅速评价,并进而影响其财务;企业财务的变化则通过金融市场的信息披露机制披露出来,并反映在证券市场的价格升跌上,关键时刻通过接管市场形成对经营者的筛选;经理人市场则通过对经理的人力资本的评价来影响其未来收入,形成激励和约束。总之,即通过外部规制来强化对经营者的约束和激励,进而完善企业治理。三是法人治理结构板块。该板块着眼于更微观的层面,直接深入企业内部设置,平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权、责、利的分配,试图形成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相互制衡的局面,以改善治理绩效。

不可否认,上述三大理论板块均各有其合理之处,但是我们认为,分割的“板块”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产权制度板块重点关注了所有制,但忽略了对企业治理而言至关重要的经营者,或者准确地说是职业企业家。它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职业企业家的形成与选择问题,或者说至多只是回答了职业企业家形成与选择的必要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竞争也许是产权制度最好的,也是必须的补充。但若单独而言,市场竞争板块毕竟忽略了产权制度这一核心前提,因而也仅仅只能是补充。而且,20世纪80年代以前,资本市场一直是英美国家控制公司的最重要手段,但数次兼并浪潮以及对兼并后绩效的考察,使人们对资本市场监控公司的有效性产生了怀疑。至于法人治理结构板块的缺陷更是明显,缺少了完善的产权安排前提和市场竞争环境,内部权、责、利安排的效用是很有限的。以我国国有企业为例,没有完善的产权安排、资本市场和金融政策,国有股东不能“用脚投票”,散户不能“用手投票”,其结果是散户无参与治理的动力,国家则欲退不能,而又无人格化的终极委托人,一切内部治理结构形同虚设,造成国有企业治理混乱。当然,鉴于这种条块分割的理论局面,也有少数学者,如姜彦福等,已经主张实行三大“板块”联合[3],但遗憾的是并未提出系统的思维框架。而席酉民所构建的“公司治理一般模型”[1 ]也忽略了产权制度这一重要组成部分。

二、P—M—G框架:对现有企业治理理论的改进

针对我国当前企业治理理论中的主要缺陷,应将产权制度(Property System)、市场竞争(Market Competition)与法人治理结构(Governance Structure)结合起来,将其视为一个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整体,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产权制度—市场竞争—法人治理结构的系统思维框架(各取其英文的首字母P、M、G,缩略为P—M—G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企业治理的P—M—G框架示意图

(一)P—M—G框架的理论逻辑

在P—M—G框架中,我们让法人治理结构处于中心地位, 产权制度是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和运作的前提条件,市场竞争则形成法人治理结构的运行环境和约束机制。具体说,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保证了人格化的所有者的产生,适度的市场竞争形成完善的监督机制,同时产权制度与市场竞争相结合造就了职业企业家。

法人治理结构,即常说的内部治理结构,是指平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权、责、利的分配,以决定企业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合理配置的一套制度安排。它的基础是产权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其治理载体是企业本身,因而与企业治理的绩效联系最为紧密。按照委托—代理理论,在两权分离的基础上所形成的股东与经营层的对立,即代理问题,是企业治理中的主要问题,同时,在交易成本为正的“科斯世界”中,所有者和经营者所签订的合同是有缺口和遗漏的,它既不可能预料到未来的所有情况,也不可能订立和执行各种情况下的各方责任与义务,这就使得代理问题无法通过一个“完全合同”来解决。所以,在激励不相容、信息不对称和合同非完全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就显得尤为重要。

但是,当前的法人治理结构再完备,也只是建立在现有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基础上的,因而并未解决所有者和经营者如何产生与选择的问题,而我国目前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治理混乱,最关键的就是所有者的非人格化和“企业家缺位”问题[4]。 产权中的个人财产权直接关系到人格化的所有者的产生。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的“资本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的“错位”[4 ]——居民是企业资本的所有者,但国家是企业的所有者——即是对个人财产权否定的结果,但是我们很高兴看到,当前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正在使这一状况得到逐步的改观。此外,个人财产权与法人财产权也是职业企业家产生的必要条件,因为,“当一种经济中没有个人财产所有权时,就等于失去了判别有经营才能的人的一种机制”[4], 而且从私营企业的所有者企业家与职业企业家合一到股份制下的二者分离,可以看出职业企业家是股份制的产物,没有股份制就不需要,也不可能有职业企业家,而个人财产权与法人财产权是股份制的基础。

市场竞争,特别是资本市场竞争和经理人市场竞争,在健全的法人财产制度和恰当的股权结构下,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家的诞生提供了辅助条件,同时也形成了完善的监督者群体,对治理结构中的职业企业家形成了有效的筛选、激励与约束机制。因为没有竞争约束的单纯的个人财产权会形成“所有者企业家”对“职业企业家”的驱逐[4], 不利于真正改善企业治理绩效。

(二)P—M—G框架的理论优势

1.真正遵循了理论界普遍认为企业治理框架所应该具有的原则

综合伯格洛夫与席酉民的观点[1],这些原则是:(1)可以对企业治理的不同类别的制度安排做出描述和分析;(2 )能说明特定企业治理安排产生的条件及其相互之间的联系;(3 )能对企业治理的变迁过程做出适当的解释和描述。

2.真正体现了“共同治理原则”

“共同治理原则”是相对于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中长期奉行的“股东(即国家)至上主义”逻辑而提出来的。“共同治理原则”与“股东至上主义”逻辑的本质差异在于企业的目标是为利益相关者服务,而不仅仅只是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5]。一般的观点认为, 共同治理原则的提出是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创新,因为内部治理结构就是一种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以形成科学的自我约束与激励机制和相互制衡机制的契约安排,其目的是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和权利关系。但是笔者认为,共同治理原则不仅仅是一个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因为要真正体现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治理,仅靠企业内部的治理手段(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和表决、利益分配、人事任免等程序)是不够的。原因在于:(1)根据科斯定理, 在交易成本不为零时,产权等法律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资源配置的状态。因而,对企业而言,最初的产权安排会影响各利益相关者在“共同治理”契约中的去留。我国目前国企的产权制度即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个人所有者的进入。(2)在现有的市场竞争状态下,部分利益相关者,如小股东、 社区、消费者要么难以进入上述机构或程序(即不能“用手投票”),要么参与成本太大,没有动力。(3 )国家这一特殊的利益相关者在非国有企业中不可能按市场规则进入治理结构内,只能通过制定规制方针来影响企业的产权制度安排与创新。因此,笔者所构建的P—M—G 框架较全面地纳入了对这些问题的考虑。

3.从理论上解决了我国国企改革的根本问题——职业企业家的形成和选择问题

根据Tricker,Robert Ⅰ和席酉民对企业治理和企业管理的区分及界定[1]:前者是对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权责利的划分与制衡, 是企业财富创造的基础和保障;后者是在前者基础上的行动,是企业财富创造的源泉和动力。笔者认为,企业管理和创新的主体——职业企业家的产生与选择问题是国企改革处于治理层面的一个关键问题,而P—M—G框架则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理论指导。即依托产权的正确界定,奠定职业企业家产生的必要条件,然后借助于市场竞争的遴选、约束与激励,共同形成职业企业家产生和选择的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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