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专家谈“政府采购法”出台后的第一次纠纷--企业采购与政府采购不应混为一谈_政府采购法论文

有关专家谈“政府采购法”出台后的第一次纠纷--企业采购与政府采购不应混为一谈_政府采购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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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颁布不久,湖南省浏阳市就传出一起争议,出租车政府采购遭到了该市出租车协会和出租车公司的一致反对。对此,曾参与起草并讨论《政府采购法》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政府采购法》的有效实施、充分发挥作用,还有待相关各方的自觉遵守,并指出企业采购与政府采购不可混为一谈。

就这起争议来说,这位专家认为,出租车是出租车经营公司的生产经营工具,出租车采购资金来源不是政府财政性资金,因此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范围,而属于企业采购。该市为何组织这样的采购,他表示详情不了解,不便发表意见。

这位专家认为,对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来说,可以监管企业经营,可以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环境保护以及提升城市品位等角度对企业提出使用车型要求,但却不能直截了当地介入其中,给企业限制采购车型,更不宜把采购任务揽到自己身上。浏阳市政府所称,除了“增加透明度,委托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外,是否还有其他考虑不得而知。

《政府采购法》将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法律规定,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还要由国务院进一步规定。所以,即使浏阳市出租车采购属于政府采购法范围内,现在也还不能按照该法来办。在车型的选择上,即使是政府采购,也要等招标结束,从评审委员会推荐的结果中选定。

针对《政府采购法》中还需进一步规划确定的几项疑问,这位专家说,对于集中采购目录,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确定并公布。采购限额的标准,由各地根据政府采购监管的需要与可能来制定,目前这个标准有关部门正在和地方分别研究制定,在《政府采购法》实施之前相信可以出台。

对于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和监督,因为它是一种代理机构,不是政府部门,因此,它的设立应根据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来进行,不能不切实际地要求层层设立,也不能人为地加以限制。对于它的代理行为也应加以区别,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应属于强制代理,目录以外的属于委托代理。如果代理过程中需要招标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也可以委托代理招标。公开招标是采购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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