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制度的建立_国企论文

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制度的建立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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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企业设置财务总监制度的由来

目前由政府倡导会计管理体制改革的起因是日益严重的信息失真,使政府部门无法掌握真实情况,家底不清,调控无据,便从直接委派入手,试图改变这一现象。深圳市首先由国有资产管理局向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之一,以健全企业监控机制,加强企业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从深圳市1995年初首次派出6 名财务总监进行试点。接着1996年4月,又委派人员至15 个企业担任财务总监。从试行情况看,其中大部分开展工作比较顺利,作用也较显著,据悉,委派财务总监的企业中没有发生重大国有资产流失和违反财经纪律问题。最近,上海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联合发出《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所有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应设置财务总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本文就国有企业为何需设置财务总监,其运作机理、任职和职责,与其他监督的关系,以及一些相关问题,作些探讨。

二、国有企业为何需设置财务总监

目前国有企业存在的现实问题,是产权代表制度还不够健全,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会计信息失真,资金运营效率低下。其根源是产权约束和财务监控乏力,因此设置财务总监,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很有必要。因为它有利于:

1.完善产权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合一,国家产权代表是企业负责人,国家采取党纪、政纪等方式对代表进行监督。“放权让利”后,国家与国有资产产权代表仍是行政契约关系,代表只负行政责任而无资产责任;加上党纪、政纪及职工民主等监督弱化,财务监督乏力。一旦产权代表热衷短期行为或“以权谋私”,国有资产势必流失。企业改制后国有企业按《公司法》要求设立董事会,但相当部分国有企业董事会对企业的实际经营者缺乏监控,经理层照样享有支配财产的权利,却不用承担资产责任和财产损失,使决策权、监督权和执行权相互分离而无相互制约。国有资产产权约束是通过企业领导制度来实现的,为对产权进行必要的约束,有必要通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董事会任命财务总监,对国有资产的运行和保值增值进行全过程监督。

2.制约经济权力、强化拒腐倡廉建设 随着近年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可以看到一些企业的权力人物往往在权力的集中点、体制转换的交汇点、监督系统的乏力点以及人财物的需求点,明目张胆地以权谋私,挪用敛财。有的经营者玩忽职守,在经济交往中受骗上当;有的擅作主张、违章拆借、擅作担保,或盲目投资、违章炒股,造成企业资金损失;有的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将企业资金转移至外地以至国外;也有为了逃漏税款,伪造经营业绩,掩盖贪污浪费,不惜指使做假帐,篡改会计信息等等。企业的一切腐败行为,都与财务密切相关,任何权力失去监督,都必定走向腐败,这是千真万确的真理。设置财务总监,能从机制上对经济权力制约,防止企业投资失误、资金外流和损失,能对企业权力人物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损害国家、企业、股东利益的行为予以制止或及时纠正,促使企业健康发展。

3.保证规范运作、协调财务关系 从近几年重塑企业机制的实践看,集团控股公司有组织群体化、结构多层化、筹资和投资多边化、经营多元化、规模巨型化、市场国际化等特征,这就决定了企业集团有大量复杂的业务活动和各种矛盾,有大量复杂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亟需处理。建立财务总监,可以规范好筹资、投资、收入和分配各环节的资金运动;处理好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对外的财务关系和集团内各成员企业之间的财务关系;解决好凝聚力与离心力的矛盾和集权与分权的矛盾。财务总监的活动既有审计监督的职能,又有当家理财的作用;既能全面监控集团财务活动,又能发现问题的根本所在,出谋献策,规划未来,有其他监督形式不可替代的功能。

三、财务总监制运作机理

根据深圳的实践经验和上海的暂行规定,财务总监可划分为两个类型:一类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派驻企业的财务总监;另一类为国有企业内部机构的财务总监。前一类模式:财务总监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既监督总经理,又可监督董事长、董事和监事。后一类模式:财务总监一方面受董事会领导,按董事会的授权进行监控活动,有权在重大问题上实行联签制监督总经理;另一方面他是集团母公司财务管理的最高负责人,亦需对总经理负责,履行财务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四、财务总监的任职与职责

在深圳,财务总监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开面向全国招聘,经过考试、考核,确认其任职资格后经市国资委同意。属市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市国有资产产权部门委派任职;市属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总监,由产权部门向企业董事会推荐,经法定程序成为董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聘任。企业财务总监一般应设专职,不得由董事会正副董事长、经营班子成员,或总会计师、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兼任。其职责主要是:(1)审核企业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 并与总经理共同确认其准确性后报本企业董事会和市产权部门;(2 )参与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3 )与企业总经理对超过一定限额的重大财务收支实行联签制度。联签制度是财务总监最有实质权限的规定,对保证财务总监有效行使职权有很大影响。与职权相对应,也承担一定的责任,包括:对企业上报的重点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与总经理共同承担责任;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责任;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企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深圳为了加强对财务总监的管理,制定了相应制度,如定期报告制度、持证上岗制度、业绩考核制度、利益挂钩制度。财务总监的住房、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由所在企业按行政副职同等待遇发放;效益工资和年度奖金由派出部门根据考核情况核定数额并发放,款项从企业上交利润中专项列支。

《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财务总监人选由公司董事长提名,也可由主管的组织干部部门向董事长建议;其任职资格符合市委组织部会同财政部门组建专门机构认定的,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组织预审同意后,由公司董事会作出聘任或解聘决定。有关职责与深圳类同,考核由公司董事会组织实施。待遇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一般不低于公司行政副职。

五、财务总监与其他监督的关系

1.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或财务经理)的关系 财务总监在国外或我国的三资企业,实质上就是财务经理、财务主管。我国为强化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设置财务总监有其特定职责。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到底是什么关系?是否有了财务总监就可不设总会计师或财务经理?我们知道,总会计师是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规定建立的,1990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明确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有企业重大决策参与权、财务开支决定权。这与目前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的职责有些类似。根据笔者看法,两者既相同又有区别。相同点是:设立目的相同,都是促使国有企业经济活动合法化、合理化和效益化;服务对象相同,都是为企业所有者服务;依据的行为标准相同,都是以有关法规、制度和财务管理要求进行监控。区别是:财务总监由国资委委派或由企业董事会任命,主要对委派机关或董事会负责;而总会计师由企业总经理任命,对总经理负责。因此监控力度不同,监控方式也不一致。财务总监的职权包括审核企业的财务报表、报告,确认其准确性,并报送董事会;对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公司的资产运作和财务情况,并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质询等。而总会计师没有这些职权。可见,两者实质上是监控财务与财务监控的关系:监控财务是对包括财务监控在内的财务管理活动的再监控,监控财务与财务监控两者是相辅相成的,监控财务是改变目前财务监控乏力的必要措施,也弥补了总会计师在企业组织地位和职责权限上的不足。

2.财务总监与监事会、监事的关系 财务总监与监事会监事都是专职监督人员,都要列席定期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但两者有明显区别:监事会是公司内部常设机构,处于与董事会平行的地位,独立行使监督职能,目的在于防止董事和总经理滥用职权,危及股东和第三者利益。董事、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监事,监事的选举更换和报酬事宜由股东大会决定。母子公司两层次都设董事会,监事一般监督同级公司的所有方面,重点监督总经理和董事,着重合法性监督,主要属事后监督。财务总监不但注重合法性监督,还力求通过控制使企业集团财务活动合理化和效益化。财务总监的监控贯穿于财务活动全过程,进行事前、事中及事后监控。

3.财务总监与外部审计、内部审计的关系 财务总监监控财务,具有及时性、有效性、经常性、自觉性特点的审计监督功能,显然是作用于企业内部约束机制的监督,有别于超然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外部审计。同时财务总监是代表所有者进行监控,对董事会负责,有别于主要为总经理服务而具有监督滞后缺陷的内部审计。再者,财务总监还具有指挥和组织财务活动、协调财务关系的职能,内部审计则没有管理财务活动的职能。

六、财务总监有待探讨的几个问题

1.财务总监的运作系统需要优化 财务总监的职权决定了他要突破企业纵向和横向之间的权力障碍,穿梭于母子公司之间和各部门之间,才能获得大量信息,发现问题之所在,并提出有关处置方案。这仅凭财务总监个人的力量是不够的,还需要优化配置财务总监的运作系统,必要时应把对总经理负责的集团内部审计同时置于其领导之下。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避免机构重叠,加强监控力量,提高办事效率。

2.财务总监的委派机制应当硬化 大型或超大型的企业集团最好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派驻,并归其领导,向其负责。财务总监的工资福利也由委派机构负责安排,这样的委派机制对财务总监本身具有硬性约束。如果一时还难以做到,求其次也应由公司董事会直接领导,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这样设置的优点:可超然不受总经理的控制,对总经理的监督力度就较强,容易开展监督活动。财务总监的专职任务是监控,不执掌总会计师或财务经理组织公司日常财务活动的职权,但有权责成他们和经营管理人员向其汇报有关财务和业务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3.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规定可再细化 应该补充的是,财务总监必须具备高尚的职业品德,广博的监控知识;还应有深厚的会计、审计、计算技术的基本功,精通财务管理、现代化管理,通晓财税、外贸、金融、投资、证券、经营管理、市场预测、电脑统计业务,熟悉财经、税务、工商政策法令,并具备解决实际问题的业务能力。

总之,财务总监的设置,在我国企业领导机制的运作中尚处探索阶段,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但企业内部监控机制的健全需要财务总监,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强化需要财务总监,生财、聚财、用财的趋利避害需要财务总监。设置并充分发挥财务总监的理财之长,必定会为企业的持续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企业内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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