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与市场的博弈: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中国大陆的电影检查_电影审查论文

权力与市场的博弈: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中国大陆的电影检查_电影审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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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J992.0 [文献标识码]A

1949年建国后,中国共产党的文化管理部门逐步建立了严密的电影审查制度,其特征主要是电影剧本、完成样片和完成片一般都要经过制片厂、制片厂所属省、市委(八一厂属总政领导)、文化部电影局等机构层层审查。

“文革”结束后,电影管理部门基本上又恢复了这套电影审查制度。不过,时至1980年代中后期,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因为电影经济状况的每况愈下,主导电影审查和电影生产的力量发生了深远的变化。

一、看不见的手的力量

在开始探讨这一时期的电影审查前,让我们先来关注一下1985年电影界发生的一场小小的风波。

1985年3月,时任中顾委委员的夏衍在全国故事片编导创作会议上曾说:“去年影片中有很大的不足,就是反映当前现实题材、反映中华民族开始腾飞时代的改革者的形象少了。”“文艺界也有一种不好的风气,就是走极端,要么一切配合政治,要么就大搞所谓‘商业片’。国家经营电影生产,适当的规划还是有必要的。”①

1985年5月,夏衍又写信给时任文化部电影局局长的石方禹,对各制片厂大搞“商业片”表示担忧,要求电影局加强对制片厂的领导,不能放任不管。他在信中写道:

看到电影局印发的1985年各厂制片目录,我真的反复不能入睡,今天起来就急忙给您写信。按这个目录的计划拍片,肯定电影局(应该说文化部,乃至影协、整个电影界)明年的日子是不好过的,党和人民是会批评、责怪我们的。且不说武打、惊险、爱情琐事的题材占了很大的百分比,更重要的是反映当前这个沸腾时代的题材实在少得可怜了。②

石方禹把这封信披露给了媒体,1985年6月,《文汇报》和《人民日报》先后刊载了这封信,并报道了1985年上半年的电影生产情况:“截至6月10日,各电影厂送文化部电影局审看影片四十四部,仅占全年计划的三分之一,出现了历年来未有过的生产不均衡现象。今年生产的故事片,60%至70%以武打、刑事侦破和身边琐事为题材,反映当前沸腾生活的影片数量之少,为历年所罕见。”③一时社会舆论纷纷谴责电影局和制片厂,引起了一场小小的风波。

为什么制片厂会大搞“商业片”,电影主管部门为什么又会放任不管呢?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就要从1980年电影制片厂与中影公司的故事片结算办法改革说起。

1980年12月,应舆论界特别是电影制片部门的强烈要求,文化部制订并发布了《关于一九八零年至一九八二年电影故事片厂与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影片结算暂行办法》。《办法》决定:“改变故事片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与制片厂按固定价格结算的办法,试行按拷贝分摊发行权费的办法。”并对故事片国内发行权费结算办法作出如下规定:

各制片厂生产的国家计划内的故事片(包括舞台艺术片),经文化部电影局审查通过后,由制片厂委托中国电影发行放映(以下简称中影公司)在国内发行。中影公司应根据各省、市、自治区公司和总政发行站提出的35毫米拷贝数(经综合平衡)付给制片厂发行权费。

1、故事片每发行一个35毫米拷贝,中影公司付给制片厂发行权费九千元,舞台艺术片七千元(以上发行权费系按国家计划内的影片全年总平均一部110个拷贝计算的,如在执行中全年总平均多于或少于此数的百分之十时,可由文化部电影局调整每个拷贝发行权费的价格)。

2、总政发行站所需35毫米拷贝,中影公司按每个支付制片厂发行权费一千元。

3、16毫米和8.75毫米拷贝暂不分摊发行权费。④

《暂行办法》从1980年起试行,在1980年以前的相当长时间内,中影公司一直按固定价格与制片厂结算故事片版权(发行权)费。1980年起实行按35毫米拷贝分摊发行权费的办法,故事片每个拷贝9000元,舞台艺术片每个7000元。不过《暂行办法》又规定了一个全年总平均拷贝数(110个),如果全年总平均数多于或少于此数的10%,则由中影公司统一按每部影片发行权费99万元,调整每个拷贝的价格。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如果某年全国制片厂生产的计划内故事片,平均每部卖出的拷贝数在100—120个(总政发行站购买的拷贝数不计在内,下同)之间,则每个拷贝价格按9000元计算,如果某部影片卖出一个拷贝,则影片发行权费为9000元,如果卖出200个,则发行权费为180万元。

如果某年全国制片厂生产的计划内故事片,平均每部卖出的拷贝数低于100个或高于120个,中影公司则统一按每部影片99万元计算出应支付给制片厂的发行权费总额,然后以发行权费总额除以发行拷贝总数,得出每个拷贝的价格,再按每部影片发行拷贝数算出影片发行权费。⑤举例说明:

如果某年全国制片厂共生产计划内故事片100部,平均每部卖出拷贝150个。那么中影公司应付给制片厂故事片发行权费总额100×990,000=99,000,000元,每个拷贝价格为99,000,000÷15,000=6,600元。如果某部影片卖出一个拷贝,则发行权费为6,600元,如果某部影片卖出200个拷贝,则发行权费为132万元。

如果某年全国制片厂共生产计划内故事片100部,平均每部卖出90个拷贝。那么中影公司应付给制片厂故事片发行权费总额100×990,000=99,000,000元,每个拷贝价格为99,000,000÷9,000=11,000元。如果某部影片卖出1个拷贝,则发行权费为11,000元,如果某部影片卖出200个拷贝,则发行权费为220万元。

这种发行权费结算办法虽然不能完全体现优质优价原则——总发行权费比较固定,拷贝发行总量大则单价低,拷贝发行总量小则单价高。但是却将影片发行权费同35毫米拷贝发行数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35毫米拷贝发行数量又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影片在城市的卖座情况,所以影片发行权费也就和市场紧密联系起来。⑥

如果电影制片厂的利润还象从前那样,几乎完全上交财政的话,虽然实行了新的发行权费结算办法,制片厂还不一定会去追求利润最大化。问题是,从1979年起,国家逐渐对国营企业实行了利润留成、“拨改贷”、第一步利改税和第二步利改税等经济体制改革,制片厂职工的集体福利和个人奖金等都和利润直接挂钩。此外,国家还给电影制片厂规定了利润指标,并且规定利润指标不能低于上一年度。在1986年5月召开的全国故事片创作会议上,时任电影局局长的石方禹曾披露过这些经济政策对电影制片厂的影响:

我国还有一个特殊条件,这就是国家历来把生产精神产品的电影制片厂同生产物质产品的企业一律看待,每一年都要向电影制片厂规定三大指标,其中最厉害的是规定利润指标,而且规定职工的物质生活福利要同利润指标挂钩。这还不算,还规定利润指标不能低于上一年度。因此之故,制片厂的厂长不能不绞尽脑汁去讲经济效益。⑦

以上种种经济政策共同促使了电影制片厂追求利润最大化,也就是一方面增加影片35毫米拷贝发行数量,另一方面降低成本。

讨论到这里,我们就能理解为什么出现本节开头提到的那场小小的风波了。1980年代中后期,电影制片厂之所以摄制了那么多的“粗制滥造”的“娱乐片”,其根本原因也在于此。

那么,为什么1980年代前期没有出现制片厂大搞“商业片”的现象呢?这是因为:第一、当时整个社会的文化氛围很好,为制片厂摄制艺术片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第二、整个电影系统的经济状况较好,电影制片厂的经济也处于最好的时期,有财力去摄制一些不赚钱甚至亏本——也就是所谓“叫好不叫座”的影片。据时任电影局副局长的季洪披露:“为实行优质优价,从1980年起,改变了中影公司与电影制片厂之间按固定售价结算的办法,采用按拷贝量结算,还调高了结算价格,使北影等六个老厂的平均成本利润率从1979年的30%,1981年提高到128%。”⑧

实际上,早在1980年,某些市场意识强的导演就摄制出了《神秘的大佛》(导演张华勋,北影厂出品)、《白莲花》(谢洪、张华勋导演,上影出品)等“商业片”,但招致的却是批评家的非难:“通过1980年的银幕,我们看到在电影创作中出现了一种新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有一种以招徕观众为目的、单纯追求票房价值的倾向。……社会主义国家的电影制作,绝不能走商业电影的道路,其理由是不言而喻的。”⑨

然而,由于电影观众人次、电影系统收入逐年下降,在1984年全国故事片创作会议上,时任文化部副部长,分管电影工作的陈荒煤说:

为什么今年这么多厂不搞武术片呢?大家可以看看《少林小子》,在国际上很轰动,为什么我们有钱不赚呢?我们一方面强调思想性艺术性,另一方面也不能把票房价值高的都看做商品化,向钱看。应当考虑观众心理,增强娱乐性,各厂要统筹安排,反映重大社会问题的题材和群众喜欢的样式都应引起重视。⑩

时任电影局局长的石方禹也说:

电影本来是能赚钱的,现在却面临收入危机。能赚钱的,让它不赚钱,甚至不以赚钱为然,这是正确的吗?电影每年给国家回笼十三亿人民币,全凭二、三钱一张票子集腋成裘,积少成多回笼的。十三亿,要拿多少个亿的商品才能从市场上回笼!(11)

电影主管部门领导开始公开地、大力地提倡摄制娱乐片,也就难怪1985年初,各电影制片厂拟拍摄的娱乐片占那么大的比例了。

1985年以后,经济因素和市场力量开始在以下几个方面决定了电影的生产与审查。

第一、电影制片厂倾向于摄制娱乐片,电影主管部门也鼓励制片厂摄制娱乐片,所以形成了娱乐片占电影年产量很大比例的局面,其中大部分还是粗制滥造的娱乐片。1985年的风波发生后,在1986年5月召开的全国故事片创作会议上,电影主管部门领导曾作过检讨,时任广播电影电视部(1986年1月,电影系统从文化部划出,与广播电视部合并成立广播电影电视部)副部长、分管电影工作的丁峤说:

列宁曾经说:“无产阶级的文学是最自由的文学。因为它不受金钱的支配。”遗憾的是,在1985年之初,在这个关系上我们没有摆正,有一个时候金钱也支配了我们的创作。所以,我们拍了一些格调不高、甚至低下的影片,也出现了粗制滥造的影片,受到了各方面的指责。在这个问题上,责任在文化部党组,责任在我,不在同志们身上。(12)

但是,虽然各制片厂纷纷拍摄娱乐片,电影发行放映部门也提高了影片租价和票价,电影系统还是没有走出经济困境。1988年7月,时任电影局局长的滕进贤撰文披露:

电影现状不但不容乐观,而且令人担忧。首先是电影市场萎缩,观众人数下降。1980年电影观众290亿人次,达到高峰,1986年下降了40亿人次,1987年又以月平均3000余万人次的幅度下降。国产故事片制片总收入逐年下降,制片总利润下降更多。其次是拍摄成本逐年上涨。自1980年以来,拍摄用的各种原材料分别上涨15%-361%,群众演员酬金增长125%-316%。第三是税收过重,制片厂已无力扩大再生产,无力进行技术改造。第四是受到多种娱乐形式的冲击,如电视、录像等现代化传播手段及舞厅、游乐场等。电影是在不平等的条件下同其他视听艺术竞争的。第五,电影体制与电影政策不完善,不能保证电影经济的发展。由此看来,电影业的翅膀沉重,腾飞困难。(13)

鉴于这一情况,在1988年的全国故事片创作会议上,电影主管部门领导又继续大力提倡摄制娱乐片。广电部副部长陈昊苏说:

去年12月我在中影公司召开的开发农村电影市场的会议上,希望电影产品的商业价值受到更多的重视。现在我郑重地提出,不要反对生产娱乐片,相反要提倡拍一些高水平的娱乐片。要想一些办法鼓励那些受群众欢迎的影片,其中包括娱乐片。如果数量掌握得恰当,高水平的娱乐片肯定能取得比较高的票房价值。将来我们能不能定期公布影片的上座率,或由电影主管部门发布发行奖呢?我想应该是可以的。这个问题我希望以后花一点时间展开讨论。而在今年确定规划的时候,可以把娱乐片的份量加重一点。希望我们的舆论不要反对。(14)

陈昊苏不仅提倡拍摄娱乐片,还建议给上座率高的娱乐片发奖。电影局长滕进贤也为摄制娱乐片的创作人员鸣不平:

多年来,娱乐片的生产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观众要看,制片厂离不开,而理论界轻视,评论界鄙薄,创作人员自卑。“格调不高”、“缺乏思想性”、“粗俗”等帽子,动不动就戴在娱乐片的头上。即使有人拍,也是硬着头皮,而不敢放开了拍。(15)

娱乐片被认为是拯救中国电影经济危机的救命稻草。笔者无意于非难电影主管和电影制片部门在当时的这一选择,实际上,在当时整个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电影部门也只能如此,如果一味地注重意识形态宣传或艺术探索的话,恐怕真的如某些电影界业内人士所说,会加速整个电影行业的灭亡。

第二、电影经济困难直接影响了电影审查。1986年,时任电影局局长的石方禹在全国故事片创作会议上说:

我们没有明确认识到应当把社会效益作为艺术品的最高准则和唯一标准。过分看重制片厂的经济困难,因此在审查影片把关时草率通过了一些社会效益不佳,或者低级庸俗的作品,这种情况在去年上半年尤为严重。……对有些后来受到中央领导及其有关部门和观众批评的影片。如《三宝闹深圳》、《海瑞骂皇帝》、《世界奇案的最后线索》、《蜜月的阴谋》等等,我们虽然有意见,而且感到不满意,但我们一反常态,不提意见,不说话,不提修改方案,草率地通过了。唯恐不通过它们或者提出修改要求,会给制片厂增加经济负担。

我们被制片厂的经济困难吓坏了,因而知其当为而不为之。(16)

电影制片厂经济困难对电影审查的影响可见一斑。1989年1月,时任广电部副部长的陈昊苏还说:

关于电影审查对于提高影片艺术质量起什么作用的问题,我曾经反复研究过。去年1月有记者提问:你们花了那么多功夫审查影片,为什么不能杜绝艺术质量低劣的影片出世?我当时答复电影审查是从政治上把关,不应该也不可能解决艺术质量问题,即是说,我们不能仅仅因为艺术质量不高而没有其他政治上、社会上的理由就对一部影片不予通过。鉴于现在有些艺术质量太低的作品不时出现,已经严重地损害了我们电影声誉,甚至使人怀疑电影的社会主义性质,那么它就不完全是一个艺术问题了。所以我准备改变方针,同意电影局的意见,从今年起,对艺术质量非常低劣的电影作品将采取严厉的立场,不予通过。(17)

从材料中可以看出,1989年以前,电影主管部门都不会因为影片艺术质量问题查禁影片。直到1989年,由于艺术质量太低的影片不时出现,影响到电影的“社会主义性质”,电影主管部门才考虑查禁一些“艺术质量非常低劣的电影作品”。也就是说,一般低劣的作品还是不会被查禁。

第三、对于少数影片,发行部门订购的拷贝数为零,市场通过其代理者——发行部门——在事实上起到了电影审查的作用。为此,在1989年召开的全国电影发行放映工作会议上,广电部副部长陈昊苏呼吁:

在今天这个会议上,我要特别呼吁发行放映部门对电影制片厂给以更多的支援。我明确地向中影公司提出,要想办法消灭零拷贝现象。作为制片部门,应该考虑观众的欣赏心理,多拍为观众喜闻乐见的影片。作为发行放映部门则应该认识中国观众的欣赏层次是复杂的,每一个层次都拥有广大的人群。发行部门在代表人数众多的观众群的同时,也不要忘记那些人数较少的观众群。有些影片可能曲高和寡,但每个城市各有一点观众,加在一起也会很可观,拷贝数是零,怎么能满足人们的要求呢?(18)

综上所述,因为电影系统的经济困难,电影主管部门一方面鼓励制片厂摄制娱乐片,另一方面还在审查时对粗制滥造的娱乐片大开绿灯。此外,电影市场还通过其代理者——发行部门直接行使电影审查的权力。可见,电影经济和市场因素对电影生产和审查影响之重大。

二、电影主管部门的对策

1985年以来,一方面,由于中国电影经济陷入困境,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的娱乐片大量出笼;另一方面,受所谓“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影响,一些“题材、主题、政治倾向”有问题的影片也不时出现。针对这一情况,电影主管部门在审查方面采取了以下种种对策。

(一)电影剧本备案与审查

1987年2月底到3月初,在广播电影电视部召开的全国故事片厂厂长会议上,中共文化和宣传部门领导提出了“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号召。时任中宣部副部长的贺敬之在这次会议上说:“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是你们会议的一个中心议题,这是很自然的。这场斗争不仅是文艺界、电影界,也是全党全国人民的一件大事。”他还明确规定了“文艺的主旋律”:“作品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思想内容,应该成为我们文艺的主旋律。我们的主旋律必须反映时代精神,塑造社会主义新人,给人们以鼓舞和鞭策,而不能贬低、丑化、歪曲我们的社会主义。这个主调、主旋律过去不能含糊,今后也不能含糊。”(19)

不过,在这次会议上,电影局领导又重申了电影剧本审查和投拍权归制片厂。时任电影局局长的石方禹在讲话中说:

中共中央4号文件有一段很重要的文字,谈到了制片厂把关问题。文件说:“对今后的作品,主要依靠编辑部、出版社、制片厂、剧院等到方面按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负责把关,不要禁忌甚多,忽‘左’忽‘右’,事事请示,妨碍文学艺术事业的正常发展”。这段话把厂长、副厂长以至文学部主任的职责和工作中应有的精神状态都说了。我们的理解是:4号文件重申剧本投产权归制片厂,这是中央对我们的信任,我们不要辜负中央的重托,而要认真妥善地行使好这个权力。(20)

也就是说,对于电影剧本的审查,执行的仍然是1979年12月文化部发布的《电影剧本、影片审查试行办法》,电影剧本由制片厂审定,并报送有关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和电影局备案。但是,在1987年前后,有些电影制片厂没有严格执行电影剧本备案制度,没有向电影局报送电影剧本、分镜头剧本备案。这样一来,电影局就无法了解制片厂的生产情况,也无法及时审核制片厂投拍的电影剧本,向制片厂提出修改或停拍要求。

1988年9月,电影局下发了“局电字(88)第538号”文件,要求各制片厂按规定向电影局报送电影剧本和分镜头剧本备案。但是,“有的制片厂(公司)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向我局报送电影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备案的情况未见好转。有的厂家直到影片完成送审后,才将剧本报来,使这项工作失去意义。”因此,1989年5月,电影局向各故事片厂(公司)下发了《再次重申各故事片厂报送备案剧本有关规定的函》,规定如下:

一、各故事片厂列入摄制计划的剧目,须于开拍前将电影文学剧本(定稿本)报局备案(一式十份)。

二、影片开拍同时,须将分镜头剧本(一式五份)报局备案。

三、报送备案剧本同时,应附各厂(或文学部)对剧本的意见。(21)

但是,1989年前后,一方面,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的娱乐片层出不穷;另一方面,有“资产阶级自由化”倾向的作品也时有出现。因此,1990年8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广播电影电视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故事片审查把关工作的意见》,取消了制片厂的电影剧本审查和投拍权。《意见》称:

由于各种主客观的原因,目前仍有一些主题、题材不好,粗制滥造,格调低下,追求感官刺激的故事影片不断产出,其中有的无法通过发行,造成人力物力的严重损失。为杜绝这种状况产生,进一步端正创作指导思想,明确方向,加强制片管理,严格审查把关,力争以更多的优质产品适应和满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广大观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求,今后各故事片厂在影片剧本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政府的有关领导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投产。同时,希望当地有关领导部门加强对故事片厂的具体领导,认真做好影片投产和双片送审的审查把关工作,以保证制片厂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22)

电影剧本的审查和投拍权被收归制片厂所在地省、市、自治区党委或政府有关部门。中共文化主管部门加强了对电影制片厂投拍剧本的审查和控制。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中有“其中有的无法通过发行,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等语,再次反映了经济因素对电影审查产生的影响。电影主管部门之所以要收回电影剧本审查和投拍权,一方面固然是为了控制影片政治倾向、提高影片艺术质量;另一方面则是为了避免制片厂的经济损失,因为制片厂是国营企业,制片厂的经济损失即国家的经济损失。

1952年私营制片机构国有化之后,全国电影制片厂全部是国营企业,这对电影主管部门的审查工作既是一个有利条件也是一个不利因素。有利的是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对电影制片厂的剧本、生产过程和完成片等实行全程严格审查和控制;不利的是为了避免经济损失,主管部门对制片厂已摄制完成的影片又不得不采取从宽审查的态度,尽量不查禁影片。

(二)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影的生产与审查

中共一贯重视对革命历史和革命战争题材电影的创作与生产。1979年,胡耀邦提出要重视创作“革命历史、革命战争和毛主席、周总理、朱委员长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形象的影片”。同年,聂荣臻也倡议要重视拍摄革命战争题材的影片。根据他们的指示,1980年3月,文化部召开了“革命历史与革命战争题材电影剧本创作座谈会”,5月,文化部下发了《关于重视对革命历史和革命战争题材电影创作和生产的通知》,要求电影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电影制片厂重视和抓紧有关题材剧本和影片的创作和生产。(23)

按《通知》的要求,1980年代初期,各制片厂先后拍摄了一批革命历史和革命战争题材影片,如《西安事变》(西影,1981年出品)、《南昌起义》(上影,1981年出品)和《风雨下钟山》(八一,1982年出品)等。但是,由于拍摄革命历史和革命战争题材的影片成本较高,当时这类影片在影片总量中所占比例很小。

1980年代中期,电影系统经济陷入困境以后,制片厂拍摄这类影片就更少了。这种现象引起了中央领导的不满。1986年5月,在全国故事片创作会议上,时任广电部部长的艾知生曾透露:

革命历史题材也非常重要,中央最近专门强调要创作出一批影视作品对青少年进行教育,这是中央对我们的殷切希望。后年是“三大战役”胜利四十周年,我们一定要抓好重大题材重点影片的创作生产。(23)

然而,就在同一次会议上,时任电影局局长的石方禹却指出了拍摄“革命历史题材”影片的实际困难:

对于反映革命历史、革命战争和表现革命传统的题材,则放任自流,没有规划,没有提出指令性要求。我们被制片厂的经济困难吓坏了,因而知其当为而不为之。我们敢于下达反映现实生活的指令性任务,是因为这一类题材的制作成本一般要低一些,制片厂负担得起,而反映革命历史,特别是反映革命战争题材的影片,制作成本要高得多,动辄数百万,我们唯恐下达指令性任务,一旦制片厂伸手要求经费资助,我们将无以应付,拿不出钱向制片厂投资拍摄这一类题材的影片。

石方禹还代表电影局向有关部门提出两点要求:一、给制片厂和其它电影企业减免税额,让制片厂从目前仅能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困境中摆脱出来,多积累资金以便投资于重大的革命历史题材的影片制作;二、从电影行业每年上交的税利中回拨一定数目的款项给电影局,以便用于向制片厂下达反映革命战争和革命历史题材的指令性任务时,向制片厂进行投资。(24)

1987年9月,中共有关部门同意了电影局的要求,设立了“摄制重大题材故事片资助基金”。“资助基金在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发行成本中提取。提取比例暂定为每年国内电影发行收入与电影发行权费支出差额的1.5%。”资助基金用于对“每部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片耗资超过200万元,重大现实题材影片耗资超过150万元以上的部分予以资助”。(25)

同年,中央还批准成立了“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副部长丁峤担任,副组长由解放军总政治部文化部副部长徐怀中担任,成员有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局、中央电视台、解放军军事科学院等单位的领导。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国重大革命历史题材故事影片和电视剧的创作;对于重大革命历史题材进行宏观规划,加强统一协调;负责审查,通过重点剧目的剧本,审查节目。

对于什么是重大革命历史题材,有关部门还作出了明确地规定:1、1921年中国共产党诞生到新中国成立前党所领导的革命斗争;2、以党和国家领导人为表现对象的作品;3、新中国成立后某些重大事件,如抗美援朝等。除此之外的革命历史题材不在领导小组工作范围之内。

领导小组以中央书记处提出的“革命历史题材作品必须遵循的四条原则”为指导创作思想,即:1、为塑造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光辉形象,再现历史的真实,在反映革命历史题材的作品中,用文艺形式塑造当时领导人的形象,原则上是允许的;2、严格把握历史的真实,不要拔高,为慎重起见,凡出现我党领导人形象的电影、电视和戏剧,在公演之前,一律经中央领导同志审查;3、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现任党和国家领导人,一般不要以文艺的形式出现;4、以各种文艺形式出现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一律讲普通话,不宜再用方言。

此后,凡属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影剧本均需经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方可投入拍摄。电影剧本的审查程序为:1、各电影制片厂正式审查通过;2、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通过;3、附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书面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查。电影双片审查程序为:1、电影制片厂审查通过;2、电影局审查通过;3、报领导小组审定。最后,凡出现中共领导人形象的影片,在公映前,还需经中央领导审查。(26)

自1987年以来,电影主管部门一方面加强了对“重大题材”特别是“重大革命历史题材”故事片的审查,另一方面又逐渐加强了对此类题材影片的资助力度,双管齐下。到1989年建国40周年时,各厂摄制出了一批“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献礼影片,如《巍巍昆仑》(八一)、《开国大典》(长春)和《百色起义》(广西)等。

(三)电影分级制度

早在1981年,《人民日报》就刊载了一些介绍国外电影分级制度,建议国内也实行类似制度的文章。题为《“儿童不宜”》的文章写道:

美国把电影分为四级,除了不适于儿童的以外,还有一种GP级,意思就是儿童可以在大人的带领下去看。我访问美国时看的《星球大战》,就是列为GP级的。起初我有点奇怪:这部片子既没有黄色的东西,也没有渲染暴力,有什么不放心呢?后来一想,大概是因为片子里有一些奇形怪状的星球人,可能会使孩子有点害怕,有个大人在旁边陪看总好一些吧。香港似乎没有分得这样细,凡是色情片或恐怖片只是注明“儿童不宜”。不过美国也好,香港也好,实际上那种限制是靠不住的,不过是那么回事罢了。有时,“儿童不宜”倒反而成一种广告。

不过,在广告上或售票处注明一下,使做父母的不要带孩子来看,总比不注明好。(27)

作者介绍了美国和香港的电影分级制度,并认识到这种限制是靠不住的,有时候反倒成为一种广告。不过作者还是建议在影片广告或售票处注明“儿童不宜”字样,以保护儿童稚嫩的心灵。

不久后,《人民日报》又刊载了另一位作者写的《再谈“儿童不宜”》一文:

为了保护孩子们的身心健康,一个时期以来,社会上许多人曾呼吁要对某些有恐怖镜头的电影注明“儿童不宜”。不知何故,这个建议至今未被采纳。最近看了《神秘的大佛》,深感有重申这种要求的必要。

你看,银幕上左一张、右一张狰狞可怖的怪面,一个个激烈搏杀的血淋淋镜头,再配上对神经有强烈刺激的音乐,不要说是孩子,就是一些大人也为之心悸。这种使人感到恐怖的电影,孩子们能从中得到多大的教益,不能不打个问号。

记得五十年代曾放映电影《夜半歌声》,听说那张被硫酸腐蚀得可怕的脸曾吓坏过孩子。后来这部电影没有看到再上映了。现在,对类似的电影固然不必禁演,但加些限制,注明一下“儿童不宜”,总是必要的吧!(28)

然而,舆论要求归舆论要求,1980年代初期,电影主管部门并未实行电影分级制度。也许电影主管部门正是担心实行电影分级制度一方面会鼓励制片厂拍摄更多的“儿童不宜”影片;另一方面又会为此类影片做广告吧!

1980年代中期,娱乐片大量出现,影片中表现男女情爱和性爱的场面逐渐增多,呼吁实行电影分级制度的声音再度响起。在《电影分“级”行不行?——向电影审查进一言》一文中,作者颖人写道:

最近,西影厂的《海滩》,在北京工人中放映,被不少人指责为“教唆”片。这是因为影片中有长久的接吻镜头和晚上青年男女在草堆上“相好”的镜头。我个人并不同意一有这类镜头,(不顾它在电影中的作用如何)就斥为“教唆”。但是我也并不主张让少年儿童去看这类镜头。……我是主张,文化部电影局在审查故事影片时,在“通过”后,应该给该片分级。当然不一定像美国一样分得那样细,但至少应该分准不准电视台播映、准不准少年儿童观看,或者是否老少咸宜。这个“级”不是指影片政治、艺术质量的高低,仅仅表明影片的放映范围。(29)

1987年,电影主管部门成立了电影法规起草小组,开始起草有关电影审查方面的法规。1988年,起草小组完成了《电影审查条例》修改稿,《电影通讯》1989年第1期全文刊载了修改稿,供社会各界讨论,以广泛征求意见。

《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含有以下内容的电影,限制少年儿童(指十六周岁以下)观看:1、有强奸、盗窃、吸毒、贩毒、卖淫等情节;2、容易引起少年儿童恐怖的暴力、凶杀、打斗情节;3、表现性爱情节;4、表现社会畸形现象。”(30)电影主管部门拟实行电影分级制度。

1989年4月,在《电影审查条例》(修改稿)未被正式批准发布前,广播电影电视部下发了《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决定从1989年5月1日起,正式实行电影分级制度。

《通知》主要做了如下规定:第一、划定“少年儿童不宜观看”(以下简称“少儿不宜”)的影片的标准。1、凡有强奸、盗窃、吸毒、贩毒、卖淫等情节的影片;2、凡有容易引起少年儿童恐怖感的暴力、凶杀、打斗情节的影片;3、凡表现性爱及性行为情节的影片;4、凡表现社会畸形现象的影片。第二、凡经部、局审定为“少儿不宜”的进口及国产影片,均应在片头加印“少儿不宜”的字样,以示与成人片的区别。第三、放映(播放)“少儿不宜”影片的具体办法。1、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和一切放映单位,均不许组织少儿专场放映;2、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不许租供中小学少儿观看;3、凡实行售票放映的放映单位,对少儿一律不售门票,不许少儿入场(售票、入场时需检验学生证或户口本等有关证件);4、不提供农村流动放映队放映;5、不得提供电视台播放。(31)

《通知》虽然声明了“对部分影片实行分级制度,决不意味着对影片审查标准的改变。”但这个声明却有些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意味,实行了电影分级制度以后,拍摄“少儿不宜”的影片,也就是“有强奸、盗窃、吸毒、贩毒、卖淫、暴力、凶杀、打斗、性爱及性行为”等情节的影片就有其法规依据了,这明明意味着电影审查标准的放宽。

电影主管部门之所以于1989年5月开始实行电影分级制度,一方面固然如《通知》中所宣称,是为了“保护广大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却是被电影行业经济困境所迫,以实行电影分级制度,放宽电影审查标准,拍摄“成人影片”来挽救整个中国电影行业。

综上所述,1980年代中后期,由于中国内地政治、经济和文化大环境的变化,特别是由于电影经济形势严峻这一直接原因,市场因素逐渐对电影生产与电影审查发挥了重要影响。

这一时期,电影生产机构生产了许多粗制滥造的娱乐片。电影主管部门一方面鼓励生产机构拍摄娱乐片,对娱乐片的审查大开绿灯并实行了电影分级制度,向“市场”妥协;另一方面又加强了对电影剧本的审查,设立了“摄制重大题材故事片资助基金”,成立了“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采取种种措施保障“主旋律”影片的摄制。权力与市场从博弈逐渐走向了共存共荣的状态。

①夏衍,《讲一些我的看法——在全国故事片编导创作会议上的讲话》(1985年3月15日),《电影年鉴》1985年第85页。

②夏衍,《关于反映当前沸腾时代的题材问题的通信》(1985年5月31日),《电影年鉴》1985年第87页。

③《反映当前生活的影片太少,艺术上普遍粗糙,故事片生产令人担忧》,《人民日报》1985年6月15日。

④《关于一九八零年至一九八二年电影故事片厂与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影片结算暂行办法》(1980年12月25日),《文化工作文件资料汇编(四)》(1979-1980),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88年,第139-140页。

⑤可参考童刚(时任电影局副局长),《一个被忽视却不能忽视的因素》,《电影艺术》1985年第12期,第39页。

⑥对于1980年改革后的故事片发行权费结算办法,很多电影研究者产生误解。例如,有研究者认为,故事片35毫米拷贝发行数量在100-120个之间时,按每个拷贝9000元计算发行权费,低于100个或高于120个时,发行权费一律为99万元。“影片卖给中影公司的单价高不过108万元、低不下90万元。”见倪震主编,《改革与中国电影》,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1994年,第46页。还有一些学者甚至忽略了1980的故事片发行权费结算办法改革。例如,有学者认为,“当时(指1980年代中期,第五代导演崛起时)任何一部影片,不管有没有观众,即使放完一场就收进片库,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也会以统一收购价70万元‘通吃’。”见陆绍阳著,《当代中国电影史:1977年以来》,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72页。

⑦石方禹,《我对端正电影创作指导思想的认识》,《电影年鉴》1986年,第三部分第11页。

⑧季洪,《发行放映工作亟待改革的一些问题》,《电影通讯》1983年第4期,第9页。

⑨林杉,《总结经验,提高质量——简评1980年的我国电影创作》,《人民日报》1981年3月4日。

⑩陈荒煤,《一个新的严峻的历史考验——从1983年展望未来》,《电影年鉴》1984年,第109页。

(11)石方禹,《关于当前电影创作的几个问题》,《电影年鉴》1984年,第113页。

(12)丁峤,《进一步端正创作指导思想,繁荣社会主义电影创作》,《电影年鉴》1986年,第三部分第5页。

(13)滕进贤,《寻求中国电影发展战略》,《人民日报》1988年7月19日。

(14)陈昊苏,《创造中国电影更加光辉的未来》,《电影年鉴》1988年,第三部分第3页。

(15)滕进贤,《稳步前进,寻求突破》,《电影年鉴》1988年,第三部分第6页。

(16)石方禹,《我对端正电影创作指导思想的认识》,《电影年鉴》1986年,第三部分第12页。

(17)陈昊苏,《关于娱乐片主体论及其他》,《电影年鉴》1989年,第10页。

(18)陈昊苏,《我心中的太阳》,《电影年鉴》1989年,第290页。

(19)贺敬之,《关于当前文艺战线的几个问题——在全国故事片厂厂长会议上的讲话》(1987年3月2日),《电影年鉴》1987年,第一部分第1、6页。

(20)石方禹,《迈出新的更为坚实的步伐——在全国故事片厂厂长会议上的讲话》(1987年2月23日),《电影年鉴》1987年,第一部分第15页。

(21)《再次重申各故事片厂报送备案剧本有关规定的函》(1989年5月6日),《电影管理条例读本》,北京:新华出版社,1997年,第163页。

(22)《关于加强故事片审查把关工作的意见》(1990年8月28日),《电影通讯》1991年第11期,第2页。

(23)《文化部关于重视对革命历史和革命战争题材电影创作和生产的通知》,《文化工作文件资料汇编(四)》(1979-1980),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88年,第114—115页。

(24)艾知生,《发展电影事业的几个问题》,《电影年鉴》1986年,第三部分第3页。

(25)石方禹,《我对端正电影创作指导思想的认识》,《电影年鉴》1986年,第三部分第12页。

(26)详见《设立摄制重大题材故事片资助基金规定》(1987年9月11日),《电影法规汇编》,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1994年,第329-332页。

(27)以上材料详见李文斌,《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成立》,《中国电影报》1987年第23期。

(28)王澈,《“儿童不宜”》,《人民日报》1981年5月13日。

(29)张何平,《再谈“儿童不宜”》,《人民日报》1981年8月22日。

(30)颖人,《电影分“级”行不行?——向电影审查进一言》,《电影评介》1985年第9期,第3页。

(31)《电影审查条例》(修改稿),《电影通讯》1989年第1期,第4页。

(31)《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1989年4月),《电影年鉴》1990年,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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