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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35;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06)06-0070-03
在现代数字化信息技术日益普及发展的情况下,数字化信息技术与现代治理理论的互动,促使治理过程从现实治理走向电子治理。电子治理是现实治理在虚拟空间的映射和延伸,是超越现实治理局限性的一种有效工具,其优越性和进步意义无可置疑。然而,电子治理具有自然科学属性,它本身不具备政治能量,不能自发地对社会施加作用力并产生相应的社会效应,因而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运行机制,引导、促进和保障电子治理有效地实施。
一、构建电子治理运行机制的基本原则
电子治理运行机制是联系电子治理主体(公共机构、私人机构或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体)与其客体(凡是仅依靠政府难以处理或不适合政府独自裁决的问题)相互适应的纽带和桥梁。电子治理运行机制如同一只看不见的手,主导和操纵着电子治理主体与其客体按照一定规则相互作用,从而产生持续化的电子治理效应,吸引和凝聚多种社会力量参与解决社会共性问题尤其是重大疑难问题。因此,电子治理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合法性原则。电子治理并非是一种正式制度,而是借助于数字化信息手段所具有的扩散力和渗透力来谋求某种社会共识或社会认可,在处理公共问题中实现政治学意义上合法性的过程。所谓合法性,即电子治理的权威性和运作方式能够被社会广泛认同、接受或服从。尽管这种合法性并不完全具有法律意义,但是符合广大公民和社会机构的公共利益要求。具体说来,其合法性原则主要表现在,不断地扩展数字化参与的空间,利用虚拟的方法最大限度地进行全方位、多侧面、多角度的沟通与交流,为增强广泛的社会共识和政治认同感建立制度环境,以此促使电子治理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与赞同。不言而喻,脱离这种合法性原则;电子治理运行机制的存在将受到质疑。
第二,协调性原则。所谓协调性原则,即在电子治理过程中,不需要国家或政府的强制力量制约信息的传播与交流,而是由电子治理主体采用协调方式促进信息流动,尤其是理顺各种信息分歧或对立关系,使其在和谐平等的信息环境中求大同存小异,产生协同效应。如果在电子治理运行机制中强调控制的作用,而忽视协调的功效,那么电子治理将堕入传统治理的陷阱,驰向背离电子治理本质意义的误区。
第三,责任性原则。电子治理是挖掘数字化信息方法所特有的精确性和迅捷性潜力,来履行信息时代赋予人类的一种社会责任。这就要求构建电子治理运行机制必须坚持责任性原则,即电子治理主体要对各自的行为负责,尤其是具有重要社会职能的机构(如政府机构等),必须严格按照电子治理规制操作,否则就是失职或丧失责任感。事实上,责任性原则落实得越彻底,电子治理运行机制就越严密,治理的绩效就越有保障。
第四,法治性原则。电子治理应该是在法律制度约束下的信息化工具,这就意味着构建电子治理运行机制需要坚持法治性原则,即建立有关电子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作为从事电子治理操作的准则,任何电子治理主体都必须依据相关法律行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行为凌驾于法律之上。同时还要深度开发数字化信息技术,用于规范和管理各种社会秩序、民主参与等重点领域,如大力倡导政府网络采购、电子审批、网络选举、网络参与、信息权利保障等,从而进一步削弱或消除现实治理中的人为干扰因素,提高依法治理的水平。可见,没有法治性原则,电子治理运行机制就将存在严重缺陷,电子治理的目标和效益就难以实现。
第五,互动性原则。电子治理不仅是一种现代治理的先进手段,更是有效利用数字化信息工具进行双向交流与反馈的持续互动的过程。这就要求电子治理主体一方面要积极主动地利用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如法律条文、方针政策、政府预算等公共信息,其中一些重大政治信息更应通过数字化信息渠道提高其透明度,从制度上充分体现和保障现代民主政治主张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对广大公民及社会机构提出的各种要求、建议或意见要通过信息网络及时而又负责任地作出回应,改变现实治理中无故延迟回应或形成“黑洞”效应的被动局面。通过多种信息反馈通道,如网络咨询热线、求助电子信箱、电子民意留言板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由此治理主体能够高效地收集大量的有用信息,从而掌握治理的主动权。就是说,按照互动性原则构建电子治理运行机制,有助于增强电子治理的活力,提高电子治理的效率与效果。
二、构建电子治理运行机制的基本思路
电子治理是现代治理理论和数字化信息技术相互融合的产物,是一种复合型运行机制。现代治理理论是电子治理的内在灵魂,而数字化信息技术是电子治理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数字化信息技术要通过现代治理理论发生作用。在构建电子治理运行机制过程中,既要研究其内在要求,又要分析其外在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使电子治理运行机制具有较为完善的系统性。
(一)建立满足电子治理内在要求运行机制
现代治理理论的主要观点与原理构成了电子治理的基本内涵,同时也决定了电子治理的主要功能。因此,现代治理理论对于构建电子治理运行机制具有以下内在要求。
首先,建立网络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是现代治理理论的一个核心内容,也是电子治理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为了充分发挥信息公开在电子治理过程中的作用,必须建立网络信息公开制度。根据现代治理理论对信息公开的要求,网络信息公开制度应主要包括三个内容:一是制定豁免网络信息公开的法律条款。从法律的角度保护国家机密、合理的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信息,重申这些特殊涉密信息绝对不允许利用网络媒体披露的规定,采用强制性豁免公开方式。对于符合豁免公开条件,但公开与否可以由某些机构裁决的涉密信息,如公开后可能妨碍国家事务及社会安全、损害经济利益等信息,要根据自由裁量豁免公开的具体情节来决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在网络媒体中披露。二是制定网络公开信息的法律条文。凡属于豁免网络公开信息以外的信息,都可以通过网络媒体向社会公开,公众对其具有知悉权。拥有这些信息的机构都有义务借助于网站将其发布,尤其是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正面或反面信息更应利用网络媒体传播,最大限度地实现家喻户晓。三是制定惩办阻碍网络公开信息行为的法律法规。为了保障网络信息公开制度的有效性,对于妨碍网络信息公开的舞弊行为,要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对其造成的社会后果,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其次,构造网络化公共服务制度。提倡公共服务是现代治理理论的一个重要理念,也是实施电子治理的一个关键内容。借助于现代信息网络打破时空界限,将公共服务瞬间延伸到社会每一个角落,产生零距离服务效应,从而提高公共服务的影响力。为了使网络化公共服务更有助于电子治理的实施,需要将网络化公共服务制度化,作为电子治理运行机制的一个核心内容。网络化公共服务制度具有三个基本内容:一是建立“以服务对象为本”的网络化体系。电子治理主体利用现代信息网络多样化功能,将公共服务理念融入数字化信息技术中,以社会服务对象为中心,满足共性服务与个性服务双重要求,以此提高社会对公共服务的满意度。二是建立“以服务信誉为本”的网络化协约。电子治理主体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手段向社会公开服务信誉承诺,与服务对象形成服务契约关系,以此警示电子治理主体的自律性,提高社会对电子治理主体的信赖程度,缓和公共服务中多种供需矛盾。三是建立以“接受监督为本”的网络化条例。电子治理主体利用网站开辟“服务监督热线”、“服务监督留言板”等多种反馈通道,为社会反映其公共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提供迅捷的操作手段。在这个过程中,电子治理主体高效地获取各方面反馈信息,缩短纠错时程,提高纠错能力,不断地缩小或消除公共服务中存在的偏差。
第三,建立网络化参与制度。建立参与制度是现代治理理论的一个积极主张,也是电子治理追求的一个主要目标。为了使参与制度成为电子治理创新发展的一个重要保障,必须建立网络化参与制度。网络参与制度主要涵盖三个内容:一是建立网络参与公共决策章程。利用电子信箱、互动热线等形式为全社会提供参与公共决策的信息化渠道,采用激励或引导的方式吸引所有受公共决策影响的广大公民或社会机构投入网络参与,使公共决策质量在网络民主的支持下取得实质性提高。二是建立网络化质询规则。允许广大公民应用专门电子社区讨论等形式对某些社会规章制度发表看法,或直接通过电子邮件向规制机构(规制制定者)提出疑问,并由规制机构做出回应,以减少规制机构受被规制利益集团“糖衣炮弹”侵蚀的机会,避免规制失之偏颇,使其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三是建立网络化公共表决制度。对于一些需要公共表决的重大社会事务,利用现代信息网络表决或电子表决器表决等形式,提高公共表决的参与率,弥补代议制由少数代表代替绝大多数公众表决的缺陷,切实提高公共表决的实效。
(二)建立符合电子治理外在条件运行机制
数字化信息技术是电子治理的一种有效工具,以因特网为标志的信息网络是电子治理的主要载体,电子治理需要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数字化信息环境中运作并发挥作用。技术投入、人才投入和资金投入是实现电子治理的重要基础,也是构建电子治理运行机制外部环境的基本要求。
首先,建立技术投入管理体制。在建设电子治理工程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数字化信息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需要进行数字化信息技术开发与创新。这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从技术投入的角度来看,还存在许多阻碍电子治理顺利实施的因素,如数字化信息技术不够先进、一些核心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依赖于进口、各个领域信息化基础建设不够完善等。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认真研究和制定有效的技术投入管理体制,从本国国情出发,选择一条切合实际的技术投入路线。在加强技术投入管理的基础上,将引进技术与国有技术、进口设备与国产设备有机结合起来应用,将技术引进、开发技术的关注力集中到某些建设需求的关节点上,把技术投入的目标放在尽快取得实效、稳步发展方面,这对于发展中国家建立电子治理技术投入管理体系十分重要。
其次,培育人才投入市场体系。在创建电子治理运行环境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多种人才投入,既需要数字化信息技术的硬件人才,又需要其软件人才,还需要其管理人才等。电子治理是一种普及性的社会行为,众多的公共机构或私人机构都具有合理的电子治理主体身份。但这些机构都严重缺少数字化信息技术人才,人才投入将成为这些机构参与电子治理的重要条件。由此引进专门的高级技术人才,必然导致参与电子治理的成本增加,甚至成为影响这些机构参与电子治理的瓶颈。对此,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IT外包的经验,建立电子治理技术市场,电子治理技术开发与应用由专门的企业来做。参与电子治理的机构即电子治理主体可以与电子治理技术企业签订协议,电子治理企业负责技术方面的工作,电子治理主体进行宏观管理并提出各种要求。通过电子治理企业与电子治理主体的充分整合,既为IT领域开辟了一个新的应用市场,又减轻了电子治理主体缺乏有关高级人才的压力。但需要强调的是,由于电子治理是一个与政治关系密切的数字化工程,所以对于电子治理的市场化运作应该加强法治安全管理。
第三,创立资金投入社会化规则。在构建电子治理基础设施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作为保障,资金投入成为直接关系到电子治理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发展中国家最突出的一个问题是资金力量严重不足,这对于电子治理建设十分不利。因此,在实施电子治理建设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必须拓展筹集资金的思路,建立合理的资金投入体系。在加大财政投资支持电子治理发展力度的同时,探索资金投入有利于电子治理发展的新途径。制定资金投入市场化运作规则,鼓励社会具备投资能力的机构对电子治理建设进行长期、定期或短期投资,以解决电子治理初期建没或中长期建设资金缺乏的困难。这对于资金贫乏的发展中国家及其某些落后地区实施电子治理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综上所述,在探讨构建电子治理运行机制过程中,必须对现代治理理论与数字化信息技术进行全方位的分析与透视,实现二者的全面整合,坚持电子治理基本原则,分析和归纳出保障数字信息技术方法应用于现代治理的新要求、新途径及新规律,从而构筑电子治理运行机制的基本框架。毫无疑问,理论上的不断深入探讨一定会推进电子治理实践的发展,而电子治理实践的发展又会不断地丰富电子治理理论,从而使现代治理理论同数字化信息技术实现更好地融合和统一,使电子治理机制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充分发挥其治理功能。
收稿日期:200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