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庭湖区土地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措施论文_李军

洞庭湖区土地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措施论文_李军

湖南城市学院管理学院 湖南 413000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各地区的土地资源开发力度逐渐增强,过度的土地资源开发对我国生态环境形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洞庭湖地区是我国著名的湿地生态区域,其中复杂多样的湿地类型与丰富的生态资源中蕴含了大量的生物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及气候资源等等。现阶段,洞庭湖地区的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给当地的生态环境带了很多问题,本文简要分析了洞庭湖区土地资源开发中的生态问题,进一步探究了洞庭湖区土地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措施。

关键词:洞庭湖区;土地资源;生态保护

我国洞庭湖地区土壤肥沃、土地资源丰富、湿地面积较广,其中农业、林业经济发展势态良好,洞庭湖地区内部的土地资源开发程度较深,当地政府充分利用地区内部的土地资源,形成了得天独厚的农林渔业经济行业的发展环境,带动了当地整体社会经济的发展[1]。但是在对其地区内部的土地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如:盲目开发利用造成土地调蓄功能衰退、湿地生物多样性降低、区域内部环境污染情况加剧、区域内部的土地适宜性严重降低。针对此种情况,当地政府要积极采取相应对策,加大力度维护现有湿地面积、科学合理开发土地资源、保护洞庭湖区湿地内部生物多样性、健全湿地保护的相关法律,将洞庭湖区域内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保护区域内部生态环境稳定。

一、洞庭湖区土地资源开发中的生态问题

(一)盲目开发利用造成土地调蓄功能衰退

近年来,洞庭湖区域内部开发力度较大,各种堤坝、农业用地、居住用地被大面积的开发,具有关报道“洞庭湖区域中湖泊面积减少了1659km2,减少调蓄洪水能力8.00×109m3;其中,湖泊水面净减38.1%,湖容净减40.6%”,这组数据明显表示出过度的土地资源开发及利用破坏了当地的生态平衡,致使洞庭湖区域土地调蓄功能衰退[2]。

(二)洞庭湖地区的湿地生物多样性降低

洞庭湖内部的土地资源过度,从而使其区域内部的湿地生物多样性降低。洞庭湖内部有很多具有极大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他生物,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使这些野生动物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家园,甚至暴露在人们的视线中并遭到猎杀,使很多野生动物物种濒临灭绝。这些均是由于洞庭湖地区在土地开发的过程中没有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而造成的。

(三)区域内部环境污染情况加剧

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必然伴随着水土流失、建筑垃圾、湿地范围减少、秸秆燃烧过量、农药化肥残留、农林废弃物过多,工业废物排放及生活垃圾不标准处理,等等,这些情况均导致洞庭湖区域内部的生态环境平衡遭到破坏,空气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及生活垃圾污染等各种污染情况加剧,不仅是人们的生活环境受到破坏,洞庭湖区域内的生态系统也面临着危险隐患[3]。

(四)区域内部的土地适宜性严重降低

洞庭湖的土地资源开发用途主要包括:农业用地开发、工业用地开发、畜牧业用地开发、林业用地开发及生活用地开发,这些不同用途的土地开发促使洞庭湖内部的土壤潜育化情况严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区域内部土壤的适宜性,从而形成“垸老田低”的现象。尤其是农业用地部分,大量的农药灌溉与水流方向改造使土壤中的水、肥、热、气等矛盾激化,对洞庭湖地区的整体农业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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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洞庭湖区土地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措施

(一)维护现有湿地面积

要想在洞庭湖的土地资源开发过程中保护区域内部的生态环境,首先要做的就是要维护现有的湿地面积。洞庭湖湿地具有蓄水、控水、控洪的功能,近十几年来洞庭湖地区的由于过度的围垦及排水,导致湿地面积逐年减少,湿地对水资源的调控能力也随之弱化,致使洪涝灾害频发。因此,有关部门要想保护洞庭湖区域内部的生态环境,就要严格控制区域内的现存湿地面积,明确洞庭湖对长江及其支流的水资源调控作用,并进一步设计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清淤蓄洪”、“退田还湖”、“封山育林”等政策,充分平衡洞庭湖湿地保护与农林渔业开发之间的关系,加大力度控制湿地开发规模,强化洞庭湖湿地的控洪能力[4]。

(二)科学、合理开发土地资源

洞庭湖区域的有关负责部门要想保护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就要协调好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具体实施方法可以针对以下几点开展:在湿地的内环敞水带地区要确保水深≤2m,其中包括:湖泊湿地、河流及沟渠等部分,并且要充分考虑不同水源类型的不同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湖泊区域采取生态分层农业模式,建立“低水养殖,高水蓄洪”的开发模式;在湿地地区的中环季节性淹没带部分,要严格遵循“洪水期淹没,枯水期暴露”的自然特点,对养殖业、畜牧业倡导季节性养殖;在湿地区域内部的外环渍水低地部分,工在人员要针对渍害低位田进行维护,大规模发展“水田稻鱼共生”的养殖模式。

(三)保护洞庭湖区湿地内部生物多样性

要想在洞庭湖的土地资源开发过程中保护区域内部的生态环境,还要对洞庭湖区域内部的生物物种进行保护。近几十年来,洞庭湖区域由于被过度开发导致很多生物物种失去生存环境,从而物种生存量减少,又或是遭到大规模的猎杀、贩卖,导致洞庭湖区域内部的生物多样性大大降低,生态平衡遭到破坏,洞庭湖湿地的生态功能也日益退化。因此,有关部门要针对这个现象采取相应的举措,在土地资源开发的过程中,重点关注对湿地内生物物种的保护,为生态平衡提供保障。对洞庭湖湿地的保护与管理当面,当地政府要采取强行的行政干预措施,并引进先进的生物保护技术,防止各种污染源进入湿地,对湿地及水中的生物进行保护;还要扩大洞庭湖湿地的生物保护区,根据湿地内部不同功能采取不同的保护等级及手段。

(四)健全湿地保护的相关法律

要想在洞庭湖的土地资源开发过程中保护区域内部的生态环境,当地政府还要建立健全的洞庭湖湿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将水利、航运、血防、渔政、农林等多个领域纳入法律监管范围,设立多个领域分管部门,全力打造出一个多角度、多元化、多层次的,能够充分调动各政府职能部门积极性的湿地保护工作监管机制,促进洞庭湖湿地的治理新局面。

结语

综上所述,洞庭湖地区是我国重要的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区域,面对土地资源过度开发利用引起的严峻生态环境问题,有关部门要充分给予重视,制定相关对策,及时制止生态环境恶化。当地政府要针对洞庭湖地区的湿地环境、土地资源、湿地生物环境等多方面进行政策调控,并进一步推出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强制性手段控制土地资源开发的上报数量、开发方式、开发途径及用途,全面保护洞庭湖地区的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李爱年,彭本利.整体性治理视域下洞庭湖湿地一体化保护法治研究[J].时代法学,2017,15(03):3-10.

[2]杨芳.加快推进环洞庭湖区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探索[J].城市学刊,2016,37(01):9-14.

[3]陈哲夫,肖化顺,陈端吕.洞庭湖湿地研究进展[J].绿色科技,2015(12):20-23.

[4]谢力民,覃永晖,刘建,赵卓.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土地效益整治探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02):104.

基金项目: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基地项目(17JD12);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一般课题(XSPYBZCOO4);湖南省教育厅一般课题(16C0315)。

作者简介:李军,(出生年月:1982.09--),男,讲师,中级经济师,籍贯:湖北洪湖,研究方向:土地经济

论文作者:李军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9年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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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庭湖区土地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措施论文_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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