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分配起点的不公平:基于“机会均等”标准的研究_社会结构论文

现阶段我国分配起点的不公平:基于“机会均等”标准的研究_社会结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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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现阶段分配领域的非公平性已十分突出,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学界也从各个角度对此进行研究,取得不少成果。但这些研究有一种趋势:要么倾向于分配结果或分配过程,要么倾向于二者的结合,而涉及分配起点的研究①比较少,分配起点研究一定程度上被忽视了。

实际上分配起点是分配领域中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决定分配过程从而也间接决定分配结果。分配起点是分配的初始状况,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们所处经济社会结构(所有制、城乡、地区、产业和财富结构等)以及个人天赋、教育等水平的差异,可称为“结构非公平”;二是人们拥有的要素在经济社会结构中自由流动机会的状况,可称为“机会非公平”。前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指出:“相对于收入分配来说,更为严重的是起点不公平。先天的不公平是客观存在的,人们的禀赋、出身家庭的贫富、所处地区的自然条件有差别。但是后天的起点不公平就有关社会政策的选择。人们主要的不满是受教育的机会、健康的机会、迁徙的机会等等的不公平。”[1]显然楼继伟把分配起点非公平分为先天非公平和后天非公平,这与本文“结构非公平”和“机会非公平”划分基本一致。就二者特性而言,在经济社会的初始发展阶段,经济社会结构非均衡以及个人天赋、教育水平的不同很难在短期内消除,分配起点具有很强客观性。人们在所有制、城乡、区域、产业和财富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就决定了人们在分配过程中的地位,分配起点直接影响着分配过程。而要素自由流动机会很容易受到人为权力、体制、政策等因素的干扰,具有较强的主观性。

分配起点的非公平性是决定整个分配领域非公平性的关键,它会持续影响分配过程乃至分配结果的公平性。如果分配起点非公平,即使分配过程公平,则结果肯定也是非公平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社会心理失衡,也影响经济效率的提高。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注重社会公平,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也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2]“十一五”期间如何勾画好分配起点公平的蓝图,对于实现分配公平具有指导性作用和决定性意义。因此,本文聚焦现阶段我国分配起点,对其非公平性进行研究。研究分配起点的非公平性可以先确立其公平性的标准,然后用该标准来分析分配起点状况,不符合该标准的即为非公平。

二、分配起点公平性标准的确立

马克思强调在未来理想社会,生产资料全社会共同占有,生产力高度发达,物质财富相当丰富,实行按需分配,这是迄今为止关于分配公平的最高境界。显然现阶段根本不具备按需分配的条件,只能立足于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实际来寻找分配起点公平性的标准。

分配起点的公平往前推一步就是生产条件的公平。马克思非常重视生产条件公平,指出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按劳分配是从形式上公平过渡到事实上公平的必要前提。[3]显然马克思指出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决定分配起点公平的重要制度保证。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社会经济领域的正义原则(公平原则):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4]本文认为分配起点的公平就是要求分配的条件(经济社会结构)和分配的机会公平。即每个人都公平地拥有自己的生产要素,并通过投入而获得相应收入的平等机会,而且机会最终获得,应该是完全凭借所拥有的生产要素,在同一规则下平等竞争而获得,而不是凭借某种外力。结合我国现阶段实际,起点公平体现在两个方面:(1)“结构起点”公平。就是经济社会结构(所有制、城乡和产业结构等)以及财富布局较为均等(用基尼系数描述为0.1

实际上,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当人们所拥有的要素在不同经济社会结构间较为充分流动的情况下,经济社会结构才可能对人们的收益不产生影响或者影响不大,“结构起点”才是公平的,也就是说“结构起点”公平是以“机会公平”为前提的。反之,当“结构起点”非公平时,只不过是“结构起点”固化了或锁定了(lock-in)分配机会;当“机会起点”非公平时,只不过是机会均等受到超市场力量的干扰。因此,无论是结构起点公平还是机会起点公平,实质上都是“机会”公平。简而言之,分配起点公平性标准就是人们获取收入的“机会均等”。

三、现阶段我国分配起点的非公平性

分配起点的非公平性是多种因素叠加的结果,其涉及到现实经济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为便于分析,可以分别从城乡之间、不同地区间、不同行业之间和同一经济社会结构内部等四大方面,对其分配起点非公平性的表现、原因和影响等进行分析。

(一)城乡居民的分配起点非公平

城乡之间起点的非公平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1)农村居民从事的农业与城镇居民的非农产业收益上客观存在系统差异。农业是弱质产业,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其收益始终处于产业结构的最低端。2004年我国19个行业门类平均劳动报酬农业(农、林、牧、渔业)为7 497元,位居倒数第一③,这主要是农业技术门槛低且需求弹性和收入弹性低等原因造成的。城乡不同产业起点是造成工农乃至城乡收入差距的经济原因。(2)城乡居民因经济“身份”④差异享受的各方面待遇差别很大。仅就公费医疗和养老保险而言,2003年城镇居民公费医疗和养老保险经费支出分别达到1000亿元和3000亿元,如果把城镇居民公费医疗和养老保险经费支出看成城镇居民实际收入的一部分,这样城镇人均实际收入就可以分别增加200元和600元,那么该年城乡居民实际收入的比率由3.23上升为3.54。如果考虑到城乡之间其他社会保险、政府教育投入、公共设施的投入和住房补贴等方面的差异,2003年城乡之间收益差距至少在4倍以上。(3)城乡人口自由流动的体制障碍。主要是户籍制度、社会保障以及就业和教育等方面的不合理规定。这些体制直接限制农村劳动力流动,固化了城乡不平等的收入机会,是人为制造的机会不公平。

(二)不同地区的分配起点非公平

由于各地区地理位置不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环境的不同,因而人们在不同地区同一行业工作的收益机会也是不同的,即使是不同地区相同产业的收入差距也很大。2005年上海制造业职工平均工资29835元,是内地河南制造业12666元的2.355倍。[5]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采取东部地区优先发展战略,推行了一些优惠政策,使基础比较好的地区优先发展,这是为了带动整个国家经济快速发展,尽快缩短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差距,符合邓小平提出的关于中国“区域发展的两个大局”[6]的思想。但是,现阶段区域发展差距较大,已经影响到整个经济的协调发展。2004年,东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中部和西部的1.47倍和1.46倍,与2003年的1.44倍和1.05倍相比,东部与中部和西部之间的差距扩大了。2004年东部地区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中部和西部的1.77倍和2倍。

(三)不同行业的分配起点非公平

克拉克、库兹涅茨和钱纳里等人通过大量统计资料分析得出结论:不同产业因为技术含量、加工度和附加值的高低客观地存在系统差异,而且加工度越深、科技含量越高,产业收益越高。于是从事不同产业的人们就有了一个因产业不同而收益不同的分配起点。如我国2004年处于收益第1位的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收益是34 988元,是处于19个行业最末位的农业的4.59倍。即使是同一地区不同行业的职工平均收入差别也很大,2005年上海收入最高的计算机、信息服务业职工平均收入69 572元,是农业25 332元的2.746倍。不同行业之间客观地存在系统差异,而当某些行业出现经济或行政干预等非平等经济力量时,会进一步“固化”并“强化”高收益机会。我国大部分收入靠前的行业都是垄断行业,且都有行政背景,如石油和天然气、电力、交通、金融、电信等。若把我国整个行业分成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两组,然后把泰尔(Tailer)指数按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分解,其中组间差距就是行业垄断对行业之间劳动报酬的贡献。2004年组间差距对整个泰尔指数的贡献度为19.2%,这就是说目前行业的平均劳动报酬差距中的近20%是由于垄断行业带来的;行业之间的系统差距占80%。所以,现阶段我国行业间收入差距是分配起点非公平性的重要方面。

(四)同一经济社会结构内部的分配起点非公平

排除城乡、地区和行业等经济社会结构对收入机会的影响,那么同一经济社会结构内部起点非公平主要存在于:一是因财产占有的不同而导致分配起点不公;二是因超市场力量控制而导致的机会非公平。

首先,因财产占有的不同而导致分配起点非公平。现阶段我国社会财富分布严重不均,而且低收入人群的收入份额逐年下降,高收入群体的收入额逐年上升,居于金字塔顶部少数高收入者的收入比例越来越大,居于塔底的众多低收入者的收入比例越来越小。这种收入呈“倒金字塔型”显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从1995年到2004年,10年间城镇居民的基尼系数从0.28增大到0.334,而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从0.3415增大到0.3692。2004年我国总体基尼系数达到0.53左右,同年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显示我国基尼系数约为0.45~0.53之间。[7]我国财富分布不均长期得不到改善会产生以下影响:(1)财产占有多的富人具备更多的受教育、投资和竞争的机会,可获得巨大的起点竞争优势;穷人则相反,将失去公平竞争的起点,最终产生穷的越穷富的越富的“马太效应”。(2)由于高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低,虽有消费能力,但进一步的消费欲望较低,而低收入者边际消费倾向高,进一步的消费欲望大,但无消费能力,两者相互作用将造成整个社会的消费不足。(3)当社会起点非公平积累到一定程度,直接会导致社会心理不平衡和社会矛盾的激化,进而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

其次,因超市场力量控制而导致的机会非公平。当人们拥有的要素在经济社会结构之间及其内部自由流动时,获得报酬机会是公平的。这里“自由流动”显然来自于市场机制的力量。当存在超市场力量对市场力量的干扰时,要素不能自由流动,那么一部分人就有较多的收益机会,而另一部分人就丧失机会。我国现阶段超市场力量导致收益机会非公平的最明显现象,就是人为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城镇化。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发展,一方面,我国城市客观需要大量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2004年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就达1.18亿人,并且他们逐步习惯了城市的劳动工作和生活方式;另一方面,由于城乡之间的体制制约,进城务工人员又不具备城镇居民的身份,不能享受城镇居民的各方面待遇,不能彻底城镇化,他们只能经常奔波于城乡之间而不能最终城镇化。于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出现了一种畸形城镇化现象——“民工潮”,这大大延缓了城镇化进程。我国城镇化水平2006年为43.9%,仍低于48.7%的世界平均水平,更低于发达国家80%的水平。这不仅不利于城乡经济的发展,对农民也是不公平的,应尽快消除城乡之间人口流动的体制束缚,加快农村人口的转移。

实际上,社会对“结构起点”非公平和“机会起点”非公平接受程度还是不同的。经济社会初始阶段,市场机制很不完善,要素不能充分流动,经济社会结构必然会固化分配机会,使不同的经济社会结构对应不同的收入机会,产生“结构起点”的非公平。一般情况下城市居民收入比农村高,高端产业比低端产业收入高,发达地区比落后地区收入高,财富多的比财富少的收入高。在初始经济发展阶段,这种“结构起点”非公平各国都是客观存在的,是经济和历史原因造成的,短期内难以消除。如,美国南部地区与北部居民平均收入比,1880年为0.41,直到100年后的1980年才变为0.90;中西部与北部居民平均收入比1880年为0.82到1980年才变为1.00。[8]可见,因不同经济社会结构导致的收入差距,不是短期可以消除的,只能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消除。因此,经济社会发展的初始阶段,结构起点的绝对公平是不存在的,如果结构起点的非公平适度,那么结构起点非公平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

四、现阶段消除我国分配起点非公平的途径

现阶段消除我国分配起点非公平的基本思路是:经过长期不懈努力,逐步改善、消除经济社会结构对分配机会的“锁定”,使要素充分流动起来;实在流动困难的,可以通过强化对被低收入结构锁定人群的再分配,使收入机会均等;尽快排除不合理的体制、政策、非法的权力等超市场力量对要素自由流动机会的干扰,使人们获得高收入的机会均等。

(一)消除城乡居民的分配起点非公平

消除城乡收益的起点非公平,主要是增加农村居民收入特别是高收入机会,给予农村居民以同等国民待遇。

首先要加大对“三农”投入。农业的弱质性是产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决定的。农业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应该加大对农业的财政补贴力度,否则会影响农业的发展。欧美发达国家无一例外地对农业进行补贴。我国已经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初步具备“以工补农”的经济社会条件,目前在取消农业税和工农产品“剪刀差”的基础之上,已经开始实施“以工补农”的政策,但是,补贴力度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2005年经合组织(OECD)指出中国政府向农民发放的援助和补贴仅占农民总收入的6%,而欧盟平均为34%,美国为20%。在日本和韩国这两个中国农产品的最大出口市场,这一数字达到58%和64%。⑤对此,要按照十一五规划要求,继续实行对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加大补贴力度,完善补贴方式,不断改变农业的弱势地位。

其次消除农村人口获得高收入机会的体制和政策障碍。由于农民是弱势群体,那么农民在利益表达——利益综合——政策制定——政策实施的整个过程中,都不能形成积极的参与和有效的影响[9]其结果是使得有关政策安排不能保证他们获得报酬时的机会均等。消除农民机会起点非公平可以从几方面入手:(1)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步伐,让城乡居民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2)尽快消除制约城乡人口流动体制障碍,加快城镇化步伐。(3)取消对农民工就业、工资待遇、子女上学等方面的歧视性规定,给予同等城市居民待遇。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提高农村教师素质”,“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二)逐步消除区域起点非公平

遵循邓小平的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两个大局”的思想,现阶段要尽快落实第二个大局的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已经积累了开发落后地区的资金、技术、经验等经济社会条件,因此,除进一步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外,要尽快落实中部崛起战略,逐步改善欠发达地区发展的起点非公平。实施西部大开发5年来经济增长速度明显加快,2000-2004年,西部地区国民生产总值分别增长8.5%、8.8%、10.0%、11.3%和12%,高于前些年的增长速度。2007年4月,国务院在发改委设立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办公室,中部崛起进入了更具操作性的实施阶段。

(三)逐步消除产业起点的非公平

低端产业并不是淘汰产业,相反是满足基本需求的基础产业。特别是,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很多中低端产业不仅没有“过时”,而且还表现出较强的潜在优势。要做大做强中低端产业,要在强化其基础地位的同时进行资源要素的转移调整,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前些年我国纺织业的压锭限产对优化纺织业的产业结构和提高产业效益有很好效果,而对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农业要在强化的基础之上大力进行产业补贴和劳动力转移。就垄断产业而言,要加大垄断行业改革力度,彻底消除垄断行业对高收入机会的“垄断”,使收入机会在行业之间逐步均等化。

(四)消除同一经济社会结构内部的分配起点非公平

消除同一经济社会结构内部分配起点的非公平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入手:(1)努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的水平,以形成社会分配高、中、低比重呈“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格局。一方面要在取缔非法收入、消除不合理收入的基础上,加强对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监管,同时考虑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另一方面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增加三农投入、建立最低工资保障等措施,以提高农村居民、农民工以及城市下岗职工等低收入人群的收入。(2)彻底消除不合理的体制和歧视性政策障碍,使人们获取收入特别是高收入的机会均等。这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快相关体制改革,确保就业人口在地区、行业、城乡间充分流动,这是条件起点公平的最低要求;二是加快垄断行业的改革,消除高收入行业和部门就业门槛,给予所有有能力进入的人们以同等的竞争机会;三是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确保人们把所拥有的要素投入到不同领域的机会均等。

注释:

①施峰在《经济研究参考》2006年51期提出要打造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起点;前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在《学习时报》[N]2006-06-19第001版上撰文指出中国收入分配起点不公平的严重性。

②一般来说,基尼系数R<0.2社会分配绝对公平,0.2<R<0.4社会分配相对公平,0.4<R不公平,0.5<R非常不公平。

③本文所有数据,除了特殊说明来源外,均来自于孔泾源、刘浩、王小卓《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05》,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④指不同利益分配附加在居民户口上而具备的不同经济利益身份,主要是长期不合理政策导致的。

⑤参见2005年12月8日法国《回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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