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苏”词义的虚假加法看词义研究方法_读书论文

从“苏”词义的虚假加法看词义研究方法_读书论文

从“所”字词义误增论词义研究方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词义论文,字词论文,方法论文,义误增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汉代到当代二千多年中,语言学家有为“所”字续增新义的明显趋势。郑玄、何休、王先谦、王念孙、壬引之、刘淇、吴昌莹、张相、杨树达、黄侃、杨伯峻、裴学海、徐仁甫、日本太田辰夫及其他一些学者,在有关的论著中所增的新义有:何;可;结构助词之、是;代词此、其、尔、谁、哪儿;形容词是;副词且、尚、但、相;名词道、知、意、时;语助词;指事词;词尾化,等等。这二十多项杂乱无伦的词义竟能共寓于所字,实在不可思议而应置疑。然而绝少见有所检讨,反而或者互为推助,甚或为《汉语大词典》(后文简称《汉大》)多所采纳。笔者逐一复查这些释义,居然无一例可以成立,应予全部否定,宜另文详为辩证。

错误的根本原因在于研究方法不科学。本文先以简御繁,专就各种错误情况作揭示评论。这不仅可以证明这些误释,而且对论证词义的正确方法和要求,坚持词义的普遍规律也是很有意义的。按其主要者分为十类情况叙如下。

一、误以“通”当作“确”

关于正确阐释词义,王力先生在《关于古代汉语的学习和教学》中说:“什么叫做‘望文生义’?就是看到一句话,其中的某个字用这个意思解释它,好像讲得通,以为讲对了。其实这个意思并不是那个字所固有的意思,在其他地方从来没有这么用过,只不过是在这个地方这样讲似乎讲得通。但是‘通’不等于‘对’,不等于‘正确’。你要说这样解释就通了,那就有各种解释都能通的。”这是有道理的。

徐仁甫《广释词》(后文简称徐书。其他引例仿此)“何”义之例,嵇绍《赠石季伦》“嗜欲虽不同,伐生所不识”本言各种享乐虽有不同,但摧伐性命却相同,这是所不了解的。讲成为何不识,仅是事理相通不背。《庄子·知北游》“果蓏有理。人伦虽难,所以相齿”,犹言果蓏之理,此人伦所以相齿比也。“所以”提示或指代方法,徐书讲成可以相齿,是合事理的另一种说法。《史记·甘茂列传》“臣不知卿所死处”中言所死之处。裴学海《古书虚字集释》却变通为“卿之死处”而言所字义即为“之”。《诗经》“所可道也,言之丑也”,这是公认的助词,与誓言“所……者,有如……”中同。裴书却讲成代词“其”。《文子·道德》“民有道,所同行;有法,所同守”本言:道是民所共同奉行的,法是民所共同遵守的。它的事理基础是可以奉行、遵守。高适《同群公宿开清寺赠陈十六所居》“知君悟此道,所未披袈裟”,言所缺少的一项就是未穿僧衣,否则就真是僧人了,也可表述为:尚未披袈裟。《汉大》仅仅据此就释前例为“可”义,后例为“尚”义。

这种新增词义的错误方法实在明显而低陋,完全谈不到是论证研究。这些例句中的所字并无疑难之处,略懂文言的人也会正确地以常义理解而通畅。增释新义全无必要,只能是为强求新义而立异的一种幼稚而不严谨的学风所使。可惜这样的例句却是很多的。

二、对于难句只求粗通不求甚解

《汉书·董贤传》“上有酒所,从容视贤笑。”颜注“言酒在体中”,避言所字之义。王先谦补注“酒所,犹酒意”,又以二例为证。《汉书·疏广传》“宜从丈人所,劝说君买用宅”,邓展释句意为“宜令意从丈人所出”。又《薛宣传》:“惠自知治县不称宣意……令掾进见,自从其所问宣不教戒惠史职之意。”颜注:“若自出其意,不云惠使言之。”王先谦抓住这两“意”字,以为是释“所”,而言“有酒所”中相同,颜注失之。

这三个难句以“意”作释也仅是粗通而已。“醉意”尚是后世语词,《汉书》更无“酒意”的说法。“处所”常连文同义,“所”可用为“处”而指情况,“有酒所”即被酒情况下,所以可换说成有酒意。今口语“难处”可以直接是困难地方或困难情况,可为参证。至于“宜从丈人所”、“自从其所”即从你老人家角度、从他的角度说出那个意思来,即仍是处所义而指态势、地位、立场、角度之类。

但刘淇《助字辨略》于“有酒所”言:“师古训所为处所义,故云酒在体中,恐非。此言被酒而巳,未至沉醉,故云‘有酒所’。此所字亦是语助,不为意也。”按“被酒”句意粗通,但是,是“有”还是“所”之义为“被”呢?“被”之义为动词蒙受义,怎么又成为无义的语助呢?终于由粗通而不通了。

杨树达《古书疑义举例续补》又举《汉书·周亚夫传》:“上居禁中,召亚夫赐食。独置大胾,无切肉,又不置箸。亚夫心不平,顾谓尚席取箸。上视而笑曰:‘此非不足君所乎?’”以为也应释为“意”。按,无箸是招待不周;无切肉是做工粗放不精细。因而不平之心显于面上,皇帝便故意为难他:我的酒宴不会达不到将军处的水平吧?所即处所,指将军府。这是用心计而委婉说法。对此不细审,便以为是直言不满足你的心意这样粗通的句意了。

江蓝生《魏晋南北朝小说词语汇释》例《西京杂记》:“霍将军妻一产二子,疑所为兄弟。或曰:‘前生为兄,后生者为弟。’”释为“何”。然而岂有不知以先后定兄弟的。句意实是“疑所(以)为兄弟”,即对定兄弟的根据有所怀疑,即后文所补叙的一种俗说:后生者在母腹中位置在上应为兄。“所以”仍提示原因,言对定兄或弟的原因怀疑。

三、把词的能记与所记混淆

文炼《与语言符号相关的问题》:“语言符号的能记是声音,所记是意义。它实际上是一个‘集’,每个语言符号都包括许多成员。例如‘我’的声音是‘wǒ’,意义是自己,但并没有确指某一对象。在具体运用时,‘我’或者指张三,或者指李四,这里体现出符号的转化。就是说,原有的语言符号(声音和意义的结合)变成了能记,而所指的具体对象成为它的所记。”也就是说,李四之类不能混淆成“我”的词义。所字的释义却多属此类。

《魏志·夏侯爽传》注引《魏略》:“文侯印绶所在?”周一良先生《三国志杂记》言此类句子中“所”字是何所、何地之义。太田辰夫甚至说这种所字之义就是“哪儿”。张永言先生主编《世说新语辞典》言“所”有“何”义,江书同,例证多有同类句子。其实“印绶所在?”确义应是“印绶的地方?”以语调及语境示问,未用疑问词。“所在”为词,地方义。也可以说“所在”的能记已转成“在、什么、地方”的复杂内容。不辨于此,便把“所在”强拆为“所、在”的结构,而误以为“所”之义是“何”。《世说·政事》:“临时不知所言,既后觉其不可耳。”实际是说不知所说的是否合宜,过后才觉不妥。决不是不知说的什么话。此例所转变的所记或可表述为所言怎么样,于是被误以为“所”也是疑问代词“何”之义了。

四、错解句意或使句意不通

《汉大》“所事:指某一件事,这件事”,即指示代词。四例全误,如《水浒传》73回叙强盗冒充宋江抢了太公女儿,李逵误信便答应向宋江要回女儿。与宋江来对质时尚无女儿,太公便问“好汉,所事如何?”即所做的事怎么样了?“事”是动词,组成所字结构。64回:“我们被擒在此,所事如何?”是问所该做的是什么?指降或逃之类。由于把“事”误以为名词,便又把“所”误解为“此”。

《晋语》“除君之恶,唯力所及”,即尽我力所能及。力,主语;及,谓语。裴书解为“唯力是及”,即所字是使宾语前置的助词,施事被误成受事了。而“达到力量”不成话。《汉大》也是如此误释。《左传·襄公十三年》“二三子唯所欲立”是直言要立谁就立谁。徐书把所字讲成谁,成为询问立谁。陆机《齐讴行》“爽鸠苟已徂,吾子安得停?行行复将去,长存非所营。”本言时代、事业的营运不是停滞的,以此勉励对方,徐书误解所字义为尔,句子哲理力量大减。《韩非子·七术》“吏以昭侯为明察,乃悚惧于其所,而不敢为非。”言在自己岗位上恐惧。裴书释所字为如此义,句成:恐惧在他们,如此,即:在他们如此上恐惧。佶屈聱牙之至。所即处所,指岗位、工作。

五、对于泛化的所字结构失之交臂

动词、形容词带上所字组成所字结构后成为名词性,这是所字结构的语法规定性。但是有不少的所字结构仍是动词性,即所字不再具备改变动词为名词的语法作用,仅仅是一种纯形式的依附,这种所字结构的词性和意义仍同于所依附的动词本身。笔者把此称为泛化的所字结构,因为它是一般的所字结构突破约束而扩大范围,从而泯失了原本语法作用的结果(其他一些语法形式也有泛化现象)。例如“所爱”是所爱的人或事,便是正常的所字结构,而“此物我所爱”即此物我爱,“我所爱的物”即我爱的物。后二例中所字本无需要,就是泛化的所字结构。

所字的这种用法带有特异性,是值得研究的语言现象,但认识得还不细致。如蒋礼鸿《敦煌变文字义通释》言:“所:语助词,放在及物动词的前头,没有意义。”这种描写是对的,却也失于简单,未曾揭示何以会如此。而且说“这种用法是六朝以来即有的”,其实先秦巳见。语助词的定性似乎也嫌笼统。可以说,要为所字增义,这种泛化的所字结构应是用武之地,可惜却被疏忽而失之交臂。

由于它带有冗余的特点,在失之交臂的同时,就会有误解趁虚而入,许多误增的新义就是由此而来。张相《诗词曲语辞汇释》更笼统地称为指事之词。他说“所伤了我的性命”、“所除长安府尹之职”的说法中所字各指伤性命、任官职的事,反而把人说糊涂了。所以蒋礼鸿先生评论:“这个说法要把‘所’字说出个意义来,实在是很迂曲难通的。”《盐铁论·未通》:“民不足于糟糠,何橘柚之所厌?”所厌义即厌,是泛化的所字结构,句言怎会厌橘柚呢?《经传释词》却误释为“可”义。《论衡·说日》言太阳“附天所行”,即依附天体运行,裴书误释为“而”。

六、断词或断句失误

《汉大》释为疑问代词之例《史记·张丞相列传》:“陛下所为不乐?非为赵王年少而戚夫人与吕后有郤也?”前问号误,这不是独立的问句,而是复句的结果从句,应标逗号,中华书局标点本正作逗号。把“所为”当作“何为”义的词组又误,它是提示原因的连词,“所义”义。《经传释词》“为,犹以也”:“隐十年《谷梁传》曰‘里克所为弑者’,《赵策》曰‘所为见将军者’,皆言‘所以’也。”黄侃眉批言“此‘为’即‘以’之借”。《鲁语》“曹刿问所以战于庄公?”是问能打仗的原因。《韩非子·外储说右上》“不服兵革而显,不亲耕耨而名,又所义教于国也?”反问又是教育国人的方法吗?“所义”都是凝固结构。裴书把前者,徐书把后者都强拆成“何以”的结构。《尚书·无逸》“呜乎,君子所其无逸。”徐书竟标点为“呜乎君子,所其无逸”,从而曲解为第二人称代词“尔”。

七、不明校勘

《吕览·审应》“齐亡地而王加膳,所非兼爱之心也。”高诱注以为“所”是“此”之误,《汉大》却轻言所之义即“此”。谢朓《忝役湘州与宣城吏民别》“吐纳贻尔知,穷通勖所蹈。”“知”字实为“和”字之误。“贻”是“怡”的通假,“尔”是形容词词尾,句言对于任免调动是怡然和泰的态度。徐书对此全然不知,以为“尔”是代词,便说下句所字互文,也是代词而大误。其实句言以遵循穷和通的辩证关系勉励自己,句中是所字结构。

八、不明通假

《大戴礼·保傅》“天子宴私,安如易,乐而湛,饮酒而醉,食肉而餕,饱而强,饥而惏,暑而喝,寒而嗽,寝而莫宥,坐而莫待,行而莫先莫后。”按文理及一连串排比的而字,知如字也应通假而字,“安如易”犹安而易。《贾子·傅职》引作“安所易”即安于所易,意有小变而结构不同。裴书不明“如”的通假,便议为所字之义。《史记·补三王世家》:“奉法直行,不敢所阿”,言不敢阿亲戚。徐书竟解句言不敢谁何,即误以为阿通何。

九、误用互文、异文作证

互文是个宽泛的概念。同义词,近义词,同类事物词如天地,日月,反义词,用在对应之处,都叫互文。徐书却以为凡互文必同义。刘孝威《奉和简文帝太子应令》:“九仙良所重,四海更谁倾。”言九仙才是敬重的,还会倾倒于谁呢?被讲成九仙有谁敬重,与原意相反。《史记·六国年表》“东方物所始生,西方物之成孰”,也被证为所字义为之。其实二者并非互文,因可扩展为:物之所始生、所之所成熟。怡好是同一个所字,徐书竟是把有意调变的参差,误看成对应的整齐。你来我往,飞禽走兽,如按这种论证,你我、来往、飞走、禽兽,都成同义的了。

所谓异文也是对多种情况的称说,并不主专一端,徐书也误认为同义词。曹摅《感旧》“今我唯困蒙,群土所背弛”,所一作皆。陶潜《饮酒》“但恨多谬误,君但恕罪人”,但一作所。杜甫《病桔》“剖之尽蠹虫,采掇爽所宜”,所一作其。于是都被误释为新义,其实是词义不同而句意相同而已。

十、采用旧释而不辨

古代训诂材料有释句意的,有随文释词义的,即并非确切言词的义项。《尔雅》《广雅》之类词书往往也不是准确、具体释词义,而是就意义的某一共同点再作上位的归类。旧释也多有失误不当的。因此对于旧释必须再作研究,辨明原委曲折,分清粗细正误,不宜直接而简单的当作辞典学的义项而引用。这已是常识。《汉书·韦绾传》“君知所以得骖乘乎?”颜注“言何以得骖乘”是释句意:知道你当骖乘的原因吗?由此让人明白“所以”是提示原因的凝固结构,并未释所字之义即何。徐书却误说:颜以何训所,即何犹所之证。《晋语》“各聚尔有,以待归兮”,韦昭注“尔有,所有”,实际是对“有”作相关的申说,即句言把所有的东西都收拾包装好,所谓加字以显句意。徐书言:即以所释尔,是所犹尔也。完全忘记了古人注释同义词的直接方式是:×,×也。

《礼记·哀公问》“今之君子,好实无厌,浮德不倦,荒怠敖慢,固民是尽,午其众以伐有道。求得当欲,不以其所。”应仍是处所义,指形势、情况,言不按形势所允许的追求享受。形势、情况之类也可以说是一种理,所义郑玄注“所犹道也”。这只能是作随文释意,并非准确而概括的义项。《汉大》据郑注而采纳为独立的义项,实属不妥。书证一即上例,书证二韩愈《元和圣德诗》“生知法式,动得理所”,即以为“理所”是同义复说构词,又误。同书第四册“理所”释义“理之所在”,确,但仍用此书证,可证“所”的道、理义误。杨伯峻、徐提《春秋左传词典》所字也有“道也、理也”一义,引郑玄注为据。书证《襄公二十一年》:“若上所为,而民亦为之,乃其所也。”但《春秋左传注》于此句却言“乃其所犹言势所必然”,《春秋左传释文》同。即偏又不按“乃其理”来讲,来译。这分明透露出“道”的释义并无独立性、概括义。而“势所必然”的势字,岂不正是“所”的处所义吗?

以上虽分为十种情况,但往往是相通、共寓而多兼的,也就显示出失误的严重或明显。如果不是贪于新义之得,本是容易感知的。对于这些失误如果从词义理论再作概括,可以总结出如下一些重要的经验。

1.新义要符合词义的系统性,即同原有之义有联系性、可容性。

词的多义是从单义发展而成,不会是杂乱的堆积。误释的那些新义相互之间,或同原有的词义系统,都是孤立零乱,缺乏内在联系。居然对所字共增二十多义,除了无介词外,其它各种词性都有。以代词言,就有第二人称、一般询问的“何”、问人的“谁”、问处所的“哪儿”、近指代词、不伦不类的“指事词”,等等。词义的系统性正排斥了这些可能。

2.要符合词义使用的普遍性。

一般说词义是客观的,因而使用有较大的普遍性,借此可以检验释义的正确性。例如,何人、何花、何日、何者;此日、此人、此花、此者,诸如此类许多意思不用所字来说,即所字的“何”“此”义并无普遍性,必然有疑。其他各义都是如此。反过来看,所谓这些新义的例证都集中在所字结构或少量其他类似的例句或词语之中,又透露着是对常义错识庐山真面目了。

3.不能用间接论证来代替直接论证。

词义是由词的形和音负载的,是由某个意义演变而来的,是有形成的机制或理据的,这种研究就是直接论证。归纳法、互文、异文、相关事理或其他,都仅是某种可能性的提示、旁关相及,对认识词义虽可参照佐助,却都是间接性的,不能代替直接论证。不能认知词义的理据,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为所字新释的这些义项,都只是一种凭错觉的认定,顶多只有某种间接助证而误,这样的释义是没有丝毫科学性的。

4.对所释之义要分清“专”和“圆”。

段玉裁注《说文》曾提出字书与说经释义的不同。字书即词的独立性义项的归类,要求“隐括”;说经仅求句意通畅,可以“各随文意”、“因文求义”,即适当的变通。黄侃又说:“小学之训诂贵圆,而经学家之训诂贵专。”圆,就是每一义项要高度概括,各义间有合理的联系而成系统。专,就是更为灵活具体,对语境更有针对适应性。圆,是词的义项,是词的语言意义,是词的能指。专,是随文释义,是词的言语意义,是词的所指。圆,是根据;专,是变通。圆,是无数次使用和研究之后的结论;专,可以是某一次使用和研究时的变通实践,带来本能性或自发性。圆则难,专却易。古书的训诂,多属随文释义的专。现在不少论证议言的词义,也实际是专。所字增义的某些例句如果有优长处,也正是专。论者却不辨这种区别,要把专作为圆,增补为独立概括而可普遍使用的义项,自然是错误的了。王力先生所论的“通”不等于“正确”也还是这个道理。

关于这些问题,可以从所谓“时”之一义再作综合说明。《公羊传·文公十三年》“往党,卫侯会公于沓”,何休注“党,所也。所,犹时,齐人语也。”按,所之时义是有疑的。公羊氏虽齐人,但诸家未能从《公羊传》《齐策》《齐语》中另有直接论证,现代山东方言也未见称述。而此孤证也还有校勘纠葛。毛本句作:“所犹是齐人语也。”句意或是:党字义为所,乃是齐语。党之所义从乡党词而来,所之时义则无从可知。《公羊》“往党”作往盟之时固然可通,若作“往所”即往会盟之处,也是相同的。

补增的例句实是各种情况的误说。《经义述闻》有《左传·哀公三十一年》“有所有名而不如其已”;有时有名不如无名。其实是所字结构,有所有名,同于有所知名、有所发现之类的说法。《大戴礼·本命》“妇人在家从父……无所敢自遂也。”也是“所敢自遂”的所字结构。句言不敢自由,若强作无时敢自由,反嫌迂涩。《左传·襄二十七年》“凡诸侯小国,晋楚所以兵畏之,……”本是用“所义”提示原因,被误断词为“时,以兵畏之”。《昭公七年》“从政,有所反之以取媚也”,与有所相同、有所反对的说法相同,非言有时相反。《昭公三十年》“敝邑之闲,先君有所助执绋矣。”本言如果闲暇必助丧,被讲成:如果闲暇,有时也助丧。把全称判断变成或然判断,把助丧意打了折扣而误。其实“有(无)所……”是用所字结构来表示肯定或否定的情况。吴昌莹《经词衍释》之例《尚书·召诰》“王敬作所,不可不敬德”,所即居处,指营建洛邑,文从字顺,“敬作时”则句意不畅。竟有“风雨所漂摇”例。徐书又有“尺有所短,寸有所长”例,也甚为卑陋。《汉大》又增《聊斋·连琐》“方危际所,遥见一人,腰矢野射”。其实“危急所”即危急处,只不过可以换说成危急时罢了。仍是:通不等于确。仍是词义的能指有条件地变成所指而已。时间、为时已晚、少时、其时,诸如此类的词中不能换成所字,就雄辩地说明了:所字必无“时”之一义。

附言:周法高《中国古代语法·称代编》第529页附注中曾简言所谓的时、可义“似属望文生训”;而、之、其、是、何、如此诸义,“皆望文生训”。但也只是认定而无论证。特作说明,以示周先生先见之明而不敢掠美。

标签:;  

从“苏”词义的虚假加法看词义研究方法_读书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