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罗会议后中国政府收复台湾的准备,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开罗论文,中国政府论文,会议论文,收复台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43年11月开罗会议后,当时的国民政府在全国人民一片要求收复失地的呼声下,为收复台湾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这些工作,把握住了历史发展中的契机,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并为抵制分裂中国的逆流,保证战后接收台湾工作循之有序,胜利实现台湾的回归,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本文试对开罗会议后国民政府为准备收复台湾而设立的专门机构——台湾调查委员会及其工作进行粗略的论述。
台湾是中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从甲午战争失败,腐败的清政府被迫割让台湾后,中国人民为收复台湾,实现祖国领土的完整统一,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抗日战争时期,中国人民为收复台湾所进行的正义斗争更加引人注目。1937年卢沟桥事变爆发后的第二天,中国共产党便发出了“为日军进攻卢沟桥通电”,向国民党政府及全国人民呼吁“不让日本帝国主义占领中国寸土!”“驱逐日寇出中国!”8月25日,中共发表《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指出:“废除与日本签订的条约,”“驱逐日本帝国主义出中国。”[①]由于当时国共合作已基本实现,所以中共的这些主张在全国广为传播,对于鼓舞全国人民收复台湾的信心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全面抗战爆发后,在全国人民一致要求抗战的呼声下,国民政府对日本全面侵华作出反应,以蒋介石及国民政府的名义在不同的场合宣布对日进行抗战,将日本帝国主义驱逐出中国,台湾的收复工作也就提到了议事日程。1938年3、4月间,国民党在汉口举行的临时全国代表大会上,蒋介石在向大会致词时,严正声明了收复台湾的决心:“台湾是我国中国的领土。”[②]这是国民政府第一次在收复台湾问题上表明的积极态度。
1941年12月8日太平洋战争爆发,第二天,中国政府正式对日宣战。《宣战布告》中说:“兹特正式对日宣战,昭示中外,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之关系者,一律废止。”根据这个布告,过去中日两国政府在1895年4月签订的《马关条约》,已于中国对日宣战之日起失效,日本由该条约第二款所获得的对于台湾和澎湖列岛的所有权已经完全失去了法律上的依据。中国外交部长宋子文在招待中外记者时发表声明说,战后中国政府收复台湾、澎湖及东北四省土地。由此,台湾、澎湖已和东北四省一样,都是中国的失地。中国人民为民族独立、自由和领土完整而战,在抗日战争胜利以后,自然要收复所有失地,包括台湾和澎湖列岛在内。
正是由于中国人民的正义要求和中国政府的努力,中国收复台湾的主张,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确认。1943年11月23日,美、英、中三国首脑在埃及首都开罗召开会议,会商加强对日作战后对日本的处理。这是战时唯一一次有中国政府首脑参加的盟国最高级会议。中国政府对此次会议十分重视,会前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代表团在赴会之前,就向美国表明了“战后决定收回台湾、澎湖”的意向。会上,中国政府坚持了原则立场,提出了收复包括台湾、澎湖在内的所有失地的要求,得到了美英两国的赞同。开罗会议闭幕后,美国总统罗斯福和英国首相邱吉尔去德黑兰与斯大林会晤,斯大林也表示赞同开罗会议宣言。12月1日,中英美三国签署的《开罗宣言》正式发表,郑重宣告:“我三大盟国此次作战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决不为自身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这样,由于开罗会议的决定和《开罗宣言》的发表,中国收复台湾、澎湖得到了美英两国的正式保证,中国抗日战争所力求实现的目标成为盟国共同的要求,中国领土完整得到了国际确认,中国人民收复台湾的斗争取得了重大进展。
开罗会议后,台湾回归祖国已经成为定局,国民政府未雨绸缪,为确保台湾回归的顺利实现,开始了筹备收复台湾的具体工作。1944年3月,蒋介石下令在国民政府中央设计局之下成立“台湾调查委员会”,专司有关接收台湾的各种准备工作。并规定此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搜集有关台湾之资料;二、调查台湾之实际情况;三、研究有关台湾问题之意见及方案;四、编辑有关台湾问题之资料刊物。4月17日。正值《马关条约》签订49周年之际,“台湾调查委员会”宣告正式成立。蒋介石特派陈仪为主任委员,沈仲九、王芃生、钱宗起、周一鹗、夏涛声为委员。之后,蒋介石又指示:台湾调查委员会“如稍充实,多多罗致台湾有关人士,并派有关党政机关负责人员参加,即足以担负调查与筹备之责。”[③]据此,不久又派了在大陆的台籍人士黄朝琴、游弥坚、丘念台、谢南光、李友邦等为台湾调查委员会的委员。并且,还先后聘请了台籍人士宋斐如、林忠、连震东、李万居、刘启光、谢挣强等为专门委员或专员。在陈仪的主持下,有关台湾情况的调查研究和台湾光复前后各项工作的设计,紧锣密鼓地全面展开。
台湾调查委员会成立后,在从事日常调查研究、制定设计有关接收方案的同时,还多次召集全体委员座谈会议,对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许多委员在座谈会上提出专门报告,对收复台湾的具体工作提出自己的见解,还有的委员在会后经常提出书面报告呈送委员会。这些都为委员会制定收复方案起了重要作用。在历时一年半的筹备工作中,除了在搜集、翻译、编辑有关台湾问题的资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以外,主要对接收台湾及台湾收复后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讨论,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和落实方案。
(一)组办“台湾行政干部培训班”,训练培养大批接管人员。
日据时期,台湾各机关高级人员均由日本人担任,在收复台湾以后,立刻须由中国人接任。这样,如何才能保持台湾政治稳定,促进台湾经济发展,中国方面的行政管理人员能否胜任工作是一个关键性问题。对此,台湾调查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积极筹划,一致认为,在盟军登陆台湾后,中国方面的行政管理人员必须随之而去,各项工作必须有条不紊。比如交通的疏理,秩序的维持,货币的筹划,粮食的掌握,教育师资的培养与补充,以及卫生的保障和难民的救济等等,都应该有素质较高的具体人员负责。为此,由台湾调查委员会提议,国民政府组办了“台湾行政干部训练班”和“台湾干部讲习班”,分为民政、工商、交通、财政、金融、农林牧渔、教育、司法等八个组进行训练,为收复接管台湾着手培养干部。从1944年12月开办训练班,到1945年4月,共培训台籍干部130多人,后来这批干部大部分都回到台湾担任中级以上领导。
(二)制订《台湾接管计划纲要》,保持台湾平稳过渡。
为实现台湾的顺利回归,并保持台湾的平稳过渡,方方面面的工作很多,问题非常复杂。台湾调查委员会于1944年7月13日、7月21日两次召集全体委员,对接管台湾的计划方案进行研究,同时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最后草拟形成《台湾接管计划纲要》。1945年3月14日,由蒋介石修正核定。《台湾接管计划纲要》,包括通则、内政、外交、军事、财政、金融、工矿商业、教育文化、交通、农业、社会、粮食、司法、水利、卫生、土地共16个部分。从政治到经济,从内政到外交,对收复台湾的各方面工作,作了全面的规划,成为接管台湾的纲领性文件。
关于接收台湾的指导思想与整体规划,《纲要》在“通则”中指出:“台湾接管后,一切设施,以实现国父遗教、秉承总裁训示,力谋台民福利,铲除敌人势力为目的。”接管后的政治设施,主要是消除日本军阀的残余势力,消除其不良影响,肃清反叛,革除一切压迫、剥削台湾同胞及腐败、贪污、苛税、酷刑等恶政恶习,安定政治秩序。与此同时,要加强行政管理,增强工作效率,预备实施宪政,建立民权基础。接管后的经济设施,是以根绝日本军阀对台民之经济压迫,维持原有生产能力,提高台民生活为原则。接管后的文化设施,主要是增强中国民族意识,廓清奴化思想,普及教育,提高文化水准。《纲要》“通则”中还明确指出:“民国一切法令,均通用于台湾。日本占领时代之法令,除压榨、钳制台民,抵触三民主义及民国法令者,应悉予废止外,其余暂行有效,视事实之需要逐渐修订之。”《纲要》还对接管后台湾的度量衡、教科书、公文书、地方政制、接管程序等作了明文规定。
《纲要》在内政方面,规定了“接管之后省政府,应由中央政府以委托行使之方式,赋以较大之权利”,“积极推行地方自治”等原则。在外交方面规定一切“涉及事件,以由中央派员处理为原则”。在军事方面台湾应分区驻扎相当部队,以根绝敌人国残余势力。对一切军港、要塞、兵工厂、飞机场及其它军事设施、器械,在接管后要严加整理与管理。对日据时期的财政金融、工矿企业、交通运输,《纲要》也提出了原则性规定:“接管后,对于日本占领时代之税收及其他收入,除违法病民者应即废止外,其余均照旧征收,逐渐整理改善之。中央银行将发行印有台湾地名之法币,并规定其与日本占领时代货币之兑换率及其期限。兑换期间,旧币暂准流通。日本国人在台湾所办之工矿、交通、农林渔牧、商业公司的资产权益一律接收,分别予以清理、调整或改组,但其在中国对日宣战以后,其官有、公有产业移转为日人私有者,一律视为官产、公产,予以没收。各项交通事业,不论官营、公营、民营,暂设临时总机关,统一指挥管理,如此等等。
关于接管之后台湾的文化教育。调查委员会认为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因为,台湾在日据的50年内,日本殖民者不断施行奴化教育,不仅奴化思想,而且禁止使用国文国语,强迫施行日文日语教育。台湾50多岁以下的人,对于中国文化大多数没有了解的机会。因此,收复台湾后,首先必须根绝奴化的旧心理,建设中国人自己的心理文化。然而由于台湾教育相当发达,其研究所、高等院校、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具有相当规模,中小学教育普及率很高,在收复台湾后如何顺利过渡,《纲要》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制订了学校接收后应遵守的法令规定以及在教科书、教师培训、教务管理、国语普及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说明。《纲要》制定后,国民政府还在福建、重庆等地培训了一批学校的管理人员及师资力量。
总之,《台湾接管计划纲要》的制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首先,《纲要》的制定表明了台湾是中国人的台湾,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有信心、有能力在战胜日本侵略者后收复台湾。其次,《纲要》的制定为保障对台湾收复工作顺利进行和接收工作循之有序,以及保持台湾社会的平稳过渡、经济繁荣,产生了重大影响。《纲要》的出台顺应了民心,安定了岛内台人的情绪,尤其是《纲要》提出的具体接收方案,对台湾人民生活的稳定,台湾社会政治安定,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第三,《纲要》的制定促进了接收台湾准备工作的迅速展开,从此以后,接收工作可在《纲要》的指导下有条不紊地进行准备。
(三)设计未来台湾行政体制,颁布《台湾行政长官公署组织条例》
《马关条约》签定之前,台湾曾是中国的一个省,因此,台湾收复后是否恢复行省建制,在台湾实行什么样的行政体制?是全盘改变日本统治时期的制度,推行与大陆各省一致的法令规章,还是根据台湾的现实情况,实行一种特殊的行政体制,即类似于台湾总督府的行政体制,使台湾成为特别行省,以保证台湾在接收过程中,行政体制不致发生较大动荡。这是人们议论比较多的问题。在筹备接收台湾的过程中,在台湾实行一种比较特殊的行政体制,是当时国民政府中主管官员及在大陆的台籍人士的一致选择。
为什么在台湾收复后主张实行特别的行政体制呢?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台湾调查委员会中的大多数委员都普遍认为大陆各省实行的行政体制弊病甚多,而台湾的日本总督府行政高效率确有其特点。他们经过对比认为:“我国各省的省制比较事权分散,牵制太多,不能充分发挥行政效能。……要以这种制度来立刻变更日本在台湾的旧制,实在容易发生混乱脱节的现象。台湾旧有的行政机构,虽与内地各省不同,却是从50年的经验中产生的,其经济建设的积极、学术研究的进步,未始非得力于行政机构的健全。……设想以国内权不专属的省制接收台湾头绪纷繁的政务,必至有些机构和业务,大家争着要管,而有些大家都不管。因为制度各异,先后交接的事权无法明确划分。这样一来,必致影响到人民的生活,而政制的突然剧烈变更,可使人民大为不安。为了避免这些困难和缺点,在台湾实行一种类似的日本总督府的行政体制是最好的办法。”[④]
在台湾收复后实行特别行政体制的意见经过多次研究讨论,获得了一致同意。因此,台湾调查委员会在1945年3月提交的《台湾接管计划纲要》“总则”部分第2条规定:“接管后之政治设施,当注重强化行政机关,增强工作效率。”在“内政”部分第12条规定:“接管后之省政府,应由中央政府以委托行使之方式赋以较大之权力。”台湾调查委员会上述关于在台湾建立特别省制的意见,得到了蒋介石的赞同。1945年8月29日,国民政府特任陈仪为台湾省行政长官。30日,又任命了行政长官秘书长及各处处长。9月1日,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临时办事处在重庆成立。9月20日《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条例》公布实施。10月25日,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正式在台北成立。
收复台湾以后将要实行的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制与当时内地各省的省政府制比较有着明显的不同。首先,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具有比内地各省政府更大的权力。它不但可以在本省制定单行的法规,而且还可以受委任办理中央行政,其行政长官对在台湾的中央机关还有指挥监督之权。也就是主,各省政府的职权一般只限于地方政务,而台湾行政长官公署却可以过问那些原属中央职权范围的事务,如司法、监察、银行、海关以及军队等。因此,它对辖地内的一切事务,具有更大的自主权。其次,台湾省行政长官的权力高度集中。在内地,各省政府实行的是委员制,所有的委员都是简任官,比较重要的政务都要经过委员会议的决定。省政府主席也是委员之一,他没有凌驾于其他委员的特殊权力。而在台湾实行的是行政长官制,由长官一人可“依据法令综理台湾全省政务。”[⑤]权力高度集中于行政长官一人之手。除此之外,内地各省的省政府主席,一般只兼任当地保安部队的司令,很少担任正规军的军事长官,而1945年9月7日,特命陈仪担任台湾省行政长官后不久,国民政府又特命陈仪兼台湾省警备总司令,指挥在台湾的陆海空三军。第三,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的机构比内地各省更为庞大。《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条例》规定长官公署下设9个处,分别是:秘书处、民政处、教育处、财政处、农林处、工矿处、交通处、警务处和会计处。并且还规定:“必要时得设置专管机关和委员会。”而内地各省政府只能设置6个厅处,分别是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建设厅、秘书处、会计处。两相比较,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比内地多设了3个处,而且还可以设置一些不低于各处的专管机关或专门委员会。有人指出:“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从它的直属机关数目和组织规模来看,几乎与抗战时期的重庆政府相伯仲,其它各省自难和它比肩。”[⑥]具有以上特点的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制,在当时的中国政坛独树一帜。台湾调查委员会的设计者认为,因应台湾特殊的社会环境,只能采取这种特殊的行政体制。至于台湾接收以后施政运作的失败,既有当时全国普遍存在的政治腐败、经济凋敝等客观大环境的影响,也有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自身所造成的因素,本文对此不作论述。
(四)规划未来台湾经济建设方案,提出工业、农业、财政发展之
措施。
日据时期,台湾经济始终未脱离殖民地经济范畴。九·一八事变后,台湾在军事上变为日本南进的兵站基地,日本对台湾经济掠夺的重点,也是以适应其新的侵略战争的需要为目的,给台湾经济造成了更加严重的危害极大的恶果。因此,接收台湾后,首要之任务,应以经济建设为重,重新调整台湾经济体制,以摆脱殖民经济的束缚。台湾调查委员会经过广泛的调查和充分议论,提出了一系列发展台湾经济的措施。
在工业建设方面,国民政府认为,工业建设,范围甚广,台台工业政策应根据本国的政治与物质环境,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之大势决定,台湾工业建设政策应与本国工业相符合,并结合新接收后台湾资源特点和国计民生需要。因此,台湾接收伊始,应采取以下工业建设政策:“一、注重民生工业。台湾为东南海国防前哨阵地,战时易受敌人攻击,且煤、铁资源贫乏,故不宜将国防工业、重工业设置于此,而应以民生工业为主,着重以发展轻工业和交通运输事业为主导,以改善人民生活为主要目标。二、实行计划自由经济。国民政府认为,台湾收复后,为密切中美关系,应仿照美国自由经济政策,实行计划自由经济,使人民依据省政府总计划得以自由发展。三、发展国家资本。台湾回收后,对一切殖民地经济和私有经济“应收归国有或一律接管,乘此时机发展国家资本,以为中国各省之模范。”[⑦]四、发展水电事业。台湾的煤、石油资料极为缺乏,因此工业发展之先决条件必须注重发展水电事业,以发挥台湾水力丰富之优势。五、注重特产工业。台湾特产除糖外尚有水产、茶、凤梨、罐头、樟脑、麻等,应集中大量生产,以便换取外汇,增加建设资金。
在农业建设方面。台湾收复后,对于新台湾农业的重建,台湾调查委员会的意见是:一、过去日本殖民者在台施行的“高压榨取”为原则的农业政策,自然不能再适用于收复后的台湾。而新的农业经济,一方面固然要发展台湾农业,充实国防,增加工业原料和发展国际贸易,另一方面更应注意改进台胞的生活,使他们重归祖国以后,能渐次享受自由、平等、快乐的生活。只有这样,才不致于使六百万台胞有所失望。二、维持固有农业水准。接收台湾后,最起码地要使原来农业品的数量与标准能够维持,绝不能使台湾农业发生退步现象。因此,要建立健全农业机构,充实人才与经费,以发展台胞农业。三、奠定新兴农业基础。所谓新兴农业基础的建立包括三点意义:一是扩大产品,使民生必需品和环境贸易产品得以发展;二是扩大农产品的作用;三是保持农业资源。四、扩展新兴农业领域。过去,台湾农业虽有相当发展,但由于日本的殖民掠夺与控制,使台湾农业尚未达到可能发展的程度,加之在特殊行政区域、山野区域及海洋区域内,殖民者不愿或不能发展的余地尚多,因此,收复台湾后,对台湾农业的扩展和开发存在着很大的潜力。
在财政金融方面。日据时期,日本殖民者以榨取台人血汗为目的,对于台湾财政金融颇费心机。接收台湾后,台湾的财政金融“自将以民生为本位,以计划经济为必要手段,以求民生与国防之合一。”[⑧]为此,要建立新的财政金融制度,结合经济、国防建设,培养税源。一方面要切实充裕地方自治经费,继续管理通货,充实法币准备,健全金融体系,发展国家资本。另一方面要运用资金,配合各项重点建设计划。总之,新台湾的财政金融不能如日据时期以榨取为目的,而应以改善人民生活、维持秩序稳定为出发点,加强财政建设。如“举行土地累进税,以实现政府的土地政策,发展南洋贸易,以吸收海外资金,改进人民生活,扩充教育经费,使台湾人民均有充分就业之机会。”[⑨]
上述关于接收台湾工业、农业、财政金融方面的准备方案及措施,对于未来台湾经济建设的发展、经济体制的调整、物质资源优势的发挥和排除日本殖民经济体制的束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对于接收后台湾政治社会的安定与行政体制的平稳过渡都有一定的重要作用和影响。
(五)进行舆论宣传,动员台湾人民为回归祖国而努力。
台湾的光复,离不开台湾人民的觉醒与努力,动员台湾人民起来进行斗争也是收复台湾的一项重要准备工作。“光复台湾,固然是我中华民族四万万五千万人的共同任务,但同时也是六百万台胞自己的责任。”[⑩]为使台湾人民能够意识到当时的形势,使更多的台湾同胞主动地投入抗日复台斗争,台湾调查委员会进行了大量的宣传鼓动工作,台湾革命同盟会在此期间发挥了重要作用。
台湾革命同盟会是台湾同胞在祖国大陆组织的最大的抗日团体,是台胞在祖国大陆统一的复台组织,1941年成立于重庆。开罗会议后,在台湾调查委员会的指导下,台湾革命同盟会为台湾的光复做了大量的工作,在许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它为抗日复台高潮的掀起和复台的宣传发动工作做出了贡献。早在1942年,台湾革命同盟会就曾倡仪发起,举行了盛况空前的“复台宣传大会”,并得到了重庆文化界的广泛支持。此后,又将4月17日(1895年《马关条约》签字之日)和6月17日(1895年日本设立“台湾总督府”、开始统治台湾的“始政纪念日”)定为“国耻纪念日”。每年届此二日,举行隆重纪念。开罗会议后,台湾革命同盟会于1944年4月又创办了机关报《新台湾》,编撰了《台湾问题丛书》,系统地介绍台湾的历史与现状,增进各界民众对台湾的认识。1945年4月,国民政府加紧进行收复台湾的准备工作,台湾革命同盟会为配合这一形势又创办了《台湾民声报》。其次,为收复台湾,从大政方针到具体策略方法,台湾革命同盟会都较早地向国民政府下设的台湾调查委员会提出了建言,并被广泛采纳。第三,针对当时国际上“台湾归国际共管”的谬论,台湾革命同盟会代表台湾同胞阐明了严正的态度。他们指出:六百万可怜的台湾同胞受尽了倭寇的蹂躏摧残,他们无时无地不在思念着祖国的同胞和回到祖国的怀抱。如果“国际共管”主张得以实现,不但台湾同胞永无翻身之日,则中国国防亦永远无建设之期。总之,台湾同胞配合国民政府收复台湾的准备工作,表达了六百万台胞回归祖国的共同心愿,对收复台湾作出了重要贡献。
综上所述,从开罗会议到1945年8月日本投降,国民政府及其领导的台湾调查委员会为台湾的收复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1945年10月25日,盟国中国战区台湾省受降仪式于台北市公会堂举行。仪式之后,陈仪代表中国政府宣告:“自即日起台湾及澎湖列岛已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于中国主权之下。”与此同时,国民政府接收、管理台湾的工作也在循之有序、有条不紊地进行着。台湾经济的发展,台湾社会能够保持安定,台湾的行政机构在交接中能够良好的运作,这一切体现了国民政府及其台湾调查委员会接收台湾的有效的准备工作。
注释:
①《毛泽东选集》第二版,第二卷354页。
②蒋介石:《对日抗战与本党前途》1938年4月1日。
③陈鸣钟、陈兴唐《台湾光复和光复后五年省情》(上)第3页,南京出版社1989年版。
④葛敬恩《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施政报告》,1945年8月。
⑤《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条例》,见叶潜昭编《最新实用中央法规汇编》(一)第257页。
⑥杨鹏:《台湾受降与二二八事件》,见《陈仪生平及被害内幕》第95页。
⑦郭绍宗《对于台湾工业建设之意见》,见《抗战胜利前国民党政府接收台湾准备工作档案史料选》,载《民国档案》1989年第3期。
⑧ ⑨陈齐昌《台湾财政金融之重建问题》,见《抗战胜利前国民党政府接收台湾准备工作档案史料选》,载《民国档案》1989年第3期。
⑩《中央日报》1942年6月17日(福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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