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消费乘数模型———个职务消费行为分析的理论框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乘数论文,个人消费论文,消费行为论文,职务论文,框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虚拟的“个人法人企业”及其业主消费行为的初步分析
我国自1993年12月29日《公司法》出台以来,出现了一批私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些公司股东较少,通常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份最大的股东担任,并且常常由该董事出任公司的总经理。由于这些公司中股东较少,且公司的股东之间一般有着密切的关系,因而股东间易于协调。我们甚至可以认为,这些公司之所以有2个以上的股东, 完全是由于我国不允许1名股东单独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公司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外,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股东人数必须在2人以上50人以下。因此,我们可以将这些公司看作是由一个股东出资拥有但冠以多个股东名义的公司。
基于上述事实,我们提出“个人法人企业”的假设。虚拟的“个人法人企业”的特征为:(1)由单个私人出资;(2)由该出资个人直接经营;(3)该企业为法人企业。从缴纳所得税的角度观察, “个人法人企业”作为法人必须就其经营所得及其它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该企业的唯一所有者(又是企业的经营者,下简称业主),还必须就其从该企业分回的利润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在我国现行税制背景下,“个人法人企业”存在重复征收所得税的现象。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及损失(下简称费用),可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予以扣除,从而起到了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显然,如果业主能够成功地将个人消费转化为其经营的企业的一项费用,那么,他将获得纳税上的好处。为下文分析的方便,我们将不能抵减所得税的消费定义为个人消费;相应的,将能够抵减所得税的消费定义为职务消费。就“个人法人企业”而言,个人消费即为该业主发生的不能列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因而不能抵减所得税的消费;职务消费即为业主成功列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因而得以抵减所得税的消费。
“个人法人企业”中业主的职务消费从税收的角度可以分为以下3种:(1)固定性职务消费。例如, 按计税工资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这些基金不论业主是否动用,税法均允许其进入成本或费用,给予税收上的优惠。我们将这种由税法规定了数额的职务消费称之为固定性职务消费。
(2)酌量性职务消费。例如,业务招待费。 税法只根据企业的业务收入规定一个上限,在该范围内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计入费用。因此,企业在该范围之内有具体进行多少职务消费的选择权。又如配备小轿车、装修豪华办公楼等,其折旧可以列入费用,从而享受抵减税收的好处。业主在这些职务消费上具有选择权(或一定范围之内的),我们将这类职务消费称之为酌量性职务消费。
(3)投机性职务消费。 即业主用企业的资金(或等价物)进行税法不允许抵减所得税的消费,之后又利用非法手段将其转化为可以抵减税收的消费。在税收征管约束软化的情况下,肯定会出现这种现象。例如,虽然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招标了,但可能为一些不廉洁的税务官所默许。投机性职务消费是一种违法行为,业主获得投机性职务消费需要冒一定的风险。
业主起码有三种可供选择的途径来实现将个人消费资金转化为职务消费资金:一是将个人消费资金作为对企业的追加投资并进行职务消费;二是将个人消费资金作为对企业的捐赠,即自我捐赠,并进行职务消费;三是业主不注入资金到企业而直接动用企业的资金进行职务消费。第一、二种情况在会计处理上有点不同,即追加投资记入“实收资本”而进行自我捐赠记入“资本公积”。进行自我捐赠,企业所得的资产同样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故这种方式会减少业主的权益净流入量。如果运用第三种途径,即直接动用企业的资金进行职务消费,可能会影响企业资金的运转,从而影响该企业的获利能力。因此,我们认为业主将选择追加投资的方式来进行个人消费资金向职务消费资金的转化。
二、个人消费乘数模型——职务消费的需求约束分析
我们先定量分析一下将个人消费转化为职务消费带来的好处。
[例一]设某“个人法人企业”某年未进行职务消费时其税前利润为P,企业所得税税率为t[,1],业主通过自我捐赠将C 的个人消费成功地转化为C的职务消费,业主所分得的利润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t[,2]。为分析简便,我们假设该业主将企业全部税后利润分回(注: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必须先按比例提取盈余公积金及公益金之后才能向股东分配。),另外,我们仅考虑与该业主消费及其企业相关事项的影响。
(1)当业主没有将个人消费C转化为职务消费时,业主当年权益净流入量(将业主同其企业视同一个会计主体,从而该权益净流入量包括业主个人及其企业各自权益净流入量的总额,下同)为:
EFI[,0]=P(1-t[,1])(1-t[,2])-C
当年所缴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下同)为:
T[,0]=Pt[,1]+P(1-t[,1])t[,2]
(2)当通过自我捐赠方式将个人消费C转化为职务消费C时, 业主当年权益净流入量为:
EFI[,1]=(P-C)(1-t[,1])(1-t[,2])
所缴所得税为:
T[,1]=(P-C)t[,1]+(P-C)(1-t[,1])t[,2]
(3)因此,通过将个人消费C转化为职务消费C将带来:
权益净流入量的增加:△EFI=EFI[,1]-EFI[,0]=C[(1-t[,1])(1-t[,2])]〉0
所缴所得税的减少:△T=T[,0]-T[,1]=C[(1-t[,1])(1-t[,2])]〉0
且△EFI=△T。
由此可见,由于税法允许职务消费的存在,从而产生了业主将个人消费转化为职务消费的激励。普通的消费者没有进行职务消费的条件,从而,相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税法赋予了“个人法人企业”的业主一种“消费特权”,即花同样多的钱可以进行更大金额的消费。
现在我们要计算出在业主权益净流入量不减少的情况下,业主金额为C[,p] 的个人消费预算会转化成多少理性的职务消费需求(下简称职务消费需求)。设此时的职务消费需求为C[,d], 其余条件同〔例一〕。
因此:业主进行C[,p]的个人消费时其权益净流入量CFI[,0]=P(1-t[,1])(1-t[,2])-C[,p],业主进行C[,d] 的职务消费时其权益净流入量CFI[,1]=(P-C[,d])(1-t[,1])(1-t[,2]),因此,业主权益净流入量不减少的含义为:
我们假设该业主的效用函数为满足消费方式改变时权益净流入量不减少的条件下消费额的增函数。由于将个人消费转化为职务消费后能够增加消费额,因此,业主的效用函数实际上为满足以职务消费代替个人消费时业主权益净流入量不减少的条件下的职务消费的增函数。以公式表示为:
我们要计算U[,max]时的C[,d]。
因为u〉0,故C[,d]=C[,p]/(1-t[,1])(1-t[,2])(1)
公式(1)就是个人消费预算转化为职务消费需求的公式。 我们将λ=1/(1-t[,1])(1-t[,2])称为个人消费乘数, 这就是我们要建立的个人消费乘数模型,它将业主的个人消费预算转化为业主的职务消费需求。
在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t[,1]=33%, 个人所得税中股息、红利税率t[,2]=20%,故:
。
三、职务消费的供给约束条件及模型的初步拓展
个人消费乘数模型实际上只是职务消费需求模型。职务消费需求要真正实现,还受到职务消费供给的影响。这里给出两个与税法相关的职务消费的供给约束条件。
第一个约束条件与企业亏损的弥补有关。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连续5年的税前利润弥补。为简便起见,我们放松企业年度亏损弥补的期限限制,即亏损可以无限递延弥补。在这一假设下,第一个约束条件可以表述为:企业存续期间内业主职务消费需求总额不能超过不扣除进行职务消费的税前利润总额。否则,超过部分则不能得以实现。这其实是职务消费需求实现的纵向总额要求。设企业存续期为n年,第i年的职务消费需求为:C[,di]=C[,p]/(1-t[,1])(1-t[,2]),(i=1,2,……,n),第i年不进行职务消费的税前利润为P[,i],(i=1,2,……,n),则第一个约束条件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第二个约束条件与税法每年提供的职务消费有关。例如,税法规定企业当年的业务招待费只能在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中列支,如果业主职务消费需求中招待费支出预算超过税法所规定的比例,则职务消费需求中的招待费需求只能部分得以实现。虽然从总体上而言,税法提供的年度职务消费可能是无限的,因为存在着酌量性职务消费,但结合业主的个人消费预算的支出结构及企业的经营状况,这里就客观上存在着一个年度职务消费供给限额,记为C[*][,d]。因此,第二个约束条件可表述为:业主当年的职务消费需求不能超过税法提供的当年职务消费限额。用公式表述为:C[,d]=C[,p]/(1-t[,1])(1-t[,2])≤C[*][,d]。
联立这两个方式,则业主职务消费需求能完全得以实现的条件为:
下面我们考察一下这两个约束条件对业主实际的消费决策的影响。
满足第一个约束条件需要很大的预测能力,谁也不能将其企业存续期间n年内每年未进行职务消费的税前利润P[,i]预测准确。因此,这个条件对职务消费需求的制约是很弱的。
第二个约定条件规定了各年的职务消费的限额,它实际上是给出了职务消费的年度分布额。我们将这一客观存在的限额称之为职务消费配额,记为C[*][,di](i=1,2,……,n)。C[*][,di]中的某些项目是不可以结转到下期使用的。例如,根据税法规定,当年企业的业务招待费配额为E[,i], 但企业当年实际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E'[,i],且E'[,i]<E[,i],则E[,i]-E'[,i]是不能留给企业下期使用的。这样,就出现了职务消费配额“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现象。再加上投机性职务消费的存在,使得业主宁愿多花企业的钱进行消费,而不顾其是否能够都成功地转化为职务消费。
因此,职务消费的供给约束条件只是针对业主实际可以享受的职务消费而言的,它们对业主按C[,d]=C[,p]/(1-t[,1])(1-t[,2])确定的职务消费需求所进行的消费决策并没有产生很大的制约作用。由此可见,由于个人消费乘数λ=1/1(1-t[,1])(1-t[,2])的存在,产生了职务消费需求的激励,并在实践中表现为企业中“公款”消费的上升,这也可以部分地解析私人公司老板的“奢侈”行为。这里还需强调一下投机性职务消费的作用。虽然投机性职务消费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在税收征管约束软化的情况下,这种行为的风险非常之低,从而投机性职务消费得以增加,这就扩大了职务消费的供给,也就进一步刺激了业主的“公款”消费行为。
正如我们所分析的,第一个约束条件能否满足,是业主不可能准确预期的,而第二个条件是否得到满足则可以相对准确地预测出来。因此,在满足第二个条件的情况下,如何充分利用消费配额将是业主的理性选择。在我们的模型中,我们是假设业主个人独自进行职务消费的。然而,我们知道,业主所进行的消费其结构也许与企业所能提供的职务消费的结构不同,这样,业主就不能完全使用这些职务消费配额。而且,有时即使C[,p]完全转化为职务消费,但由于C[,p]较小,可能使得C[,d]=C[,p]/(1-t[,1])(1-t[,2])<C[*][,d],从而也存在未使用完的职务消费配额。这样,业主拍卖或交换职务消费就有了可能。
设业主当年的职务消费配额为C[*][,d],当年该业主实际进行的职务消费为C[,d],且C[*][,d]>C[,d],这样,将剩下C[*][,d]-C[,d]的职务消费配额。假如这时有一潜在消费者S,企业剩下的C[*][,d]-C[,d]的职务消费其结构和金额均正好满足该潜在消费者效用最大的需求。我们来观察业主同该潜在消费者之间的交易。
剩下的职务消费配额换算成个人消费额为C'[p]=(C[*][,d]-C[,d] )(1-t[,1])(1-t[,2])。这里有一个正差额,即(C[*][,d]-C[,d]-C'[,p]=(C[*][,d]-C[,d])[1-(1-t[,1](1-t[,2])]〉0,这就是该业主同潜在消费者S交易的空间。即潜在消费者S用K的资金换取C[*][,d]-C[,d]的职务消费,其中:(C[*][,d]-C[,d]( 1-t[,1](1-t[,2])]≤K≤C[*][,d]-C[,d]。K的具体取值由双方关系的密切程度及各自的谈判技巧决定。当潜在消费者S以K的资金换取C[*][,d]-C[,d]的职务消费时,业主获得的权益流入量增加额为:K-(C[*][,d]-C[,d] (1-t[,1])(1-t[,2]),该消费者少支付的资金为(C[*][,d]-C[,d])-K,,两者合计为(C[*][,d]-C[,d])[(1-t[,1](1-t[,2])],即业主同消费者共同瓜分了这一“消费特权”。
在资金K的投入方式上,可选择由S交付现金(或等价物)给业主,而由业主追加投资注入的方式,例如,业主“公费”代消费者S请客, 而由S支付业主现金(或等价物)。
四、模型的进一步拓展
正如前文所述,“个人法人企业”是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理论抽象。现在我们回到现实,考察当企业的股东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之时,掌握企业绝对经营管理权的所有者(下仍然简称业主,记为A )的职务消费行为。
设业主A所占股份为R,个人消费预算为C[,p],职务消费需求为C[,d],其它假设同〔例一〕。
我们先考察当企业的股东为两人的情况。即除业主A外, 还有另一股东,记为B。且假设B同样是个人而非法人,因而B 从企业分回的股利同样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税率同样为t[,2]。由于为主A所占股份为R,则股东B所占股份为1-R。
将业主A、股东B视为不同于企业的两个会计主体,那么,站在业主A个人的角度,当A不进行职务消费(即C[,d]=0)时,其权益净流入量EFI[A][,0]=P-(1-t[,1])(1-t[,2])-C[,p];当A进行职务消费(即C[,d]>0)时,其权益净流入量EFI[A][,0]=(P-C[,d])(1-t[,1])R(1-t[,2])。 故进行职务消费为A带来的权益净流入量增加额为:
△EFI[A]=△EFI[A][,1]-△EFI[A][,0]=C[,p]-C[,d](1-t[,1])R(1-t[,2])。
站在股东B个人的角度,当业主A不进行职务消费(即C[,d]=0)时,B的权益净流入量EFI[B][,0]=P(1-t[,1])(1-R)(1-t[,2]);当业主A进行职务消费(即C[,d]>0)时,B 的权益净流入量
EFI[B][,1]=P(P-C[,d])(1-t[,1])(1-R)(1-t[,2])。故业*
主A的C[,d]职务消费给B 带来的权益净流入量的损失额为
△EFI[B]=△EFI[B][,0]-△EFI[B][,1]=C[,d](1-t[,1](1-R)(1-t[,2])。
如果股东B能有效地监督业主A,那么B或者反对A进行职务消费,或者在允许A进行职务消费的同时,要求A补偿其职务消费给B 造成的权益净流入量的损失。
因此,在股东B能有效监督A的情况下,A 进行职务消费带来的自身权益净流入量的增加应至少能补偿给B造成的权益净入量的损失。即
C[,d]≤C[,p]/(1-t[,1])(1-t[,2])。
因此,在股东B能有效监督业主A的情况下,业主A 的最大职务消费需求为C[,d]=C[,p]/(1-t[,1])(1-t[,2]),个人消费乘数为λ=1/(1-t[,1])(1-t[,2]),这与“个人法人企业” 的业主的职务消费情形相一致。
至于A是否还给予B额外利益,可以运用我们前文所述的“个人法人企业”中业主同潜在消费者之间瓜分“消费特权”的模型来进行分析。
如果B不能有效监督A,则A对其职务消费给B造成的权益净流入量损失并不进行补偿,这时A进行职务消费决策时的需求约束条件为:
,即C[,p]-C[,d](1-t[,1])R(1-t[,2])≥0。
故最大职务消费需求为
,个人消费乘数为
。
显然,R越大,则λ越小;当R=1时,
, 即为“个人法人企业”的业主职务消费时的个人消费乘数模型。
R越小,则λ越大;当R→0时,λ→∞,C[,d]→∞。
这就是当股东B不能有效监督业主A时,业主A的职务消费情形。
当企业的股东人数为两人以上时,我们可以将除业主A 以外的其它股东视为个人股东的集合体B,而股权比例为1-R, 由于这一集合体由个人股东而非法人股东组成,因而同样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t[,2]。这样,我们就将股东人数为两人以上的情况转化为股东为两人的情况,从而可以利用我们上述的“两人模型”来分析其业主A 的职务消费行为。
显然,我们的模型对分析股份有限公司中经理的职务消费行为也是适用的。如果经理持股,则R>0,如果不持股,而实行税后利润分成制,则R同样大于0,如果两者都不是,即如果经理不是剩余权益的索取者之一,则R=0。
运用上述拓展模型,我们来分析一下国有企业中厂长(或经理,以下简称厂长)的职务消费行为。
假设某国有企业实行“年薪制”,则该厂长是该国有企业的剩余权益索取者。为简便起见,设年薪为企业税后利润的R(0≤R<1),且该厂长的年薪的个人所得税率为比例税率(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t[,2]。
当该国有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能有效监督该厂长时,该厂长的最大职务消费需求为:
,个人消费乘数为
;
当该国有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不能有效监督该厂长时,该厂长的最大职务消费需求为:
,个人消费乘数
R越小,则λ越大,C[,d]越大。当R=0时(即该企业中厂长没有任何剩余权益索取权时),C[,d]→∞。
在信息不对称及我国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厂长得不到有效监督,因此,厂长的最大职务消费需求为:
,个人消费乘数为
。这是我国国有企业中“公款消费”现象严重的根源。
另外,联系我们给出的职务消费需求实现的两个供给约束条件,如果R很小,则C[,d]很大,这有可能消耗掉企业所有的扣除职务消费前的税前利润;再加上厂长并不对企业进行相应的资金注入,则企业的资金缺口为:C[,d]-C[,d]·t[,1]=C[,d](1-t[,1]),当R很小,C[,d]很大之时,资金缺口很大,这势必影响企业资金的周转,并削弱企业的盈利能力。这两方面的综合影响是国有企业的严重亏损。
因此,个人消费乘数的拓展模型可以揭示我国部分国有企业中“公款消费”严重及亏损严重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