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商业银行资金统一调度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商业银行论文,资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1994年起,我国银行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以往专业银行分级调度资金的管理体制改变为资金的统一调度(资金由国有商业银行总行统一借入、统一归还,简称统借统还)。即原来各专业银行分行与同级人民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基本不再继续,代之以国有商业银行总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对于各国有商业银行来说,这一改革所增加的管理难度是显然的,如何适应这一改革的需要,是所有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的共同问题。
一、实行资金统一调度的理论基础
实行国有商业银行总行统一调度资金表面上看是人民银行资金管理形式的改革;对于下级行来说,有一种强烈的感觉,认为在统一调度的方式下,上级行集中的权力越来越多,下级行只是代理上级行的决定,好象不是改革,而是体制的回归。我们认为,对这种改革应有正确、全面的认识,因为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资金的统一调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我国过去所实行的分级调度在理论上说是不符合需要的。
统一调度资金所依据的基本前提是一级法人体制。
众所周知,无论中西方国家,几乎所有商业银行均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实行单元制的银行当然不必说,即使是那些实行分支行制的国家,也不例外。
从理论上说,实行一级法人体制,理所当然地应当由总行统一调度资金。这是因为,在一级法人体制下,每一级行只对辖内资金运行状况负责,而对系统全部资金的运行状况负责的则是总行。在一级法人体制下,根据市场经济运行中投资收益与责任对等的原则,由总行统一取得收益,其责任也由总行统一承担。至于总行将收益任务向下分配和要求各级行对资产质量负责,并不是体制所要求的,而是总行管理上的具体问题。在这一原则下,如果总行不承担资金的统一调度任务,那么,收益的取得和责任的承担都将难以保障,因此,总行统一调度资金是必然的。
当然,统一调度资金又不能不考虑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特征,从机构上看,不考虑分理处、储蓄所等非全面业务的机构。我国各国有商业银行均有总行、省级分行、地市分行和县级支行四个层次,实行资金的统一调度,是否会与各级行自主经营存在矛盾呢?
表面上看,各级层次都有各自的资金运动,由总行统一调度资金会存在时间不及时、效率不高等方面的问题,好象是矛盾的。但是,这些问题可以通过以总行为中心的调度体系和机制的建立得到解决,而不是说分级调度就能够实现资金的及时和高效运转。尤其是在现行体制下,所有银行都不能摆脱与当地政府之间非常直接的关系,资金的运动往往要服从地方的利益,从地方角度来看,资金不足将是一种普遍现象,而普遍的资金不足的总和就是全面的资金不足,因此,这将对于全系统的资金平衡造成相当大的影响,也就是说,如果资金的调度不能统一,地方利益与全行整体利益的矛盾难以得到完善的处理。
还要说明的是,统一调度资金不是说所有资金的运动都要通过总行,调度的基础仍然在于各层次对资金头寸的自行调剂,总行主要负责各省级分行无法自行解决的问题的处理。依此类推,省级分行主要负责解决地市分行的资金不平衡问题。地市分行解决县级支行的不平衡问题。从这一意义上说,所谓统一调度,是将总行建成管理调度的中心,具体的调度则通过分级控制实现。
二、资金统一调度的现实基础
从一般道理上讲,所有银行都要按照自求平衡的原则进行经营和管理,但是,如果所有的银行真正实现自求平衡的话,显然是不必要什么统一调度的。问题在于,对于一个具体的银行来说,资金的不平衡现象实际上是经常发生的,平衡只是偶然的,不平衡才具有必然性。因此,由总行在全行范围内统一调度资金,绝不是总行在简单意义上的集中权力,而是因为各级行的不平衡必须由上级行承担协调的责任,并逐级地过渡到总行的现实要求。
在金融理论中有一个基本的定义,即经济决定金融,或者说金融是对经济的反映,而金融运行的核心就是资金,因此,实际上从具体来说,资金的不平衡不过是现实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反映。这就涉及到了资金调度过程中相当重要的一个概念:汇差。
简单来说,超负荷经营是汇差形成的本质原因,但除了一些行为了有意占用上级行资金而主动实行超负荷经营以外,多数行的超负荷经营是经济运行过程的一种现象。因此,如果撒开整个金融系统超负荷经营的现实而从更加具体的意义上来看,我们发现,汇差资金的形成一般只是结算过程中的转帐部分,即收付款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的银行间发生的联行汇划业务是不同地区的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汇差资金的形成与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有非常直接的关系,因为一个地区的资金流出大于资金流入反映的是物资流入大于物资流出,所以,那些欠缴汇差的行,一般是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或者受所处环境的影响较大。
这样,在没有其他资金来源的前提下,对于解决欠缴汇差的问题,有两个方法:一是限制长期超占汇差行业务的扩大;二是在物资流动上设关设卡,尤其是卡住原材料地的物资外流。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设关设卡是不能允许的。因此,对超负荷的行来说,必须适当缩小业务范围,尽管不是一定要求其业务每时每刻都严格限制在资金来源范围内,但如果不对业务规模适当限制,其长期占用汇差资金的现象将永远存在,总行统一调度资金的余地将极小。
如果由各级行自行调整业务规模,将是相当困难的事情,因为任何一个行都不会愿意在发展速度上低于其他银行,更不会愿意轻易放弃已经发展起来的业务,因此,必须由一级法人即总行对各行的业务规模进行一定程度调整,只有这样,一级法人才有可能在根据各行的资金状况的基础上,考虑统一调度资金的问题。而业务规模调整的理想方法只能是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因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中的核心比例是存贷款比例管理,如果严格按比例掌握,那些负债量不能按要求增加的行将只能通过压缩贷款的方式保持比例不突破,因此,通过比例的确定和实施,可以使得超负荷经营的现象得到解决。资金头寸的调剂负担将大大减轻。
当然,按照资产负债比例调整业务规模,不能采取完全一致的方法,即不能对所有的行采取一个比例进行管理,而应当对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比例,在考虑地区经济增长水平的同时,应当允许那些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地区有迎头赶上的机会,即通过将资金富余地区资金向资金短缺地区流动,实现其经济的较快增长,但资金的流动在形式上体现为总行调度,而实质则为短缺地区按市场原则向富余地区支付利息,如果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投资项目确实是高效益的,总行进行资金的调度便具有积极意义。而具体的资金流动则不是说总行采取直接调度的方式,而是采取核定不同比例的方式,比如对于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的地区核定比较高的存贷款比例,而对于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地区,则核定比较低的比例。
三、资金统一调度的范围
如前所述,我国各国有商业银行普遍存在四个层次,各个层次的资金运动都有自己的不同特点,如果所有层次的资金调度都要通过总行进行,无疑会增加总行工作的难度,同时也是显然不合适的,也是无法实现的。因此,总行调度资金只能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一般而言,资金调度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是指总行对中央银行再贷款资金的安排。一般由总行根据各省、区经济发展情况和资产负债比例情况确定。一般来说,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资产质量比较好和各项财务指标比较好的行,总行应给予较多的资金支持;而资产质量较低、财务指标比较差的行,则应当给予适当限制。但是,由于各银行是一个整体,要考虑全行的整体效益,对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但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行,也要给予一定程度的考虑。另外,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也不能完全只考虑效益,还要兼顾地区经济的平衡发展,在地区经济的相对平衡发展中所获得的收益,比部分地区发展而部分地区不发展所获得的收益要大,因此,一方面,要对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行制定必要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在分配资金的过程中,也要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给予适当的照顾。同样的道理,各省级分行也要采取相应的办法处理辖内资金的调度。
另一方面是对头寸资金的调度,这一部分资金的调度是指当一个行的资金出现不平衡(不管是资金来源大于资金运用还是资金运用大于资金来源)时,对暂时多余的头寸或头寸不足所进行的调剂。当然,这种调度好象应当由上级行来进行,前提却是各级行首先进行自我调剂,只有当自我努力仍然不能实现平衡时,通过上级行调度资金才成为必须。这样,我们可以大致明确,分级调度资金的体系是必不可少的,基层行的资金调度应当由地市分行管理,同理,所谓总行统一调度资金,实质上是指对省级分行的资金调度,而省级分行以下机构的资金调度则依次进行。但在范围上,总行不仅要负责头寸不足时的弥补,而且要对省级行资金结余及时吸存,并通过二者的结合,实现资金调度的整体效果。
四、资金统一调度的外部环境
统一调度资金是一级法人制度的需要,但根据头寸调度的要求,由总行负责各省级分行的全部头寸弥补是不必要也是不现实的,各省级分行负责地市行的全部头寸和地市行负责县级行的全部头寸弥补同样是不必要和不现实的。因为这样的弥补方法既不及时又不方便,很难做到在真正需要的时候将资金按要求全部满足。而且总行对于各省级分行情况的掌握总是有一定限制的,不可能说在省级分行需要资金的时候完全满足。
与此同时,总行能否满足省级分行资金的需要,还取决于在需要资金时,总行是否有足够的上存资金供调度使用,如果在需要资金时总行有足够的资金,而且确实可以肯定省级分行的资金调度需要是合理的,当然总行应当无条件满足,但即使肯定资金的需要是合理的,如果没有充分的资金来源,仍然是无法满足需要的。为了使得总行统一调度资金的问题得到比较好的解决,比较理想的调度办法是由各当事行在基本意义上自我调度,只有自我调度不能解决的才由上级行解决。比如存款突然的下滑等原因导致存贷款比例的突然突破,而当地资金来源一时满足不了需要时,总行应当给予必要的补充。
要在基本意义上实现各行自我调度,就必须有一个能够随时借入资金的外部环境。通过一个市场,将各行的头寸不足与暂时多余联结起来,各级行可以在急需资金的情况下,临时借入其所需,一旦头寸问题解决,则迅速归还。而对于暂时多余的资金,如果不存在上级行所要求的期限,较长时间上存资金的可能性不具备,也可以通过市场拆借给其他临时需要弥补头寸的银行。
我国目前这种中介性资金市场主要是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银行可以通过彼此间的无形市场解决7日以内的资金融通,超过7日的短期资金融通可以通过人民银行牵头的融资中心即资金市场解决,比较长的资金还可以通过系统内借款的途径加以解决。从头寸资金、到短期资金,以至比较长时间的资金,都有融通的渠道,尽管如此,但这并不表明我国的中介性资金市场已经建立起来。就银行间彼此的7 日头寸资金拆借来说,目前还很不规范,同业之间的拆借利率等还基本上处于不规范阶段,能否及时得到同业资金往往无法确定。很显然,作为资金市场重要构成内容的同业拆借市场是不健全的。
至于中央银行的资金市场,从本质上说,更是不符合发展方向的。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央银行的资金是基础货币,中央银行资金市场的资金同样具有基础货币性质,作为弥补头寸来说,并不合适,如果在这个市场频繁地发生资金融通行为,对于整个货币供应量的控制将产生混乱,也是违背中央银行作为最终货币供应者原则的。因此,真正意义上的资金市场,尤其是同业拆借市场,不宜由中央银行担当,而必须由专门的中介机构组织来承担。
五、国有商业银行资金统一调度办法
1.严格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我国各国有商业银行超负荷经营是一种共同现象,虽然对于具体的银行来说,是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但从总体的角度来说,其产生的基础则在于缺乏这一机制,故而使得各级政府干预银行时银行无力进行抵御。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对于银行统一调度资金具有两方面的积极作用。
——地方政府对于银行的干预行为必将得到限制,因为地方政府对于银行增加债务的作用是有限的,银行不可能超过上级行规定的比例放款,除非政府积极帮助商业银行增加负债,否则,商业银行无法满足政府的要求。况且商业银行法也规定了各级政府不能随意要求商业银行贷款。
——银行本身也不会无原则的超过自身资金来源实力放款,尽管上级行对于各地不同的情况将予以考虑,确定不同的比例,但是,比例一经确定,就必须严格遵守,由于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存款增长的最高极限,因此,除非在与其他行的竞争中取得明显优势,获得更多的负债来源,否则,只能限制贷款的发放量。
在上述两方面的作用下,各级行一般来说可以做到大体平衡,当存款出现比较大的起落,而贷款又不能立即收回时,应当说,统一调度的条件将比较好。
2.关于调控准备金的使用。目前,各国有商业银行采取上级行收下级行调控准备金的办法对下级行进行资金调控,一些省行还向地市行收取。这种办法可以继续实行。
但准备金必须专门用于保证资金调度。绝对不是上级行向下级行收取资金的办法,也就是说不能用准备金清缴汇差,抵缴信贷资金差额,也不能用于抵交国债或用于其他方面开支。
在保障资金及时交纳和拨付方面,总行和分行的责任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各分行要及时足额上缴准备金,对于分行不及时足额上缴准备金者,总行不保证资金的及时调度,相反也不能只要求下级行及时上缴资金而不管下级行资金的需要,否则,上下级行在整体资金运行中的关系就是不分平的。
3.关于备付金的使用。备付金是保障全行支付的必要手段,必须继续保留。但不能根据人民银行下达的比例向下统一按一个比例下达,因为各地行的情况,包括交通、通讯、市场发育等各个方面都有所不同,各分行根据自身情况,本着既保障支付,又不浪费资金的原则认真测算,总行在此基础上予以确认。经总行确认,如果各分行虽然低于所确定的备付率,但有较多的上存资金,或者上存资金虽不多,但足以弥补备付率的不足,总行应当对这种情况下的资金调度及时予以满足;但如果备付率低于核定标准,但没有上存资金,或者上存资金极少,即使全部调回,也无法保证备付率的达标,对于这种情况,分行应当在十日内补足,到时不能补足的,不得再增加新贷款,同时要积极组织存款,收回到期贷款。
4.关于汇差资金的清缴。汇差资金的清缴是统一调度资金的重要方面,如果所有超占汇差的行都不及时向上级行清缴汇差资金,必然使得上级行掌握资金的数量受到局限,而一些资金相对宽裕的行也不会积极向上级行上存资金,统一调度就会受到影响。至于各地长期超占汇差的原因,应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理,不能将特殊情况与一般管理惯例混为一谈。也就是说,欠缴汇差应当及时清算,只能在清算以后才能解决特殊问题。
另外,鉴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总行应制定一个允许各行占用的汇差占用额度和期限,超过额度和期限的行,则必须执行加、罚息制度。执行这一制度的出发点不是要限制资金的运用,而是要严格管理,从机制上予以明确,否则,汇差资金占用将成为统一调度资金的巨大障碍。
同时,在实行完全的资金负债比例管理以前,汇差清缴要与贷款规模的分配挂钩,即对欠缴联行汇差的行适当是少增或不增贷款规模;而对于上存资金较多的行,则适当多增加贷款规模。虽然采取这种办法会使得一些欠缴汇差的行工作难度较大,但是,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将超负荷发展业务的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5.关于资金上缴行和占用行的利益调节。资金在流动过程中的不平衡是始终存在的,在各个时期里,均会同时存在资金上缴行和资金占用行,因此,应当建立欠缴行向总行支付高息,并由总行向上存行支付的制度。这既有利于解决上存行不愿意将资金上存总行的问题,也体现了占用资金行应当按经济利益原则付出代价的宗旨。只有保征上存资金行愿意上存资金,才能使得总行统一调度资金得到落实。而且从总体上说,只要全行不出现超负荷经营局面,欠缴资金和上缴资金的轧差应当是平衡的,即总行上收的高息和向分行支付的高息应当大体相等,不会增加总行的负担,同时又能限制部分超负荷经营行的行为,而对于那些上缴行来说,则不会受到利益的影响。
6.发挥系统内资金市场的作用。尽管中央银行希望取消各国有商业银行系统的资金市场,但作为一项研究,我认为只要我们能够明确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的资金活动同样必须以利益机制加以调节,那么,市场的存在是不言而喻的。
很显然,如果国有商业银行系统内的资金活动不是一种利益调节,那么,便会存在下级行向上级行争要资金的局面,因此,在国有银行系统内部的所有资金往来都必须通过利益调节手段实现,国有商业银行内部通过什么样的机构、以何种方式配置和调度资金是国有商业银行自身考虑的问题,只要符合资金调度及时迅速的原则,便不应当予以否认。国有商业银行内部资金市场通过利益机制调节资金运动,较之通过中央银行或者其他纯粹中介性质的资金市场都更加符合快速调度的要求,各级行通过其所辖范围内的系统内资金市场调度,可以比较圆满地解决资金的不平衡矛盾。事实上目前各行的系统内资金市场,包括相对独立的资金市场在调节系统内资金运动过程中,发挥了比较好的作用。
7.在贷款业务中加大票据信用的比重。票据信用是与目前的直接信用贷款方式比较而言的一种有利于加强资金管理的方法。直接信用放款在国外商业银行中已经只占很小的比重,而大多数的公司从银行融通资金则一般通过票据贴现或以票据作抵押的形式。最近,中央银行已经明确,今后,中央银行给各国有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将减少信用方式的比重,加大票据贴现的比重,这无疑为各国有商业银行运用这一形式配置资金提供了必要的政策环境。
在统一调度资金的过程中强调票据信用的重要性,是因为,一方面,银行在利用票据向企业提供资金的过程中,改变了单一的资金授予关系,变成了一种交换,企业付出票据,银行付出资金,彼此以相互能够接受的条件进行资金融通,可以有效避免垄断行为;另一方面,票据的形式的资金交易行为具有法律效率,在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比较有利,如票据抵押货款到期不能归还时,银行可以轻易地在市场上出售票据收回资金。因此,利用票据信用进行资金的配置不仅有助于资金的整体运行,更重要的是,有助于资金供求的平衡,大大减轻调度资金的压力。
8.严格系统内借款合同的履行。目前,各行系统内借款采取合同形式,这是一种进步,但是,系统内借款合同的履行还不甚严格,我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资金交易的双方都应当坚持利益调节的原则,对于下级行不能及时归还资金的行为,上级行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补偿,但不能允许任意拖欠,对于拖欠行为,要与企业拖欠银行资金一样,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
9.建立资金运行的多级保障机制,从资金的整体上考虑统借统还。由于资金的供应从源头来说以总行为起点,而资金的偿还则必须以基层行为起点,因而多级保障的基础在于基层行的资金配置必须合理,而保障资金配置合理的方法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第一级保障,是贷款的发放分散调查,集中决策。第二级保障,每级银行要监督贷款使用。第三级保障,为了保持银行存款的增长与贷款的发放同步,防止存款流失,平衡各行资金,应坚持贷款与存款的联动管理,要求企业的销货款回笼进入基本结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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