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近代大学与政府的关系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欧洲论文,近代论文,关系论文,政府论文,大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13X(2012)05-0036-09
1800年前,由于欧洲政治体制的世俗化和与教会(天主教、新教和东正教)的分离,因此,这种频繁的冲突与之前数个世纪相比,产生了截然不同的问题,到了19世纪和20世纪就更是如此。政府往往扮演着“教师-国家”(teacher-state)的角色,试图根据它们的政治或“哲学”目标,将统一的教育制度强加给现有的教学机构。1806年后,法国形成了大学垄断机制,由帝国大学独享这种垄断权力②。大学不得不适应新的教育以及科学任务,提供当时还未知的课程,接纳日益增多的教师和学生。在从大西洋沿岸到乌拉尔山脉的整个欧洲,在一个部分是崭新的、但又具有明显的不安定因素的社会背景中,这种古老的“独立-依附”的两难困境再次出现,并随着时空的改变,随着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变化而变化。
对大学与权力当局之间关系属性的任何界定,首先必须分析1800年后大学机构的各种依附形式,其次要描述外部当局所使用的压力类型,最后要描述大学团体反抗这些“外部”威胁的抵制形式。
一、财政依附
1800年之后,在欧洲大学中可能存在的依附形式首先是财政依附。从法国大革命结束到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在这不到150年的时间里,几乎所有的大学都或早或晚、或快或慢地丧失了它们的经济独立。在中世纪大学创建之初,它们曾被赠予财产(土地、农田租金、建筑及各种圣俸),其目的就是保证将来尽可能地保持物质上的独立。牛津和剑桥大学的学院就是极好的例子。1477年,乌普萨拉(Uppsala)大学建立之初,就接受了国王阿道弗斯·古斯塔夫二世(Adolphus Gustavus Ⅱ,1594-1632年)的慷慨赠予,这包括小片农场、教会的牧师俸禄和各种财产,这些赠予保证了大学的完全独立[1](P187)。隆德(Lund)大学也是这种情况,在1688年建立之初,天主教会赠予了许多财产与收益以及城镇的牧师职位(包括30个牧师俸禄和900份小块地)。在丹麦,1479年建立的哥本哈根(Copenhagen)大学,在1539年得到了天主教牧师的财产(什一税和房地产)。在匈牙利,布达佩斯(Budapest)大学自1773年以来所支配的收入使其保持财政的独立,直到1869年[2]。毫无例外,直到18世纪末,这些大学所拥有的捐赠以及私人和市政当局的捐赠,从整体上至少部分保证了它们的自给自足。
这种传统在拿破仑时期后仍然得以延续,但非常矛盾的是,这位皇帝建立了帝国大学,并授予其教学垄断权。拿破仑向帝国大学赠予了1789年前大学的财产(或至少是国民大会决定出售的国家财产后剩下的部分)和中学生、大学生和私立世俗教育机构所支付的“学费”(university fees)。所有这些收入都由大学的司库管理,不受政府控制。所以,法学院、医学院、神学院、理学院和文学院这些在法国取代大学的学院从一开始在物质方面就是自治的,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1896年[3](P120),甚至到1968年的《富尔法案》(Edgar Faure Law)颁布之时[4]。
对大多数大学而言,这个“黄金时代”多多少少是个神话般的回忆。紧接而来的就是“钢铁时代”,权力当局(尤其是政府)用铁棒统治着大学的财政。但从英伦列岛到沙俄帝国,从斯堪的纳维亚到地中海诸国的这些地区,这些控制的程度和出现的时间是不同的。
例如,牛津和剑桥大学尽力保持了其财政的独立。尤其是牛津大学的绝大多数学院拥有巨额收入,这些收入保障了其校长和教师的实际工资。而且,在19世纪中期前,无论在道义上还是在法律上,议会都不能对这些大学实行哪怕是最微弱的控制,甚至无从得知这些收入的准确情况和来源。即使是在一些极端的事例中,例如,在20世纪30年代,政府加强了控制,但英国大学整体上还是通过大学拨款委员会的补助金生存下来。1934-1935年,这种补助金达到大学收入的34%[5](P55-62)。到20世纪30年代之前,19世纪创建的诸如伯明翰或曼彻斯特这样的英国大学(“红砖”大学),大部分受益于市政当局的财政支持。在爱尔兰,贝尔法斯特长老会学院和梅努斯(Maynooth)的皇家天主教学院从19世纪初就受益于公共补助金。苏格兰的大学也是如此,甚至在1900年前,政府就开始为其提供经费。
在法国,1806-1808年创建的学院已享有物质上的独立,政府的财政控制是逐渐介入的。从19世纪20年代开始,财税法庭获得了监督大学财政权力;在此之前,则是由大学司库独自管理的。1834年,大学预算已经成为公共教育部预算的一部分,因而也成了每年国民议会讨论和投票决定的政府普通预算的一部分③。正是在这个时期,大学自身的入不敷出(特别是来自注册费的那部分),迫使学院接受政府的财政支持。从那时起,政府的监管逐年加强,其程度可以从1939年7月前逐年颁布的财政法中看到,这些法律提供了分配给大学机构的年度运作和投资的经费细节④。
同时,“教师-国家”保证了对一定数目大学校的资助,如巴黎理工学校(通过战争部)、海军学校(the Ecole navale)、中央艺术与制造业学校(the Ecole central des arts et manufactures,1829年建立的时候是一所私立学校)和高等师范学校。还应提及的是,从大革命开始,那些主要的人文科学机构[自然历史博物馆(the Musée d'histoire naturelle)、法兰西学院和巴黎工艺技术学院(the Conservatoire des arts et métiers)]就已完全由政府提供财政支持。
德国也是一种典型。德国的大学得益于自治城市或教会的慷慨捐赠,因此,它们往往有充裕的经费来保证经济的独立。但到19世纪,这些都成为明日黄花。前神圣罗马帝国的各邦国政府于1815年组成了德意志联邦,从此开始介入大学预算。1894-1895年,柏林大学的政府赠予达到84%,海德堡大学则高达86%。即使是在那些大部分收入来自捐赠的大学,从1853年到1894-1895年间,政府的财政干预也日益增强。例如,格瑞夫斯沃德(Greifsward)大学从2%上升到50%,莱比锡大学从39%增加到78%[6]。在奥匈帝国,政府的财政负担显然轻一些:1895年,政府支付了维也纳大学开支的49%,布拉格大学的53%,布达佩斯大学的60%⑤。此后,这种模式被稳定下来。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无论是在魏玛共和国(和此后的纳粹政权)还是在奥地利共和国,大学财政完全依附于政府当局已是大势所趋,且不断被强化。
在沙皇俄国,虽然中央政府从一开始就或多或少地确保了大学的物质独立性,但也不得不适当满足大学的物质需求。在1900年,政府投入约占大学收入的56%(约650万卢布)。对某些大学而言,比例则更高,例如,圣彼得堡和恰尔科夫(Charkov,乌克兰)大学都超过了70%。1917年革命及共产主义政权建立以后,新政权快速重组了俄国高等教育的历史结构,完全承担了财政责任。
这种持久的进程遍及全欧洲,并以大学在经济和物质上完全依附政府而告结束(这与美国的情况不同),唯一的例外(实际上也只是部分地)是剑桥和牛津大学。1935年,两所瑞典大学,即乌普萨拉和隆德大学,将近92%的经费依附于政府。在意大利,政府几乎支付了大学的所有花费,那些保持其宗教和私立地位的大学当然不在此列。西班牙和葡萄牙也是同样的情况,这两个国家自中世纪以来就是国王创建和资助大学。希腊1837年在雅典创建的第一所大学也是如此。
在教会、君主、自治城市和私人机构倡导下赋予大学的经济和物质上的独立性,既为这些机构奠定了基础,又保护了这些机构,使它们在教学和科研上享有完全的独立性,而这是教师和学生思想自由的必需。绝大多数欧洲大学至少开始时是如此。事实上,从19世纪到20世纪,高等教育的自由成了大学机构日益依附于外部世俗或宗教当局而带来的各种限制的牺牲品。这种依附表现在以下四个特定领域:政府控制教育的行政部门的创建,教师聘用,学习规章以及对研究的控制。
二、公共教育部的建立
在大多数国家,创建公共教育部的首要任务是将高等教育事务列为它们的管理事务,当威廉·冯·洪堡以其爱国热忱和科学思想,不畏艰难地成功创建了柏林大学之时,他正是普鲁士内务部下属的宗教和教育司司长[5](P1-49)。然而,在成功地主持了16个月的工作后,他于1810年辞职,原因是他未能把该司升格为部。这样的一个宗教、公共教育和卫生部是在1817年才建立[7]。1806年,法国建立了帝国大学,两年后又成立中央管理机构,由帝国大学总监、诗人和政治家路易·德·丰塔纳(Louis de Fontanes,1757-1821年)领导。就这样,国立学院的管理被委托给一个基于政治权威的外部权力。这种管理结构为以后历任政府沿用,并被冠以不同的名称:公共教育委员会、宗教与公共教育国务秘书、公共教育与宗教部、国民教育部(1932年后)[8]。在其他国家,如丹麦、意大利、西班牙和俄国,也建立了类似的机构,有的建立得更早。“纳粹”第三帝国建立之前,公共教育的管理一直是德意志各邦的特权,然后是“国家”(Lnder)的特权,1934年5月1日,德意志第三帝国建立了公共教育部⑥。在前苏联,大学机构依附于各加盟共和国的行政管理,但就作为一个整体的前苏联而言,则有一个公共教育部部长,作为前苏联部长会议的成员管理高等教育。1932年9月19日的法令进一步加强了这种行政管理层级。在19世纪和20世纪创建的宗教、自治城市或私立大学中[5](P37-57),我们可以看到外部监督机构的设立。英国大学则是这种准通行规则(quasi-General rule)的一个明显例外。
外部权力正是通过这些中央行政管理影响着教育和研究。例如,教师的聘任逐渐脱离了大学本身。大学的审议机构[学术理事会(academic senate)和教授评议会(faculty council)]或西班牙的全国认证委员会和法国的高等教育咨询委员会无疑能够做出任命决议,但最后的选择决定仍属于皇家特权。独裁或极权国家完全实施了上述做法,民主国家也并非完全不存在上述做法。例如,在英格兰,君主能够任命一些教席;在19世纪的德国,终身教授的任命依附于君主或皇室的权力;在西班牙,由五名教授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竞争招聘,在此之外还有一个被称作“开考”(concurso)的程序,这个程序允许部长任命一个他所选择的候选人[5](P134-140)。在法国,从一开始,学院评议会就有为空缺席位提出候选人的权利,但公共教育部部长也总是能够推翻先前的决定,甚至录用一个先前并无希望的人。纵览19世纪部长的任命结果,我们可以看到,部长的选择很少尊重学院的意愿。这种依附持续的时间已经超出了19世纪,但在像法国这样的民主国家,它已明显走下坡路。1924年,公共教育部部长反对巴黎法学院评议会的提议,转而任命乔治·塞勒(Geoerges Scelle,1878-1961年),塞勒那时是胜选后的爱德华·赫里欧(Edouard Herriot,1872-1957年)左翼联盟政府劳工部的首席私人秘书。这次任命被认为是出于政治偏爱而有悖于大学的传统,从而激起了学生的强烈反对,并引发了整个拉丁区的骚乱⑦。希特勒时期的德国、墨索里尼时期的意大利和苏维埃俄国都加强了政府干预。应该提及的是,在教会或私立大学中,监督部门的监管权力也并非无足轻重。在整个欧洲,这是学术依附的一种真实形式,并且在逐年加强,而非减弱。
三、教育依附
严格地说,在学习的规章制度方面,教育的依附性是非常显著的,它主要表现为政府要求建立国家标准,这不仅针对医学⑧和法律⑨的职前训练,也包括未来的文理学科教师的职前训练⑩。而且,高等教育机构的现代化需要开展新学科的教学,并废除陈旧的学科。在各种教学部门中,政府干预从19世纪到20世纪逐渐蔓延,甚至势不可挡。
在西班牙,1845年后,政府取代了之前的大学法人,后者1845年前在教育上一直是独立的,但是固守传统,反对变革。此后,政府强制推行新的学习课程并制定了考试规章(11)。在1867年妥协后建立的奥匈帝国的匈牙利也是如此,由公共教育部部长确定教席的数量、课程内容和考试规则以及批准讲座主持人的任命。1830年后,德国和比利时王国的绝大部分地区,也出现了干涉主义。在1808年建立国立学院后的法国,学习和考试章程都不再是高教机构自身的权限,而成为中央行政部门下达的法律、政令、命令、布告和通告的对象,中央行政部门为所有大学和每个学科都制定了教学框架,这使得历任政府的行政部门得以修改这些规章。在1852年至1856年间,希波吕忒·福托尔(Hippolyte Fortoul,1811-1856年)部长甚至要求教学人员要在三年内教授全部专业,并且每年向部长汇报课程内容(12)。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政府与大学之间的教育关系几乎没有变化,只有几所像牛津和剑桥那样的古老大学保持了完全的教学独立。“红砖”大学在某种程度上也保持了教学独立,它们更好地适应了国家的需要。然而,在欧洲大陆,政府的干预在增强。这一点可以从俄国大学中看到。苏维埃政府规定了课程内容、学习规则、考试章程和高等教育入学条件(以一个社会学的“名额限制”为由赋予工人子弟以优先地位)(13)。在希特勒德国,政府对大学实行了真正的学术专制。还应该提及的是,20世纪30年代,在军人统治下的波兰,在像匈牙利或安东尼奥·德·萨拉萨尔(Antonio de Salazar,1889-1970年)统治下的葡萄牙这样的国家中,专制政府倾向于对高等教育实行更严格的控制。
19世纪,政府干预通过开办大学之外的高等教育机构(政府对这些机构拥有独一无二的控制权),也留下了一个更圆滑、更间接的教育标记。1800年后,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为大多数专门职业(军事、商业和工业)提供高级技术培训的专门学校在成倍增长。这些学校可能依附于不同的部,但他们的共同特征是政府运作[9](P692-702)。宗教或私立大学的教育依附也很典型。罗马、比利时、西班牙或波兰的天主教大学都(通过当地的教会当局)直接或间接地依附罗马教宗(Roman Holy See)。法国的天主教神学院尤其是这样。1875年后,巴黎、里尔、安格斯(Angers)、里昂和图卢兹的天主教研究所是这样,斯特拉斯堡(Strasburg)也是如此,1919年,阿尔萨斯-洛林光复后,当地唯一的一所天主教神学院就开始依附于国家[10](P397)。
在一个完全不同的领域,科学研究似乎也无法避免对外部的依附。在大学中,教师应肩负知识进步的职责,这是一个古老的欧洲传统。除了那些不可小觑的、积极的业余科学家外,大学在人文与自然科学以及神学和医学知识的进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14)。19世纪,这个传统得以延续,但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是一些物质上的障碍:在法国和其他国家,大学不断抱怨研究者掌握的经济和物质资源日益匮乏,抱怨用于建造现代实验室和充实图书馆的经费不足。在法国,以科学发现而闻名的易斯·巴斯德对国家的吝啬和漠不关心表示愤慨。20世纪初,费迪南德·洛特(Ferdinand Lot,1866-1952年)在《双周书刊》(Cahiers de la Quinzaine)中抗议国立大学的经费不足(并与德国大学所得到的政府的慷慨赠予相比较)。但这可能还不是一个真正重要的因素。政府干预还影响了研究的本质和方向。研究工作必须迎合与现行政府或主流宗教的官方哲学相一致的意识形态结构。所有离经叛道的行为都会受到谴责。在法国旧制度下,索邦神学院是正统神学研究正统的审判者,它可以公开惩罚那些离经叛道者。大革命后,随着政局的更迭(这是法国历史的特点),政府会接连惩罚那些“错误”的历史或哲学研究(例如,复辟时期“自由的”历史学家所面临的困境)。在神学研究方面,教会一向非常拘泥于形式,这一点我们可以从20世纪初现代主义危机期间对几位解释学家的审判中看到[10](P401-405)。在前苏联,马克思-列宁主义被确立为官方哲学,全部教师和学生都必须遵守其信条。尤其是在研究方面,不管是哲学、历史学还是自然科学,也是如此,斯大林时期,特罗菲姆·李森科(Trofim Lysenko,1898-1976年)的获得性遗传理论被确立为国家正统理论。无论是潜在的还是历史的教育与科学的依附,都是大学与监督机构之间冲突的根源。在民主国家,这种冲突是断断续续的和偶然的,而在专制政权和独裁政权下则是严重的和受到限制的。
这种依附形式不论多么有害和广泛,只是第三种依附形式(即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依附)的应有之义。自中世纪以来,正统教会就已表现出这种意识形态的歧视。这种歧视在19世纪的天主教大学和学院中依然十分普遍。在大不列颠,成为国教徒是在牛津和剑桥大学学习的必要条件,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871年[11](P395-400)。在大不列颠,具备国教会的成员资格是在牛津和剑桥大学学习的必要条件(sin qua non),此情况一直持续到1871年(15)。1833年,牛津大学爆发了“丑闻”运动(国教派试图恢复天主教的运动,即“牛津运动”——译注),其中涉及几位像约翰·亨利·纽曼(John Henry Newman,1801-1890年)这样的学者。教会反应强烈,牛津运动的领导者不得不在屈服或与教会断绝关系之间做出选择[11](P191-267)。在严格的教派大学之外,也可以看到主流的或排外的宗教意识形态的负隅顽抗。在法国,在1831-1857年间废除大学垄断的激烈斗争中,文学院受到了部分主教的恶意批评,因为它们的哲学教授进行了反宗教的教学(16)。几年后,《耶稣的一生》的作者、哲学家欧内斯特·勒南(Ernest Renan,1823-1892年)成了一场反对他的观点争论的受害人,因而不得不放弃法兰西学院的教授席位[10](P400)。
在这方面,严格地讲,政治依附从来都没有停止对高等教育自由(当它还未被废除时)的限制,这是因为,特别是在19世纪,大学似乎很快就能推翻政府了。在法国,从帝国大学创建起,帝国大学的总监就必须向皇帝宣誓效忠,作为大学成员的教师和学生也被迫去谴责那些损害拿破仑政权的行为。这种义务是由1808年3月17日的帝国敕令(即法兰西大学宪章)中规定的;显然,1815年后的历届政府都没有废除这一义务。其结果是,政府能够利用大学的规章制度(disciplinary code,1811年制定得更为具体)采取法律行动制裁政治异端[12](P81-98)。在1815年、1830年、1848年、1851年和1871年的政治动荡中,教师团体遭到了持续不断的合法的清洗。1820-1822年间、1832年和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学生“骚动”也受到了制裁。当时,“国王的报贩”(Camelots du Roi,属于“法兰西行动”组织的年轻人)控制了拉丁区,并组织了反对共和国政府的暴力示威游行。
在沙皇俄国,已经建立了一套严格的大学控制系统(17)。在其他欧洲国家尽管这种控制没有那么明显和露骨,但仍然是存在的。当1819-1820年革命骚动在德意志各邦的学生中兴起的时候,1815年神圣同盟体系下的卡尔斯巴德大会(Congress of Carlsbad)要求政府采取高压措施。1837年,当汉诺威的国王废除自由宪法时,哥廷根大学的7位教授公开抗议这种政变,因此不得不放弃教授席位[5](P152)。在奥地利统治下的意大利,一直到19世纪中期,维也纳政府对半岛的大学实行了煞费苦心的监督。后来,在20世纪20年代法西斯统治的意大利和30年代希特勒统治的德国,对教授和学生的政治监督成为新政权的主要关注点之一,并以前所未有的清洗和制裁为特征。
总之,这三种主要的依附形式是紧密相连的,目的是防止高等教育机构引发政治或意识形态的动荡或颠覆政权。尽管思想自由一直是高等教育的特权之一,但是,维持宗教或意识形态的正统性却是以限制思想自由为代价的,而政府甚至需要采取法律手段来确立这种宗教或意识形态的正统性。
四、法律保证和学术自由的实际衰落
为了使预防和镇压合法化,这些监督机构(尤其是政府)首先做的是强化立法,它们往往会废止大学成立时的特许状和自中世纪以来形成的高等教育传统。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明确而又坚定地宣布对思想自由(尤其是大学享有的自由)的尊重。1924年前苏联宪法和魏玛共和国宪法142条款(“艺术、科学及其教学是自由的——国家为它们提供保护和鼓励……”)就是这样的例子[13](P71)。支配波兰政府和大学之间关系的1933年的法律(1933年3月15日法案,1937年3月和7月修订),也表达了同样的意思。1848年的匈牙利宪法中也可以发现关于教学自由的表述。在罗马尼亚,1931年的《约尔加法》(Jorga Law)授予高等教育完全的自治权;1937年,自由的范围受到《安杰列斯科法》(Angelesco Law)的限制。1933年,随着共和国的建立,西班牙起草了一份自由的大学法案,但从未得到表决。在法国,根据1806年的法律创建了帝国大学,赋予政府在事实上的教育垄断权力,即“大学垄断”。对高等教育自由的认可仅开始于1875年,即由君主主义者和自由派右翼主导的议会投票表决通过了1875年7月12日法律,自1830年开始的争取教育自由的斗争才宣告终结。实际上,这场斗争在1850年就已经结束了,这要归功于关于初等和中等教育的法卢(Falloux,1811-1886年)法。随着1877年下议院中“共和派”多数的到来,1875年法被修订,授予大学学位的(公立高等教育和私立高等教育)联合评议会被废除。
此外,政府往往通过国王敕令或议会的表决限制、有时甚至废除大学本应享有的自由。欧洲积累了一笔由复杂的法律或立法武器构成的“非凡财富”:法律、法令、命令、布告和通告。立法和规章的例子不胜枚举(18)。在西班牙,中世纪大学创建时享有的特权被1845年和1857年的法律废除了(19)。在大不列颠,像牛津和剑桥这样的古老大学所享有的特权在1850年似乎还未被触及,但成立了“皇家牛津大学纪律、学习和收入状况调查委员会”。两年后,同样的委员会也在剑桥大学成立。由于这两个委员会的工作,议会通过了两个法案,第一个法案是在1854年,另一个更重要的是在1877年,法案授权一个执行委员会负责确保议会立法的实施。苏格兰大学只是部分地没有受到政府的干预。1858年,英国议会废除了爱丁堡市议会管理大学的法令。
在俄国,1917年共产主义政权通过新的立法施加其意识形态和行政管理垄断之前,沙皇政权在1755-1912年间陆续(为新建立的莫斯科大学)制定了章程。在罗马尼亚王国,1864年、1898年、1907年和1902年的立法为大学戴上了“紧箍咒”(20)。国家社会主义党执政后,德国1935年4月1日的法令加强了政府对教育的控制(21)。在意大利王国,1859年11月13日颁布的《卡萨蒂法》(Casati Law)强制推行统一系统,并强化了大学对国家的依附。这个法案虽然做了一些细节上的修订,但还是被新的法西斯政府颁布的两部法令所取代,它们分别是1923年法(Decreto Gentile)和1935年法(Decreto-Lesse De Vecchi)(22)。
就天主教大学而言,权力掌握在罗马教宗手中,由当地的主教或那些管理教学秩序的人实行。
由于这些立法逐年复杂且名目繁多,因此,它们在大学中的真正落实是另外一回事。政府在大学内外安排了公务员或协调人,以确保所有这些立法的实施。公共教育部部长处在监督层级的顶端,政府办公室的成员则在政治权力(君主或立法会议)和教学机构之间扮演了一个中间人的角色。以法国为例,自大学建立(实际上是自从1802年5月15日的花月法案)以来,就有被称作总监(inspectors general)的高级公务员,其使命是每年对各种机构进行视察(“巡视”)并向部长汇报大学的运作状况。第二帝国时期设立了高等教育总监,与中小学教育总监并列,这种特殊的视察制度一直存在到1887年[14](P79-105)。而且,在各学区内(有几种划分,1856年后是包括阿尔及利亚在内的17个学区,1871年阿尔萨斯、洛林被德国合并之后是16个学区),学区总长负责监督辖区内所有的学校教育机构(包括国立高校)。
在法国之外,似乎很难找到一个与此类似的机构,当然英国1919年设立的拨款委员会在一定意义上与之相近,这是一个通过拨款控制大学活动的常设机构。在大学与政治当局之间扮演管理中间人角色的人士,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称呼。当这些人不是地方主教的时候(如达拉谟大学或乌普萨拉大学),它可能只是一个荣誉头衔,例如英国皇家“巡视员”或者是牛津、剑桥和苏格兰大学的名誉校长(chancellor,通常是高级贵族,他也许与皇族联姻,也许没有)。在一些德语国家以及俄国的广大地区,最普遍的头衔是“总监”。他由政治当局任命,拥有广泛的内部管辖权和财政权力,其职责是作为政治当局与大学机构之间的协调人。在没有协调人的时候,因为扮演协调人角色的人会偏袒他所在的机构,这时,当局就会任命一个他们完全信任的教师担任这些机构的管理者或校长。在天主教的鲁汶大学,校长就是由比利时主教指派的。
面对来自大学内部的抵制,当局总能够采取各种高压措施对付对手或其认定的对手(教师和学生),所以教学机构无法摆脱制裁。在法国,自帝国大学创建以来,尤其是自1811年法颁布以来,由法律、法令、布告和通告汇集而成的大学法律条文统治着大学,为惩罚大学成员准备了各种具体办法:责备、自动调职、开除和被迫辞职或离职(23)。通过这些法律规定,政府才有可能在必要的时候“清洗”教学队伍中的异己。按照法律程序,制裁决议首先是由学术委员会和大学评议会提出,但在危机时刻或政权更迭时,当局常常会无视这个程序。这就是19世纪法国的状况,清洗活动频繁地发生:在1814-1815年间镇压波拿巴主义教师的时候;在1819-1822年间镇压自由派教师的时候,那时,弗朗索瓦·基佐( Guizol,1787-1874年)和维克托·库新被迫停课;在1830年和1848-1851年间镇压拥护王位的大学教师等的事件中。在接下来的政治危机中,实行了新的个别制裁的方式,例如,1871年的巴黎公社,1889年布朗热主义(Boulangism),19世纪末的德雷福斯事件(the Dreyfus Affair)或在1880-1909年间反共和国和天主教会之间的冲突中。
法国并不是例外,清洗事件遍及整个欧洲。在1820-1822年间的俄国,政府在压制大学方面采取了激烈的措施,从而把大学置于严格的控制之下。政府免除了彼得堡大学和喀山大学校长的职务,直接任命总监以取代他们,并决定驱逐所有的外籍教师。在整个19世纪,对自由派教师的迫害以及1890-1905年间对那些(或多或少)政敌的迫害,从未停止过。实际上,各国政府显然都或多或少地通过镇压那些传播“不健康”和“革命”思想的教师来保护自己,这种政治迫害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独裁政权中演变成一种体制。意大利墨索里尼政府迫害反法西斯主义的教授,并开除了他们的教授职位。1933年后,德国的迫害对象扩大到反对希特勒独裁的教师以及犹太人教师。这种清洗行动也扩展到其他国家,比如葡萄牙、1939年前被佛朗哥控制的西班牙、匈牙利和罗马尼亚,法国的维希政府也参与了1940-1944年间对犹太人、共济会会员(Freemason)和共产党员教师的清洗(24)。与此同时,迫害还扩展到那些以各种途径表明对当前政权持反对态度的学生身上[15]。
政治(宗教,如天主教)权力并非是赤手空拳地向大学强加他们的观点。一般而言,他们拥有适宜的法律,有各种中介手段以确保这些法律的实施以及对学生和教师进行大范围的清洗。
五、大学的抵制
大学在反抗当局的威胁和高压的手段虽然有限,但却是不容忽视的。其中,评议会代表着合法手段,其名称虽然各国不同,但都负责大学机构的学术管理[3](P117-121)。英国大学原则上有三个评议会,它们组织研究、授予学位、接受遗产、获得和管理房地产或向民众引见神职人员。所以,得益于源自中世纪的特权的保障,英格兰和苏格兰的古老大学很长时间内能够抵制议会的压力和干预企图。
欧洲大陆的大学通常也是由各种名称的评议会运转的。大学的法规授权它们组织大学的规划、规定课程、授予学位、维持内部秩序和纪律。在有些情况下,这种独立性还扩大到物质和财政方面,但这种独立性是有限的。对一些重要问题(人员任命、课程大纲、教授席位的增减、财政和设备),评议会仅能提出建议,甚至这种权利也是在19世纪才慢慢发展起来的。以负责高等教育事务的部长为代表的政治权力当局才有权决定这些事务。政治权力当局通常会听从评议会的意见,但当发生冲突时,政治权力当局总是会战胜评议会的抵制。在独裁政权中,这种抵制完全是形式的。
如果大学的抵制希望引起注意,以使政治权力当局倾听他们的声音,就必须采取“非法”或“法律外”的途径,并或多或少引起政府的暴力反应。程度最弱的“非法”反对形式就是向公众呼吁。因而,当德国在1819年以政治原因撤销德·韦特(De Wette,1780-1849年)在柏林大学的神学教席[10](P404),1837年开除哥廷根大学7名教授,这些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公众抗议运动。在19世纪30年代的英格兰,非国教派的人为让非国教派者进入牛津和剑桥大学而进行了斗争,并通过请愿书等方式取得公众的支持,但直到1854年他们才达到目的。反对派们有时在出版界和议会阵营中寻求外部支持,但这种努力通常是徒劳的。在19世纪和20世纪的法国尤其如此。
大学抵制也会采取教师辞职乃至流亡形式。在1851年11月2日的政变之后,1852年,库新的继任者、索邦神学院哲学教授朱尔·西蒙(Jules Simon,1814-1896年)宁肯放弃教授职位,也不对政变后产生的新政权宣誓。法兰西学院的教授儒尔·米什莱和埃德加·基内(Edgar Quinet,1803-1875年),在1852年后宁愿逃亡也不愿意继续上课。这仅仅是其中部分事例。在20世纪,辞职和流亡是许多反对派在面对遍布全欧洲独裁政权所采用的一种间接抵制方式。在1925年后墨索里尼统治的意大利和1933年后的德国,都是如此[例如,古典学者库尔特·冯·弗里茨(Kurt von Fritz,1900-1980年)拒绝向希特勒宣誓,尽管这种事例很少,但都是出于自愿的]。
学生的抵制不再像中世纪时那样,把整个大学迁移到另外一个城镇来躲避政治权力的高压。在德国,一些学生追随他们被解雇或辞职的老师,到其他大学寻求庇护。更经常发生的是,学生以更激进、通常是非法的方式表示抵制。两次世界大战之间,莫拉斯(Maurras)右翼组织的抗议活动(拉丁区的“国王的报贩”的煽动)持续了较长时间,造成了1925年的塞勒事件和1936年反对法学教授加斯东·热兹(Gaston Jèze,1869-1953年)事件,并恶化为各种暴乱。加斯东·热兹担任国际联盟的法国法律顾问时,支持对征服埃塞俄比亚的意大利进行经济制裁。
因而,在近一个半世纪中,大学与其监督当局之间的关系时常是冲突的,远非仅仅局限于技术和专业事务(课程、预算、考试和教职的任命)。这种冲突经常因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原因而加剧。它们提出了关于教学和科学研究中的思想自由这一经久问题。无论是多么民主的政治制度,都不能真正接受大学的全部自治。虽然由于中世纪的传统——那是一个大学与西方基督教教会保持有机联系的时代,大学确实保留了一定程度的独立,但高压之下,大学也或多或少被迫接受了对其物质和精神独立的限制。而且,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的欧洲,由于各国政治、意识形态和社会的动荡,大学与政治权力所达成的任何妥协都是靠不住的。
(本译文由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历史与文化研究院张斌贤,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陈露茜核校)
收稿日期:2012-03-10
注释:
①本文译自瓦尔特·吕埃格主编的《欧洲大学史》(Walter Rüegg ed.,A History of the University in Europe,vol.Ⅲ,Universities in the Nineteenth and Early Twentieth Centur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第三卷第三章。
②参见《欧洲大学史》第1卷,第12-13,48-52,83-84,101-105页(原书页码),河北大学出版社2008年。关于19世纪和20世纪大学与其监督机构关系的研究还没有成为专门的研究和出版主题。于是,我们不得不求助于各个大学的大量手稿以及发表在法国的Revue Britannique(自1826年)和Revue des Deux-Mondes(自1839年)、英国的Quarterly Review(自1809年)和德国的Preussische Jahrbücher(自1858年)这些期刊上关于高等教育的文章。
③议会档案集和集会辩论的记录也出版在Journal Official里,记录了关于政府(自1835年关于高等教育)预算的年度讨论。
④参见《欧洲大学史》第3卷第4章;学院总赠款和花费的统计可以在公共教育部的准确支出记录以及议会投票表决的财政法案文本中发现。
⑤除特别说明,关于大学预算的统计信息来自Minerva,Jahrbuch der gelehrten Welt(note 4)。
⑥1934年5月1日法令创建了第三帝国科学、教育和公共教育部(Reichsministerium für Wissenschaften,Erziehung und Volksbidung),其中,被称作科学办公室(Amt Wissenschaft)的部门负责高等教育;See H.Huber,Der Aufbau des deutschen Hochschulwesens(Berlin,1939),16-22。
⑦J.F.Sirinelli,Génération Intellectuelle (Paris,1994).
⑧见《欧洲大学史》第3卷第14章,第553-563页。瑞士大学依附于州,联邦政府控制医学和兽医学的课程和考试。
⑨德国是自1877年后。
⑩普鲁士是由威廉·冯·洪堡实施的(1810年7月12日法令),参见W.Lexis(ed.),Die Reform des hoheren Schulwesen in preussen(Halle,1902),373.
(11)Peset,Universidad Espaola.
(12)Gerbod,Condition Universitaire.
(13)在19世纪,俄国政府偶尔也提出了限制大学学生注册的理由(参见《欧洲大学史》第3卷第2章)。1917年后,工人学院(rabfak)得到厚爱,从1928年的177所增加到1932年的694所。那时这些学院拥有近30万名学生。在同一时期,“无产阶级”生源的百分比从30%增加到55%。
(14)参见《欧洲大学史》第2卷,第11-14章。
(15)University of Cambridge,Ⅳ,99-102。
(16)Gerbod,Condition Universitaire,141-185.
(17)参见《欧洲大学史》第3卷第2章,第52页;第8章,第303-308页。
(18)A.de.Beauchamps,Recueil des lois et règlement sur l' enseignement supérieur de 1798 à 1880 (Paris,1886); E.R.Huber,Dokumente zur deutschen Verfassungsgeschichte,4 vols.(3rd edn,Stuttgart,1978-1991); I.Porciani (ed.),L' Università Italiana.Repertorio di atti e proffedimenti uffciali 1859-1914 (Florence,2001).
(19)Peset,Universidad Espaola,430,461ff.
(20)J.Sadlak,Higher Education in Romania:Between Academic Mission,Economic Demands,and Political Control,Special Studies in Comparative Education 27 (Buffalo,NY,1990).
(21)Huber,Aufbau des deutschen Hochschulwesens (note 15),17.
(22)T.Tomasi and L.Bellatella,L'Università italiana nell'età liberale (1861-1923)(Naples,1988),94-128.A.Santoni Rugiu,Chiarissimi e Magnifici.Il Professore nell'università italiana (dal 1700 al 2000)(Seandicci and Florence,1991),201ft.
(23)A.Rendu,Code universitaire (Paris1811,1827,1836,1846,连续出版的版本);See de Beauchamp,Recueil des lois (note 38),passim,and bulletin administratif du Ministère de l'Instruction Publique (1850-1932),20.
(24)C.Singer,Vichy,l'université et les juifs.Les silences et la mémorie (Paris,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