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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档案编修图书、史籍是中国的优良传统
在世界历史上,中国是个有着悠久文明的国度,中华民族是个酷爱文化的民族。伴随着四千多年前文字的出现,生息在华夏大地的先民们即萌发了一定的档案意识。商代以甲骨为载体的占卜刻辞、记事刻辞、表谱刻辞,均被集中贮存于殷都宗庙的窖穴中,由史官专司管理。周代设“天府”,“掌祖庙之守藏与其禁令”,周公曾纳册于“金縢之匮”。秦汉至明清,以石室金匮保管档案形成制度。汉代之石渠阁、兰台、东观,唐代至宋代之甲库,宋代至清代之架阁库,宋代之金耀门文书库,明代至清代之皇史宬,明代之后湖黄册库,清代之内阁大库、方略馆大库、国史馆大库等,构成上至中央下至地方、既有综合又有专门的中国封建社会的档案库,逾两千年而未断。中华民国时期成立故宫博物院文献馆,使中国开始有了近代意义的档案馆。
中国古代的档案库基本上是封闭型的,或处皇宫内苑,或属官衙禁区。但是,最高统治者及一些官员在使用档案维护利权、查证事责之外,往往也十分重视档案的文化功能,认识到档案在资政、存史、教化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这种作用,通常不是由档案原件来实现的,而是通过对档案内容加以编辑加工并转化成书籍形式来实现的。因此,利用档案编修图书、史籍,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逐渐成为中国档案领域的一个传统,并对中国文化的发展产生着深远影响。中国历史典籍浩如烟海、汗牛充栋,是与历代档案文献编纂之高度发达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的。
春秋末年的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孔丘(前551—前479)也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档案文献编纂大家。孔子曾得见百二十国宝书,他编纂的《书》、《诗》、《易》、《礼》、《乐》、《春秋》六种教材被后世尊为《六经》,影响及于今日。《六经》中的《书经》,亦名《尚书》,是一部典型的档案文献汇编,商周时期的一些历史文件赖之得以传世。战国时期魏相李悝将各国法令加以收集、整理,于公元前407 年编纂为《法经》。
西汉武帝时始置太史令,命司马谈为之。“时天下计书,先上太史,副上丞相,遗文故事,靡不毕集。”太史令司马迁(前145—前89 )悉闻集中于官府的档案典籍,“紬史记石室金匮之书”, 创纪传体史书范例,著成《史记》。光禄大夫刘向(前77—前6 )及子刘歆(前53-23)受成帝之命整理保存在石渠阁的国家全部典籍,综合运用版本学、校勘学、目录学于文献整理过程,不仅使大批古代典籍经历了一次缜密严谨的规范整理,也极大地丰富了档案文献编纂工作的内涵,影响深远。东汉兰台令史班固(32-92)奉诏修史,撰成《汉书》,首开断代史体例。《东观汉记》是东汉官修本朝纪传体史书,先后有数十人参与,而编修处所皆在东观。西晋太康二年(281)晋武帝下令整理汲冢古墓出土的竹简,经荀勖、和峤等人编纂,正式列入皇家图书。
唐代自太宗贞观三年(公元629年)最终确立了官修史书制度。 唐代除编修多部正史外,实录、起居注、法典、奏议皆屡加编纂。吴兢(670-749)分类编辑了贞观年间唐太宗李世民与其臣僚魏征、房玄龄等四十五位大臣的问答、大臣的谏诤和所上奏疏等,书名曰《贞观政要》。宋代时利用档案编修起居注、时政记、日历、实录、会要等更有所发展,史籍体裁尤为完备。宋英宗时,司马光奉敕编撰《资治通鉴》,获借阅龙图阁、天章阁、三馆(史馆、昭文馆、集贤院)、秘阁所藏之特许,详细搜集资料,拟“丛目”,纂“长编”,经斟酌取舍、校订真伪、润色文字,方成定稿。长编取材繁富,唐、五代部分尤因大量辑录了实录等原始档册,史料价值最高。相传长编唐朝部分有六百多卷,经司马光删定后《通鉴》正文唐朝部分仅80卷。
元代有地方官编纂的《元典章》,系法规、案例文件汇编,辑录原文而不加删削。明代,太祖朱元璋亲自主持编纂《明大诰》,辑诏令、训示和案例达万件,当时令“天下生员兼读诰律”,“户户有此一本”, 以之作为强化统治的工具。 明代《实录》2928 卷, 清代《实录》4406卷,至今完整保存并已出版流传于世,其均依据上谕、奏章、档册及起居注等原始资料修撰而成。
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利用档案编纂的书籍,有的靠珍藏、传抄、印刷流传至今,有的则遇厄运而失传。流传至今的档案文献,无论在封建社会时所起作用如何,也无论其曾怎样封闭,现在都或经整理翻印,或经挖掘出版,成为全体人民所共享的文化财富。在许多古代档案原件已荡然无存的情况下,这些档案文献中所包含的档案信息弥足珍贵。
中华民国时期,故宫博物院文献馆编辑档案史料汇编、刊物和目录五十余种,如《清代文字狱档》、《清季教案史料》等史料汇编,《文献丛编》、《史料旬刊》等刊物,《清军机处档案目录》等目录的出版,开了中国近代意义的公布档案原文、公开档案目录之先河。
中国共产党在争取人民解放的斗争中,始终重视对档案的保护和利用。中国共产党中央书记处在四十年代初为配合延安整风运动而主持编辑的《六大以前——党的历史材料》、《六大以来——党内秘密文件》两种重要的档案文献汇编,曾对提高全党高级干部理论水平,统一全党思想,促进革命胜利起了巨大作用。
二、新中国成立后档案文献编纂的初步开展
新中国的成立使中国在经历了百多年社会动荡、创伤、苦难之后,获得了和平发展的条件,也使科学地、有组织地、大规模地整理历史遗产的任务提到议事日程。开国伊始,著名史学家翦伯赞即发起编辑《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以一些重大政治历史事件为汇编单元,辑入大量罕见的珍本、抄本、孤本文献及历史档案。编者在材料搜集、整理、选择、节录、翻译、标点、校勘诸方面付出巨大劳动,各汇编中附有注释、书目解题、大事年表、人物传记等辅文,继承并发展了中国古代的编纂体例,对此后的档案文献编纂有重要影响。荣孟源、严中平、罗尔纲等学者也都在编纂档案文献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
随着五六十年代一批现代档案馆的建立,档案馆主持的现代意义的档案文献编纂工作开始出现。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编纂工作是由参与史学界编纂《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起步到单独选题编纂的。1958年出版的《戊戌变法档案史料》,1959年出版的《义和团档案史料》、《清代地震档案史料》等书,是新中国成立后由档案馆首批正式推向社会的清代档案文献汇编。此时,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也着手进行编纂工作,仅因成果为内部印发或作为馆存本而未引起社会注意,正是这些成果为后来民国档案文献、中共党史档案文献的编纂积累了宝贵经验,奠定了初步基础。刚成立不久的地方档案馆及单位档案室有的也摸索着开展了一些编纂工作。
作为全国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档案局自成立后就很注意档案馆、室的编研工作,给予大力的指导和支持。1960年由国务院颁发的《技术档案室工作暂行通则》,1961年由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发的《机关档案室工作通则》均规定档案室可以编辑文件汇编等参考资料,这些参考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可印发或出版,进行对外交流。1960年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县档案馆工作暂行通则》、《省档案馆工作暂行通则》均规定档案馆经过批准可以公布档案文件,编辑文件汇集、历史资料和其他参考资料,可以参加地方志和地方革命史的编写工作。
从上述编纂实践活动及档案工作条例的简要介绍可以看出,在建国后到“文化大革命”前,党和国家对档案文献编纂工作是重视的,档案部门对编纂工作的作用、范围、形式、要求等方面的认识已渐趋明确和一致。虽然受当时条件的限制,编纂工作实际规模较小,但确实取得了可喜成果。后来由于“文化大革命”,档案文献编纂工作停顿了十多年,受到很大损失。
三、档案文献编纂空前繁荣的新局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新的历史时期的来临,中国的档案文献编纂工作也迎来了其历史上最为辉煌的时期。从1979年至今的十八年间,中国的档案事业获得突飞猛进的发展,档案文献编纂作为整个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取得了史无前例的成就。
1.编纂工作社会背景及理论基础的深刻变革。
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安定团结、改革开放的重要方针。在这一方针的指引下,中国档案界决心以档案开放为条件,以改革、开放、稳定、发展的大局为出发点,认真审视在新的历史时期中档案文献编纂工作的战略问题。
1979年6月, 人大代表在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了开放历史档案的提案。同年8 月的全国档案工作会议就提出:“工作基础较好的档案馆,要着手进行档案史料的编研工作,研究档案内容,汇编档案史料,参加编史修志,为历史研究服务。工作基础较差的档案馆,也要朝这个方向努力。”1980年3 月国家档案局正式提出《关于开放历史档案的几点意见》,并对各中央级档案馆及省、市、自治区级档案馆的编研工作作了较具体的指示。1980 年5 月中央书记处决定开放历史档案。1980年5~6月的全国省以上档案馆工作会议明确指出,积极汇编、出版档案史料是贯彻开放历史档案方针的重要方式之一。
1981年12月全国省、市、自治区档案局、馆长座谈会提出:“加强编研力量,编辑各种汇编和资料,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党和国家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服务。”1984年6月省、自治区、 直辖市档案局负责人座谈会提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要求档案部门广泛、大量储备和迅速、系统提供档案信息为其服务。大力开发、传递档案信息,为各方面服务,已成为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1984年9 月邓小平“开发信息资源,服务四化建设”的题词,给中国档案文献编纂工作的深化改革以极大的鼓舞和推动。
从封闭到开放,从编辑到开发,从资料观念到信息观念,从主要为历史研究或为本单位服务到为全社会各方面服务,五年间中国档案文献编纂的基本态势发生了革命性转变。
2.编纂工作的范围和地位被条例法规明确认定。
在1980年全国档案会议上,就提出由国家档案局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问题。在《档案法》制定过程中,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条例或法规性文件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其中包括对加强编纂工作作了一系列明确规定。1980年发布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1983年颁发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档案馆工作通则》,1987年印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1988年发布的《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料暂行办法》等条例或法规性文件中都设有专门条款对编纂工作提出要求。
198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设专章规定档案的利用和公布问题。其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第二十二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档案法》的颁布和施行,使中国的档案文献编纂工作第一次在国家正式法律中有所规定,获得了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档案部门依法加强档案文献编纂工作,既是法律赋予的崇高职责,也是向社会应尽的神圣义务。事实证明,国家的进步,社会的开放,法制的健全,是档案信息走向共享的强大动力。
3.档案文献编纂纳入社会发展规划之中。
中国的档案文献编纂工作是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的。在国家档案工作计划、出版工作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都对档案文献编纂工作有所安排。《1983年至1990年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要求从1983年起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档案室、县级以上档案馆都要积极开展编纂工作。1983年9月研究全国历史档案整理出版规划时, 考虑到基层档案馆珍藏的出版问题,并提到注意建国以来档案的系统研究和编辑问题。在档案事业发展的各个五年计划中,对加强编研工作、开发档案信息都给予高度重视。
4.档案文献编纂成果的质量明显提高。
随着开放历史档案方针的制定及贯彻,建立、健全了档案馆的编研机构,充实了编研人员。80年代初,全国省以上档案馆普遍建立了编研机构。此后,地市级档案馆及部门、专业档案馆也都相继建立了编研机构,不少有条件的县级档案馆及档案室也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编研工作人员。在档案馆、室中,一支学术造诣较高、精通编纂业务的编研队伍已经初步形成,并成为中国档案文献编纂领域的主力军。
由于社会的需要、馆藏的丰富和编研人员素质的提高,近十八年来中国档案文献出版物的数量激增,质量转精,形式多样。除汇编、选编各种专题的原文档案信息,提供一次档案文献外,出版专题档案目录、索引、文摘等检索性工具,提供二次档案文献,以及出版利用档案信息编写的大事记、地区概况、组织沿革、数据汇编、专题简介、年鉴等再创造性成果,提供三次档案文献,呈明显上升趋势。省以上档案馆是编纂一次档案文献的重点单位,其成果往往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影响。如中央档案馆编纂的《中共中央文件选集》、《中共党史资料丛书》,中央档案馆与中国科学院合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资料选编》,第一历史档案馆编纂的《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乾隆朝上谕档》,第二历史档案馆编纂的《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丛刊》,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合编的《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等,都是大型多卷集的高水平档案文献汇编。各中央级档案馆近十八年来编纂工作成绩斐然,出版字数累以亿计。地方各级档案馆的编纂工作也异军突起,如山东省各级档案馆1980年到1985年总共编辑档案史料六百多种,五千余万字(包括公开出版与内部参考),此外,各级档案馆在参与编写地方志等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除书籍形式外,档案馆出版的以公布档案文献、研究档案内容为主的刊物,如《党的文献》、《历史档案》、《民国档案》、《北京档案史料》、《档案与史学》等,在社会上也受到赞许。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档案室的编纂工作近十年来迈出了较大的步伐,尤其以编纂二次、三次档案文献见长,在各项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利用现代技术、采用新型载体进行编纂工作的研究方面也取得一定成效。
总之,中国的档案文献编纂工作历史悠久,绵延不断,在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更加丰富多采,迅速发展。档案文献编纂工作的质量,已是衡量中国档案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档案文献编纂工作的活跃,已是中国档案工作的重要特色之一。虽然中国的档案文献编纂工作在发展过程中曾遇到并且今后也难免仍然会遇到种种困难和问题,但从历史经验可以相信,中国的档案工作者能够克服遇到的困难,解决遇到的问题。中国档案工作者为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为了实现人类共享档案信息的理想,将继续贡献自己的智慧,以更加辉煌的成果迎接新世纪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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