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迁移工人的劳动时间和职业健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工人论文,农村论文,时间论文,职业论文,健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工业化进程中,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是工人运动和劳工立法的重要主题之一。早在19世纪初,超时劳动对工人健康及其家庭的危害就已广为人知。为了“争取八小时工作,八小时休息,八小时归自己”,美国和欧洲工业国家的工人前赴后继,英勇斗争,终于在19世纪末赢得了法律对8小时工作制度的承认。1919年11月28日,国际劳工组织通过国际公约,纳入了此前工人运动中有关缩短工时的斗争成果,规定在工业企业实行每工日8小时和每周48小时工作制。目的在于限制超时劳动,保证工人获得足够的休息时间;在保护工人心理和生理健康的同时,促进生产率的提高。①从此,这一理念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而广泛传播,并逐渐在世界各国付诸实践。随着经济增长和就业形势的变化,一些国家还通过法律逐步减少工作日,增加每周休息日和年度休假天数,并在某些行业实行弹性工作时间,以促进女性就业。总之,与工作时间相关的立法和实践的趋势,是赋予工人充足的时间、解除工作带来的身心压力、参与家庭和社会活动、享受个人全面发展的机会。
近30年来,中国的工业化在改革开放中突飞猛进,与之相伴随的是农村劳动力的大规模转移。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6年,农村外出从业的劳动力将近1.32亿人,其中,女性约占36%,达4747万人。在外出劳动者当中,有51%的人跨省流动。②这与计划经济下劳动者失却自由迁移和择业权的状况相比,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然而现有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对农村劳动者进城生活和就业的种种排斥,不仅限制了他们对迁移的选择,而且也阻碍了他们获得应有的劳动保护。农村迁移劳动者③从事的工作往往环境差、工资低、强度大、劳动时间长、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④他们的境遇已经成为公共政策研究中的一个焦点问题。不过,以往经济学人有关农村迁移劳动者的研究,集中在劳动力市场分析领域。⑤至于迁移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问题,在经济学研究中还未获得充分重视,在社会学研究中尚欠缺足够的定量分析,在公共卫生研究中则缺少社会经济视角。鉴于此,本篇研究报告将立足于劳动保护理论,聚焦迁移工人的超时劳动现象,阐明超时劳动对工人生理和心理健康的危害,揭示隐藏在这一现象背后的社会经济政治因素,并据此提出改善迁移工人职业健康的政策建议。
报告涉及的案例,来自笔者对迁移劳动者的访问,以及与企业负责人和政府官员的座谈。报告中采用的数据,除特别注明出处者外,均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课题组于2006年6—7月展开的抽样调查。这项调查在国家计生委“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的协助下完成,调查地点为大连、上海、武汉、深圳和重庆五个城市。调查中对个人样本的选择有如下考虑:(1)尽可能选择那些在城市生活但仍无该市户籍的农村迁移劳动者;(2)由于上海企业难以进入,最终从31个迁移人口聚集的社区抽样。其余四个城市的样本都从企业抽取,每个城市选择20个企业,每个调研企业访问25个迁移劳动者,重点选择制造业生产线上的操作工;(3)样本的抽取并非遵循简单随机原则,而是根据企业的所有制类型、企业规模和所属行业等特征,选择集中雇用迁移工人的企业,并力求样本的性别比例符合企业总体的性别比例。经数据清理,所获有效个人样本总计2398份,其中女性样本占近52%。
以下,首先借助历史文献,扼要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工人劳动时间的立法和实践。然后,基于抽样调查数据,报告迁移工人的劳动时间分布状况,并说明超时劳动对其健康状况的影响。其次,从政治经济学角度,探索导致迁移工人严重超时劳动的社会经济原因。最后,归纳本项研究的发现和政策性结论。
一、新中国有关工人劳动时间的立法和实践
在当今中国,信息传播日益迅速,公众已大体知晓农村迁移劳动者严重超时劳动的现象。可是这一现象究竟是缘于国家劳动保护制度的缺陷,还是由其他社会经济因素所导致?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梳理现有劳动保护体系的来龙去脉,从中解析有关限制工人超时劳动的立法和实践。
早在民国时期,中国的劳工立法就吸纳了国际劳工组织的理念。⑥社会主义思想和工人运动是国际劳工组织的重要思想源头之一。该组织主要采用成员国缔结国际公约的方式,将处于时代前沿的劳动保护理念制度化并加以推广。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工厂法》,规定每个工作日以8小时为原则,雇主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将工时延长至10或12个小时。但实际上,自1927年起,国民政府即立场右倾,对国际劳工组织虚与委蛇。在国民党统治区,政府压制工人运动,且由于连年战争困扰,缺少贯彻法律的财力和组织能力,并未落实8小时工作制。同期,中国共产党虽然推崇苏联的劳动保护理念和实践,可同样由于处在战争环境,对数量极为有限的根据地企业和工人,也没有实行8小时工作制。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民国不仅在时间上接续,而且在物质积累上构成中国工业化进程中的不同阶段,在劳动与工资制度上也有所继承。例如,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或多或少地采纳了前述《工厂法》中有关工时和女工保护的条例:“公私企业一般实行八小时至十小时工作制”和“保护女工的特殊利益”。⑧当然,新中国劳动保护体系的建立,更多的是学习苏联。1949-1952年期间,国家一方面聘请苏联专家培养劳动保护人才,教材即为《苏联劳动保护教程》;另一方面,参照苏联经验,颁布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和规章制度。据不完全统计,此类制度达119项,其中属于安全卫生管理和设备安全检查制度的共计105项,属于工作时间制度的有10项,属于青工、女工保护制度的有4项。这批法律和规章,构成了新中国劳动保护法律体系的雏形。
从1953年起,中国共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到1956年,99%的私营企业和85%的私营商业实现了公私合营,为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同年,全国总工会颁布了关于劳动保护机构的组织条例。国务院颁布了有关劳动保护的三个规程,即“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进一步明确了保障工人职业健康和工作安全的管理和监察制度。⑨此后,劳动保护法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渐趋完备,劳动保护科技初步发展,宣传教育逐渐普及。到改革开放之时,“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劳动保护体制业已形成。⑩这套执行体制与计划经济相配套,因而更多地依赖政府行政管理。劳动保护机构建立伊始即将责任落实在如下机构和个人:一为政府劳动部门;二为企业主管机构;三为企业党委、厂长、工程师和技术员;四为工会组织;五为企业劳动安全管理人员;六为参与生产的个人。(11)鉴于计划经济下政企不分、工会行政化,工程技术人员和劳动安全管理人员属于企业管理层,“群众监督”实属弹性因素,作用极为有限。
就新中国的劳动保护实践而言,在计划经济体制确立之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一方面曾遭遇来自私营企业主的阻力;另一方面,工业主管部门和国有企业的一些领导“重生产、轻安全”的倾向,导致劳保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打了折扣。例如,据劳动部1950年8月的统计,在191个私营企业中,实行11—12小时工作日的占15.1%,实行每月4—5天休息日的仅占28%。(12)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职员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条例(草案)》规定,全国企业应实行8小时工作制和星期日休息制。1955年8月,劳动部在《对〈关于限制公私企业加班加点的暂行规定〉的起草说明和内容解释》中指出:“有不少企业单位用加班加点的办法来开展劳动竞赛和完成生产任务”,“有的企业竟让工人在一个月内加班加点达一百多小时,连续工作三十二至四十八小时”。“黑龙江省部分地方国营工厂去年第三季度滥行加班加点的结果,使伤亡事故增加了百分之四十。”(13)
在计划经济体制确立之后,上述劳动保护执行体系的有效性,关键取决于高层决策机构的决策和社会的稳定。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曾有过两次伤亡事故高峰。一次是“大跃进”时期,一次是“文化大革命”时期。1961-1965年的调整时期和“文革”结束后的拨乱反正时期,都使伤亡事故显著下降。此间,工时管理的兴衰与劳动安全管理的变化大体一致。在“大跃进”年代,政府和企业领导热衷于“夺高产”、“放卫星”,工人加班加点的频率之高、时间之长前所未有,由此引发了许多疾病和伤亡事故。为此,中共中央于1960年发出《关于切实注意劳逸结合、保证持续大跃进的指示》和《关于城市坚持8小时工作制的通知》,使得超时劳动在此后的5年得到控制。“文革”时期,劳动纪律松弛、工时管理制度被弃置一边。“文革”结束后,管理制度尚未恢复正常,加班加点现象重新抬头。1978-1982年期间,国务院和当时的国家劳动总局通过下发文件,严禁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又一次抑制了超时劳动泛起的苗头。(14)可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虽有发生,但以行政管理为主的劳动保护执行机制,能够明显、有效地予以纠正,将劳动保护措施落在实处。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始,中国经济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大,多种所有制企业兴起。企业不但在经济市场化进程中遭遇国内竞争的压力,而且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面临国际竞争,企业的利润动机日益强化,企业所有者、管理者和工人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在这一背景下,有关劳动保护的修正条例和相关法律相继出台,一个适应于市场经济的劳动保护法律体系逐渐形成。对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5)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针对工作日、休息日和节假日加班的情况,《劳动法》还规定了相应的加班工资支付标准。同年5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始推行每周5天工作制。(16)但《劳动法》并未修改,企事业单位实行6天工作制依然合法。为了在非国有企业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加强劳动保护,1996年,劳动部发布《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17)其中的条款,明显地体现了国际劳工组织推广的三方(政府、工人和雇主)合作原则。
可是,经济转型期的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却不容乐观,仅超时劳动严重的现象就能说明问题。这种现象不仅涉及处在劳动力市场高端的就业者,例如高科技和金融行业的“白领”雇员,而且在劳动力市场低端的农村迁移劳动者当中也司空见惯。不过,前者属于中高收入层,尚可选择待遇不同的工作;后者则不但劳动报酬低、工作时间长,而且工资还常常被拖欠。2003年末,“总理为农民工讨工钱”的新闻,一方面反映出法律执行不力的状况;(18)另一方面,也促进了立法机构和政府部门对“农民工”问题的关注。2004年,国务院颁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针对的正是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种种行为。其中,将用人单位违法违规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明确纳入监察和处罚之列。(19)不仅如此,2005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20)和2008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设有专门条款,要求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21)
然而,农村迁移劳动者超时工作的现象依然严重。更不容忽视的是,劳工伤亡事故频发,形成新中国建立以来的第三次高峰,绝大多数伤亡者还是农村迁移工人。这表明,第一,现有的劳动保护执行机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适应。第二,农村迁移劳动者属于劳动保护状况最差的群体,之所以如此,一定有劳动保护之外的社会经济因素在起作用。这两点,正是本文以迁移工人劳动时间分析为契机而展开制度和政策讨论的重点。
二、迁移工人的工作环境、劳动时间和健康状况
劳动保护的作用,在于维护工人的职业安全和健康。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解释,职业健康并不仅仅指劳动者未罹患与工作相关的疾病或者由于工作而虚弱,它还包括影响劳动者身体状态的生理和心理因素,而这些因素又直接与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卫生相关。(22)由此我们预设,工作环境和劳动时间显著影响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健康风险高的岗位,例如有毒、噪音和粉尘环境下的工作对劳动者身心状况的影响,关键取决于防护措施。可是,在我们的调查中,由于企业对有关劳动安全的问题十分敏感,课题组成员未能获准进入企业的工作场所,我们的问卷未包括工作场所安全和卫生方面的问题,样本企业也未从采矿和建筑等高风险行业中选取。因此,从调查中得到的信息,尚不足以支持对迁移工人的职业安全做微观分析。以下有关劳动者工作环境的统计,只能反映迁移工人样本的一种职业特征。
从表1列举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报告工作场所有粉尘和噪音的人,分别占样本总体的11.5%和17.4%。如果以性别分组,不难注意到,处于有毒、粉尘、噪音和高空等不良工作环境中的男性,在其性别组中所占的比重高于女性。若以工作环境状况分组,将那些在“有毒”、“粉尘”、“噪音”、“潮湿”和“高空”共5个选项下都选择“否”的人,视为处于普通工作环境中的劳动者,余者归为处在不良工作环境中的组别,那么,后者在样本总体中所占的份额达53.7%。不过,针对工作环境是否对身体有害的提问,认为有害者只占该问题回答人数(1988人)的20.6%。
图1和图2反映的是迁移工人的劳动时间分布。在受调查者当中,报告平均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迁移工人大约占45.2%。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报告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2小时的人占样本总体的近2.6%,也就是说,他们的劳动时间比法定时间(8小时)延长了50%。进一步讲,每月工作超过26天的人,或者说,每周享有的休息日不足1天的人,占样本总体的36.5%。与女工相比,男工超时劳动的现象更严重,每天劳动时间在8小时以上和每周享有的休息日少于、等于1天的人数,分别占男性组别的48.4%和40.7%;在女性组别中,这两个比率分别为42.7%和33.2%。为了更方便地比较地区之间的超时劳动现象,我们以8小时工作制为基准,利用受访者报告的每日工时数和每月工作天数,折算出标准化的工作日列入表2。从中可见,武汉市的超时劳动现象最突出,迁移工人每月标准工作日的样本均值高达30.5个。大连市的超时劳动问题相对较轻,但其中的男工劳动时间明显较长,平均每月将近29个标准工作日。
对样本总体以工作环境和劳动时间之别做交叉统计,则进一步发现,大约有1/5左右的工人工作环境不良且超时劳动严重。处于不良环境且每日超时劳动的人占17.2%。而且,环境不良且每月工作天数在26天以上者占22.7%。经采用Wilcoxon秩和检验(非参数分析)确认,在不良环境中工作的人,日工作小时数和月工作天数都显著多于普通工作环境中的工人(参见表3和表4)。这就意味着,前者并未因其工作环境不良而得到较多的休息时间作为补偿,反而比后者承受更多的超时劳动。长期超时劳动,无疑挤占工人的休息、娱乐、学习、健身和社会交往等活动时间,一方面使其难以恢复体力和精力,另一方面严重降低工人的生活质量,压缩个人自由发展的可能性。“慢性疲劳”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其他生理和心理疾病,便是长期超时劳动的一个必然结果。若是工作环境不良再加上超时劳动,职业健康风险则更高。
在国内现有的关于劳动保护的文献中,通常用职业病和伤亡事故发生率作为反映职业健康和劳动安全状况的指标。我们的一次性小样本调查,不适于采集这样的信息。就迁移工人健康调查而言,也面临如下限制条件,即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带有一种健康“自选择”机制。从劳动供给的角度来看,迁移劳动者以青壮年为主。在我们的样本当中,处于20—40岁年龄段的人占72.8%。在个人生命周期中,这一年龄段的健康状况恰好相对优良。从劳动需求的角度来看,健康原本就是城市企业和机构用工的重要标准之一,健康不良的迁移劳动者很难找到工作。进一步讲,由于城市社会保护制度未给予农村迁移劳动者基本保障,加之城市生活费用高于农村,他们当中的重伤或大病患者,以及身体状况明显趋于不佳的人,一般都会选择回乡生活。因此,在我们的调查中,极少遇到健康状况明显不良的迁移工人。加之缺少工人体检资料,只能采用受访者对最近一个月或三个月身心状态的报告,反映其健康状况。
从被调查者对健康的自我评价来看(参见表5),报告其弯腰、行走和爬楼梯困难的人,大约占样本总量的11.3%(不排除同一人选择多项答案的情况)。在1151位男工和1247位女工中,反映经常头晕头痛者分别占7.9%和14.1%;感觉体弱疲劳者分别占18.7%和21%;时常感到心情烦躁者分别占37.5%和43%。如果把这些指标视为受访者心理感受的反映,可以看出如下两点:其一,女性报告的健康状况一般都比男性差。其二,在受访迁移工人总体中,心理健康状态不佳者达40%以上。还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心理感受往往是生理疾病的前兆,尤其是那些报告体弱疲劳的人,反映的正是其体力透支的情形。如果将上述因素综合表达为一种健康状态,在控制性别、学历、年龄、婚姻状况、流动方式、收入、住房条件和企业特征等变量的情况下,采用非参数统计来比较就业城市不同、工作环境相异和劳动时间不一的组别,结果发现,这三者均为显著影响迁移工人健康状况的因素,即工作环境不良、超时劳动和在大连以外的4个调研城市就业的工人,其健康状况都比对照组差。(23)
三、迁移工人选择超时劳动的原因
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不少迁移工人愿意加班,只不过希望不要每天都加班,每星期还能休息一天(参见案例1)。这意味着,他们并非选择了一项令其愉快的活动,这种意愿明显地包含着“不得已”的成分。依据劳动力迁移理论和案例研究中获得的信息,我们推断,迁移工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个人特征、工资和就业正规化程度以及就业区位,都影响着他们的超时劳动供给决策。对此,我们采用Probit模型来加以检验(表6和表7)。模型的因变量,为工人的月标准工作日数量,以26个标准工作日为限,大于26者即为超时劳动,设为“1”,其他情况设为“0”。在自变量中,“抚养人数”指的是,迁移工人家庭当中14岁以下的子女和60岁以上的老人;“家乡地形”,用来大致表达迁移工人家乡的地理经济特征及其耕地质量;“工作环境”用受访者的评价表示,将其纳入模型的目的,在于观察工人的环境安全意识对其劳动供给的影响。
表6的描述统计显示,在2390个个人样本中,有54.6%的人每月标准工作日超过26个。从Probit模型中具有统计显著性的变量来看(表7),那些小时工资较低、汇款回乡较多、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参加工会者,以及在除大连之外的4个调研城市就业的男性技术工人,超时劳动的可能性更大。这其中,一个出乎预料的计算结果是,非技术工人超时劳动的概率低于其他类型的劳动者。这也许是因为,企业对非技术工人加班的需求相对较低。还需要说明的是,相对于其他调研城市,为何在大连就业的迁移工人超时劳动的概率较低。这一是因为,大连的企业主要从经济开发区抽取,多为大中型外资或合资企业,广受当地政府和公众关注;二是个人样本中包含着部分来自大连市管县的农村户籍工人,他们的利益诉求能够影响市政府的行为。
“小时工资越低,迁移工人超时劳动概率越高”的结果并不意外,迁移决策中包含的收入动机即可解释工人的选择。然而,促使他们接受低工资和超时工作的原因,则需要进一步挖掘。第一,失地而又在家乡未找到非农工作的农民,对于城里的就业岗位几乎别无选择。失地农民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始日渐增多。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部分耕地不可避免地会被用作他途。土地在这一转换中增值巨大,可是农民却难以从中受益。在中国现有的社会结构中,农民谈判权利微弱,面对地方政府与土地开发商(有时还加上村干部)联合起来强行征地的行为,很难维护其土地使用权。即为强行征地,农民得到的补偿金就极为有限,此后也被排斥在土地增值分配之外。由此而引发的群体冲突事件,可谓失地农民权利遭受侵害的一种激烈表现形式;外出务工,往往是失地农民的另一种无奈的选择。在我们的样本中,持非农户口且家乡无地者占将近2.9%,持农业户口且家乡无地者占将近6.9%。虽然从问卷收集的信息中难以判断何人为失地者,但是无地的现实足以说明,他们除了“打工”之外几乎没有退路。
第二,来自少地家庭的迁移工人,如果在城市无以为生而回乡务农,很可能使其家庭接近或陷入贫困。20世纪80年代,我国平均每个农户的耕地面积为7.5亩左右。如果说,那时候还能靠这样的经营规模维持家庭生存的话,现在大多数如此规模的小农已经难以仅凭务农为生。更何况,随着耕地的减少,农户的平均农地规模进一步缩小。(24)近二十多年来,农业收入增长缓慢,教育、医疗及其他服务价格上涨迅速,加之一些非耐用消费品进入生活必需品范畴(例如电视机),农民家庭的基本生存成本逐渐提高。因此,少地农民为了满足家庭基本消费需求,也不得不转向城市谋生。这种“不得已”,就会使他们在寻找工作时,失去与雇主谈判劳动条件的砝码。在我们的样本中,有地者的家庭平均耕地规模为4.55亩。其中,有30.6%的有地家庭人均耕地少于1亩,其户均土地规模仅为1.68亩;至于那些人均耕地多于1亩的家庭,其户均土地规模也才6.32亩。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仅仅观察此类少地、无地和“多地”的劳动者之间在每月标准工作日上的差异,其区别在统计上也是显著的。
第三,与上述情形相关,向留守家庭提供汇款的压力,是迁移劳动者选择超时工作的决定性因素之一。由于城市社会保护体系排斥农村迁移人口,农地附有生存保障功能,农村生存成本相对低廉,大量农村青壮劳动力在转向城市就业的同时,把老人和妇女留在村庄照料家庭和经营农业。与农户无地或少地现象相关,留守家庭的基本生存需求、风险防范需求、投资需求,甚至农业投入品需求,在很大程度上都要依赖于外出就业者的汇款。这就促使迁移工人成为“自愿”选择加班的群体。笔者在各地走访的迁移工人几乎众口一词,认定外出务工就应尽可能地多赚钱,明显地表现出追求收入最大化的倾向(参见案例1、3和4)。在我们的样本中,男工的汇款均值为2876元,高于女工668元。这一方面反映出,男性在家庭分工中更多地承担牟取现金收入的责任;另一方面,也与男工平均工资高于女工相关。事实上,汇款者在我们的样本总体当中大约占2/3。他们留在家乡的子女和需要赡养的老人平均数,分别为0.5人和1.1人;与未汇款者的留守家庭相比,两项平均值分别高出97.2%和42.1%。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迁移工人宁愿加班,以牟求收入最大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维持非劳力或弱劳力家庭成员的生存。从表8可以看出,与留守农村相比,迁移工人毕竟有可能将收入提高150%左右。他们之所以接受不利的工资和劳动条件,着实是由于农村的收入水平更低所致。
案例1.挣钱全凭加班
2008年4月,笔者走访深圳某光学仪器制造厂。该厂共有工人12000人,其中女工大约占80%。笔者访问生产线上的工人12名,他们分别来自陕西、湖北、河南、湖南、四川和江西,工龄最长的11年,最短的不足1年。从交谈中得知,生产线上每人每月大约加班120小时,按照每月工作30天计算,每天加班4小时。问及他们是否愿意在工作日加班,其中只有一男一女两位工人表示不愿意:那位男工的理由是,希望有点儿闲暇时间学习;那位女工认为,劳逸结合对身体健康很重要。至于希望每月休息几天,他们当中的8人都希望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愿意加班者的理由是:挣钱全凭加班了,不然别说带钱回老家,每月挣的钱连个人消费都不够。厂里的工资由底薪、“工位费”(仅发给站立工作者)和加班费构成,实行“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后,老板和经理把加班费都改称“奖金”。1997年,每月底薪240元;2008年,涨到750元。如今,每工日“工位费”2元。周末加班每小时工资8元,平时加班每小时6元。
第四,相对于其低下的工资水平,迁移工人的城市生活成本较高。“城市户口”本身,就与住房、取暖、医疗和教育等福利相关联。因此,与城市户籍人口中的5%最低收入户相比,迁移工人的年人均消费总支出要高出许多(表9)。在我们的样本中,迁移工人在城市的住户规模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单人户”占61.2%,“2人户”占21.5%,“3人户”占13.8%,多于3人的住户还不足3%。由于单人户的消费缺少家庭规模效应,在相似的收入水平上,其消费支出总额一般会高于“多人户”的人均消费总支出。此外,未获得企业宿舍的迁移工人,大多合伙租住城市边缘区的房子,加之多半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他们的食品、衣着、居住、交通通讯以及其他日用消费品需求,还会高于城市一般收入户。尤其不可忽视的是,迁移工人的子女上学往往得支付借读费,医疗还要自掏腰包,正可谓“穷人不得不支付更多”。这也是他们在就业中做出“自我压榨”决策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五,企业的工资结构设计限制着工人的劳动供给选择。与那些把最低工资标准当作最高标准来执行的企业相比,(25)我们调查的企业平均支付的小时工资要高一些。如果按样本均值4.58元/小时和8小时工作日计算,日工资水平为36.64元,相当于同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83.66元)(26)的43.8%。不可忽视的是,一些企业的工资设计中包含着加班激励机制。案例4中的企业采取的手法是,按照普通工价支付工人的加班劳动。在每小时3.5元工资的情况下,如果工人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26天,其月工资收入仅为728元。那么除了维持个人最低生活消费以外,这笔收入就所剩无几了。无独有偶,案例1中的企业通过结构工资设计,也把工人的基本工资压低到相似的水平(750元)。这样,两个企业虽然区位不同,行业相异,其工资设计都达到了令工人不得不选择加班的结果。
不过,我们在调查中已经注意到工人争取合理工资和休息权利的行动。采用Probit模型估计的结果也显示,参加工会和签订劳动合同,有助于减少超时劳动。虽然,“年龄”和“受教育年限”的影响在我们的统计结果中并不显著,但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却不容小视。如今的迁移工人与十多年前的“农民工”已经大不相同。他们见多识广、受教育程度提高,而且权利意识日渐强化。以我们的样本为例,“80后”和“90后”青年占近58%;样本总体的平均受教育程度达9.4年。2008年4月,笔者走访“深圳市春风劳动争议服务部/深圳市外来工法律援助中心”时,遇到的都是这样的“小年轻”。他们介绍说,《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工人追讨加班工资的案例明显增多。在这些农村迁移者当中,有两位来自不同厂家的男女工人,分别在各自的厂里工作了9年和10年。除了过年回乡,两人周末均无休息日,每日工作9.5—10个小时。2007年底,工人们要求厂方补发最近两年的加班费。男工的厂长以“闹事”为名解雇了100多名工人。女工的厂长则采取“分化瓦解”的办法,解雇了96名要求补发加班费的工人,同时给余者每人发放3000元“津贴”。他俩不约而同来这家劳动争议服务部,就是寻求法律援助的。笔者认为,工人追讨加班工资,有助于遏制厂家利用超时劳动压低成本的做法。而如果厂家无理解雇工资追讨者却不受惩罚,那就无异于埋下了社会冲突的种子。
四、超时劳动现象背后的政府和企业因素
劳动保护制度的实施必须借助国家的强制,具体说来,就是由政府来执行这种强制。若非如此,企业就有可能为了追求利润,通过压低工资水平、加重劳动强度和延长工作时间来降低劳动成本,侵害工人基本权利。这一点,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就曾做出令人信服的研究结论。而今,包括工作时间标准在内的劳动保护国际公约,既是世界工人运动的伟大成果,也是国际劳工组织推广的“体面工作”理念中的应有之义。(27)“八小时工作制”和“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必要性,已经被无数工人以健康为代价做过证明。可是,大量农村迁移工人至今还未真正享有这一基本权利。一些学者以改革开放前的工人职业健康和安全保护状况为参照,将迁移工人权益受损的现象归因于市场化改革和经济全球化。不过,这些评论者大概忽略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全球化既未在发达国家引发大量超时劳动的现象,也未降低其职业健康和安全标准。全球化加剧市场竞争,可以说是影响各国工资和劳动状况的外因。但能否保障工人享有法定的工作权利,最终还是取决于国内的社会经济政治框架。进一步讲,既然劳动保护制度的落实有赖于政府的强制,那么迁移工人劳动保护不足的状况,只能说明政府在这一领域少有作为。况且,政府的这种行为首先是缘于计划经济的遗产;其次,是因为片面追求GDP和财政收入增长而放松对企业的监督。这些,恰恰不仅仅是出自市场化改革的结果。
采用户籍制度分割城乡社会,而且城市政府只对本城户籍人口的生存和发展负责,无疑是中国计划经济体系的一个特色。毋庸置疑,户籍制度令城市人口享有生存和发展的优先权。此外,计划经济下曾推行合同工、临时工和亦工亦农制度。当时,决策者的本意在于增加用工制度的灵活性。可是,由于新制度缺少配套的工资、保险和福利措施,即使是对于同样岗位上具有同样工作效率的工人,在“正式工”和“临时工”之间、“编内”和“编外”就业者之间,也造成了悬殊的待遇区别。(28)因此,“转正”就成了“临时”和“编外”人员的一个追求。为了尽早转正,临时工和编外人员宁可接受正式工及其他编内人员不愿意承担的任务,例如高风险工作和节日加班劳动。
如果把人事编制导致的身份区别,归结为公有体制内外的区别,那就不难注意到,与体制身份和户籍身份相联系的社会歧视,从计划经济时代一直延续至今。不仅如此,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的“市管县”体制,又在农村人口内部制造出一种身份区别:那就是城市行政管辖的农村人口和外来的农村人口的区别。由此,城市政府把其公共服务责任扩展到本地农村人口,却将农村迁移人口的公共服务需求,视为他们家乡政府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就形成了三个层面的隔离现象:即城乡户籍隔离、公有体制内外隔离,以及地方行政辖区隔离。因此,跨省/市就业的农村迁移工人便同时遭受三重歧视。其劳动保护不足的状况,既是此类歧视的一个后果,又是歧视的一种表现。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必然产生利润动机。只有国家的强制、工会的制约、公众和媒体的监督,才有可能有效约束其损害工人权利的行为。从表10可以看出,无论何种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机构,都存在迁移工人超时劳动的现象。但集体和内资私有企业工人的标准工作日显著地多于其他企业,外资与合资企业工人的工作日显著地少于其他企业。可见,工人的超时劳动与企业是“公有”还是“非公有”并无必然联系。鉴于样本中的国有和外资企业多为大中型企业,集体企业多为小企业,可以推断,显著影响工人超时劳动的企业因素,实质上是企业规模或行业特征。于是我们采用同样的统计检验方法,分别验证这两个企业特征与工人劳动时间之间的关系(计算结果未列表)。结果表明,制造业工人的超时劳动时间显著地少于其他行业;小企业工人的超时劳动时间显著地多于大中型企业。综合而言,非制造业的小企业工人超时劳动最为严重。这一结果当属预料之中,因为制造业本身要求工人注意力高度集中,严重超时劳动必然降低工人操作能力,影响产品质量甚至造成安全事故。从政府和社会监督的角度来看,小企业监督成本和监督难度都高于大中型企业。从工人与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谈判力量对比来看,小企业工人能够施加给对方的压力更弱。
进一步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方式多元化,“劳资”关系必然而且已经产生。无论在哪一种类型的企业,作为“资方”的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相对于作为“劳方”的迁移工人,都处于强势。在财政经济分权管理的情况下,各个地方政府之间在“招商引资”方面的竞争,又或多或少地促使地方政府放松对资方的监督,这就不免使资方的谈判权利更强。在企业内部收入分配中,资方所占的比重之高可谓超乎寻常。加之企业工会多由资方控制,工人在工资和劳动时间决定方面几乎没有发言权。在我们的抽样调查当中,有关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的信息极难获得,因而只能用案例信息做补充。笔者于2007年11月底在福建省晋江市做过的案例调查,有助于说明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参见案例2、3、4和5)。
案例2.1996-2007年:资产从436万元到3亿元
F公司是一家以制作膨化食品为主的企业,包括设在晋江的机构在内,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立的分公司共计10家。虽说公司总部仍设在起家时的A镇Q村,但村庄已经融入市镇。据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介绍,企业股东是7—8位Q村的村民,原本擅长炒瓜子或做蜜饯。20世纪90年代初,他们到外地推销瓜子蜜饯,看到炸薯片成为新潮小吃,回来便集资办厂。1996年登记成立企业,注册资本436万元,引入全套加工设备投产。在最初5年里,年利润高达20%之多,此后利润率逐渐下降。最近原材料价格和劳动成本上涨,利润率大约维持在7%左右。于是,近两年来F公司开始多元经营。在四川、辽宁和本省龙岩共建立房地产公司3家,还在大连注册一家矿业公司,开采建筑石料。目前,F集团公司的总资产达3亿多元人民币。
设在Q村的总部管理人员和其他业务人员大约有200—300人;生产车间工人大约有600多人,除了20名Q村的村民外,余者大多来自四川、湖北、湖南、江西和贵州等地。在这些生产工人当中,女工占80%,年龄在18—40岁之间,学历至少在小学五年级以上。公司经理一级实行年薪制,高管的年薪大约有几十万元。本科和大专学历的办事员工资每月在1500—3000元之间,生产流水线上的工人每月工资最高在1900—2000元之间,最低大约为1000元。打工者和企业高管者之间的悬殊差别早已有之;资本的增殖速度,更是像滚雪球一样快得惊人。
案例3.多年来几乎没有休息日
F公司生产车间的产品品质管理员李某,1970年河北沧州生人。1996年和丈夫一同来晋江,在该厂上班已经11年。此间几乎没有休息日,每天工作12个小时(两班倒)。她曾在薯片生产线上工作多年,月工资约800—900元。后公司成立“品管部”,聘用大学生却招不到人,原因是嫌工资低、工时长。李女士由于工作经验多而被提拔到这个岗位,月工资涨到1000元以上。她丈夫在机械部工作,月工资在1200—1800元之间。唯一的儿子8岁时来晋江与他们生活在一起,厂里免费提供一间住房。从去年开始,厂里对家属住房每3个月收费260元。
案例4.加班工资按平时的工价计算
女工陈某,1981年生人,同样来自河北沧州。小陈于2003年从家乡的师专美术专业毕业,先在一个私立中学教书2年,每月工资900元;后去一个公立小学代课,为的是有可能转为正式教师,代课工资每月400—500元。教了一年小学发现“转正”无望,于2007年初投奔正在晋江打工的堂兄夫妇,在F公司的厂里找到工作。她填写报名表后,很快被分配在包装车间干活。包装工的小时工资是3.3元,小陈做工半个月,就因学历较高提升为产品品质管理员,平均小时工资为3.5元。她进厂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因是初来乍到急于找工作,没敢向招工人员问个究竟。其实,小陈在老家教书时,跟那两个学校都签过劳动合同。进厂之后几乎每个月都加班,只是这个月(2007年11月)例外。加班日的工作时间长达14个小时,可是加班工资却仍按平时的工价算。对此,小陈认为自己年轻,身体还顶得住,先干上两年再说。
案例5.雇主设立的工会
F公司设在Q村的工厂有工会,只是这个工会是雇主一方成立的,担任工会主席的是主管招工和劳工事务的部门经理,姓张。张主席原是福建南平一家国有矿山的矿长兼党委书记,该矿停产后,于2003年经熟人介绍到晋江,应聘F公司的文员岗位。也许是以往的经历所致,张主席组织的工会活动与国有企业的非常相似。他介绍说,厂里工龄满两年的工人就成为工会会员,按车间分成6—7个小组。工会不收会费,主要活动有4项:第一,逢年过节组织文体活动;第二,每月一次,为当月过生日的员工集体庆祝生日;第三,探望生病卧床的员工;第四,提供职工困难补助。平均一年补助7—8人,最少补助300元,最多补助1000元。包括补助事宜在内的这些活动,都是张主席一个人说了算。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则由企业管理部门决策。
上述案例中的受访者谈话反映出一个事实:在企业现有的权力结构中,几乎没有农村迁移工人谈判的余地。无论工龄长短,受教育程度高低,在何种岗位工作,受访者都未逃脱超时劳动的命运。国内外学者都曾注意到,中国经济融入全球化之初,由于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素质的限制,企业只能进入全球价值链的低端。这一状态固化至今,企业升级困难,多数企业仍然依赖低价竞争策略来争取全球购买商的订单。因此,中国企业的贸易条件日趋恶化,利润率逐渐下降。(29)笔者也多次听到企业所有者和高层管理人员解释,企业利润微薄,为了维持正常运转,难以提高劳动标准。实际上,这并不能解释全球价值链低端的超时劳动现象以及与此相关的社会不公正。事实是,企业采用薄利多销战略,利润总量增加。即使在企业收入迅速增长的阶段,或者是在劳动供给日渐紧缺的情况下,工人的收入和劳动保护状况也没有实质性的改善,劳方与资方之间的贫富差距依然在加大。如前所述,产生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经济全球化,而是迁移工人较之企业所有者和高层管理者,社会经济力量相对微弱。
从逻辑上来讲,工人组织程度提高,例如成立工会,有助于增强工人的集体谈判权利。可是,目前工人自己组织的工会,却很难在民政部门获得认可。类似F公司那样的企业工会,笔者已经访问过数家。从决策程序来看,它们都是由雇主控制的组织。那么,在与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相冲突的事务中,这样的工会不可能为工人代言。如果说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和职工困难补助毕竟或多或少地改善了工人的生活,这与法定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关乎工人生存安全的权益相比,还只是浅层次的福利。进一步讲,这些活动还可以归结为企业的人力竞争策略。F公司的工会主席告诉笔者,自2004年下半年开始,企业招工不那么容易了,因为外来工家乡的工厂越来越多,青壮劳力很可能不用出远门也能找到工作。F公司为了留住有经验的工人,已多次提高小时工资并改善工人的食宿条件。在笔者看来,目前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虽然能够促使企业或多或少地改善工人状况,却不可能保证他们实现应有的权利。因此可以说,农村迁移工人的劳动保护,是中国经济转型中的一个重大政治经济问题。
五、政策性结论
在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农村劳动者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突破了城乡社会经济之间的制度藩篱,获得了劳动力流动的自由。他们通过职业、行业和空间的劳动力转移,有效地改善了收入状况,并且搭建起一条整合二元经济的桥梁。然而,城乡分割的制度框架并未随之发生实质性的改变。经济市场化和全球化进程,使得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对农村人口的社会排斥,以强化的形式凸现出来。农村迁移工人缺乏劳动保护,只是这种现状的一个缩影。迁移工人长期从事超时劳动,必然透支健康同时危及工作安全。这不仅损害中国整个劳动力队伍的工作能力,而且还有可能对劳动者后代的健康水平产生不利影响。而且,这一群体因透支健康而可能产生的疾病或工伤负担,必然会降低其个人及家庭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同时还将增加全社会对卫生资源的需求压力。
针对农村、农业、农民和“农民工”的不利处境,中国政府曾采取大量校正措施,取得了显著减少农村贫困的巨大成就。近年来,政府致力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进一步强化了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为农村发展和农村迁移人口生活状况的改善,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不过,为构建一个消除社会排斥的良好制度环境,中国还有一段很长的路程要走。本报告基于抽样调查和案例调查信息发现:
第一,农村迁移工人劳动保护不足。工作环境不良的工人,每日工作时间和每月工作天数都显著多于普通工作环境下的工人。超时劳动在5个调研城市和不同类型的企业中都大量存在。就超时劳动程度而言,非制造行业的小企业工人比制造业的大中企业工人严重;大连工人的超时劳动状况比其他调研城市的轻微。第二,小时工资较低、汇款回乡较多、未签订劳动合同者,以及没有参加工会的男性技术工人,超时劳动的可能性更大。第三,超时劳动还与如下因素直接相关:政府和企业权力缺少约束,劳动力市场分割使迁移工人遭受排斥和歧视,在工资和劳动保护方面几乎没有谈判权利。
这表明,以行政管理为主的劳动保护执行机制,与市场经济的运行不相匹配;尚且存在的对农村人口的社会排斥和歧视,进一步削弱了现有劳动保护制度的有效性。因此,减少超时劳动、改善迁移工人生活和劳动状况的关键,一是消除社会排斥,二是改革劳动保护机制。或者说,通过平衡社会结构来强化劳动保护制度的有效性。目前,备选的短期政策措施首先在于,基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设计指标体系,强化劳动监察。其次,将工人劳动时间、工作环境和职业病防治等劳动保护指标,纳入城市政府的政绩考核。再次,对于持续在一个城市就业的农村迁移劳动者,赋予和当地户籍劳动者同等的选举和被选举权,使他们有可能通过直接参政议政,影响地方政府的行为,保护自己的基本权利。
需要采取的中长期政策方案,是借鉴国际劳工组织的经验,通过“三方机制”来强化工农群体的谈判权利,以使他们能与政府和企业形成有效的制衡关系,拥有尊严地分享工业化、城市化和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利益。这样做有可能会增加企业当前面临的经营压力,因为全球性的食品和能源危机已经使以低价竞争为特征的外向型经济难以为继。但如果任凭劳动保护不足的现象继续下去,劳动力质量必将趋于下降,企业就更难扭转受困于全球产业链低端的处境。因此中国企业只能改变竞争策略,在国内外市场中另辟蹊径。若非如此,农村迁移工人和农民中积聚的不满情绪将日渐严重,一些偶然事件就有可能成为引发剧烈社会冲突的导火索。当然,这也并非意味着工农群体的利益诉求不受制衡。构建工人、企业和政府间的社会伙伴关系,不失为一条减少社会冲突和增强社会凝聚力的有效途径。对此,德国的经验同样可资借鉴:
首先,在德国工业化进程中,劳资矛盾曾异常尖锐,政治家为了缓和社会矛盾,一方面,用“工作提供者”(雇主)和“工作获得者”(雇员)这类中性语汇,替代资本家和劳工等社会敏感性较强的语汇;另一方面,通过专项法律,为雇主和雇员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开设渠道,同时也规范双方的自组织行为。
其次,双方在一系列法律框架下形成社会伙伴关系。(30)其指导原则是政府中立,行业工会与雇主联合会集体谈判劳动与工资问题,双方尽可能增强合作、减少冲突。行业劳动工资协议并不排除企业内部的工人委员会和管理机构签订工资协议,以及个人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有鉴于雇主处于强势地位,无论以何种形式缔结工资合同,都应以保护工人的最大利益为原则。
有关“社会伙伴”的理论和法律实践的结果,使二战后的联邦德国在经济稳定增长的同时,实现了渐进的社会改良从而也保持了社会和谐。在两德统一后的1996-2006年期间,平均每千名雇员罢工2.4天。这一指标,不仅远低于西班牙(同期每千名雇员罢工144天),而且也低于英、法、荷、意四国乃至瑞典、挪威和芬兰等北欧国家。
相形之下,中国当前的社会结构严重失衡,农村迁移工人数量虽多但社会经济力量微弱。校正这一结构失衡的关键,在于创造适当的制度条件,使工人和农民能够通过自组织的形式强化社会经济地位。笔者调研所到之处,雇主已经组织起来维护自身利益。可是,迁移工人自己组织的工会却很难在民政部门获得认可。从短期来看,工人一盘散沙便于搁置冲突。但从长期来看,社会矛盾积聚则容易促使弱者走极端。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和法律援助帮助工人通过有组织的协商或谈判,提高工资收入,保障休息权利和职业健康。
注释:
①参见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ILO),"Working Time," http://www.ilo.org/global/What_we_do/InternationalLabourStandards/Subjects/Workingtime/lang--en/index.htm,2008年10月22日。
②参见国家统计局综合司:《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五号)》,2008年2月27日,http://www.stats.gov.cn/tjgb/nypcgb/qgnypcgb/t20080227_402464718.htm,2008年2月28日。
③农村进城劳动者通常被称为“农民工”。然而这种称呼目前已不能准确地表达农村迁移劳动者的社会经济特征。多数从农村进城就业的劳动者不再“亦工亦农”,而是彻底实现了劳动力的行业转移。尤其是改革开放后出生的农村迁移人口,原本就不曾务农,走出校门即进入城市就业。他们与那些生长在城市的劳动者相比,最显著的身份区别只在于户籍而非其他。笔者采用“农村迁移劳动者”和“农村迁移工人”这两个词汇来替代“农民工”的称谓,一方面是为了表明,这一群体的社会经济特征与高校毕业生、城市退伍军人以及城市迁移劳动者不同;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将他们与迁入地的农村居民区别开来。
④参见魏礼群:《正确认识和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问题》,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年,第2页。
⑤参见蔡昉:《集成劳动力流动的研究》,蔡昉、白南生主编:《中国转轨时期劳动力流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1—12页。
⑥魏众:《民国时期的劳动与社会保护立法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课题组研究报告,未刊稿,2008年9月,第22—23页。
⑦吴承明、董志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1949-1952)》第1卷,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第892页。
⑧何光主编:《当代中国的劳动保护》,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当代中国丛书电子版(光盘),1999年,第1—7页。
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53-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劳动工资和职工保险福利卷》,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年,第723—776页。
⑩张劲夫:《序》,何光主编:《当代中国的劳动保护》,第1页。
(11)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劳动工资和职工保险福利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764—766页。
(12)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劳动工资和职工保险福利卷》,第744页附表。
(13)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53-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劳动工资和职工保险福利卷》,第778—779页。
(14)何光主编:《当代中国的劳动保护》,第4—29、223—232页。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http://trs.molss.gov.cn/was40/detail?record=2&channelid=40543&searchword=%B1%EA%CC%E2%3D%D6%D0%BB%AA%C8%CB%C3%F1%B9%B2%BA%CD%B9%FA%C0%CD%B6%AF%B7%A8,2008年10月27日。
(16)《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2007年8月13日,http://www.cnss.cn/fwzx2/gr/zzzg/flfg/200709/t20070921_159844.htm,2008年10月27日。
(17)《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174号,2006年2月15日,http://w1.mohrss.gov.cn/gb/ywzn/2006-02/15/content_106663.htm,2008年10月23日。
(18)杜宇、刘羊旸:《清欠:从“总理为民讨薪”到“建章立制保薪”》,2004年12月13日,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1026/3051916.html,2008年10月27日。
(19)《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4日,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04-11/14/content_5703570.htm,2008年10月27日。
(20)《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2006年2月15日,http://w1.mohrss.gov.cn/gb/ywzn/2006-02/15/content_106654.htm,2008年10月26日。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9月29日,http://w1.mohrss.gov.cn/gb/zt/2007-09/29/content_198892.htm,2008年10月23日。
(22)参见ILO,"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Convention," http://www.ilo.org/ilolex/cgi-lex/convde.pl?C155,2008年10月22日。
(23)金成武:《健康测度:以农村迁移工人的健康研究为例》,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课题组研究报告,未刊稿,2008年9月,第4—14页。
(24)朱玲:《论全球性食品和能源危机的应对策略》,《经济研究》2008年第9期。
(25)参见闾定军:《“民工荒”探源》,《特区经济》2004年第10期;韩兆洲、魏章进:《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实证研究》,《统计研究》2006年第1期。
(26)《2006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07年5月18日,http://www.molss.gov.cn/gb/news/2007-05/18/content_178167.htm,2008年10月31日。
(27)参见ILO,"Definition of Decent Work," http://www.ilo.org/public/english/region/ampro/cinterfor/publ/sala/dec_work/ii.htm,2008年10月30日。
(28)参见何光主编:《当代中国的劳动力管理》,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当代中国丛书电子版(光盘),1999年,第166—169页。
(29)拉法尔:《夹缝中的全球化——贫困和不平等中的生存与发展》,顾秀林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第222—228页。
(30)W.Lutterbach,"Social Partner Relations in Germany," Berlin,Jan.2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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