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应对反倾销_市场经济论文

积极应对反倾销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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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所谴责的一种不公平的低价出口行为;反倾销则是世贸组织允许 使用的一种抵制倾销的手段。过去只有少数西方国家立有国内反倾销法,但近年来反倾销立 法却已经普遍化、全球化。各国纷纷以反倾销为法律武器抵制不公平贸易,维护国内产业和 市场。更有甚者,不少国家以反倾销为借口,目的却是为了保护本国的产业,有时达到滥用 的程度,使反倾销变成贸易保护的工具。中国的出口产品在过去的20多年中几乎成了国外反 倾销的众矢之的,频频遭受反倾销调查,被课征高额的反倾销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 国出口贸易的进一步发展。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国外对我歧视性反倾销政策及其法律规定, 诱导了其国内产业频繁对中国出口产品提出反倾销申诉,造成不公正的裁决。另一方面,随 着我国出口贸易的不断增长,某些出口企业缺乏自律,因而频繁招惹反倾销。为维护我国出 口贸易的持续发展,保护出口企业的正当利益,提高对反倾销的认识,加强对出口反倾销应 诉重要性的认识,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倾销与反倾销的基本要点

倾销是国际贸易范围中的一个概念。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倾销是指 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被出口到另一个国家。正常价值通常指该产品在出口国国内的 销售价格。例如,一项产品如果在出口国国内市场卖价为10美元,而出口时卖8美元,这就 构成了倾销价格。企业的这种行为被称为倾销行为。有时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在国内没有销 售或销售较少(如不足总量的5%),进口国主管反倾销的部门会把该产品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 作为正常价值,或者人为地以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动力、人工等,再加上一定的管理费和利 润 ,计算出一个正常价值(通常称为结构价格)。在确定是否存在倾销时,如果正常价值大于或 等于出口价格,就不存在倾销;相反,如果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就存在倾销。

上述是国际上传统的关于倾销的概念。1974年,美国以国内法形式对以低于成本出口的贸 易行为进行立法,要求在一定条件下对该产品可以进行反倾销。所谓“低于成本销售”是指 产品无论是在国内销售还是在国外销售,其价格均低于其生产成本加管理销售费用。例如, 一项产品生产成本为10美元,而企业在国内和国外的销售价均为8美元。1978年,美国又与 欧 共体、加拿大和澳大利亚达成谅解,视低于成本销售为不属正常的商业做法。乌拉圭回合期 间,这一政策又被纳入到新的反倾销协议之中。协议规定:如果一项产品连续超过6个月以 低于单位成本加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价格大量出售,则不被视为在正常贸易渠道中的销售 。此时,正常价值将由进口国按“结构价格”来确定。这通常会导致较高的正常价值和较高 的倾销幅度。

因此在国际上,以低于在国内销售的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家的产品被视为 倾销。

倾销本身并不一定是件坏事,因为消费者从低价中可获得好处。但倾销对进口国生产相似 产品的行业具有造成损害的作用。当倾销的进口产品大量涌入市场时,必然造成价格下跌, 使进口国相关企业生产停滞,库存增加,利润下降,工人下岗失业。因此,当倾销的产品对 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时,进口国政府从经济安全和贸易秩序角度考虑,就要 对倾销的进口产品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当然,尽管有倾销存在,但如果倾销的产品未对生 产同类产品的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倾销的产品就不应受到限制。

倾销调查和裁决是针对产品的,是对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进口国相关产业是否存在损 害,以及倾销与产业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调查并做出裁决。一旦某项产品被裁定为倾 销,而且倾销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则进口国有权征收一笔反倾销税(相 当于低于国内销售价格或生产成本的幅度)。这笔税要由进口商支付,时间至少5年,有的连 续被征反销税长达20多年。因此,一旦某项出口产品被反倾销调查或被征反倾销税,就会失 去相应的海外市场,无疑对企业的生产和销售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反倾销在经济学上的理论依据是倾销带有排挤竞争对手,给竞争对手带来产业损害的负作 用。虽然能给消费者带来一定好处,但普遍认为这只是暂时现象。反倾销在法律上的依据 是公平竞争法(反托拉斯法)中的反对价格歧视原则,即价格制定的基础是成本,企业不能不 顾 成本而以不同市场、不同客户制定不同的价格政策。一国反倾销政策在经济上的平衡点,是 应考虑一项反倾销措施究竟消费者失去的利益大于还是小于相关产业所获得的利益。

二、国际贸易中反倾销措施实施情况

直至上世纪90年代以前,使用反倾销措施的主要是美国、欧共体、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 达国家。乌拉圭回合之后,发展中国家使用反倾销措施逐渐增多。根据WTO统计,1990—199 9 年,世界各国总共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有2483起,约50%由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发 起。其中欧盟372起,澳大利亚360起,美国351起,墨西哥176起,阿根廷156起,加拿大155 起。

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往往是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主要目标,据统计,有超过60%的反倾销 案件针对的是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1990—1999年,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和地区是 中国(308)、美国(184)、韩国(171)、日本(121)、中国台湾(112)等。

根据WTO统计,我国是世界上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自1979年8月欧共体对 我国出口的糖精反倾销以来,到2001年8月,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 倾销调查428起,其中欧盟91起,美国83起,印度42起,澳大利亚34起,阿根廷30起。反倾 销调查案涉及到我五矿化工、轻纺、土畜、机电、医保等行业的4000多种产品,影响到我出 口贸易高达数百亿美元。1999年国外对中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高达39起,2000年全年立案 36起,2001年1—8月立案24起。外国政府频繁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不仅使中国 企业损耗了大量资金,而且阻碍了中国出口贸易的发展势头。例如,中国彩电已长达10年不 能对欧盟出口;中国自行车长期不能对世界大多数发达国家出口,已造成国内相关产业困难 重重。

三、我国企业遭遇反倾销的原因

首先,国际贸易自由化导致反倾销手段使用频率的提高。国际贸易自由化是世贸组织的追 求 目标。通过以往的八轮谈判,国际贸易已大大畅通便利。世界制成品关税已降至目前的平均 3.8%左右;纺织品已逐步回归自由贸易体制;农产品先关税化,再削减关税,为公平、自由 的贸易铺平道路;不少热带产品以及电信产品实施了零关税。世贸组织成立后,传统的贸易 保护手段,如通过配额、许可证以及双边协议或自限协议等以数量控制进口的手段,或被禁 止或被大大弱化。然而,WTO成员间经济发展水平毕竟不一致,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也不平衡 ,同时国与国之间还存在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因此,进口国为维护本国经济和产业的安全, 为维护就业和市场的秩序,就不得不援用WTO允许使用的手段来控制进口。反倾销就是在国 际贸易不断自由化的同时,各国用来保护自己的一个杠杆,这是近20年来,反倾销手段被频 繁使用的重要原因。据统计,1999年12月底时,世界上就有1080种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或 被强行提高出口价格,其中涉及中国出口产品的占18.3%,居于各国百分比之首。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其他成员原有的对中国出口产品的歧视性政策,如对我纺织品出口 的限制,任意对中国产品课征的高关税等,将会逐步取消,中国出口贸易的发展会更加宽松 、自由。然而,WTO的成员为本国国内产业的利益,必然会转向以反倾销措施限制中国产品 。因此,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不会因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而缓解,我们必须具有 长期应对的准备。

其次,国外歧视性反倾销政策是导致我出口产品频遭反倾销的重要原因。长期以来,西方 各 国对我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一直不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在处理来自中国产品 的倾销案件时,均采用“替代国”方法计算倾销幅度。这意味着外国政府拒绝使用中国涉案 产品在国内的售价或生产成本来确定该产品的正常价值,改而选用与中国或中国的出口企业 无任何关系的一个所谓的市场经济国家的这类产品的国内售价作为正常价值,并以此与中国 产品的出口价进行比较,以确定倾销幅度。这种做法具有很大的人为因素、虚假及不合理性 ,往往导致我国本来没有倾销的产品被裁定存在倾销,或导致倾销幅度相当高,使我出口产 品丧失海外市场。在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后的今天,西方国家仍然无视我国经济体制的现 实,继续视我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明显带有强烈的政治歧视。一些国家还对所谓的非市场经 济国家进行立法,制定了判定标准。在某一具体案件中,只有我国企业能证明符合这些标准 ,自己的生产成本或国内销售价才能被使用,才能阻止进口国使用“替代国”方法。比如, 美国在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时判定中国是否属于市场经济的条件是:(1)货币的可兑换程 度;(2)工资确定的可谈判性;(3)投资行为的自由化程度;(4)政府对资源调配、企业产品 价格和生产数量的控制程度;(5)政府在法律或事实上对生产企业的所有程度或控制方式等 。欧盟也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然而,这些标准不但条件苛刻,也不具有科学性。首先,国际上并没有公认的所谓非市场 经济的概念,更不存在市场经济与非市场经济的划分标准。其次,西方各国政府所称的非市 场经济主要是针对前苏联以及中国这些实行过计划经济的国家,而对于所有其他国家,却不 管其经济体制、所有制成分、企业经营运转如何,一律视为市场经济。在这一歧视性政策下 ,往往导致我国企业无法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因而企业自己的生产成本不能作为衡量倾 销与否的标准,不得不求助一个所谓的“替代国”价格,进而使我出口产品被课征高额反倾 销税,导致大量中国出口产品退出当地市场。更严重的影响在于,由于这一政策有利于保护 进口国产业,它在客观上刺激或鼓励了进口国产业不断通过反倾销手段来排挤中国产品。

另外,我们也不能不看到,中国出口产品迅速发展的规模也是国外反倾销的诱因之一。改 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国民经济一直稳步高速增长,出口贸易的发展规模也越来越令人瞩目 。我国对外贸易规模已由改革开放前占世界第32位(1978年)跃居世界第7位(2000年)。然而 ,分析一下我们的出口产品结构,轻工、纺织、家电等产品仍是我国的主要出口产品。这类 产 品出口量大,相对附加值却较低。某类出口产品一旦过量增加,其在进出口国的市场份额就 会显得非常突出,对市场和相关产业就会造成一定的冲击。另外,中国的出口企业多数规模 不大,数量众多,一项产品的经营也极为分散,一旦某种产品国外市场销路看好,往往是群 起做之,随后便是中国企业间的自我竞争,竞相压价出口。我国出口产品短期内低价大量涌 入,必然产生与进口国当地产业的严重利益冲突,最终必然导致反倾销案件的发生。我们不 能不承认,中国出口企业目前的这种缺乏自律以及无序的竞争,也是客观上酿成国外反倾销 案件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掌握国际规则,维护正当利益

为了保持和开拓国际市场,保障我国外经贸事业的顺利发展,维护我出口企业的正当权益 ,将反倾销带来的负面影响减小到最小程度,我国外贸企业各进出口商会在政府的指导下, 齐心合力针对国外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法律及做法,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斗争,对每一个具 体案件开展了行之有效的应诉工作。针对国外对我反倾销政策的歧视性和不公正的做法,我 国各级政府就反倾销问题与有关外国政府开展了持续不断的交涉工作,与此同时,还邀请外 国反倾销主管官员来中国考察,亲自了解中国改革开放后企业按市场经济体制运作的具体情 况,改变他们对中国的不正确看法,使其反倾销立法操作真正反映出中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体 制状况。

经过长期努力,我们已经取得了积极的成果。目前,欧盟已正式将中国从其20年前公布的 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拿掉,改为按个案处理。以欧盟新的政策,中国有10个企业被欧盟视 为市场经济企业,企业生产成本和国内售价予以采用;澳大利亚也已经修改原有反倾销法律 , 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转型国家;韩国、日本、新西兰等国家在对华反倾销政策和法律上也 有重要变化,不再死守“替代国”的做法。在过去的国外反倾销案中,由于企业的积极应诉 ,众多的案件取得了完全胜诉或较低反倾销税率的结果。这种外交与应诉的双管齐下政策取 得了重要成果,维护了我海外市场和出口贸易的持续发展。例如,80年代反倾销初现端倪之 时,案件应诉比例只有30%-40%,而如今涉及美国和欧盟的案件应诉率已达到100%,其他地 区案件总体应诉率也上升至60%-70%。企业在应诉中不断积累经验,应诉成果也越来越好。 据统计,仅在1999年的国外反倾销中,获得胜诉和即将获得胜诉的有:欧盟黄磷、美国冷轧 钢卷、印度聚苯乙烯、新西兰铅酸蓄电池、澳大利亚水泥、印尼钢管等,这些案件的胜诉为 我国至少保住了数十亿美元的出口。获得比较理想裁决结果的案件有:欧盟中厚钢板、焦炭 ;美国一水肌酸、苹果汁;韩国大蒜。这些案件的结果对产品出口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然而,在中国出口反倾销问题上,我们还任重道远。我国的出口型企业为巩固和开拓海外 市场,维护持续发展的势头,必须正确认识反倾销。一项产品一旦被国外反倾销,一是出口 企业要花费巨大的财力聘任律师进行应诉、抗辩,耗时长,产品出口命运如何几乎完全掌握 在进口国政府的手里。而且反倾销调查一开始,进口国的商人便会停止向中国出口企业订货 ,担心以后支付反倾销税。二是一项产品一旦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就要退出整个进口国市 场,再恢复十分困难,中国的彩电和自行车出口就是典型的例子。因此,反倾销具有严重的 危害性。

中国出口企业要力争避免发生国外的反倾销案件,首先是要求出口企业要控制好出口产品 的价格水平。其标准是要使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同类竞争的其他国家的出口产品的价格水 平保持相近,尤其是要贴近进口国竞争产品的价格水平。

其次,要控制好出口产品数量的增长速度,切忌某项产品在短期内大量或成倍增长,不顾 进口国市场容量以及进口国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状况如何。纵观过去发生在国外的反倾销案件 ,很多案件的发生都与中国产品出口价过低,出口量过大有关。因此,出口企业加强自律, 发展公平、有序的出口贸易,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国外的反倾销案件。

再次,我们要积极认真应诉。对国外发生反倾销案件的应诉是成本很高的事情,但如果不 应 诉或不及时应诉,我们就会被“缺席裁决”,最终只能导致相当高的反倾销税,整个被反倾 销的中国产品都无法出口。这必然会对企业的生产、就业以及今后的发展造成更严重影响。 同时,我们要积极举证证明企业是在市场经济情况下运行的,坚决打掉对方“替代国”的做 法。尽管在我入世谈判中允许WTO成员在中国加入世贸后的15年内仍可使用“替代国”办法 ,但前提条件是中国企业不能清楚地证明自己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行的;如果能够证明, 则对方应使用中国企业自己的生产成本或国内的销售价格。因此,中国企业在中国加入世贸 后仍具有充分的权利和机会证明其出口产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造、生产和销售的,从而 避免歧视性待遇。

总之,我们的商会、协会,以及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和从事出口的公司要组织起来,强化 协调机制,控制好出口产品的发展速度,掌握好出口价格,同时要建立必要的预警机制,注 意市场信息和价格水平,尽最大努力,避免国外的反倾销指控。我国在1997年也颁布了自己 的反倾销条例,并对新闻纸、不锈钢板等10多种进口产品进行了反倾销调查和裁决。事实证 明,反倾销在客观上可以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反倾销是WTO允许使用的一种为抵制不公平 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而采取的抑制进口的办法。我们反对的是以反倾销为借口,实质却是 在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和做法。对一些国家长期置中国改革开放以及市场经济体制建立 的事实而不顾,顽固推行“替代国”一类的歧视性做法,我们更应坚决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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