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保护路径的经济选择_环境保护论文

我国环境保护路径的经济选择_环境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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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是当前世界各国头等重要的社会问题。中国在经历了二十多年的经济腾飞后,同样面临着继续发展经济与防止环境恶化的艰难选择。近年来一系列重大污染事件的接连发生,更为国民敲醒了环境保护的警钟。为减少环境危害、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选择合理的环境保护路径已迫在眉睫。

一、环境保护的基本手段

站在经济学角度分析,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外部性,也就是某人或某组织的活动不可能完全做到内部化,而必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不利或有利的外溢性影响。外部性既导致了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分离,也导致了私人受益与社会受益的偏差,实际上也就是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称,从而使环境的污染程度超出了理想水平,引起了社会福利的降低。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有三种基本手段:环境税收、产权交易、环境管制等。

(一)环境税收

环境税收也即污染税、环境收费,它由著名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的。外部性分为正负两种:当一个生产者或消费者的行为对社会其他成员造成危害,而自己却没有为此付出代价去补偿该损害时,便产生了负的外部性;反之,则为正的外部性。环境污染是一种典型的负外部性。由于环境污染者不必为自己的这一行为付费,他们的私人边际成本低于社会成本,从而导致这种负外部性迅速扩展,环境污染不断加剧。相反,一些对环境有益的正外部性活动因得不到补偿而受到抑制,改变环境污染状况的进程就非常缓慢。

(二)环境产权交易

环境产权交易是制度经济学理论分析的重要工具。以1991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为代表的产权学派认为,外部性的存在是由产权界定不明引起的,从而将环境污染归因于环境产权的缺失或难以界定。当空气、水等环境资源的产权没有界定清楚时,人们可以免费享受和使用空气和水资源,“经济人”的理性行为会引起过量的消费,从而导致集体的非理性。在这里,人们不但不珍惜环境资源,而且无节制地争夺使用和肆意破坏资源,最终引发人类毁灭的“公地悲剧”。

因此,对于污染问题,科斯主张在明确界定并保护资源或环境产权的前提下,通过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自由谈判或交易行为来解决。科斯定理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应用就是排污权交易,即:在满足污染总量不变或逐步减少的前提下,国家首先立法界定和实施明晰的产权,然后确定污染规模或污染总量,再后由个人和厂商购买污染份额,并允许企业或个人对其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进行市场交易。通过这种污染权的市场交易,能够比较有效地做到污染成本内部化,从而逐步弱化环境污染这一负的外部性。

(三)环境管制

纠正市场失灵的更常见的方法是政府管制。借助政府的力量对环境实施公共管制即为环境管制,通常表现为由政府对企业或个人的行为直接做出某些限制。它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政府对污染水平实行管制,制定有关环境标准,包括污染排放的种类、数量、方式等污染指标,并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其被执行。对于不达标者,政府可采取强令关闭、限产限量及罚款等处罚,以便将其排出的污染物限制在一个可接受的水平。二是政府直接管制生产过程,如政府对企业所使用的原料、燃料等做出具体规定,要求其必须达到某种质量标准;或强令企业安装废物废水的回收或处理设备,以尽可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违反者同样将受到相应的制裁。环境管制是政府公共管理理论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世界各国一种普遍的做法。

二、环保手段的政策效果

上述三种手段在环境保护力度方面、对经济效率及社会公平的影响方面,有着不同的表现。具体比较如下:

(一)管制手段的环境效果最为直接

环境管制主要以制定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强制予以实施的方式来达到国家确定的环境保护要求。它以政府特有的强制命令和控制为基础,全局性地或针对不同行业地对技术选择或排放量进行管制,因而能起到直接而明显地限制污染、保护环境的作用。特别是某些对环境及公众危害极大的污染物,如剧毒化学品、重金属等,行政手段是惟一有效的控制措施。——这是此类手段目前为世界各国所广泛应用的主要原因。在英美日等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中,管制手段曾有效地扭转了环境污染的严重局势,成为这些国家对环境实施管理的最基本和最普遍的措施。

(二)环境税兼具效率和公平两大特点

首先,它符合效率原则。“污染税或污染费体制的吸引人之处在于,寻求以最低的经济成本达到总体污染的目标水平时,不需要收集关于单个污染者的详细资料。”有关部门只需知道外部边际成本即可,只要税收等于外部边际成本,就可以促使污染源自动进行合理配置,消除或减少外部效应。环境税给予污染源一种持续的经济利益压力,促使他们不断设法减少污染物排放,直至把排污量降低到目标水平以下。开征环境税后,污染源要降低总成本、维持原有的生产水平和利润,最佳选择就是进行综合的技术和管理创新,而这正是能够获得环境与经济“双重红利”的理想途径。其次,环境税有利于社会公平。政府通过课征环境税对相关主体的经济利益直接进行调节,使得那些给社会造成损失(外部成本)的人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给社会带来额外福利(外部收益)的人得到社会的奖赏,充分体现了“谁污染谁承担”和“使用者付费”的社会公平原则。环境税在当今发达国家尤其是欧盟成员国普遍开征,取得了较好的环境效果。

(三)环境产权交易则更有利于低成本达标并促进经济发展

与环境税及环境管制手段相比,排污权交易将信息负担转移到更具信息优势的污染源身上,让其直接参与污染控制过程并与利益密切挂钩,因而大大降低了环境管理成本,而且最终的交易价格可能会更接近实际污染治理成本。对污染这一外部影响内部化问题,排污权交易是借助市场的力量在经济系统内部自动予以解决的,不需要政府干预,因此它不会使经济活动过程因受到外来因素的干扰而发生扭曲,即符合中性原则。

三、环保手段的实施条件及路径选择

环境税收、排污权交易、环境管制等三种环保手段有着共同的根本出发点,即力图将污染这一外部影响内化到相关的生产和消费活动中,以使其边际私人成本与边际社会成本重合,最终达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状态。但其在具体实施中有着不同的客观条件要求。

(一)环境税收的有效实施需具备两个必要前提

一是政府对外部性影响有着充分的认识;二是存在一个测定系统可以计量单位排污量,并以此为据直接向污染者征税。对外部性影响的充分认识,要求政府必须掌握大量而准确的信息,了解有关产品的内部边际成本、消费者的需求曲线,以便准确衡量、测算外部边际成本。这样一来,不但会导致高昂的成本,更重要的是——现实中信息的不对称使得政府往往无法获知准确的外部成本值,因而实际课征的污染税偏离真实征收点,破坏了税收的中性原则。此外,对排污量的计量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依据测定的排污量直接征税是不可行的,比如,当存在许多排放点或不存在单一可监控排放点时,直接征税就相当困难。因此,像机动车、家用取暖品等大量二氧化碳排放源的存在,就排除了使用直接计量法进行征税的可行性。难以实际操作是庇古税在实践应用中面临的最大难题。

(二)环境产权交易其关键问题是环境产权明晰

在市场经济中,任何经济交往都以一定的产权为前提,不确定产权,市场交换就会出现混乱,甚至根本就不会有任何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交易,因为市场交易的实质在于产权交易和产权主体的变更。但在环境问题上,产权的完全明确很难实现,主要原因在于——人类对哪些环境资源需要明确产权,认识上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比如,在工业发展导致出现空气污染、温室效应等问题后,人类才认识到清洁空气资源的有限性并提出明确产权的要求,在此之前明确产权并无必要。此外,人们明确产权的意愿主要取决于交易的成本。明确产权以及随之而来的经济运行方面的相应调整,在减少了交易过程中由于产权不明确和预期不合理而导致的过高交易成本的同时,也增加了因强制执行和监督实行明确的产权而带来的交易成本,当后者高于前者时,当事人宁愿忍受产权不明确带来的损失。比如,清洁的空气因大气污染而日渐稀缺,理论上应明确其产权,但由于空气的流动性,明确其产权需要很高的交易成本,所以至今其产权归属仍难以确定。

(三)环境管制作用的发挥需具备更多的条件

第一,政府必须掌握与开征环境税同样大量而准确的信息,以便推算社会边际成本、判断有效产量及价格并进而制定相应的规制、管制措施,任何信息上的差错都会削弱管制措施的有效性;第二,必须保持环境的相对稳定性,任何既定的管制措施和标准都是根据一定的供给与需求状况制定的,一旦供求发生变动,则很难保证原有的管制措施在新情况下继续有效;第三,政府要控制污染产品的总供给量(或污染物的总排放量)并将指标具体分配到每一污染源,否则管制就失去了对象。然而,由于现实经济中存在为数众多的企业和消费者,政府很难达到管制的信息要求,通常政府所制定的管制措施要么过严要么过松,由此产品的提供量要么不足要么过多,难以达到环保政策的目标。其次,消费者偏好及需求的变化导致社会供求曲线经常发生变动,这在客观上要求政府不断地调整其管制标准,而政府管制标准如果经常处于变动调整状态,则本身就失去了管制的作用。最后,污染指标的分配原则上虽可根据各企业的私人边际成本加上外部边际成本与市场价格的等量关系(MPC+MEC=MSP)来确认,但这将要求政府具体、 详细了解每一污染源的生产和排污状况,并根据它们之间的相互变化情况来改变对策,这一点在现实中相当难以做到。

四、我国的环保路径选择

鉴于中国目前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及特殊的经济社会状况,建议选择以普遍的环境管制为基础、重点利用环境税收或排污权交易等经济手段的环保路径。为此,应重点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环境标准,强化管制力度

以行政管制为主的直接手段在环保中的有效性和基础性地位不容置疑,也是我国短期内无可替代的污染治理对策。我国长期以来污染治理低效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环境标准不统一、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力度小,导致企业违法成本过低,许多企业因此宁可毁誉而不愿治污。近年来,黄河、淮河、松花江流域一系列重大污染事件的频频发生,更是由于环境管制不力所致。建议尽快改进、完善并严格执行环境标准,强化行政手段的控制力度,发挥管制的威慑和惩治作用,督促地方政府与企业加强污染防治,并减少和杜绝重大突发污染事故的出现。

(二)加快法制建设,界定并保护环境产权

法制不健全及环境产权的缺失是中国环境保护不力的症结所在。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明确规定有“破坏环境资源罪”,地区负责人、企业法人和任何其它形式的人,制造污染即要失去自由。但至今这一法律规定还只停留于纸上。在我国最重要的《环境保护法》中,甚至还没有明确环境也是一种资源、也可以利用这样的概念。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严格落实环境法律责任追究,尤其是刑事责任的追究,充分体现“污染者负担”原则,加大相关法规对违法超标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尽快补充修订环境保护法,明确界定环境产权,并建立独立的不受行政区划限制的专门环境资源管理机构,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排污权交易。

(三)加快税制改革,建立绿色税收体系

市场经济中,税收是调节经济运行和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环境保护的现实选择。我国当前正处于新一轮的税制改革进程中,建议充分把握这一历史契机,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发挥税收对污染治理的独特优势。一是要改革和调整现有与环境有关的税种,如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完善计税办法,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及环境保护;改进企业所得税,利用税前扣除研发费用、税收减免及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致力于环保方面的研发与投资;调整消费税及关税的税目税率,限制并减少污染产品的消费及进口,突出其环境保护功能。二是开征新的专门环境保护税,针对使用和消费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及固体排放物,由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协调配合联合征管,加大税收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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