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论争中的理论盲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盲点论文,经济特区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1995年以来,关于我国经济特区的论争似乎相当激烈,但深分析起来,无论是发难的一方,还是应战的一方,呈现出论争有余,分析不足;动情有余,理性不足;规范有余,实证不足,如此下去,是不利于中国经济特区健康发展的。
在我国经济特区论争的过程中,引发了某些理论上的盲点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不仅会使我国经济特区的发展政策摇摆不定,而且会使我国在构造市场经济框架方面无所适从。
盲点之一:国际贸易规定和区域优惠政策的关系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中国要进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就不能给特区某些和内地不同的特殊进出口和外汇管理政策,不然的话,将不符合国际贸易规范。
其实,这不过是一种自欺欺人的理论臆造,因为,在当今的现实世界中,数不胜数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在对本国所设立的某些特殊经济区域实施特殊政策。例如: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1993年的世界投资报告,在大约20个发展中国家中,对投资采取非全国性的地区财政优惠及其他优惠措施的有布隆迪(WTO成员)、埃及(WTO成员)、摩洛哥(WTO成员)、突尼斯(WTO成员)、罗马尼亚(WTO成员)、阿根廷(WTO成员)、及中国、朝鲜、越南、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埃塞俄比亚。而且,在实施优惠政策方面,只限适用于外资的国家有摩洛哥(WTO成员)、马来西亚(WTO成员)、韩国(WTO成员)、罗马尼亚(WTO成员)、以及中国、朝鲜、阿塞拜疆、立陶宛、塔吉克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实际上,这些非全国性的地区财政优惠等措施的核心是,为了更多地在某些特定地区吸引更多的投资,给予投资者减免有关税收,例如:
罗马尼亚属于国际贸易组织成员,在关于自由经济的法律中规定,在自由区经营的跨国公司在其经营期内可以享受免交营业税,执照税和利润税的优惠。
智利属于国际贸易组织(WTO)的成员,该国政府对外国中小企业在本国南部地区的某些投资,实施的优惠政策是对其销售额的20%免征公司税:
扎伊尔属于国际贸易组织(WTO)的成员,该国政府对外国中小企业实施的特殊政策是,对资本不足1000万扎伊尔币的公司,其工人的工资免征所得税,免税期限分两类,在A类地区为5年,在B类地区为2年。
布隆迪属于国际贸易组织成员,在1992年8月31日颁布创建自由区法律规定,对当地投资和外国直接投资提供财政优惠包括10年免税期,红利税收豁免和关税豁免。
埃及属于国际贸易组织成员,1992年4月颁布的投资与自由区管理局的法律规定,在两个自由区内投资的公司可以享受全部免税待遇,自由区内的项目自开工之日起享受10年免税待遇。
摩洛哥属于国际贸易组织成员,1992年2月26日颁布的外国金融中心法规定,允许对在丹吉尔开办的外国银行免除某些税费用15年,并且只收10%的营业税。
可见,实施区域优惠政策在国际贸易组织成员中并非个别现象,准确地讲,并没有不准在本国实施区域优惠政策的所谓国际贸易规范,既然如此,我们又何必自己吓唬自己呢?中国之所以至今没有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关键并不在于对经济特区实施了区域优惠政策,而是某些西方国家无理阻挠所致。特别应该指出,在吸引外国人投资方面,优惠政策与外国直接投资的关系目前仍无定论。经济合用与发展组织的资料认为,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不能产生有效配置作用,但世界银行对74个样本的调查却表明,有三分之二的对外直接投资的最后区位决策受优惠政策的影响。同时,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也强调,现有体制运行的经验表明,优惠政策的国际协调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并且指出减少优惠政策需要有关国家的政策之间的合作。既然如此,我们有什么必要单方面匆匆忙忙放弃优惠政策呢?
盲点之二:市场经济国家和区域性优惠政策的关系问题。
有的学者提出,在任何一个成熟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都严禁对某个地区实行优惠政策。而且还说,这些原则是200多年前美国制宪家们就明确提出来了,并且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遵循的原则,但是我们国内不少人却缺乏这一历史常识。
实际上这只是一种过于天真的理论上的假设;是对“历史常识”开发一个不大不小的玩笑。上述理论假说是否成立,我们应该用实证的方法来验证一下。让我们先借用世界银行的分类方法,看一看“市场经济工业国”的作法是什么。
按照台湾80年代初出版的《国际贸易大词典》所归纳的情况,当时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已设置自由贸易区和自由港的有:丹麦的哥本哈根,原西德的汉堡与不来梅(BREMEN),意大利的热那亚(GENOA),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哥德堡(GOTHEBURG)与马尔摩(MAIMO),爱尔兰的香农(SHANOA),美国的旧金山,纽约,洛杉矶,西雅图等地,(陈作文,1980)。根据美国关税委员会所下的定义,自由贸易区与自由港是一种经济特区,转口贸易的商品在这里可以不受关税法的约束,进口到这里的商品只要不进入国内市场,便可以免课关税”,(林丽妮,1991)。显然,按照上述定义,凡是设立自由贸易区和自由港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没有普遍遵循所谓200年前美国制宪家们制定的原则。其实,这也不奇怪,如果整个国家所有地方政策都一样,那又何必再在国内设立自由贸易区和自由港呢?在这里,灰色的假设理论再一次受到了常青的生活之树的戏弄。不信请看:
美国无疑被世人视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但在其设立的100多个对外贸易区内加工的货物的税率却低于在区外加工货物的税率。
爱尔兰被世界银行列入“市场经济工业国”之列,设立在爱尔兰的香农出口加工区是在世界的出口加工区实施优惠政策的“鼻祖”,就是在这个区域内投资者的公司所得税在公元2000年前减按10%征收。
实际上,实施区域性优惠措施,一般是采取两种方法:一种是实行鼓励措施;一种是实行非鼓励措施。例如在鼓励方面,许多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为了减少失业,在有关税收法律方面作出某些特殊的税收鼓励性质的规定,或者采取扣除的办法,或者采取抵免的办法。但是在瑞典和比利时这类的“市场经济工业国”,却把此类税收鼓励规定只用于国内失业率特别高而经济萎缩的地区,例如在比利时就业区(T区)里,如果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政府就批准全部或者部分免征其公司所得税,就业区的设置数量限于结构性失业特别高的地区。当然,在某种情况下,实施区域优惠政策是为了达到某种政治目的,如原西德在实施社会市场经济过程中,就制定了柏林投资鼓励法,规定凡是向西柏林投资的企业主,其应征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均可享受特定的优惠政策。根据国际财政文献局1988年的资料显示,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基于相同的目的,对在一些指定地区营业的企业也都给予过各种税收优惠,例如英国(1980),爱尔兰(1959),美国(1937—1983),巴西(1967),斯里兰卡(1978),韩国和墨西哥等。
可见,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与实施区域优惠政策之间并不是什么水火不相容的关系,只要不是象新加坡那样的弹丸之地,差异过大的自然条件本身就会造成区域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实现特殊目的而对特定地区实施区域优惠政策就势在必行,这并不违背市场经济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应该指出的是,在市场经济制度下实施区域优惠政策的对象并不总局限于相对落后的地区,有时为了追求效率,则选择地理条件优越的非落后地区,如德国的汉堡就是如此。德国被视为社会市场经济的典范,它的汉堡自由港区面积曾从1888年的984公顷扩展到1910年的1600公顷(大约15平方公里),从而保持至今,当然在二战后一段时间内,汉堡自由港的法律地位曾不是十分明确,如1949年的基本法并未保证汉堡自由港的地位,直到1962年的关税法才对汉堡自由港作出了特殊的规定,明确了整个汉堡自由港是一个免税区,(汉斯,1988),汉堡自由港的法律地位明确地表明,在此通行的优惠政策是其他港区所不可比拟的。由此可见,国内某个学者把在经济特区建自由港的主张说成是经济寻租和政治寻租行为的论断是多么的牵强附会。
盲点之三:税制的改革与区域优惠政策的关系问题。
有的学者提出,从1994年起中国实行中央地方分税制以及新税制,它的根本原则是统一税率,统一税制,公平税负,这势必要触及特区的优惠政策,不然就不是公平竞争。
其实,这不过是学者过分追求理论逻辑的优美而忽略事实存在本身所造成的错觉,因为在实际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看到,这种被国内某些人讥讽为具有破坏竞争的消极作用的非统一税率和非统一税制却在为数不少的市场经济国家中被频繁使用。
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财政事务部副部长爱伦·泰特(AlanA.Tait)先生曾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委托,到许多国家去从事增值税的推广工作,结果他发现,巴西自1967年1月起实施增值税制度,但却在本国不同地区使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墨西哥自1980年1月起实施增值税制度,国内的标准税率是15%,但在同美国毗邻的地区则采用6%的税率,阿根廷自1975年起实施增值税制度,联邦增值税不实行地区差别税率,但各省却可以制定投资优惠办法,对增值税实行全部或者部分退税,结果使增值税的实际税率因地而异或者因不同活动而异。
但是应该看到,一直到80年代末,还有加拿大,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不实施增值税,用爱伦·泰特的话说就是,上述国家都和增值税调过情,但还是抛弃了它。实际上,即使是像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这样的国家至今也没有实现绝对的百分之百的统一税制。例如,澳大利亚就明确实施区域税收减免政策,在其所得税法中规定,对居住在澳大利亚特殊地区的居民给予某种税收减让,这里的特殊地区指的是居住在因气候恶劣,与世隔绝和生活费昂贵而公认为处境不利的地区。又如,加拿大1965年就通过了《加拿大区域发展法令》,对于在加拿大的大西洋沿岸与北部地区投资的公司,在公司所得税条款上给与优惠,仅仅加速折旧,在上述地区投资的公司就比在其他地区投资的公司享受1—2倍的优惠,1975年后引进的〈投资税负抵免〉同样给予某些地区较多的优惠。(邓子基等,1991)。又如,早在1933年美国就开征零售所得税。加拿大也是如此,从30年代到80年代,阿尔伯达省一直都没有开征销售税。并且,有关资料显示,美国在销售税和使用税的合并使用方面也是如此,目前只有几个州开征此种税。
在国家税法体系方面,美国政策也与其他采用抵免国外税制的国家不同,它不承认免征国外税认可原则,并且对那些得到外国政策免税期鼓励的美国公司给予处罚(理查德,1988)。但美国公司在加勒比海盆地国家投资时却会得到优惠。例如,多米尼加早在1969年建立了出口加工区,到1992年底增加到27个,其发展速度之所以这样快,原因有二,一是出口加工区本身提供了不少优惠条件,如18—20年的免税期等;二是得到了美国的支持,因为美国国内的税收法典认可加勒比盆地国家的许多商品可以免税进入美国市场,同时美国跨国公司在该地区的直接投资所得利润可以免征联邦税。
上述的实证足以说明,在众多的市场经济国家中,都不断地处在税制变革的过程中,但在税制变革中,谁也没有抛开具体的国情和具体的任务去盲目地过早地不合时宜地搞什么绝对的统一税制。应该指出的是,中国在税制改革方面的步伐并不象某些人所想像的那么缓慢,如早在1979年我国就在某些地区和某些行业开始试行增值税,动作早于日本,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冰岛等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在这点上,我们不必有任何盲目的自卑感。同世界上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一样,中国的税制仍将会继续改革下去,但无论如何改制,区域性优惠政策在中国不会轻率地取消和轻易地放弃,根本原因是由极其不均衡的区域经济状态和极其复杂的民族发展状况所决定的。
标签: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经济地位论文; 国内宏观论文; 经济论文; 增值税改革论文; 经济特区论文; 宏观经济论文; 美国税制论文; wto论文; 增值税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