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政策性金融组织结构及其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英国论文,政策性论文,组织结构论文,启示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英国有非常清晰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其政策性金融机构虽然规模不大,但在不同金融领域之间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对特定金融领域(尤其是中小企业信贷领域)的支持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市场失灵所带来的危害,为英国经济健康平稳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英国合理而规范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①、运作机制以及监管模式,为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也提供了良好的范例,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英国政策性金融组织体系的构成 英国政策性金融机构仅有少数几家,且规模相对较小,但在某些经济部门及特定领域十分重要。英国目前主要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有农业支付署、出口信贷担保局、中小企业管理局以及国家住房互助协会等。除了这些历史悠久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外,英国政府又于2012年成立了第一家政策性银行,即绿色投资银行。 (一)英国农业支付署(Rural Payment Agency,RPA) 农业支付署是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Department for Environment,Food and Rural Affairs,DEFRA)下属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英格兰地区的农业财政补贴,是英国最主要的政策性农业补贴机构。农村支付署成立于2001年10月,主要负责共同农业政策框架下的单一支付计划(Single Payment Scheme,SPS)、乳制品保险计划、国内市场计划以及农产品对外出口贸易。农业支付署主要依靠英国政府出资和自身收益来发放农业补助。自2005年单一支付计划补贴政策颁布以来,英国政府大量削减对农产品价格的支持,以尽量缩小国内价格与国际价格差距。与2011年相比,2012年除了在蛋白质和纤维加工厂的补贴资金从106.8万英镑增加到121.2万英镑外,其他农业领域如园艺、奶制品加工、糖类生产的补贴均有所下降。其中变化最大的为糖类生产,2011年投入资金为9000英镑,而到了2012年政府则取消对其补贴。政府对学生饮用奶的补贴降幅更是达到了47%。虽然总补贴与上年度相比有所下降,但是净收益却由306.1万英镑上升到了389.8万英镑,以较少的资金投入获得了更高的收益,资金使用效率明显提高。 除农业支付署以外,政府还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来支付苏格兰、威尔士以及北爱尔兰的政策性农业补贴。如苏格兰政府农村支付和监察理事会(Scottish Government Rural Payments & Inspections Directorate,SGRPID)、威尔士政府(Welsh Government,WG)、北爱尔兰农业及农村发展部(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Development,Northern Ireland,DARDNI)。 (二)出口信贷担保局(Exports Credit Guarantee Department,ECGD) 1911年,英国政府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家出口信贷担保局,并于1949年成为英国贸易与工业部下属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为企业提供信贷担保、保险和再保险,帮助本国出口商的商品和服务赢得更多的机会和市场。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主要经营政策性保险,不与商业性保险机构竞争,只对商业性保险不愿进入的市场缺口进行弥补。其所办业务只有两种:一是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包括买方信贷与卖方信贷;二是提供优惠的金融服务,如对大型的金融项目提供长期贷款。 而与出口信贷担保局相对应的出口担保法案则是在1949年二战结束后制定的,其中规定了英国出口信贷担保局为英国贸易工业部门下属机构并以法律形式确定ECGD的形式和活动范围,使其有了正式的法律保障。在撒切尔夫人上台后,英国政府对出口担保法案进行了多次的修改,最终于1978年通过了《出口担保和海外投资法案》,对出口信贷担保局的机构职责、功能和政策约束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调整。1991年以及2009年《出口担保和海外投资法案》重新修订,相继扩大了出口信贷的范围,力求最大化支持英国企业出口,并规定对申请的项目将从环保、社会和人权(Environmental,Social and Human Rights,ESHR)三个方面进行评估。 近几年来,英国出口担保局对海外投资所提供的保险金额不断加大,政府对海外商业的支持力度从2008年的14.7亿英镑增长到2013年的43亿英镑,基本保持每年度稳定增长(除2011~2012年度以外)。同时,英国政府也努力扩大承保的地域范围,2012~2013年度出口信贷保障局所覆盖的海外范围基本包含了四大洲。担保局还特别鼓励英国公司投资于需要进一步发展经济、提高工业化水平和改善基础设施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新型工业化国家)。在2012~2013年度的进出口担保局政治风险保险投资中,对亚洲和非洲的保险投资占总投资的61%。因此出口信贷担保局对英国进出口,尤其是出口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三)中小企业管理局(Small Business Service,SBS) 自1997年起英国政府更加重视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并努力从法律、投资、税收、金融政策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工作。英国贸易工业部门于20世纪70年代初设立中小企业管理局,专门负责英国中小企业的管理和服务。中小企业管理局大致提供4种商业服务:(1)BusinessLink。该项目是一个网络服务,专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金融、税收、养老金发放、电子商务以及企业兼并等方面的法规政策咨询。现已由私人公司Serco代表政府管理网络项目。(2)凤凰基金(Phoenix Fund)。是英国政府在1999年创立的基金,目的是为了鼓励社会弱势群体如老人、妇女以及社会残障人士创办企业。(3)企业基金。其中包括小企业贷款担保计划(Small Firm Loan Guarantee,SFLG)以及对企业创意革新的资助(Grant for Investigating an Innovative Idea)。(4)其它资助。 在中小企业管理局立法方面,英国政府于1998年制定了《逾期贷款商业债务法案》(Late payment of Commercial Debts),其中规定被拖欠债务的企业有权向延迟一方提出偿付利息(Statutory Interest)的要求,偿付利息应为英格兰银行基准利率加上8%,以此来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为规定中小企业服务局资金使用权力,2000年英国政府颁布了《政府资源与账户法案》(Government Resources and Accounts Act 2000),法案中规定了关于政府部门对资金的使用,即除规定的年份或者特殊资金需求外,贸易工业部门不得随意动用基金。在2004年《金融法案》(Financial Act)中英国政府对中小企业服务局、农业支付署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养老金发放上限以及替代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管理进一步规范化。 近年来英国对中小企业的资助金额以及项目数量有所下降,2004~2005年度总项目支出为3.86亿英镑,2005~2006年度则下降到了2.16亿英镑,2006~2007年度降幅更是达到了47.2%,主要服务项目也由七种精简到了四种。英国政府在减少对中小企业资助的同时,大幅降低公司税率并逐年提高小公司纳税起点,年利润不超过1万英镑的小企业享受零税率,从而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提高其收益率。 (四)国家住房互助协会(The Nationwide Building Society,NBS) 英国政府对住房问题高度关注,《住宅法》于1919年出台,该法规定了以社会住房为核心的英国住房政策,国家通过大力促进住宅建设以及兴建公共住房并以低租金租给居民的方式对住宅市场进行干预。 在英国,最主要的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为英国国家住房互助协会,成立于1846年,最初由四个小型住房合作社合并经营,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于1970年正式更名为国家住房互助协会。它分别于1987年和2007年并购了Anglia住房互助协会和波特曼住房互助协会,成为全英第三大住房抵押贷款放贷机构。其提供的住房抵押贷款产品主要有两种:首次购房者专项抵押贷款(First Time Buyers)和购房出租住房抵押贷款,资金大部分来自于住房协会持有的客户零售存款(Retail Deposit)、商业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券。在首次购房者贷款方面,2014年起,住房协会实施了“信用折扣”这一优惠政策,对信用度高的客户给予按揭利率的优惠。住房互助协会的经营业务不断扩大,贷款总额一直保持着稳定高速的增长。在英国住房贷款放贷机构中,住房协会以15.04%的市场份额和215亿英镑的总贷款额排名第二。近几年来,国家住房互助协会以及地方上的住房互助协会大部分被股份化,经营模式和业务也越来越趋近于银行,例如英国国家住房互助协会也办理个人储蓄账户业务(ISAs)、普通贷款以及保险业务等,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区别越来越小。 二、英国政策性金融体制特点及最新动向 (一)英国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机制的特点 1.政府重视,机构历史悠久。英国政府历来重视政策性金融制度安排,不仅较早地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家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国家住房互助协会也成立和运作了一百多年。同时,还紧密配合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适时组建了涉及农业、中小企业、绿色环保等领域新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体系日趋健全和完善,在尊重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有效地发挥了政策性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的补充完善作用。 2.明晰的法律保障。无论对于政策性金融机构还是商业性金融机构来说,完善的法律制度都是其生存的基石,也是英国等国家金融机构成功运营的原因之一。如英国对于进出口信贷担保局设立有专门的《进出口担保和海外投资法案》,而对于某些政策性金融机构则统一适用于一般法律,如《政府资源与账户法案》同时适用于农业支付署与中小企业服务局。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此类政策性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自主权,防止政策性金融成为政治斗争工具,也能够防止政府过度地干涉其经营管理以及寻租现象的出现。 3.有效的监管体系。英国高度发达的政策性金融体系不仅有完善的法律做保障,还有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仅英国住房互助协会的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监管就受限于“三方”——金融服务管理局、英格兰银行以及财政部。其中,英格兰银行主要负责管理货币市场,其作为最后贷款人的目的是确保贷款机构有充足的货币需求量。财政部门制订抵押贷款服务业及其监管的相关政策制度,并对住房整体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控。金融服务管理局则对贷款的机构进行监管,以保护借款人利益,维持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秩序。而“三方”之间也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使得监管机制更加有效。 4.较高的资本充足率以及风险敏感程度。资本充足率反映了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也是支持其规模扩张的前提。在资本充足率方面,住房互助协会虽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但其资本充足率也依据巴塞尔协议的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来计算。2013年英国住房互助协会核心资本率为12.27%,较上年度低了0.3%,但仍远远高于巴塞尔协议制定的4%。2013年度资本充足率达到了20%,较上年度增加1%,超出协议中规定的8%。因此总偿付率(total solvency ratio)截至2013年末达到了19.1%,抗金融风险能力不断提高。 英国住房互助协会还利用Var、压力测试以及敏感度分析等手段严格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零售风险等方面进行风险暴露测算与管理,对风险的敏感程度相当高。表1显示的是基于IRB(巴塞尔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的优级零售贷款风险暴露表,虽然暴露值2013年度要比2012年度增加了72.64亿英镑,平均违约损失率(Average Loss Given Default,LGD)却由21.0%下降到了14%,完善的计量分析使得住房协会能够尽可能准确地把握住市场风险,因此违约率以及违约损失也在不断下降。 而利率波动对金融机构资产以及负债的影响则用Var(Value at risk)来衡量,如表2所示。Var(99%/10-day)说明了在置信度为99%的前提下,住房互助协会在未来10天平均损失数额为80万英镑,为保证Var计算的精确度,用敏感度分析以及压力测试来估计极端金融市场情况下的损失幅度。英国住房互助协会根据《巴塞尔协议》对资本进行严格规范管理,按时进行信息披露,提高了公众对住房互助协会的经营信心,也大大加强了机构抵御金融风暴的能力。 (二)英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最新实践动向 1.将环保与政策性金融相结合。其中最突出的是英国政府于2012年投资30亿英镑成立了绿色投资银行(Green Investment Bank,GIB),加大了对环保的支持力度。这是英国第一家政策性银行,也是世界上唯一一个以绿色投资发展为业务的投资银行。除英国政府初始注入的资金外,绿色投资银行通过吸收私人资金向高于10亿英镑的大型或200万英镑的中型企业提供贷款来资助其购买环保设备和发展绿色项目。2013~2014年度全英绿色投资项目(仅包括海上风力项目和生物能源项目)中GIB出资所占比例从2013年9月份起不断增加,截至2014年4月,GIB投资所占总投资比重为56%,相比于上一年度增加了13个百分点。从投资效果来看,投资的项目总数也由2012~2013年的8个增加到2013~2014年度的18个。截至2014年4月,总资金流通为25亿英镑,相比上年度增加了2.82亿英镑,净收益也上涨到了1400万英镑。GIB的投资获得了显著的环保效果,2013~2014年度总温室气体排放数量减少了260万吨,相当于120万量小型轿车一年的排放量。 2.在进出口方面,调整资金分配,加强反腐措施。英国议会2014年最新提议,出口信贷担保局应减少对火力发电项目、化石燃料能源开采、采矿设备项目的资金支持,以减少污染环境的项目工程,实现节能减排。另一方面根据全球公共建设反腐中心(Global Infrastructure Anti-Corruption Centre,GIACC)提议,英国出口信贷金融机构应当对商务领域的腐败风险评估,遵循经济与合作组织协会制定的反贿赂政策(anti-bribery policies),保证资金能够投放到有效的市场项目中去。 3.在农业方面定期披露信息。为了使农民能够更多地了解到农业支付署以及农业最新市场信息,农业支付署决定定期公开信息,依据信息保护法案(Data Protection Act)、信息自由法案(the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以及环境信息管理条例(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regulations),定期对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农业补贴具体项目以及补贴金额进行信息披露,以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三、英国政策性金融发展对我国的政策启示 英国不断完善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及运营模式,也为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范例和政策启示。 (一)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国政策性金融制度仍然不可或缺、不可替代 在英国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中,一直存在着功能强大且类型多样化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不断对国内中小企业、农业、中低收入者住房和进出口贸易提供特殊资助。与发达国家成熟的市场经济相比,我国的市场机制以及金融体系还不健全,东西部经济发展差距相当大,因此在商业化的资源配置基础上也更容易产生“马太效应”,使资金更多地流向发达地区,从而导致欠发达地区资金更加短缺,这与我国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目标背道而驰。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可利用政策性金融机制来给予弱势产业以政策上和资金上的支持,例如以优惠的贷款利率以及较为容易申请的信贷担保,对欠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和“三农”领域提供援助,弥补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缺陷,实现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从而达到社会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要求。因此,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政策性金融制度安排,而且比发达国家更加需要完善配套的政策性金融体系。 (二)中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应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实施专业化经营 英国政策性金融仅占金融市场的一小部分,但政策性金融机构涵盖了农业、进出口、中小企业、住房保障、绿色环保等有关国计民生的特定领域并发挥了关键性作用。借鉴英国相关经验,中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建立与运作,也应该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即结合国情实际和国家发展战略以及国计民生的迫切需要,有所作为地建立健全政策性金融组织体系和专业化运营机制,而非仅仅或主要通过兼营商业性业务和商业化转型改制,偏离政策性金融制度宗旨。同时,还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要求,抓紧研究建立城市基础设施政策性金融机构、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等新型政策性金融机构。判定一个政策性金融机构是否规范,按照政策性金融理论与国外政策性金融实践经验,至少应达到如下基本标准:(1)享有国家主权信用待遇并充分体现公共性的政策性金融本质属性;(2)融资对象必须是不能或不易或无力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强位弱势群体;(3)有专门的立法和独立的监管体制及考评指标体系;(4)不主动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展开不公平市场竞争;(5)适度有限的市场化运作以保障财务稳定及可持续发展的非主动竞争性盈利机制;(6)有自动而稳定的政策扶持体系与利益补偿机制。 (三)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应坚持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导向 英国政府与市场合作的关系一般为公私合作伙伴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PPPs),现阶段政策性金融机构运营的模式是政府通过签订合约来向私营部门购买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并且由私人资本来承担经营风险,以提高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运作效率及收益。此运营模式不仅被应用于英国各个重要基础性产业领域,也被大多数欧盟国家所采用。我国建立健全政策性金融体系也必须坚持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使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的作用。政策性金融机构只做商业性金融机构做不到的政策性业务,而不做商业性金融机构能做到的商业性业务。市场逆向性选择与首倡诱导性功能是政策性金融的特有功能,也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体现,因而是实现政策性金融机构规范运作与可持续发展的功能性制度保障。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就是要强调在政策性金融立法、监督、绩效评价、补偿机制等方面的国家职责,强化政策性金融的国家建设与非市场治理机制,提高政策性金融的国家治理能力,充分体现和发挥“看得见的手”对宏观经济的调节和控制作用。 (四)建立健全我国政策性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势在必行 英国在高度发达的金融体制上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督体制,所有金融机构都主要受制于“三方”——英格兰银行、财政部以及金融服务局的监管,其中英格兰银行充当着最后贷款以及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角色,其宏观谨慎监管体系的地位不断增加,有力地维护了英国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目前,我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是由专业性的金融监管机构——人行、银监会与保监会来分别承担政策性银行以及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监管工作。从监管效果来看,人行、银监会与保监会对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业务规模、投资预算并没有合理有效的约束且缺乏针对性。与英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同,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监督不可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监管混为一谈。因此,建议围绕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性质特征,构建其外部差别监管体制,并以政策实现度评价为重点,从社会、经济、生态环境三个系统和经营绩效、公共绩效两个维度,设计政策性金融机构绩效考评与标准化监管指标体系和计分模型。 (五)构建相应的法律体系并严格按照国际惯例进行资本管理 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内的英国金融机构,基本上都是按照巴塞尔协议对资产以及资本进行专业风险评估,以提高对市场风险的敏感度。而我国目前只有国务院制定的一些相关规章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运营的依据,具体内容相对滞后,缺少法律的调整、约束以及规范。这就引发了我国政策性银行工作目标不明确,问题矛盾较多,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等诸多弊端。因此尽快颁布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法案是目前较为迫切的问题。在实现政策性金融依法运营、依法监督的前提下,我国的三大政策性银行也应当依据《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对政策性银行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等进行严格管控,从财税、货币等方面构建政府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体系与利益补偿机制以及相关主体之间的风险共担机制,以降低不良贷款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目前除国开行试着采用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外,其他政策性银行的风险评估仍不规范。国开行的资本充足率截至2013年也仅有10.11%,虽高于巴塞尔委员会规定的8%,但基于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风险高和资本消耗大的实际情况,资本充足率还是过于低下,不利于抵御金融风暴。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制定出合乎政策性金融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规范力度,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充实资本的长效机制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注释: ①政策性金融体系,一般是由政策性金融组织结构和业务结构相互联系的系统而构成的一个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或组织体系)和政策性金融业务体系(或融资业务体系)两部分。本文主要是从组织体系及其运作机制的视角进行研究。标签:金融论文; 中小企业融资论文; 中小企业贷款论文; 项目贷款论文; 金融机构论文; 资金业务论文; 出口信贷论文; 融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