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与生态伦理的辩证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可持续发展论文,伦理论文,生态论文,辩证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人类过度地消耗自然资源的生态限度,出现所谓的“生态赤字”,引发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可持续性问题。面对环境问题的反思与批判,生态伦理学或环境伦理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得以长足发展。本文意在辨析可持续发展和生态伦理学之间的辩证关系,兼析生态伦理学的是与非。基于如下认识:一方面,生态伦理学对自然界和生命系统的新理解与体认,它的既重人又重生命和自然界,既重文化价值又重“自然价值”等,是可持续发展得以确立的重要学理根据或赖以成立的重要文化前提之一;另一方面,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生态伦理学思考的出发点与归宿点,也是其理论发展的内驱力。作者并不完全认同现有生态伦理学的某些观点,尤其是生态中心主义伦理学把许多属人的本质不加限制地外推到自然界和生命系统的观点。很难想象离开人的生存与发展的价值取向,生态伦理学还有其生存基础和存在的必要。总之,澄清这些问题,对于克服生态伦理学的理论困境,转变人的伦理道德观念,走出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道路不无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
生态伦理学的思想可追溯到本世纪初,法国学者施韦兹(又译史怀泽)的《文明的哲学:文化与伦理学》(1923年)和美国学者莱奥波尔德的《大地伦理学》(1933年)被认为是奠基性著作。按照莱奥波尔德的观点,应把正当行为概念扩大到自然界生命系统,尊重所有生命及它们的生存价值,“若一事物保护生物群落的完整稳定与美好,那它准是对的,必然是有价值的。否则,它就是错误的”,他并把道德权利的概念扩大到自然界的实体和过程,“确认它们在一种自然状态中持续存在权利”(注:《哲学译丛》1994年5期,第1页。)。
只是到了60年代,发生全球性的生态危机,生态伦理学学科才普遍为人们所关注和重视。按加拿大学者温克勒的观点,西方生态伦理学可划分为传统的泛人道主义、感知主义、生机主义和整体主义四种,美国学者W.F.弗兰克纳认为至少存在八种不同类型的“关于环境的伦理学”(注:《哲学译丛》1994年第5期,第5页。)。穿透地看,无论是四种还是八种类型等,基本都可归属于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学两大学派。
当代美国著名学者、国际环境伦理学会主席罗尔斯顿代表西方生态中心主义伦理学的主流学派观点。他在1975年“存在生态伦理学吗?”一文中,基于从生态规律转换为道德义务的必要性来推论生态伦理学的合理性,即从承认生态系统的客观规律性入手,确认生态有机体的独立于人的内在价值,并以其作为人对自然系统行为的终极尺度,从而推出人对生态系统有伦理责任和道德义务,并认为人、地球上其他生物和整个自然界都成为新的道德共同体,地球上所有生命形式都具有平等性(注:《国外自然科学哲学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年, 第146—157页。)。他把新旧伦理学归结为:旧伦理学仅强调一个物种的福利,新伦理学必须关注构成地球进化着的生命的几百万物种的福利。
不可否认,生态伦理学所倡导的既尊重人,又尊重生命和自然界;既重视人类文化,又重视自然生态;既重视文化价值,又重视“自然价值”等,为我们重新体认自然界和生命系统,领悟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新的视野与维度。
承认自然资源的有限性与生态系统的规律性,就要摒弃以往那种只顾产出、不顾自然资源承载阈值的生产方式,要从资源的单一利用转变到多项利用,即由单纯的资源的经济利用转变到生态和经济的综合利用,并采用降低消耗、循环使用、减少污染等技术工艺,尽最大可能地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通过保持自然资源的持续性达到保持人类社会发展的持续性目的。
承认所谓的自然生物群落的“完整稳定与美好”,有助于我们珍惜生命,爱护大自然的一草一木,强化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平衡性、规律性的认识。然而,如果把“完整稳定与美好”作为人类行为的终极目的和人对自然的道德行为的终极尺度,就走向了它的反面。除非人类始终让“物物着”,不架构和改造自然对象,不吃生物的躯体以获得自己的生存,才能维护所谓的生态系统的“完整稳定与美好”。极端地看,自然的生态平衡是最高的“善”,任何开发与利用必定破坏这种“善”端,任何科学与文化对生态系统都具有否定性的价值,故只有消灭人类才能真正达到除“恶”从“善”,岂不是一个荒谬的结论。
承认所谓的自然的“权利”与“利益”,有助于我们重新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摆正人在自然中的位置,尊重并正视自然界所有生物的存在,克服与消解人类的“自然专制主义”、“霸权主义”、“征服主义”等。但是,如果历史地看,便会发现“权利”问题是出现在近代。人的权利观念是在反抗宗教神学统治、砸碎封建枷锁、追求自由与平等的资产阶级民主运动中,作为所有权、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等自由权被获得而逐渐自觉形成的。作为植根于人的本性(自然)的自由权,是与生俱来的不能让渡的基本权利,体现了行为主体选择某种行为的合法性。因此,权利不是被给予的东西,没有要求其主体的存在,权利是不可能成立的。我们无法从生态系统的存在和合规律性就一定能推出物种之间有权利和义务关系,实际上这是某些生态伦理学者采用社会伦理的概念体系,用拟人化的或类比的方法推出的结论。同理,“利益”与需要不同,利益反映的是主客体间一种需要的满足和被满足的关系,是需要的升华,而需要是所有生物体本能的欲求,反映一种匮乏或短缺,是利益的基础。
生态伦理学的研究成果,还有助于我们重新指认与把握科学与伦理之间的辩证关系,消除科学与人文的绝对界限,并在一定条件下,实现由事实到意义、存在到价值的转换。
首先,生态科学与生态伦理学是两门性质完全不同的学科。生态科学属于一般意义上的科学,研究的是“事实”,是“是”,强调生态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的平等地位和相互间的平衡关系。生态伦理学按其本意是研究人和自然环境之间的伦理关系或人对其它生物物种的道德原则。透彻地看,人和自然环境的伦理关系,实际上是在人把利益之争扩展到自然界后出现的,生存环境的破坏归根到底是由于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的活动所引起,故人和自然界万事万物的关系说穿了仍是现实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所以,生态伦理学是研究以人对自然的关系为形式表现出的人与人的伦理关系,它本质上并非仅是处理人类整体利益与自然的关系,而更重要的是处理人与人、代与代之间在涉及自然环境时的利益关系问题。
其次,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生态科学的“是”不能直接推导出生态伦理、人伦行为的“应当”。因为“是”是一个存在论命题,指存在的“事实”、事物的“客观规律性”,具有“中性”的特征,不能充当行为的理由;而“应当”是一个价值论、目的论命题,表示的是伦理的规范和人的实践行为的选择,依赖的是价值判断。即使把生态有机体看作是生态系统(自然界)的内在价值的尺度(或价值主体),我们也不能推出生态有机体的伦理关系。因为伦理关系的主体是“人”,生态有机体只是“客体”。只当伦理主体(人)和伦理客体(生态有机体)建立一种价值联系时,客体的“是”才可能转化为主体的“应当”,即主客体才能建立起伦理关系。生态伦理学所依据的自然主义原理才可能转化为人道(人类的生存发展之道)原理,科学与伦理才发生了关系的转换。正如人们认识到生态系统平衡规律后,就会考虑到破坏这种平衡,将导致或威胁到人的生存,这时生态自然的“事实”、“是”同要保护生态自然的“应当”就联系起来,在这种条件下,才实现了由事实到意义、存在到价值的转换。
所以,我们承认“自然价值”,承认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时,要从更广阔的范围、更深层次的涵义去理解本质上体现人与人关系的“环境道德”与“生态伦理”。但我们反对把生态科学研究的生态系统中各要素平等地位不加条件限制地无限外推,认为人、自然、环境应是平等的、并列的主体,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道德、伦理规范拓展到人与一切生物、人与一切自然物之间。按照这样的逻辑推理,必然在理论上导致伦理学的非主体性和实践上人兽行为等同的荒谬性。但我们也不能否认,正是生态伦理学竭力倡导的“环境道德”、“生态伦理”,使我们能够正视自然生态和生命系统的客观存在,克服人类的“统治主义”和“沙文主义”,摆脱人类的“洞穴假象”,以便消除人类生存主导性的盲目性和过度开掘,避免再落入“困境”,保证社会的有序发展,这也是生态伦理学给我们的理论启迪。
二
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生态伦理学思考的出发点与归宿点。也就是说,只有以人类社会持续发展为起点与目的,生态伦理学才有其生存基础、价值和内驱力,其理论才能由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
人要生存,首先必须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生产正是为了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物质欲望和需求。自从人类产生后,无论是认识活动还是实践活动,无论是涉及自然环境还是拓展到自然环境以外的社会环境与文化环境,无不围绕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及其满足而展开。“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它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第32页。)而且,“人们决不是首先‘处在这种对外界物的理论关系中’。正如任何动物一样,他们首先是要吃、喝等等,也就是说,并在‘处在’某一种关系中,而是积极地活动,通过活动来取得一定的外界物,从而满足自己的需要(因而,他们是从生产开始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05页。 )可见满足人的生存需要的资源开发,为了人的发展利益的物质生产,是人的认识与实践活动的起点与目的。
生产过程中,不同的利益主体,小至个人,大至群体、国家,将冲突和竞争扩展到自然界。他们各自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开采有限的自然资源和抢占并不充足的生存空间,造成全球性的环境污染、资源短缺,危及到人类的生存和社会持续发展的目标。正是基于认识这点,才诞生了生态伦理学。如果不以人的生存与发展利益作为生态伦理学的动机和目的,这种伦理学还有存在的理由吗?所谓的“新伦理学必须关注构成地球进化着的生命的几百万物种的福利”,“人、自然界和所有生物都成为新的道德共同体”,也只能是一种理论上的价值“悬设”。
作为研究人的自然领域道德关系的生态伦理学,把人的正当行为概念和道德范畴延伸到自然界,目的是去调整、规范人类对自然的不当态度和失范行为,其理论动机是好的,但立论依据和论证有失偏斜与单薄。正如我们已经论述的,自然原理不能取代人道(人的生存发展之道)原理,就如同科学不能替代人文一样。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生态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学,其目标都是想获得把自然环境从人对它的破坏中拯救出来的根据,终究都要落在人类社会持续发展这一最高利益的基点上。所谓的“关心自然”,目的是为了关心人,维护“生态平衡”,实质上是为了维护人类自身的平衡,“完善和发展生命”、“尊重生命的生存权”等,无不是为了人类自身的各种权利和利益。即使是极端的生态中心主义者提倡建立一个以自然生态为尺度的伦理价值体系和相应的发展观,其隐含的前提和目的还是为了给人类及其子孙后代营造一个良好的可持续发展环境,最终仍是为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根本利益。如果离开人的利益去大谈非人类利益,环境伦理还有其研究与践行的动力吗?今天的现实表明,环境伦理与保护能否践行以及践行程度,就取决于人们对它和人类自身利益的认识程度。
当然,解决环境问题,除了运用政策和法律对人的环境态度和行为进行外在他律外,依靠道德的力量,进行内在的自律是必要的。世界自然保护同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的《保护地球——可持续生存的战略》报告指出:为了持续发展就必须保护地球,为了保护地球,目前大部分的经济和社会的价值观念就要改变,“努力使一种新的道德标准——一种进行持续生活的道德标准得到广泛传播和深刻地支持并将其原则转化为行动”,要将“保护和发展结合起来”。为此该文件提出人类可持续生存的原则,即“人类现在和将来都有义务关心他人和其他生命。这是一项道德准则。”显然,确立和实施一种新的全球伦理观念非常必要。以往我们过多的是关注环境科学,依靠污染综合治理技术来解决人类面临的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当今,人们不再把目光仅局限在环境处理的技术手段方面,而是把视野拓展到环境问题的伦理学性质和人们的伦理意识、思想观念方面。
那么,如何尊重各个国家和各民族的基本人权与发展权,尊重人类共同文明的原则来处理有关自然生态或环境的关系问题,这又涉及到更广、更深层次的环境伦理问题。
我们已经认识到,工业化国家(发达国家)为了保持在科技产业的龙头优势和他们在世界政治、军事、经济上的霸主地位,必然要以牺牲环境利益(往往是非发达国家的)为代价而使其获利较多。非工业化国家(发展中国家),不仅有来自发达国家的商业和政治上的压力,而且有来自内部迅速膨胀的人口和消费压力,就不得不对资源采用掠夺式的开采和生产,不可能对资源的再生利用和环境保护有较大投入,势必造成环境更大的破坏。试想如果仅仅要求发展中国家去树立足够强的环境意识和伦理观念,这岂不是要受害较多获利较少的一方去放弃自己的发展为代价,这又有何公正可言呢?
事实上,工业化国家理应对今天的环境破坏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地球的温室效应、臭氧层的破坏,所谓的厄尔尼诺现象、拉尼娜现象等,难道不都与工业化国家的过度开发有关吗?发达国家尽可以把污染程度高的产业搬迁到发展中国家,把垃圾、化学废料廉价转移到第三世界,但大气圈、水圈、自然风向的漂移不以国度为划界,大自然对人类的“反馈”与“惩罚”是不局限于哪一国家或地区,地球上所有国家或地区都会遭受到大自然的所谓公正的“报复”。所以,面对治理如此严峻的环境问题,我们理应要求工业化国家承担更多的经济份额和技术支持,但工业化国家作为既得利益者,是决不会心甘情愿掏口袋去承担他们因私欲膨胀而给生态系统造成的失衡的。这也就是生态伦理学在实践中遇到的最大难题。
总之,当代大量的环境问题,并不是发生在人与自然之间,而是涉及到人与人之间、人与人的环境利益之争,即如何处理好人的利益和权利问题,或者不如说是如何处理好伦理主体和权利主体的关系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几乎都涉及到伦理问题、道德问题,但也决不是道德和伦理问题最终能解决的。因为,环境问题的深层折射是社会的危机、文化的危机、价值观念的危机。消解这些危机或解决这些困境,不能脱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背景或因素(这一问题将另文讨论)。这是我们在讨论生态伦理问题时所不能忽视的。
可持续发展在《我们的共同的未来》一书中被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注:《我们共同的未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52页。)它包含两个基本点:一是必须满足当代人的基本需求,即优先考虑世界上的穷人所必不可少的必需物品的概念;另一是不损害下几代满足自己需求的能力。可见,可持续发展不仅是一种发展观,也是一种伦理观,它包含深刻的环境伦理思想。它是在世代间公正原理的基础上,强调人与自然相处和谐、共生共存的重要性;在尊重自然界的价值和生态规律基础上,注意开发与保护并重,而不给后代人留下一个“赤字”的环境。应把我们周围环境的良性循环,当成人自己生存发展的内容和标志、权利和责任,当成人的全面健康发展目的中的一个有机成分加以珍重和保护。因此,我们既不能脱离自然环境、生物群落来追求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也不能无视人和社会的需求去保护所谓的自然环境和生命系统,更不能把两者绝对对立起来,只能是着眼于两者辩证的关系和科学的结合上进行探索和创造,使之最终有利于人类社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