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理论难点更好地实施“决策”_农民论文

明确理论难点更好地实施“决策”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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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集中研究了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并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这一《决定》,系统地总结了农村改革20年取得的巨大成就和基本经验;明确地提出了从现在起到2010年农村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方针;深刻地论述了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和经营体制,农业和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农村的基层民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政策和措施。怎样贯彻落实《决定》?简言之就是:坚持党的基本政策不动摇,坚持把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作为整个农村工作的中心不动摇,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不动摇。而要做到这三个“坚持”,有必要深入研究和弄清《决定》的一些理论难点,这样才能更好地贯彻落实《决定》。

第一,如何正确地认识当前农村的形势?

农村改革20年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生了令人瞩目的巨大变化。实践证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制定的一系列农村政策,是得民心、顺民意的,是能够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的。在看到农村改革已经取得巨大成就、增强我们的信心的同时,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农业、农村和农民在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甚至是严重问题,只有认识到这种程度,才能增强我们做好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的紧迫感和危机感。这些问题主要是:有些地方对党的农村政策落实得不够好,农民的权益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农业的生产结构不能适应市场的变化,不少农产品陷入销售困难和价格低迷的局面;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滞后,农民扩大就业和增加收入遇到新的困难;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的建设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强,等等。可归纳如下:农业、农村和农民当中的矛盾;人口激增与土地锐减的矛盾;农副产品产量较高与产品质量较低的矛盾;农副产品区域性、结构性过剩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市场不畅的矛盾;市场经济大潮与农民不善经营的矛盾;农业基础脆弱与国民经济对农业高要求的矛盾;农业高投入需求与资金不足的矛盾;农村劳动力过剩与就业无门的矛盾;农村亟需管辖治理与一些基层组织半瘫痪的矛盾;农村基金会、股金会等金融组织不健全、不规范与农民恐慌心理的矛盾;知识经济时代即将来临与部分农民愚昧迷信的矛盾。

面对上述种种问题和矛盾,我们要坚持的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态度,这就是客观地正视问题,科学地分析问题,筹划解决问题。敢于正视问题,看到形势的严峻,看到矛盾的尖锐,既是解决问题的起步,也是我们的有力量、有信心的表现。“问题”就是一种压力、一种动力,解决了问题、克服了矛盾,事业就能前进。因此,解决好对“三农”问题严重性这一理论难点的认识,是贯彻落实好《决定》的起步。

第二,为什么必须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

有人怀疑:一家一户、单家独户,能搞社会主义吗?能有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吗?今后农村经济稍为发展了,不搞集体、靠集体行吗?

农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领导农民经过长期探索、付出巨大代价之后,才在改革的实践中找到的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效经营形式。实践证明,家庭承包经营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不存在生产力水平提高以后就要改变这种经营形式的问题。江泽民总书记1998年9月25 日在安徽考察工作时指出:“深化农村改革,首先必须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党的农业政策的基石,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注:《人民日报》1998年10月5日。)这是因为:

家庭承包经营符合农业生产自身的特殊规律。这种特殊规律表现在,农业是一个非常特殊的产业,它不仅是一个经济再生产的过程,而且是一个自然再生产的过程。农业的劳动对象多是具有自身生命活动规律的活的农作物或者牲畜家禽,这种鲜、嫩、活的农产品要求从事其生产的人在整个生产周期中予以精心照料,随时随地掌握农作物和禽畜的实际生长情况,并且能够自主地、及时地作出生产经营决策,减少决策的层次和环节,以便最快捷地解决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实际问题。特殊规律还表现在,农作物和畜禽的生命活动是一个不可逆的自然生产过程,它不同于工业生产,工业生产有流水线、生产线,整个生产可以分成若干工序和工段,若干零部件和半成品组装而成一个成品,其生产的空间和时间都是可以分割的。而农业生产则不然,其生产的规模可以分割(比如家庭承包经营),但农作物和畜禽的生长时间是连续进行,不可分割的,因此,农业生产者(如农民、农场工人)必须独立地对整个生产过程负责,从而把他们在整个生产周期中付出的劳动,与他们最终收益直接挂钩、联系,这种挂钩、联系也就是他们生产积极性的动力源泉。特殊规律表现之三在于,农业生产过程同时也是动植物生长的自然过程,所以,在农业生产时间中,其劳作的时间只占其中一部分,即有农忙与农闲之分,有了农业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时间”,构成了农业与副业相结合的自然基础。只有农业劳动者同时也是自主的经营者,他们才能使“剩余劳动时间”得到有效的、充分的利用,从而扩大就业时间,增加自身的经济收入。

家庭承包经营也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的规律决定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它把家庭承包经营引入了集体经济组织,使承包农户成为相对独立的经营实体;它不是单干,更不是搞私有制,而是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营方式的变革。这种经营体制、这种生产关系,既坚持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又通过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实现了生产资料与劳动者更紧密的结合;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赋予了农户生产经营自主权,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既坚持了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又实现了以劳动所得为主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有效结合;既继承了我国农业合作化以来生产关系变革的积极方面,又扬弃了旧的农业经营体制过分集中、行政命令、平均主义等弊端。20年实践已经证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这种生产关系适应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因而才有我国20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巨大成就。

家庭承包经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建国近50年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从纵向相比,确是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从横向相比,还是处于不发达阶段,只有长期稳定土地承包政策,农民才肯向土地投劳投资,增肥改土,改善生产条件。反之如果土地承包期过短,或者地块变动频繁,用农民的俗话说是“政策初一、十五不一样”,那么承包者不仅不肯投劳投资,而且还有可能对土地进行掠夺式经营,导致土地生产能力下降。再从全国农村宏观而言,实际情况是,人多地少,用水紧缺,非旱即涝,灾害频繁,科技落后,文化饥荒,地区差异,更甚者还有刀耕火种,迷信愚昧,生活贫困的“老少边山穷”地方不少。上述种种状况在短期内还难以有根本的转变,而家庭承包经营正是能够适应这种生产力水平和广大农民的思想水平,有利于促使农民投入更多的活劳动进行精耕细作,而且资源利用更容易做到合理和有效。

第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与从事现代农业是不是矛盾?

有人怀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是因为它符合我国现阶段农业主要以手工劳动为主的生产力水平,符合现阶段广大农民的思想水平,这种经营形式能搞现代农业吗?随着将来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家庭承包经营是否还能继续坚持?

20年家庭承包经营的实践已经过去、并且已经证明,只要让家庭经营与社会化服务结合起来,就能够容纳不同水平的农业生产力,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不存在生产力水平提高以后就要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问题。如上所述,农业生产有其自身的特殊规律,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农业活动必须首先服从自然生命活动的规律,必须服从农业生产过程不可分割和季节性规律。农业生产所有这些特殊规律,决定了只有家庭承包经营是最适合农业生产的经营形式,而其他任何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都无法替代。

发达国家(比如美国、法国),尽管它们的农业科学技术水平和生产手段都已经达到相当高的程度,说它们实现了农业现代化应该是不为过份的,但是,它们的经营方式如何呢?至今仍然普遍采取家庭经营方式,一家一户办一个农场,一农一户耕作几千亩、上万亩的土地,或者经营一个牧场、一个奶牛场、一个鸡场,根本原因也就在于农作物和禽畜的生长特殊要求。由此可见,农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与现代化的目标、与社会性质并没有绝对的必然的联系。这种经营方式,既是古老的历史现象,也是广泛的世界现象,它既适用于传统农业,也同样适用现代农业。由此也可以说明,我国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绝不是权宜之计,绝不是一时应急,而是一项要长期坚持的基本制度,这也就是土地承包期30年以后也没有必要变的基本道理所在。

区分现代农业的家庭经营与传统农业的家庭经营,最本质的不同点在于社会化服务,现代农业标准主要又在于科学技术含量,包括耕作机械化、种子优质化、服务社会化、管理电脑化,等等。对此我们应该如实地分析我国农业生产的情况: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规模狭小,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不利于与统一的大市场对接,不利于农业比较效益的提高,这是我们在实现现代农业过程中必须正确加以解决的问题。然而解决这个问题,单纯地靠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或提高农产品价格都是不行的。目前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也只是在少数沿海发达地区和大城市郊区才是适用的,才显示出这种规模经营的效益,因此,从事现代农业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约束条件出发。

如何深化改革、加快实现现代农业的步伐?根据《决定》的精神,要着重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使千家万户的农民面向市场,根据市场需求安排自己的生产;二是通过贸工农结合,使贸易环节、工业环节的利益与农民共享。解决好这两个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逐步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即以市场为导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本地的资源优势为依托,依靠多种形式的龙头企业的带动,形成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经营和优势互补机制,在不触动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可以有效地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可以有效地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可以容纳包括高新技术在内的不同水平的农业生产力。近年来,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各地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初步展示了这种经营方式内在的活力和良好的前景,特别是有利于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有利于农业运用现代科技。正是由于这样,《决定》对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给予了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指出:“农村出现的产业化经营,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连成一体,形成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这样做,不动摇家庭经营的基础,不侵犯农民的财产权益,能够有效解决千家万户的农民进入市场、运用现代科技和扩大经营规模等问题,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和市场化程度,是我国农业逐步走向现代化的现实途径之一。”(注:《人民日报》1998年10月19日。)

第四,为什么说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关键的核心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家庭承包经营,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中国农村推行的一项最伟大、影响最深远的改革。这一改革的实质,就是实现了在公有制条件下的“耕者有其田”,使农民获得经营土地的自主权,有了对自己产品的自由处置权,获得了经济实惠,简言之,就是“自主、自由、实惠”,从而极大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回顾20年前农村改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农民最关心最担心的是什么?是土地问题,是得到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而今,能否坚持家庭承包经营,至关重要的、核心的、关键的问题,也就是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即强化所有权、明确发包权、稳定承包权、放活使用权。至今全国已有七成以上乡村完成了第二轮土地承包,落实这一符合国情的基本政策稳定30年,使得视土地为命根子的广大农民着实吃下了“定心丸”,从而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和以市场为取向的农村经济的发展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就我国农村目前的实际而言,广大农民都离不开土地。因为,土地是目前广大农民生存的必要条件,没有土地,农民的生存也就失去依靠、失去保障。土地还是广大农民的主要劳动对象,众所周知,生产力的要素的构成,如果离开了土地这一劳动对象,即生产力构成要素缺其一,当然就无法构成农业生产力,也就无法谈得上农村经济的发展。总而言之,无论是发展乡镇企业、部分农民离土不离乡,无论是加快小城镇建设、部分农民搬进了城镇,即使是现代农业、服务社会化,我国农村的广大农民仍然始终离不开“金土地”。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农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农民外出打工、进城经商日益增多,农民种地与养地的矛盾也日益突出,表现是:有的农民看重二、三产业的收入,把种田作为副业,甚至让土地撂荒;不少地方隔几年随人口增减而调整,农民则实施掠夺式经营,种地不养地;有的农民只重产出,不重投入,不进行农田基本设施的建设和维修,土地生产效率下降。这种种短期行为,其原因在于土地承包期短,心里不踏实。针对这种情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下达有关文件,这样一来,有利于广大农民树立长远的种田养地思想,抛弃短期行为;有利于遏制乡村干部以调整土地为名收取额外费用,避免农民增加负担。同时,党中央、国务院提倡在农村发展到一定水平、具备农业规模经营条件的时候,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在承包期内的土地是可以依法有偿转让的,而这种情况下的土地转让,才能保证土地有序、合理的流动,这对于土地、劳力、资金、科学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对于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提高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对于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还是稳定农村社会的一项根本性措施。几千年来,我国农民对土地已经形成一种特殊的感情,无论什么改革、什么变化,广大农民对土地的依恋心态并没有根本改变,农民总觉得有了土地才有基本保障,因此,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才能有效地解决农民怕“政策多变”的心理问题,才能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再从农村经济发展角度来说,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有利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增加从事农业和从事非农业的农民的收入,这样也就有利于提高农民的购买力,扩大农村市场,最终将是促进农村社会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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