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有机认证中的检查程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产品论文,程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检查计划
(1)检查组应制定检查计划,并在现场检查前得到认证委托人的确认。认证监管部门对认证机构检查方案、计划有异议的,应至少在现场检查前2天提出。认证机构应当及时与该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时间应当安排在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的高风险阶段。因生产季等原因,初次现场检查不能覆盖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实施现场补充检查。
(3)应对生产单元的全部生产活动范围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多个农户负责生产(如农业合作社或公司+农户)的组织应检查全部农户。应对所有加工场所实施检查。需在非生产、加工场所进行二次分装/分割的,也应对二次分装/分割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以保证认证产品的完整性。
2.检查实施
根据认证依据的要求对认证委托人的管理体系进行评审,核实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委托人按照“认证委托人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条款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依据的符合性。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
(1)对生产、加工过程和场所的检查,如生产单元存在非有机生产或加工时,也应对其非有机部分进行检查;(2)对生产、加工管理人员、内部检查员、操作者的访谈;(3)对GB/T19630.4所规定的管理体系文件与记录进行审核;(4)对认证产品的产量与销售量的汇总核算;(5)对产品和认证标志追溯体系、包装标识情况的评价和验证;(6)对内部检查和持续改进的评估;(7)对产地和生产加工环境质量状况的确认,并评估对有机生产、加工的潜在污染风险;(8)样品采集;(9)对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或纠正措施进行验证(适用时)。检查组在结束检查前,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向受检查方及认证委托人明确并确认存在的不符合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3.样品检测
(1)应对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进行检测,并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检测项目。认证证书发放前无法采集样品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进行检测。
(2)认证机构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
(3)有机生产或加工中允许使用物质的残留量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有机生产和加工中禁止使用的物质不得检出。
(4)产地环境质量状况。认证委托人应出具有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的监(检)测报告以证明其产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符合GB/T19630《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土壤和水的检测报告委托方应为认证委托人。
(5)有机转换要求:a.未能保持有机认证的生产单元,需重新经过有机转换才能再次获得有机认证。b.有机转换计划须获得认证机构批准,并且在开始实施转换计划后每年须经认证机构核实、确认。未按转换计划完成转换的生产单元不能获得认证。
(6)投入品。
a.有机生产或加工过程中允许使用GB/T 19630.1附录A、附录B及GB/T 19630.2附录A、附录B列出的物质。
b.对未列入GB/T 19630.1附录A、附录B或GB/T 19630.2附录A、附录B的投入品,认证委托人应在使用前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详细说明使用的必要性和申请使用投入品的组分、组分来源、使用方法、使用条件、使用量以及该物质的分析测试报告(必要时),认证机构应根据GB/T 19630.1附录C或GB/T 19630.2附录C的要求对其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要求的,由认证机构报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使用。
c.国家认监委可在专家评估的基础上,公布有机生产、加工投入品临时补充列表。
4.检查报告
(1)认证机构应规定检查报告的格式。
(2)应通过检查记录、检查报告等书面文件,提供充分的信息使认证机构能做出客观的认证决定。
(3)检查报告应包括检查组通过风险评估对认证委托人的生产、加工活动与认证要求符合性的判断,对其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评价,对检查过程中收集的信息以及对符合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说明,对其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判定等内容。
(4)检查组应对认证委托人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做出评价,但不应对认证委托人是否通过认证做出书面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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