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三个不等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不等式论文,社会主义公有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理论界对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的探索,取得了可喜成果,起到了促进改革与发展的作用。然而,到底什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有制与公有制实现形式是何关系?社会主义公有制等于“全民所有制加集体所有制”吗?公有制为主体是否指国有经济为主体?人们还有不少模糊认识。因此,本文拟就上述问题谈点粗浅认识。
一、公有制不等于公有制实现形式
人们通常以公有、私有来界定所有制的性质。所谓私有制,即以个体或少数人占有生产资料、自我富裕为特征的所有制形式,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是个人业主制和私营企业主制。公有制是私有制的对立面,是以公众或公共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富裕为特征的所有制形式,在马克思那里有时也被称为“社会所有制”,其主要形式除了通常所说的公有制的两种典型形式,即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外,还有股份制、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公有、私有只是客观地标明其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本身并不含有褒贬之意,也无好坏之分。因此,对所有制形式的判定和选择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看是否适合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核心,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公有制实现形式是指公有生产资料的经营方式或组织形式。它是为公有制服务的,是保证所有者权益实现的手段。它们两者是相互依存、辩证统一的关系。任何一种公有制实现形式都依存于特定公有制,不存在没有特定公有制实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任何一种特定公有制也都只能在具体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中存在,不存在可以离开公有制实现形式而独立存在的特定公有制。这表明,它们两者之间包含形式与内容相互联系的一般规定。
首先,同一种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作为不同公有制的依存形式;同一种公有制又可以借以不同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而存在。比如,股份制既可作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依存形式,又可作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依存形式。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既可以股份制存在,又可以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而存在。
其次,公有制决定其实现形式的社会性质。同一种所有制实现形式虽然可以出现于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但其自身不具有确定社会性质的功能。它的社会性质是由依存它的特殊所有制决定的。例如,合作制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是作为两种不同的特殊所有制依存形式存在的。因此,它们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合作社在资本主义国家条件下不过是集体的资本主义组织”,“而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注:《列宁选集》第4卷,第685页。)。
再次,公有制实现形式对公有制又具有积极的或消极的反作用。当一种公有制实现形式能够反映和适应依存于其的公有制的存在和发展要求时,公有制实现形式对这种公有制的巩固和发展及其历史作用的发挥就起着积极作用。而当一种公有制实现形式不能反映和适应依存于其的公有制的存在和发展要求时,公有制实现形式对这种公有制就会产生排斥力或变异力。苏东剧变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就是其正反两方面的有力证明。苏东剧变的原因固然有多方面,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有制实现形式不能够反映和适应公有制存在和发展的要求,且又未找到有效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而我国经济之所以会出现二十年的繁荣发展,就是因为我们积极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并取得了初步成果。
总之,公有制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同一种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不同的公有制也可以采用同一种实现形式。这就告诉我们,只要是社会主义国家,一个共同之处就是,都必须坚持和维护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但是,世界上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完全没有必要也不应该采取完全相同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各国要采取或选择什么样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只能由各国的实际情况而定,决不可照抄照搬,千篇一律。正是由于这一区别,才使社会主义充满生机活力,才给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根据。
二、公有制不等于国家所有制
国家所有制,即国家代表所有者去占有属于他们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的经济形式。公有制与国家所有制不是同等概念,其区别主要表现在:(1)从它们的关系看,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国家所有制既可以作为私有制的实现形式,又可以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当它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时,也只是其实现形式中的一种,而不是全部。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这并不是谁的主观意志,而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由于我国公有制企业数量众多、规模不一、类型各异,在所处行业和地区中的地位不同,这本身就决定了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必然是多样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关系,又是“一”与“多”的关系。(2 )从它们的性质来看,公有制的性质是公有生产资料归公众或公共共同占有,并以共同富裕为目标。而国家所有制是一个普遍适用的中性概念,也是一种古老的所有制形式。马克思说:“部落所有制就具有国家所有制的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8页。)。 不管是奴隶制还是封建制,也不管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只要有国家,就有国家所有制的存在。但是,国家的性质不同,其国家所有制的性质也就不同。这就是说,国家所有制既可以是公有性质的,也可以是私有性质的;既可以是社会主义的,也可以是资本主义的。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对私有制的根本否定,它只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因此,它是一个特殊概念。现在有人写文章认为:“国有制即公有制”,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社会所特有,资本主义社会甚至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都存在公有制。这种观点的根本错误在于否定了国家的阶级性和国有制的性质是由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原理,它不符合马克思和列宁关于阶级和国家的学说。(3 )从存在的时间看,国家所有制只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过渡性依存形式。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过程中,国有制诞生之时,也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存在之时。虽然国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最初依存形式,但是它不可能同社会主义共始终。恩格斯说得好,“当国家终于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时,它就使自己成为多余的了。当不再需要加以镇压的社会阶级的时候,当阶级统治和根源于至今的生产无政府状态的生存斗争已被消除,而由此二者产生的冲突和极端行为也随着消除了的时候,也就不再有什么需要镇压了,也就不再需要国家这种特殊的镇压力量了。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行动,即以社会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20页。)。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有制的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但它毕竟不会伴随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的全部历史,它最终必将逐步消亡。
有了这个区别,在国有经济改革问题上,我们就能够突破“国有经济比重的降低就是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丧失”的错误观念。公有制经济占主体,不是国有经济占主体。国有经济要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主体、主导如何界定?江总书记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闭幕式的讲话中已经作了说明:一是在社会总资产中要保持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占优势;二是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三是国有经济对整个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四是公有制特别是国有企业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断发展和壮大自己。这里既有数量界定,也有质量界定,但更重要的是质量界定。由于我国国有经济过去在社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过大,在调整所有制结构过程中,通过上市募股、售股变现、收购兼并、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资本市场运作,适当降低国有经济的比重,促使国有资本由低效企业向高效企业、从一般的竞争性部门向国家必须掌握的战略部门集中,这有利于国家集中力量办好应当办的事,有利于国有经济的整体效益的提高。我国有学者依据80年代所有制结构演化的数量规律,预测到2000年,我国工业的所有制产值结构将形成如下基本格局:集体的产值比重约占50%,全民、私有各占25%;我国商业的所有制基本格局将是,私有商业的零售额比重占47.2%,全民和集体占52.8%(注:《经济与管理研究》(京),1992年第5期。)。这就是说,今后国有经济的比重还会有所下降,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却不会改变。国有经济的比重并不是越高越好,如果不注意提高国有经济效益、增强其控制力的话,就是再增大国有经济的比重,也不能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国家政权的巩固。
三、公有制不等于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之和
马克思认为,未来社会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全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的。但他对未来社会的公有制具体形式,并未作出先验规定。公有制的具体形式只有经过一系列的试验和选择才能确定下来,并将随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只有那些能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形式,才能得到采用和推广,而那些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形式,如人民公社,则必须淘汰和抛弃。
社会主义公有制只能采取全民所有制和在全民所有制控制下的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公有制形式,这是由斯大林首先提出来的。斯大林在1936年《和美国罗易·霍华先生的谈话》中,明确把社会主义公有制划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注:《斯大林文选》(上),第76—77页。)。1952年,他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再次提出了这个公有制模式。此后,我国把这一文献当作全党理论学习的教科书,继而把这一模式写进1954年的宪法,使二元公有制模式定型化。
首先,斯大林公有制模式并不能保证公有制产权的最终实现。公有的基本内涵:一是在概念上,公有财产在特定范围内为人人所有,人人是公有财产的最终产权主体。二是在实践中,公有也有一个要体现最终产权主体关系、贯彻最终产权主体利益的问题。这两点的统一才是完整的公有制,否则,公有就是空的或名义上的。由于传统国有企业的资产来源具有纵向的特点(即国家通过行政手段把资金集中起来,又通过行政手段把资金无偿地划拨给企业来投资),造成企业的上级或部门或是地区,相互分割,从而使国家所有制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部门所有制”和“地区所有制”。因此,在现实中,“国家所有”实际上是“部门所有”和“地方所有”,不仅未体现出全民人人所有的产权利益关系,而且各部门、各地方也拥有不平等的权利。集体被称为“二全民”,几乎和国有一样,公有制的本质规定性实际上未较好实现。这是造成我国公有制长期存在产权约束不力和产权利益不能真正贯彻的重要原因。
其次,斯大林的公有制模式已被社会主义的实践所突破。南斯拉夫提出并建立的“社会所有制”,我国集体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大集体”,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新产生的集团所有制、股份合作制和由公有资产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等,都是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内涵的进一步丰富,同时也是对斯大林公有制模式的重大修正。这表明,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不是二元的,而应该是多元的。
最后,斯大林的公有制模式没有提供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的所有制形式问题的现成答案。该模式是按成熟的社会主义要求构造的,它以“一大二公三纯”为主要特征,否认公有制形式的多样性,否认公有制形式之间的平等性,否认非公有制存在和发展以及实行多种分配方式的必然性和重要性。这表明,它与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要求不相适应。我们不可能在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中找到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的所有制形式问题的现成答案,为了推进社会主义事业,就必须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遵循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积极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只有这样,社会主义才能充满生机活力,才大有希望,我们祖国才能进一步繁荣富强,人民才能过上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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