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经济制度”论是社会主义认识上的重大理论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制度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论断,是对社会主义认识上一个重大的理论创新。
一、“基本经济制度”论突破了传统理论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只能实行单一的公有制的思想,明确提出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科学命题。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曾设想,在消灭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将实行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共产党宣言》写道:“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建国以来,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流行的传统理论无视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同我国现实的巨大反差,一味强调提高公有化程度,扩大公有制范围,急于向单一的全民所有制经济过渡。这种“左”的观点到了“文化大革命”时期被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四人帮”及其喉舌提出“割资本主义尾巴”的口号,取消自留地、自由市场和家庭副业,把农民家庭的多种经营等同于“资本主义倾向”;它们据此所制定的错误政策,把国民经济拖到了濒临崩溃的边缘。直到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冲破重重阻力,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最基本的国情出发,提出了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恢复和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多种经济成分的一系列方针和政策,使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在提高生产力水平、增强综合国力、改善人民生活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党的十四大以来,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党中央领导集体继续坚持并进一步发展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有关方针和政策,并且在十五大报告中,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更科学的语言,作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表述,从而进一步发展了邓小平的有关理论,给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和政治经济学增添了新的篇章。与过去的提法相比,这一新的表述既坚持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改变了过去采用的以非公有制经济为“补充”、“允许”非公有制经济“适当发展”,要防止其“消极作用”等诸多限制性的词语,而代之以更能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独立性、平等性、竞争性与特征的新论断。同时,“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等新的论断也表明,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我国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将日益相互交错、相互融合,形成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混合经济,这必将从体制上进一步纠正片面强调“一大二公”,急于“求纯”的倾向,建立不同所有制经济在相互竞争中共同发展的新机制,给国民经济的发展增添更大的活力。
二、“基本经济制度”论突破了传统理论对社会主义基本特征认识上的局限性,提出了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新思路。
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经济制度,究竟包含哪些内容和特征?这是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根本问题时所必须解决的难点之一。由于受原苏联集中计划经济模式和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流行的观点一直把生产资料公有制、计划经济和按劳分配当作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征。直到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以后,这一流行观点才受到冲击,计划经济不再被大多数学者看作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但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等同于社会主义、非公有制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等同于资本主义的观点仍然深深地束缚着许多同志的头脑,不敢越过雷池一步。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就起到了振聋发馈的作用,使人耳目一新。
首先,“基本经济制度”论肯定了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肯定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多种所有制经济构成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居于主体地位。马克思主义认为,在一定社会生产方式下,各种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赋予人们对实现空产条件的占有以特定的社会性质和社会形式。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生产资料所有制同生产关系密不可分,是作为社会经济制度的生产关系的集中体现。正是基于这一点,马克思指出:“私有制不是一种简单的关系,也绝不是什么抽象概念和原理,而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总和,”与此相应,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对立物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就必然要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自己的基础。这是因为,只有确立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从根本上克服资本主义经济固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与生产的社会化之间的矛盾,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开辟更为广阔的道路。所以,把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是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
其次,“基本经济制度”论同以往单纯强调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本特征的观点相比,有了重大的突破和发展。这鲜明地表现在十五大报告不是单纯强调以公有制为主体,更不是简单地断言公有制要一统天下,而是把“公有制为主体”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当作一个存在有机联系的统一体,这就是说,一方面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生动局面;另一方面要在多种所有制经济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过程中,通过发挥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以确保和体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十五大报告把“公有制为主体”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一个统一体,确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就既强调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又表明公有制并不可能也不需要一统天下,而必须与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切不仅是一条方针,而且是一项带有长期性、全局性、根本性的重要经济决策。它作为客观经济规律在党和国家重要经济决策上的反映,必须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恪守不渝,而不容随意取消或更改。
再次,十五大报告围绕“基本经济制度”论还提出了其他一系列新的理论观点,从而多层次、多角度地揭示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丰富内涵。这主要体现在十五大报告对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主体地位以及国有制经济的主导作用作了全面、准确的表述,明确了从战略上调整公有制经济布局的任务与方针:进一步强调了集体经济对发挥公有制经济主体作用的重大意义;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方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明确指出股份制是与不同社会制度没有必然联系的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肯定了它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规定了关于股份合作制经济的政策,明确了提倡和鼓励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的方针。由于上述这些新思路、新观点,就使“公有制为主体” 的重要决策变得更明晰、更具体,也更便于操作了。与此同时,十五大报告还第一次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了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的政策。这就使非公有制经济以及混合经济等其他经济成分与公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有了切实的理论和政策上的保证,
最后,十五大报告在肯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的同时,也揭示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其它一系列内容和特征。社会经济制度是一定社会生产关系和作为其具体形式的经济体制的概括和综合,是一种社会制度区别于其它制度的根本之点在经济上的集中表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作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与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结合,有着自身丰富的内涵。江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第四部分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论述,也就是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主要内容和特征的完整表述。十五大报告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围绕这一总的论断,报告首先指出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接着又用其它三个“坚持和完善”概括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所具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走向共同富裕以及坚持对外开放等内涵,并指出,在上述四个方面“坚持和完善”的目的在于“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人民共享经济繁荣成果”,报告中所使用的“基本经济制度”、“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些用语,一方面昭示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意义;另一方面也表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除了这一基本的规定之外,还有其它一些特征和规定。事实上十五大报告也列举了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的其他三个必须“坚持和完善”的特征和内涵,这就使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的这一科学范畴的内涵更加丰富了。
三、“基本经济制度”论是依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与水平这一基本规律和国情所得出的正确理论
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由社会主义的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国情所决定的。”一方面,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另一方面,初级阶段的现实又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
我国理论界在以往关于邓小平理论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特征的研究、讨论中形成了两种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邓小平多次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和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两条“根本原则”、“两个很重要的方面”,所以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一个根本特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中并未包括、至少未直接论及公有制为主体,同时从历史上看公有制也并非社会主义社会所独有的,所以不能把公有制为主体看作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我们认为,十五大报告把公有制规定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同时确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就把邓小平的上述两处论述统一了起来,并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同其他社会形态(例如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和我国改革之前尤其是“文化大革命”中所实行的“大一统”的公有制区别了开来。十五大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论断之所以是科学的,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它符合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和水平这一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是依据这一客观经济规律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主要是生产关系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所得出的正确结论。这就是说,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最基本的国情出发,既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又要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混合经济,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相互依存、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只有这样的生产关系才能适合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性质和水平,为生产力的发展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必要的体制保障。邓小平也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才作出了以“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一切是非得失的根本标准的科学论断。所以,在当前关于所有制结构问题的讨论中,必须搞清十五大报告所指出的“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的道理;只要在这一点上统一了认识,理论界的许多分歧就可以逐步得到解决,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任务就能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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