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基本会计准则比较研究_会计准则论文

海峡两岸基本会计准则比较研究_会计准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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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7月1日,中国台湾地区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公布了中国台湾地区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一号——财务会计概念架构及财务报表之编制,之后进行了四次修订。1992年11月中国内地发布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经过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执行。本文围绕海峡两岸基本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进行比较研究,以便相互借鉴,促进海峡两岸“会计准则”共同发展和完善。

一、财务报表之目的比较

中国内地基本会计准则第一条规定,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目的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中国台湾地区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一号)《财务会计概念架构及财务报表之编制》第一条也规定了财务报表之目的,财务报表应真实报道企业之财务状况、经营绩效及财务状况之变动,能达成下列基本目的:“(1)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之投资、授信及其他经济决策。(2)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其投资与授信资金收回之金额、时间与风险。(3)报导企业之经济资源、对经济资源之请求权及资源与请求权变动之情形。(4)报导企业之经营绩效。(5)报导企业之流动性、偿债能力及现金流量。(6)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管理当局运用资源之责任及绩效。”

由以上比较来看,二者财务报表的目的都要求报导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不同的是,在对会计目的的表述上,中国内地基本会计准则将提供受托责任信息放在了第一位;在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表述中,则将可靠性放在了第一位。而中国台湾地区财务会计准则公报将财务报告的目标主要定位在提供投资、授信及其他经济决策的会计信息。

二、财务报表之基本假设比较

中国内地基本会计准则第九条指出,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国台湾地区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二条也指出,为达成财务报表之目的,企业应采用权责发生基础(或称应计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但同时指出,在该基础下,交易及其他事项(以下统称交易事项)之影响应于发生时(而非于现金或约当现金收付时)予以辨认、记录及报导。采用权责发生基础编制之财务报表,不但可让使用者获知企业过去收付现金之交易,同时亦可让使用者了解企业未来支付现金之义务及收取现金之权利。因此,此种资讯对于使用者经济决策帮助最大。第三条指出,在权责发生基础下,企业应依配合原则将收入及其直接相关之成本同时认列。

中国内地基本会计准则第五条指出,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六条指出,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第七条指出,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第八条指出,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中国内地基本会计准则分别规定了会计主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会计分期假设、货币计量假设。

中国台湾地区《财务会计概念架构及财务报表之编制》详细描述了继续经营假设,其第四条指出,企业财务报表通常是基于继续经营假设编制,如企业意图或必须解散清算者,应以不同基础(如清算价值)编制。当企业继续经营之能力有重大疑虑时,应予以披露。企业财务报表如未采用继续经营假设编制时,应揭露不采用之原因及其所采用之基础。第五条进一步指出,企业应以所有可得之资讯,并依个案事实判断,评估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少十二个月内能否继续经营。当一企业拥有经营获利之历史且可随时获得财务资源,不需详细分析,即可推论其采用继续经营假设尚属适当。但在其他情况下,管理当局可能需要更广泛考虑有关目前及预期获利能力之因素、偿还债务时间及用以偿债之潜在融资来源,以判断采用继续经营假设是否适当。

由上所述,中国内地基本会计准则只是法规式地描述了会计的四大假设,而中国台湾地区《财务会计概念架构及财务报表之编制》仅对继续经营假设进行了详细描述,对会计主体假设、会计分期假设、货币计量假设没有专门的规定。

三、财务报表要素之比较

中国内地基本准则的第三章描述了财务报表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大会计要素。中国台湾地区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的第四章描述了财务报表要素之定义、认列与衡量,财务报表要素包括财务状况要素和盈余之构成要素,财务状况要素包括资产、负债、业主权益,盈余之构成要素包括收益及费损。中国内地基本准则设置了六项会计要素,而中国台湾地区《财务会计概念架构及财务报表之编制》设置了五项会计要素。

从资产、负债要素的界定看,二者没有多大差别。而所有者权益与业主权益相比,除了名称不同,内容也有所差别。中国内地基本准则的所有者权益包含了除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利得和损失,中国台湾地区《财务会计概念架构及财务报表之编制》的利得和损失则在收益与费损中界定。

从收益要素界定看,中国台湾地区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47条指出:“收益包括收入与利益。收入包括销货、利息、股利、权利金及租金等。收益包括处分非流动资产之利益、未实现之外币兑换利益及金融商品未实现利益等。就经济效益之增加而言,利益与收入之性质并无不同。各项利益通常于损益表中分别表达,因该项资讯有助于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利益通常以减除相关费损后之净额表达。”而中国内地基本准则第30条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中国台湾地区《财务会计概念架构及财务报表之编制》费损第48条指出:“包括费用及损失。费用包括销货成本、薪资及折旧等,通常以资产(如现金、存货等)之流出或(如厂房及设备)之折旧等方式发生;损失包括因台风、火灾等意外所产生之损失、处分非流动资产之损失、未实现之外币兑换损失及金融商品未实现损失等。”中国内地基本准则第33条指出:“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而关于利得和损失的界定,中国台湾地区《财务会计概念架构及财务报表之编制》只将它们安排为损益表要素,而中国内地基本准则则将其区分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与损失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与损失。

四、在会计确认方面的比较

中国台湾地区《财务会计概念架构及财务报表之编制》第四章描述了财务报表要素认列的标准:“(1)特定项目之未来经济效益流入或流出企业是很有可能。(2)该项目之成本或价值能可靠衡量。”除此之外,中国台湾地区财务会计准则公报还指出,进行会计确认的项目必须同时考量其重要性和相关性,同时第53条描述了未来经济效益之可能性,“可能性是指该项目之未来经济效益流入或流出企业之不确定性程度。不确定程度之评估是基于财务报表编制时对所有可得证据所做之评估,例如企业评估应收账款之收回是很有可能时,应收账款认列为资产即属合理。若该项应收账款估计有部分无法收回时,对于该预期经济效益之减少,应认列为费用。”第54条还描述了衡量之可能性,“成本或价值有时必须加以估计,使用合理之估计数是编制财务报表不可或缺之程序,并不至于损及财务报表之可靠性。无法合理估计之项目不得于资产负债表或损益表认列,例如预期可由诉讼获得之赔偿,虽已符合资产及收益之定义,且已达认列之可能性标准,但若该项请求权无法可靠衡量时,亦不得认列为资产和收益,而应于附注揭露该项请求权。”

中国内地基本准则没有明确阐述会计确认的一般标准,但在第三章和第四章中,基本准则明确指出了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标准。从表述上看,二者对会计确认一般标准的界定完全相同,不同的是,中国内地没有强调进行会计确认的事项必须具备相关性的特征,对“未来经济效益之可能性”和“衡量之可能性”也没有进行描述。而中国台湾地区《财务会计概念架构及财务报表之编制》对“未来经济效益之可能性”和“衡量之可能性”的详细描述的做法具有操作性,值得借鉴。

五、在会计计量属性方面的比较

中国内地基本准则在第九章中描述了会计计量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及公允价值五种计量属性,并进一步指出,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中国台湾地区《财务会计概念架构及财务报表之编制》在第四章中描述了“财务报表要素之衡量”,其会计计量包括历史成本、现时(重置或重制)成本、变现(清偿)价值及折现值四种计量属性,并在第62条指出:“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通常采用历史成本为衡量基础,惟亦常结合其他衡量基础,例如商品存货通常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者衡量,市价可能为现时成本或净变现价值(变现价值减除直接成本后之余额),退休金负债则以折现值衡量。”相比之下,中国内地基本准则与中国台湾地区《财务会计概念架构及财务报表之编制》都采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及现值四种计量属性,而中国内地基本准则在新会计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并大量运用于具体会计准则中。而中国台湾地区《财务会计概念架构及财务报表之编制》会计计量属性中,尽管其现时(重置或重制)成本、变现(清偿)价值及折现值也包含公允价值的含义,并未单独提及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可见,在会计计量的选择问题上,中国内地比中国台湾地区更强调公允价值计账。

六、资本与资本观念维持之观念比较

中国台湾地区《财务会计概念架构及财务报表之编制》第五章描述了“资本与资本观念维持之观念”,第64条指出:“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应以采用财务资本之观念为原则。本公报所称财务资本是指以货币单位衡量之投入金额,亦即企业之业主权益。企业期末业主权益加当期分配予业主之金额,减当期业主投资之金额,并调整其他直接列入业主权益项目后,超过期初业主权益之余额,为本期纯益;反之,则为本期纯损。”第64条指出:“企业因资产价格上涨所产生之持有利益,在观念上虽属利益,但必须符合认列标准时方得认列。”由此可见,财务会计概念架构强调了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资产负债观。中国内地2006年修订的新会计准则尽管也采用了资产负债观,但在基本准则并没有这样的描述。

七、财务报表编制之比较

中国内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章为财务会计财务报告,其内容“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中国台湾地区《财务会计概念架构及财务报表之编制》第七部分为财务报表,其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主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相比之下,二者名称不同,前者为财务会计财务报告,后者为财务报表,但包含内容相差不大。中国内地也需要编制股东权益变动表,只是在基本准则中没有体现。二者重要的差异在于内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在第十章中仅仅从第44条至第48条简要描述了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包含的内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三种报表的定义及附注的含义,具体内容则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反映。而中国台湾地区《财务会计概念架构及财务报表之编制》第七章从第63条至第103条共40条详细描述了财务报表的内容、表头内容、编报时间、资产负债表包含的具体内容(包括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资产、非流动负债、业主权益及资产负债表表达之资讯等)、损益表包含的具体内容、业主权益变动表包含的具体内容、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及财务报表附注(会计政策、财务会计准则公报规定应揭露之资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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