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发展和加强公有制经济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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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强大的公有制经济,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可是多年来却有那么一股否定公有制的风一直在刮,始于青萍之末时,人们未加注意;近来一个时期大有山雨欲来之势,值得严重关注。

一、公有制经济不能“易帜”

当前否定公有制经济,大刮私有化之风,莫过于一家面向全国的报纸提出的所谓“易帜”之说。该报明确说所谓“易帜”,即改变“身份”,而且毫不掩饰地阐述:现在市场经济活跃,私营企业有的收购国有、集体的厂店,有的向国有、集体企业注入资金,变成大大小小的股东,这就构成了一种“围城现象”。有期一日一觉醒来,“城头变幻大王旗”,“正是这一时代的特征”。文章对私有化浪潮的描述,借用鲁迅的诗句,可谓绘声绘色,并且提到时代特征的高度,也是无以复加的了。

在首都一家大报上,有的学者则宣称,国有制经济是不可能都改革好的,应当通过产权变更,使其非国有化;并用一句话概括说,“总之,改革国有制经济就是要尽量减少国有企业。”另外一些学者相呼应说:“改革就是要尽量缩小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他们说,把国有变为非国有,才有利于经济发展,是符合生产力标准的,因而是完全必要的。在实践上与这种理论相适应,有的地方公开提出国有企业“向海内外出售”;有的“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购买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有的地方宣布已实现“无国有企业县”。所有这一切较之前几年仅仅说说“国营不如集体,集体不如私营”,确实是大为“长进”了。

这些说法和做法如果只是个别现象,尽管性质是严重的,毕竟是一个局部问题。但从宏观、从全局看,当前的态势却很值得高度重视。国家统计局的数字表明,从1978年到1992年,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国有工业的比重从77.6%下降到48.1%,十四年时间共下降29.5%,平均每年下降2.1%,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下降呈加速度趋势,前七年平均每年下降1.8%,后七年平均每年下降2.4%,而1992年一年下降达4.8%。如果照此递减下去,到本世纪末国有工业的比重可能连10%也保不住,后果将不堪设想。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呢?这主要是在改革伊始,认为过去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受苏联的影响,公有制经济的比重过大;有的学者甚至断言,搞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是斯大林歪曲了马克思主义。这样,公有制就成了改革的对象,特别是国有制首当其冲。

应当承认,在原来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中,公有化特别国有化程度是比较高的。原苏联早在50-60年代即实现高度公有化,国民收入几乎全部是公有制经济生产的;在工业中,国营工业的比重高达97%以上,集体工业只占2.5%左右。波兰是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中公有化程度较低的国家,到80年代中期国民收入由公有制经济生产的约占80%,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约占20%强;在工业中,国营工业占84%以上,集体工业占13%以上,非公有制工业占2%以上。

我国的情况是,经过1956年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公有制经济占统治地位,但国营经济的比重比原苏联东欧国家要低得多。1957年国民收入虽然由公有制经济生产的占97%以上,但国营经济所占比重只有1/3左右,合作社经济和公私合营经济占2/3左右;在工业中,国营工业只占一半多一点。以后经过“大跃进”、特别是“文革”期间搞“一大二公”、“穷过渡”、“割私有制尾巴”,基本取消了个体、私营经济。到1978年,在工业中,国营工业占77.6%,集体工业占22.4%。上述资料也表明,我国过去并没有全盘照搬原苏联高度公有化、特别是高度国有化的模式。当然,我们在生产关系上也犯过急性病,把一些不该集体化、国有化的经济也集体化、国有化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纠正了这种“左”的偏向,个体、私营、外资企业等多种经济成分获得蓬勃发展。

近十几年非公有制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加上各种优惠政策的实施,发展较快,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被当作改革的对象,得不到应有的关注,比重下降过猛,则是值得考虑的。特别是理论界一些人士受西方经济学的影响,以为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市场经济,就是要把公有制首先是国有制改为私有制。他们认为公有制同市场经济是不相容的,因为他们只看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那是实行私有制的。显然,这是对我国改革的莫大误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是有别于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属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内容,是不能随意改的;如果改了,“易帜”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就变了。我们通常讲的改革经济体制,指的是改革经济管理体制。我国原有的经济管理权力过于集中,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因此,要进行改革。但是,党中央一再明确改革是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方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在改革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宪法》的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由此可见,不能把公有制作为改革的对象,不能把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经济所占比重大幅度下降作为改革的成绩。

二、社会主义实行国有制来之于马克思主义

社会主义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这本来是马克思主义的常识。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改革开放中,为了澄清混乱思想,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基本的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归集体所有,就是说归公有。①”可是近年来理论界有的学者为了大造私有化的舆论,公开说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来没有说过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生产资料是公有制;甚至说,把“公有”认作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性质,是不确切的;把“公有制为主体”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本特征的说法,也不确切。那末,怎样说才是确切的呢?他们认为:“只有不论公有、私有都视作神圣财产,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存在、才能进步”。显然,这里是把公有制作为一种陪衬。由于前面的话已经把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否定掉了,因此这话的实质是要承认私有财产是神圣的,不过为了掩人耳目,故意打着社会主义的旗号罢了。

马克思恩格斯原来设想,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革命是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同时取得胜利,那时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生产资料公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指出:“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②”由此可见,社会主义社会实行国家所有制,正是来之于马克思主义。那种把私有财产视为神圣财产的,只能是资本主义社会。至于马克思主义对私有财产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共产党宣言》曾经庄严宣告:“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③,“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④。

由于资本主义发展不平衡规律,社会主义革命首先在生产力不够发达的俄国、以后在中国等国家取得胜利。中国目前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中国消灭私有制,是长远将来的事。根据我国的国情,现在实行以公有制包括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以非公有制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企业等为补充。因此,这样的经济政策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的,因而是正确的。这个“主体”、“补充”的规定,可以说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经济上的内涵,也可以说是当今中国这个时代的特征。

我国之所以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因为这是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也是四项基本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因此,把公有制为主体作为社会主义制度基本特征的说法,是非常确切的。否则,动摇了这个基础,社会主义社会也就难以存在了,什么社会主义道路、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都将无立身之地。“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正因为如此,社会主义社会的上层建筑也应当同任何其他社会的上层建筑一样,尽力维护自己的经济基础,当前特别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并使它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

三、对发展壮大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建议

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是党的十四大确定的发展经济的重要方针政策。如前所述,当前经济发展的态势严重威胁这一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危及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因此,特提出以下三点政策建议:

第一,深入研究确定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的合理的数量界限。多年来,对“主体”、“主导”的理解只有定性概念,没有定量概念,对宏观经济管理非常不利,以致对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经济比重大幅度下降胸中无数,甚至会给私有化鼓吹者以可趁之机。如果经过深入研究,有了一合理的数量界限,就比较好办了。

对“主体”、“主导”概念进行量化,首先必须明确以下几点:(1)必须落实到再生产各个环节,以保证社会主义社会扩大再生产顺利进行。因为,如果公有制经济只在生产领域占有较大比重,而在流通领域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则整个国民经济仍然不能保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近两年现实经济生活充分说明,由于流通领域内国营商业和供销社没有发挥应有的主渠道作用,引起市场粮食价格波动,一再爆发棉花大战,对国计民生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因此,国务院决定,国营粮食部门要收购70-80%的商品粮,棉花由供销社统一收购,是完全必要的,这是在农产品流通方面贯彻“主体”、“主导”方针的具体措施,对保证经济顺利发展和社会稳定将起重要作用。

(2)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不能照搬照抄外国的模式。在我国理论界早就有人比照西方国家的数据,提出了我国国有企业数量界限的设想,认为我国国有工业占整个工业的比重保持在20%或25%左右就可以了。我认为,这个数量界限是大可值得商榷的。我们知道,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一般都存在一些国有经济,其性质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同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相比,形式上相类似,但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在美国,国有工业大体占20%左右,欧洲国家比重要大一些。俄罗斯按照西方设计的“休克疗法”,搞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实行闪电式的私有化,现在国有工业的比重已降到25%以下。这里,对把我国国有工业的比重定在20%到25%左右的界限,不禁要问: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提出了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国家企业发挥主导作用的方针,为什么要同资本主义国家不存在这些方针的国有企业的比重基本一样呢?台湾经济起飞时是以公有制为主的,50年代国营工业的比重在50%以上。为什么我们现在非要把国有工业的比重削弱到如此地步呢?

与确定国有企业数量界限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关于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问题。理论界某些人士提出要尽量缩小(这里他们有时也使用“调整”的字眼,可能是避免过于剌激)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主张国有企业从一些部门退出,以达到他们孜孜以求的减少国有企业的目的。他们提出,国家只应从事非竞争性(不盈利)的行业,如兴办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发展能源和原材料工业;至于竟争性(盈利的)的行业,如加工制造业等,应由非公有经济来经营。但是,这种划分对国有企业末免太不公道了,只许搞赔钱的(如目前国有统配煤矿、石油工业全行业亏损),不许搞赚钱的,国有经济会越搞越穷,20%到25%的比重能保持得了吗?(3)必须严格按照党的政策办事,不能擅自改变政策的精神。党的十四大报告白纸黑字地写着:“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而我们的学者在报纸上公开的提法却是“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这里不是一个字眼之差的问题,包含着实质性的政策问题在内。说穿了,这是在偷换概念,修改政策。前面已经提到,近年来国有工业的比重在急剧下降,已危及其主导作用的发挥,因而也危及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为了掩盖这种矛盾,他们批评现行统计方法有问题,于是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其它联营企业中的国有部分,加到国有工业中去,这样比重就提高了。于是就说:有人担心国有经济比重下降是否还起主导作用是不必要的。我认为,这是搞数字游戏,是要麻痹人们的意志。应当尊重事实,近年来国有工业企业的个数在不断减少,统计应当实事求是地反映国有企业的这种真实情况,以便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党的政策。

为了推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落实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强大的公有制经济”的要求,原则上国家必须掌握国家的经济命脉,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牢固地占领而不能从一些关键部门退出;公有制经济包括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必须控制有关国计民生的行业,以保证国民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达到社会安定,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的目的。这样,公有制经济的比重总的来说大体应占70%,国有企业的比重大体应占50%,当然具体到各个行业所占比重多少会有所不同。

第二,通过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国有企业为主导作出具体安排。一年之内各种类型的经济此消彼长,出现波动,是正常现象。但是五年、十年经济发展趋势,必须要体现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为此,在计划上不仅要对生产、建设、流通、分配等经济指标作出安排,而且要对各种经济成分在这些领域内的作用和地位作出安排。例如,在工业生产方面,要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多种合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外交企业等各种经济成分的工业总产值、增加值等指标,从基期到计划期达到的绝对规模和增长速度作出安排,并列出公有制(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所占的比重。在建设方面,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也对各种经济成分的固定资产投资作出安排和预测、目前计划统计上对投资只分国有单位、集体单位和城乡个人三种成分,是很不适应形势的。宏观经营管理部门要密切注意各种经济成分发展的动向,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防止出现偏离党的政策的倾向。

第三,制定恰当的经济政策,保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的实现。前面提到,任何社会的上层建筑都要为巩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都有自己的产业政策,明确规定需要发展的产业,并且通过国家投资、政府订货、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低息贷款等措施予以支持;对需要限制的产业,采取相反的措施予以压缩。获得优惠的产业一般都是由大私营垄断公司经营,随着经济的发展,私营资本越来越集中,势力越来雄厚。

我国多年来的情况却是,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等重点产业主要由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多数实行指令性计划,其产品价格由国家定价。而加工工业特别是轻纺家电产品,许多由乡镇企业、外资企业及其它非公有制企业生产,实行市场调节,其价格放开,由市场定价。仅从价格机制来分析,重工业产品价格一般低于价值,轻工业产品价格高于价值,这就等于把重工业创造的一部分利润,转移给了轻工业;具体到所有制,等于把从事重工业生产的国营工业的一部分利润,转移给了轻工业;具体到所有制,等于把从事重工业生产的国营工业的一部分利润,转移给了从事轻工业生产的非国有工业(包括个体、私营及外资企业);具体到地区,等于把主要提供重工业产品的内地的一部分利润,转移给了主要从事轻工业生产的沿海地区。还有税收政策,原来国营企业所得税率为55%,乡镇企业为33%,外资企业一般为15%,非国有企业还有各种减免税优惠,加上它们存在严重偷税漏锐行为(国有企业也有偷漏税的,但程度较轻),结果税负严重偏重偏轻。正如人们说的“吃饭靠老大”(指国家财政收入主要靠国有大中型企业),“优惠向老乡、向老外”(指对乡镇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各种优惠政策)。1991年国家实际财政收入由国有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占到77.9%,由乡镇企业提供的占15.8%,而迅猛发展的私营、个体、外资企业提供的绝对额仅180多亿元,所占比重共计只6%多一点。马克思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商品生产,必须使各个产业获得平均利润率,使各种经济成分起码处于同一起跑线上进行竞争。现在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率已调整为33%,其它各种经济政策也应尽快进行调整,以便同其它所有制企业在平等条件下开展竞争。国有企业凭着在人才、技术设备、管理经验等方面拥有的相对优势,一定能在竞争中大显身手。根据国内外的经验,在适当时候对公有制企业首先是国有企业在经济上实行某种优惠政策,也是应当的,无可非议的。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取得的成就,完全有理由可以相信,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今后我国必将提前实现其经济发展战略,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其它多种经济成分都将获得更大发展,公有制经济必将牢固地确立其主体地位,国有企业必将更好地发挥其主导作用。

注释:

①《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91页。

②③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2、271、2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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