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制度改革的科学解读_科学论文

监狱制度改革的科学解读_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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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讲的狱制改革仅指新中国监狱创立建设以来不断在发展中改革、在改革中发展的历程和取得的成果。

一、“狱制”的科学反思

(一)劳动改造制度

“劳动改造制度”简称“劳改制度”,创立于1951年,基于“出现了一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的现实,出于“为了改造他们(罪犯),为了解决监狱困难,为了不让他们坐吃闲饭”的目的,由国家组织罪犯从事兴修水利、建房筑路、垦荒造田等生产建设劳动,并促使他们(罪犯)在劳动中得到改造,由此得出“劳动改造人”的结论,顺应并符合马克思的“劳动改造人”的理论学说,从而用“劳动改造人”的理论指导“改造人”的实践,由此产生了“劳动改造制度”。为此,1954年8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使“劳动改造制度”政策化、法律化。“劳动改造制度”曾以成功改造末代皇帝、大批国民党特务和战犯、日本战犯的历史业绩而载入史册。但在改革开放后,“劳动改造制度”却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一是“批判否定”说。持“批判否定”观点的,一般是监狱理论研究者诸多,属于“学院派”。这些人一方面对我国“劳动改造制度”进行批判,另一方面对我国“劳动改造制度”所取得的历史贡献企图否定。这种情况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这一时期。二是“抛弃”说。对“劳动改造制度”持抛弃说观点的,基于两大背景与条件:非营利性和财政保障性。“非营利性”者认为监狱组织罪犯劳动改造不应与社会争夺经济资源,不应以追求经济利润指标为目的,而应以“改造人”为宗旨。“非营利性”者认为监狱经费应由国家全额保障,监狱应全力转移到“改造人”、提高改造质量上来,从而提出抛弃“劳动改造制度”的观点。三是“习艺”说。持劳动“习艺”观点的人,认为监狱把组织罪犯劳动作为一种处遇、一种可以自由选择的权利。在我国监狱体制改革条件下,无论是监狱理论工作者,还是实践工作者,对这种不具有强制性的劳动“习艺”观点,都十分赞同。但在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的制度性规定,面对我国国情、社情,“习艺”型的劳动改造只能在理论学说上进行科学研究与探讨,在实践层面全面推行还受到制度性、现实性的条件制约。

(二)监狱是“工厂、农场、学校”建设制度

从20世纪50年代狱制创立之始,在名称的设置上有“监狱、劳动改造支队、少年犯管教所”,这在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法律制度中得到了确认。但监狱实际工作者为了在国内外展示我国狱制优越性的形象,更习惯于把监狱称之为“是工厂、农场、学校”。把监狱称之为“工厂、农场、学校”,其根本原因是把毛泽东的“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也是工厂,或者是农场”等思想和论断,奉为新中国监狱制度创立的理论基础,为我国狱制建设发展指明了方向。虽然我国《监狱法》颁布实施后,从法律制度上统一规范了监狱名称,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直至现在,我国狱制改革与发展仍然按“学校”、“工厂”和“农场”的模式来建设、管理、发展监狱,仍未摆脱这一政治正确性的思维,仍未从监狱的本源上、科学上定位我国狱制发展方向。

(三)“改造语境”制度

在传统语境下,“改造”被视为改造思想、改造行为的利器,是转化罪犯犯罪思想、立场和行为的法宝,所以监狱是一个改造人的地方。“改造”就是要让每个犯人心胸包容、心态放松、心存感恩、心系弱者。在我国狱制体系中,“改造”与教育有密切的联系,认为教育是改造的前提,为此反过来认为改造是教育的结果。正如一句名言所说:“身体坐牢,心灵不能坐牢;身陷囹圄,思想要冲破桎梏。”只有真正改造好的人,才算是真正走出了监狱。“改造”还与“培养”相联系,通过对罪犯培养,使罪犯掌握一种技能,作为就业谋生手段,从而回归社会、融入社会、服务社会,才能在社会中立足、生存、发展。因此,传统监狱管理体系中,“改造”被赋予了“教育”、“培养”等内容。其中“教育”的内容包括: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等;“培养”的内容包括:职业技能技术等。然而,在现代狱制构建中,监狱学者和理论工作者,对“改造”提法持有异议,甚至认为是不科学的,违背人性心理的。认为罪犯的思想、心理和行为是不可以“改造”的,作为人是不可能“改造”的,只能是“矫正”人的思想、心理和行为。为此,思想矫正、心理矫正、行为矫正等在理论界兴起,在实践中应用。近年来,心理矫正被心理咨询、心理矫治具体化,在实践中广泛应用。但行为矫正学在实践中的应用仍未成为主流。“改造”仍然是我国监狱工作的主流语境。语境决定行为走向,在现代狱制构建中究竟是以“矫正”代替传统意义上的“改造”,还是采取现代的“矫正”和传统的“改造”相结合,仍是科学命题下所要思考的重要课题。

(四)监狱安全制度

监狱安全包括:监管安全、生产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从而影响到民警、职工、罪犯的生命财产安全。在监狱安全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理念指导下,监狱安全责任追究问题成为监狱领导及其监管民警之困:一是影响监狱安全稳定的事件、案件被严重化。以罪犯发生脱逃、非正常死亡、行凶、劫持人质等重大恶性事件、案件为例,监狱机关自身对事件一般是从“政治高度”、“政治责任”来认识。从实际出发,罪犯群体中所发生的“脱逃、非正常死亡、行凶、劫持人质”等重大恶性事件案件的发生,从法律属性上讲,仅仅是罪犯挑战法律秩序、践踏法制,从而应受到法律严惩的案件,按法律程序办理给予相应的惩处就可以了,从“政治高度”来认识是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二是影响监狱安全稳定的事件、案件责任追究被“无序化”。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办事、依法追究责任是一项最基本的准则。对发生危害监狱安全稳定的事件、案件的单位、领导、民警进行责任追究,理应遵循这一基本原则。但在“零指标”的思维指导下,责任追究有点“乱”。这种无准则的“乱”其实不利于构建和谐的执法秩序、执法环境以及和谐有序的领导管理秩序,这不是科学发展观所追求的目标。三是确保监狱安全稳定责任压力“空前化”。无论是监狱各级领导还是基层一线民警,对工作责任的心理感受压力“空前”的大,领导认为现在“领导不好当”,民警认为现在“监狱工作不好干”。这种心理压力感受如持久下去,既不利于领导、民警的心理健康,又不利于监狱工作的开展。在这种心理压力感受下,基层民警对立心理比较强、无可奈何心理比较多。对管理部门出台一项措施、实施一项举措,表现出在心理上抵触,在行为上无可奈何地执行。这种心理态势如何消解,不仅是以人为本的价值要求,而且是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四是监狱安全稳定实际“绑架”了整体综合工作评价。对监狱工作的考核与评价,其实是对包括监狱安全稳定在内的所有工作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但由于对监狱安全认识提到了“政治”高度,从而出现在实际考核与评价时监狱安全“决定一切”、决定一个人的“前途命运”。这是从原来监管安全“一票否决制”到现在监狱安全“决定一切”的深入发展。在实际工作中,监狱综合工作的考核与评价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狱安全”指标。一个单位工作的好坏,一个领导是否成功,其“监狱安全”指标成为决定性因素。一旦发生危害监狱安全事件或案件,此单位其他工作做得再好,年度综合考核与评价结果也不会好,此单位领导从此面临着“下岗”的命运。因此,建立科学的监狱安全考核与评价机制是今后狱制改革的重要话题之一。

(五)“民警队伍”制度

自2008年全面推进监狱体制改革后,监狱工作围绕着“提高改造质量”工作中心,面对着押犯结构、执法要求、社会环境等新变化,民警队伍建设就成为亟须解决的新问题:一是民警队伍分类建设。自监狱体制改革后,全国监狱系统民警数量大大增加,为监狱民警队伍分类建设创造了条件。近年来,虽然按文化程度、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职业岗位等招录一大批民警,但在实际使用时仍按照“全能型”、“复合型”的模式进行教育培训、培养管理。二是民警队伍管理的“全能型”。在实际管理工作中,监狱管理机关对从事监区(分监区)工作的民警的最基本要求是“什么都能,什么都会”,并以此作为衡量与评价其能力大小、任用提拔的重要标志之一。为此,对从事监区(分监区)民警的要求是:既要懂得管理,又要掌握工作本领;既要懂对罪犯的监管,又要懂对罪犯的教育;既要掌握改造罪犯的规律,又要懂劳动生产技术技能。一句话“都要会、全都能”的“全能型”民警。以从事监区(分监区)工作时间至少5年的民警为例,在监管、教育、劳动等岗位上都得到了磨炼与锻炼,掌握了监区(分监区)的工作内容和特点,就可以被认为可以胜任监区(分监区)管理工作,就可以被提升为监区(分监区)的领导,也可以作为提拔更高一级监狱领导的基本条件。三是民警队伍的“非专业化”。在监区(分监区)除少量管理型民警外,其实需要大量的具有“专业知识、专业化技术、专业技能”的技术性管理人才与民警。而现实情况与理论要求、工作需要却相反,民警队伍的“非专业化”现象十分普遍。在监狱层面未按照狱政管理学、刑法学、教育学、心理学和经济学等学科,对民警进行招录,并进行专业化分工;在监区(分监区)并没有按照“专业化”要求,推进“专业化”心理干预等,大多仍停留在“非专业化”的管理模式上,停留在传统管理方法方式上。四是“非正规化”。监狱基层工作“非正规化”的主要表现为:基层管理机制与管理内容的“非正规化”。监狱体制改革后,监区(分监区)的管理内容与管理机制,与监狱体制改革前相比较,基本没有什么变化,更不用说有“本质性”的改变,没有达到监狱体制改革的“理想”状态,没有达到监狱工作的真正“回归”,仍然是以“生产效益”为重心,导致警力资源倾斜于“生产一线”、“带班一线”的“非正常”现象。基层警力配置的“非正规化”。随着《国家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对监狱民警的招录工作基本实现了法制化、规范化,但对基层监狱民警的招录与资源配置离“正规化”的目标还相差甚远。监区(分监区)警力按照“管理型、看守型、生产型、教育型、矫正型”警力配置要求启动进程比较缓慢,并没有按“正规化”的原则招录、使用警力资源。基层警力管理工作的“非正规化”。近年来,按司法部规定要求,在监区(分监区)配备一定数量的心理矫治员、心理咨询师,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但对这些人并没按职业准入、职业资格、职业待遇等要求进行管理与使用、提拔与任用,在专业人才的使用上仍然是“非正规化”的。五是“绩效认定单一化”。基层民警绩效考核是评定或认定其工作的有效方法。在监区(分监区)民警资源没有专业化分工的前提下,即使民警在某一领域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其综合绩效考核有时还不如其他民警。这种现象在监区(分监区)民警当中是经常发生的。如实际工作中,民警在个别教育中取得了比较突出的成绩,有时仅仅作为一个典型个案给予嘉奖,但在综合考评中未必能得到肯定与认可。反过来,民警在劳动改造与生产效益方面,取得不错的业绩时,在综合考评上却往往处于前列,在提拔与任用时处于优先的考虑范围。由于专业化考核认定机制缺失,现行绩效考核认定单一,致使监区(分监区)有专业特长的民警不愿意从事专业性的工作。

(六)监狱建筑

传统的按照“是工厂,农场或是学校”的监狱建筑模式已经不符合今后押犯监禁、矫正、习艺等管理要求,对监狱建筑需要从根本上进行规划设计、布局建设、分类改造。但从现实、法规、科学人本等看,监狱建筑仍然未能走上现代狱制轨道,未能满足现代狱制监禁、矫正、习艺的需要。其主要原因:一是传统监狱改造凸现“人治”。纵观现代监狱建筑发展的历程,创办“特殊学校”、创建“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等时期都曾对监狱建筑进行大规模的改造,但这样的改造并不是现代化的改造,而是因领导人的观念、任职责任、政绩观点等的不同而不同,监狱建筑总是在“修修补补”、“拆了再建,建了又拆”过程中,形成了此任领导“满意”的监狱建筑风格、形式和模式,以“人治”带动监狱建筑建设而形成的领导政绩工程,其实是不符合监狱建筑规范化原则的。二是监狱安全稳定的“首要政治任务”主导监狱建筑建设。在监狱安全稳定成为主导监狱工作全部的政绩考核指标后,不仅主导监狱领导的思想理念、方式方法、制度措施、政绩评价,影响制约并决定着全体民警的工作行为,而且还决定监狱建筑的走向,其建筑内容、要求和形式绝对要“服从”安全的需要。经过改造后的监狱安全防范系统,对监狱安全稳定的作用大大增强了,安全稳定系数、安全稳定可靠性大大提高了,但其在严密的物理防范下,“教育人、感化人、改造人”的环境影响力极大地减弱,对罪犯身心健康造成了负面影响。三是监狱布局调整、分类建设仍未达到现代狱制要求。布局调整主要是解决监狱建设合理性问题,分类主要是解决监狱等级制度问题。2002年司法部颁布的《监狱建设标准》应是解决这两大难题的根本性制度,但在实践中效果并不明显。第一,未能抓住监狱布局调整机遇,对传统监狱建筑进行现代建筑改造、监狱布局包括一座监狱内部建筑的布局和全国、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宏观布局。无论是创办现代化文明监狱时期,还是监狱体制改革实施之后,无论是监狱内部调整还是宏观调整,都未完成,适应现代狱制的监狱建筑格局仍未形成。另外,经济发达省份、地区因现代城市建设需要,临近城市的监狱在被搬迁后,其内部布局仍未脱离传统监狱建筑风格与模式,如要适应现代狱制建筑要求,仍需进行改造建设。第二,未能按照《监狱建设标准》规定,对传统监狱建筑进行改造,对新建监狱进行合理布局。监狱建设涉及“顶层设计”、规划布局、资金投资以及领导思想、领导行为和政绩评价等多方面的原因,无论是对传统建筑进行现代监狱建筑改造,还是对新建监狱建筑建设,完成监狱建筑建设都是在“设计简单、投入省、建设快”的思维指导下实现的。因此,很难一步到位地形成现代狱制建筑模式。第三,未能按照《监狱建设标准》规定,就监狱进行分类建设。《监狱建设标准》颁布实施于2002年,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具有远见性、前瞻性的。但自颁布实施以来,无论是对传统监狱(监区)的改造建设,还是新建监狱,并未按照小型监狱、中型监狱、大型监狱标准设计建设,其建筑风格、安防设施、警戒等级都是千篇一律风格,统一样式模式,没有自己特色。这在客观上严重制约了罪犯分类改造、分管分押、个别化行刑、习艺教育等现代狱制的实施。

二、科学改革狱制的阻力

(一)领导者个人观点因素

在实际现代狱制建设过程中,监狱建设管理时时、处处、事事都充满监狱领导者个人的思想和理念。自改革开放以来,现代狱制在探索中发展是一个基本事实,但这种事实是由领导提出观点(有的甚至是个人的观点)——监狱理论工作者或实践工作者论证正确可行——监狱实践中推行。只要领导在其位置上,不论是否符合实际工作,不论其实施效果如何,对监狱工作是否起积极作用,是否符合现代狱制建设,不计监狱工作成本,一般都认为是很好的、值得推广的。但很多事实是监狱领导极力推行,基层民警却不以为然,认为这是“劳民伤财”。

(二)治监文化的不连续

治监文化应不断传承与创新,不断丰富与完善。然而,从建立与探索我国现代狱制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视角看,治监文化被“人为”的割断、抛弃是相当普遍的。正因如此,现代狱制的建设就缺少了历史文化、特色文化和本土文化的有力支撑,国外先进、优秀的治监文化也很难在我国现代狱制中“开花结果”。一是抛弃传统有效的改造方法。如组织罪犯不断地写检查,一篇又一篇地写,直到从思想完全彻底地认识到自己心灵深处的罪恶、思想深处的丑恶、行为表现上的陋习,从而心悦诚服地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这在传统监狱管理文化中是十分有效的改造方法。此外,还有“静坐反省”、“面壁思过”等方法,被当作彻底“洗脑”受到质疑,而停止使用。二是抛弃了行之有效的分类改造方法。20世纪90年代中期,根据“分类关押、分级处遇”的原则和方法,建立了“分押、分管、分教”(简称“三分”)工作试验大队,然后按照“暴力型犯罪、财产型犯罪、性犯罪”等类别,进行分别关押,分类教育,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然而这一套制度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被冲破而停止实施。目前,在监狱管理中仍有此影响作用的是“分级处遇”。三是被所谓的更先进的文化更替了。从监狱建设发展理念上看,自改革开放以来,先后相继提出了把监狱办成“教育人、改造人、造就人、塑造人”的特殊学校,“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监狱建设目标等,从时间顺序来看是一个比一个好,一个比一个内容丰富,一个比一个先进,但从监狱建设实践来看,没有把一个目标建设好,完成好,丰富好。仅仅是一阵子,一下子,提过了,学习了,发动过了,就算完成了,实现了。这种文化的不连续性是制约现代狱制的软阻力,对现代狱制建设十分不利。此外,随着领导的变更,其领导治监文化理念不断变更或终止或提出新的治监理念,也是治监文化不能传承、发扬的原因,是制约现代狱制的重要文化因素。

(三)学者专家治监理论与实践、实情脱节

纵观现代狱制的建设探索实践,监狱理论工作者、学者、专家提出的治监理论,与监狱实际、实情相脱节还是相当严重的。监狱理论工作者、学者、专家的理论成果不能应于监狱实践工作,监狱实践工作对其理论成果采取排斥或不接受,是现代狱制建设受到制约的重要原因。如:监狱理论工作者、学者提出罪犯应实施“行为矫正、心理矫正”、“监狱是矫正机构”等新概念、新理念,以取代在监狱实际工作应用多年、广大民警耳熟能详的“劳动改造”、“改造”等传统语境。又如:监狱理论工作者、专家、学者提出“高、中、低”戒备度监狱建设、“开放式”监狱、“透明式”监狱等现代监狱建设理念,以指导我国监狱改造、新建工作,但在实践中却很难实现。现实是,除近年来在全国推行社区矫正制度外,我国监狱建设都是统一模式的封闭、戒备森严、防范严密与社会环境完全隔离的监禁监狱管理体制。还有一些监狱理论工作者、专家、学者在撰写理论文章、理论专著等,其理论观点,提出的监狱制度建设的内容、原则、方法和措施,与监狱实践工作接不上“地气”,又很难在监狱实践工作形成对接,“两张皮”现象仍然存在,这是现代狱制难以形成的又一因素。

(四)“顶层”设计缺陷

“顶层”既是监狱的管理机构,又是监狱所有工作的决策机关。纵观改革开放以来,“顶层”对我国现代狱制建设的总体方向、规划、模式等制度性设计,可以讲是一片空白。建立现代狱制需要“摸着石头过河”,监狱工作发展到现在更需要“顶层”的科学发展观来指导。

(五)安全稳定“绑架”现代狱制

一是在“安全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指导下,阻碍了现代狱制的创立、创建。什么都应围绕“安全”做文章,从“安全”二字出发想问题、做事情,把“安全”作为监狱工作规划、设计和监狱制度建设、监狱建筑建设以及监管改造、劳动改造、教育改造等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这就严重地“捆住”了现代狱制的创新工作。二是“监狱安全稳定责任追究制”,使现代狱制建立、创建工作成为“敢想而不敢做的事”。纵观近年来全国监狱系统,一旦监狱发生罪犯脱逃、行凶、非正常死亡等事件、案件时,从对监狱政委、监狱长、分管改造的副监狱长开始追究责任,一直追究到事发单位的所有相关民警,有的被免职、有的受处分,甚至个别的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安全决定领导“政治前途”、民警个人“仕途命运”的责任追究制,使监狱领导创新行动更加谨慎、思想更加保守,“重典维稳”更加坚定。三是“监狱安全稳定”决定政绩制导向,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现代狱制的试点试行和创建工作。众所周知,提高改造质量是监狱工作的“首要标准”,为了把罪犯改造成为“合格的社会人”,监狱理论工作者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提出了“开放式”监狱的建设,但出于“监狱安全稳定”,没有人敢于率先吃这只“螃蟹”。在监狱实际工作中,出于“监狱安全稳定”政绩观的导向,更多是在全力以赴抓安全,一心一意保安全,把更多的资源用于安全。这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现代狱制的创新创建工作。

三、现代狱制创建的科学构想

(一)“顶层”应科学设计现代监狱制度

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顶层”设计的现代监狱制度。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顶层”狱制设计观。“以人为本”不只是一个价值判断,而是一个事实判断。运用科学世界观设计现代监狱制度,就是要把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的思维发展规律统一起来,并使三者和谐发展。第一,从科学世界观即宏观上审视我国现代狱制建设。这里有两个方面的工作需要做:吸收国外先进监狱制度成果,结合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吸收国外现代先进狱制成果,必须是适应我国现代狱制建设土壤的,是与我国监狱工作“接地气”的。如监狱学者提出的“改造”应改为“矫正”,其实这是好成果,但与我国监狱文化背景、政治环境和经济条件、社会环境以及法律制度的对接是很难的。“劳动改造”、“改造人”是在新中国监狱工作使用了60多年的语境,并且在《监狱法》中法定的语言,现在如若硬性地改成为“行为矫正”、“矫正人”,可以肯定不会被监狱民警和社会成员很快接受,在当今也不符合《监狱法》的精神。我国现代狱制建设在吸收国外先进成果时,一定要与我国实际情况结合起来。“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但不是“所有之石,都能攻玉”的,这一点是监狱实践工作者和监狱理论工作者务必注意的问题。从我国现代狱制宏观上来看,应考虑监狱布局、监狱建筑形态、监狱管理制度、民警专业化、正规化等“顶层”宏观规划部署的大问题。监狱布局的“以人为本”应符合人的现代化这一大趋势。社会现代化必然促使监狱现代化。社会现代化必然促使人的现代化“大迁移”、“大流动”,使人从经济不发达、落后贫困、信息闭塞等地区,“迁移”、“流动”到经济发达、先进富裕、信息灵敏地区。改革开放30多年来,沿海地区、经济发达地区外省籍罪犯逐年增多,就是现代化条件下的“现代人”犯罪现象,导致这些地区监狱关押拥挤,甚至是“人满为患”。而经济贫困、交通信息不便地区的监狱关押量不足,导致监狱空置、监管民警人多“闲而无事”。从宏观与以人为本角度,“顶层”的监狱布局应从有利于人的现代化来谋划建设。第二,从历史连续性审视现代狱制建设。我国监狱的今天是过去60多年的继续。对于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符合我国国情特点的监狱制度、文化和语境必须坚持下去。在监狱体制改革初期,有的监狱工作者认为:“监狱体制改革了,经费由国家全额保障了,还要组织罪犯劳动改造、劳动生产”干什么呢?监狱理论工作者认为“劳动改造”、“组织罪犯劳动”等劳动改造理论不符合对人的行为矫正学说,从而提出抛弃“劳动改造”特色。这些观点是在有意识地割断我国监狱的劳动改造制度,其实也是不符合“以人为本”的历史观的。第三,从“以人为本”价值观审视现代狱制建设。现代狱制的根本价值取向是以“改造人”为宗旨,其监狱布局有利于对改造罪犯工作便捷、方便,有利于节省节约调遣、调动的成本,有利于社会、罪犯家属的对接帮教和亲情感化等;监狱制度设置应充分尊重人的需求,体现“关心人、爱护人、尊重人”的人本理论,其制度的“人本”核心,不仅体现在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改造工作上,而且还要反映在改造者、管理者和领导者——监狱民警身上。过去那种“罪犯看病救护车,民警看病板拉车”的现象虽然不再发生了,但要从根本进一步改善非“人本”的制度、做法和现象,任重道远。从“人本”理念出发,着重做好现代监狱分类,只有切实把我国监狱按照“高、中、低”戒备度进行分类建设,才能真正地把“人本”价值落到实处。

二是坚持发展的现代狱制观,应从策略层面、制度层面、理念层面升华发展。现代狱制的策略层面设计,应源于监狱自身的价值,调整的是现代狱制创建的战略模式和策略步骤。我国现代狱制的策略层面设计,其基本前提应从监狱价值来理解。任何国家的监狱,均具有惩治犯罪和教育矫正的双重功能。因此,现代狱制设计的策略观念定位,取决于对监狱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定位。从现代国家、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在监狱作为工具理性价值存在的基础上,更多地凸显出监狱作为社会的、法律的价值作用。因为:第一,通过监狱机构的教育矫正,使犯罪最终回归社会,成为“合格社会人”,最终体现“改造人”的根本宗旨;第二,监狱执行刑罚,彰显执法公正、公平、公开,彰显正义与秩序价值,体现文明、法治的现代文明社会核心价值。因此,现代狱制策略层面的设计,在遵循监狱国家工具价值存在的前提下,更多地体现出社会的、法律的存在价值。为此,第一,围绕“改造人”的根本宗旨,进行“高、中、低”戒备度监狱分类建设,科学认识罪犯,创造符合罪犯改造的“人本”环境,开展分别关押,实施分类管理,分类教育矫正,因人施教,为“行刑个别化,教育个案化”提供良好的环境,为把罪犯改造成为“合格社会人”创造良好条件,从而实现监狱的社会价值。第二,围绕“正义与秩序”的法律价值,按照“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总体思路,从策略层面设计“文明、法治”监狱建设,彰显现代狱制文明形象、法治形象。

现代狱制的制度层面的设计,应源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环境的根本变化,所调整的是现代狱制的法律制度、管理制度和监狱文化制度。制度文明是现代狱制的核心内容,没有制度文明的现代狱制是一句空话。从制度层面设计现代狱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落实:第一,从法律制度上规范现代狱制建设理念。理念是关系到我国现代狱制建设的思想,这种思想应是监狱工作的长期发展而形成的。新中国监狱建立有60多年了,称为“一甲子”了。回顾新中国监狱建设历程,相继提出了把监狱建设成为“工厂、农场或学校”、到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以及“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总体目标。作为“顶层”设计者应组织全国监狱系统的理论工作者和实践者,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吸收国外监狱先进理念,展望现代监狱发展,进行理论抽象概括,提炼出现代狱制发展的理念,并用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规范化。第二,从法律制度上规范现代狱制内容。《监狱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果,自1994年颁布实施近20年以来未做实质性的修改。另外,监狱工作面临的社会环境、押犯结构、工作要求等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因此,从立法上设计现代狱制的内容是策略层面的重要课题之一。只有从制度策略层面把现代狱制内容法律化、制度化和固定化,才能消除诸如是“劳动改造”、“改造”还是“行为矫正”、“循证矫正”等语境之争。第三,从法律制度层面确定现代狱制文化。在监狱文化构建中,有的学者把监狱文化称为“亚文化”、“欠健康文化”,还有的提出“监狱形态文化”。不论什么观点,都有一定的立论依据。但作为现代狱制文化应当是科学的、健康的,应当是引领人们积极向上、陶冶情操、净化心灵、美化生活的。因此,通过对监狱文化发展历史事实的传承,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条件下,结合监狱工作特点,总结提炼现代狱制文化形态、内容、主题思想和发展方向,以引领现代狱制建设。

三是坚持全面、协调、持续的现代狱制设计方法。在现代狱制设计与建设实践中,须做到:第一,树立全面建设监狱观点。运用全面观点建设现代狱制,主要包括:全国监狱布局应全面统筹规划,按照经济发达水平、人口流动状况、押犯数量等情况,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监狱押犯数量变化、监禁刑期变化全面设置,统筹规划,形成科学合理、便于降低行刑成本、提高行刑效率和改造质量的监狱布局。就一座监狱内部来讲,经过监狱布局调整以及监狱体制改革,仍然具有“小社会”性质特点。监狱建筑有民警备勤用房、监狱建筑、生活设施建筑等物质环境建设,有水、电、气、通信等后勤物质保障设施,罪犯监舍、劳动生产用房、教育改造用房以及监管安防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都需要全盘考虑、全面规划,以便于形成科学合理的行刑体系、安全防范体系、教育改造体系。

(二)监狱学者、专家和监狱工作者共同治监、建监

监狱工作发展既需要有思想、有专业技能水平的人,又需要监狱工作实践者。只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对监狱工作发展产生极大的动力。一是现代狱制“顶层”规划设计应由监狱学者、专家参与,并应发挥其重要作用。如20世纪90年代监狱推行的“分押分管分教”(简称“三分”)监管改造模式,是监狱学者吸收国外监狱先进经验后形成的理论成果,在司法部的主导下,形成了比较科学系统的管理制度,实践证明是成功的。监狱学者、专家参与现代狱制的“顶层”规划设计,应注意紧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紧密结合我国监狱实际情况,紧密结合押犯结构以及文化背景。如前面所讲的“三分”工作,其理论指导性是毫无疑问的,但由于在一些做法上脱离了监狱的实际情况,“监狱改造经费不足,需要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民警专业知识、技能不足”,导致最后被“追求经济效益”等所冲断。

二是建立监狱学者、专家理论研究成果应用试点推广工作机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监狱理论工作学者、专家对现代狱制建设发展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思想、观点、方法和措施,但真正在实践应用中得到推广的很少。始终存在着“理论上说一套,实践做法上另一套”的“两张皮”现象。如监狱学者、专家提出把“改造”换成“矫正”、“行为矫正”,而监狱工作实践中却仍然是“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可以这样讲全国监狱系统“没有一座监狱真正地开展对罪犯进行行为矫正”,其根本原因是“行为矫正”没有在实践工作中进行试点。在实践工作中对罪犯进行“行为矫正”只能是概念层面的,没有行动实践层面,其方法如何实施、效果如何,在无法得到验证的情况下,任何领导、任何一座监狱都不会轻易挑战这一工作带来的风险。近年来虽然在司法部的统一领导下,在教育改造工作中推行“心理矫治”工作,但仅仅是停留在“心理疏导”层面上。因此,为监狱理论工作者、学者所取得的理论成果建立试点机制,是推动现代狱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推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方法。

三是建立监狱学者、专家与监狱实践工作者联席研讨机制。监狱学者、专家的理论成果得不到应用,是他们不能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建监、治监实践活动的一个重大原因。而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源,在于没有一个很好的联系理论与实践的联席研讨机制。正因如此,监狱学者、专家也不了解监狱押犯的变化、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情况,其监狱理论学术、观点和思想只能停留在“书本、著作和院校”。这在客观上就造成了监狱理论学术与实践的脱节,监狱理论学术工作者的论文、论著等成果接不了监狱工作实际的“地气”。另一方面,监狱实际工作的建监成果难以形成理论,难以推广应用。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地的监狱实践工作者,根据法律制度,针对押犯情况的不断变化,不断探索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的新方法、新措施,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为提高改造质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由于监狱实践工作者处于基层,受理论能力水平限制,更重要的是受其推广、推动资源的限制,很难形成理论成果推广“气候”,从而产生普遍性的指导意义。在我国“官本位”的环境下,受其官场文化的影响,无论是监狱理论工作者、专家、学者,还是监狱实践工作者,在现代狱制建设中取得的成果,如若没有得到领导的支持、重视,是不会有人问津的,更没有人认为是理论上的重大成果。所以,在现代狱制的构建中,监狱理论工作者、专家、学者与监狱实践工作者建立一套紧密的联系联席交流研讨机制以外,还要建立与监狱“顶层”领导、各级领导的密切交流沟通机制。

(三)治监文化需要传承

一是应充分认识治监文化的创造性作用。60多年来我国监狱工作的开展其实就是治监文化的内张力、创造力推动的结果。“改造”和“劳动改造”治监文化,为“监狱、劳改事业”奠定了基础,为“监狱、劳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动力。正因如此,“改造”、“劳动改造”文化仍然成为监狱体制改革条件下不能丢弃、没有被抛弃的治监手段。“改造”、“劳动改造”也仍然成为现代狱制建设的治监文化,不能丢弃,仍需坚持。当然,现代狱制的治监文化需要不断丰富、不断创造和不断发展,仍然是监狱管理创造、创新活动,是一项比较艰难而又艰巨艰辛的工作。要把国外先进的治监文化,诸如“矫正”、“行为矫正”、“循证矫正”等现代文化语境,通过监狱理论工作者、学者、专家的洋为中用地“中国化”、“本土化”,使“改造”与“矫正”、“劳动改造”与“行为矫正”、“思想改造”与“循证矫正”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形成具有我国监狱特色的治监文化,以推动现代狱制建设的步伐。

二是广泛学习治监文化,扩大现代狱制建设视野。在广泛学习治监文化过程中,应注意三点:第一,这种治监文化必须能解释自己,即对现代狱制的内在含义和外在形式表述清楚,不仅能使监狱学者、专家理会,更重要的是得到广大监狱工作者、社会成员的认同。如“劳动改造”一词,不仅得到监狱民警的认同,而且还得到我国广大公民的理解、认同。正因这样,“劳动改造”语境在现代狱制建设中不会轻易地被“消灭”。第二,这种治监文化必须能够让监狱民警、社会成员得到“信服、信任”。如就目前来讲,在“改造人”的实践活动中,对罪犯实施“矫正”、“行为矫正”语境并作为改造手段,还未能在实践中进行广泛应用,未能被广大监狱民警所接受,就是因为还未得到民警的“信服、信任”。而“心理咨询”、“心理测试”、“心理疏导”等被监狱监狱民警所接受,是因为在实践中证明是有效的。第三,最重要的是,这种治监文化能够得到监狱民警、社会成员的自愿接受。这三点无论是对监狱理论工作者还是实践工作者来讲,在学习治监文化中,都是值得引起注意的。只有很好地把握这三点,才能把创新、吸收到的治监文化真正为我所用,才能真正成为现代狱制治监文化的“软实力”。

三是共享治监文化成果,以促进现代狱制建设。近年来,在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活动中,在“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总体目标建设中,在监狱民警队伍建设“革命化、专业化、正规化”的实施中,在推进“法治监狱”、“平安监狱”、“和谐监狱”的目标建设中,在理论上形成了许多治监成果,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丰富经验。对此,在作为“顶层”的现代狱制设计建设中,应进行治监文化成果整理、整合,概括提炼出现代狱制的核心治监文化,以凝聚力量,用治监文化的力量促进现代狱制建设。

(四)加强现代狱制的整体系统性建设

回顾和总结60多年我国狱制建设,其整体系统性缺乏,是制约现代狱制建设的重要因素。现代狱制是一项科学系统工程。为此在实践活动中应当努力做到:一是现代狱制建设决策的系统性。我们常常把决策称之为领导“拍脑袋、拍胸脯”最后是“拍屁股”的事。此话虽是个讽刺性说法,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某些决策的非科学性和随意性。构建现代狱制的决策应是依法科学的,而且是整体系统的。现代狱制建设是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程,必须放在整个现代狱制构建的大系统内来考量。现代狱制建设将面临诸多棘手难题,破解监狱发展过程中的每一个难题也是系统工程。要全面建成现代狱制,形成现代安全稳定机制,改造质量提高保障机制,就应改革破除一切妨碍现代狱制建设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善、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现代狱制管理体系,就得有整体性系统决策机制。现代狱制整体性是监狱总体布局的第一要义所在。按照整体系统要求对现代狱制进行总体布局、设计、考量和推进是科学发展观在现代狱制构建中的具体反映。增强现代狱制构建决策的系统性整体性,不仅要提高对现行狱制的科学认识水平,而且要增强构建现代狱制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担当。针对现代狱制构建中遇到的思想观念障碍、固化的藩篱,要敢于啃“硬骨头”,凝聚共识;面对遇到的各种“险滩”,要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分析设计,尽可能使狱制决策科学化。另外,增强现代狱制构建决策的系统性整体性,必须把强化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与尊重监狱理论工作者、实践工作者的首创精神有机统一起来。既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搞好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也要监狱实践工作者的实践创造,尊重基层的探索创新,使现代狱制建设决策更具操作性。

二是现代监狱建筑建设的整体性。一般情况下,我国监狱建筑建设紧紧围绕着“安全防范、刑罚执行、教育改造、社会文化协调”等功能实施的,但在安全稳定的“首要政治任务”重压下,为加强“安全防范”的严密性、稳固性,近年来对监狱建筑是“拆了又建、建了又拆”和“改了又改,改好了再改”。尽管如此,总感到监狱建筑还有很多不足与遗憾,感到“美中不足”,感到还没有改造建设到位,还需要进一步改造。假若这种现象是在整体规划情况下进行的,也无可非议。但是有的监狱建筑改造建设,带有深厚的“人治”色彩和“权治”主义。监狱建筑一项工程、一项设施的改造修建,往往建立在领导者的“一句话、一个不满意”上。这仅仅是监狱建筑建设的现象之一,但就整个监狱系统来讲,监狱建筑建设是“重建设轻规划、重监管轻改造、重扩张轻人文理念、重规范统一轻个性”,由此造成监狱建筑整体上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改造、重建。监狱建筑建设整体性就是要求我们要彻底改变这种思维,树立起监狱建筑建设整体性思想,使监狱建筑规划设计与监狱规划有机结合,与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总体目标相结合,与监企分离改革有机结合,与基层基础基本功建设有机结合,与监狱信息化有机结合,与政治建警、素质强警、文化育警、科学用警有机结合,与民警队伍“革命化、专业化、正规化”建设相结合。监狱建筑建设的整体性,就是要求对监狱建设应着眼于长远,高起点规划,应做到一次性规划,分步实施,应使监狱建筑既突出安全,又形成特色,应本着节约原则做到节约投资,经济建设。整体性要求监狱建设设计应做到科学设计,摒弃“人治”、“权治”,真正做到分类建设,形成个性特色、合理实用、功能完善、着眼文明、融入文化、彰显人本的监狱建设形象。总之,监狱建筑建设的整体性要求,使监狱建筑真正地实现服务民警、服务基层、服务安全、服务执法和改造罪犯的需要,使监狱建筑建设真正地深入到监狱发展长远规划的各个时期,监狱布局的各个环节,监狱体制改革的各个方面,监狱信息建设的各个阶段,基层基础基本功建设的各个层面,监狱民警队伍“革命化、专业化、正规化”建设的各项工作。

三是现代监狱管理制度建设的“人本”性。现代狱制管理制度应与现代“法治”相统一,凸显出的核心是“人本”,其具体应表现在:第一,“人本”与监狱分类监管制度相结合。根据《监狱建设标准》对监狱进行分等级建设,按照“高、中、低”戒备度标准,结合《刑法修正案(八)》,依据罪犯的犯罪性质、刑期、危害程度、主观恶习等,对罪犯实施分别关押分类管理分层改造的管理制度。第二,“人本”与民警队伍的“革命化、专业化、正规化”管理机制相结合。为现代狱制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应对监狱民警进行分类管理、分类培训、分类培养,使民警队伍真正形成看守型、管理型、教育矫正型、劳动生产型和后勤管理型的各类型完备的结构体系,使每位民警爱其岗、敬其业、乐其事,以便充分发挥每位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三,“人本”与监狱各项管理制度建设相结合。管理制度的内容应体现“人本”的内在含义,就是在监狱管理制度里应体现“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的理念。纵观近年来以“制度要完善、健全”、“用制度管人”、“处罚就是最大的爱护”等理由,过分强调、夸大制度,突出多用制度“管”而用制度“理”得少,把基层民警管得死死牢牢的。近些年来用“制度问责”、用“制度追究责任”又有点“过”度,“动不动就处罚”、“动不动就免职”的做法,其实都未能从以人为本的理念来思考。在现代狱制建设中,不论是监狱管理制度的建立,还是运用制度来管人管事以及责任追究,都应充分遵循“以人为本”的思想。当然,这种以人为本不得与“法治”监狱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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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制度改革的科学解读_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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