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美意识的现代转换_美学论文

审美意识的现代转换_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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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美意识有两种状态:一是感性状态,一是理性状态。前者是指体现于人类创造的一切感性产品中的审美意识,包括物质产品和艺术产品,其中尤以艺术作品为最集中、最典型。观念性的审美意识虽然不等同于实体性的艺术作品,但由于艺术作品是审美意识的物化形态,因此也可以通过对它的感悟与分析将审美意识拷问出来。而理性状态则是人类的审美意识直接以概念、范畴及范畴体系的理论形态出现的,它是感性形态审美意识的总结概括和理论升华。审美意识的两种状态相互关联,相互补充,却不能相互代替。我们以往美学史著作的写作,基本上局限于美学思想史、美学理论史的范围,也就是仅局限在审美意识的理性状态方面,这种研究虽然是必要的,但毕竟还不是完整的美学史,它极有可能使丰富多彩的美学现象流失在我们的理论视野之外。因此,我们也有一个重写美学史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目前我们对于审美文化的研究是非常有益和必要的,它可以开拓我们的视野,为真正美学史的写作提供必要的准备。

审美意识有三个层次:审美理想、审美心理和审美感受。审美理想是审美意识的最高层次,也是审美意识的理性层次,它是在物质实践的基础上、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它总是体现着一定历史阶段普遍的时代精神和总体氛围,往往直接承受时代精神的滋润,作为美学总范畴规定着审美意识的总体性质。它主要包括和谐美、崇高美等美学范畴。审美感受是审美意识的最低层次,也是审美意识的感性层次,它是审美意识中最活跃的力量,具有个别性、丰富性等特点,因此在美学史的研究中也是最难把握的因素。审美感受是审美意识的出口,是审美意识与审美对象发生关系的中介,审美理想、审美心理最终都要落实到审美感受,并最终通过审美感受集中表现出来。另一方面,审美感受又不停地为审美心理结构进而为审美理想提供新的感性内容,注入新的生命活力。当审美心理图式足以容纳这种新的感性材料的时候,审美意识呈现出相对稳定的状态,这时审美表现为“同化”建构状态;当审美心理图式不能容纳新的审美感受的时候,它就必须进行自身的调节,从而达到与这种新的审美感受的均衡,这时审美意识表现为一种“顺应”建构状态。可以说,审美感受正是通过“同化”与“顺应”两种建构方式促使审美意识在不停地发展变化。审美心理在审美意识中介于审美理想与审美感受之间,它既是审美理想的具体化,又是对审美感受的提炼和升华。它主要包括情感、感知、想象、理智等因素。

审美意识从古代到现代的历史发展,具体表现为这三个层次的内在变化。在审美理想层次上,表现为和谐美到崇高美的历史转换;在审美心理层次上,表现为审美心理诸因素(感知、情感、想象、理智)从和谐统一走向对立冲突;在审美感受层次上,表现为由古代以“同化”方式为主转变为现代以“顺应”方式为主,即“顺应”已经无法“同化”到古代狭窄心理结构之中的日益强烈的生命意志与日益广阔的社会现实。

审美意识是一种观念性的存在,而不是实体性的存在。探讨审美意识需经过以下路径:

第一,必须以“实践”为美和审美的共同根源,突破以往的“机械反映论”。这意味着不能把审美简单地看成是美的反映,即不能把美看成是审美的根源或原因。客观性的美与主观性的审美都来源于实践。

审美意识产生于对日常意识的一种疏离和超越。俄国形式主义文学批评常用“陌生化”来描述这一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它的确揭示了审美实践中的一个真实现象。审美意识可怕的敌人就是日常习惯,是它对周围事物的熟视无睹和习以为常。真实的情况正像美国作家海伦以极端的方式所指出的,如果不是瞎子,他就意识不到光明的重要。审美确实是从“意识到”开始的。明确了这一点,也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同一审美对象对于不同的人来说,有的是美的,而有的人却丝毫意识不到美。马克思曾言,再美的音乐对于非音乐的耳朵也是不美的。因此,审美对象并非审美意识的原因,美的对象并不一定引发审美意识。审美对象与审美意识的这种巨大的差异性、这种非一一对应性,都一再提醒人们,单从审美客体与审美主体的简单的决定论出发来看待审美现象,是简单的,甚至是荒谬的。

第二,必须以审美关系作为美学研究的中心。实践是主体与客体发生联系的根源和中介,实践可以解释美和审美的发生,但尚不足以解释美和审美的本质。因此我们不能仅停留在实践论,还必须在此基础上考察审美关系。审美关系是一种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不同于认识关系与伦理关系的特殊的主客体关系。只有审美关系才可以说明美和审美的特殊本质。在审美关系的基础上,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的特殊本质得以形成。审美关系分化为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而文学艺术则是审美主客体的辩证统一。在文学艺术领域,审美主客体具体化为作者与世界、读者与作品的关系。由于文学艺术是审美意识的物化形态,它集中地典型地体现着审美意识,因此,它给我们提供了探讨审美意识的捷径。虽然审美意识的表现形态纷繁复杂,可是通过对艺术类型的考察,我们便可以较为清晰地发掘出几种代表性的审美意识类型,从而揭示出审美意识的历史发展规律。在这方面,黑格尔的艺术类型学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宝贵的经验。

第三,我们要探讨审美主体,因为审美意识是隶属于审美主体的范畴,审美主体状况直接决定着审美意识的状况。以往的形式主义、新批评、结构主义文学理论强调文艺作品文本的自律性,否认主体的作用,提出“意图谬误”论,这种观点对于审美意识研究而言是不适宜的,也是应该克服的。而皮亚杰的建构主义方法则强调主体活动的主动建构性,实际上也就恢复了作者、意图、想象的地位,主体仍然被看成是意义的发源地。这种观点则应认真地加以借鉴。另外,相对于结构主义强调“共时性”研究,皮亚杰强调“历时性”研究的重要性,主体的心理结构被看成是不停地发展变化的。这些理论观点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观点都不是对立的,都可以吸收到马克思主义美学体系之中。

如果说审美关系是与实践关系、认识关系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特殊的主客体关系,那么与此相适应,审美主体与实践主体、认识主体同样处于这样的辩证关系之中。感性意欲和理性目的,这是伦理学范畴,构成了实践主体(意志)的两极。感性体认与理性认知,这是认识论范畴,构成了认识主体(智力)的两极。审美意识是智与意的统一,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这种统一过程本身也包含着层次性。首先是意(感性意欲与理性目的)的统一。审美意志不同于实践意志在于后者的感性意欲与理性目的分属于两个不同的层次,在伦理实践活动中,主体或者以感性意欲的方式或者以理性目的的方式改变着客体的现存形态;而审美则使感性意欲与理性目的统一于主体自身,取消了它的外在直接的功利性冲动,使之不以改变外在客体的现存形态为目的,审美的功利目的要通过非功利目的性表现出来。其次是智(感性体认与理性认知)的统一。审美认识不同于认识论的逻辑思维,对于后者来说,感性体认与理性认知是认识发展的两个不同的阶段,理性认知以感性体认为基础,最终要达到脱离感性体认阶段的对本质规律的纯理性、纯概念的把握;而审美认识则表现为感性体认与理性认知的统一,理性认知始终不脱离感性体认,在感性体认中直接直观理性本质,因此,审美认识是非概念化的认识。最后是意与智的统一,即在感性意欲与理性目的的统一和感性体认与理性认知的统一的基础上达到两者更高的统一,这是美的最高理想形态。

探究审美意识的发生,也可以从个体发生与历史发生这两个维度上进行。就个体发生而言,审美意识的产生来源于对人的感性需要的超越。每个个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都需要满足吃穿住行这些基本的生存需要,然后才可以从事审美活动,进入审美境界。审美需要因此是要以感性需要的满足为前提和基础的。马斯洛就曾一再强调这一点。当然也有相反的例子,即也有以牺牲感性需要来换取审美满足的情况,但马斯洛认为这不是健康的正常的状态。马斯洛讲:“在一般的本能—理性的两分法或对比中,相互对抗是被下错了定义的本能和理性。如按照现代知识来正确地划分,它们就不会被看成是相互对立或对抗。作为今天来定义的健康的理性与健康的似本能的冲动,在健康人那里并不互相排斥,而是指向同一个方向(虽然对不健康的人而言,它们可能是互相对立的)。”〔1 〕同时马斯洛还强调低级需要的满足并不是进入高级需要的充足理由,尽管这一点是必要的,必要但不充分,在低级需要满足的基础上肯定还需要一些其它条件,才能进入高级层次。我认为这种看法无疑是符合事实的。从美学角度来看,从低级需要层次升华达至审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感性意欲要与理性目的达至统一;第二,感性体认要与理性认知达至统一;第三,意志与认识要达至统一。

即使从审美意识的个体发生来看,审美意识也不是静止不变的,在人生的不同阶段,审美意识也会表现出不同的结构性特征。荣格在《人生的各阶段》中指出:“意识的第一阶段就在于辨认或‘认识’,它是一种无政府的混乱状态。意识的第二阶段,即发达的自我复合阶段,则是君主制的或一元化的。意识的第三阶段带来了意识的又一个进步,它就在于对分裂的或二元状态的觉知。”〔2 〕皮亚杰也曾就人生的不同阶段的认识发展作出过详细的实证性的说明。而迄今为止,对于审美意识在人生不同阶段的历时性发展变化,我们的美学研究还没能有任何建树,这不能不是一件遗憾的事情。

在人类历史的发展中,审美关系中的主客体从最初的原始统一先后经历了两次重要的分化:一次是人与自然的分化,一次是人与社会的分化。前者导致了古典美学,后者产生了近代美学。

人与自然的分裂,意味着人对自身自然本能需要的超越,人类社会理性、伦理理性得以产生。这是人类历史的一个进步。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曾论及这一现象的积极意义,他说:“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人类便产生了一场最堪注目的变化;在他们的行为中正义就代替了本能,而他们的行动也就被赋予了前此所未有的道德性。唯有当义务的呼声代替了生理的冲动,权利代替了嗜欲的时候,此前只知道关怀一己的人类才发现自己不得不按照另外的原则行事,并且在听从自己的欲望之前,先要请教自己的理性。虽然在这种状态中,他被剥夺了他所得之于自然的许多便利,然而他却从这里面重新得到了如此之巨大的收获;他的能力得到了锻炼和发展,他的思想开阔了,他的感情高尚了……”“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3〕

当然,这种现象并非都要从积极方面去理解和解释,假如社会伦理理性完全排斥与扼杀人的本能欲望,那么人们完全有理由对这样的社会理性提出质疑和批判。

就中国古典美学而言,虽然并没有完全忽略人的感性欲望,如《礼记·礼运》中说,“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如《孟子·告子上》中说,“食色,性也”,但却将这种感性欲望归于“天理”,使人的感性情欲完全被纳入封建伦理规范之中,实际上等于取消了感性情欲。特别是到了宋明理学,提出“存天理,灭人欲”,“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便更加明确地排斥了人的感性欲望。因此,虽然中国古典美学强调情与理统一的和谐美,但这种和谐美的实现是以压抑和钳制人的感性情欲为代价的。

在中国美学由古代向现代的发展过程中,“五四”运动可以被看成是一次重要的历史事件。它的重要的美学意义主要体现在对古代群体伦理理性的冲击和反叛,从而确立了个性主体的本体地位。无论是鲁迅的“任个人而排众数”,还是李大钊所断言的“新文明之诞生……新文艺之勃兴,尤必赖有一二哲人,犯当世之韪……为自我觉醒之绝叫,而后当时有众之沉梦,赖以惊破”〔4〕, 都将个人置于与社会群体尖锐对立的位置。陈独秀说得更加坦率:“群众心理都是盲目的,无论怎样大的科学家,一旦置身群众,便失了理性。”〔5 〕近现代美学的产生就是根植于这种人与社会的深刻的分裂之中。

从审美意识的历史发展角度来看,古典主义审美意识的解体,意味着主客体之间素朴和谐的审美关系的解体,于是产生了近代浪漫主义审美意识。古典主义是客体性的审美意识结构,而浪漫主义则是主体性的审美意识结构。法国当代思想家利奥塔在对古典主义的界定时指出:“作者可以在写作的同时,把自己放在读者的位置,他可以用自己来代替自己的读者,并从他自己也是的读者的角度来对他所做的进行评判与筛选。作者知道对他提出的要求;他以读者的身份,共有着这些要求;他以作者的身份,又对它们作出反应。”〔6〕也就是说, 古典主义作家与他所处的社会是统一的,他自己的价值观念恰好表现了读者的价值观念,因此作者与读者的身份是一致的,他的一切思想都不是不合时宜的。反过来也可以说,主体与社会的统一性结构,是古典主义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而近代浪漫主义则是根植于个体与社会的分裂,从而产生了与社会对立的主体。浪漫主义主体首先表现为个性化的主体,自我、个人是浪漫主义主体的特定内涵。对于浪漫主义作者来说,他的读者是被启蒙的对象,这样就形成了作者和读者的分离,形成了利奥塔所说的作者“与当时占主流的公众的格格不入,和对自己时代的拒绝接受”〔7〕。

尽管古典主义也讲主体,但在古代社会生产力水平非常低下的情况下,主体自我的力量是微弱的,主体最终总是要消融在外在的理性规范之中:或者主体消融在外在的伦理规范之中,或者主体消融在抽象的宇宙法则之中。因此,古典主义所讲的和谐统一是以客体消融主体为前提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又可以称古典主义美学为客体性美学。与之不同,浪漫主义产生于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的情况下。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主体摆脱了对客体自然的依附,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又使劳动者从对奴隶主、地主阶级的依附地位中摆脱出来,这两方面的情况都为近代浪漫主体的产生提供了社会契机。人的解放、人的个性自由,成为浪漫主义的主题和追求的理想。如果说古典主义的主体表现为一种群体意识的话,那么浪漫主义主体首先表现为一种个体意识。正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也就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显得越不独立,越从属于一个更大的整体”〔8〕。

作为近代美学,现实主义也讲主体性,但浪漫主义主体与现实主义主体又存在着质的差异,浪漫主义的个性主体,具有普遍性,而现实主义的主体则具有特殊性。作为刚从社会伦理结构中分离出来的浪漫主义主体尚缺乏一种社会内容的具体规定,它空泛而又抽象,往往表现为一种大人类主义,它将整个外在自然、宇宙一律看成是自我的表现;浪漫主义者提倡抽象普遍的人类之爱,主张以自我为中心,实行超阶级差别的爱的推移。相对而言,现实主义则不象浪漫主义那样特别关注自然,而对于社会存在,他们也能采取较理智的态度,清醒地认识到人与人之间、个体与社会之间、统治者剥削者与被统治者被剥削者之间尖锐的矛盾冲突。一般来讲,现实主义者反对浪漫主义者的抽象人性论,而主张阶级分析的社会学方法。从浪漫主义到现实主义,主体性经历了一个由抽象到具体的发展过程,而这一过程发展到现代主义那里才得以完成和终结。与浪漫主义强调主体的普遍性、现实主义强调主体的特殊性相比,现代主义则强调个性主体的个别性。在现代主义那里,整个外在世界都是异化的力量,主体感觉是破碎的,不完整的,他们特别表达了一种荒谬、无聊、空虚的体验和感受。

浪漫主义对客体伦理形式的反叛,并非意味着它对理性形式的彻底脱离。利奥塔讲:“相对于古典主义,浪漫主义是作为一种现代的东西出现的。但它试图再造一个古典主义的模式,至少就我们感兴趣的接受者而言。它试图依靠传统,再构造出一个一般读者的轮廓,再构造一种普遍性。”〔9〕也就是说,浪漫主义决不是不讲普遍性, 受审美一般性原则的决定,从社会伦理理性脱离出来的感性意欲必须重建与理性原则之间的关系,否则感性意欲将发展为非审美的意志行为。浪漫主义的这种普遍理性形式曾被康德表述为一种先验的主体心理的“共通感”,由于这种“共通感”的作用才形成了审美的普遍效应,从而使浪漫主义的个性主体带有普遍性。不过,这种普遍的理性形式决不能归结为先验论,它也是在长期的物质实践的基础上产生的,由实践主体的理性目的审美转化而来,并内化于个体主体心理之中。所以浪漫主义主体的普遍性并不是古典主义外在于主体的客体理性,而是一种包含着感性意欲的理性目的,是审美主体的无目的的合目的性。

浪漫主义个体主体的内在理性还要求外在地表现出来,这就形成了浪漫主义对社会理想的热情追求。这种追求是以自我为出发点的,它突破了古典主义封闭性结构,在理想与现实绝对分离的基础上追求理想。从另一角度上说,由于社会理想仍是一种外在的理性形式,所以它必须以个体感性为基础,否则也会沦为另一种形式的非审美的意志化形态。浪漫主义审美意识的能源主要来源于个体的生命意志(生命意志是一种内含着理性目的的感性欲求)。在审美感受上,浪漫主义弱于对外在对象的感知认识,而注重自我的情感体验;在审美心理方面,它强化情感与理智的冲突对立;在审美理想方面,它追求崇高美。由于浪漫主义主体是从对社会伦理理性的抗争中分离出来的,所以它必然会转向自然,追求自然美。“回归自然”几乎是所有浪漫主义者的自觉追求。

古典主义虽然也讲自然美,但其对自然美的看法与浪漫主义存在着本质差异。在古典主义时代,人与自然的分离,意味着人能以主体的身份对象性地看待自然。但由于生产力水平的低下,人与自然的对抗必须结成群体社会,并以群体的意志为最高意志,这就极大地限制了个体主体的产生和发展,而使主体依附于社会伦理。古典主义艺术虽然可以吟风弄月、漫游自然,但却无法实现人与自然的彻底抗争。因此,古代的自然美是有限的,主要表现为与“情”交融的“景”。近代浪漫主义的自然美的特点表现在它的无限性,一是量的无限大,二是质的对抗性。在人与自然的充分交融和对抗中,浪漫主义充分显示出主体的本质力量,获得一种激越的动态的主体审美愉快。

从审美主体这个角度来看问题,在古典主义自然美那里,主体对自然规律的认识被归结为抽象神秘的自然宇宙法则,这种宇宙法则又被归结为上帝、神所建立和创造的,因而是外在于个体主体的;而在浪漫主义那里,则将这种自然宇宙法则内化于主体自身,将主体自我看成是神,看成是宇宙世界的立法者,主体自我为自然立法,这样,宇宙法则便转化为主体的心理形式。在浪漫主义的主体结构中,这种由宇宙法则转换而来的理性形式主要归依于作为审美意志的理性目的,而在现实主义那里才转换为作为审美认识的理性认知。

审美意识的现代转型主要是指古典主义向浪漫主义的转型,近现代审美意识的发展必须以浪漫主义为逻辑起点。浪漫主义的本质特征集中体现在对人的个体自由的关注方面。“人”是浪漫主义的主题,浪漫主义就是围绕这个主题展开的。现实主义所关注的社会群体也必须以每个人的个性自觉为前提,否则会沦落为丧失主体性的群体伦理规范,并使现实主义倒退为古典主义。从这个角度上讲,现实主义的发展必须以浪漫主义的发展为前提、为基础,在此基础上,现实主义所关注的人的问题,才会使由每个具有个性主体意识组成的社会群体也具有一种主体意识,现实主义也才会成为具有真正近现代意义的审美意识形态。这说明浪漫主义审美意识在近现代美学中具有优先的地位,它作为近现代美学中首先出现的审美意识类型具有一种“起点”的逻辑意义,它包蕴着以后出现的现实主义、现代主义审美意识各种萌芽状态的矛盾因素。正像马克思的《资本论》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展的研究以商品作为逻辑起点一样,我们对近现代美学史的研究则要将浪漫主义作为逻辑起点,通过对浪漫主义的研究,我们才能真正把握到近现代美学的发展规律,并真正揭示出近现代美学的本质特征。

注释:

〔1〕马斯洛:《动机与人格》,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97页。

〔2〕荣格:《人生的各阶段》,《人的潜能与价值》, 第53 ~54页。

〔3〕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2月修订第2版,第29~30页。

〔4〕李大钊:《〈晨钟〉之使命》,1917年2月4 日《甲寅》日刊。

〔5〕陈独秀:《再答区声白书》,《新青年》第9卷第4期。

〔6〕〔7〕〔9〕包亚明主编:《利奥塔访谈、 书信录:后现代性与公正游戏》,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1月第1版,第16页,第23页,第19页。

〔8〕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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