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党的领导的三种相关概念分析_党的组织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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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594(2015)06-0121-05

      概念是社会科学研究的基础,它表现为从大量具体事件中普遍化、抽象化出来的术语,因其所具有的概括性和解释力,使学术研究与交流成为可能。然而,概念的抽象性决定了在对具体社会现象进行解释时,必须注意其生成的具体背景、使用范围。随意扩大概念的运用范围,不仅降低概念的解释力,而且可能引起对社会现象的错误判断。在革命、建设、改革不同历史时期,“党的领导”是一个明确概念,也是一项基本原则。党的领导与党领导一切、党的一元化领导、总揽全局和协调各方等高度抽象的概念,在不同时期的使用过程中包含的差异性可能被隐藏起来或者使用范围被无限地放大而偏离概念的本意。因此,必须厘清这些概念在什么背景下提出,在何种范围内使用以及其中的逻辑关系,分析在当前使用中的合理性与局限性,才能有助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水平。

      一、党的领导与党的一元化领导

      党的一元化领导提出于革命战争年代。1942年,抗日战争进入困难最严重时期,为了应对残酷的战争环境,争取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必须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整合根据地的资源,党政军民协调一致,统一领导政治、经济、军事等各项工作。为此,中共中央在1942年9月1日的指示中指出:“党是领导一切其他组织,如军队、政府与民众团体。根据地领导的统一与一元化,应当表现在每个根据地有一个统一的领导一切的党的委员会。”[1]这是党的文件中最早对“党的一元化领导”和“党领导一切”的明文规定。

      党的一元化领导,针对的是“谁来领导”的问题;党领导一切,针对的是“领导什么”的问题。就“九一指示”而言,党的一元化领导意味着根据地只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排除了其他政治团体的领导;在上下级关系中,下级服从上级的领导;在同级组织中,权力高度集中在党的委员会,党的常委班子,尤其是党委书记拥有绝对的权力。因为在战争时期,全国分立数十个根据地,各个地方情况错综复杂,不易形成统一的领导核心,这种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抗战后期,为了实现党的一元化领导,调整及精简党中央领导机构,1943年3月,中央会议决定,毛泽东为中央政治局主席和书记处主席,对于讨论的问题有最后决定权。这样,党的一元化领导制度正式授权党的政治局主席最高领导权。在特殊的战争环境下,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对于统一指挥军事行动、集中全部力量、协调一致取得抗日战争的胜利具有重要意义。

      新中国成立初期,沿袭了党的一元化领导制度,并不断得到强化。1953年5月毛泽东在《关于用中央名义发文件、电报的信和批语》中,批评过去几个月来未经他本人擅自发出文件的“错误行为”,是“破坏纪律”的[2]。这些决定的做出,强化了毛泽东个人在中央的地位,某种程度上也削弱了党的集体领导,为助长官僚主义和家长制作风埋下隐患。

      1958年毛泽东在《工作方法六十条(草案)》中指出,党的领导和工作原则是“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党委决定、各方去办。办也有决、不离原则。工作检查、党委有责。”[3]说的是大事由党委首先做出决定,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加以检查,这是党的责任。当时中央再三强调,大权独揽不等于个人独断,权力集中在中央和地方党委集体,目的是反对分散主义。具体执行过程中也要求党员与非党员接触、商量、研究、修改、完善,注重集体和个人作用相统一。毛泽东强调,党委领导是集体领导,不是第一书记个人独断[4]294。但这种正确的认识并没有转化为实际行动。权力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容易导致个人集权,党的一元化领导方式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与监督,难免出现权力滥用。“文革”的发生以及整个过程,表明了党的一元化领导产生严重的偏误。

      鉴于“文革”时期的经验教训,有人对党的一元化领导提出了质疑,认为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是战争年代形成的,在历次的政治运动中得到强化,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相匹配,而和平时期、现代建设时期需要组织、动员各方面的积极性,一元化领导体制不适应新时期需要,必须予以否定。有人认为,十二大以后党章和政治报告中不再提“党的一元化领导”和“党领导一切”,实质上就是对此做出了根本性、实质性的否定[5]。支撑他们观点的主要论据是邓小平1980年8月的讲话,“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6]。

      如何正确地理解邓小平讲话的精神实质呢?首先,邓小平并没有否认党的一元化领导,相反,他之前的多次讲话中肯定了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必要性。其次,该讲话中确实指出了党的一元化领导实施过程中的弊端,但不等于就否定党的一元化领导。再次,既然党的一元化领导本身没有问题,那就是党的领导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正是基于这种判断,邓小平提出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设想。

      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要解决指导思想一元化与社会思想多样化的矛盾。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利益多元化,进而引起社会结构的分化,对经济社会生活中人的思想、观念、文化、道德等发生了深刻的影响。这种多元化趋势,必然对党的指导思想一元化形成冲突。为此,首先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思想引导多元化的社会思想,而不是用来代替社会思想。其次要善于用多样化的社会思想来丰富指导思想一元化的内容,不断汲取社会思想的精华,保持党的指导思想理论上的先进性。

      坚持党的一元化领导,要防止党政不分、权力过度集中于个人的现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之下,认真解决党政企不分、以党代政、以政代企的现象”[7]。党的一元化领导是集体领导,不是党委书记一个人的领导,也不是常委会的领导。党政分开是指党和政府的职能分开,是职能上的分工,不是相互对立或分家。党政分开,就是党在职能上侧重大政方针的决策,在具体事项上与政府、人大、司法等国家机关或群团组织有明确的分工。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下,党政分开也需要党政工作的融合。强调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不是削弱党的领导,也不是否认党的一元化领导。实践中发生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权力集中等现象,正是因为对党的一元化领导的错误认识的结果。

      坚持党的一元化领导要反对西方国家的多党制。政党制度是多样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一个国家采用什么样的政党制度,是由这个国家的社会和历史条件决定的,是由国家性质和社会制度决定的。源自西方国家的多党制,是建立在私有制和垄断资本基础上的政党利益妥协的需要,符合不同利益集团通过政党控制国家权力、左右国家政策、最大限度满足自身利益的需要。西方国家的多党制度不符合我国国情,主要原因有四个:一是在我国民主政治实践中,没有其他任何政党可以有替代中国共产党的力量。我国实行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可以有效地吸纳其他民主党派的政治参与,政治协商制度既实现了党的政治上一元化领导,也容纳了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力量。二是我国的经济社会结构也不适用多党制。我国的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其他各种所有制为重要组成部分,多种所有制之间不存在类似西方国家的竞争状态,而是一种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关系,不可能存在代表各自利益的政党。我国的社会结构虽然也存在多元化的分层,但中国共产党代表了各个社会阶层的根本利益,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高度统一。如果采用西方国家的多党制,势必造成原本团结的社会四分五裂。三是多党制度的出发点之一是实现对执政党和国家权力的控制与监督。我国政治制度中有完善的国家权力监督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提出,标志着党和国家的权力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内民主制度不断完善,党内自我约束机制和监督体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所以,西方国家多党制所欲实现的权力控制与监督目标在我国政治制度体系内有着更高效的实现途径。四是辛亥革命之后曾经尝试过多党制,历史证明多党制在中国的不可行。辛亥革命推翻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王朝专制,引入了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多党制,结果达三百多个政党或政治团体涌现,而多数成为封建军阀争斗的工具,除了加剧社会分崩离析、民不聊生,对于民主政治没有多大的促进意义。

      二、党的领导与党领导一切

      鸦片战争后的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封建主义和人民大众的矛盾,这就是近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8]。哪个政党或政治团体能领导中国解决这两对主要矛盾,完成这两大历史使命,就能成为中国政治与社会的领导者。近现代中国先后有以北洋军阀和国民党统治集团为代表的地主阶级和买办资产阶级、以第三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为代表的民族资产阶级登台亮相,都未能完成这历史使命。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共产党经过艰苦卓绝的奋斗,完成了民族解放、国家独立的重任,成为中国政治发展的领导力量。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也是人民的选择。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也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党的一元化领导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集中概括,党领导一切是党的一元化领导在实践层面的展开。在抗日战争时期,党领导一切,就是指根据地一切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事务都必须在党的委员会领导之下。在战争年代、新中国成立初期以及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初期的特殊形势和环境下,各种资源集中在党的委员会,对党、政、军、民等一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党领导一切,是毛泽东党建思想的一个重要原则。毛泽东认为,所谓领导一切,并不等于包揽一切,仅仅是指政权、军队、民众团体等组织接受党的政治领导,领导一切是指大政方针的领导,不是具体事务上的包揽一切。延安时期他就反对党政不分的现象;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他指出:“工、农、商、学、兵、政、党这七个方面,党是领导一切的。党要领导工业、农业、商业、文化教育、军队和政府。”[4]305对于这个问题,周恩来也有精辟的论述,他也指出:“党应该领导一切,党能够领导一切。现在的问题是如何领导一切?什么是一切?……我们所说的一切是说党要管大政方针、政策、计划,是说党对各部门都可以领导,不是说一切事情都要党去管。至于具体业务,党不要干涉。”[9]235-236党领导一切的贯彻落实,与党的一元化领导一样,需要严密的制度保障,否则,容易发生异化。然而,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实践中,由于受“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党领导一切,演变为党管一切,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领域内,事无巨细,都在党的全面掌管之下。

      党的一元化领导和党领导一切的提法本身都具有合理性,但与党的一元化领导有可能转化为党委书记个人领导的倾向一样,党领导一切也有可能转化为党管一切,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传统中不存在公域与私域的区分,崇尚集权、大一统,随着公权力的扩展,私人领域或个人的自主性不断萎缩,政治权力渗透到社会一切领域,要求个人和一切社会团体无条件地服从。这样的文化传统对正确实行党领导一切具有消极影响。其次是部分党的领导人的家长制作风。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以后,迫于复杂的国内外形势,毛泽东始终坚持着阶级斗争思维,习惯于通过运动来开展各项工作,这是党领导一切转化为党管一切的个人心理基础。再次是中国革命胜利的历史,使共产党人具有极大的自信,在国家与社会中得到高度的认同。加上社会发育不成熟、制度建设不完善、法治意识不健全等因素,党领导一切转化为党管一切具备一定的群体心理基础。

      党领导一切与党管一切是有根本区别的。党领导一切是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上领导的必然结果,党领导一切意味着国家和社会的任何领域不能出现党影响力的真空。党管一切则是党对国家和社会大大小小事务的直接管理,政党成为国家机构、社会组织的替代者,具体表现形式是国家和社会的政治化。在实现方式上,党领导一切是凭借党的政治权威,以纲领、政策和优秀党员的带动来引导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而党管一切则是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以强制、命令的方式,控制国家和社会。

      党领导一切异化为党管一切,对政治实践是非常有害的。首先,党管一切,必然是政府、人大、司法等国家机关在党的直接管理之下,党政不分的后果是政党替代了国家政权的功能,降低了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周恩来在20世纪60年代就指出,党委如果什么事都去管,结果是“忙得很,反而把大事都丢掉了。小权过多,大权旁落,党委势必成为官僚主义、事务主义的机构”[9]236。集权、官僚主义的出现,腐败随之盛行,损害了执政党的形象。以党代政,政党在国家之上,政党凌驾于法律之上,实质就是将党领导一切和党管一切混为一谈的结果。

      其次,政党控制经济,制约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得不到改善,政党认同也受影响。市场是社会中最有活力的因素,经济力量的变化会引发政治和社会的变革。当政党管理经济,主导经济运行的市场准则替换为政治标准,政党控制了社会的全部资源,经济发展的动力资源、物质基础、运行机制都取决于政党的意愿,必然违背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事实上,在党的目标中更侧重于执政地位的巩固,经济建设往往被放在末位。在我国,市场经济要在市场发育很不成熟的条件下顺利展开,政党无疑是最有力的推动者,政党主导的改革开放突破点就是重构市场经济制度,并以此为起点重塑执政的合法性。

      再次,党管一切,势必造成政党控制社会,结果是社会僵化,失去活力。国家与社会的适度分离,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前提。有效整合社会力量介入国家政权,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保障社会的自主性,这是执政合法性的基础。政党原本是来自社会、服务于社会的组织,一旦成为社会之上、脱离社会、控制社会的组织,政党就失去自身存在的基础。政党控制社会的情况下,个人的独立性完全消失,政党和国家的政策不能引起社会的互动,社会无法成为监督政党和国家的力量。

      党领导一切的核心问题就是处理好政党、国家、社会关系。我国特殊的革命史,造就了党建国家的模式。尽管导向型的政党—国家体制下,有政党和国家两套系统,但这两套系统之间有复杂的联结线,有多重的互通机制。中国共产党通过武装斗争夺取了政权,新中国的诞生、巩固及机构设置无不打上政党和军事组织的烙印。在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政党的纲领、组织、制度完全渗透在政权中,政党、国家、社会呈一体化的结构。现代国家治理要求政党、国家、社会的适度分离,党领导一切应该是通过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的领导,既保持国家和社会的独立性,又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脱离这个前提来理解和落实党领导一切,必然导致理论和实践的错误。

      三、党的领导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原则,也是具体的方法。所谓“总揽全局”,就是要求各级党委在开展工作中要立足大局,以整体性思维、战略性思维抓好大政方针、重大问题的决策和重要岗位的人事任免,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所谓“协调各方”,就是各级党委要统筹协调好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几套班子之间工作关系,使各个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同向发力。

      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是开展工作的两个环节,相互配合,相互支撑,缺一不可。总揽全局体现了党的一元化领导原则,要求党委对全局性工作负整体责任。只有立足于全局,才有可能协调各方工作。如果党委站在片面的立场,秉着狭隘的眼光,各方在开展全局性工作时必将受本位主义影响,相互扯皮、推诿、不配合,为了维护局部利益、部门利益,甚至不惜制造障碍。协调各方体现了党领导一切的原则,没有协调各方的具体环节,全局性工作就无法顺畅地推进,总揽全局的要求就无法落实。总揽全局是第一环节,是协调各方的基础;协调各方是第二环节,是落实总揽全局的要求。总揽而不包揽,协调而不代替,是两个环节互动的保障。党的一元化领导通过协调各方来体现,党领导一切需要统揽全局来保障。党的领导与党的一元化领导、党领导一切和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党的领导与党的一元化领导、党领导一切和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关系图

      通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实现党的领导,这是对历史上形成的党政不分、高度集权、大包大揽领导方式的反思。“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首见于党的十二届七中全会报告中[10],当时是作为正确处理党政关系原则提出来的。党的十三大报告继续使用“党政分开才能使党驾驭矛盾,总揽全局,真正发挥协调各方的作用”[11]的提法,以防止执政党产生官僚主义的倾向。之后相继提出了“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12],“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核心领导作用的基本原则”[13]等观点,这就把“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从领导方法层面的具体要求上升到党的领导原则,党的十六大把实现党的领导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结合起来进行了全面的阐释[14]。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是坚持党的领导基本原则在新时期的具体化,体现了党在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下执政水平和执政能力的创新与发展。

      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坚持党的一元化领导和党领导一切,要求防止党的集体领导沦为党委书记的个人领导,民主集中制沦为集权专制与官僚制,防止党委干涉政府、人大、政协等机关职能之内的具体事务。同时,涉及党委、政府、人大与政协等多机关的事务往往具有根本性、战略性、全局性、复杂性的特征,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均衡协调的决策需要一个权威机关来统筹。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体现党委集体领导和全局意识,充分发挥各个机关、部门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有利于推动国家建设和现代化更好地发展。实现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必须着眼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必须清晰各方职责,理顺关系。对于各级党委来说,要发挥领导和协调作用,要抓大事,监督与支持各方独立负责、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对于政府、人大、政协和有关人民团体等,主动接受党的领导,服从大局,要立足于本机关的职能,将本职工作纳入全局去思考。在决策过程中,涉及其他机构的事项,应主动事先统筹协商。

      第二,必须将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原则落实到具体制度的层面,整个制度体系应该包括协调组织、协调范围、协调程序、协调目标等一系列的操作机制。作为总揽全局的党委会,自然是协调的组织者。对于全局性的问题,成立一个领导小组,是习惯的做法。协调组织的设立可以是常设的,也可以是临时的,但组织必须有权威和相应的权限。否则,协调组织无法实现预设的功能。协调的范围是涉及全局的大事,如果仅仅是某个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可以按照权限决定是否向党委会汇报。协调程序是议事规则,正式程序一般包括议题的提出和确定、相关组织参与协调会、做出决议等阶段。非正式程序可以在日常工作中随时启动,党委会可以随机介入某个或某几个组织的议程,或者某个组织主动向党委会提交议题。必须注意的是,协调会不能代替决策,协调会仅仅是相关组织共同协商,做出具体决议,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协调会的目标就是统筹考虑,综合平衡,使重大方针政策问题符合政治性的要求,减少执行中的阻力。

      第三,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各级党委仅依靠领导权威,还不能有效开展工作,必须具备高超的领导和协调的技巧。“‘总揽全局’不是‘包揽全局’,‘协调各方’不是‘指挥各方’或‘命令各方’”[15]。所以,“总揽全局既是一种思维方式,又是领导艺术”[16]。领导者要做好协调过程中的政治和政策的把关作用,保证方向正确。协调过程需要领导者、参与者的密切合作,开展团结协作、相互配合的实践,需要领导者的协调技巧。在涉及全局的问题上,既不武断又敢于决断;在具体事务上,既敢于放手又能统揽,使不同组织有权、有责,相互配合而不拆台,相互支持而不推诿。

      宪法和党章都确认了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党的一元化领导和党领导一切是党的领导的具体化,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则是党的领导的行动化。一元化是党的领导制度问题,领导一切是执政方式问题,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是领导方法问题。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就是要坚持正确的一元化领导,慎重对待党领导一切,坚决贯彻统揽全局、协调各方原则。要保证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保证党治国理政的有效性,保证市场运转的效率,保证社会正义的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根本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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