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国有企业改革问题研究及其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俄罗斯论文,国有企业改革论文,启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前苏联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优势和劣势都经过了理论和实践的充分证明,经过了反复的改革探索后,前苏联最终于20世纪90年代初走上了市场经济取向的改革之路。对前苏联来说,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绝对地位,因此,俄罗斯国有企业改革问题就是其经济转型过程中的最为关键问题之一。
一、叶利钦主政时期的俄罗斯国有企业改革
1991年8·19事件后,叶利钦成为俄罗斯掌权人。这个时期,俄罗斯企业的演化过程就是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过程,主要分为小私有化和大私有化过程。小私有化方式是赎买租赁、竞争性招标和拍卖等,直接目的是把国有小型企业变为私人所有,实行股份制的企业极少,对象是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下、1992年1月1日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在100万卢布以下的小型企业,从1992年起,至1993年底基本完成。据统计,在小私有化中,采取赎买租赁财产方式的占42.8%,商业投标占44.0%,拍卖占9.2%,股份合作制占3.9%。大私有化的方式是股份制,直接目的是把国有大型企业改造为股份公司,对象是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1992年1月1日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在5,000万卢布以上的大型企业。具体分两个阶段进行:“证券私有化”阶段(1992年7月~1994年6月),通过发放私有化证券无偿转让国有资产;“现金私有化”阶段(1994年7月以后),通过出售已改组成股份公司的国有企业股票,有偿转让国有资产。
1.“证券私有化”阶段
1992年叶利钦依靠以盖达尔为代表的“青年改革家”推行“休克疗法”以推进俄罗斯经济转型。盖达尔等人在实行休克疗法的同时,推行了证券私有化,以期对国有企业进行产权改革。1992年10月1日至1993年1月31日期间,俄联邦政府向每位俄罗斯公民发放面值为1万卢布(按当时汇率计算相当于32美元,或相当于俄职工4个月的工资)的私有化证券。每位俄罗斯公民不分年龄、社会地位、收入水平等都有权获得一张私有化证券。在这4个月内,大约有1.44亿人,即俄罗斯人口的96%,领取了私有化证券。私有化证券免费分发;证券与企业资产价值都用卢布表示,但证券价值与实际资产价值完全脱钩;证券是无记名支票。但是,半年以后就因紧缩政策引起的社会阵痛和议会强烈反对导致休克疗法被放弃,年底盖达尔也下台。紧缩政策的结束,银根的放松导致了严重的通货膨胀,政府内部一些人士力主重新评估国有资产,于是在1993年中后期大幅调高了国有资产价值,但私有化证券的价值却没有相应调高,导致了私有化证券相当国有资产的大幅贬值。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内部人的阻力,私有化证券的产权兑付工作不断拖延,绝大部分证券的兑付工作都是在国有资产价值大幅调高以后完成的。另外,由于信息不畅、交易不灵,还有部分证券作废了,根本没有兑付。据统计,自1992年12月至1994年6月的交易期中,共收回私有化证券11,639.5万张,占证券总分发量1.44亿张的80.8%,有将近1/5的私有化证券未被使用而作废。在这期间,用私有化证券分掉的资产总值为2,848.69亿卢布,其中有2,003.82亿卢布(占70.3%)是在最后5个月内按大幅调高后的估价分掉的,共用去证券6,971.2万张,占所使用证券总数的60%。这意味着只有一小部分私有化的资产维持了原先资产与证券的正常比价,而绝大部分证券都是以大幅调高了的资产估价成交。也就是说,原先预计的证券与资产的正常比价被大大压低,证券大幅贬值。据统计,1993-1994年,俄一共建立股份公司23,400个,发行股票18.24亿股,其中,向职工分配的股份占总股份的42.9%,公民用私有化证券购买的占13.9%,国家掌握的占42.9%。金雁、秦晖指出,证券私有化“化”掉了的那两千多亿国有资产实在不能算个有分量的数字,俄罗斯根本没把资产按原先允诺的“分”下去。
2.“现金私有化”阶段
1993年白宫事件后,俄罗斯消除了议会与总统两个政权并存的局面,并且通过总统集权的新宪法,使叶利钦大权独揽,杜马权力大为缩小,出现了新权威格局。“新权威主义”下的转型经济为权力资本的兴起提供了最好的土壤,金融工业寡头的垄断势力正是在这一阶段形成的。这时候,俄罗斯经济转型的宗旨从世界主义转向了民族主义与俄国利益至上。用国家权力把重点金融企业与重点工业企业结合成俄国自己的经济巨人以抗衡西方资本列强,从俄国的传统上很容易理解,因此其国有资产改制既不向外资开放,也不面向分散的民间资本,而是一种典型的官僚阶层的“自己人”交易,1994年7月以后的私有化就进入了“现金私有化”阶段。董晓阳(1998)总结出,俄罗斯资产阶级是由前苏联时期的权贵阶层或官僚阶层变化而来的,俄罗斯资产阶级是在权力转化为资本的过程中滋生的。叶利钦提出1994年为“金融工业集团年”,并在此后出台了《促进金融工业集团建立并展开活动的措施》(1995年)、《关于金融工业集团的联邦法》(1995年)、《关于促进银行与产业界一体化》(1996年)等十几个行政法规。通过全权委托银行制、抵押拍卖、国有股份委托经营制等途径,那些当局不愿“分”给老百姓的国有资产通过权钱交易的途径就直接转入到权贵手中,寡头崛起了。1993年全俄还只有一家金融工业集团,1994年便有了7家,1995年21家,1996年37家,1997年已有近60家。并进一步从中产生了“寡头中的寡头”,即“七大寡头”,其经营领域遍及一、二、三产业,触角伸到了政治、经济、社会和国民生活的各个角落,能量之大足以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发达国家的财团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通过不断的兼并和联合而逐步形成的,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俄罗斯的寡头是在几年的时间里,从无到有发展起来的,它的产生脱胎于俄国独特的经济、社会历史和文化之中,是政治权力与垄断资本的高度结合,是“官僚资本主义”的代表,其形成过程中自始至终伴随着“寻租”的泛滥。对寡头的作用,学者们采取了辩证分析的态度,李建民(1997)指出,寡头的负面影响有:造成社会贫富两极分化、寻租引起的严重腐败、导致资源过多配置到利润较高的银行石油等行业;但也有正面作用:在最大限度地攫取利润的同时,寡头积极吸收先进的管理经验,重视技术开发,依照国际标准组织生产、销售和服务,努力使企业具备与国际先进大企业竞争抗衡的实力,这些都是金融工业集团的强势所在,因此又被称为“俄罗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汤洵(2005)认为,俄罗斯金融工业集团的负效应远远超出它的积极作用,使俄罗斯的政府和人民承担的经济和社会成本过重。在一定时期,金融工业集团仍然在俄罗斯的经济中扮演重要角色。张春萍(2007)认为,金融工业集团对俄罗斯政治经济转型的影响是双向的:一方面,它俘获了联邦政府,阻碍旨在重新分配利益的进一步改革,加剧转型时期的资本外流和国有资产流失,加剧社会的两极分化,阻挠软预算约束问题的根本解决;另一方面,金融工业集团的组建便于国家对经济进行调解,有利于吸纳资金,帮助俄罗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俄罗斯的市场化改革。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相比,金融工业集团具有较高的经济绩效。普京执政以后,国家权威主义逐渐制服了寡头干政现象,使得金融工业集团的负面影响不断减少,积极作用逐渐增加。
总结起来,在叶利钦时代,无论是第一阶段的证券私有化,还是第二阶段的现金私有化,俄罗斯并没有形成规范的民间资产阶级与自由雇佣劳动者阶层,也没有建成有积累激励的产权制度与规范竞争的市场体系,而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处于有权势者富贵无权势者贫困的不合理状态。新寡头们权贵色彩浓于其资产阶级色彩,多是计划体制下的官僚出身,与权力的关系非常密切。寡头们的势力远远超出经济以外,开始干涉政治生活,严重影响了俄罗斯的正常发展。
二、21世纪以来的俄罗斯国有企业改革
千年之交,普京接替叶利钦上台执政,既不回到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也不再搞照抄西方模式的自由化的激进经济改革,而是走将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共同方向与俄罗斯具体国情相结合的改革道路和模式,即第三条道路。俄罗斯遵循这样的原则:“需要国家调控的地方,就要有国家调控;需要自由的地方,就要有自由”(许新,2000),终于开始走出从彼得大帝到斯大林一以贯之的由政府总揽一切的传统,强调民主和自由,以及与之相应的政府经济职能。从国际视野来看,普京的第三条道路同英国布莱尔的政策一样,突破了传统的“非左即右”的极端观点,而是务实灵活,与本国实际情况结合。普京曾经在1999年指出,尽管私有化存在种种问题和错误,但是它为市场经济奠定了基础,因此不应该谈重新分配俄罗斯资产的问题。另一方面,在其任期内,普京强力打击寡头。这表明普京在继承叶利钦私有化市场经济改革的基础上,努力纠正其前任改革失误的地方,开始塑造一个良好的经济体制。在普京的领导下,俄罗斯经济进入一个稳定的发展时期。
普京任内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表现出“大小有别”的政策。对于中小国有企业,继续推进私有化,主要特点有二:(1)对象只能是非战略性企业;(2)行为规范化。2004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日,俄罗斯有961家企业实施了私有化,其中单一制国企929家,私有化企业占国企总数7.3%。
对处于能源等关键领域的大国有企业,俄罗斯则表现出再次国有化的行为,同时利用行政权力扶助国企实施资源、市场和资本扩张。2004年12月联邦政府裁定拍卖尤科斯属下尤甘斯克油气公司76.79%的股份以抵偿偷逃税款,最终购买者为国有独资的俄罗斯石油公司;2005年9月联邦政府控股的天然气工业公司以131亿美元收购西伯利亚石油公司72.6%的股份。通过强力打击能源和金融领域的寡头,以“尤科斯事件”为分界,俄罗斯政府在石油、天然气等战略资源领域通过国有化保证了对能源工业的控制力。曲文轶(2008)指出,与传统的强制性无偿征收不同,这次的国有化是在经济补偿基础上的自愿交易,2005年6月俄罗斯政府通过国有公司借助于资本市场完成了股票交易,成功实现了国家对“天然气工业”公司的所有权控制。从后果来看,再国有化不仅促进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降低了国内供应价格,而且还帮助俄罗斯通过国际能源市场获取了巨大的国际经济和政治利益。曲文轶进一步指出,在具有国际战略意义的自然垄断领域,国有制比“私有化+保持距离型”的依法规制或许能够更有效地体现国家意志。为获取最大的国家利益,必须要在国有制的低效和国家战略利益之间作出权衡取舍,从这个角度看,未来如何完善国有企业管理将是决定俄罗斯战略产业政策演变的关键因素。对自然垄断行业的改革思路,如果从全球开放竞争的角度出发,打破垄断引进竞争就不是必然的最优选择。
2007年以来,俄罗斯经济领域中的一个重大举措就是“国家集团公司”的建立。2007年4月普京在国情咨文中正式提出俄罗斯发展高新技术工业的迫切任务,倡导组建专门的集团公司来完成这一任务。普京指出,在原子能、航空、船舶、通讯、微电子等高科技领域,俄罗斯正在丧失领先地位,必须集中国家资源快速发展这些关键技术领域,国家集团公司正是实现这些“赶超”任务的主力军。国家集团公司的成立重新确立了国有经济在战略经济领域的主体地位,俄罗斯国有经济比例表现出明显的提高趋势(如表1所示)。
王伟(2009)指出,俄罗斯2007年4月以后建立的国家集团公司,按职能及行业特点分为以下几个类型:(1)以国防科研和军工制造为主的集团公司,这是主体部分,包括联合航空制造集团公司、联合船舶制造集团公司、俄罗斯纳米技术集团公司和俄罗斯技术工艺集团公司;(2)职能相当于政府原管理局的集团公司,如原子能集团公司;(3)负责具体建设项目的集团公司,是政府在特定时期为完成特定任务而专门设立的,如公共住宅经济改革支持基金;(4)金融机构:外经和发展银行。在运行上,国家集团公司对最高权力直接负责、可以快速重组国有资产;从法律上,国家集团公司跨越了政府和企业的界限,处于政治与经济、政府与社会、计划与市场、国家权力与利益集团的交界地带,因此,在实现重大发展战略上拥有一系列便利。但是,对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俄罗斯来说,建立权力如此之大的国家集团公司,肯定会引起争议,如经济部就以违背市场经济原则为由反对将众多企业纳入俄罗斯技术工艺集团公司内,反对力量的强大使得普京未能在其任期内签署俄罗斯技术工艺集团并购法案。
目前,俄罗斯政府持有本国约5,500家企业的股份,政府直接和间接控制的企业占俄经济总量的45%~50%,这一比例远高于全球30%的平均水平。据报道,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又让俄罗斯面临了新的经济压力,使俄近10年来首次出现赤字财政(关健斌,2009)。据俄财政部透露,俄未来3年都将是“赤字财政”。与此同时,俄国内银行和企业所欠的外债仍高于4,000亿美元,这让俄高层感觉到了资金短缺的压力。2009年10月6日,总理普京亲自主持了“2010-2012年俄联邦财产私有化问题”专题会议,普京明确表示:“应当将私有化看作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该进程应当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率、吸引额外投资、优化竞争环境。”俄有关官员透露,政府将于近期出台2010年联邦财产私有化计划,并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出售港口、机场、船运和石油行业公司的股票。普京特别强调,在俄新一轮私有化进程中,联邦财产必须按“实际市场价格”出售,“而不能打任何折扣”。
三、结论和启示
通过对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国有企业改革过程的研究,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论和启示。
第一,现代国际经济竞争日益激烈,落后国家政府在竞争中处于一个“两难境地”。前苏联时期,为了迅速缩小与经济强国的差距,走上集中计划体制,并建立起在国民经济中居于绝对地位的国有企业,但经历了50年代快速发展后,在效率和创新上逐步落后于发达国家。叶利钦时期,俄罗斯不想沦为发达国家的原料产地和产品倾销地,扶持起了一批金融工业寡头,以图与发达国家的现代企业相竞争,不料却引起寡头势力过于强大的副作用。于是普京又开始打击寡头,对能源等战略领域重新国有化,因而组建国家集团公司,还是为了在国际经济竞争中能有话语权。正如曲文轶(2008)所指出的,在具有国际战略意义的产业领域,国有制比“私有化+保持距离型”的依法规制或许能更有效地体现国家意志。为获取最大的国家利益,必须要在国有制的低效和国家战略利益之间作出权衡取舍。
第二,就企业组织形式来说,股份制已经成为主要组织形式。如俄罗斯技术工艺集团公司属下的400多家企业全部采用股份制这一现代企业的法律组织形式,进入到新集团的国有单一制军工企业都被改组为股份制企业。
第三,从叶利钦的私有化,再到普京对能源和军工等战略产业的国有化,再到2010年联邦财产私有化计划,反映了俄罗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政府经济职能的曲折探索。对于落后国家来说,要想尽快实现“赶超战略”,动用国家资源,采用“有形之手”是难免的,关键是这只“手”的力度的合适。在赶超过程中,要依靠“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的双重调节作用,注重解决民生问题,建立能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逐步完善社会经济的法治化程度,制定能够引导微观企业的产业政策,这样才能调动全民族的创新积极性,从而实现“赶超”战略。在这种前提下,国有企业只能居于特殊的战略领域,而不是占据绝大部分经济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