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执政思想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思想论文,邓小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邓小平作为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特别是作为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总结国内外历史经验,继承和发扬毛泽东执政思想。他所提出的执政为民、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等思想,是解决我党长期执政问题的理论基础,在转变执政方式和加强执政能力建设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执政为民:邓小平执政思想逻辑起点
邓小平坚持党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将执政为民与党的长期执政地位联系起来,并通过对执政为民的论述,解决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出发点、根本动力和评价标准等一系列基本问题。因此,执政为民是邓小平执政思想的逻辑起点。
(一)共产党执政的出发点:人民利益
执政党只有坚持党的宗旨,以人民的利益为重,把实现、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执政的根本使命,才能赢得人民的拥护,永保执政地位。邓小平继承和发扬党的传统,始终将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并领导中国共产党为维护、实现人民的利益而奋斗。他指出:“中国共产党员的含意或任务,如果用概括的语言来说,只有两句话: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以人民利益作为每一个党员的最高准绳。他的目的是要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1](第257页)邓小平正是坚持这个宗旨,抱着共产主义必胜的信念,在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的过程中,把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作为自己思想和行动的最高准则。他毕生不论遇到多大的困难和打击,都不折不挠地致力于国家富强、人民富裕的实现,致力于极大地提高全体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为党和人民作出了巨大贡献。
(二)共产党执政的根本动力:人民的信任和支持
世界各国执政党建设实践表明,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就牢固,就能长期有效地执政;失去人民群众的支持,执政党就没有立足之地。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从小到大发展到6000多万党员,成为人民拥戴的具有长期领导地位的执政党,之所以能领导人民取得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胜利,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一步步地不断发展壮大,其根本原因就是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时期,都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早在抗日战争时期,邓小平就坚信:“人民是一切的母亲,是对敌斗争的一切力量的源泉”[1](第41页),“党的优势不仅在于政权中的适当数量,主要在于群众的拥护”[1](第9页),执政党“只有紧紧地依靠群众,密切地联系群众,随时听取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的情绪,代表群众的利益,才能形成强大的力量,顺利地完成自己的各项任务”[2](第342页);反之,群众利益得不到实现,群众不信任、不支持你,“群众不跟你走,你就一事无成”[1](第157页)。1985年9月,在总结改革以来的经验,并且在思考进一步推进全面改革时,邓小平提出:“凡是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受到广大人民拥护的事情,不论前进的道路上还有多少困难,一定会得到成功。”[3](第142页)正是在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下,在邓小平领导下,中国顺利进行了农村改革,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共产党执政的评价标准:人民的满意度
以人民的利益为重,以人民的满意度为标准,是邓小平判断和衡量一切工作是非得失、成败功过的根本价值取向和尺度。中国共产党的各项决策的正确与否和实践的结果如何,执政的效果如何,还要由人民来评判,人民是否满意、满意的程度如何,是党检验执政工作和改进执政工作的最重要价值判断标准。1962年2月,邓小平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讲到:“这几年来,我们的一些同志滥用了人民对党的信任、滥用了党的诚信,群众是不满意的”,“当我们犯这样的错误的时候,群众还是这样想:共产党不见了。当我们改正错误的时候,人民群众就说:共产党回来了。”[1](第301页)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时刻在关注在评价和检验执政党的工作。因此,邓小平十分强调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呼声,以群众的言行、群众的满意与否来检验、改进自己的工作。“如果哪个党组织严重脱离群众而不能坚持改正,那就丧失了力量的源泉,就一定要失败,就会被人民抛弃。”执政党“必须经常记住这一点,经常用这个标准检查自己的一切言行”[2](第368页)。邓小平同志坚持以人民的最大利益为制定执政政策的依据,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检验执政党各项工作的价值标准。邓小平正是以这种态度来检查自己的工作,不断改进工作,在他的领导下,中国改革开放等工作取得巨大成就,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赞颂。
二、民主执政:邓小平执政思想的政治关怀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长期为之奋斗的伟大事业,党历来重视民主政治建设,毛泽东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将民主政治当做中国跳出历史上治乱循环周期“怪圈”的根本途径。邓小平则将民主政治提到社会主义本质的高度,提出“没有民主政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著名论断,强调民主执政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并通过对民主执政的论述,解决了我党执政的政治导向、政治任务和政治保障等基本问题。因此,民主执政是邓小平执政思想的政治关怀。
(一)共产党执政的政治导向:民主政治建设
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执政党,如果不实现民主政治,就会同社会主义本质相违背,就会像列宁所说的,“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民主,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并且引导人类走向国家的消亡”[4](第168页)。邓小平继承和发扬马克思、列宁、毛泽东关于民主政治的思想,十分强调民主政治的重要性。早在抗日战争时期,他就认识到民主政治的极大好处,指出:“民主政治的好处,正在于它能够及时反映各阶级各方面的意见,使我们能够正确地细心地考虑问题、决定问题;它能够使我们从群众的表现中去测验我党的政策是否正确,是否为群众所了解所拥护;它能够使我们对事物感觉灵敏,随时具有高度的警惕性;它能够使我们党得到群众的监督,克服党员堕落腐化的危险,及时发现投机分子以及破坏分子而清除出党;它能在民主政治斗争中提高党员的斗争能力,使党更加接近群众,锻炼党,使党成为群众的党。”[1](第12页)。在谈到对“三三制”政权的认识时就指出,“三三制”政权的实质是民主问题,党在其中的优势“更基本的是从民主政治斗争中去取得”,强调“党在政权工作时,必须贯彻民主精神”[1](第9页)。针对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相当一段时期,我国没有有力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特别是“文革”十年内乱期间,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遭到极大的破坏,给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了严重后果。邓小平在总结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第一次明确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2](第168页),从而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地位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并且指出:“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长期的一个坚定不移的目标”[2](第176页),必须努力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
(二)共产党执政的政治任务:民主权利保障
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是中国共产党实现民主政治的前提。邓小平作为我党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也十分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性,并为尊重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在抗日战争时期,邓小平就指出要发扬民主政治,纠正某些同志中不民主的错误,要使人民群众敢于讲话,讲所欲讲,敢于工作[1](第15页)。为了发动群众与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邓小平讲道,只要是抗日的,不反对民主政治的,一切阶级,哪怕是地主阶级,它就有参加“三三制”民主政权的权利。所以“不仅要保障群众的人权、政权、财权、地权,还要保障地主的人权、财权、地权”[1](第71页)。1957年4月,邓小平在西安干部会上作报告时,又强调要开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使人民有行使监督的权利。针对“文革”期间,我国民主政治建设遭到重大挫折,人民的民主权利遭到践踏,邓小平指出,要切实保障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并且在他的领导下,我国人民进行了拨乱反正,为恢复、保障和实现人民民主权利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在进行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时,邓小平又指出:“要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2](第322页)正是在他的领导下,我们进行了农村、城市经济改革和权力下放活动,使人民群众得到了更多的民主权利和实惠。针对在改革开放中,极少数人借民主之名,搞资产阶级自由化,邓小平要求全党同志、全国人民高度警惕和坚决予以打击。因为,不予以打击,“人民的民主权利甚至生存权利,都要遭到危害”,“只有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才能够充分保障绝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权利”[2](第373页)。
(三)共产党执政的政治保障:民主监督
邓小平认为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居于领导地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工作做得好坏,关系到国家前途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加上党执政以后,“执政党的地位,很容易使我们同志沾染上官僚主义的习气。脱离实际和脱离群众的危险”[3](第269页)。因此,执政党需要听取各方面的不同的意见,接受各方面的批评和监督,克服缺点,减少错误,使自己更谨慎一些,否则犯了错误,影响也大。同时,由于党作为执政党,在全部国家工作中居于领导地位,手里大权在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手里掌握着各自大小不等的权力。权力可以用来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但对那些别有用心取得权力以达到为个人谋私目的而钻进党内的人来说,则可以权谋私。因此,使权力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保证权力按人民的意志行使,对执政党来说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因而监督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监督是对权力的一种制约,没有这种制约的权力就容易产生腐败。实行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就在于制约权力的滥用,防止权力异变,防止和惩治腐败,邓小平强调:“党要受监督,党员要受监督。”[1](第270页)
第一,接受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中国共产党一直十分重视和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对共产党的监督。在延安时期,李鼎铭先生提出了“精兵简政”,以后,黄炎培先生又提出了“跳出执政党先盛后衰的历史周期率”的建议,中国共产党都十分重视并加以采纳。正如邓小平所讲的,这些党外民主人士,能够对于我们党提供一种单靠党员所不容易提供的监督,能够发现我们工作中的一些我们所没有发现的错误和缺点,能够对于我们的工作作出有益的帮助。反之,如果我们“对党外人士的意见不虚心去听,就容易使自己闭塞起来,考虑问题产生片面性,这样非犯错误不可”[1](第274页)。
第二,坚持群众监督。邓小平指出:“要让群众能经常表达自己的意见,在人大会议上,政协会议上,职工代表大会上,或者在各种场合,使他们有意见就能提,有气就能出。”[1](第273页)对群众的合理化建议要接受并实施行动,对不合理的或是合理的但根据实际情况一时办不到要做说服和解释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去解决。为发挥群众对执政党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必须给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利以法律上的保证,使那些无视群众民主权利的人受到制裁。1980年8月,邓小平说道:“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2](第332页)只有这样,才能使群众的监督落到实处,党的执政工作才能健康发展。我们党的执政工作“过去能领导好,今后还是能领导好”[1](第274页)。
第三,坚持党内监督。为了搞好民主监督,邓小平提出首先要加强党内监督,健全党内监督制度。指出对于执政党来说,党的监督是最直接的。因为党的监督是内部监督,共产党在行使监督权力时,有着更直接、更方便、更快捷的有利条件。他们除了通过党的文件或其它传媒外,还可以在党的会议上直接行使监督权,直接提出建议发表意见,交流看法。因此,邓小平指出,要严格组织生活,严格监督党员干部。要定期召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支部委员会、党的组织生活会,将党员的思想、工作、生活,纳入经常性的监督之中,尤其是对党和政府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实行更严格的监督。防止少数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甚至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置自己于党组织的监督之外情况的发生。同时,邓小平还指出,要充分发挥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及纪检工作人员的作用,严格按照党章和党纪监督每个党员和党员干部,对那些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和党员干部给予严厉的批评和处分,甚至清除出党。
三、依法执政:邓小平执政思想的法治精髓
邓小平明确提出依法执政的主张,强调树立法治观念、尊重宪法和法律、实现党和国家政权关系法制化在国家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意义,并通过对依法执政的论述,解决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转变的认识前提、国家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和执政方式转变的根本途径等问题。
(一)国家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邓小平在论述执政党要确立“法治”观念、树立法律权威的同时,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同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统一起来,坚决主张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他明确指出:“同资产阶级政党相反,工人阶级的政党不是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工具,而且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因此,共产党“没有超乎人民群众之上的权力”,“没有向人民群众实行恩赐、包办强迫命令的权力”,“没有在人民群众头上称王称霸的权力”[1](第217,218页)。同时,因为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表现,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也就顺理成章。1956年9月,在党的八大召开期间,邓小平在所作的修改党章的报告中特别强调指出,每一个党员要严格地遵守党章和国家的法律,要遵守共产主义道德,一切党员,不管他们的功劳和职位如何,都没有例外。在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中,第一次把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为党员应尽的义务和纪律之一。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针对我党在领导革命和建设中的实践,特别是“文革”中的执政教训,多次在讲话中,要求“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规办事”,“一定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2](第371页)。根据邓小平的这一思想,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中,进一步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十四大通过的部分修改的党章中,再一次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
(二)执政方式转变的思想前提:执政党必须树立法治观念
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传统而缺少法制传统的国家,人们的法制观念非常淡漠。而建国后又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凡事按上级指示办的习惯根深蒂固。邓小平反思我国的历史,清醒地认识到了这一点,他说,“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重视。”[3](第332页)我们从建国初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主要依靠党的政策来治理国家。尽管建国之初,根据当时国家的实际情况只能如此,但是随着人民民主政权的巩固,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改变,党的主要依靠政策就不再可取和可行,而应当向依靠法律转变。在党的八大上,我们党也初步认识到了这一点,提出了要“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然而,八大过后,由于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党和国家的工作重新贯彻以阶级斗争为纲,人治思想重新抬头,以致依靠政策治理国家的局面没有得到应有的改变。特别是50年代后期到“文革”时期,几乎完全依靠政策来治理国家。政策代替法律,法律没有任何权威可言,以至宪法被弃之不用[5](第382,383页)。邓小平针对这种“把领导人说的话当成‘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改变”的人治状况,提出“必须加强法制”。后来,邓小平再次强调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尤其对执政党来说更要如此。执政党治理国家“还是要依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3](第379页)。对于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因此,执政党执政必须实现从“法依人”到“人依法”的根本性改变。中国共产党在邓小平的指导下,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将抓法制放在很重要地位,强调要加强立法、执法工作,加强法制教育等,要在全国坚决实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第254页)的原则。要树立法律权威,从而确立和增强了党执政的法治观念,为中国共产党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观念根本转变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共产党执政方式转变的根本途径:党和国家机关关系法制化
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政权机关具有绝对的领导地位,而这种领导地位是政治领导。中国共产党如何处理本身同国家机关的关系,特别是党同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的关系是发挥自己领导作用的关键。邓小平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和建设的经验教训,对此有过重要阐述。
在党与政府的关系上。早在1941年,邓小平在《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就明确提出了必须反对“以党治国”的思想,主张要“法治”不要“党治”。强调党对政权是采取指导与监督政策,即“党对政权要实现指导的责任,使党的主张能够经过政权去实行,党对政权要实现监督的责任,使政权真正合乎抗日的民主统一战线的原则。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而不是包办,不是遇事干涉,不是党权高于一切”。因为,党组织不是政府,不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不能实行以党治国的办法。党的指导机关“只有于必要时用党的名义向政府提出建议的权力,绝对没有命令政府的权力”[2](第13页)。政府机关的支部也“无权干预各种行政工作”[1](第20页)。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针对党和国家普遍存在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进一步提出要通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实行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3](第177页),逐步做到党和政府的关系制度化、法律化,从制度上规范党和政府的关系。
在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上。邓小平对此也作了重要论述。在我国,坚持党的领导与保证司法独立行使职权之间的关系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以致使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经常受到同级党的机关或党委的干涉,致使司法机关没有司法独立权。为此,邓小平同志指出:“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2](第332页)他认为,“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中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3](第163页),对于由司法机关负责的一系列职权范围内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由党直接管不合适,“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心中树立法律观念。”[1](第163页)
在党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上。邓小平虽然从正面论述不多,但在实际领导我党进行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中,对党如何处理党的领导与人大权力机关的关系,作出了重要贡献。1950年1月,邓小平在中共重庆市第二次代表会议上所作的报告中讲道:“共产党员在自己的工作中如何体现党的领导呢?首先,要坚决地执行由我党提出的为人民政协所通过的共同纲领”[1](第156,157页),党必须遵守由人民政协(当时还未成立人民代表大会)制订的在当时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这是体现党的领导的首要条件之一。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特别是“文革”10年浩劫,人民代表大会多年不能召开,人民不能履行和行使自己的权力,人大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成为摆设。针对这种状况,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进行了一系列的拨乱反正,恢复了多年来未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使人民能重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力。并在随后进行的一系列经济、政治体制等方面的改革中,正确地运用了党的领导与人大的关系,将党的各项政策、策略、方针,通过人大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成为执政党和人们共同遵守的准绳。如我们党的市场经济政策、依法治国方略等都是经过我们党的广泛宣传,为广大人民接受和拥护,最后经过人大这个权力机关而成为国家宪法和法律的重要内容。
总之,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从而保证党和国家机关的关系民主化、法制化。这是实现党的执政方式转变的根本途径,也是新时期执政能力建设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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