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分配论”与“公共财政论”的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正确认识论文,公共财政论文,分配论文,关系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国内财政理论界关于中、西财政理论的比较研究逐步深入,尤其集中表现于在我国财政理论界长期占据主流地位的“国家分配论”与以西方经济分析方法为基础的“公共财政论”之间的比较研究上。随着时间的推移,理论界普遍认识到:“国家分配论”对财政本质的认识与剖析是“公共财政论”所无法达到的;同时,由于经济运行机制、经济发展背景的趋同,在“国家分配论”指导之下的财政运行方式又必然与“公共财政”存在相通之处。那种认为提倡公共财政类型的财政运行方式就是对“国家分配论”本质否定的观点是片面的。
“国家分配论”认为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注:邓子基:《财政学原理》,32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而“公共财政论”认为财政是一种存在于市场失效基础上的公共经济活动。两者关于财政本质认识的差异集中表现于:(1 )是否认为财政活动与国家之间存在必然联系;(2)是否认为财政仅仅是一种分配关系。 “国家分配论”认为财政的存在是以国家为前提的,其本身只是一种分配活动。“公共财政论”认为与财政活动密切联系的是政府等公共部门,而不是阶级分析方法界定之下的国家,其并不仅仅是一种分配活动。“公共财政论”认为,财政活动中关于公共产品供应的问题不仅包括对产出品的分配,而且包括生产怎样的产出,如何生产及为何生产等经济运行的最基本问题;同时其关于公共产品供需的帕累托最优条件还涉及了公共产品的消费与交换。因此,“公共财政论”认为提供公共产品的过程本身并不仅仅局限于分配环节,而是一个完整的社会再生产过程。笔者认为,产生上述比较差异的深层原因主要体现于以下三个方面:
1.理论基础的不同。“国家分配论”对财政与国家间关系的分析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基础之上,它将国家界定为一个阶级集团统治另一个阶级集团的阶级工具;而“公共财政论”则遵循社会契约理论,认为国家、政府的出现是自私的经济人经过公共选择行为后的产物,它们是建立在社会契约与公共选择基础上的。
2.研究的出发点不同。“国家分配论”是从如何满足国家机关实现其执行国家职能需要这一根本基点出发的;而“公共财政论”则是在分析市场失效的同时,从如何克服市场失效这一角度出发而涉及到财政这一公共部门经济活动问题的。由于它将财政与市场失效相联系,因此也就否认了其与国家间存在的必然联系。
3.对国家是否具有生产性的认识不同。马克思在国家是否具有生产性这一问题的认识上继承了亚当·斯密等早期古典经济学家的看法,认为任何国家其本身不具有生产性;而西方经济学从新古典经济学开始逐步否定了国家的非生产性判断,这就为“公共财政论”将国家提供公共产品活动视为一种生产活动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财政职能是指财政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具有的职责和功能。它是财政本质与经济运行规律在财政活动中的客观体现。如果说财政本质概括了所有财政活动形式的共性,那么对财政职能的正确理解将有利于财政运行机制的正确构筑。这也是笔者在文章中将财政职能差异作为比较重点的原因。
“国家分配论”对财政职能的总结包括数种不同形式,但基本而言,其一般将分配职能作为一种最重要的财政职能。而“公共财政论”认为财政职能主要包括配置(Allocation)职能、分配(Distribution)职能。比较而言,两者的差异不仅仅体现在内容的不同之上,更重要的是在于对分配职能与配置职能的重要性认识的差异之上。有的“国家分配论”者认为:财政本质决定财政职能,因此分配职能是财政职能的重中之重,一切财政活动都应围绕分配职能进行。而“公共财政论”者则认为:公共财政是因应于市场配置资源的失效而产生的,因此财政的配置职能才是首要职能,应对财政的资源配置作用给予高度认识。笔者认为,产生这些差异的原因主要体现于以下两个方面:
1.对财政科学的研究思路不同。“国家分配论”者总是从国家的产生谈起,指出国家职能的实现需要财政这种对社会产品的集中性再分配,从而肯定了财政分配职能的首要地位;而西方的公共部门经济学则往往从市场有效性谈起,指出在市场完全的前提下,市场总是有效的,同时又承认由于现实中存在的市场不完全等条件制约,市场往往会在资源配置方面失效,正是这种失效呼唤公共财政出现以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这也就必然要求将财政的配置职能置于重要地位。
2.经济体制的差异。“国家分配论”是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占据主导地位的60年代最终确立其主流派地位的。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它是不可能反映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下其资源配置要求的,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与发展,部分“国家分配论”者已经承认财政的配置职能,这本身也说明对配置与分配职能的重要性认识的差异与经济体制有着密切联系。“公共财政论”是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产生的,从亚当·斯密将财政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到马斯格雷夫对财政学的集大成乃至战后融入现代微观经济分析方法的财政理论研究的大发展,这些都是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下进行的,因此它们不自觉地会将注意力转向财政运行如何在市场经济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之上,从而重视财政的配置职能,并对财政实践作出较好的政策指导。
在上述财政本质与财政职能两方面差异比较分析基础上,笔者认为,现有的“国家分配论”者与“公共财政论”者之间的争论实际上是财政一般与财政特殊之争。今天,在坚持财政的本质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这一观点同时,对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具体要求,我们必须寻找财政一般在这一背景下的财政特殊形式,而在这一过程中,“公共财政论”由于带有强烈的市场经济色彩,也就决定了其必然是我们借鉴与吸收的主要对象之一。强调吸收“公共财政论”着重在于其关于财政职能的认识。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职能应该反映政府与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关系,其结合点是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其主要内容应该是分配职能与配置职能并重,并将财政资源配置职能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财政职能的一个重要有机构成部分。这是因为:(1 )分配职能与配置职能反映了政府和市场、公平与效率、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间的辩证统一关系。(2 )这一观点取其反面也同样可以看出:资本主义国家中财政是配置职能与资本主义分配关系的结合,而且其在一贯重视配置职能同时,也根据社会经济与财政实践发展的需要,越来越重视发挥财政的分配职能。
“国家分配论”和“公共财政论”并非同一层次上的财政理论,“国家分配论”反映了财政一般,具有普遍性,而“公共财政论”的看法和结论都仅适用于市场经济下的财政问题。事实上“公共财政论”从本质上讲也是“国家分配论”,“国家分配论”涵盖了“公共财政论”。这是因为:(1)“公共财政论”分析的出发点是市场失效, 而市场失效只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出现而出现的。而“国家分配论”把财政视为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其涵盖的历史时期比“公共财政论”要长远得多。(2)从财政分配主体来看, “国家分配论”以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为基础,认为是阶级国家,即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公共财政论”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认为是社会契约意义上的公共国家。两论所指的财政分配主体都是“国家”,只是基于不同的国家观对“国家”一词的理解不同而已,其实质是一致的。(3 )从财政分配的客体来看,“国家分配论”认为是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其中主要是剩余产品。“公共财政论”则认为是公共产品,不仅包括物质产品,还包括各种公共服务,甚至连“政府”也被视为一种公共产品。事实上,无论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还是政府的存在,都必须消耗物质产品,即社会产品。(4 )从财政分配的目的来看,“国家分配论”认为财政分配的直接目的是满足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公共财政论”主张是为满足公共需要。实际上,社会公共事务是由国家来执行的,因而公共需要实质上就是国家需要。
我国的“国家分配论”最终确立其主流派地位,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已经完全建立的50年代末60年代初,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它是不可能反映出市场经济的内容和要求的。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不仅应坚持“国家分配论”,还要借鉴“公共财政论”来发展“国家分配论”,这是因为“公共财政论”具有鲜明的市场经济性质。“公共财政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要转变到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上来。这就要求首先要做到政企分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企业仅是政府的行政附属物,此时财政只不过是政府的自我服务而不是为非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手段。只有实现了政企分开,财政才谈得上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其次,财政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时,要体现市场经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具体涵义为:赋予各市场主体平等的地位;不分所有制,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地支出和收入(征税);使所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遵循同一游戏规则。
第二,在公共财政的活动范围内,遵循市场失效的准则。遵循市场失效准则的具体涵义是由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在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领域由国家财政加以干预。目前在我国的经济运行中,我国财政分配存在着严重的“缺位”和“越位”现象,要扭转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就必须遵循市场失效的准则。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财政除了具备公共性质之外,还具有国有资产性质。这样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就由公共财政和国有资产财政两个部分构成。公共财政活动在市场失效的范围内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国有资产财政活动在市场有效运行的范围内,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加强对财政活动的规范和约束,确保财政在市场失效的范围内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作为一种凌驾于社会和市场之上的力量,既可为市场运行提供积极的帮助和支持,也可能违背市场要求而危害市场,因此形成对政府财政活动的根本规范和约束机制,是确保公共财政运作符合市场经济根本要求的关键所在。
“国家分配论”关于财政本质问题的研究,是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其理论基础的。所以,要正确理解“国家分配论”中关于财政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简称国家需要)这一观点,就需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关于对国家产生的认识谈起。该学说认为国家是一个历史范畴,它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是氏族社会中维护共同利益的公共组织逐步脱离社会并自居于社会之上的结果,即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了剩余产品,产生了私有制,形成了阶级之后,作为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工具而出现的。国家为实现其职能,需要消费一定的物质资料,但它本身并不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所以,以国家为主体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财政这一经济范畴便出现了。因此,财政以满足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为目的,具有客观性与必然性。
西方“公共财政论”在探讨政府经济行为的目的时,使用了“公共需要”这一概念,认为政府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即社会中个人对于公共产品需要的总和。由于公共产品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大特征,因此这类产品在供给过程中极易受到“免费搭车”和“囚徒困境”等问题的困扰,因而无法由私人部门有效提供,而必须由政府部门来组织提供。在现实生活中,完全具有公共产品两大特性的纯公共产品是极少的,更多的是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纯私人产品之间的半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而政府的活动也确实介于其中并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对公共需要的理解就不能再单纯从什么是公共产品的角度来理解,而要从造成公共产品主要由政府提供这一角度来深化和扩展,这就使公共需要的含义转到市场机制失效的方面上来了,即公共产品之所以不能依靠私人部门有效提供,关键在于难以用市场价格的方式来解决其费用来源,这使私人提供者将难以弥补其成本,因而这类产品基本上要以非价格机制的方式由政府部门来提供。而市场机制的失效不仅体现在它无法提供公共产品,而且在分配不公、宏观经济失衡、自然垄断等多种方面,所以,公共需要的范围日益扩大,弥补市场机制的失效成为社会的公共需要,也就成为政府的需要。
综上可见,“公共财政论”对公共需要含义的界定,最终的落脚点在政府身上,即是由政府进行具体运作的。因此,“公共需要”实际上是对“政府需要”的一种范围界定。而“公共财政论”中的政府概念,虽然与“国家分配论”中的国家概念存在一定的区别,但也存在着很大联系,因为政府是国家的载体,如果撇开国家的阶级属性,则此时的国家就是政府。但是,在阶级社会里,政府是国家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因此,西方的政府需要也就是其国家需要,定义为弥补市场机制失效范围的“公共需要”,显然只是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政府活动范围的非阶级性界定,只是对特定历史阶段与经济背景下国家需要的一种现象概括,从表面上看,还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财政为其资产阶级服务的实质。而“国家分配论”中的“国家需要”,则科学地总结与概括了不同历史阶段下财政目的的本质特征,它既能涵盖弥补市场的公共需要,又能涵盖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具有极强的理论涵盖力。
目前公共需要说和国家需要说最大的分歧实质上在于我国财政活动的范围是仅限于“公共需要”,还是应包含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这一需要。笔者认为,要弄清楚我国的国家职能中是否包含有发展国有资产这一要求。众所周知,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这只是经济体制上的变化,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没有变,市场经济仍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公有制代表了社会主义的方向。所以,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壮大公有制经济,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是社会主义国家职能的内在要求,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职能上的根本区别所在。与之相适应,我国财政作为满足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其职能需要的分配活动,显然要包含满足国有资产发展的需要。
国家的职能是通过政府的活动来实现的,从根本上说,国家的职能也就是政府的职能。我国传统的主流财政理论“国家分配论”关于财政分配是为了满足实现国家职能需要的主张,与西方公共财政理论关于政府应该为解决市场失效问题而提供公共产品的观点,都是立足于财政应该满足国家或政府的职能实现。“国家分配论”与“公共财政论”的根本分歧在于对国家或政府职能范围大小有着不同的认识,并由此对财政支出的范围存在不同的认识,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认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安排经济建设支出问题。
财政支出范围大小从根本上取决于国家或政府的政治、经济职能大小。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这一客观情况,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国家职能应该包括经济建设的内容。财政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经济建设,对于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缓解我国就业压力,确保我国财政收入稳定增长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能偏离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基础。我国国有经济发展如何,直接关系到我国能不能继续保持公有制主体地位。近年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国有企业改革措施,如优化资本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都需要财政从大局出发给予必要的支持。应该说,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下,适当利用财政安排经济建设支出,其中既包括投资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也包括一些重大盈利性企业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启动经济复苏,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正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特有优势。
在我国,人口多是一个最基本的国情,解决好就业问题一直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难题。长期以来,我国实行高就业、低工资的就业政策对缓解城市就业压力起到了一定作用。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国有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必然要求减员增效,然而大量没有生活着落的下岗工人将给社会稳定造成不利的影响。据统计,截至1997年底,我国国有企业分流及下岗职工人数总计达1274万人,下岗职工还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而增加。从根本上说,解决下岗工人的生活出路在于增加新的就业机会。据专家估算,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每增长1 个百分点可为非农产业提供80—100万个新的就业岗位。 除了大量的下岗工人需要安置外,我国近期内每年新增城镇劳动力700多万人, 保持经济适度增长很有必要。在亚洲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出口以及我国消费需求不足的情况下,1998年我国要求经济增长8%,将有6个百分点需要靠投资拉动经济增长。这就需要财政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量投资兴办一些经济建设开工项目,以缓解我国较为迫切的就业压力。
财政适当安排经济建设支出,也是确保我国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重要措施。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及外商投资企业得到长足发展,国有企业所提供的国内生产总值占全部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逐年有较大幅度下降,然而,国有企业所提供的财政收入仍占绝对地位。据有关资料反映,我国国有企业的产值占GDP 的比重不足30%,却提供70%以上的税收收入。国有企业生产销售的增长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直接关系到企业税金和利润的实现,进而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督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适当安排经济建设支出,对培植财源,走经济——财政——经济的良性循环之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应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财政的配置职能应有所限制,财政安排的经济建设支出只能量力而行,规模应有所控制。为此,一些专家、学者从财政支出顺序以及国有资产财政收支单独管理角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国家的职能并非一成不变,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历史时期,国家所担负的职能都有所不同。但是,任何国家为了维护政权巩固,都有一些最基本的职能必须保证,西方财政理论所说为满足“公共需要”而提供“公共产品”就可以认为是履行国家最基本的职能。我国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我国必须适当安排经济建设支出。但是,经济建设支出规模过大又会制约或影响国家履行提供“公共产品”这一最基本的职能。这就要求我们安排财政支出时应该正确处理好安排经济建设支出与提供“公共产品”两者之间的关系。借鉴西方财政理论,我们在安排财政支出时“保三争四”是可行的,在满足了基本的国家职能之后仍有财力,可以适当安排对盈利性国有企业的投资,巩固、发展、壮大公有制经济。这样,确定好财政支出顺序,就能使财政对经济建设支出有一个规模限度,避免出现由于财政用于经济建设的支出过多而影响国家基本职能实现的问题。安排财政支出项目的顺序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使国家最根本的职能得到保证的前提下发展壮大国有经济。
关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在我国建立公共财政与国有资产财政双重财政模式的主张,实质也是要求首先保证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履行满足“公共需要”而必须履行的职能,要求财政用于国有盈利性经济建设支出的资金规模应以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取得的收入为限。因此,其所要阐述的问题从根本上说仍是在保证国家履行国防、行政以及公共事业等基本职能的前提下发展国有经济。
总而言之,坚持“国家分配论”要求我们认清我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财政有必要适当安排经济建设支出;借鉴西方财政理论,我们应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确保优先满足“公共需要”,经济建设应该量力而行,在财力许可的范围内发展壮大公有制经济。
在西方,公共经济是为了弥补市场缺陷,围绕着公共产品的生产而开展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其涉及的内容主要有:(1 )提供哪些公共产品。这又分为为什么要提供这些公共产品,这些公共产品的内容是什么;(2)提供多少数量的公共产品;(3)如何生产这些公共产品,由政府组织生产还是由私人企业生产;(4 )生产这些公共产品的经费如何筹集,是税收,还是规费,或是借款;(5 )这些公共产品的生产如何决定,效益如何评价等等。与私人经济的财务一样,财政也可看作是公共经济部门的财务。它通过公共部门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而向企业和个人收取的报酬(即税收)形成财政收入,同时为向全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部门提供的经费形成财政支出。但财政不仅仅是简单的收与支,它同样要涉及:(1)财政支出的项目有哪些, 为什么要向这些项目提供经费,应当向这些项目提供多少经费;(2 )这些财政支出及由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对资源配置的效率,社会的公平和宏观经济的稳定有何影响;(3)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是用税收,还是用规费或借款; (4)各种财政收入形式对资源配置的效率, 社会的公平和宏观经济的稳定又有何影响;(5)财政收支的内容和数量如何决定, 由财政支出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效益如何评价等等。这样一来,似乎财政与公共经济是一样的。其实不然,公共经济是围绕公共产品的生产而展开的,公共产品的具体内容应当是公共经济的主要内容。而财政是围绕本身的收支而展开的,它不必关心公共产品的具体内容,只关心应向哪些公共产品提供经费就足够了。比如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由于它能减少资本市场的风险、稳定宏观经济,从而成为公共产品。据此,财政向货币政策和金融管制部门提供经费,但不必研究货币政策和金融管制的具体内容,比如货币政策和金融管制有哪些内容,如何使宏观经济稳定和减少资本市场风险等等。相反,这些财政不必研究的内容恰恰是公共经济活动,是公共经济学的重要内容。这样的例子是很多的,如各种规制、政策等等。因此,财政活动一定是公共经济活动,但公共经济活动不一定是财政活动。从这点也可以看出现在的一些公共经济学教科书或专著实际上更是公共财政学,而不是真正的公共经济学。
公共财政是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身份的财政,它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失效基础上的,与公共经济相对应的财政。按照公共经济学的观点,政府因向全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而要收取报酬,而企业和个人因享受政府的公共服务而应向政府支付这笔报酬,并作为中间消耗,计入成本。因此,政府拿取的这笔报酬既可看作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价格,也可看作是企业和个人享受公共服务而支付的成本。但由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中只有极少一部分能够直接向享受该种服务的企业和个人收取报酬,如收费的道路、桥梁等,而绝大多数政府公共服务(如国防、规制、政策等等)的经费是根本无法在企业和个人进行具体分摊的,企业和个人也根本无法计算其享受多少公共服务而应支付多少成本的,况且政府公共服务中还存在大量的社会公平性质的服务。这里应该强调的是“根本无法分摊和计算”,而不是如某些同志所说的是“不好直接计算和支付”。因此,政府不得不采用强制性的税收参与企业和个人创造的国民收入(V+M)(这里的国民收入包括服务行业)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 取得提供公共服务所需的费用,并将这些收入分配出去,为各种公共服务的生产提供经费。难怪在西方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中, 各种生产经营税和收入税并不列为成本C中,而是列为国民收入(V+M)的分配和再分配。所以,公共财政是以政府为主体的分配。
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中国的确立,使得中国的财政理论界经历了并仍继续着一场“国家分配论”和“公共财政论”的激烈论战,论战逐渐理清了这么几个问题:(1)公共财政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和内在要求。 (2)公共财政不等于“公共财政论”, 国家财政不等于“国家分配论”,财政的概念存在财政本质与财政现象的区别,不能把本质论与运行模式混为一谈;对国家财政模式的否定不等于否定“国家分配论”,建立公共财政不等于拿来“公共财政论”。(3 )构建中国的公共财政是对“国家分配论”的发展而非否定。
市场经济需要“公共财政”,其原因在于市场固有的缺陷需要政府干预加以弥补。这就决定了市场经济下财政活动的范围和方向,即财政是为弥补市场失效而存在,财政只应也只能活动于市场失效的范围内,解决市场不能或解决不好的问题,如:公共产品、外溢性、垄断、信息不完全,通胀和经济失衡、收入分配不公等。显然,这种提供公共服务的财政是非盈利性的,此其一;其二,市场经济下这种非盈利性的财政又是“公共”的,是由“公共选择”的,满足“公共需要”的,为“公共”提供服务的。这种特定的内含源自市场经济对个人利益和权利的承认和尊重。在市场活动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人们通过平等交换实现着各自的利益;在非市场活动中,个人的纳税是为获得自己所需的公共产品,任何违背市场主体利益的公共产品都是通不过的。财政规模的大小,项目的选择,收支的内容都应由市场主体——无数个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个人和企业来选择,来决定,这些个人和企业的偏好通过集体决策,形成财政预算,为保证预算的执行不至侵犯市场主体的利益,财政还应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制约。唯有此,才能体现出财政的“公共”性。这种公共性把它叫做法制也好,民主也好,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下的财政必然是“公共财政”。市场经济在中国的确立和发展,无可例外地需要构建中国的“公共财政”,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公共财政”不能是纯粹的“公共财政”,财政不能完全从生产领域退出,这是由公有制的性质所决定的。
“公共财政”和“国家财政”分别是与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相适应的财政运行模式,“公共财政论”和“国家分配论”是两种不同的财政理论学说,虽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财政理论与财政运行模式是相适应的,但不能是等同的。进一步说,“国家分配论”虽然产生于中国的计划经济时期,也曾有效地指导着计划经济下的财政实践,但它不仅仅是对计划经济下“国家财政”这一运行模式的理论说明,而是对“财政一般”的理论说明,即:它所研究和揭示的是自财政产生和存在以来,各个社会历史形态下其所共有的特性或叫共同的本质,从对“财政特殊”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抽象出财政与国家具有本质联系,这是“国家分配论”的灵魂。因此,“国家财政”只是“国家分配论”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而非它的全部。“国家分配论”的具体表现形式远比“国家财政”丰富得多,深刻得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国家财政”模式的否定,并不能否定财政与国家的本质联系。另一方面,从“公共财政”和“公共财政论”的关系来看,“公共财政论”是产生并存在于西方市场经济的一种财政理论学说,适用于西方“公共财政”的运行模式,并且也仅是对西方“公共财政”运行模式的理论说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论”有其借鉴意义,用以指导构建中国的“公共财政”框架,但构建中国的“公共财政”框架,不等于把西方的“公共财政论”拿来,正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等于把“资本主义”拿来。“公共财政”之所以能与“国家分配论”融合,是因为市场经济需要“公共财政”,而市场经济又不能否定财政与国家的本质联系,恰恰在后一点上,“公共财政论”存在片面性和历史局限性,这也是它无法取代“国家分配论”的根本原因。
“公共财政”和“国家分配论”的有机结合,是对“国家分配论”正确性的又一次检验,加进“公共财政”的内容,“国家分配论”更为全面和完整,理论上也得到进一步深化和发展,其“财政一般”的普适性也体现得更为透彻和充分。经过有史以来多种财政运行模式的实践说明,“国家分配论”对财政本质问题的研究是深层次的,其结论是不可动摇的。但为有效地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运行实践,“国家分配论”的理论体系还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公共财政”框架的构建,正是在这一点上推动“国家分配论”的深化和发展。
标签:公共财政论文; 市场经济论文; 财政职能论文; 公共产品论文; 市场经济地位论文; 企业经济论文; 经济建设论文; 政府支出论文; 公共财政收入论文; 财政制度论文; 国有资产管理论文; 社会主义社会论文; 经济学论文; 关系处理论文; 财政学论文; 财政支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