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失灵与政府经济职能重构_政府失灵论文

政府失灵与政府经济职能重构_政府失灵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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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和社会经济运行的基本载体,并不是万能的,而是有其不可自救的功能缺陷,即存在着“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这就为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干预经济活动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政府干预亦非万能,同样会出现“政府失灵”(government failure)。政府失灵固然普遍存在于发达和不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中,但是对市场体制初建、市场规则很不完善的中国来说,政府失灵则易有更为突出的表现,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的负面影响也更为严重。

一、“政府失灵”的主要表现及其根源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于建立基本框架并逐步完善的现阶段,政府失灵通常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长期施行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强大历史惰性还会以各种形式公开或隐蔽地发挥作用,政府的过度干预,甚至直接干预社会资源流动的各个环节,如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社会经济事务而造成“政府失灵”的现象短时期内势难杜绝,它不仅不能弥补市场不足,反而扬短抑长,扼制了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另一方面,政府的无效干预,即那些该由政府调控的领域,政府由于财力不敷以及权威性流失等原因却又力所不逮,则会造成另一种形式的“政府失灵”,导致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的某些“死角和真空”,从而无能于弥补市场缺陷,匡正市场失灵,维护和促进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和发育完善。

那么,为什么政府干预会失灵?或者说,导致政府失灵的根源是什么呢?

1、政府干预的公正性并非必然。 政府干预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它应该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化身对市场运行进行公正无私的调控。公共选择学派把政府官员视作亚当·斯密所说的“经济人”这一假设,固然有失之偏颇,但现实中的政府的确不总是那么高尚,政府机构谋求内部私利而非公共利益的所谓“内在效应”(interalities)现象在资本主义国家的“金元”政治中有着淋漓尽致的表现。在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在理论上不能完全排除政府机构的“内在效应”的可能性,在实践中,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更时有发生。政府部门这种追求私利的“内在效应”必然极大地影响政府干预下的资源配置的优化,如同外在效应成为市场失灵的一个原因一样,“内在效应”则是政府失灵的一个重要根源。

2、政府某些干预行为的效率较低。与市场机制不同, 政府干预首先具有不以直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性。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而直接干预的领域往往是那些投资大、收益慢且少的公共产品(public goods),其供给一般是以非价格为特征的,即政府不能通过明确价格的交换从供给对象那里直接收取费用,而主要是依靠财政支出维持其生产和经营,很难计较其成本,因此缺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直接利益驱动。其次,政府干预还具有垄断性。政府所处的“某些迫切需要的公共产品(例如国防、警察、消防、公路)的垄断供给者的地位”〔1 〕决定着只有政府才拥有从外部对市场的整体运行进行干预或调控的职能和权力。这种没有竞争的垄断极易使政府丧失对效率、效益追求的内部动力和外部压力。最后,政府干预还需要具有高度的协调性。政府实施调控的组织体系是由政府众多机构或部门构成的,这些机构部门间的职权划分、协调配合、利益整合,都影响着调控体系的运转效率。

3、政府干预易引发政府规模的膨胀。 政府要承担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职能,包括组织公共产品的供给,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等等,自然需要履行这一职能的相应机构和人员。“公共活动递增的瓦格纳定律”和“帕金森定律”都揭示了政府就其本性而言有一种天然的和内在的扩大趋势,政府的这种内在扩张性与社会对公共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互相契合,极易导致政府干预职能扩展和强化及其机构和人员的增长,由此而造成越来越大的预算规模和财政赤字,成为政府干预的昂贵成本。

4、政府干预为寻租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 寻租是个人或团体为了争取自身经济利益而对政府决策或政策施加影响,以争取有利于自身的再分配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即不增加任何社会财富和福利),如企业通过合法特别是非法的形式向政府争取优惠特惠,通过寻求政府对现有干预政策的改变而获得政府特许或其他政治庇护,垄断性地使用某种市场紧缺物资等。在这种情况下,大权在握的政府官员极有可能“受非法提供的金钱或其他报酬引诱,做出有利于提供报酬的人从而损害公众和公众利益的行为”。〔2 〕可见寻租因政府干预成为可能(政府干预因此被称为“租之母腹”),又必然因这种干预的过度且缺乏规范和监督而成为现实。其主要危害在于“不仅使生产经营者提高经济效率的动力消失,而且还极易导致整个经济的资源大量地耗费于寻租活动,并且通过贿赂和宗派活动增大经济中的交易费用。”〔3 〕从而成为政府干预失灵的一个重要根源。

5、政府失灵还常源于政府决策的失误。 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实际上是一个涉及面很广、错综复杂的决策过程(或者说是公共政策的制订和执行过程)。正确的决策必须以充分可靠的市场信息为依据。但由于这种信息是在无数分散的个体行为者之间发生和传递,政府很难完全占有,加之现代社会化市场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增加了政府对信息的全面掌握和分析处理的难度。此种情况很容易导致政府决策的失误,并必然对市场经济的运作产生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正确的决策还需要决策者具备很高的素质。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必须基于对市场运行状况的准确判断,制定调控政策,采取必要手段,这在实践中是有相当难度的。即使判断准确,政策工具选择和搭配适当,干预力度也很难确定。而干预不足与干预过度,均会造成“政府失灵”。而现实中的政府官员很多并不具备上述决策素质和能力,这必然影响政府干预的效率和效果。

二、克服政府失灵的对策

通过上述政府失灵的表现及根源的分析,不难得出结论:只有从最大限度地消除导致政府失灵的根源入手,针对政府失灵的两个方面,采取切实措施,才能在克服和矫正市场失灵的同时,防止和减少政府失灵,逐步实现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的最优组合。

首先,确定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经济职能双向重塑的总体思路。

上述政府失灵的两个方面决定了我国政府经济职能重塑的双重艰巨性:它不是政府经济职能的简单弱化,而是对原有的、严重错位的政府经济职能的重塑和再造,是新的市场取向型政府经济职能的定位和建构:一方面它无疑亟需在梳理原有政府经济职能体系的基础上限制、削弱乃至返还给市场、企业或社会某些权力或职能,防止因政府干预过度而造成的政府失灵,克服行政权力的市场化和某些既得利益集团对市场机制的抵制和扭曲;另一方面,又需要强化、拓展乃至增加某些职能,避免因政府干预无效而造成的政府失灵,切实矫正市场缺陷,创造一个有利于市场机制良性运作和逐渐成熟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社会经济环境,它意味着政府能力的转换和提高,即政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的提升。加之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是与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这更决定了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在广度和深度上理应超过已建立完善市场体系且实行私有制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对一些自然垄断性行业(如电力、采矿、公路、铁路等)、国家垄断性行业(如军工、原油产销等)和公共福利性行业(如公交、公立学校等)这类“弱竞争型行业”,政府既要进行宏观的间接管理,又要微观地进行直接管理,而不能把它们完全推向市场竞争。

由此可见,在市场体制初建的现阶段,体制转型的巨大跨度决定了政府经济职能的转变与重新定位具有尤为丰富、复杂的内涵,也必须经过一个政府经济职能自我扬弃即不断调整、重塑、再构和适应的动态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还担负着一些本来应该由市场自发调节的功能,如运用政策手段保护、扶持与加强特定的处于稚嫩状态的高科技产业(如汽车工业、计算机等),实施贸易保护等,以尽快提升综合国力,缩短赶超先进国家的过程。这类职能被称为“发展中的政府职能”,随着市场体系的完善,这类职能将逐步弱化。这就是说,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市场机制的完备程度不同,市场失灵的范围和状况会发生变化,政府干预的范围、力度和方式也就应当随之有所调整,奢望短时间内就能实现政府职能的一步到位,完成经济及社会发展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的最佳组合,是不切实际的。

寄希望于从西方国家市场经济模式中获取现成的答案,同样也不现实。作为一种特定的经济运行机制和资源配置手段,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西方国家在其基本功能、基本运行规则、基本原则、基本要素和内部结构上存在着共性的一面,这种共性为我们借鉴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模式或经验并与之接轨沟通,发挥市场经济体制后发育国家的“后发性优势”,〔4〕提供了逻辑前提和基础。 但市场经济总是或首先是在一定的民族国家内运转的,即使是同为成熟市场体制的西方各国,政府和市场在所有制结构、决策体系以及资源配置中的关系也不尽相同,政府干预的范围、机制、方式和工具各有相异之处,因而才有所谓的以美、英为代表的“传统的市场经济模式”,以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为代表的“莱茵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等,何况我国的政治制度、意识形态以及自然环境、历史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起点又均与西方国家甚至其他市场经济体制的后发育国家有着巨大差异。因此,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政府干预模式必然具有诸多不同于西方各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特点,只有循着内生化发展的道路,〔5 〕植根于中国国情和能够应付各种挑战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模式才有旺盛的生命力。

其次,从理顺政府利益关系入手,保证政府干预的公正、超脱。

人民政府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干预是站在“超脱”立场上,在比较宏观的层次上公正地对各种利益群体或个体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控,决不能有所偏袒。而要做到这一点,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理顺政府利益关系,特别是要斩断政府与社会经济主体的利益连带关系:

1、斩断政府机关与其投资的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连带关系。 众所周知,一些经济主体是由政府机关或其内部的协会、团体等投资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和行政管理权的双重地位,其典型表现就是形形色色的“翻牌公司”。这种官商一体化的利益格局必然使得政府机关在干预经济时以集体寻租代替公正无私,以权力垄断代替公平竞争。因此应实现政府行政权力与国家所有权的分离,并把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分开,最适宜的办法是建立专门的经营性的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目前,国有资产管理局已经初建,问题是必须使之成为不具有行政权力的专门的管理和经营机构,其职能是代表政府在所有权和资本市场上进行国有资产权的操作,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资产的投放、利益的分配等对企业进行经营性调控,并对政府投资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殖担负民事责任,这就切断了政府机关与其投资举办的经济主体的直接利益关系。

2、切断政府部门与其主管的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连带关系。 在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转变的过程中,计划体制下政府部门主管经济主体的职能趋于萎缩,但并未完全消失,而且政府部门与其主管的经济主体历史上形成的利益连带关系也仍然存在,因此应在撤并专业经济部门的基础上,加快变政府机关直接管理所属经济主体为行业管理的步伐,如原纺织工业部改为中国纺织总会后,通过制定规划、政策、法规,运用经济杠杆和提供服务等间接方式,对其所管理的行业每个经济主体实施统一管理,包括经济主体的行业资格管理、经济主体的产品质量管理等,从而切断政府部门与其主管的经济主体的利益连带关系,从体制上消除政府职能错位的根源。

这里,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针对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单纯注重本地区、本部门利益而造成的地区封锁、部门分割(甚至垄断)的现象,一方面应切实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权威性以及对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刚性约束机制,保证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和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中央也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行政组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冲破地区封锁、部门分割和行业垄断。中央应存利祛弊,扬长抑短,根据全局利益从总体上规划和协调经济布局等重大经济活动,既要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又要防止地区间发展的严重失衡。

在理顺政府利益关系时,还应该看到,我国政府部门及公务员无疑是应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利益,但不能因此而忽视他们自身的利益追求,应该承认其合理的自利动机,建立并完善公务员的利益保障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使得公务员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也能实现着自己的合理利益。

第三,规范政府干预职能及行为。

如前所述,政府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制定市场运行的“游戏规则”,规范市场秩序。为此,作为调控主体的政府就必须率先垂范,做到政府调控规范化,包括政府调控的主体资格认定、调控的范围、层次、方式、程序、力度,均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使得政府调控主体能够依法行政,依法调整市场运行,从而把政府干预活动的全过程纳入法制的轨道,正如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哈耶克所说:“政府的全部活动应该先确定并有公开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能使人们明确地预见到特定情况下当局如何行使强制力,以便根据这些认知规划自己的行为”。〔6〕其中实现政府调控程序的法制化尤为重要。 因为政府对市场运行的调控程序的健全与完善不但与调控的效率紧密相关,更重要的是与调控的公正合理性密切相关。如果没有通过法律设置一套合理、公正的调控程序,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难免不公正地甚至专横地行使法律(实体法)赋予的调控职能。

第四,加强对政府调控行为的监督。

政府拥有对市场活动的干预权力,这诱使某些市场主体向政府公务员贿赂,以获取“租金”,而这恰好迎合了经济收入和政治地位两者严重失衡的部分官员权力寻租的需求,从而导致权钱交易、权力市场化,经济上扭曲了社会资源配置,抑制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政治上则是产生腐败的一个重要根源,甚至是其“基本形式”。〔7〕 要限制乃至杜绝这一现象的发生,除了理顺政府利益关系,从法律上规范政府职能和行为以外,还必须健全和完善对政府的内外监督体系和机制,增加政府调控过程的透明度,推行和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等等,〔8〕 从法律、制度、机制上保证政府调控行为和经济政策、法规的超脱性、公正性,不致因某个人、某个团体或某个地区的寻租行为影响和违背客观经济规律及社会公正原则。

第五,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程度。

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主要表现为政府制订和实施各种经济决策或公共政策的过程。因此,政府干预的成败与否、质量好坏、效率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其决策的科学化程度。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经济决策呈现出“经济型”和“万能型”两大特征。前者表现为高度集权的决策体制下决策者主要凭个人经验,且权、责不明、缺乏制约,以及决策的非程序化,决策信息、咨询、抉择功能体系缺乏专业化分工和协作等;后者则是指政府经济决策权限范围过于宽泛,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直接指挥各种社会经济活动,包揽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微观决策行为等。这是造成建国以来政府经济决策频频失误的根本原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迫切要求政府经济决策方式向科学化和适度化转变:

1、根据政府经济职能的合理定位, 明确政府及所属部门的经济决策的内容、范围、层次和权限,使之从市场微观经济决策中摆脱出来,集中精力搞好调节和控制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经济决策。

2、根据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要求和客观规律, 建立科学的经济决策程序以及与之相一致的决策系统,特别是建立经济决策的可行性研究和协调制度,以及相对独立的信息、调研、咨询三位一体的决策服务体系,重点是加强对宏观经济走势的监测、预报和分析,密切跟踪市场经济运行的态势,及时作出决策。同时注意发挥咨询机构的作用,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以保证政府经济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建立和健全政府经济决策的评估、反馈制度, 以追踪了解决策事项落实情况,检讨决策得失以及分析决策投入、决策效力和决策效益,及时修正和完善原定决策方案。

4、通过经济决策责任机制,以及知识更新机制、成就激励机制、职业道德导向和约束机制,提高政府经济决策者的素质,增强他们认识和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能力。

第六,政府调控的某些领域引入竞争机制。

由于政府调控及其供给产品的公共性质,因此不可能从根本上取消政府调控的垄断性。但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将竞争引入政府部门:

1、在政府机构内部建立竞争机制, 将政府的某些公共产品供给部门在特定服务区域内分割形成多个小规模网络化的小机构,即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来提供相同的公共产品或服务(如邮电、公交等),这样就可以在政府内部创造竞争环境,以给公众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来评判这些机构的工作绩效,并以此与奖惩、工资待遇相联系,这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政府的效率和服务质量。

2、在政府职能的合理定位和重塑过程中, 可以让各种市场中介组织和社会机构代替政府行使部分调控及组织公共产品供给职能,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体和民间中介组织相配合的宏观调控体系和运行机制。在西方各国,数量繁多、形式多样、功能发达且覆盖面广、渗透性强的社会中介组织是其成熟的市场经济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有关的研究咨询服务机构、各种商会、企业管理协会、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 社会保障基金会等。 如美国现在行业协会达20多万个,仅全国性的中介组织就有21911个,在日本、德国、 意大利等国,每一行业参加协会的企业通常占本行业企业总数的90%以上。这些中介组织在间接的宏观调控者即政府与市场中自由竞争者即企业之间,进行沟通协调。它们一方面根据政府政策,提出行业发展规划来指导企业,为企业提供信息以及法律、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另一方面协助政府办理具体事务,接受政府委托管理某种事务,沟通政府与企业间的联系,起到政府功能的放大效应,使政府宏观管理措施在微观的企业层次得以贯彻。这样,既避免了政府对微观经济过细的行政干预,缓解了财政困难,又可弥补市场竞争中单个企业自身力量不足,起到防止垄断,减少竞争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例如北美国家的商界普遍设立的商业改进协会(Better Business Burean)即是商业企业一种民间行业监督组织。该协会不仅制定了“防止商业贿赂建议”等许多规范准则,而且还受理和调查本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商业行业的社会信誉。

从我国近年来的情况看,一大批与社会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中介组织蔚然兴起,且保持快速发展的强劲势头。但总得来说,这些社会中介组织的性质、地位、功能及结构还远远地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突出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官办比例大。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公证处这类重要的社会中介组织,大多由政府部门用行政手段建立,其性质等同于直接依附于行政机关的事业单位,其经费多由财政拨款,级别、编制由主管机关确定,接受主管机关领导,工作方法也带有浓厚的行政化倾向,这不但严重限制了其自主性、独立性和灵活性,而且使其缺乏赖以生存的广泛社会基础,因而难以履行好中介组织的应有职能。二是商业盈利性色彩浓,许多中介组织片面追求盈利,而置其应有的信息沟通、组织协调、公共服务、督促检查等职能于不顾,致使其功能扭曲,角色变形。有鉴于此,政府应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促进社会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一是抓紧制订社会中介组织条例或法规,对其性质、地位、功能、权利、义务等均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把中介组织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法制的轨道。二是对中介组织的发展采取统筹规划,重点扶持的政策。特别是根据市场机制的建立、完善以及政府经济职能的转变和重新定位的要求,优先发展资产评估中心、审计师事务所、拍卖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三是逐步实现中介组织与行政机构的分离,引导和鼓励中介组织在参与市场公平竞争中发挥各自功能,成为政府监督下的自主经营的民间化的社会中介实体。

3、在政府必须动用的额度分配、定量分配、项目分配的决策上, 可以采用公开招标办法。如有限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机动车辆牌照、进出口许可证发放,〔9〕可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 能大大增加竞争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

4、对那些弱竞争行业, 除了采取“计划合同制”的国有独资企业,还可以考虑采用“产业管制”下的其他类型企业这种企业产权形式和经营形态。前者在产权形式上具有承担“成本定价型”等公共福利性国家政策的便利,其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以及技术和管理创新的促进等经济性目标的实现,则有赖于“计划合同制”(承包制)合同标的、期限、监督方式的改进和完善。后者主要包括:公私合资的公司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私有独资、私有合伙公司,以及其他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等,因此具有在产权形式方面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决策机制和经济动力,其经营活动的定价水平及经营宗旨,受到国家行业管制标准的指导和制约,故而也能够在保证经济性目标的同时,兼顾福利性目标。现代经济学理论和实证研究均表明:在弱竞争型行业中分布两种或两种以上具有不同经营特点的企业产权形式,特别是非国有产权以独立形式进入弱竞争型行业,有助于形成促使弱竞争型行业自发实现经济性和福利性目标的竞争结构和压力机制,进而减轻政府实行“产业管制”的职责和负担。近年来我国改革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如我国把单一国家教育体制改变为国家为主、社会为辅的多元办学体制,大大改善了教育供需紧张状况,在医疗、运输、矿山开采等领域也开始让非国有企业和非政府力量进入,总体效果也较好。今后政府应在加强对弱竞争行业的宏观调控和管制的同时,进一步增加这些行业的竞争性,适当扩大其竞争范围,提倡和鼓励在这些行业的多元化投资和经营。

第七,在政府角色重新定位的基础上,精简政府机构、人员。

机构和人员的膨胀,不仅增加了干预市场的成本,而且造成的人浮于事、官僚主义等弊端还会严重影响政府宏观调控市场运行以及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同时也使寻租、创租、抽租行为有隙可钻。这方面党政领导、专家学者提出过许多行之有效的精简方案,如实行以职能转变为前提的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三定”方案;进行结构性调整,把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改组为不具有政府职能的经济实体,或改为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大幅度裁减非常设机构;严把入口、敞开出口;逐步实现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社会化;鼓励机关富余人员从事第三产业,以及提倡接近退休年龄的提前退休;等等。特别是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再次把推进机构改革,严格控制机构膨胀,坚决裁减冗员,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目前机构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关键是在实施中一定要坚持不懈,避免变形、走样,并有逐步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与之相配套。

注释:

〔1〕 丹尼斯·缪勒:《公共选择》,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 第146页。

〔2〕 阿诺德·海登海默:《对腐败性质的分析》, 引自王沪宁编:《腐败与反腐败——当代国外腐败的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8页。

〔3〕 V·奥斯特罗姆、D·菲尼、H·皮希特编:《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问题与抉择》,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Ⅳ页。

〔4〕 A·格申克隆:《历史观中的经济后发生性》(Economic Backwardncss in Historical Pcrspcctive),哈佛大学出版社1962年英文版。

〔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行政管理问题专家会议论文汇编:《公共行政管理:不同社会文化环境的若干问题》,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7年版,第9页。

〔6〕 哈耶克:《通向奴役之路》(The Road to Scrfdom),伦敦1994年英文版,第54页。

〔7〕 赛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 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66页。

〔8〕 金太军:《公务员制度与廉政建设》, 载《社会科学》1994年第12期;《关于我国公务员廉政制度建设的若干对策研究》,载《社会主义研究》1995年专辑;《试论加强政府领导干部的廉政建设》,载《领导理论与实践》1995年第1期。

〔9〕 由于他国对进口我国某些产品有限额规定, 政府就只能对这些产品的出口实行被动配额制度(出口许可证制度);在道路及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受到天然的土地条件的限制时,政府也就只能实行车辆牌照限额制度。问题是政府应将这些行政管制与市场竞争有机地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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