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仁爱”对费尔巴哈幸福观的影响论文

儒家“仁爱”对费尔巴哈幸福观的影响论文

【文化哲学 】

儒家 “仁爱 ”对费尔巴哈幸福观的影响

程 曦

摘 要 费尔巴哈是德国19世纪著名的旧唯物主义哲学家。他在其人本学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建立起自己的伦理幸福观。费尔巴哈对于“爱”的认识,与儒家的“泛爱众”思想有一定的相通之处;而费尔巴哈对于生命存在的突出强调,也与儒家“仁爱”中的修身思想同根同源,但是,费尔巴哈的伦理观是局限的,他对于“爱”和“道德”的认识,只停留在直观与表面上,从而导致他最终走向了唯心主义。

关键词 儒家;费尔巴哈;幸福观;仁爱;人本主义

儒家思想作为影响了中国乃至整个东方世界数千年的思想体系,是中国传统文化在意识与思想领域的主流。从春秋时期孔子创立到后世诸多思想家的吸收、改良,以“仁爱”为核心的儒家思想逐渐成为古代中国正统的意识形态与统治阶级的思想武器。

自16世纪开始,西方传教士为了实现政治和宗教目的将中国古代思想典籍译介到欧洲,儒家思想与其他中国古代思想体系一并流传到了英、法、德、俄等欧洲国家。著名的传教士如利玛窦、卫方济曾分别将“四书”译成意大利文与拉丁文。进入18世纪,西方还涌现出不少汉语造诣较深的汉学家,如儒莲、理雅各等,他们的文化水平相较于传教士而言更高,其译介的目的更纯粹,自己的汉语能力也十分出色;因此,他们的译本基本能很好地传递儒家经典典籍的思想内涵,从而让西方哲学家充分了解了儒家文化。正是在这种条件下,许多西方哲学家吸收儒家仁爱思想中的自爱、亲亲、泛爱众等思想到自己的学说和理论中。“他们反对宗教愚昧主义和封建专制,提倡用理性思考,儒学似乎为他们带来了思想的曙光。他们从中攫取精神和思想灵感,并对儒家思想中的符合当时思想需求的价值理念进行抽象改造,最终建构起西方现代文化的基础。”[1]很少引用东方哲学家“训诫”的费尔巴哈,在《幸福论》中引用了孔子的观点:“中国的圣人孔夫子说:‘凡一个人的心地诚实,他保持对他人如同对自己一样的思想方式,他不离开人的理性本性所赋予的那种道德规律,所以他就不把自己不愿别人向他做的事施诸别人’。”[2]费尔巴哈吸纳其中他所认同的部分,或者说他认为可以用来批驳神学教会的高压思想控制的部分,结合自己的人本学唯物主义,建立起了自己的伦理幸福体系。

一 、儒家 “仁爱 ”对费尔巴哈幸福观的影响

费尔巴哈对儒家文化进行了深度研究与吸收,并将其融入自己的哲学与伦理观,形成了带有东方“仁爱”“礼义”特色的思想体系。这其中,尤以费尔巴哈对儒家“仁爱”思想的吸收与运用最为明显。

费尔巴哈的伦理与幸福观是在其人本学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形成的。在人本学唯物主义的自然观中,他批判了宗教神学与唯心主义的各种自然观,认为自然界是独立于任何精神实体而独立存在的客观物质世界。他强调自然界是人存在的基础,人类是依赖于自然界而存在的最高生物,人的本质就是自然属性。他的自然观也追溯到儒家对于自然与人关系的认知。如孟子提出:“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孟子·梁惠王》)这段话所表达的观点是,要按照自然的规律进行人类活动,不要违背自然法则。这无疑与费尔巴哈思想中“自然界里没有什么神来统治,有的只是自然界的力量,自然法则”的观点十分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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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尔巴哈是激进的反神学与反教会先锋,他认为:“并不是像宗教宣传的那样,神创造了人,恰恰相反,是人创造了神,神是人们按照自己的本质幻想出来的:人对神的崇拜,实际上是对人的本质的崇拜。”[3](他的以人为认识主体的人本主义思想实际上与儒家思想中体现的人文主义一脉相承。孔子曾提出:“未能事人,焉能事鬼?”(《论语·先进》)。而儒家经典《尚书》中也曾提出“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观点。这都表现出儒家思想将神人格化、以人为本的观念,与费尔巴哈的观念十分吻合。(他认为,不是上帝创造了人,而是人按照自己的本质创造了上帝。)

虽然费尔巴哈在建立自己的伦理幸福观时,吸收了儒家“仁爱”思想中的不少概念,但是,由于身处时代的差异,以及文化和历史背景的区别,费尔巴哈的思想中仍然有区别于儒家“仁爱”思想的地方。

费尔巴哈十分夸大生命和生活对于幸福的作用。他甚至认为,生命或者生活本身就是幸福,因而,为了追求幸福,必须实现食物、饮水等物质条件的富足。他认为,出于幸福的目的,人追求物质生活;人为了享受这种幸福,就要有一个健康的体魄,人必须重视物质生活来保证健康,但是,儒家对于幸福感,即“乐”(“仁”的范畴以内)却有不同的理解。如孔子提出:“不患贫而患不安。”(《论语·季氏》)。可见,在儒家的观念中,物质生活并不是幸福感获得的第一因素,甚至不是必备因素。又如,孔子曾高度评价弟子颜回:“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回也!”(《论语·雍也》)由此可见,在儒家的仁爱体系中,精神层面的满足感在某种程度上是超过对物质的需求的。哪怕是温饱无法得到满足,甚至是没有健康的体魄,也是可以通过精神上的满足而获取幸福感。这也正是费尔巴哈在探讨幸福感的来源与本质时的重要局限。费尔巴哈一味强调物质条件对于幸福的决定性作用,这是由他唯物主义的出发点所决定的,然而,他在分析幸福感的来源与“爱”的内涵时,都只是从表面而直观的角度出发,既不能认识到人与人之间复杂的社会关系带给彼此的精神感受,也不能站在精神世界的角度反向探讨精神层面对于物质世界的反作用,只是空泛、抽象地谈论每个人应该追求幸福、尊重他人的幸福,这就必然导致他在伦理观上的唯心主义。

二、费尔巴哈幸福观的局限性

费尔巴哈的《幸福论》是他表达自己幸福观的著作,里面重点探讨了道德与幸福的关系。他认为,没有幸福感,就没有道德可言。他提出:“由道德中抹消了一切幸福主义,即实际上抹消了道德的一切内容。”[4]因此,费尔巴哈认为幸福感是谈论道德的先决条件。这也是他提出利己主义的理论基础。费尔巴哈认为人的本性是利己的,因而,人最基本、最原始的追求就是追求个人幸福。费尔巴哈的幸福与道德观,充分反映了儒家的“仁”“爱”“礼”等思想。“费尔巴哈认为道德就是利己主义,是因为在他看来人追求幸福是为了自保自爱,为了求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因而利己主义是人的本性。”[5]他指出,如果人没有在追寻幸福的过程中体现利己主义思想,人就不可能进步,农业、商业、艺术、科学的一切成果就无从谈起。这在本质上与儒家“仁爱”思想中的最基础层面“自爱”是有共通之处的。“自爱”,即儒家“修齐治平”理论中的修身层面。只有每个人都以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准为目标,以追求生活的幸福与自我价值的实现为指导,才能实现整个社会的共同幸福与和谐。费尔巴哈的利己主义幸福观就必然还要牵涉如何在追求自己的幸福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幸福的问题。费尔巴哈认为,每个人在追求幸福的过程中,必然会有所冲突,那么人们就应该承认他人追求幸福的权利,从而对自己利己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进行正确评估,对自己进行一定的克制与节制,而对他人施加以爱。这与儒家“仁爱”思想中的“克己复礼以为仁”的理念是不谋而合的。此外,费尔巴哈对于良心与幸福的关系也有所讨论。他将良心称作“他人幸福的代理者”。他主张在尊重他人幸福的前提下来满足自身对幸福的需求,否则就会受到良心的谴责,自己也备受精神的折磨,会对自己追求幸福的脚步造成阻碍。这与儒家“仁爱”思想内涵下的“礼”和“廉耻”也有很强的内在关联。孔子主张:“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这就是在强调良心与道德的重要性。只有人们自己加强道德修养,而不是以外在的法律或政令来约束,人们才会有廉耻之心,从而在满足自身幸福的同时兼顾他人,在全社会形成和谐而归顺的氛围。费尔巴哈的《幸福论》中还有对“爱”的详细讨论。费尔巴哈认为,道德是以幸福感为前提而存在,而为了实现道德,人们必须以“爱”来作为道德的核心精神与基本理念。爱,实际上是费尔巴哈的道德伦理观中的最高标准。自爱是爱的基础和出发点,人不可能爱与自我保存相矛盾的东西,只能爱使自己幸福的东西。同时,要实现自爱必须有他人的存在,所以只能在他人的爱中寻求自爱的满足。费尔巴哈反复地强调:“爱自己又爱他人,既使自己幸福,又使他人幸福,这样的爱才是道德的最高原则。”[6]这是儒家“仁爱”思想中的“自爱”“亲亲”“泛爱众”的整合。儒家认为:“仁者爱人。”(《孟子·离娄下》)虽然不可否认,儒家的“仁爱”有亲疏远近之分,但归根结底,还是呼吁人们在爱亲的基础之上也能对一般人抱以忠恕之心,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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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尔巴哈思想体系的另一个重要局限就在于他对人的本质的理解。虽然其出发点也是纯粹的、唯物的,但是在涉及社会观和历史观的范畴时,他肤浅和直观的理解又让他陷入了唯心主义的窠臼。费尔巴哈虽然也能认识到人除了自然属性以外,也应该是社会的人;但是,他并不能充分认识到什么是社会。他所理解的社会,不过是把许多人纯粹自然地联系起来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本质上乃是和动物群体无差别的类或种。“他的所谓社会的利益和需要,实际上只是类或种的利益和需要,即为了类或种的存在和延续。”[7]因此,他对于如何解决利己主义和他人利己主义之间矛盾所提出的解决方法,就必然是空泛的,超越阶级、超越历史的空谈,但是,反观儒家,受宗法制的影响,儒家十分重视人类生活的群体性,真正把人的本质放在社会范畴中去理解。例如,荀子在发扬孔子的“差等仁爱”的基础上,进一步将“仁爱”的内涵予以扩充,鼓励人们通过差等之爱的路径,实现“一体之仁”的目的;“一体之仁”其实是对差等之爱的超越,这种超越的方式就是“推扩”。这种“一体之仁”,荀子谓之“兼而爱之”;而费尔巴哈的“爱”并不是无差别、无等级的“爱”。因此,儒家追求的是“天下一家”“中国一人”的群体和谐,并且是实际可行的,并不像费尔巴哈的“爱”是只存在于理论中的、空泛的“爱”。

三、结语

中国古代的儒、道、法等思想,随着世界交流融合的日益加深,被西方哲学家和思想家所研究吸收。其中,因为儒家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地位,也因为其重要而深刻的思想内涵,欧洲涌现出一大批哲学家,以儒家文化中的“仁”“爱”“礼”“义”等概念为指导,形成了自己的思想理论体系。其中,费尔巴哈在儒家人文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创立了以其人本主义唯物观为基础的伦理幸福观。虽然恩格斯对其伦理观内涵的缺乏与空泛进行了批判,也有学者指出,“费尔巴哈不可能将孔子的‘训诫’真正视为至高的道德规律,不像‘启蒙时代’伏尔泰、沃尔夫等思想家那样热衷于孔子及他所创立的儒学”[8];但不可否认的是,费尔巴哈对于人追求幸福的高度肯定,对于神是人类意志的反映的观点,都对当时反对宗教神学统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在费尔巴哈之后的哲学家,他们更可以总结费尔巴哈在吸收儒家“仁爱”思想时所忽略的细节与思想的局限,更好地运用儒家思想,建立更为可行、可以通过实践来验证并追寻的幸福观。这也是之后马克思与恩格斯建立科学的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必要铺垫。

参考文献

[1]姚婷婷.浅析儒家思想对欧洲启蒙思想家宗教观的影响[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9):21-23.

[2][4]路德维希·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M].荣震华,李金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577-578.560.

[3]赵铁华.植根时代的思想旗帜[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10.

[5]李士菊.如何理解费尔巴哈“合理的利己主义”[J].道德与文明,2001,(4):17-21.

[6]夏少辉,丁瑞.马克思恩格斯对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批判[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8(4):1-2.

[7]顾行德.试论费尔巴哈伦理观的两重性——读费尔巴哈的《幸福论》[J].鞍山师范学院学报,1992,(1):32-35.

[8]詹向红,张成权.中国文化在德国:从莱布尼茨时代到布莱希特时代[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204.

中图分类号 B2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725(2019)02-0068-03

作者简介 程曦(1995-),女,安徽巢湖人,华中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主要从事德国文化教育研究。

【责任编辑 :周 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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