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演变与改革效应_产权理论论文

产权演变与改革效应_产权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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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改革的热点问题。分析产权问题可以使我们看到,产权结构并不是一个静止的模式。即使在传统的经济体制下,产权格局也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而经济改革则更加激发了产权演变的改革效应。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深入探讨产权演变及改革效应,对培育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一、传统体制下的产权特征

产权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是任何社会经济活动都不可回避的问题。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产权关系也是一种客观存在。进一步地考察,可以使我们看到,产权结构并不是静止状态,而是一个动态系统,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动。从产权的角度来分析传统经济体制,可以看到传统体制下的产权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1.产权高度集中。产权集中化是传统体制产权制度的重要特征,其集中表现:一是产权高度公有化。从全社会范围看,所有权高度集中,产权归属主要表现为公有化。改革前,公有制经济占97%以上,即使经过了十几年的改革之后,公有制经济仍占90%以上;二是片面追求国有化。在公有制产权内部似乎形成了一种定势:小集体不如大集体,大集体不如全民,一味的追求集体向全民的过渡。在这种升级过渡的过程中,产权的国有化程度日趋提高,国有产权在社会产权中所占比重也日渐增大;三是实行国营化。高度的公有化和国有化,完全否定了企业的产权地位,同时把国有产权关系同国家经营权力直接相混同,剥夺了企业的经营权,使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权也高度集中于国家手中。

2.产权主体单一。产权的高度集中化必然引起产权主体的单一化。主要表现为在覆盖全社会范围的全民所有制经济领域,国家是产权的唯一主体,政府集所有权和经营权于一身,企业成为政府部门的行政附属物,缺少应有的权力,致使绝大部分工业企业只是一种单纯的生产单位,没有独立的权利和利益可言,无法成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产权主体单一的直接结果是限制了市场竞争和产权运行的僵化。

3.产权边界不明。长期以来,国有资产的总量确定,在现实中一直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这不仅仅是因为缺乏明确的统计指标,难以进行统计确认,更主要的是国有资产同其他企业资产边界不清,相互渗透的领域还十分普遍和广泛,常常同其他类型产权的企业交叉并存而又从未进行明确的界定。现实中的相当一部分集体企业在创建或营运的过程中接受了国有企业的产权支援,这些廉价甚至是无偿的产权援助,造成在社会资产体系中,国有产权的边界不清,甚至是资产流失。

4.产权运营组织不定。在传统体制下,国家虽然行使着唯一的产权所有者的权力,但却缺少有效的促使产权合理运行的组织形式。虽然管理企业的行政部门纵横林立,但却没有一个部门对国有资产负责,真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财税部门只管上交利润和按章征税,主管部门管理的指标也多是产值、产量、成本、利润等,其他政府部门更是远离国有资产的营运过程。在这种状况下,只有经营者对国有资产的维护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范围的限制并且受经营者变动的制约,与专一而稳定的资产运营组织相比相距甚远。组织不定,似管非管,造成资产营运过程中的责任不明,效率低下。

5.产权运行呆滞。在传统体制下,企业的产权流动几乎不可能,产权的部门所有和地方所有,造成了横向流动的异常困难。本属正常资产流动的经济关系被各级政府的调拨关系和行政关系所取代,产权能否流动不取决于经济运行规律,而主要取决于政府行政长官的主观意志。因而产权的流动化和市场化也就更无从谈起,使产权资源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

产权制度的上述特征是同产品经济和计划经济相吻合的,但却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发生尖锐的冲突。市场经济对产权的要求至少有三个方面:一是企业要成为拥有产权的主体,产权呈现分散化的状态。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就是产权主体相互作用、相互竞争的过程,企业只有具备独立的产权,才能做到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否则企业就难以正常的参与市场活动。二是产权关系要明晰,在产权营运过程中,各经营主体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现代企业虽然具有法人地位,拥有独立的产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是产权的唯一主体,在法律所有权与经济所有权分离以后,产权实际上在终极所有者、所有者代表和经营者之间进行了分割。因此,如果没有明确的产权界定、责权利不明确,资产也难以实现正常运营。三是产权具有流动性。产权也是一种资源,通过流动实现市场的评价和优化组合,以体现产权经营效益。

分析我国目前的产权结构,虽然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是从总体上看,产权制度仍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第一,产权依然过于集中。在全社会范围内,公有制经济的比重仍然过大,国有企业的产权过多地集中在政府手中。这不仅表现在企业扩权层层受阻,甚至表现在没有真正承认企业具有经济上的所有权。第二,产权经营过程中责任不清,关系模糊。国有企业产权代表不具体,国有资产组织没有真正建立和有效运行,同时产权经营责任不落实,各类政府都干预企业的活动,无法规定各主体相应的经济责任,从而使资产经营难以落实。第三,产权缺乏流动的机制。在国家集中过多的产权,企业没成为产权主体的情况下,企业无权进行产权转移。由于国家对企业管理仍然是实物管理为主,对实物性的产权存在方式依然看的很重,因而使企业的产权转让在实际上难以进行,产权的流动也就难以体现。

传统经济体制下产权运行的惯性,在现实中仍有较大的作用,而且仍将在较长的时期内存在。尽管我们已经从思想上认识到了产权流动的必要性和作用,但产权的实际上的流动仍然受到多方因素的制约。因而,有必要继续深化产权制度的改革,以充分体现产权改革效应。

二、产权格局的变革效应

我国经济运行中的产权结构是在不断变化中向前发展的。从新中国建立到现在,我国产权结构的演变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49年到1952年,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私有产权结构转变为以全民所有为主导的五种类型产权并存的产权结构。以工业产值为例,1952年,全国工业总产值为349亿元,其中国营工业产值为144.97亿元,占41.5%;集体工业产值为11.38亿元,占3.3%;个体手工业产值71.79亿元,占20.6%;私营工业产值120.86亿元,占34.6%。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在工业产值中的比例为45∶55。

第二阶段是1953年到1957年,建立了以公有产权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产权结构。推动产权结构转变的直接原因,是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和“一五”时期国家对工业进行的大规模投资。1957年,在704亿元的工业产值中,国营和集体所占比重分别上升到53.8%和19%;城乡个体和公私合营、私营经济所占的比重分别为0.8%和26.4%。在商品零售总额中,国营、集体、城乡个体和公私合营所占的比例也分别由1952年的16.3%、18.2%、60.9%、0.4%变为37.2%、41.3%、2.7%和16%。

第三阶段是1958年到1978年,由于受到“左”的思想的干扰和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一时期的产权结构向单一的公有制转变,非公有制经济几乎消亡。产权的单一化和趋同化,使国民经济发展到濒临崩溃的边缘。

第四阶段是从1979年至今,又逐步建立起全民为主导、公有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为补充的产权结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展开,我国的产权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初步建立了主体多元的所有制格局。从1980年到1990年,私有经济组织提供的工业产值由25.3亿元增加到2337.86亿元。1980年,公有与私有的比重为99.5%和0.5%,到1990年,这一比重变为96.9%和3.1%。变化最为明显的是在流通领域,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1980年公有与私有的比重为99.2%和0.8%,1990年则为78.6%和21.4%。而且,随着近几年的改革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还有不断增大的趋势。

从上述产权结构演变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基本认识:

1.产权结构变动与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相关。产权作为社会经济运行的基础性结构,其发展变化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极为直接。从实践来看,产权结构的第一次转变,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稳定。到1952年,工农业总产值比建国前最高水平的1936年增长20%,比1949年增长77.5%,3年中平均递增率为21.2%。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提高了70%。第二次转变带来了国民经济的初步繁荣,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到1957年,全国工业总产值比1952年增长128.3%,平均年增长18%。其中,生产资料的生产比1952年增长210%,消费资料的生产比1952年增长83%。重工业生产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由1952年的35.5%提高到45%。第三次转变则使经济走向停滞和徘徊。尽管1963年至1965年的经济发展比较健康,但从总体上看,这一时期的经济成就不够明显且波折过大。尤其是“文革”的十年,造成国民经济损失约5000亿元,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下降。第四次转变迎来了建国后国民经济发展的最好阶段。仅就国民生产总值增长来考察,1953年至1978年的26年间,年均增长6.1%,1978年至1989年的10年间平均增长为9.1%。这些演变过程表明产权结构的变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是极为直接的。

2.主体多元的产权结构适应我国现实的生产力状况。在上述四次产权结构的变动中,有三次变动与经济的发展呈正向关系,即第一次、第二次和第四次。这三个时期产权结构变动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公有产权并非是唯一的产权,而是多种产权主体并存,特别是发挥了非公有产权的作用。与经济的徘徊和停滞相联系的恰恰是追求产权公有高度集中和单一化的阶段。这种鲜明的反差不能不令人深思。改革开放以后,产权格局的宏观演变,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从总体上看,各种产权经济在竞争中都有相当程度的发展。就全民产权经济而言,虽然从1980年至1990年,工业产值的比重下降了21.4%,但从纵向比较看,固定资产原值增长187.9%,工业总产值增长110%,商品零售总额增长198%。集体产权经济发展更为迅速,1990年与1980年相比,工业总产值增长453.9%,占全部工业产值的比重上升到35.6%。与此同时,私有产权经济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已成长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实践表明,多种产权并存是适合我国现阶段生产力状况的,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

3.经济改革是产权结构变动的强大动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产权格局的演进既给我们带来过辉煌,也使我们尝受过苦果。总的看,这一时期的产权变动还是一种非理性的、过多地受主观性和人为因素的作用,因而体现出不稳定和非规范性。我国产权结构真正的实质性的变化是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后。长期的产权单一和高度集中的管理,极大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这种状况再不改变,将导致国民经济的崩溃,这也是产权结构改革必要性和紧迫性的条件。经济体制改革为产权结构调整提供了直接的动力,同时产权格局的变化,也是经济体制改革成果的标志。可以预料,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的产权结构将发生更加可喜的变化。

4.主体多元的产权结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产权主体多元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搞市场经济是一个伟大的创举,我们正处在实践过程中。应该承认,对于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有许多没有被认识的问题,还需要进行不断的探索。但是有一点我们是清楚的,就是要坚持所有制结构的多样化和产权主体的多元化。通过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和明确界定,培育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自主参与市场竞争,自负盈亏,才能建立起正常的市场运行机制,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体现出市场经济中的产权效应。

三、构建主体多元的产权结构

产权结构演变和经济发展的现实表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实行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在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的过程中,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要进一步明确以下问题:

1.在坚持公有产权为主体的前提下,公有主体如何量化。在多种产权结构中,坚持公有产权的主体地位是不容争议的,否则社会主义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公有产权主体如何具体量化?有一种观点认为,所谓主体意味着公有经济要占全部资产、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等综合指标的51%以上;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主体可视为主导,表现为公有经济能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并不一定要求公有产值在总量上占绝对优势。这种分析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又都具有片面性。后一种观点的欠妥之处在于,单纯从国有产权范围合理性角度去评判公有范围。因为单从国有产权角度去观察其覆盖面,当然可依据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去设置产权。但是如果把国有产权之外的其他公有产权包容进来,就不能简单的把优势地位和主体地位概括为要害部门。例如,我国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改造以前,国有经济就已经控制了经济命脉,如果说那时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恐怕还不能让人赞成。因此,公有制的主导地位要注意从完整的宏观意义上来把握。

那么,现阶段是否一定要以51%作为量化标准和政策界限呢?这一规定显然也无必要:第一,从微观上看,若以51%作为量化标准,就会对企业的独资设置人为的障碍,将会制约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规模。早在1992年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就明确规定,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可自筹资金,自主立项投资。很明显,51%的产权限制与这一规定是相抵触的,压抑了企业的独资和投资的权利。实际上,公有产权主体的宏观需要,并不一定要求每一微观单位都把握51%的公有产权界限,而应该从实际出发合理界定产权比例。第二,从行业或地区上看,也不能绝对的以51%作为普通的衡量尺度去进行判断。我国现实的国情决定了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客观性,有些地区公有产权经济不成熟,而个体、私营经济则比较发达,如果硬性规定后者不得突破50%,就会人为的限制地区经济的发展,也就不会有今天的“温州模式”。第三,从宏观上看,提出51%的量化标准也无实际意义。在公有产值占80%以上的情况下,以51%作为政策界限差距过大,容易使人感到政策本身失去科学性。按照这一标准,就要大幅度地降低公有产权的比重,极大地扩大私有产权的比重,这是人为的制造产权变动,对经济的发展是有害的。公有产权比重的量化应该从实际出发,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而不应人为的确定数量标准。

2.在公有产权内部,如何确定国有产权的比重。这方面既要考虑到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命脉主导作用,又要考虑国有经济的示范导向作用。命脉控制与示范导向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主导,两者的结合应通过不同的途径来实现。以往我们在把握主导上存在明显的偏差,即片面追求示范导向,认为国家所有是产权公有的高级形式,导致不切实际地扩大公有范围。根据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和现实的经济条件,国有产权范围的确是应以掌握经济命脉、宏观有效调控为依据。据此,国有产权应在以下领域发挥优势:一是资源稀缺性行业;二是垄断性行业;三是社会化程度高的行业;四是关系综合平衡和国计民生的有关行业。现实中的国有企业分布范围过广,大到宇宙航天,小到理发浴池,严重分散了国有产权的实力和精力,削弱了国有产权的作用。一个可行的思路是,把现有一些从事第三产业的小型国有企业,实行产权的有偿转让,并逐步地向上述四个领域集中。在国有企业的数量大大缩小后,对于留下来发挥骨干作用的大中型企业,可集中精力进行机制转换,重塑国有企业的新形象,使其发挥应有的优势。这种少而精的示范导向作用,将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国有产权的要求。

3.积极适度地发展非公有产权经济承认产权私有,是构建主体多元产权结构的一个最核心的问题。近年来,非公有产权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已普遍地被人们所接受,成为我们的一个既定方针。发展私有产权,必然涉及到利用中的限制或比例问题。从总量上看,由于目前比重不足10%,因而作过多的限制似乎没有必要,但在结构上却可以作明确的规定,即对国民经济的主要行业作些排列,明确哪些行业不得涉入,哪些行业可有限涉入,哪些行业可以充分涉入。只要行业控制得当,总量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对于私有经济来说,不宜涉入的行业主要指: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国计民生、国家安全、综合平衡的一些重要领域,如邮电、铁路、民航、军工等;有限涉入的行业是指:对于国民经济的平衡、国计民生影响也较大,但并非国有垄断的领域,这些领域是以集体经济为主的,私有经济可以在接受国家管理和宏观调控下涉入。如日用化工、轻纺、汽车、船舶生产等;充分涉入的行业,是目前政策鼓励其发展的行业,如一般加工工业、零售商业、小商品批发、短途运输等。

私有经济发展的前景如何,同样引起人们的关注。对此,可以进行两个方面的预测:首先,从私有经济的近期发展看,考虑到目前私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较低的状况,可以肯定地说,私有经济将有较大的发展余地。由于多种经济并存是贯穿于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策,这就决定了私有经济的发展还要进入一个更加辉煌的时期。从私有经济的现状看,无论在企业规模、技术水平还是经营管理上,还处于初级阶段,还要向更高层次过渡,并逐步培育出一大批实力雄厚具有中国特色的私有经济企业。其次,从私有经济发展的最终归宿看,其最终将会被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所取代。但有两点必须明确:第一,这种取代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实际上是私有经济的积极作用自然消失的过程。随着公有经济的发展普遍涉及到社会经济的每一领域,私有经济的比较优势已无法表现,被公有经济取代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显然这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第二,这种取代不会采取剥夺的方式,因为公有经济已经具有足够的实力和能力通过联合、兼并的方式壮大自己,按照市场竞争的经济规律去实现,是在尊重私有者权益的前提下,实现产权形式更高层次的重组。因此,私有经济的发展趋势与其现实的发展增长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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