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侗族传统伦理文化比较_伦理道德论文

汉侗族传统伦理文化比较_伦理道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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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少数民族伦理道德的研究还刚刚起步。开展汉族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比较研究,无论是对于深化伦理学科的研究,还是丰富祖国传统文化遗产,开展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祖国优秀道德传统,都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儒侗传统伦理文化的共性

无伦儒学或是侗学,研究的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伦理思想,因而有诸多的共同性,主要表现为:

(一)两者都崇尚伦理:以德为本体,有最高的价值地位。

我国极为重视主体的伦理道德,把社会、国家、家庭、个人的生活行为等一切方面道德化、伦理化。长期以来,中国人把以德为本,以德为善,以德为真,以德为美,作为最高的价值地位,以道德调节社会的各种矛盾。儒学创始人把道德价值和地位,看作是最高的“天命”。孔子的“与命与仁”、“天下为仁,民兴于仁,天下归仁”为最高的道德境界和价值准则。至西汉发展到以德代法,以德代刑,以至于国家政治伦理化,社会的一切必遵循伦理规范,无论是国家、社会、家庭人际关系一切领域都笼罩在浓厚的伦理观之中。

侗族社会的伦理道德与儒学相比,没有一系列概念范畴,却有着丰富的实践。在侗族社会中,从幼童起就在鼓楼中接受着道德教育,忠孝、行善、正义、勇敢、勤劳、助人为乐等都是贯穿于青少年教育的始终,并已成为传统沉淀于侗族心理意识之中,成为浓厚的家风、寨风和社会风气。在侗族社会的习惯法及各种民间文学故事中,充满着对行善、正义、勤劳、勇敢的追求与歌颂。

这种以德治天下,以道德为最高价值标准的选择,是特殊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物。儒侗都是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始终维系着浓厚的宗法血缘关系,必然也需要崇尚人伦关系,把道德、价值观作为最高标准的自我选择。

(二)有强烈的集体意识,崇尚和谐的价值取向。

历史发展的每个时代,都有它所面临的那个时代需要解决的特殊课题。儒学就是面临着“礼乐崩溃”,“战祸不已”的奴隶社会崩溃没落的时代,为适应封建政治需要,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而产生的儒学,需要“爱人”,讲究“忠恕之道”,并把个人、家族伦理,进而推至对国家,乃至整个社会,形成了独特的“家国同构”、“家国一体”的道德文化。这也就是世人所称的“东方伦理型文化”,以人际间、家庭、国家间“和谐”为最高价值标准的文化。儒学的人伦道德观,政治伦理适应了封建统治者的需要,受到历代统治者的重视,对中国人的心理素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历代的爱国主义,民族英雄层出不迭。

侗族传统伦理文化的核心,也是浓厚朴素的集体主义观念。这体现在团结一心,同仇敌忾地打击入侵者,团结互助的集体劳动的生产方式、济贫扶弱的道德选择。民族、村寨等集体的事业放在个人和家庭之上的道德风尚。如侗寨的鼓楼、风雨桥、道路、修水渠等,都是聚集群众的力量,而且每家每户都是倾其所为,从不计较个人利益得失,就群体观念来看侗家比儒学更加突出。侗族之所以如此:

其一,是生存发展的迫切需要。需要是人的活动和社会发展的动力,也是其传统伦理价值观形成的基础。以家族房族为依托,以集体活动为核心,是侗族社会自古以来的生存、发展的主要方式。侗族先民生活在几乎与外界隔绝的崇山峻岭中,生产工具简陋,生产力极其低下,个人力量愈显渺小,必须依靠集体力量才能战胜天灾,加之经常遭受兵痞、土匪的侵袭与掠夺。由于生存发展的共同需要,视群体利益高于一切,成为人人虔诚的信念。为了一致对外,更需万众一心。在内部则追求人际间团结一致,互助友爱的和谐。强烈的群体意识、集体主义价值观,构成侗族传统伦理文化的重要内容。

其二,浓厚的原始公有制遗存的必然产物。道德是经济基础的反映。原始社会的集体劳动,平均分配的原则,直至解放前,在侗语区还大量的保留着。侗族山寨都长期保留着公田、公地、公房,大片的山林、渔塘、牧场、鼓楼、风雨桥等均属公有,耕种季节,大家共同耕耘,收获季节平均分配。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更不会遗弃,不准流落他乡,而是由家族或村寨供养。这些崇尚集体,热爱公益事业,追求和谐的道德价值观,显然是浓厚的原始公有制经济遗存的反映,是该民族集体主义道德思想的渊源。

其三,儒侗皆重视道德的礼乐教化。我国素有“礼乐之邦”的美誉,伦理道德追求的是善和美。儒学的始祖孔子更是钟情于礼乐,并且把他的礼与乐,德与乐,仁与乐融为一体,认为这样道德才能至淳化,认为通过音乐教化才使仁、德融于情感和心灵。儒学的礼乐教化的道德观,不仅使我国传统伦理观艺术化、歌舞化,使之更鲜明生动,容易被人接受,因而也促进了歌舞艺术的发展。先秦儒家以仁义道德为礼乐教化的思想内容,至秦汉不仅继承了先秦的礼乐教化思想,而大加发扬,西汉实行“独尊儒术”的大一统的政治,统治阶级利用礼乐教化,为巩固其封建统治服务。

侗族与儒家一样重视伦理道德的礼乐教化,这个共性非常鲜明,侗家人视歌舞乐为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一方面,侗族朴素的伦理道德观念、思想,都记录在流传的儿歌、礼俗歌、父母歌、苦情歌、恋歌、劳动歌、琵琶歌、木叶歌等之中。村寨都有歌师,对歌师十分尊敬,把他们看作是美的化身,青年人中能歌者也倍受尊敬。儿童从小聚在鼓楼学歌、唱歌,在歌的熏陶中接受传统的伦理道德教育。另一方面,侗族人民善歌、爱歌,在歌声中净化心灵,在歌声中表达自己爱憎与追求善良美好生活的强烈愿望。

二、儒侗传统伦理文化的差异性

由于儒侗伦理文化处于不同的生态环境之中,其差异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两者道德观分属不同经济结构基础之上的思想体系。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社会经济结构的性质直接决定其道德思想体系的性质。儒学产生于奴隶社会崩溃、新兴封建地主阶级确立时期,并逐步完善,成为封建社会官方的统治思想,是与封建地主所有制经济相适应的伦理道德体系。

侗族社会,经历了漫长原始社会,跨越奴隶社会,因而直至元明,有的地方明清之际才进入封建社会,但绝大部分地方两极分化仍不明显。封建王朝统治仅在汉侗杂居交通便利的地方。浓厚的原始公有制经济与私有经济并存,与此相适应的是具有原始、古朴伦理道德文化。可以说是一种原始文明。由于儒侗分属不同道德思想体系,因而具有不同的道德规范和标准,不同的道德心理及价值观。

(二)不同的道德规范和标准。

侗族社会生产力低下,经济发展缓慢,因而长期保留着原始公有制经济,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自成一体的、带有浓厚原始古朴性质的伦理文化,这些原始古朴性质的道德规范和标准,既是侗学伦理文化的民族性,又构成与儒文化迥然不同的品格。主要表现为:

1.森严的等级制与普遍的民主制的鲜明对比。

儒学伦理是以维护封建等级制为本的,因而有一整套森严等级制度的道德规范。儒学的“君王至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制,到“三纲五常”之道,以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之规。封建统治者及各诸侯之间无论吃穿住行皆分不同等级和秩序。贯穿儒学精神的《唐律》中按照富贵贫贱把人分为三、六、九等,每个等级各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任何人不得逾越,稍有不循者,轻者罚罪,重则诛连九族。其目的为了维护与强化封建统治。

与上述社会现象相反,侗民族始终保持着原始古朴的道德传统。

(1)政治上的人人平等。侗族有一整套习惯法和道德规范。这些法律和规范要求全体成员一律遵循。对于习惯法和道德规范的制订、执行等,都是全体村民的大事,人人都参与制订,参与执法,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在其习惯法中有这样的款词“山有山规,寨有寨约,不论谁人违返规约,大家户让他产光,小家户让他产落”。这说明无论富人还是穷人,无论款首还是款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任何特权等级观念。

(2)严格的民主议事与执法制度。侗族村寨都建有公众议事场所——鼓楼,始终保留着民主议事制度。这是侗族管理社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民主议事的长老,是全体村民民主推选出来的,平日参加生产,有事召集众人,民主协商解决,也无任何报酬。一旦不能秉公办事,随时可被村民撤换。村寨中凡有违反款约的,发生矛盾的,由长老召集众人通过民主协商对照款约进行制裁。

(3)朴素的各民族平等观念。在侗族的各种款词与民歌中,充满了各民族团结和睦,平等相处的道德观。如琵琶歌中有“侗汉苗瑶本是同源共根长,好比秧苗共田分几行,侗汉苗瑶一家亲,共个苍天星星亮。”在《款词·金银款》中有这样的款词:“侗汉苗壮瑶五族连天地,世代共存亡。”从中可见其充满了民族友爱、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平等的道德价值观。

2.儒学的封建婚姻与侗学自由婚恋观之别。

儒学的封建婚姻道德观,是忠君孝亲,男尊女卑的道德标准。在“男女授受不亲”价值观中,婚姻只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天经地义的,男子可以“三妻四妾”,而妇女必须“从一而终”,丈夫可以“休妻”,却不准妻子离婚、再嫁、妇女终生戴着“贞节观”的枷锁,这正是封建等级观、男尊女卑道德观中的体现。

侗族婚姻道德观,受封建道德观的影响较少,在侗族聚居的广大地区,青年男女恋爱自由,婚姻自主,并且还带有一定的群婚制的遗存。

(1)恋爱自由,婚姻自主,以勤劳勇敢为择偶标准。侗族青年男女恋爱、结婚,都尊重本人意愿,家庭社会从不干涉。在款词中,有“女子出嫁,结伴山头相许,山中唱歌定情”的规约。在择偶标准上,以是否勤劳勇敢,追求真挚爱情为择偶条件。这是由于生存的地理环境决定的,为了生存发展的需要,必须有勤劳品质,通过共同劳动满足生活需要;为了捍卫民族利益,必须具备不屈不挠与勇敢的性格,才能维护民族利益。在赞男青年歌中有:“你村年青的腊汉(侗语,指未婚小伙子),勤劳又勇敢,今朝作伴只邀你,妹妹心里好喜欢。”在侗族民间文学中,富裕家庭之女,爱上贫穷善良勤劳勇敢之青年的故事、史诗很多,皆为世人所赞美。这与维护儒家传统的门当户对,森严等级婚姻观截然不同。

(2)多采用集体交往的恋爱方式。所谓集体交往恋爱的方式,是指不同村寨的青年男女,到了一定年龄,就可参加青年男女之间的一种集体社交活动,经过集体多种形式的交往,才进入成双成对的正式恋爱阶段,直至订终身。这显然是群婚制遗存的一种表现。这种青年男女集体交往活动,不仅不会受到任何限制,而且是侗族社会一贯倡导的行为方式。如青年男女集体作客,即两个邻寨的青年男女聚在一起对歌、演戏、跳舞等活动,以后建立长期联系,村里为他们建了公房,还有公地,供他们共同耕种,共同收获,平均分配,青年男女从共同娱乐、共同劳动中,从相识到逐步熟悉,互相选择,以歌为谋,增进感情后,再征得父母的同意正式结婚。

“坐仓脚”、“行歌坐月”、“种公地”、“玩山”、“踩堂哆耶”等,都是通过各种娱乐活动进行的男女集体交往的恋爱方式。这种独特的恋爱方式,不仅道德是允许的,而且被社会舆论所支持,不会参加集体交往恋爱的青年人,反而被看不起,被认为是无能力、没出息的人。

(3)婚后不落夫家的道德习俗。侗族男女结婚时,夫妻不同房,结婚三天后女方即返回娘家,仍可过姑娘生活(指集体交往),这就是“不落夫家”习俗。只有在逢年过节,或农事大忙季节,夫家才接妻回去同居数天,女方仍回娘家。这样持续的时间短则三年,长则五年直至女方怀孕。男女双方正式办嫁妆、家俱及生活用品,才开始正规的家庭生活,媳妇在婆家才有了正式身份和地位。

所有这种现象存在,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经济结构不同,生产力水平发展程度不同而决定的。正如恩格斯指出的:“一切已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①]

当然,随着历史发展,社会变迁,以上种种传统习俗,也随之变化。在与汉族杂居的许多地方,早已消失;仅在侗语区,仍保留着这种婚恋传统。

3.崇尚女性的价值观。

儒学传统道德观中,妇女无论在政治、经济、家庭生活中地位低下,认为“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在家从父,婚后从夫,丧夫从子,女子完全成为附属物,没有独立的权利和人格。

在侗族传统文化中,妇女不仅有独立的人格和社会地位,还处处受尊敬。

(1)崇拜女性祖神。侗族祭奉全民族的保护神“萨”,“萨”的汉语译意是“祖母。”“萨”是对母性高度抽象的概念,是神圣女性的代名词。一切社会活动中都首先要祭萨,祈求“萨”的保护。在侗族崇拜的诸神中,“萨”地位最高,这是由于“萨”崇拜产生于母系氏族社会,发展成为民族宗教,切实反映了侗族早期社会形态和对世界的认识,形成了对女神、女性、英雄崇拜为一体的宗教信仰,祭祀“萨”活动中必须由妇女主持。这种现象是母系氏族社会的遗存。恩格斯指出:“神话中的女神的地位表明,在更早的时期妇女还享有比较自由和比较受尊重的地位。”[②]

(2)在侗族聚居区妇女仍有较自由独立的地位。在侗族聚居区没有受到儒学传统文化的影响,妇女没有“三从四德”、“男尊女卑”的礼教束缚。在侗族社会管理的款组织中,也有妇女领袖参加,在民主议事活动中,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的权力和义务。

正由于妇女有较高社会地位,在款约和传统道德中,“舅权为大”,有“女还舅门的习俗”。这都说明在只知其母,不知其父时代,妇女是大家族的核心,由她的兄弟参加掌管家中事务,抚养子女,因而舅权为最大。

在婚姻关系中,女方的地位往往高于男方,还存在着“休夫”、“从妻居”的习俗,与男方是完全平等的。男、女都有离婚的自主权,离婚的方式也很简便独特,如在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只要把系有红绸的芦笙退给丈夫,丈夫就知女方要离他而去,并不阻拦;在湖南通侗族自治县一些地方往往“破竹为凭”,一刀将竹筒劈成两半,两人各持半个竹筒,婚约解除各自回家;还有的“担水休夫”、“担柴休夫”,女方提出离婚就担一担水,或一担柴,放在夫家门口就表示婚约解除。离婚时,双方财产各分一半。按侗族传统习惯,妻离开丈夫比较容易,男方主动提出离异,要困难些,这也说明女性的社会地位是比较高的。当然一般指婚后无子女的,一旦生了子女离婚率是很低的。离婚后的妇女不会受到家庭和社会舆论的谴责,而视为合乎道德的行为。

综上所述,儒侗传统伦理文化,都属于中华民族伦理道德的范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因而有诸多共同性的一面。由于种种原因又有其相异的一面。这也正体现着伦理道德的民族性、特殊性,无论儒学还是传统伦理文化中,都有许多精华,如都重视伦理道德教育,把道德教育放在极其重要的地位。这个传统对我们当今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来说,仍是不可缺少的,应作为一种优良传统把它放在重要位置上,加以继承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也必须立足于弘扬优秀的道德文化传统,更好地为现代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注释:

(①)恩格斯:《反杜林论》,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134页。

(②)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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