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体全面发展的高度试解“重建个人所有制”之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之谜论文,全面发展论文,个体论文,高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①]在其他论著中,马克思也多次重述类同的观点。马克思这一著名论断,被有些人称为经济学中“哥德巴赫猜想”,长期争论不休,莫衷一是。本文谨从人自身发展的角度,作一试探性求解。
从所有制论本身难以自我求解
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论断,其中包含共同占有与个人所有这二个似乎涵义背反的提法,还包含共产主义社会仍然存在个人所有制的观点,它一方面使经济学者感到迷惘,另方面也给经济学者留下广阔的想象空间。目前人们似乎较多地从所有制本身理论框架中以常用的形式逻辑思维来自我求解。诸如:(1)从所有权质态着眼。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式,是排他性的特权,从而演绎出生产资料社会所有、生活资料个人所有的论点。(2)从所有权量态着眼。所有权可表现为一定量的能用价值分割的物权,从而演绎出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个人占有平等分配的相应份额的论点。(3)从所有制形态着眼。所有制是指劳动与生产资料结合形式,从而演绎出劳动力作为被他人占有而重建为劳动者自我占有;或者把雇佣劳动重建为自主劳动,肯定劳动主体对劳动的占有支配关系;或者把个人所有归结为人人皆有的私有等论点。由于上述种种论点都能从所有制理论中找到根据,因此难以求得共识。所以我们必须考虑跳出所有制理论的框框与形式逻辑思维的束缚,另辟探索新路。
三大形态论打开求解的通道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曾对社会经济形态作出历史性分类,他说:“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社会经济形态演述的几个时代。”[②]后来列宁、斯大林进一步把它归结为原始的、奴隶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五大社会经济形态。但马克思在《伦敦手稿》中,又明确地把社会发展划分为三大形态,即“人的依赖关系”、“以物的依赖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③]我们可以看到,两类社会形态各有其划分标准,前者以所有制或财产占有关系为准,后者以个体发展状况或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准,两者比较,三大形态划分则在更深层次上把握社会发展的本质。这是因为,人的个体发展是社会发展的主线,是衡量社会进步的尺度,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马克思说过一段含意深刻的话,他认为“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的个体发展的历史,而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他们的物质关系形成他们的一切关系的基础。这些物质关系不过是他们物质的和个体的活动所借以实现的必然形式罢了。”[④]我们要解开重建个人所有制之谜,就不能单纯从财产占有关系中求解,而要进一步深化到个体活动与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求解。
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为求解提供有力的论据
马克思在《巴黎手稿》中曾对共产主义社会矛盾作出精辟的论述,他说:共产主义“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立、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抗争的真正解决。它是历史之谜的解答,而且它知道它就是这种解答。”[⑤]在人与自然(包含人化了的第二自然与对象化了的物质生产资料)关系中,“自然”对劳动者个人来说,已不再是异化了的、对发展自由本质的个人来说,也不再是外在化的力量。个人与类将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马克思说:“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人类本性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⑥]而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个人已摆脱历史形成的各种依赖关系而获得自由个性,它使个人得以自由发挥潜在能力、智慧与素质,实现对本质、对象化的占有而自我确证,真正实现人的本质复归。共产主义对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的历史之谜所作的哲学解答,同时也可看作所有制命题中个人与自然、个人与个人以及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分离、对立与对抗的历史之谜所作的经济学解答。
重建个人所有制是实现共产主义目的——个体全面发展——的物质手段
在共产主义社会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并非独立的所有制形态,而是建立在联合占有基础上的所有制形式。马克思在论述重建个人所有制所依附的基础时,曾用过公有、共同占有等多种词语。据李光远考证,[⑦]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马克思恩格斯称谓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所有制的词语,至少有20多种,大体上可归并为三类,即公有制、社会所有制与个人所有制。其中以何者为代表,众多经济学者各执一是,争持不一。我们认为,所有制是一个具有复杂涵义的经济范畴,它犹如一颗多棱形的钻石,面对不同方位,显露出不同的色彩或特征。(1)公有制是面对私有制而言的共产主义所有制的特征,但非根本特征。马克思指出:“正象现实生活是人的不再以私有财产为否定即共产主义为中介的肯定的现实一样”,它只是“人的解放与复归的一个现实的、对历史发展次一阶段说来是必然的环节”,因此这种“共产主义本身并不是人类发展的目标——人的社会形式。”[⑧]上述以“共产主义”为中介的含义,就是指实现共产主义分为两步,第一步以私有财产的否定为中介,第二步则扬弃这一中介而达到人的解放与发展,这就意味着要在联合占有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所以说,重建的个人所有制是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生产关系,而公有制范畴则不足以全面反映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具体变化。(2)社会所有制是面对社会化大生产而言的共产主义所有制的特征,也非根本特征。因为社会所有制是一种尚待具体指明其社会性质与规模的范畴,它可能是具有抽象普遍性的共同体存在,也可能是具有非抽象普遍性的联合体存在,因而它可演绎出多种类型的社会所有制型式。而马克思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作为抽象物同个人对立起来。”[⑨]所以说,社会所有制范畴也难以完整而又确切反映共产主义社会的特定内涵。(3)“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⑩]是面对个体全面发展与个人之间社会联系而言的共产主义所有制的特征,属于根本特征。马克思恩格斯说:“占有还受实现占有所必须采取的方式所制约。占有只有通过联合才能得到实现,由于无产阶级所固有的本性,这种联合只能是普遍性的……”(11)由于在共产主义社会中 ,个人与社会的矛盾已得到真正解决,个人联合占有范畴的内涵,本身就包含公有制(排斥单个人占有的不可分性联合)、社会所有(排斥局部占有的社会联合)与个人所有(个人之间的联合占有与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反映同一矛盾不可分离的两个侧面)的含义。
一般地说,在共产主义所有制中,联合占有(公有、社会所有)反映其抽象同一性,而在联合占有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反映其具体同一性。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并非共产主义所有制的异物,而是构成共产主义所有制的内在要素。在这里,联合占有与个人所有互为前提,溶为一体,共同构成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特有的所有制型式。其中,个人所有制的理论意义在于:第一,从哲学角度来看,重建个人所有制反映辩证唯物主义的否定的否定规律,即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个人所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在联合占有基础上恢复个人所有制的辩证发展进程。第二,从经济学角度来看,首先,在共产主义社会,劳动不再是谋生手段,而是个人实践自我本质的第一需要,这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基础。其次,在共产主义社会,消灭主体分工,任何个人都能自由进入或退出每一个生产领域。马克思恩格斯说“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12)而“在无产阶级占有制下,许多生产工具应当受每一个个人支配,而财产则受所有个人支配。”(13)个人得以直接而又自由地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就能充分体现个人所有制的内在涵义,从而为个体全面发展提供最重要的社会条件,这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表现。再次,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社会将按照“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原则,满足任何个人不同的特殊需要(非巴贝夫式平等的平均分配)。我们知道,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背面,按需分配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实现。第三,从科学社会主义角度来看,个人是社会存在物,社会是所有个人活动的总和。马克思说:在共产主义“这个集体中个人是作为个人参加,它是个人的这样的一种联合。”(14)因此个人自由是社会群体自由的前提。马克思说:“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15)“要不是每一个人都得到解放,社会本身也不能得到解放。”(16)为此马克思把共产主义社会界定为“自由人联合体”,“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17)但个体全面发展及其在社会范围内的自觉联合,必须有高度发展的生产力与相应的生产关系为物质基础。马克思恩格斯说:“个人是什么样的,它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只有在这一阶段上,自主活动才同物质生活一致起来,而这点又是同个人向完整的个人的发展以及一切自发性的消除相适应。”(18)由此可见,在联合占有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生产关系结构,完全与“自由人联合体”的社会结构相配比,两者相辅相成,协调一致,因此我们有理由说,重建个人所有制是实现共产主义目的——个体全面发展——的物质手段。
必须指出,共产主义社会在联合占有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与杜林所捏造的在未来社会里,一种既是个人的又是公共的所有制,即黑格尔的被扬弃的方法的更高的统一,将占统治地位的说法,有本质上的区别。杜林这一说法,是从基督教“原罪”与“赎罪”教义的荒唐类比中抄袭过来的,他还承袭黑格尔扬弃观中正反合三段论式中的消极因素,把个人所有与公共所有看成正反两题,在这里,他不仅篡改马克思最初的肯定与第一个否定的内涵,而且把第二个否定演变为正反两题矛盾调和的合题,并把从这一合题中泡制出来的“混沌世界”强加于马克思头上。杜林这一说法,其矛头一直指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否定观,从而否认共产主义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历史必然性。
此外,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指出“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包括产品即消费品。”(19)人们常常根据这一论断,认为恩格斯所说个人所有制是专指消费资料所有制。但我们从恩格斯上述提法的词意来看,他并未直接而又明确地把个人占有消费资料归结为“所有制”的涵义。紧接上述提法,恩格斯谈到,按社会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联合体的总产品,一部分重新作为生产资料依旧归社会,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把恩格斯前后论述联系起来,可以看出他在这里专指分配关系而言。事实上在多种社会经济制度中,消费资料均按不同方式分配给个人所有,而在共产主义社会所重建的个人所有制,不仅体现于消费资料按需分配关系的特殊性中,而且体现于生产资料归属个人联合占有的生产关系的特殊性中。
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实行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条件,但应以它为目标,探讨其实现的途径
按照社会发展理论,当前我国尚处于社会发展第二形态的初期与社会主义初级发展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不够发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尚待建立,个人还处于物的依赖,甚至残存的人的依赖中,个人的独立性还受到诸多外部因素的制约,因此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实行马克思所设想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现实条件。但是人们在探讨重建个人所有制时,却常常把它看成在改革中得以实现的课题。其误区是:(1)把建立与发展生产资料、消费资料与劳动力个人所有制,等同于重建个人所有制,但马克思已明确地指出:重建个人所有制“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20)如前所述,它是社会化普遍性个人联合中的个人所有制。(2)把国有制中“人人有份”等同于重建个人所有制,但国有制中平等占有仅仅是重置性存在,并非马克思所说具有“所有制”意义的实质性存在。(3)把合作经济中的个人所有等同于重建个人所有制,但马克思所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指的是在全部生产力联合占有基础上的、与适应个体全面发展要求的所有制形式。
虽然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实行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条件,但应把它当作目标,与当前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实践相联系,探讨它的实现途径,从而调整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思路。(1)在生产力方面:人是生产力主体,人的发展既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根本动力,又是实现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前提条件。为此,我们要在经济建设中从以物为中心转向以人为中心;在增长方式中从规模扩大为主的外延增长转向以科技发展为主的内涵增长;在投资结构中从物质资本为主导转向以人力资本为主导,等等。总之,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我们要努力创造使每个人都能得到平等发展的机会与条件,从而使每个人都能充分发挥其潜在的智慧、素质与能力。(2)在生产方式方面:按照三形态理论,市场经济是人的全面发展乃至重建个人所有制的不可逾越的阶段。马克思指出,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将造成“普遍的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21)在市场经济中,个人得以发现自己,确认自己,并通过创造性活动完善自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在于它能促进作为客体的物质财富的增进,更重要的是往往被人忽视的它能促进作为主体的人的发展。发展市场经济是实现重建个人所有制的一般途径。(3)在生产关系方面:马克思论述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方法,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中介的对个人劳动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否定的否定。而在我国,由于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其中介必须从资本主义私有制转变为处于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国有制中,我们必须充分肯定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与作用,逐步推行职工持股计划,使职工不仅获得按劳与按效分配,还能获得相应的剩余分配;在合作制中,我们必须逐步扩大其规模,充分发挥它所具有的联合性与个人性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机制;等等。坚持与发展以国有制为主导、公有制为主体、其他所有制为补充的社会主义混合经济体系,是我国实现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特殊途径。
注释:
[①][②](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页,第83页,第332—333页。
[③](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04页,第104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78页。
[⑤][⑧][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73页,第84—85页,第76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926—927页。
[⑦]《学术月刊》1994年第12期。
[⑩](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1页,第21页。
(11)(13)(15)(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5页,第75页,第273页,第25、27页。
(12)(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29页,第84—85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649页。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