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道德风险对保险公司产生的危害及规避策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投保人论文,保险公司论文,策略论文,道德风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道德风险的概念及特征
多弗(1957)将道德风险描述为“使意外事故发生并成为投保人谋利的手段”。培奇(1957)的看法是:“道德风险是处于物质或意识风险中的一种行为条件,它背离了社会普遍接受的行为准则,其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利益。”阿罗在1963年的一篇论文中的定义似乎更贴近问题的本质:保单背离了它本身的激励方向,并因而改变了保险公司所依赖的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
上述林林总总的观点都是对道德风险从不同角度的描述。从保险人的立场上看,道德风险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道德风险属于纯粹风险,区别于投机风险,即这类风险只有损失的可能而无获利的可能。对于保险人来说,应当极力回避。
第二,道德风险强调被保险人通过蓄意的,计划的行为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的可能。首先,将风险冠之以道德做定语,说明这和主观行为相联系,个人的道德情操,心理等不可量化的无形因素主导着这类风险;其次,对于保险人,“蓄意的,计划的”这三个词体现了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之间的差异,就这点来看,道德风险不是可保风险,它违反了可保风险的要件:偶然性,意外性。
第三,既然是风险的一类,那么道德风险这一概念就蕴涵着或然性。道德风险往往体现出个人逐利的特点,但它并不等同于“经济人”这一经济学假定,后者假定所有的投保人都是利己的。而前者只是说某些人,或某人在不同情况下具有损人利己的可能性,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投保人都具有这方面的倾向。之所以强调这点,是因为道德风险趋利避害的特点容易使人们对道德风险产生误解。
第四,保险人的眼中的保险标的存在状态将由道德风险的发生与不发生而不同。这句表述意图说明这样的事实:一方面,投保人可以通过隐瞒,欺骗等手段,不将保险标的的存在状态如实告知保险人,使保险人得到的相关信息同实际情况发生偏离,比如人身保险中,投保人隐瞒既往病史或虚报年龄等;另一方面,投保人也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努力使保险标的的状态朝向自己所希望的方向发展,这种情况下,虽然保险人可以得到标的真实的信息,然而遗憾的是,这时标的的状态已经偏离了道德风险没有发生时应该运行的轨道,在现实中,投保人恶意制造保险事故,肆意扩大标的损失就是这种情况的例证。道德风险的发生使保险人关于标的的预期状态发生畸变,这种预期的改变将为保险人财务上的危险埋藏下隐患,因为保险人无偏的预期对于保险经营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二、道德风险对保险人的危害
正如前面对道德风险的特征中分析的,道德风险对于保险人来讲,属于纯粹风险,毫无疑问将对保险人的造成损失。道德风险所体现的特性又使得它属于不可保风险,同时违反了保险理论中最大诚信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相应的使保险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违反常态(没有道德风险的状态)的现象和问题(危害)。
(一)从保险原理的角度来看
1.保险人无法在整个保单周期内清楚地分辨标的的可保性状况
如果抛开道德风险,保险人很容易判断一种风险是不是可保性风险,比如,某人已确诊患了绝症,保险公司此时就会拒绝承保死亡保险;但是,如果考虑道德风险发生的情况下,投保人隐瞒病情,保险人就容易将此错判为可保性风险进行承保。即便是在承保之初属于可保风险的标的,但投保人在保单持续期内蓄意改变标的的存在状态,原来的可保风险也就变成了不可保风险。道德风险的“蓄意性,计划性”特点,使得保险人无法在保单周期内清楚地分辨标的的可保性状况,或者说使得保险标的具有不可保风险和可保风险的双重属性。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就会处于一个的尴尬局面,一方面,理论上讲,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必须满足可保性要求,对于不满足可保性要求的风险应当拒绝承保;另一方面,由于人的因素,任何一个标的都存在着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如果都拒绝承保这些标的的话,保险公司也就不复存在了。
2.道德风险的泛滥将导致保险同赌博的界限模糊
道德风险损人利己的特性违反了保险理论中的损失补偿原则,这一原则是保险宗旨的体现。道德隐患往往产生于那些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人上,这些人以交纳的保费和个人质量为代价,博得额外的收益。这与保险的宗旨大相径庭。道德风险泛滥将使得保险公司成为类似赌博的场所,无法发挥应有集散风险,互助共济的功能。
(二)从经济学角度来看
1.保险公司增加额外的无效率费用
保险人为了避免危害1中提到的尴尬处境,一方面维持保单数量,保证充裕的保费来源;另一方面,提高对标的信息的搜集和投保人行为的监督,以便能及时地分辨标的的可保性状况,避免遭受超出应有理赔数额的损失。在第二个过程中,毫无疑问费用的增加将充斥于核保,监督,验损等各个环节中。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种费用的增加是没有效率的,因为没有给保险人带来任何额外的收益。
2.保险产品成本上升,需求下降同时产生外部性
博尔奇于1982年运用博弈论分析某航空责任保单中面临的道德风险,并给出了道德风险的真实成本。他认为,这部分成本应该附加在保险费中,由投保人承担。暂且不说在实践中道德风险的成本是否便于厘定,即便这种方法是可行的,从保险经营的结果来看,也将产生以下两种对保险人不利的后果:
第一,从供求角度分析,保险产品成本的增加导致供给曲线左移,新的均衡点将出现在更高的价格和更低的产量上,价格增加的部分属于投保人支付的真实风险成本,这部分不会进入保险人的利润;销售的减少量同单位销售量带来利润的乘积则等于保险人利润的减少,总体来看,保险人的利润受损了。
第二,在前面对道德风险特征的论述中提到,并不是每个投保人都有损人利己的动机和结果。那些具有良好品质和商业道德的人清楚地知道自己一定不会做出损人利己的举动,一旦注意到自己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支付了不该自己支付的费用,那么针对这种不公平的待遇,他们的对策或许就是减少保险产品的需求。后果则是类似于逆向选择中出现的低风险人群退出,高风险人群充斥市场的情况。
(三)从保险公司财务角度来看
1.道德风险将导致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
理论上讲,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是以保险标的的预期损失为中心的。在整个保单周期内,收取的保费将近似等于最终的赔付,这一结果是牢固地建立在大数法则基础上的。遗憾的是,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使保险人观测到的保险标的的期望损失同实际损失出现较大程度的偏离,或者说,保险人对损失的估计失去了无偏性。
并且,对于一些分期交纳保费的险种来说,保险人在期初往往有较大的费用支出,这些支出需要由后期交纳的保费来弥补,如果存在大量由于道德风险的发生而中途中止的业务,显然无论骗赔,扩损等行为是否得逞,保险人期初投入的费用将有很大一部分不能得以弥补。预期的有偏和期初费用弥补不足两者的后果都将使保险人人不敷出,严重的将出现偿付危机。
(四)从精算角度来看
1.影响标的损失分布畸变,保费计算困难
损失数据的搜集整理是保险经营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数据的真实度直接影响厘定费率的合理性。道德风险使损失频率和损失额的分布同正常情况下出现差异,这种情况下获得的分布就不能如实反映保险标的应有损失状况。
举一个更具体的例子来说明这一事实。情况1:一份定期死亡险在没有道德风险的假定下,标的的损失是死亡的函数;情况2:如果现实中存在道德风险,标的的损失就是关于死亡和败德二者函数,可以看出后者的定义域从一维空间变成了二维叉集,保险公司的数据是基于这种变化的概率空间搜集到的。情况1中的保费是损失期望的贴现值。那么,情况2中是不是也可以通过类似方法得到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死亡率的分布可以相对容易的获得,并将之编制成生命表;对于败德发生的概率如何从大量的损失数据中区分出来呢?这对保险公司来说可以成其为一种悖论:一方面,凡是损失数据,就意味这保险公司给予了赔付,既然赔付了,也就意味这公司并没有察觉投保人的败德行为,败德概率也就无法估计。所以这种方法即便理论上可行,实践中却是难以操作的。
三、保险人规避道德风险的策略
投保人道德风险产生的危害使保险人如何遏制道德风险成为了一个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笔者认为道德风险的产生是保险人在某些信息上的劣势地位和投保人具有的损人利己倾向二者协同作用的结果,那么防范道德风险的策略也理所应当的从这两个源头上人手:
第一,合理设计保单,激励投保人不进行损人利己的行为。保险学原理告诉我们,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和性合同,这就意味着保险人在制定保险合同时处于主动地位,保险人应当充分利用这个优势,通过合理设计保单条款来激励投保人的行为。比如车险中通过无赔款优待制度来诱导投保人谨慎驾驶,因为投保人从中得到的奖励往往高于肆意驾车而获得的期望利益。
第二,保险人一旦发现了投保人的败德行为,除了中止保险合同外,还应考虑对其行为进行一定的惩罚。通过这种方式达到警示,约束其他投保人的目的。
第三,重视核保,监督,验损等环节。在核保中,除了保证搜集全面,真实的搜集标的信息外,还应注意诱导投保人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以保证在事前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在保单持续期内,加强监督投保人是否关爱保险标的;再次,在事故发生后,尽可能的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标的遭受损害的原因,以及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尽量减少标损失的义务,并且对于投保人因为减少损失而发生的支出予以适当的弥补,以鼓励投保人积极履行施救义务。
第四,考虑建立投保人的信用评级制度。建立一套用以记录投保人道德信用的制度,将之作为核保的一个要素,对于具有良好记录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而对那些具有不良记录的人则采取增加保费的办法。这样不仅起到约束,激励投保人行为的作用,而且将弥补前面危害4中提到的不公平现象。对于每个投保人都建立这样的信息记录系统将付出巨大的代价,现实中缺乏可行性。但是,可以考虑对于那些保险金超出一定额度的部分投保人采取这种方法,以提高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