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演艺产业投融资问题及对策研究_银行融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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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J8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104(2015)01-0099-06

      演艺产业作为资本密集型的产业,资金是其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投融资问题是关系演艺产业做大做强的根本问题。目前来看,世界发达国家在其近百年的演艺产业发展中,在市场经济机制下,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投融资体系,为本国演艺产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我国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把演艺作为事业,由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包揽。真正把演艺作为一个产业来办,还是改革开放以后的事。

      由于演艺产业起步较晚,总体来看,演艺产业投融资取得了一定的改革红利和较大进步,但演艺产业投融资体系还很不健全,投融资机制还很不完善,投融资方式单调匮乏,融资效率不高,投资效益也不尽人意,这些问题是阻碍我国演艺产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基于此,本文对中国演艺产业现状进行分析和梳理,找寻演艺产业投融资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投融资策略的路径和措施,为促进我国演艺产业投融资的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一、中国演艺产业现状

      (一)呈现多元化的市场格局

      演艺产业是文化产业体系中基础性产业之一。随着近些年来,国家相关利好政策的推动,演艺产业逐渐迸发出源源不断的活力,在市场端呈现多元化的发展格局。

      一方面,演艺产业所涉及的门类和形式较为丰富,为演艺产品的创作提供了不竭的动力。2003年,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李铁映撰文指出:“中华民族有着五千年的历史和灿烂文化……对于中国新兴的文化产业来说,启动并整合、包装这些文化资源,就有可能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产业,并在全球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占有可观的优势。”演艺产业的发展必然也要借助于中华民族特有的文化和深厚的文明底蕴,从中汲取产业发展的养分。中国演艺产业的发展既有悠久的绘画、雕塑、建筑、服饰历史,还有戏曲、民乐、剪纸、皮影、年画等民族民间艺术[1](P.129),加之与外来文化的有效充分交流融合,中国演艺市场出现了门类多元的演艺形式,西方的歌剧、交响乐、芭蕾、现代音乐剧和中国本土的民族民间歌舞、杂技、戏剧、皮影、曲艺等同时在演艺市场存在,竞相发展。

      另一方面,中国演艺产业的多元化格局还源自市场主体的多样化。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国有院团转企改制也取得了较为明显的进展。据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的《2012年中国演出市场年度报告》,截止2012年,全国演出团体约计13000家,其中国有演出团体近2700家,民营演出团体10000余家,演出经纪机构3059家,专业演出场所1966家。2012年全国各类演出经营机构总计约18000家。目前来看,演艺产业中国有演出院团、改制后的国有演出院团、民营演出院团、外来演出院团以及混合型演出院团并存,此外,还包括各种类型的演艺经纪结构和专业演出运营场所,多种所有制的演出主体结合自身优势在演艺市场上开展形态多样的演出经营。

      (二)较强的区域性和层次性

      演艺产业由于演艺内容形式的不同而呈现较强的区域性和层次性。中国地大物博,不同的地域,孕育了不同的地方文化,就拿表演艺术中的戏曲来讲,其就有着十分浓重的地方色彩。除了流行全国的京剧,还有像秦腔、川剧、豫剧、婺剧、淮剧、吕剧等,由于这些表演艺术基本采用地方戏曲语言、戏曲声腔,尤其是方言的运用,传达内容也基本是地方上熟悉的段子,然后通过直白、通俗的形式演故事,又往往表现出“肤浅”的特点,因而其演出针对人群主要就是当地有着共同“文化基因”的观众,形成的演艺市场也较为集中和固定,很难突破现有的演出市场范围,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地方性演出市场和演出产业。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尽管中外文化交流频繁,演艺产业有着丰富的表演形式和内容,但受限于各项条件,演艺产业的资源分布出现了不平衡的格局。东部沿海地区由于本身经济实力较强,演艺市场起步较早,演出设施较为先进完善,产业发展较为成熟,不光有传统的演艺行业,也有现代演艺行业,因而观众能够观看到的演艺资源也较为丰富;而中西部地区演艺产业的发展很多都还停留在传统演艺范畴,现代性的表演艺术所占比例还比较低。当然,不同区域的城市与农村之间的演艺产业发展格局也与之十分类似。

      

      此外,不同年龄阶段的人群所关注的表演艺术也差异很大,细分市场特征明确,像京剧、歌剧、交响乐等较受中老年人的欢迎,而像时装表演、音乐剧、演唱会等较受年轻人的喜欢,而且随着动漫艺术的蓬勃发展,传统演艺文化资源与动漫结合,皮影动漫、民间角色扮演成为演艺产品服务中的新现象。

      (三)尚未健全的产业收益模式

      根据文化部2009年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演出收入是指门票收入、捐赠款物、赞助收入等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收入。演出成本是指演职员食、宿、交通费用和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场地、宣传等费用。”其中,票房收入是指演出场所通过售票方式获取的收入,不包括公共服务类演出、乡村演出和其他非商业演出活动的收入。演出其他收入是指演出机构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服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如物业出租、服装道具销售、人员培训等业务收入[2](P.2)。

      演艺产业的收益模式应主要考察演艺团体进行演艺商业运营所获得的收入及收入中各项指标的比例构成。据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的《2012年中国演出市场年度报告》,通过对票房收入、企业事业单位包场、演出团体和演员的出场费、演出经纪机构的艺人代言广告等与演出活动相关的收入等指标的综合分析,估算出2012年全国演出市场演出总收入355.9亿元,其中票房收入约为135亿元。对照2012年全国200.9万的演出场次和全国约计13000家的演出团体(其中国有演出团体近2700家,民营演出团体10000余家,演出经纪机构3059家,专业演出场所1966家),这样的收益状况确实还处于起步阶段。

      综合来看,演艺产业的一次性直接性收入在总体收入中所占份额较重,而对于文化产业体系非常强调的演艺资源整体衍生开发进行的还相当不够,演艺产业的延伸广度和深度有待进一步拓宽和加强。

      (四)较高的支持环节要求

      演艺产业是创意密集型和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因为是“场景式”的生动展现,因而对于演艺活动开展的末端支持环节要素有着较高的要求。“21世纪最贵的是人才”,演艺产业的运营,尤其是原来国有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演艺公司或集团,人才在“量”和“质”上的短缺成为制约演出的“致命瓶颈”,一方面基于历史的原因,演艺实体长期处于经营不善的局面,对应的演艺人员在总量上就缺乏。另一方面,演艺产业内部人员的构成比例也不协调,根据对2012年国有演出团体人员结构的统计,在职人员约15.9万人,其中表演人员11.0万人,占在职人员总数的69.2%;创作人员1.8万人,占在职人员总数的11.3%;营销人员1.1万人,占在职人员总数的6.9%(不包括行政人员)。表演人员、创作人员、营销人员数的比值约为10∶2∶1。表演人员所占比例远远大于创作和营销人员,而创作人员为营销人员的2倍,人力资源配备比例严重失调[2](P.11)。

      从整个演艺产业来看,无论是何种所有制主体,其对创作和市场营销运作的人才需求和要求都是呈上升趋势,“文化和经营素质全面,有能力跨省乃至跨越国际进行经营的人才”[3](P.108)都是市场上的“香饽饽”。“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演艺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演艺设备及场所的配套支持。据相关统计,针对国家的标准,很多演艺设备标龄已经超过5年,其中相当一部分超过10年,尤以文化部门演艺设备老化的情况严重,达到行业标准的数量也不多。

      另外,在剧场和各类影剧院方面,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也有着较大差距。以现有的2500个左右的剧场院来看,其中一些剧场是20世纪60年代以前修建的,承担着全国约3000个演出团体的绝大部分演出活动,而内部的舞台机械、现代剧场照明系统、扩声系统、通讯系统等建设也十分滞后[4](P.45)。虽然,这几年新建了一批豪华的大型剧场,但与现实的剧团演出要求还未能较好匹配,中小型的实惠实用类剧场偏少,也会制约演艺产业,特别是地方演艺产业的发展。

      (五)产业化初级阶段

      中国的表演艺术,自古就有。但谈到演艺产业,这还是新生事物,主要产生于中国的改革开放之后,也就是说中国的演艺产业尚处于产业化的初级阶段。一个成熟的产业形态必然有其较为稳定且可行的运营模式,形成一个分工与专业化的产业链条(上游—中游—下游的链条结构)和可期的盈利方法。作为一个独立的产业形态,演艺产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源自外部的“倒逼”,包括图书、报刊、广播、电视、电影、网络以及众多新媒体,使得新技术革命背景下的文化内容呈现异常丰富,表演艺术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模式经受了巨大的挑战,在尚未准备充分的前提下就被迫顺应新的文化经济发展格局,走上“文化工业”之路。

      同时,演艺产业的相关机构实体以及其人员配置现状与未来产业发展的需要还有相当大的距离,艺术表演团体整体的投入产出模式不清晰,与相关联的产业上下游企业的市场分配机制不完善,以及内部演职人员的付出与回报不合理,都在产业化的初级阶段困扰着整个产业的发展。演艺产业是我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远期来看,我国的演艺市场空间巨大,按今后每年人均观看三场演出这一世界中等水平计算,即使票价为20元,中国演艺行业的总产值也将超过800亿元[5],这也说明处于产业化初级阶段的演艺产业有着较大的市场空间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二、中国演艺产业投融资现存问题

      目前演艺产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不畅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这些因素既包括演艺产业自身固有的特点、目前产业发展阶段的特点等内部因素,也包括金融业本身的特点和发展阶段特点以及国家政策等外部因素。

      (一)演艺产业自身特点所限,对资本吸引力较弱

      1.演艺产业投入高、营利模式不固定,对资本的吸引力较弱

      与其他行业相比,演艺产业是个性化、特色化的非简单工业复制行业,演出的实现需要大量前期创作投入,在创作以及之后的表演过程中存在着各种费用支出以及天气状况等不可控因素。这些因素导致演艺业前期投入高,但回报水平的不确定性高。同时中国目前的演艺产业中,除了几个龙头型企业和少数几种演艺类型有了相对成熟的营利模式外,很多演艺企业的商业没有明确的运作模式和盈利模式,这些都弱化了演艺产业对金融资本的吸引力。

      2.演艺企业资产轻、散弱小、现金流不稳定,难以获得银行贷款

      在存量上看,中国的金融市场中间接融资仍占据主体地位,即从总量上说,企业的主要融资来源是银行。《中国文化报》2011年发布的“演艺企业与资本对接”课题报告摘选显示,当时国内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约占演艺企业总数的44%,其中100万元以下的企业约占演艺企业总数的20%。中国的演艺业在产业化的初始阶段,企业的体量较小,且资产多以版权、品牌等无形资产居多,无法获得传统银行业务的青睐。此外,国有院团转企改制完成的时间不长,演艺企业进行规范化市场运作的能力有待加强,企业的现金流尚不稳定。作为以稳健经营赢得公众信任的银行,其进行贷款审批时首先看还款来源,这其中涉及两个主要考量因素,即营利模式和现金流,而目前大多数演艺企业尚难满足这一要求。其次,银行要看的还款来源就是担保,而演艺企业资产轻质化的问题导致其融资时无法提供传统担保品。演艺企业具有固定资产少、无形资产多的特点,然而演艺品牌、知名艺术家、优秀剧目版权等无形资产均无法在现有体系中得到适当的评估。由于我国传统银行贷款中的抵押贷款的抵押品是土地、房屋等易于处置的物品,而在演艺企业的无形资产估价方面的工作还缺乏成效,所以演出机构的无形资产很难在银行估价时占有较大的权值。

      (二)配套金融服务、人才缺乏,演艺市场与金融市场无法有效对接

      1.演出企业对金融知识了解匮乏

      目前我国许多演出机构都曾经隶属于政府或者事业单位,刚刚进入市场化运作不久,缺乏对金融知识的了解。即便是没有政府、事业单位背景的演艺企业,其从业人员大多是文艺专业出身,对于金融资本运作的规律尚不清楚,金融意识亦不强。以在经济效益上比较成功的北京开心麻花有限公司为例,其曾经获得过华谊的收购要约。麻花公司认为在价钱和创作理念上,双方存在距离,担心在创作内容和整个方向上会有失去控制的可能性,因而最终放弃。总经理张晨说:“作为创意企业,我觉得创意内容是核心,因为资本是很无情的,一定对你有要求,会出现什么结果,我有一点紧张。”当面对银行人士的探寻时,张晨则表示自己不缺钱,用自己兜儿里的钱转得非常好,而并没有想到通过和银行建立信贷关系来未雨绸缪。

      2.金融机构缺乏对于演艺产业的认知

      风投机构或金融机构对于演艺行业缺乏了解,尤其是对于演艺企业的盈利模式、经营状况、无形资产价值等知识了解较少,对于演艺企业的投资风险比较难以把控,因而在对演艺企业投资时,风投机构或者金融机构会更加谨慎,甚至很少将资本进入演艺产业。很多担保机构和银行机构,都想投资于比较大型的演艺企业,但是演艺产业内的企业大都是小规模的,金融机构对于演艺企业所有的主要资产种类缺乏信息和经验。以演艺企业的优秀剧目版权为例,首先金融机构通过自己的力量无法确认该版权资产的实际归属权问题,其次对于该版权的市场价值没有专业的、标准的评判,最后投融资一旦形成了不良资产,就会缺乏有效的处置方式。

      3.投融资相关的支持性服务缺乏

      前面两个问题实际上从两个方面展示了,演艺和金融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目前,要解决这种不对称需要在两者之间搭建有效的沟通渠道。在这个渠道中,人是个关键因素。沟通二者需要一大批既懂金融又懂演艺的复合型人才。有了这样的人才,才能设计出合理的投融资支持性金融服务产品,有效实现二者的对接。

      (三)政府金融扶持方式有待完善

      虽然政府已经出台了很多政策来支持金融资本注入演艺产业,但这些政策更多的是以贴息、贴保费等方式来缓解演出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但这种方式只是降低了那些原本就有能力获得银行贷款的演艺企业的贷款成本,却没能从根本上改变银行贷款融资方式中的风险分担性质,因而并不能有效帮助那些被排除在贷款业务之外的演艺企业。各地已经开始以建立基金和完善第三方担保的方式来降低银行承担的风险,这种类型的措施才是从根本上改善融资风险的分担问题。

      虽然经过多年的文化体制改革,我国演艺产业多元化的投融资格局已初步形成,投融资方式也更加多样化。但是,与国外成熟的演艺产业投融资体系相比,我国的演艺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仍需进一步的完善。这里在借鉴国外演艺产业投融资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演艺产业投融资体系的政策建议。

      三、完善我国演艺产业投融资体系的建议

      鉴于中国的演艺产业正处于产业化发展的初级阶段,产业中主要以中小企业为主,龙头型、集团化发展的成熟企业尚未形成规模,而演艺产品、演艺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因而我们需要对中国演艺产业的投融资体系进行顶层设计,促进演艺业与金融业对接,确保演艺产业的投融资效率。

      (一)确立政府引导的融资模式

      前文述及,在中国表演艺术一直存在着演艺事业与演艺产业两条发展主线。对于前者,政府的直接资金支持起着主导作用;对于后者,政府的作用主要在于顶层制度的设计引导。结合发达国家经验和中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中国演艺产业融资模式中,政府的作用是高效率地发挥其引导作用,以下三个方面是提高政府引导效率时应该考虑的问题。

      1.处理好演艺事业与演艺产业的关系,促进二者协同发展

      演艺事业和演艺产业二者之间既需要界限分明,也需要协同发展。因为财政资金的有限性,演艺事业只能是整个演艺活动中的一小部分,因而需要有较高的门槛,限制一般的演艺活动进入此领域。因此,只有那些由于受众有限、市场规模狭小导致其营利能力差,同时在中国的文化传承、地域特色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极具文化艺术价值的项目、机构才能进入演艺事业的领域。对于演艺产业,政府的支持就更多地应体现在融资环境优化上,而非直接的资金支持。此外,由于有着表演艺术这一共同纽带,二者之间必然有着相关性。因此,应多鼓励演艺事业部门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与演艺产业部门直接协同创新、共同发展。协同的方面可能会涉及演艺人才的培养、演艺创作的分享、演艺场馆的共建、演艺宣传的合作等很多方面。

      2.以财政资金为杠杆,撬动更多社会资金支持

      政府财政资金有限,因而需要用在刀刃方面。对于演艺事业的财政资金支持,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既保证其存活性又促进其创新的积极性,即要求部分事业单位能够从非政府机构募集部分资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而对于演艺产业的财政资金支持则更需要技术性。一般来说,避免财政资金对演艺产业的直接支持,而是通过担保、保险、平台搭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进行间接支持,同时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

      3.借助非政府组织的力量,提高对演艺产业的管理效率

      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应有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第三方中介作为组织、管理、协商的有效渠道。在很多发达国家中,财政资金的支持也是通过类似的组织完成的。行业协会对于行业内的产业特点、发展态势、竞争状况等具体问题有着更多的经验和了解。这些信息对于财政资金的高效分配是至关重要的。而行业协会非官方的身份也使得其不能参与决定法律法规、管理政策等立法行政事务。这样可以将资金管理和行政管理以及相关立法等环节进行隔离,一定程度上避免寻租行为的发生。

      (二)以金融创新完善投融资品种

      中国的演艺产业目前仍属于新兴产业,产业中的龙头企业在投融资方面的障碍相对较少,传统金融机构也愿意跟这些大企业合作;但产业中更多的还是中小企业,其营利模式不固定、风险高等特点令传统金融机构退却。因此,本节我们主要考虑的是如何通过各种形式的金融创新,促进金融对于演艺产业中小企业的支持。以下我们提出了几个可以参考的方面。

      1.演艺产业链金融产品

      有发展潜力的中小演艺企业投融资需求无法满足的主要原因是信息的不对称性,而中小企业依靠自身的力量无法发出能够为金融机构所识别的信号。但企业个体是演艺产业链上的一环,其上下游企业通过日常的业务交往能够积累起关于该企业经营者信用、市场份额、收入情况、经营能力以及日常现金流等多方面的可信资料,这些资料是投资方进行投资决策的判断依据。如果在一条演艺产业链条上存在着一个核心企业,该企业能够满足现行金融机构对于信息收集、风险掌控的要求,那么,金融机构就可以以该核心企业为依托,针对该产业链的各个环节,通过定制式的金融产品设计,为产业链上的企业提供综合的投融资解决方案。

      就中国演艺产业目前的情况来看,在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票务公司以及演艺设备制造商等企业形成的产业链条上,已经有企业发展到成熟阶段,其企业规模和现金流水平能够满足传统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要求的公司,主要集中在大型演艺集团和院线化发展的剧场这两类企业上。这两类企业中能够获得融资的公司,其与上下游的企业包括创意工作室、演出经纪公司、票务公司、广告公司未来交易所带来的现金流就可以成为相关企业融资的还款保障,这些上下游企业就可以该企业的优质信用为担保获得生产所需要的资金。

      2.演艺企业联盟担保

      如果将产业链金融视为从纵向的角度解决演艺业投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那么演艺企业联盟则是从纵向和横向两个角度来解决这一问题。这种方式的特点一般被总结为“企业联盟+互助担保+主办银行”,即演艺企业以彼此之间信息对称所带来的信任关系为基础,以谋求共同发展的企业联盟为关系纽带,通过互助担保的具体形式,获得主办银行的资金支持。

      首先,要有一家或多家企业发起设立演艺企业联盟。通常,发起企业在规模、信誉、企业间关系以及银企关系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企业联盟要在一定的条件下增加会员企业数量。新的会员企业应在财务信息、管理制度、高管人员素质等方面与已有会员企业达到信息共享,从而形成互助合作的基础。

      其次,会员企业以“自愿互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为原则,缴纳一定数额的资金,形成担保基金,作为演艺企业保证担保贷款的保证金来源。担保基金的用途是单一的,即仅仅用于会员企业的融资担保。如果会员企业退出联盟,只有在被担保企业按照贷款合同,履行完还本付息的义务后,担保基金才能按照原有的缴纳金额退给该会员企业。

      最后,企业联盟要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一家主办银行,承担为会员企业发放保证担保贷款。一旦确定主办银行,建立较长时期的合作关系,企业联盟与主办银行之间就能形成“一次评估信用,较长时间享用”的模式,从而达到节约担保费用、降低了融资成本的效果。这一集群融资模式在演艺园区内有很大的推广价值。

      3.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

      互联网金融在短短的时间里改变了中国金融活动的很多方面。在这种显著改变的背后,是中国巨大的市场需求规模在起基础性作用。互联网金融给中国的金融活动中资金融通的两端都带来了巨大的改变。这种改变也为演艺产业融资创新提供了契机。

      众筹,翻译自国外的Crowdfunding一词,在大陆被译作“众筹”,即大众筹资,是一种将“团购+预购”的模式运用到投融资领域的结果。很多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借助众筹平台,向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理念,同时募集项目启动所需的资金。与传统融资方式所不同的是,众筹的对象更为开放、广泛,商业价值也不再是获得资金的唯一标准。只要能够赢得网友的喜爱,任何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得项目资金。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特点,众筹为更多小本经营企业或热衷于创作的个人提供了实现目标的可能。此外,众筹通常要求项目必须为投资者带来回报,该回报一般与项目成品或者衍生品相配,而且应该有3至5项不同的回报形式供投资者选择。

      演艺企业的生产特点很符合众筹模式的需求。在创业之初,企业几乎没有固定资产可做担保,一般是只具有版权、创意、演员等价值评估较难的资源。众筹平台是一个注重创意的平台,演艺企业的特点恰好可以在这里充分发挥;同时,对于演艺企业来说,投资者本身就是其演艺产品的潜在消费者,演艺产品本身就可以作为合格的回报反馈给投资者。只要定位恰当,演艺企业不仅可以在这里获得启动资金,还可以获得持续的金融支持。

      与众筹类似但不完全相同的是以“娱乐宝”为代表的网络金融娱乐产品。“娱乐宝”是由阿里巴巴数字娱乐事业群联合金融机构共同搭建的增值服务平台,用户通过在该平台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的方式投资于阿里娱乐旗下的文化娱乐产业,同时有机会享有相关的娱乐权益。与众筹模式不同的是,娱乐宝向投资人提供现金回报,并有预期收益率作为参考指标。因此,从根本属性上看,娱乐宝更像是一种借助网络平台运作的、门槛降低了的演艺产业投资基金。这对演艺产业来说,显然又多了一条可以借鉴的创新途径。

      总之,金融创新就是要以新的产品、新的方式、新的理念为演艺产业融资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除了上述分析的几个具体实例外,这种创新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在权益融资和债权融资的融合上做文章。通过可转换债券或是优先股等混合工具的设计,让演艺产业投融资的风险分担更加合理。与此同时,还要注意监管问题。金融创新带来新的利润机会的同时也总会带来新的风险因素。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创新的态势和走向,对于可能出现危险的信号要提高警惕、提早防范。2011年,天津文交所推出的“艺术品份额交易”模式出现了份额价格在短时间里暴涨暴跌的现象。在缺乏自律和监管的时候,投机活动就可能将原本好的创新初衷酝酿成负面的风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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