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_c

公路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_c

余标

身份证号码:45252419800921xxxx 广西南宁 530022

摘要: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借鉴工业发达国家对工程建设管理的先进经验,引进了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普遍取得了良好效果。作者结合多年的监理工作实践对当前公路工程监理的现状和相关对策进行了分析研究。

关键词:公路工程 工程监理 工程质量 监理职能

1. 引言

公路工程监理就是对公路工程建设有关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它包括咨询、顾问、监督、管理协调、服务等涵义,是一项目标性很明确的具体行为。它不同于一般性的宏观监督与管理,而是一个以严密的制度构成为显著特征的综合管理行为,通过对工程建设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控、督导和评价,并采取各种相应的管理手段,保证工程建设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保工程建设各项目标(费用、进度、质量)按计划实现,并确保工程建设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和经济性。

2. 监理存在问题分析

工程监理制度在国际上具有悠久的历史,在管理思想、组织机构、方法手段、法律制度等方面,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监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工程建设监理的作用是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用严密的监理制度,特殊的管理方式,按合同规范要求,进行全过程跟踪和全面监督与管理,促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工期、质量按计划实现,最终达到工程建设项目合法、合理、科学、经济。实施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目前监理工程师只是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而这一阶段主要是质量控制。从目前情况看,让一个监理单位同时具备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的监理能力还比较困难,大多数监理公司也达不到这一水平。结合现阶段的公路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应重点体现在施工招投标管理和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两个方面,并向设计监理发展。

2.1监理工作认识上的误区

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起步较晚,计划经济的体制决定了我国监理制度从一建立就有其本身的特点,没有形成社会化的监理模式,至今仍存在着以下误区:

1)业主对监理认识不足,导致在监理过程中存在业主不规范行为。业主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有的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的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这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熟悉监理委托合同,审时度势,正确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从大局出发,顾客第一,为业主服务,对业主负责。只有这样才能取得业主的信任,以利监理工作的开展。

2)把监理工程师当作质检员。

监理工程师是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这个问题涉及到职责问题,还涉及到验收程序。各项验收必须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商有确保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监理的检查要全面。

3)工程质量是监理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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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目前存在的一种说法,工程中有事情找监理,工程有问题,监理首当其冲,这种认识是片面的。监理是按照业主的授权,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因为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承包商需向业主提供产品的质量标准,这需要“三方”端正思想意识。

2.2监理的科学性、服务性不能落到实处

工程监理单位是智力密集型组织,通过为业主提供工程建设监理、工程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高层次人才,为建设单位提供智力服务,监理单位本身不是工程产品的直接生产者和经营者,而是通过对工程施工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保证工程施工合同的顺利实施,达到预定的建设目的,这就要求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当的学历,具有长期从事工程建设的丰富经验。但是在我国内因为监理人员紧缺,许多监理人员仅是通过短期培训,专业知识匮乏,普遍缺少经验,合同意识、法律意识也不强。许多单位聘用的监理工程师就存在知识结构简单,能力低下的问题,无法做到有效的智力服务,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技术和管理方面的问题。

2.3不能保证监理工作的公正性

公正性是监理处理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相互关系、搞好费用管理,维护双方利益的重要前提,监理单位不能与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发生利益关系,更不能是业主的下属机构,以确保公正的处理各种情况。而当前某些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存在业主权力集中,通盘全管,监理无所适从,只是摆设。监理在工程建设中过分依赖于业主的行政命令,费用管理方面维护业主利益而忽略承包商的利益,使承包商有苦难言。质量、进度等方面的管理,监理成为“传话筒”将业主的命令、要求下达给承包商,利用手中的监督管理权利强制承包商执行,而对于承包商的申报只是简单的上传给业主,具体如何执行,完全听命于业主。监理的公正性无从体现,失去了社会监理的意义。

2.4不能保证监理工作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监理单位顺利实施监理职能的重要条件,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约定关系,建设单位不能随意指定监理单位完成合同以外的工作任务,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得干涉监理工程师的正常工作。在当前的监理模式下,监理工程师的监理权力,在行政上受业主制约,不能科学、规范、有效的行使。作为出资方的业主认为监理是受自己的委托进行工程监理的,监理就是自己的雇佣,监理如果不能按照业主的意图、指示工作,就不能顺利得到自己应得的费用,甚至以各种理由被清除出场。因而监理只能对业主惟命是从。业主同意的事情即使不符合规范要求也要执行,业主不同意的事情即使正确也不能做。

2.5业主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

业主行为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工程质量能否得到有效的保证。当前业主行为不规范是一个普遍现象:政绩工程普遍,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为了抢工期而忽略质量,插手现场管理,置监理于不顾,直接给承包人下达指令;工程费用未经计量支付而以借款的形式直接拨付给承包商,导致承包商对监理的工作要求置若罔闻,监理成为摆设和承担责任的机构,根本无法真正实现监理的作用。

2.7公路监理人员素质要求

我国的公路建设特别是高等级公路建设一般都实行三级监理制度,即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标段驻地监理工程师三级。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建立实施工程监理的组织机构,该组织机构应科学、严密、合理、精干且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参加监理组织机构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1)具备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一定的实际经验;

2)具备掌握合同法规的能力;

3)具备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冷静果断、公正无私的品质。

为了使参加监理工作的人员充分掌握施工监理的方法和程序,有效、公正地执行合同,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避免因监理工作失误给工程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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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c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细部》2019年第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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