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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识的本质是使主客体能达到统一的大脑运作
目前国内流行的各种关于意识的本质含义,大致地都认为意识是人脑所具有的对物质世界的反映机能以及通过这种机能对物质世界的反映。以国内最重要的辞书为例,《辞海》1989年版认为意识是“高度完善、高度有组织的特殊物质——人脑的机能,是人所特有的对客观现实的反映”。笔者认为这种解说值得商榷。
第一,把意识的本质理解为人脑通过其机能作用对“客观现实的反映”,没有能够说明意识实际上有两个方面的来源:一个是主体外部客观过程表现的状况,一个是主体内部客观过程产生的要求。比如由彩虹和朝霞在头脑中留下的印象,是对外部客观过程反映的结果,而由胃肠空虚引起的饥饿意识则是由内部客观过程产生的一种需求的反映。意识所反映的这样两种过程虽然同是属于自然过程,但正如人是自然的产物而又与自然相对立一样,主体的内部过程也是既由外部自然过程所产生同时又与外部自然过程相对立的。在把握意识的本质问题时,无疑,既应看到两者的同一,同时又应把它们区分开来,看到主体内部过程作为意识的一个特殊本源的意义。恩格斯在谈到自由就在于认识自然规律使之服务于人的一定目的时,就曾把自然规律区分为“外部自然的规律”和“支配人本身的肉体存在和精神存在的规律”(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55页。)。事实上只有这样区别开来,我们才能理解人的意识内部的矛盾与对立,以及通过这种矛盾运动所产生的意识的能动性质与作用。简单地把意识的本质看成只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反映,这个“客观现实”易于使人误解为只是感官所感知的外部客观事物与过程,而忽略了意识还有一个主体内部客观过程的根源。
第二,上述对于意识本质的理解也忽视了意识不仅是对客观事物与过程的“反映”同时是对客观事物与过程的“改造”。只承认意识是人脑对客观事物与过程的“反映”,实际上是旧唯物论的观点,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看来,意识除了是人脑对客观事物与过程的“反映”,同时是对这种“反映”结果的“改造”,是一个从“反映”到“改造”的能动推进的过程。马克思说:“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页。)这里说的“观念的东西”是意识的主要组成部分,说它是物质的东西向人的头脑的“移入”,就是指它是人脑对物质的东西的“反映”;但这种“反映”不是意识活动的完成。外部物质的东西映入人脑之后,接着即为人脑所“改造”。这一“改造”的过程,是根据主体目的和需求所进行的加工制作的过程,是根据主体需要进行的选择与增删、改组与重建的过程,是由“反映”所获得的关于外部客体与过程的知识跟主体需求能动地统一的过程。流行理论由于忽略了意识在本质上存在两个反映对象与源泉,因而也就不能说明这种主客体的能动的统一,即根据由反映主体内部过程产生的需求对反映外部过程所得材料的“改造”。事实上,由反映外部过程所获得的只是心理因素的成果与感性认识的东西,只有经过“改造”“制作”的过程,才能产生理性认识以及渗透着主体需求与目的意识的计划、方案、工艺设计、技术规则等等人类意识中最具有能动性质的因素。由这一角度观察,主体的内在需求是意识能动力最重要的根源。意识中由反映外部客观过程所获得的知识性因素,包括真理性知识,只有与主体需求相统一,即服务于、应用于主体的需求,“改造”“制作”为能使主体需求得以实现的创造性观念,才能发挥和显示出能动的力量。恩格斯描绘这一过程说:“外部世界对人的影响表现在人的头脑中,反映在人的头脑中,成为感觉、思想、动机、意志,总之,成为‘理想的意图’,并且以这种形态变成‘理想的力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2页。) 此所谓“理想的意图”即由反映外部过程所得知识与主体目的需求相统一的结果,它并非完全是“反映”外部过程的产物,而是由意识的“反映”与“改造”活动共同造成的。
由此可见,意识应该说是意识器官对主体内外部存在状态反映结果的综合。这种综合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主客体在相互关系中的统一,其中包含对反映结果的改造。反映与改造都是实现统一的手段,统一则是一切反映与改造活动的目的。因而,从本质上看,意识乃是为了达到主客体统一而展开的人脑的运作过程及其结果。把意识单纯归结为对“客观现实”的反映,忽视了意识活动最重要的方面,是不正确的。
二、意识的能动性即其对外部过程合目的的决定性
意识的能动性说的是意识的功能作用。依辩证唯物论所见,功能作用指的是事物性质的表现,即由本身性质规定的事物对他事物的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它只能由事物内部本质的规定所产生。流行的哲学意识论在关于意识能动性的说明方面存在一个带有根本性质的问题,即未能指出意识对外部物质过程的一定的决定性作用,而观念形式对外部物质过程的合目的的决定性作用却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曾清楚地作出过说明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自然不曾像辞书的语词释说那样为我们说明过什么是意识的能动性,但却在关于劳动生产活动的哲学说明中十分明确地指出了意识能动性的基本含义。马克思说:“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02页。) 同时指出:“劳动者利用物的机械的、物理的和化学的属性,以便把这些物当作发挥力量的手段,依照自己的目的作用于其他的物。”(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3 页。)对于意识在劳动过程所起的能动作用,马克思在这两段话里至少指出了以下两个重要的方面:
第一,意识过程形成的行动计划与方案等等,是人的实践活动及其要造成的结果的一种观念设定或设计,它对于人的实践活动方式及其最后产生的结果起着决定的作用。作为一种客观物质过程与物质变换出现于意识之后和意识之外的劳动者的劳动生产实践及其产生的物质成果,在这种活动展开之前就已经在人的意识中存在着,即以意识活动产生的观念形式对这种过程作出了决定。马克思所指出的这一点,其实,人们都能从自己周围的现实中观察到。人的观念设计愈是合乎真理与科学,它在实践过程及其结果中被意外因素所引起的改变便愈少。人们关于自己工作的设想,在许多情况下,是在他的工作之中和工作之后大体上成为现实的,也有基本上无所改变地实现出来的。这就是说,意识对于实践过程及其结果的观念设计,大体上决定着这种实践的开展过程与造成的结果。没有意识过程的这种观念设计,有序的实践过程以及预期的合目的的结果就不可能出现。
第二,意识对实践过程及其结果的观念设计是依据于意识本质规定所包含的两种要素造成的,其中一种是由反映主体内部的生理过程与精神过程所产生的愿望与要求;一种是由反映外部客观存在状况所得的自然知识与社会知识。前者给定了观念设计的目的,即应满足主体需求的那种实践及其结果的性质与功能;后者给定了实现目的的手段,即为达到一定目的而必须经历的人为的物质运动方式与过程。前一种意识要素的规定被人们称之为实践过程的价值导向,它确保了实践结果的效益性;后一种意识要素的规定可以称之为实践过程的真理规范,它确保了观念形式现实化的可靠性。马克思既指出了劳动者对于“物的机械的、物理的和化学的属性”的认识,即各种真理性知识是他实现目的的手段,对他的实践及其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同时又特别强调地指出,反映着劳动者自身或整个社会的共同需求的目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这就是说,反映着主体需求的合目的意识,不仅跟真理性知识一样是构成劳动者观念形式的一个重要的意识要素;而且也跟真理性知识一样,是作为规律发挥其重要的影响作用,对劳动者的实践活动方式,自然也对这种实践活动方式的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的。
由此可见,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看来,由反映主体内外部客观过程而形成的观念形式对于人的相应的实践活动及其所造成的结果是起决定作用的。观念形式是相应的实践过程及其结果的先行的意识设定;实践及其结果是对实践过程起指导支配作用的观念形式的客观化、现实化和物化。观念形式属于意识范畴,实践及其产生的结果则属于物质的运动、转化过程和由转化造成的物质新形态。在这里,意识对物质及其运动是起一定的决定性作用的。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著作中,意识的能动作用主要就是指意识对于人为的外部物质过程即人的实践过程的合目的的决定性作用。
意识通过对人的实践的指导、支配所产生的对于外部物质过程合目的的决定性作用,在一切有人参与的物质运动过程中是普遍存在的。比如,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决定了中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合乎目的的发展新进程。关于长江三峡建设工程的决策与施工方案,决定了三峡的水流运行将发生合目的的改变,即有史以来奔腾不羁的长江水将遵循人的目的按一定的方式运行,并且其势能将转变为电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效力。一个普通农民的一项新的生产计划,决定着一片荒地将被改造为果园,实现其发家致富的目的。在所有这些过程里,人们的理论、决策、方案、计划等等都对相应的实践过程及其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这种决定在相应的实践及其结果中会基本上得到贯彻和实现,虽然也可能出现某种改变和产生某种现实结果与观念设定之间的差异。但凡属正确的观念设定,或随着实践过程而不断发展的观念设定,其基本规定性在一切成功的实践过程及其结果中是很少被改变的。
意识对于外部物质过程的这种合目的的决定,列宁称为观念的东西转化为实在的东西,它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与进步的基本前提与条件。没有意识对物质过程的这种合目的的决定性作用或者说能动性作用,就不可能有人类社会的发展,世界就永远只能是一个自然物质过程。所以列宁说:“观念的东西转化为实在的东西,这个思想是深刻的:对于历史是很重要的。”(注:《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59 年版,第117页。)
观念向实在的转化或意识对物质过程的合目的的决定,列宁也曾称为意识对客观世界的创造。他说:“人的意识不仅反映客观世界,并且创造客观世界。 ”(注:《列宁全集》第38 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28页。)为人所创造的东西, 它的质与量的规定性,它的功能与作用等等,自然都是在创造之前就由人的意识、思想所决定了的。可见,列宁肯定了意识对物质世界的创造作用,也就是肯定了意识对外部物质过程合目的的决定性作用。
流行的关于马克思主义意识理论的转述在说明意识的能动性问题时也谈到了意识的目的性与创造性,但就是不敢承认意识对外部物质过程的决定作用,甚至讳莫如深。考其所以,主要原因是由于担心因此而混淆了唯物论与唯心论的分界,而这种顾虑又是由于在认识上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疏漏而产生的:
一是流行的理论未能看到,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承认意识对外部物质过程的一定的决定性作用,其实质是承认物质世界自身对其发展过程的决定性作用,这与唯心论所谓意识对物质的决定作用是完全不同的。这个区别就在于:唯心论所说的意识是主观自生的或者客观地独立自存于物质世界之外的;因而意识对物质的决定性作用,是一种异在的,不是来自物质世界自身的决定性作用。而马克思主义则认为人的意识是客观世界存在状况的反映,是客观世界自身的观念的表现形式。不仅反映着外部物质过程的真理性认识是这样,而且反映着主体需求的目的性意识也不例外。列宁说:“人的目的是客观世界所产生的”(注:《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01页。)。 从现实的意识过程看,目的不过是主体根据自身需要对于客观物质过程提供的各种可能性所作出的一种选择,它仅是客观过程自身发展趋势的表现之一。而且意识活动本身只是意识器官的一种内部物质过程,只是作为物质形态的意识器官以其运动所表现的一种内外作用方式与性能。它既由外部物质过程的作用而引起,又因意识器官与主体躯体的矛盾统一而转化为躯体对外部过程的物质作用力。因而承认意识对外部物质过程一定的决定性作用,其实只是承认物质世界自身决定自己的存在与发展。
二是流行理论也未能看到,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承认的意识对物质的决定性作用是有条件的相对的,与唯心论将意识对物质的决定作用夸大为绝对是完全不同的。依照唯心论,意识可以无条件地自由而独断地决定世界的一切;而马克思主义则认为意识对外部物质过程的决定性作用至少要受到三方面条件的制约。首先是其作用范围要受一定空间条件的制约。意识只能决定它所反映的一定范围之内由它所能调动的物质力量影响所及的物质过程,而不能决定外部物质过程的一切方面。其次是意识本身要受到对客观过程反映程度的制约,即只有正确地反映客观物质过程的那种意识——真理性认识,才能对相应的物质过程起一定的决定性作用,而不是任何意识都能起这种决定性作用。最后是,即使属于真理性认识,也只有通过意识器官与主体躯体的联动,借助于躯体的物质力量及其所掌握的工具才能实现其对外部过程一定的决定性作用。马克思说:“单个人如果不在自己的头脑的支配下使自己的肌肉活动起来,就不能对自然发生作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55页。)
概而言之,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意识对物质的作用问题上既反对像唯心论那样把意识对物质的决定作用绝对化,同时也不同意像旧唯物论那样完全否定意识对物质的决定性作用。马克思批评旧唯物论对事物、现实、感性“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4页。),主要是指这种哲学看不到社会领域的事物、现实、感性都是以作为主体的人的意识为中介,通过主体意识这样一个中间环节的传递才对历史过程的运动发展发挥其决定性作用的。在这里,承认客观规律的决定性作用与承认反映这种规律的真理性意识对历史发展过程的决定性作用是两位一体的和不可分开的。
三、科技意识是决定着社会生产发展的关键性环节
意识的能动性即其对外部物质过程合目的的决定性,最集中地表现为科技意识对社会物质生产过程所显示的决定性作用。
所谓科技意识是指意识中的科学技术知识。其中的科学理论是人的意识对各种客观物质过程的真实反映。所谓“技术”则是科学理论的实际应用,是科学理论与主体目的需求的统一。技术虽然也包括各种技术设备,但主要是指生产的工艺规程、设计方案等属于意识范畴的因素。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生产与科学技术是不可分的。生产是人们改造自然,从自然界取得所需物质资料的过程,即劳动的过程。马克思说:“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3卷,第201—202页。)这一过程本身实质上就是一个科学技术的应用过程。无论从实际的劳动生产实践考察,或由马克思对劳动生产过程的一系列科学说明考察,在劳动生产中起决定作用的东西,都是人们对生产过程各种物质条件的真理性认识及其应用,即人们意识中的科学与技术因素。
马克思所谓“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无疑就是指生产;他认为劳动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这种物质变换过程,即指明人的活动对生产是起“引起、调整和控制”作用的,这种作用其实就是从不同方面对生产过程的决定性作用。“引起”的作用,决定了生产过程能否发生;“调整和控制”,则决定着生产过程的规范性、合目的性与效率的高低及升降。对生产过程的这种决定性作用,马克思认为都是由人的活动产生的,其中包括劳动者脑力与体力的活动。而这一切活动显然是受劳动者的生产知识支配的,这种生产知识就是存在于劳动者意识中的关于生产的种种科学认识与技术规则。
科技意识的这种决定性作用不仅表现在它对劳动生产进程的调控中,而且最重要的还表现为它通过不同途径对生产力的发展所起的作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道:“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3卷,第53页)马克思在这里指出了对生产力起决定作用的一系列因素,而有一种因素是贯穿在所有这些因素之中、为每一种因素所不可缺少、并且决定着每一种因素在生产中所能发挥的作用的,这种因素就是人们意识中的科学技术的因素。因此,科技因素是对生产力起决定作用的最根本的因素。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主要是指工人掌握和应有有关科技知识的经验与技能。科技知识的有无决定了人能否具有劳动者的基本素质与资格;科技知识掌握与应用水平的高低,决定了劳动者生产能力与水平的高低;科技知识状况的改变也决定了劳动者生产能力的发展与改变。第二,科学发展水平及其在工艺上的应用程度,指的是人的科技意识向周围物质世界的深入和在生产过程及其各要素中的渗透,它决定了生产过程的基本程序,决定了生产中劳动力与物质资料的消耗情况,决定了产品成形的速度,并因此而决定了生产的效率,即生产能力的发展与提高。第三,“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包含生产关系的状况与生产管理科学的发展与应用两个方面的因素。生产的社会化程度愈高,管理科学对生产要素综合生产能力所起的作用愈是具有决定的性质。管理的废弃,各个劳动者与各种生产力要素所起的作用即可能因相互抵消而等于零;管理愈是合乎生产力水平就愈能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在生产力各要素处于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整体生产力的效率即随着管理科学的发展与应用而得到相应的提高。第四,生产资料的规模、效能与自然条件,主要指生产力中的物质资料因素,即所谓劳动资料与劳动对象。可以说,劳动对象是人根据一定科技知识对于进入生产过程的自然物的选择与确定;劳动资料则是人的一定科学技术知识与自然物的统一,是科技意识渗透于自然物的结果。劳动对象离开科技知识就只能是存在于生产之外的自然物。劳动资料则依其内部凝结的科技含量而在生产中显示出不同的生产力。劳动资料的生产能力随科技的发展与应用而得到发展与提高,劳动对象随科技的发展与应用而得到扩充。由以上几方面可见,生产力的性质、水平及其发展进步的决定性因素是科学与技术,在科学技术尚未从生产中分离出来以前,则是劳动者头脑中关于外部自然与社会的知识与经验。
从生产力理论发展的内部联系与先后承续关系看,邓小平同志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74页。)的观点是对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内在精神实质的一个最深刻的概括。所谓:“第一生产力”,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传统用语理解,就是指科学技术对生产力整体及其各构成要素的“第一性”。正如实践对于认识,物质对于意识的“第一性”一样,作为客观事物本质与规律性之观念的表现形式,科学技术在生产力统一体中是居于头等重要地位的。这一观点给予我们的更深刻的指示是:科学技术通过对生产力发展的作用,也决定着整个社会生产的发展和历史的发展。从这样的意义上理解,人类意识中的科技知识的发展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最终决定性因素。道理实际上很简单,人对客观物质世界的真理性认识决定人与客观世界的关系,即两者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而人类社会历史归根到底正是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的历史。历史的发展由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决定,这已由近代世界历史的发展所证明。在这里仍应重申前面已经作过说明的一点,那就是辩证唯物论承认科学技术——关于自然与社会的真理性知识及其应用——对社会生产、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性作用,其实质只是承认这些真理性知识所反映的客观物质过程对于其本身发展运动的决定性作用,这与唯心主义历史观绝对地将意识或观念看成是社会历史的决定性因素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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