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慈善的继承、转化与发展_慈善论文

中华慈善的传承与转型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华论文,慈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慈善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动机上的“为人”与“无我”;二是行为上的民间性而非政府性;三是功能上的社会利益调节器和再分配形式。因此,我对慈善的基本定位是“政府主导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种必要的补充”①。

       一、中华传统慈善的千年传承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倡行与发展慈善事业的国家。与此相应,中华慈善思想也源远流长。

       (一)中华传统慈善思想的源流

       源流是两个含义:一是渊源;二是流变。渊源是找它的源头;流变是源头之外新汇入的慈善之源。中华慈善思想的源头是中国传统文化。可以说,中华慈善思想扎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土壤里。传统文化中的儒家、道家、墨家、法家思想,都蕴含着极其丰富的慈善思想。②

       儒家以仁为内核,讲求由仁而趋善,并以“仁爱”为中心构筑起包括大同思想、民本思想在内的理论体系。这种理论体系成为中国慈善思想最主要的理论渊源,并对后世慈善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如孔子主张“仁者,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孟子认为人性固有四个善端:恻隐(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是非之心,智之端也),这四个善端有如人的四体。道家主张“赏善罚恶、善恶报应”,要“损有余,补不足”。提倡“知足”,所谓“知足常乐”、“知足者富”。墨家主张“兼爱”、“非攻”。要让“饥者得食,寒者得衣,乱者得治”,要“爱无差等”,“远施周遍”使“天下之人皆相爱”,达到“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的境界。法家主张重视农耕,发展生产,丰仓裕廪,由政府来调节贫富悬殊,倡导富者散利施财,对贫者进行救济,使其摆脱困境,从而实现社会安定。此外还有齐国名相管仲的“九惠之教”(老老、慈幼、恤孤、养疾、合独、问病、通穷、振困、接绝)。这些慈善思想从先秦以来一直是中国社会的源头活水,源远流长。

       中华慈善思想中也有传统慈善文化中所没有的外来慈善文化之源,主要有三个:一是在东汉以后传入的佛教文化,主张“诸恶莫作,众善奉行”、“慈悲为怀”、“因果报应”,要求摆脱轮回、出离三界、普度众生,实行“与乐、拔苦”的义举,为一切众生造福田。二是从唐宋至元明传入中国的伊斯兰教文化,③其慈善思想包括“扬善惩恶”、“疏捐散财”、“扶弱济贫”等。三是明清时期和近代传入的基督教文化,④其慈善思想有“博爱”、“布施”、“救赎”、“人道”等观念。

       这些外来的慈善文化,与中国固有的慈善文化之源交融汇合,使得中华慈善文化的内涵更为丰富,成为中华大地从事慈善事业者的动力之源与思想基础。⑤

       (二)中华传统慈善的历史格局

       中华传统慈善事业从古代发展到明清呈现出四种慈善事业交相运行的历史格局。这四种慈善分别指政府慈善、宗族慈善、宗教慈善和社会慈善。

       四种慈善中,宗族慈善出现最早,先秦就有,宋代特盛,进入近代式微。宗教慈善出现为其次,东汉以后次第出现道教、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的慈善活动,且从古到今一直努力坚持。社会慈善出现最晚,是民间绅商为改变身份地位和出于社会责任感,到明清时才开始出现。政府慈善可称官办慈善,即来自民间的善源由官方执掌使用,⑥从宋代开始有,但或退出或停顿,时有时无。

       四种慈善中,或许最不应该存在的是政府的官办慈善。因为政府既然征收了民众的赋税,又来执掌自民间捐献的善源,混淆了政府与民间的界限及职责职能的区分,从而使慈善的公信力大打折扣。但是从古至今,官办慈善却挥之不去,说明官办慈善也是中国的特色传统。

       官办慈善之所以挥之不去,因为中国古代社会的历代统治者,受儒家文化思想的指导。儒家的入世精神、民本思想和仁政理念,使他们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看作是政府爱民的表现,是其应尽的道德责任。这固然体现了一种可贵的责任担当意识,但是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政府对民间的防范心理,即害怕民间办慈善结社,危害政权统治。

       在这种防范心理的支配下,政府大概只会允许宗族兴办慈善。因为中国是一个重血缘关系的宗法社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族是家庭的扩大和延伸,自古家国情怀,从来就是与皇权、族权、政权连为一体,皇帝又何尝不是一个全国的大家长呢?只要家族邻里之间相互照顾好了,政权也就稳固了。因此政府大力支持和提倡宗族慈善,宋代的范氏义庄成为宗族慈善的典范。

       但是政府对待宗教慈善就不一样了。隋唐以来的佛教慈善发展很快,拥有遍及全国的大量寺产,其慈善组织主要包括悲田院、养病坊等,救济对象包括老人、婴儿、残疾和疾病患者等,这引起了政府的猜忌。到了宋代,政府只允许宗族慈善的存在,宗教慈善则全部收归国有,改由政府官办。

       明清之际,政府之所以允许社会兴办慈善事业,是不得已之举。因为到了这个时期,外国传教士已经在中国各地兴办慈善,而且势无可挡,引起中国官绅的敌视和惧怕,认为传教士所办慈善有可能是用来笼络下层人民,与其不能阻止,不如让中国民间的绅商也去办慈善而与之竞争,用以笼络民心。这样,政府和民间绅商之间的隔阂,便由于目的的一致性,而最终走向了合作。⑦

       综上可见,传统中国社会的慈善救助是以政府为主体来承担的,中央集权制度使财富集中于政府手中,也只有政府才有能力实施救助,民间慈善只起辅助和补充的作用。这种主体和辅助补充的关系,反映了政府对于民间的防范心理。同时还表明,只要政府有能力,就一定会主导和主办原本属于民间的慈善;而只有当政府无力或力有未逮之时,民间才会有兴办慈善的巨大空间,民国慈善即是很好的例证。

       此外,传统中国慈善救助的方式是以养济为主,是一种消极的救助,只救人的身体,不救人的灵魂;是授人以鱼(即慈善救济:养老、育婴、恤婺、义冢、施衣、施医、施棺、施粥、栖流等),而不是授人以渔(即慈善教育:开办义学、贫民学校、贫民工厂、以工代赈、习艺所等)。

       近代以来,中华慈善经历了两次发展转型:第一次转型发生在近代清朝光绪年间,以江南义赈(救助北方1876年的“丁戊奇荒”)的发生为背景,标志是慈善的民间性。

       二、中华慈善的第一次转型:由传统转向近代

       中华传统慈善与中国古代农业经济相适应,到了近代就不相适应了,需要转型发展。转型发展的动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西方社会福利观和公益慈善思想观念的启迪和引导;二是物质条件方面的具备;三是近代社会民族救亡思潮的涌动。近代中国遭受列强侵略,积贫积弱,自然灾害和社会灾害频频发生,政府没有能力救灾,而民间社会通过清末地方自治运动,培育了地方社会势力。资本主义发展使得一批工商业者聚集了财富,为民间慈善的发展准备了物质基础和条件。加之近代民族救亡思潮的涌动,唤醒了国人的民族意识,将慈善事业与民族救亡相结合,激发了广大民众的参与,一大批绅商中的有识之士纷纷倾其家财,扶危济困。

       转型发展首先是从慈善观念上开始的。近代西方的社会福利观和公益慈善思想传入中国之后,中国的有识之土经过审视和比对,发现中华传统慈善思想中的一些观念已经滞后,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需要更新与改造,才能适应近代发展的需要。例如传统慈善虽然宣扬性善、爱人,但这些属于伦理文化,是建立在宗法血缘关系基础之上的一种文化。儒家主张“爱有差等”,即在爱人的程度上是有差异的。是从“爱亲”再扩展到“泛爱众”,具有宗法血缘的烙印,更多地是关注有血缘关系的人,而对于公益事业则往往缺乏足够的关怀,并形成了血缘、族缘、乡缘、地缘的慈善文化伦理圈。在这一点上,墨家的主张比较“博爱”,即主张“爱无差等”,反对儒家的“爱有差等”,要“远施周遍”使“天下之人皆相爱”,把爱己与爱人等同、把别人的父母当做自己的父母一样对待。至于道家,后来和佛教一样,发展成为宗教文化。佛道两家虽然在爱人和救世的理念上不变,但是在对待被救助的对象上,却是有着严格的道德评核标准。即对于好与坏、是与非、善与恶、功与过,是严格区别对待的。道家主张“赏善罚恶”;佛教主张“因果报应”。在救助和对生命的尊重上并非一视同仁、同等对待,这与人道的标准衡量,就存在差别了。因此,近代中西慈善文化交汇的背景下,传统的慈善理念必须更新,更新就是转型。

       近代传统慈善理念更新转型的五大结果是:第一,传统慈善把做慈善视作积德行善,是一种道德操守和实现自我价值的外在体现,行善也主要以个人行为居多,范围局限在以农业为本的乡土熟人社会,家族慈善是其主体。而近代很多人已不再从单纯道德和同情心的角度去做慈善,而是将做慈善视作个人的社会责任担当。第二,慈善救助的范围也不再以家族和自然村落为限,而是在逐步扩大,救助对象更加多元,从熟人社会走向了陌生人社会。第三,对于受助对象已无明显的道德评价和要求,而是发扬人道精神,例如中国红十字会,对于敌方伤员俘虏,也一体救护。第四,同时近代慈善救助的方式也不仅仅是救人的身体,即“输血”式救助,而且更注重去救人的灵魂,开展慈善教育,即“造血”式救助,让被救助之人习得谋生技能,最终达到能够自救。第五,不仅要救助贫困弱势群体,还要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改良社会环境,让全社会的人都受益。

       随着传统慈善观念的更新转型,传统慈善事业也发生了更新转型。从晚清到民国,传统慈善事业转型的突出标志就是慈善的民间性。其具体表现在以下诸方面:

       慈善救助的主体已经改变,不再是政府,而是民间社会。政府让位于民间不是政府不想充当主体,而是政府无力担当这一重任。进入近代以来,传统的慈善组织机构及其事业逐渐式微,而各种自然灾害和社会灾害比以往更加频繁和严重,政府无力担当才不得不让位于民间。民间力量替代了当时缺位或不到位的政府,成为慈善救助的主体。

       其次,民间社会出现了大批的慈善家群体,改变了传统民间社会以个体、宗教和家族为主办慈善的状况。如19世纪80年代初,以上海协赈公所为中心,聚集了经元善、谢家福、李金镛、盛宣怀、郑观应、严佑之等十余位江浙绅商。他们办理义赈,形成了清末第一个慈善家群体。在民国时期,如民初湖南慈善界中,绅商沈克刚、李祥霖、汤鲁、胡棣华、周馨祥、劳鼎勋、朱恩绶、傅宗祥等人构成了当时湖南声誉最隆的慈善家群体,主持湖南省城慈善总公所、湖南救济贫民工艺厂等机构,募捐、司账诸事均有专人负责,善举不辍。1920年华洋义赈会成立后,也很快聚集了一群声誉卓著的慈善家,如孙仲英、严兆濂、傅筱庵、余日章、唐少川等。中国红十字会在民初兵灾赈济中也逐渐形成了一个包括沈敦和、施则敬、任凤苞、吕海寰、盛宣怀、吴重熹等人在内的慈善家群体,其声誉扬于海内。上海为近代中国慈善事业的发源地,不仅慈善机构之多居全国首位,而且慈善家也层出不穷,灿若群星,形成一个又一个慈善家团体。如顾履桂、杨逸、张嘉年、吴馨、莫锡纶等人发起创办了济渡社;姚文楠、王一亭、朱葆三、李平书、熊希龄、徐乾麟、宋汉章、施则敬、虞洽卿、周金箴等人于1919年发起成立了中华慈善团全国联合会;熊希龄与钱能训、徐世光、杜秉寅、王芝祥、杨圆诚、郑婴芝、王人文等人在1922年10月发起成立了世界红

字会。这样一批又一批慈善家群体先后涌现,改变了传统民间社会以个体、宗教和家族为主办慈善的状况。

       与此紧密相关的是,民间慈善组织大量涌现,据统计,仅上海一地,1930年前后慈善团体就多达119个。1948年《中国年鉴》记载,当时全国已有4172个救济机构,其中私立的救济机构有1969个,占47%强。⑧同时这种组织机构在内部架构上,已不再是传统慈善组织那种善堂、善会轮值制的架构模式(即主要以司年、司季、司月轮流管理运作),而完全是采行董事会制这种新型的充满着近代气息的组织架构,有的还采行三权分立的议会制,特别注重公信力建设。在组织功能上,已经区分为募捐机构、实施机构与协调机构三类。民国初年,比较著名的协调性慈善机构有1919年成立的中华慈善团和1920年创设的国际统一救灾总会。这些组织分工合作,专业化水平已经很高。

       在善款来源上则表现出广泛性,概括地说,近代慈善资源有官款和社会捐助两大类。官办慈善机构在晚清主要依恃官款,民间捐助只是其经费中的一小部分。而民间慈善组织几乎全靠社会捐献。19世纪末20世纪初,个人捐助的名目甚为繁多,像移助糜费、义演、义卖等都是新的筹捐方式,拓宽了近代慈善事业经费的募集渠道。义演筹款在清末社会已很普遍。以彩票作慈善募捐手段始于戊戌时期。购买股票也是近代慈善机构经费来源的崭新渠道之一。

       救济方式和手段也更为先进。救济方式上不再是单纯的慈善救济,也包括慈善教育,不是以养为主,而是教养并重,以教为主导。救济手段上已广泛运用当时较为先进的通讯方式和交通工具,首先是电报、电话等信息技术;其次是报刊媒体的介入和推动(申报馆就长期为灾区刊载募捐启事);再次是新式交通工具的运用,自19世纪70年代始,随着轮船、火车、汽车逐渐广泛的使用,使得远距离运输救济物品成为可能。

       此外,在救济范围和区域上表现出广阔性。传统慈善救济范围多不出县,限于本地,带有浓厚的地域色彩;而近代慈善不仅出县、出省,而且及于国外。象1876年的“丁戊奇荒”,就是一批江南人到北方去救灾,我们以此作为近代慈善事业的起点。而1922年所组建的世界红

字会,救济范围更是扩展至日本、法国、俄罗斯等国。

       最后,在制度层面上有了一定程度的慈善法制建设。据统计,民国北京政府颁布了6项涉及慈善事业的法规,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制定和颁布的慈善法规大约有20项,⑨1929年颁布了慈善基本法。

       上述所有这些,都反映了传统慈善在近代第一次转型发展的实况。应该说,传统中华慈善在近代的转型是相当成功的。特别是民国时期,应是中华慈善事业成长最好的一个时期。

       三、中华慈善的第二次转型:并非由近代转向当代

       本来中华慈善经过由传统向近代转型,发展了70余年,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就应当进行第二次转型,即由近代慈善向当代慈善转型。但由于受极左思潮影响,慈善一度被戴上了两顶帽子:一顶是为帝国主义服务,是一些帝国主义间谍来中国搜集情报的外衣;一顶是为封建统治服务,是封建统治者笼络人心的工具。于是慈善被否定,发展停滞,转型被延缓下来。直到20世纪改革开放后,经过从1981年到1994年间中华慈善的全面复兴,此后又经过14年的发展历程,到了2008年,以这一年所出现的“全民慈善”为标志,中国慈善才开始由近代向现当代的第二次转型。

       以2008年作为“全民慈善”的标志和第二次转型的起点,是因为这一年前后有着巨大的差别。在慈善组织机构和捐赠资金的数量上,2004年中国慈善公益机构尚只有395个,且多数为官办;捐赠资金数量只有人民币16.89亿元(比2003年增长了42.54%,2003年的捐赠只占当年GDP0.1%)。而到2005年,中国慈善基金会则达1026个,其中中华慈善总会与各级总协会占731个(公募)。到2007年,全国已有基金会1340个,其中非公募基金会达436个。捐赠总量,2005年还只有几十个亿;2006年达到100个亿;2007年达到300个亿。而到了2008年,全国共有各类基金会1597个,据赠总量已达1070亿元,是2007年的3.5倍,占GDP总量的0.356%。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国内个人捐赠的数量首次超过企业,占捐款总额的54%。⑩

       不过,由于“全民慈善”尚处在转型发展的探索中,各种问题和现象也都一齐呈现出来,于是我们又看到了另外一些现象:一方面是政府仍在极力地倡导和采取各种措施大力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有的地区甚至提出了“招商引善”的口号,如宁夏海原打造“黄河善谷”;另一方面是公募的和非公募的各种基金会,均按照各自的运营模式开拓发展空间,有些基金会运营不当,某些慈善实务者处事不周,遇到一些外来因素的闯入。一时应对不及,于是陡然间接二连三地生出一些现象,造成一种对慈善“全民问责”的现象,如这些年广为人知的陈光标高调行善、“巴比”慈善晚宴、壹基金公益基金会落户深圳、郭美美事件、中华慈善总会发票门、卢美美事件、河南宋基金会事件以及各地的“慈善风暴”等等。这些事件和现象的发生,使慈善一时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同时亦备受人们的拷问。

       正是因为“全民慈善”造成了“全民问责”,从而在相当的程度和范围推动了当代慈善快速转型发展的步伐。因为“全民问责”实际上是对官办慈善暴露出来的某些弊端,通过传媒进行猛烈的抨击和质疑,例如郭美美事件,一时便将中国红十字会推向了风口浪尖,使得慈善组织的公信力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2008年过后至今不过7年,我们又能看到的是,政府和慈善界无论是官办还是民营(公募与私募),对于诸多的问题和现象,都有了一定程度的反省和改进以及创造性的回应。概括从2011年到2014年所发生的一系列回应之事,有如下一些:

       2011年所发生的回应之事有四:一是壹基金在这年1月变身落户深圳,(11)经过两年多的发展,不仅私募可以公募;而且在雅安地震发生之后,竟创造了募集资金达到2.45亿元,超过了中国红十字总会只有1.55亿元的记录。(12)二是中国非公募基金会的数量在这年的6月超过了公募基金会。中国第一家非公募基金会诞生于2004年浙江的温州,而据2011年6月20日中国基金会中心统计的数据,非公募已达1143家,超过了公募(这年底的统计是全国基金会2591家,其中公募1218家,非公募1373家),(13)并且家族基金会在非公募中已成为发展的趋势并占有重要的份量。三是2011年5月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曹德旺,抽出价值35.49亿元的3亿股(约占集团总股本的14.98%),创办了以他父亲名字命名的河仁慈善基金会,创造了两个第一、两个唯一:一家由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侨办四个国家部委派出在职司局领部干部担任理事、干事的非公募基金会;一家经由国务院审批、以金融资产(股票)创办的非公募基金会。(14)四是2011年这一年出现了依托现代网络传播技术(微博、微信)所产生的微公益,开创了“人人可慈善”的新时代。微公益的品牌项目已有:“微博打拐”“免费午餐”“爱心衣橱”“大爱清尘”“顺风车”“老兵回家”“衣加衣”“多背一公斤”等。(15)

       2012年所发生的回应之事有三:一是这年的4月中国红十字总会外出各省进行中国红会综合改革试点的调研,修订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二是这年5月,民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事业促进法》迟迟不能出台的情况下,由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草拟出台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2014年成为国务院法规);三是在2012年及其前后,国内相关的省份也采取地方立法的形式,出台了相关的慈善捐赠条例,如江苏省、湖南省和长沙市。

       2013年所发生的回应之事有五:一是这年2月颁布了由国务院批转发改委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对于企业捐赠税前扣除有新规定,允许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12%的基础上,超出部分可以结转扣除;(16)二是这年4月,由王健林、牛根生、黄如论、杨澜等人发起成立的中国慈善领域联合性、枢纽型社会组织——中国慈善联合会在人民大会堂宣告成立,其宗旨是联合慈善力量,沟通社会各方,促进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发展;(17)三是这年10月30日慈善基本立法再次进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这意味着中国慈善立法进入了快车道(本届人大必须完成立法);(18)四是这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五是这年12月24日民政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基本公共服务,下发《关于推广使用中国慈善信息平台的通知》,要求在全国加快开展慈善信息化建设。(19)

       2014年所发生的回应之事有三:一是这年10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落实和完善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等发展慈善事业的措施,提出要汇聚更多爱心扶贫济困;二是这年10月29日发布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提出,要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三是这年11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这是2012年那份征求意见稿的正式版本,是在慈善法没有出台之前用以指导实践的政府慈善法规。

       除了上述一系列回应之事,我们还必须看到:近代对于传统慈善理念更新的情形在当代又已重现,表现为当代的慈善理论界与实务界人士,对近代以来的慈善理念,进行了某些创新。因为近代的东西到了当代已经又成为传统的了,为了适应现当代慈善发展的需要,也需加以更新,更新就是创新。从2008年以来,中国社会已经创新了许多古代和近代慈善所没有的新形式新内容,如微公益、社会企业、志愿者服务、雷锋精神、公益创投、公益市场化运营、慈善资本主义、现代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意识以及人文关怀的意识等等。仅从现代公民意识来说,当今中国公民从事慈善活动,不一定被看作是道德驱使,而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体现。一个现代公民在遇到困难时,有接受国家、社会和他人帮助的权利,也有履行社会责任和帮助他人的义务,二者是统一的。因此,慈善不再是少部分有道德良知的或有钱人的专利,而是可以也应当走进千家万户,成为人人都乐于和应当去参与的一项事业。

       上述发生的一切,不能不令人为之振奋和高兴。因为这些事项已经成为助推中国慈善第二次转型发展的重要因素。从另外一个角度审视,当下已经到了考验政府和所有慈善机构最关键的时候了。

       四、第二次转型对政府和慈善组织的考验

       所谓考验政府,就是政府还继续官办慈善吗?政府应当如何摆正自己的位置呢?我的观点是:政府应当从官办的位置上退下来,变官办为官助,民办官助才是中国慈善发展的合理定位。

       政府如何官助?一是培育国民的公民慈善意识,营造社会慈善文化发展的氛围。要努力宣扬慈善是中华文化资源之一,也是世界文明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今社会,经济虽然快速发展,社会文明也在不断进步,但弱势群体和各种社会问题依然存在。要解决这些问题仍然需要大量的亲情、伦理、道德、慈善理念的教育;仍然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对需要关心的群体付出从物质到精神的帮助;仍然需要更多的民间力量参与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是确立慈善与公益携手共进、同步发展的战略目标。慈善只救助弱势群体;而公益则是让社会所有人都受益。在近代中国社会,其实已经有了发展公益的理念,但那时不能做到是因为长期战乱,天灾人祸不断,财力物力不济,缺少发展公益的环境和条件,所以就只能顾及慈善救助。从近代发展到当代,环境和条件改变了,我们实际上已经拥有发展公益的能力,“到2020年要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就不能只顾及慈善,而是要把公益的“蛋糕”做大,让“改革开放的成果全民共享”。公益中包含慈善,但不能因为包含就不发展慈善。慈善和公益应永远同在,是孪生兄弟;二者要携手共进、同步发展。

       三是加快慈善事业立法的进展。法律的调控与保护是一切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加强慈善事业立法是慈善事业得以实施与发展的依据和保证。为了强化对慈善事业的依法行政和监管力度,创造更有利的慈善事业发展的法治环境,全面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政府必须尽快出台慈善事业基本法。(20)

       四是对慈善事业实施合理有效的监管。监管需要先构建系统的政策法规体系,内容包括机构运作、自律与他律制度;从业人员的组织、人事、社会保障、福利等相关制度;慈善机构资格认证制度等;然后需要制度化的管理,即法制化管理。政府为此应该做好三个方面工作:在财务制度方面,应当确立捐赠财务的追踪、反馈、公示制度,提高慈善捐助的透明度;在行业自律方面,确立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21)加快行业自律制度的建设,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公信力就是其生命力;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定期审核评定慈善组织的资质并确立起慈善组织内外部的监督机制。(22)

       五是对非公募慈善基金会的财税政策应当调整和放宽。首先是所有基金会应当平等对待。过去和现在,对于公募与非公募其政策是不一样的。应当站在有利于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上去考虑问题。据一些非公募基金会人士透露,在这个问题上遇到极大障碍:一是税前扣除的政策,现在虽有所放宽,(23)但这只是对于捐赠小的资金有利;而对于捐赠大的资金就不利了。(24)如2011年曹德旺捐股票35亿,结果还要缴6.72亿元税款;(25)二是收益所得税政策,2010年财政部、国税总局规定,基金会投资效益要交25%的所得税,如果一个拥有10亿资产的基金会,年投资收益达到10%即1亿元,就得交2500万元的所得税。美国的基金会只需交1%—2%的消费税就可以了,与美国比较,我们的政策不利于基金会的成长。尤其是规定基金会人员的平均工资不得超过当地平均工资的两倍,超过了就要取消免税资格,就更不靠谱。现在非公募基金会人都抱怨,说国家这样的政策,收所得税是让你的基金会做不大,用取消免税资格约束,是让你的基金会做不好。(26)

       所谓考验慈善组织,就是慈善组织机构的发展运营,需要有科学合理的路径选择。应当是走民营化、法制化、系统化、专业化、普及化之路。

       所谓民营化,就是要坚持依靠民间的力量自主地办慈善。独立自主办慈善并不是要排除政府的影响,而是需要政府通过相关的法律政策对慈善事业进行引导和规范。民营慈善事业只能在法制化的轨道中运营,必须坚持做到两条:一是实行董事会管理制度,或者叫做公司化的运作。董事会的成员一定要推举公而忘私、一心向善的社会名流和精英充任,并且是兼职不兼薪,广泛使用义工和志工,如确因工作需要而聘请的专职人员则可以支取薪酬。二是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凡是善款善物的募集发放,以及慈善机构运营中的各相关重要事项,都要定期和及时地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做到详细和透明,诚恳接受政府监管以及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从而确保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和生命力。

       所谓法制化,就是将慈善事业纳入法制化的轨道。现在涉及慈善公益捐赠的法律法规计有《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个人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等6部。已经酝酿十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已于2015年10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并于31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基本法的正式颁布出台,可望为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保驾护航。

       所谓专业化,就是从事慈善的人要懂专业。慈善事业的迅速发展需要义工和志愿者,需要众多接受过专业化训练的社工,特别还需要把国际上高精尖专业人才吸引到慈善领域里面来从事资本营运,以便增加和提高基金会的收益。但是由于受到一些管理上的制约,如前述关于基金会人员平均工资的规定,这样基金会就不能用高薪聘请高端人才,基金会的发展和收益就要受到影响。专业化还包括慈善组织之间要有专门的指导机构、专门的宣传机构、专门的实施救助机构等的合理分工,这种分工的机构在近代就已经存在了,而且做得非常好。现在一些慈善机构集众多功能于一身,有时就造成一种混乱,而且影响做事情的效率。

       所谓系统化,是指各个慈善机构需要形成一个系统,不能各行其是。全国的慈善组织要融为一体,互通有无。各个慈善组织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但是要注意整个慈善组织的规范。最近北京已成立了中国慈善联合会,这是一种必要的举措,它不是直接去做慈善而是去协调慈善事业更加规范良好地发展。这是慈善专业化、系统化的表现,有了这样的组织系统的协调,就能够提高慈善运营的效率。

       所谓普及化,就是要使全社会人人都有慈善的理念,都参与慈善活动,都来实施慈善救助。目前慈善事业的参与度远远没有达到普及化的程度。2008年出现了“全民慈善”,这是非常好的现象,也是慈善普及化的一个良好的开端。但是要真正实现慈善普及化,我们还要不断地去营造慈善的氛围,对全民进行慈善理念的宣传教育,从青年做起,从孩童抓起。如果慈善没有走上普及化的道路,这将是慈善事业发展的最大缺失。所以要真正做到人人可慈善,人人皆慈善,实现慈善的普及化,这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注释:

       ①周秋光、曾桂林:《中国慈善简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6页。

       ②周秋光:《近代中国慈善论稿》,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24页。

       ③至明中叶,才在中国形成格局。其布局是“整体散布、全面铺开”,新疆甘肃相对集中,其他地区“大分散、小集中”,到明清以后,伊斯兰教在中国已经趋向了本土化。其经典主要有《古兰经》和“圣训”。

       ④分旧教与新教。旧教在明末清初传到中国,比新教早200年,称耶苏会。雍正时遭禁。中法《黄埔条约》订立,禁令解除,新教旧教一齐进入中国传教。其经典为《圣经》。

       ⑤周秋光:《汲取慈善思想要跳出历史局限》,《中国社会报》2014年12月15日,第2版。

       ⑥周秋光:《关于近代中国慈善研究几个问题的思考》,《史学月刊》2009年第9期。

       ⑦靳环宇:《试论中国慈善文化形态及其变迁》,《船山学刊》2005年第1期。

       ⑧周秋光、孙中民:《政府在培育社会慈善理念方面的作用与责任研究》,《道德与文明》2008年第1期。

       ⑨曾桂林:《民国时期的慈善法制建设及其经验教训》,《史学月刊》2013年第3期。

       ⑩民政部:《2008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2009年3月11日,http://gongyi.sina.com.cn/z/jzbg,2015年12月15日。

       (11)杨团:《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2)》,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327—328页。

       (12)杨志锦:《壹基金收2亿多雅安地震捐款资金去向引关注》,2013年5月9日,http://news.sina.com.cn/c/2013-05-09/114327072433.shtml,2015年12月15日。

       (13)杨志锦:《壹基金收2亿多雅安地震捐款资金去向引关注》,2013年5月9日,http://news.sina.com.cndc/2013-05-09/114327072433.shtml,2015年12月15日。

       (14)杨团:《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2)》,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199—200页。

       (15)朱健刚:《中国公益发展报告(2011)》,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180—-193页。

       (16)新华网:《国务院批转“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2013年2月5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02/05/c_114625358.htm,2015年12月15日。

       (17)新华网:《中国慈善联合会在京召开灾害应对研讨会》,2013年5月13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05/13/c_124704671.htm,2015年12月15日。

       (1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46、50页。

       (19)中国公益慈善网:《关于推广使用中国慈善信息平台的通知》,2013年12月24日,http://www.charity.gov.cn/fsm/sites/newmain/previewl.jsp?ColumnID=362&TID=2013122414550739270703,2015年12月15日。

       (20)2015年10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已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慈善事业基本法正式通过颁布在望。

       (21)杨团:《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2)》,第64—65页。2013年3月,中国慈善公益联合会成立,发布了《宣言书》,也有利于促进公益行业的行为规范。

       (22)在这方面也有进展,民政部信息中心已开展了连续四年的《中国慈善透明报告》,2009年第一次发布,最近一次发布在2013年1月6日。现在这第三方评估除了中民信息中心外,还有两家加入并发布其监测结果:一家是财政媒体福布斯杂志中文版,另一家是基金会中心网。

       (23)最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前扣除是3%,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是12%。

       (24)徐永光:《慈善组织课税政策之诘问》,2013年5月13日,http://news.foundationcenter.org.cn/html/2013-05/67581.html,2015年12月15日。

       (25)由基金会代缴,不过2013年2月3日刚刚颁布的政策又允许可以结转扣除。

       (26)徐永光:《慈善组织课税政策之诘问》,2013年5月13日,http://news.foundationcenter.org.cn/html/2013-05/67581.html,2015年12月15日。

标签:;  ;  ;  ;  ;  

中华慈善的继承、转化与发展_慈善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